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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日恋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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橘子的新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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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法的体系 (一)环境法体系的含义与分类 各种具体的环境法律法规,其立法机关、法律效力、形式、内容、目的和任务等往往各不相同,但从整体上看,又必然具有内在的协调性、统一性,组成一个完整的有机体系。而这种由有关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资源的各种法律规范所共同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内部协调一致的统一整体,就是所谓的环境法体系。 关于环境法体系的类型,可以从不同角度加以划分。例如,按照国别来分,包括中国环境法和外国环境法;按照法律规范的主要功能来分,包括环境预防法、环境行政管制法和环境纠纷处理法;按照传统法律部门来分,主要包括环境行政法、环境刑法(或称公害罪法)、环境民法(主要是环境侵权法和环境相邻关系法)等;按照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来分,包括国家级环境法和地方性环境法等。 (二)我国国家级环境法体系的基本内容 从法律的效力层级来看,我国的国家级环境法体系主要包括下列几个组成部分:宪法关于保护环境资源的规定;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资源单行法;环境标准;其他部门法中关于保护环境资源的法律规范。此外,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保护环境资源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也是我国环境法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l.宪法关于保护环境资源的规定 宪法关于保护环境资源的规定在整个环境法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法律权威,是环境立法的基础和根本依据。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与其他公害”;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2.环境保护基本法 环境保护基本法是对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问题作出规定和调整的综合性立法,在环境法体系中,具有仅次于宪法性规定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效力。 我国的环境保护基本法是1989年12月26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其主要内容是: ①规定环境法的目的和任务是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与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②规定环境保护的对象是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直接或间接影响人类生存与发展的环境要素; ③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对污染或破坏环境的单位或个人有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④规定环境保护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污染者治理、开发者养护原则、公众参与原则等基本原则;应当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征收排污费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现场检查制度、强制性应急措施制度等法律制度; ⑤规定防治环境污染、保护自然环境的基本要求及相应的法律义务; ⑥规定中央和地方环境管理机关的环境监督管理权限及任务。 3.环境资源单行法 环境资源单行法是针对某一特定的环境要素或特定的环境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专门性法律法规,具有量多面广的特点,是环境法的主体部分,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的立法构成: (1)土地利用规划法:包括国土整治、城市规划、村镇规划等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已经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主要有《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 (2)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防治法: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有毒化学品管理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恶臭污染防治法、振动控制法等。目前,我国已经颁布的此类单行法律法规主要有《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海洋环境保护法》及其3个实施条例、《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等。 (3)自然资源保护法:包括土地资源保护法、矿产资源保护法、水资源保护法、森林资源保护法、草原资源保护法、渔业资源保护法等。目前,我国已经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主要有《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水法》、《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草原法》、《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复垦规定》、《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 (4)自然保护法:包括野生动植物保护法、水土保持法、湿地保护法、荒漠化防治法、海岸带保护法、绿化法以及风景名胜、自然遗迹、人文遗迹等特殊景观保护法等。目前,我国已经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主要有《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细则、《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城市绿化条例》等。 4.环境标准 环境标准是由行政机关根据立法机关的授权而制定和颁发的,旨在控制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和环境质量、保护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各种法律性技术指标和规范的总称。环境标准一经批准发布,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或降低。作为环境法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环境标准在环境监督管理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无论是确定环境目标、制定环境规划、监测和评价环境质量,还是制订和实施环境法,都必须以环境标准这一“标尺”作为其基础和依据。