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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楼新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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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后镇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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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成因与预防黑社会组织犯罪自古有之,自17世纪发端于游民阶层。而19世纪后意大利西西里岛的黑手党由民族反抗运动组织蜕变成暴力组织后,黑社会组织犯罪便成为了一颗毒瘤,为国际社会各界困扰的一个难题。在中国,黑社会性质犯罪在改革开放以后也愈加猖狂,而近年以来诸如辽宁刘涌案、广东阳江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湖南郴州宜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等一系列大案要案让人们再次关注这个特殊的犯罪主体,亟待寻求解决的方法。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概念 社会一词并没有太正式明确的定义,一般是指由自我繁殖的个体构建而成的群体,占据一定的空间,具有其独特的文化和风俗习惯。[1]社会学家按照不同的标准将社会分为多组类型,其中按照是否守法将社会分为上等社会或上流社会(upperworld or overworld)与下等社会或黑社会(underworld)。顾名思义,上等社会是良民社会,守法的社会;而黑社会则是指罪犯社会或者有组织犯罪社会。黑社会又俗称“黑帮”或者“黑恶势力”。事实上这些都不是我国法律所承认的概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我国唯一承认的法律用语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比如“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入境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及“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等。按照我国官方以及一些学者的理解,“黑社会”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在程度上是有巨大的区别,我国只存在黑社会组织的初级阶段——黑社会性质组织。笔者认为这是值得商榷的,诸如沈阳刘涌、哈尔滨乔四以及湖南的王汉英等犯罪组织均已经达到了国外认可的黑社会的成熟阶段。 所谓“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依照我国现行刑法第294条第一款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犯罪组织。进而我们可以推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的概念即指黑社会组织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这一概念的核心是实施犯罪活动的主体,即黑社会组织和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如果不是由这类组织实施的犯罪,则无论性质如何恶劣,后果如何严重,都不能称为黑社会性质犯罪。[2]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因素 任何一种犯罪形式都有其内在的形成因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也不例外,由于其独特的存在形式,其形成因素更具有其特殊性,各学者间也有不同的观点。 何秉松教授认为我国大陆黑社会犯罪的产生与发展,归根结底,是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社会转型时期政治、经济、文化等急剧变化的必然结果。所谓社会转型是整个社会系统的、全面的、多层次的、结构性变化。因此它必然导致整个社会体制的转换、利益的调整和观点的转变,导致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方面的深刻变化。[3]他认为具体有以下几个因素导致了我国目前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产生:1、社会不平等2、城乡之间的巨大差异3、失业4、工人阶级内部阶层的社会分化5、收入差距的悬殊。 康树华教授则将有组织犯罪的原因概括为:(1)经济原因。大量财富外露导致犯罪诱因增多;分配方式多元导致社会心理失衡;社会层次的变化导致大量流动人口的出现。