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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usahana兔
首页 > 论文问答 > 关于维护知识产权的议论文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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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llowmoon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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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发展》征文  今年4月26日是第五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主题是: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发展。  知识产权是评价一个城市自主创新能力的基本指标,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促进创新型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经济特区要在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并明确提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这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开始进入新的历史时期,也标志着经济特区的知识产权事业将发挥龙头作用,走在全国的前列。  知识产权是知识经济的重要象征,是原始创新、技术创新的具体体现。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核心技术,保护发明创造传播和转化的具体保障。保护就是既要保护自己的智慧结晶,又要维护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缺少直接鼓励人们用智慧去创造发明的法律措施,缺少推进智力成果向产业化发展的法律措施,那就很难推动一个国家、一个地区自主创新能力的发展。营造良好的保护知识产权社会氛围,有利于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风尚。鼓励人们学科学、尊重科学、反对假冒侵权,从而达到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构建诚信和谐社会的目的。  知识产权是我国入世后在国际技术贸易竞争中面临的首要问题。随着市场开放,大批国外公司利用其知识产权优势抢滩中国市场。20世纪90年代以来,跨国公司在华专利申请以年均30%的速度增长,中国企业在知识产权领域特别是在专利技术上遭遇的跨国纠纷也越来越多,2002年,我国有71%的出口企业遭遇到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限制,39%的出口产品因此受到影响,损失金额达170亿美元,比2000年提高了50%,相当于2002年全国出口总额的5.2%。当前,因为知识产权问题直接遭受损失的,绝大多数是在国内有较强竞争力的优秀企业,国外公司在中国大量申请专利的目的,就是借助专利技术制约竞争对手。知识产权已从纯粹的法律问题演变成与经济、政治和外交有密切关系的问题。事实说明:当代知识产权的创造、实施、管理和保护水平与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生存和发展息息相关。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并不断完善只有二十几年的时间,在立法等诸多领域,走过了发达国家上百年走过的路程。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自去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对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各个领域的侵权假冒行为进行了查处治理。近些年,我市的知识产权工作在逐渐推进发展中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知识产权的数量逐年递增,保护意识逐渐提高,管理和服务功能逐步完善,行政执法保护力度不断增强。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协调全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目前社会公众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还滞后于形势的发展,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时有发生,还存在着制假售假、侵权盗版、商业欺诈等违法行为。特别是我市的工业和科技力量还比较薄弱,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与省内外经济发达地区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大力提倡科技创新。在农业、工业等关键领域和若干科技发展前沿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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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美京华城