根据《环境保护法》和《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国的环境标准由三类两级组成,即在类别上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保护基础标准及方法标准三类,在级别上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实际上为省级)两级。其中,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审批、颁布和废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了规定的项目,可以制订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而且凡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是指国家为保护公民身体健康、财产安全、生存环境而制定的空气、水等环境要素中所含污染物或其他有害因素的最高允许值。如果环境中某种污染物或有害因素的含量高于该允许限额,人体健康、财产、生态环境就会受到损害;反之,则不会产生危害。因此,环境质量标准是环境保护的目标值,也是制订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重要依据。从法律角度看,它是判断环境是否已经受到污染、排污者是否应当承担排除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根据。 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为了实现环境质量标准和环境目标,结合环境特点或经济技术条件而制定的污染源所排放污染物的最高允许限额。它作为达到环境质量标准和环境目标的最重要手段,是环境标准中最为复杂的一类标准。 环境保护基础标准是为了在确定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进行其他环境保护工作中增强资料的可比性和规范化而制定的符号、准则、计算公式等。而环境保护方法标准则是关于污染物取样、分析、测试等的标准。就其法律意义而言,环境保护基础标准和方法标准是确认环境纠纷中争议各方所出示的证据是否合法的根据。只有当争议各方所出示的证据是按照环境保护方法标准所规定的采样、分析、试验办法得出,并以环境保护基础标准所规定的符号、原则、公式计算出来的数据时,才具有可靠性和与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比性,属于合法证据;反之,即为没有法律效力的证据。 5.其他部门法中有关保护环境资源的法律规范 在行政法、民法、刑法、经济法、劳动法等部门法中也有一些有关保护环境资源的法律规范,其内容较为庞杂。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5条第1款关于对故意污损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尚不够刑事处分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规定;第6款、第7款关于对破坏草坪、花卉、树木者以及在城镇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周围居民工作或休息,不听制止者,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规定;《民法通则》第83条关于不动产相邻关系的规定;第123条关于高度危险作业侵权的规定;第124条关于环境污染侵权的规定;《对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条例》第24条关于作业者、承包者在实施石油作业中应当保护渔业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防止对大气、海洋、河流、湖泊、陆地等环境的污染和损害的规定;《刑法》第六章第六节关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规定等,均属于环境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环境行政处罚、环境行政诉讼、环境民事诉讼、环境刑事诉讼等也必须适用《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与这些法律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密切联系。 6.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保护环境资源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 为了协调世界各国的环境保护活动,保护自然资源和应付日趋严重的气候变暖、酸雨、臭氧层破坏、生物多样性锐减等全球性环境问题,于是产生了国际环境法。它是调整国家之间在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资源的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规章、制度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6条明确规定,我国缔结或参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同我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除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外,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由此可以说,国际环境法是我国环境法体系的特殊组成部分,行为人也必须遵守有关规定。而我国迄今所缔结或参加的有关保护环境资源的国际公约共计20多项,具体内容见本书第十六章。 二、环境法的实施 环境法的实施,就是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具体运用、贯彻和落实环境法,使环境法主体之间抽象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化的过程。通过环境法的实施,使义务人自觉地或者被迫地履行其法律义务,将人们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资源的活动调整、限制在环境法所允许的范围内,从而协调人类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实现环境法的目的和任务。因此,环境法的实施,是整个环境法制的关键环节,具有决定性的实践意义。而环境法的实施,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及“在法律适用上人人平等”的原则。 根据实施主体的不同,可以将环境法的实施分为公力实施和私力实施两大类别。 所谓公力实施,也称国家实施,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凭借国家暴力进行的环境法的实施活动,包括行政机关通过依法行使行政权对环境资源进行的监督管理,司法机关通过行使司法权进行的实施活动,检察机关通过行使检察权进行的实施活动以及立法机关通过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等遵守环境法情况的监督所进行的实施活动。其中行政机关对环境法的实施活动发挥着最为重要、最为基础的作用,而许多国家的环境法也都明文规定设立专门的环境行政机关,由环境行政机关负责环境法的执行和实施。 所谓私力实施,也称公民实施,是指公民个人或公民组织依据法律规定所进行的环境法的实施活动,其主要形式包括依法参与环境行政决策,依法对违反环境法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公民个人提起环境诉讼或进行检举、控告,与排污者签订污染防治协议,通过立法机关的民意代表对行政机关等遵守和实施环境法的活动进行监督以及针对环境犯罪、环境侵害行为实施正当防卫和其他自力救济等。 由于公众是环境公害的直接受害者,对环境状况最了解、最敏感,是完善和实施环境法制的根本动力来源。因此,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国际社会与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社会公众在环境法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强调维护公众正当环境权益,特别是知情权、参与权和获得救济权等程序意义上的环境权,使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的公力实施与公民私力实施密切配合,以求收到良好的实施效果。