(2)社会原因。包括社会成员的社会责任感大大下降;基层组织控制力降低;公安机关办案经费不足,装备落后,严重影响了破案工作;社会腐败久治不愈,为各种犯罪和有组织犯罪发展提供了便利条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度不够等。(3)文化原因。相同的文化需要结构是有组织犯罪形成的凝聚力;封建行会帮派思想是有组织犯罪的精神纽带。[4] 笔者认为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点: (一)对于金钱的追求是内在驱动力和持续发展的源动力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虽然形态各异,其产生的基础原因也各不相同,比如臭名昭著的黑手党竟然起源于反抗外来人统治的民族运动组织;日本的稻川会起源于横滨人对于中国人和朝鲜人的排外情绪;而美国的3K党则是6名曾经参加南方联邦军队的青年官员基于对于内战的失败感和对黑人翻身的仇视,于1865年自发在田纳西州成立的。既便如此,我们可以看到,随着改革开放,物质利益充斥着人们的眼球,很多的人企图不劳而获。我们也看到越来越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不再是单纯的以暴力为目的的犯罪组织,而是更多的以暴力为手段,攫取大量的不义之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中明确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一下特征:“(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活动。”正如该项后半段所说,金钱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不断发展壮大的源动力。首先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人数多、长期多次作案的特点,这就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进行日常的运转工作。其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多为利益性“动物”,贪图享乐企图不劳而获是他们的本质特征,该组织如若要维持稳定乃至希望不断发展壮大,就必须依靠金钱的诱惑稳住现有成员以及吸纳新的成员。 (二)官黑勾结是强有力的保护伞 1988年召开的有组织跨国犯罪问题世界部长级会议认为黑社会犯罪问题的一大满足条件便是使用暴力和贿赂,包括贿赂执法官员,渗透政治机构或者进行拉拢。由此可见勾结官员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产生壮大的一大必备手段。 官黑勾结自黑社会组织产生之初便存在,据1958年到1992年之间,就约有三分之一乃至几乎一半出席全国会议的西西里议员被悔过了的黑手党分子指认为“秘密团体的朋友”或“活动分子”。而这一因素在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则更加明显,辽宁刘涌黑社会性质组织自1995年末到2000年7月,在4年半的时间里共计作案47起,致死致伤42人,其中1人死亡,16人重伤,14人轻伤,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4项罪名。之所以如此疯狂作案而却没有受到及时的追究,就是因为他精心构建了一系列权力网,他认沈阳市和平区劳动局副局长高明贤为干妈,沈阳市中院副院长焦玫瑰为骈妇,市长慕绥新为铁杆兄弟,每年向这些官员送礼行贿数十万元。再如2008年被打掉的黄生福、刘光洪宜章特大黑恶势力之所以在宜章为所欲为,竟是只靠一个郴州市纪委书记曾锦春的庇护。为什么这些黑恶势力如此愿意勾结官员呢,笔者认为原因有以下几点: 1、中国自古就有官本位的思想,崇尚畏惧权力,认为最大的安全来自于权力的保障和维护,这也和中国乡土社会熟人关系网的社会基础以及权力缺乏相应的对抗性力量的监督从而形成无监督的权力有关。所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具有一定经济基础之后,总会千方百计的用金钱拉拢与官方势力的关系。 2、中国当前权力与权利对抗中,权力总是处于强势地位,缺乏必要的监督,无监督的权力是腐败的根源。而在权力内部结构中,行政权力又是主导性权力,远远超过立法权和司法权的力量,这也导致立法权的边缘化和司法的不中立,最终行政权力不断膨胀。行政权力一旦成为一种极权,则行政权力的持有者便会有恃无恐的拿着黑社会的钱庇护着他们,这种情况也正是实际情况所反映的。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预防 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结构复杂,成因也各不相同,犯罪形式也多样化,所以要对其进行防治难度极大,笔者在此仅仅浅显的提出一些预防性意见。 (一)加强基层治安的维护 任何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熟都经历过其萌芽状态,而这种萌芽状态多半是源于少数个体之间的非法结合,其结合的初始目的或许是为了形成一种安全感,或许是为了私自解决一些纠纷矛盾,也有是为了实施一些违法犯罪活动,这就需要我们的基层自治组织多加观察,及早发现,加强教育和调解,同时街道办事处以及派出所等基层权力机构应该主动了解情况,与基层自治组织通力合作,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对违法犯罪活动坚决打击,将有组织性质犯罪消灭在雏形阶段。 (二)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尤其是对隐形群体的法治教育 虽然随着物质文明建设的高度建设,但是人们精神文明相对处于一种较落后的状态,于是追求物质利益享受的过程中,形成了一种矛盾,这便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产生的一大内在驱动力和持续源动力——拜金主义的形成。 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并不是空话,而是需要各级国家机关,尤其是基层机关采取切实可行的手段,诸如以丰富多彩的、形式新颖的、内容健康的文艺作品和娱乐形式正确引导人们的精神生活,自上而下不断深化。形成一套精神文明建设的全国范围内的体系。 其次便是加强法治教育,笔者在此主张的并不是毫无针对性的普法宣传,而是对于那些易于被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吸纳的成员,在此主要是指城市无业人员,农村入城打工人员以及广大的青少年,这些人都具有易于冲动、易于被眼前金钱利益所吸引的特点,因此是法治宣传的重点人群,需要告诫他们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以及触犯刑律的严重后果,并且采取切实措施防止他们走入歧途。 (三)加强反腐倡廉建设,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 正如上文所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个重大的形成因素便是官黑勾结,因此要预防和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就必须切断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政治权力之间的腐败交易。如何进行反腐倡廉,除了严格选拔行政官员等措施之外,有学者认为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首先要加强政法部门廉政建设。凡是与黑社会组织犯罪有牵连、助纣为虐的政法人员,一经发现,要坚决清除出政法队伍,构成犯罪的,要从重处罚。2、加强党政领导部门的廉政工作,防止身居领导职位的党政官员与黑社会犯罪分子勾结,利用行政手段干扰司法机关反黑工作,为黑社会组织的各种非法政治经济活动大开绿灯。3、加强各级各类经济职能部门的廉政建设。4、加强各类基层组织的廉政建设,铲除黑社会组织在基层孳生的土壤。[5] 就防止行政权力滥用而言,笔者认为要加强外部监督,具体措施为:1、放宽新闻媒体的报道自由度,在法律上赋予媒体相应的权利,从而能够增加其对行政权力的行使的监督,进而实现全社会对于权力的监督。2、要提升专门反腐机构的地位,借鉴香港廉政公署的运行机制和职能设置,加强对于权黑交易的打击力度,增加其相应获罪的风险。3、形成权力内部的监督,这需要借鉴三权分立的原理,坚定不移的进行司法改革,扩大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实权,使行政权力、立法权、司法权之间相互制约和制衡。 参考文献: [1] 参见:#1,查阅时间:2010年5月5日 [2] 黑社会性质犯罪防治对策研究 李文燕 柯良栋主编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6年6月第一版 第113页 [3] 有组织犯罪研究(第一卷) 何秉松著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年5月第一版 第409页 [4] 当代有组织犯罪与防治对策 康树华编 中国方正出版社 1998年第一版 第191-207页 [5] 中国大陆黑社会组织犯罪及其对策 贾宏宇著 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2006年6月第一版 第1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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崎岛莫奈子