首先,要知道什么叫知识产权?只有知道知识产权,才能更好地维护知识产权。所谓知识产权,又称智力成果权、知识财产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是指专利权(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权(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名称等)、著作权(版权)。  其次,要创造属于自己的知识产权的东西。只有创造属于自己的知识产权的东西,才能得到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如毕业论文,就是知识产权中版权保护的对象。  第三,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一要熟悉知识产权法律,如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二要知识维护自己知识产权的途径。当自己的知识产权被侵权了,可以直接找侵权人协商解决,也可通过调解机构调解,同时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向相关行政机构投诉等途径解决。三要善于把自己的知识产权推向市场化,其实推向市场化不仅可以给自己带来收益,而且是一种很好的保护手段。因为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都是有保护期限的,过了保护期限就进入公有领域,谁都可以使用了,到这时,谈何保护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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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dWeiPrincess

有一个外国人,来到中国游玩,回去的时候几乎什么也没有带,只带了一大麻袋中国影碟。据他解释道,这种影碟又便宜,质量还不错,家乡也没有这种影碟,为什么不多买几盘自己爱看的回去好好看看呢? 他说的这些影碟不说是什么影碟,每个中国人一看都知道:盗版影碟呗。这种影碟在国内比比皆是,你可以在音像店找到它,可以在地摊上找到它甚至在一些大商场里也可以见到它的身影,可是一走出国门,你便再也见不到它了。它在中国为什么这么吃香呢?因为它有着价格便宜、质量与正版几乎相同等优点,正好符合了中国老百姓的消费要求。不单单是影碟,图书、电脑游戏、CD等等好多东西都可以盗版。盗版者似乎很乐意盗版这些东西去卖,而老百姓似乎也很乐意去买,可是谁也没有想过“知识产权”这一问题。钱让盗版商都给赚走完了,拥有这些东西产权的公司还吃什么呀?但是网上有一些人的评论受到了很多人的支持,他说道:“在中国,没有盗版,就没有市场。”这话我翻来覆去看了好几遍,越来越觉得这话说得对。你想啊,中国国情在那里摆着呢,正版的价格太高,中国老百姓接受不了,谁还想去买正版的啊。相比之下,买正版的行为似乎还有些蠢呢。作为收藏可以买正版的,要不然就太奢侈了。 话说回来了,盗版的质量再理想那也不行,毕竟还有些是害群之马。比如看到半截突然出现马赛克甚至死机都是屡见不鲜的状况,这时,生产影碟播放机的商家为了迎合大势,不失时机的推出了带纠错功能的播放机。有人说,这不是明摆着支持盗版影碟的行为吗?我是越想越好笑,不管是盗版影碟也好,带超强纠错的播放器也罢,反正受益的是老百姓,就算没有盗版的了,正版的销售额也不见得就能提上去,所以为了赚钱,盗版商还是要出盗版。我认为,要想彻底解决知识产权这一问题,必须从长远的角度出发,那就是改变国情,让老百姓的钱包鼓起来,老百姓有钱了,谁还想去买盗版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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尐籹孒16

摘要: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技术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知识产品的使用许可协议因其独占的特征而可能成为损害竞争的威胁。因此,司法实践中出现了针对技术所有者的反垄断诉讼。本文从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冲突入手,分析了两者的立法宗旨及其共同协调发展的平衡原则。 关键字: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利益冲突,平衡原则一、微软公司案件1 、关于Windows 系统的反垄断诉讼美国微软公司研发的Windows 操作系统在全球市场占90%以上的份额。1998年5 月18日,美国联邦政府司法部与20个州的总检察官对微软提出反垄断诉讼,控告微软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妨碍其他软件商与其进行正当竞争。2000年4 月3 日,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做出判决。认定微软通过捆绑销售,将IE浏览器强加给用户,在Windows 操作系统中安装了源代码,排斥了竞争对手。[1]2 、第一屏条款的争论“第一屏条款”(the first screen provision)是微软公司同电脑设备生产商(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s)在许可合同中规定:要求已经安装Windows 操作系统的用户最初启动计算机时,屏幕上必须显示关于Windows 统一特征的(如图标、图标的设计风格和尺寸等)画面。