例如,1992年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原则10强调:“环境问题最好是在有关市民的参与下,在有关级别上加以处理。在国家一级,每个人都应有权适当地获得公共当局所持有的关于环境的资料,包括在其社区内的危险物质和活动的资料,并有机会参与各项决策进程。各国应通过广泛提供资料来便于和鼓励公众的认识和参与,应让人人都能有效地使用司法和行政程序,包括补偿和补救程序”。环境保护法 调整因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产业革命,使社会生产力大发展,也使大气污染和水污染日趋严重。20世纪后,化学和石油工业的发展对环境的污染更为严重。一些国家先后采取立法措施,以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一般先是地区性立法,后发展成全国性立法,其内容最初只限于工业污染,后来发展为全面的环境保护立法。随着全球性的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发生,国际环境法应运而生。 各国环境保护法的内容包括: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政策和原则;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对污染和其他公害的防治;保护环境和防治污染的法律制度;各种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及违反环境保护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执法机构和诉讼程序。 中国非常重视环境保护立法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严重危害自然环境、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行为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197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则通过并颁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自1982年以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先后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另外,国务院还颁布了一系列保护环境、防止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共6章,包括总则,环境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有:①适用范围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该法规定应防治的污染和其他公害有: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②通过规定排污标准,建立环境监测、防污设施建设三同时,交纳超标准排污费等制度,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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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滋猫波斯猫

他长期从事环境资源法律和政策、国际环境资源法律和政策、可持续发展法和政策的研究和教学工作。曾参加《环境保护法》等10多项环境资源法律、法规的立法起草研究工作。曾主持、承担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六五”、“八五”、“九五”规划法学重点项目等10多项科研课题。已发表190多篇论文、20部著作或教材。多次组织和主持召开全国性环境资源法学会议及环境资源法学国际会议。从1985年起招收环境政策和法律硕士研究生,从1996年起招收环境法博士生,是教育部批准的首批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国家重点研究基地(国家环境保护局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和国家重点学科(环境资源法学)的学术带头人。是湖北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多次获湖北省、武汉市社会科学和法学优秀成果奖。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0年12月授予他“环境保护杰出贡献者”荣誉称号。代表著作有《中国环境政策概论》(1988年)、《国土法的理论与实践》(1991年)、《环境行政执法和环境行政诉讼》(1992年)、《环境外交概论》(1992年)、《环境法教程》(1995年)、《环境资源法论》(1996年)、《环境政策法律问题研究》(1999年)、《环境资源法学教程》(2000年)、《当代海洋环境资源法》(2001年)、《欧盟环境政策法律研究》(2002年)、《可持续发展与环境资源法制建设》(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调整论》(中国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环境资源法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代表论文有《应该提倡环境道德》(1981年)、《环境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1981年)、《环境权初探》(1982年)、《论环境法与可持续原则的关系》(1992年)、《行政处理环境污染民事纠纷中的‘二论’》(1996年)、《论可持续发展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影响》(1997年)、《论当代环境法学的发展》(1998年)、《环境法学理论的要点和意义》(2001年)、《人与自然关系中的环境资源法》(2002年)、《论法学研究范式的革新──以环境资源法学为视角》(2003年)、《第三种调整机制──从环境资源保护和环境资源法角度进行研究》(2004年)。他热心环境资源保护事业、法律事业和教育事业,对环境资源法制建设有着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三十多年来他一直坚持在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线,致力于推动我国的环境资源法学、环境资源政策学的研究和教育工作。他是建立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的主要倡导者和组织者。在他及其同事的共同努力下,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从无到有,逐步发展成了中国最早、亚洲最大并在国际上享有一定声誉的环境法研究所,成了我国最大的环境资源法学博士点、首批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和国家级重点学科。 1、《中国环境政策概论》,蔡守秋独著,武汉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2、《国土法的理论与实践》,蔡守秋独著,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3、《环境外交概论》,蔡守秋独著,香港中华科技出版社1992年版。4、《环境行政执法和环境行政讼诉》,蔡守秋独著,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5、《中国环境法制通论》,蔡守秋与马骧聪二人合著,学苑出版社1990年版。6、《中国环境法的理论与实践》,韩德培主编,蔡守秋为主要撰稿人,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7、《环境法教程》,蔡守秋主编,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8、《环境资源法论》,蔡守秋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9、《环境政策法律问题研究》,蔡守秋独著,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10、《环境资源法学教程》,蔡守秋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2002年再版、同时在香港出版繁体本教材。