文献综述的写法与文献综述格式 文献综述是对某一方面的专题搜集大量情报资料后经综合分析而写成的一种学术论文,它是科学文献的一种。文献综述是反映当前某一领域中某分支学科或重要专题的最新进展、学术见解和建议的它往往能反映出有关问题的新动态、新趋势、新水平、新原理和新技术等等。 要求同学们学写综述,至少有以下好处: ①通过搜集文献资料过程,可进一步熟悉科学文献的查找方法和资料的积累方法;在查找的过程中同时也扩大了知识面; ②查找文献资料、写文献综述是科研选题及进行科研的第一步,因此学习文献综述的撰写也是为今后科研活动打基础的过程; ③通过综述的写作过程,能提高归纳、分析、综合能力,有利于独立工作能力和科研能力的提高; ④文献综述选题范围广,题目可大可小,可难可易。对于毕业设计的课题综述,则要结合课题的性质进行书写。 文献综述与“读书报告”、“文献复习”、“研究进展”等有相似的地方,它们都是从某一方面的专题研究论文或报告中归纳出来的。但是,文献综述既不象“读书报告”、“文献复习”那样,单纯把一级文献客观地归纳报告,也不象“研究进展”那样只讲科学进程,其特点是“综”,“综”是要求对文献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归纳整理,使材料更精练明确、更有逻辑层次;“述”就是要求对综合整理后的文献进行比较专门的、全面的、深入的、系统的论述。总之,文献综述是作者对某一方面问题的历史背景、前人工作、争论焦点、研究现状和发展前景等内容进行评论的科学性论文。 写文献综述一般经过以下几个阶段:即选题,搜集阅读文献资料、拟定提纲(包括归纳、整理、分析)和成文。 一、选题和搜集阅读文献 撰写文献综述通常出于某种需要,如为某学术会议的专题、从事某项科研、为某方面积累文献资料等等,所以,文献综述的选题,作者一般是明确的,不象科研课题选题那么困难。文献综述选题范围广,题目可大可小,大到一个领域、一个学科,小到一种算法、一个方法、一个理论,可根据自己的需要而定。 选定题目后,则要围绕题目进行搜集与文题有关的文献。关于搜集文献的有关方法,可以如看专著、年鉴法、浏览法、滚雪球法、检索法等等,在此不述。搜集文献要求越全越好,因而最常用的方法是用检索法。搜集好与文题有关的参考文献后,就要对这些参考文献进行阅读、归纳、整理,如何从这些文献中选出具有代表性、科学性和可靠性大的单篇研究文献十分重要,从某种意义上讲,所阅读和选择的文献的质量高低,直接影响文献综述的水平。因此在阅读文献时,要写好“读书笔记”、“读书心得”和做好“文献摘录卡片”。有自己的语言写下阅读时得到的启示、体会和想法,将文献的精髓摘录下来,不仅为撰写综述时提供有用的资料,而且对于训练自己的表达能力,阅读水平都有好处,特别是将文献整理成文献摘录卡片,对撰写综述极为有利。 二、格式与写法 文献综述的格式与一般研究性论文的格式有所不同。这是因为研究性的论文注重研究的方法和结果,特别是阳性结果,而文献综述要求向读者介绍与主题有关的详细资料、动态、进展、展望以及对以上方面的评述。因此文献综述的格式相对多样,但总的来说,一般都包含以下四部分:即前言、主题、总结和参考文献。撰写文献综述时可按这四部分拟写提纲,再根据提纲进行撰写。 前言部分,主要是说明写作的目的,介绍有关的概念及定义以及综述的范围,扼要说明有关主题的现状或争论焦点,使读者对全文要叙述的问题有一个初步的轮廓。 主题部分,是综述的主体,其写法多样,没有固定的格式。可按年代顺序综述,也可按不同的问题进行综述,还可按不同的观点进行比较综述,不管用那一种格式综述,都要将所搜集到的文献资料归纳、整理及分析比较,阐明有关主题的历史背景、现状和发展方向,以及对这些问题的评述,主题部分应特别注意代表性强、具有科学性和创造性的文献引用和评述。 总结部分,与研究性论文的小结有些类似,将全文主题进行扼要总结,对所综述的主题有研究的作者,最好能提出自己的见解。 参考文献虽然放在文末,但却是文献综述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它不仅表示对被引用文献作者的尊重及引用文献的依据,而且为读者深入探讨有关问题提供了文献查找线索。因此,应认真对待。参考文献的编排应条目清楚,查找方便,内容准确无误。 三、注意事项 由于文献综述的特点,致使它的写作既不同于“读书笔记”“读书报告”,也不同于一般的科研论文。因此,在撰写文献综述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⒈搜集文献应尽量全。掌握全面、大量的文献资料是写好综述的前提,否则,随便搜集一点资料就动手撰写是不可能写出好多综述的,甚至写出的文章根本不成为综述。 ⒉注意引用文献的代表性、可靠性和科学性。在搜集到的文献中可能出现观点雷同,有的文献在可靠性及科学性方面存在着差异,因此在引用文献时应注意选用代表性、可靠性和科学性较好的文献。 ⒊引用文献要忠实文献内容。由于文献综述有作者自己的评论分析,因此在撰写时应分清作者的观点和文献的内容,不能篡改文献的内容。 ⒋参考文献不能省略。有的科研论文可以将参考文献省略,但文献综述绝对不能省略,而且应是文中引用过的,能反映主题全貌的并且是作者直接阅读过的文献资料。 总之,一篇好的文献综述,应有较完整的文献资料,有评论分析,并能准确地反映主题内容。 作者:* 2007-5-10 21:09 回复此发言 2 回复:文献综述的写法与文献综述格式 犯罪心理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只有近百年的历史,但是对犯罪心理的探讨却由来已久。我国古代的史书上早就有探讨犯罪心理问题的记载。公元前11世纪,周公旦就曾对犯罪的心理原因、犯罪动机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关于人性善恶的论战,其实就是对犯罪心理形成原因的探讨。孟子认为人皆有“恻隐”、“羞恶”、“是非”之心,有些人之所以干坏事,是因为受环境的影响。他说:“富岁,子弟多赖;凶岁,子弟多暴。”荀子则认为,人生来就有“好利”、“疾恶”、“好声色”的不良本性,只有“师法”,即进行遵守礼义法度的教育,才不会作恶。西汉初期,董仲舒提出“性三品”说,认为“圣人”天生性善;“斗筲之徒”天生性恶;“中民”则既可为恶,也可为善,关键在于对其是否进行教化和以刑罚威胁。