原告称微软通过“第一屏条款”滥用了其对Windows 操作系统软件的独占权利而损害了设备生产商、消费者、其它软件生产者的利益。[2]在这两个不同的案件中,作为原告的生产者和消费者,都认为微软公司滥用了Windows 系统在计算机操作系统市场的优势地位,损害了其他竞争对手和整个市场的长远利益。而微软公司则坚持自己的权利受知识产权的合法保护。这反映了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独占性这两种法律价值的冲突,是否有一个更好的平衡方法呢,也就是说,在反垄断的视野中,如何能够体现知识产权的价值保护?二、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的利益冲突1 、知识产权的立法宗旨- 给权利人以充分保护知识产权的特点可以概括为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实践性、可复制性五个方面。以本文关注的角度来看,对市场竞争最有影响的就是其专有性。“专有性揭示的是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和支配权所具有的垄断性或排他性。”[3]就微软案件来说,因为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版权的所有者微软公司就拥有了对Windows 操作系统使用的独占性的权利,这是从权利的来源说。在权利的行使方面,由于知识产权以推动社会进步的技术成果为保护对象,因此,大部分的权利人会通过使用许可协议来使其成果社会化。[4] 在这种技术利益最大化要求的驱使下,法律赋予权利所有者以特权,即通过合法交易成为独占者。这种“独占性权利”的行使所获得的价格和合同与在充满竞争的市场条件下的获得是不同的。知识产品一旦被知识产权制度所保护,就意味着排除他人同样的行为。因此,知识产权最终与“非通过竞争而获取的独占”地位联系起来。[5]所以,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可能会被权利人滥用,进而破坏技术的传播和创新。例如,利用知识产权形成经济联合,限制其他竞争者的进入;获取技术市场上的优势地位;或者在许可使用合同中不合理的对被许可人漫天要价,对到期合同之后的技术使用进行限制或者通过索取高价来变相延长合同的期限……这些行为无疑已经偏离了知识产权推动社会进步的本意,也正因为这样,处于相对方的其他竞争者只得借助反垄断法来维护自己的利益。2 、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 保护市场竞争结构的稳定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最为重要的机制就是竞争机制,一旦竞争机制被扭曲,市场就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市场秩序和市场结构就会遭到破坏。源于自由竞争的垄断就是扭曲竞争机制的重要力量。但是,市场机制本身并不具有维护公平竞争的功能,因此,需要建立保护竞争机制的法律制度体系。制定反垄断法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和促进交易公平,以实现充分、有效的竞争。对于建立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来说,反垄断法反对垄断,反对限制竞争,反对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维护竞争性的市场结构。[6] 在法律层面上,垄断是行为和状态的规定性。垄断首先是一种行为的规定性,反垄断法关注的是市场主体的行为,只要该行为的目的是限制竞争,都将受到法律制裁。垄断也是一种状态的规定性,它关注市场的集中度,垄断状态实质上是市场已达到或超过法律所界定的企业集中度的下限。因此,即使没有明显的垄断行为,政府有关部门也可以采取法律行动,变垄断行为为竞争状态,垄断状态本身成为国家强制力的介入点。[7]无论是在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反垄断法的“社会本位”使它成为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宪法”,承担起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任。虽然大多数情况反垄断法和其相关政策是通过国家公权力实现,但反垄断法自身却是以自由竞争的最佳状态为实现目标。因此,市场经济离不开反垄断法。3 、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冲突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冲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一、竞争政策关注短期效率分配或长期效率的程度。如果关注短期利益,则会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行为较为宽容,而如果是注重长远发展则会较为严格的限制其权利的行使;二、市场支配地位是否是因为知识产权而取得。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知识产权权利必然受到反垄断法的规范;三、知识产权自身的经济特性(边际成本很低并容易被盗用)。这一点说明在用反垄断法来分析许可协议条款时,也要注意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合理性;四、许可协议是否应该被认定为横向或纵向限制竞争的协议。