11、蔡守秋担任《外国环境法选编》丛书编委会编委,担任《外国环境法选编》(第一辑,上下册)的常务副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12、《当代海洋环境资源法》,煤炭工业出版社2001年版,蔡守秋、何卫东著。2002年在香港出版繁体版。13、《欧盟环境政策法律研究》(5万字),蔡守秋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14、《中国大百科全书(环境科学卷)》(修订版,2002年4月出版),蔡守秋为环境法的副主编,并撰写了近万字的环境法词条(5条),即:环境政策;国土整治法;环境外交;环境行政复议;环境资源纠纷的行政处理。15.《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修订版,2002年版)》撰稿,共撰写5篇文章:《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环境法基本制度》、《环境标准》、《环境监测》、《可持续发展》。16、《可持续发展与环境资源法制建设》, 蔡守秋等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17、《环境资源法学》(21世纪法学创新系列教材),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7月版。本书蔡守秋教授任主编,并承担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六章的撰稿任务(约16万字)和统稿工作。18、《环境法学教程》,蔡守秋主编,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19、《调整论──对主流法理学的反思与补充》,蔡守秋独著,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20、《环境资源法教程》(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蔡守秋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21、《人跪狗善哉》于2011年1越20日晚在博客发布,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商榷。 蔡守秋秋著的《应该提倡环境道德》等一组论文1982年获武汉大学优秀科研成果三等奖。蔡守秋等人参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修订稿(讨论稿)及研究论文),1983年获武汉大学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蔡守秋著的《环境权初探》,1985年获湖北省法学会法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蔡守秋的自编教材《中国环境政策概论》,1987年获武汉大学优秀教材二等奖。蔡守秋著的《关于我国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立法及其理论研究》一组论文,1986年获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同时获1986年湖北省法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蔡守秋著的《关于环境保护制度立法研究》一组论文,1989年获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同时获1989年湖北省法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蔡守秋著的《中国环境政策概论》,1991年获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同时获1988-1989年度湖北省法学会优秀成果奖。蔡守秋1993年获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蔡守秋著的《环境外交概论》一书,1995年获武汉大学第七届社会科学研究优秀科研成果奖。蔡守秋著的《环境资源法论》一书,1997年获武汉大学第八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蔡守秋著的《关于提高武汉市环境质量的政策措施的研究》和《论建立中国式的源削减法律制度》论文,1998年6月获武汉市法学会第四次法学优秀论文(1995-1997年度)二等奖,1998年10月获“武汉市第六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优秀奖”。蔡守秋著的《论当代环境法学的发展》(系列论文)》获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1994-1998年)三等奖,湖北省人民政府于2001年10月8日颁发奖励证书。蔡守秋著的《可持续发展与可持续环境资源法》(1999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获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1999年优秀成果奖。蔡守秋著的“实现环境法治的前提条件”,获“21世纪中国法治展望征文”优秀论文二等奖。蔡守秋著的蔡守秋著的《论环境资源法学理论体系的框架》(2000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获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00年优秀成果奖。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2001年1月授予蔡守秋“环境保护杰出贡献者”称号。蔡守秋著的《环境政策法律问题研究》,获武汉市第七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获司法部2002年优秀成果三等奖。蔡守秋著的《环境资源法学教程》,获2002年武汉大学本科优秀教材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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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食家Kitty

环境是我们的家,破坏了它,就当于我们破坏了家庭。这种话,你们想象不出来。 我给你们讲一个小故事吧!(关于保护环境的故事)开始了:“从前,有一个叫德树的人,他不爱护环境。有一天,德树把垃圾掉在地上,一个爱环境的人把垃圾拿到德树面前问他:‘假如我把垃圾放在你面前,你觉得好看吗?’德树说:‘不好看。’爱环境的人说:‘不好看吧,你把垃圾掉在别人面前礼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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馨悦心辰辰

在动笔之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一旦下笔之后,则要坚持不懈地一口气写下去,务必在最短时间内拿出初稿。这是许多文章家的写作诀窍。有的人写文章喜欢咬文嚼字,边写边琢磨词句,遇到想不起的字也要停下来查半天字典。这样写法,很容易把思路打断。其实,初稿不妨粗一些,材料或文字方面存在某些缺陷,只要无关大局。暂时不必去改动它,等到全部初稿写成后,再来加工不迟。鲁迅就是这样做的,他在《致叶紫》的信中说:  先前那样十步九回头的作文法,是很不对的,这就是在不断的不相信自己——结果一定做不成。以后应该立定格局之后,一直写下去,不管修辞,也不要回头看。等到成后,搁它几天,然后再来复看,删去若干,改换几字。在创作的途中,一面炼字,真要把感兴打断的。我翻译时,倘想不到适当的字,就把这些字空起来,仍旧译下去,这字待稍暇时再想。  否则,能因为一个字,停到大半天。这是鲁迅的经验之谈,对我们写毕业论文也极有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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