可见,我国历史上许多政治思想家和学者已有关于犯罪心理的精辟见解,只是未能形成一门专门的学问。 19世纪后期的欧洲,生产力迅速发展,从而促进了自然科学的发展,涌现出一大批新兴的学科,如人类学、人休解剖学、心理学、生理学等。同时,由于社会矛盾日趋尖锐,犯罪率急剧上升。因此,具体提示犯罪行煌 原因、心理机制、犯罪者的人格特征,从而提供预防和控制犯罪的途径,就成了当时一个十分重要的研究课题。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心理学逐渐形成为一门专门的学科。 1872年,德国精神病学家K埃宾出版了世界上第一本以犯罪心理学为书名的著作《犯罪心理学纲要》。这本著作主要从精神病态的角度研究犯罪人。1889年,奥地利的检察官和犯罪学家H格罗斯出版了《犯罪心理学》一书,着重研究犯罪者的人格。这两本专著的问世,标志了犯罪心理学的诞生。 犯罪心理学在我国的传播比欧美国家晚。尽管我国历史上早就有关于犯罪思想的探讨,其历史比欧洲早得多,内容也更为丰富,但一直未能形成一门系统的独立学科。本世纪30年代前后,西方的犯罪心理学开始传入中国。当时我国有一些学者翻译出版了一批西方犯罪心理学著作,也有学者撰写出版了自己的犯罪心理学著作。同其他心理学分支学科一样,从30年代到40年代,犯罪心理学在我国缓慢地发展着。建国以后,由于受前苏联的影响,一度曾将心理学视为伪科学,50-70年代中期,犯罪心理学一直没有得以重视,这方面的研究几乎是空白。直到70年代末,犯罪心理学才与心理学的其他分支学科一样开始复苏,且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得了迅猛的发展。我国许多心理学工作者、教育工作者、法学工作者、表少年工作者进行了大量的犯罪心理研究,翻译出版和撰写出版了几十种犯罪心理学教材和专著,以及不计其数的研究报告和论文。开设犯罪心理学课程的学校从1979年的几所政法院校发展到全国各地的几百所院校。犯罪心理学成为心理学各门支学科中发展最为迅速的学科之一。 作者:* 2007-5-10 21:20 回复此发言 3 回复:文献综述的写法与文献综述格式 笼统地说,犯罪心理学以犯罪心理为研究对象。但关于犯罪心理学的定义有狭义和广义两种说法,至今仍莫衷一是。狭义的犯罪心理学,是指运用心理学的基本原理研究犯罪主体的心理和行为的一门学科。广义的犯罪心理学,是指运用心理学的基本原理,研究犯罪主体的心理和行为以及犯罪对策中的心理学问题的一门学科 广义的犯罪心理学包括狭义的犯罪心理学。犯罪心理学研究什么?这实质上是犯罪心理学研究对象的问题 根据犯罪心理学有狭义和广义之说,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亦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是犯罪人即犯罪主体的心理和行为,就是说犯罪心理和犯罪是其研究对象。犯罪主体的心理包括其心理过程和个性心理、犯罪心理结构形成的原因和过程、犯罪心理外化为犯罪行为的机理、犯罪过程中的心理活动、犯罪心理发展变化的规律以及怎样对犯罪心理结构施加影响和加以教育改造等。简单地说,它只研究犯罪人的个性缺陷及有关的心理学问题。 广义的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除包括狭义的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之外,还包括犯罪对策中的心理学问题,如预防犯罪、惩治犯罪以及教育改造罪犯的心理学问题;还包括有犯罪倾向(即尚未实施犯罪行为)的人的心理和刑满释放人员的心理;还包括被害者心理、证人心理、侦查心理、审讯心理、审判心理以及犯罪的心理预测等等。简单地说,广义的犯罪心理学既研究犯罪人的心理和行为,又研究与犯罪作斗争的对策心理学部分,即被认为是司法心理学的有关内容。 广义的犯罪心理学研究范围颇广,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加以确定:⑴把什么人的心理和行为作为研究对象。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种人的心理和行为:①犯罪人,这是犯罪心理学研究的主要对象;②一般违法人,指实施了违反刑法,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和违反治安法规的行为而又为治安部门所处理的人;③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④揭露与惩罚犯罪的有关人员,这主要是指公安、司法部门人员,这方面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提高办案质量;⑤监管矫治罪犯的人员和监狱的工作人员,他们的心理素质如何,直接影响到罪犯犯罪心理矫治的成效。⑵研究哪些课题。犯罪心理学(广义的)研究课题十分广泛,主要有:犯罪心理结构、犯罪心理结构成因、犯罪心理形成和犯罪行为发生的机制、犯罪心理结构的发展变化、不同类型犯罪人的心理特点和行为特征、犯罪对策的心理学问题(如个体犯罪的心理预防,犯罪侦查心理和审讯、审判心理以及罪犯矫治等问题)以及其它有关课题。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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