[8]在本文列举的两类有关微软公司的案件中,原告无一例外的认为微软公司借助对Windows 操作系统许可使用权的独占,破坏了他们的“竞争权”,因此,应该由反垄断法对微软的行为加以制裁。其中最主要问题是:对于知识产权法特别是版权法中最为核心的商业性为- 许可他人使用被保护的作品究竟应该适用怎样的法律原则。诚然,在技术已经成为市场竞争力核心因素的今天,知识产品所有人独占权的保护范围已经越来越受到反垄断法的关注。如果在契约自由的理念下,完全保护个人的知识产权,就会更多的“微软”案件发生。而如果用反垄断的利刃劈开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对于技术所有人来说,就无疑陷入了一种“无法可依”的危机感,甚至丧失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导致加重社会发展成本。简而言之,一个是反对独占而另一个是授予独占。[9] 对于这样的问题,司法实践做出了不同的回答,理论中也没有定论。三、如何实现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协调发展1 、反垄断法的合理原则反垄断法的意义在于塑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结构,使竞争主体可以展开公平竞争,从而提高经济发展水平。出于对公共利益的尊重,它呈现出灵活性,不同时期对同一性质的行为态度不同,这是一国之内;而在竞争激烈的国际市场中,保护本国的知识产权也就是保护本国的商业利益,这时反垄断法又会支持知识产品的独占性。总之,反垄断法背后的标准就是经济发展需要,从国内市场来说,是消费者利益和公共利益,在世界范围内,就是在和平发展的基础上实现本国利益的最大化。因此,面对形形色色的竞争行为,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基本都确立了“合理原则”。[10]根据合理原则,反垄断法并不是禁止所有的经济联合,禁止的只是那些能够产生或者加强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合并。因此,将合理原则作为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可以使反垄断法更好地适应复杂的经济情况,避免机械的执法可能对正常经济活动造成的消极影响。[11]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规范中,“合理原则”也同样适用。因此,有几个基本的原则不容忽视:首先,不能认为是知识产权导致了市场支配地位;垄断源于竞争制度而非知识产权制度。社会的进步和创新是知识产权的本意,所以,并非知识产权的每一种制度都要适用反垄断法。其次,竞争政策应承认知识产权法体系下认可的权利;只有这样,才可以保护技术创新者的热情。最后,尽管存在一些限制竞争的协议,但如果这种协议比没有协议更能促进竞争,则它也是可以容忍的;在没有许可协议的情况下,很可能因为没有任何规定而导致效率的混乱,而且没有许可协议这种推广方式,技术成果的社会化也就成为空谈了。[12]这三个原则表明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承认知识产权的基本调整是基础,进而再与反垄断法衔接。2 、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观从上文的论述可以看出,因为知识产权的独占性问题已经越来越引起法律界的关注。实践中,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 之后,围绕知识产权的诉讼不断增多,在全球贸易一体化的今天,知识产权和国内国际经济发展相关联是法学研究无法回避的问题。特别是在技术许可中,随着专利申请数量的增多和保护范围扩大,许多企业和研究机构陷入一种尴尬处境,本来可以自由使用的技术落入他人的专利保护范围,成为进一步开发研究和生产经营的障碍。甚至鼓励创新的专利制度成为某些人恶意设置“诉讼陷阱”的工具,阻碍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例如一台DVD ,从部件到零件,其有效专利达1500件之多。我国的生产商要想顺利的将产品打入国际市场,首先要获得外国专利权人的许可,并要支付相当的费用。面对这样的情况,世界各国逐渐认识到必须本着既有利于刺激知识产品的创造又有利于知识产品被公众接近、利用的原则做出具体的制度安排。平衡知识产权人的私权利益与公共利益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基石。[13]因此,在知识产权自身的体系中,有很多针对性的规定来协调公共利益。如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专利权中的强制许可。最重要的是,知识财产的保护是有期限的,一旦到期,产品进入公有领域,就成为全人类的共同财富。所以,从根本上来说,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都着眼于社会的长远发展。3 、平衡原则- 协调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虽然从我国目前看来,把知识产权领域的问题纳入反垄断的案件并不多,相关司法实践也没有统一标准,但其实二者的冲突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首先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会引起竞争的失衡进而被反垄断法所不容,其次,反垄断法事无巨细的前后审查又会破坏竞争主体意思自治和创新积极性。所以,要寻找一个恰当的标准,就是以竞争利益最大化来进行个案分析,在合同双方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寻找到平衡点。笔者认为这一标准并非可以通过法律明确具体的规定来确立,而基本要依靠市场主体的自我评价和法官的个案认定。第一,首先明确知识产品的管理更多需要由合同法和知识产权法来规范,以保证个人意志和社会创新。“许可使用应该使版权所有者获益:这是设计版权法和合同法的部分原因。在市场上的成功并不能剥夺一个公司通过版权法和合同法的获益。”[14]因此,反垄断并不是反对大企业。大企业由于创新和技术进步形成的垄断不是真正的垄断,创业利润中包含的垄断盈利可以看作是成功者的奖金。这种具有“技术意义上的垄断”的企业由于一方面要同原有技术和产品的企业竞争,另一方面受到潜在竞争的威胁,因此实际上仍处于竞争之中。[15]这段话说明,垄断地位的形成并不一定是消除竞争,垄断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地位,就要更加努力的改进技术降低成本。如果是这种情况,那么,消费者将会最终受益。这一点从IT行业的发展就可以得到证明。另外,合同法的角度来看,反垄断法是对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种矫正。这种矫正应该是发生在明显不公平的情况,例如一方利用其优势地位强加给另一方不合理的义务或价格,导致“强者更强,弱者更弱”,超出了正常竞争可以接受的界限,这才是反垄断法发挥作用的空间。在微软与电脑设备生产商的“第一屏”条款中,微软公司并没有对“第一屏”的画面设置和显示做出过分不合理的约束,也没有限制制造商、消费者对“第一屏”之后画面重新设计。正如COPYRIGHT ,LICENSING , AND THE“FIRST SCREEN”一文中作者的观点,在合同自治的原则下,许可协议不可能仅仅保护许可人的利益。整体看来,许可使用合同是一个博弈的过程,因为双方的利益平衡必然会反映到合同的价格上。取得的权利越多,支付的价格也就越高。德国的瓦尔特?欧根说:契约自由“是不可缺少的,没有来自家庭和企业经济计划的个人的自由契约,就不可能有通过完全竞争来对日常经济过程的调节”。[16]而且,这种“第一屏”条款可以通过降低培训成本、进行质量控制、明确商标标识等方面的作用使消费者得到稳定、低廉的服务,最终通过降低交易成本实现社会利益的增加。在“合理原则”的基础上,可以认为“第一屏”条款并不是完全权利滥用的结果。如果一定要将反垄断的审查引入此条款,就会破坏合同的合意,破坏在竞争环境中市场主体的自由选择,进而会付出损害社会技术进步的代价,这是反垄断法不得不思考的问题。因此,用经济学的方法具体分析合同条款,权衡多方利益,才能找到反垄断法的作用空间。第二,反垄断法不能完全退出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只要这种“保护”成为破坏竞争的保护伞,反垄断法就应责无旁贷的对此加以规范,以确保竞争结构的健康发展。事实表明,契约自由有时不能保护市场供求双方的竞争,甚至可以用来消除竞争,卡特尔和其他垄断组织的建立就是例证。企业利用契约自由来建立垄断组织,垄断组织又用契约自由导致强制性的契约。“契约自由”常常成为垄断集团证明他们受到法律保护和享有相应权利的籍口。[17]正因为传统知识产权法、合同法对于意思自治的过分推崇,才使权利滥用有可能成为合法现象。在知识产权法中,法律赋予了权利人的特权,给知识产品的收益划定了一个闭合空间,只能由权利人独享,自然引发和社会其他利益主体的矛盾。正如本文开头的第一个案例,美国和欧洲的法院针对反垄断诉讼,分别认定微软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做出了不利于微软公司的判决。从这样的事实可以看出,反垄断法面对知识产权领域的独占现象,是完全有理由介入并进行规范的。这是因为反垄断的性质决定。因此,尽管有“排他性”的“私权”壁垒,又有合同自由的说辞,但从社会长远利益出发,还是应该承认反垄断法介入的合理性。第三,本文的结论是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不再单纯地将知识产权作为垄断豁免之列,而是在保护知识产权与防止权利人滥用权利方面寻求一个平衡点;对于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限制竞争行为也应列入反垄断规制的范围中。在对一家公司进行反垄断时考虑的已不只是规模,更主要的是看它是否利用自身规模来限制竞争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18]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在Dell公司案件中表达的看法:“客观的格式标准,通过公正的过程被认可,有一种‘实质上促进竞争的优点’。通过设定标准,可以提高产品的适用性,进而增加消费者的选择,还可以通过投入及经济指标的标准化来降低生产成本。使新的进入者可以根据当前标准生产产品,降低市场准入障碍……”????总体看来,知识产权和竞争政策都关注技术进步和消费者的最终利益。企业希望进行技术改造但至少要防止搭便车行为,所以知识产权保护是必不可少的。而市场主体只有在面对竞争时才有充分的动力进行改造,因此营造一个良性竞争的环境是经济发展的基础。所以要平衡不断加剧的竞争和进一步技术改造之间的利益。面对经济生活的复杂性,法律不同领域之间的交叉问题越来越普遍,这时就需要我们正确把握不同部门法的立法深意,推进社会的整体利益发展。注释:[1]2000 年6 月微软公司提起上诉,上诉法院做出判决,基本确认了微软采用反竞争手段维持其在电脑操作系统软件上的垄断地位,但否定了初审法院试图将垄断地位扩展到浏览器软件领域的判决。11月6 日,微软与司法部和原告中的9 个州和解。由于和本文论述关系不大,故不作详细介绍。徐杰、时建中主编《经济法概论案例教程》第204 页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9 月版。??? See Ronald A Cass : COPYRIGHT, LICENSING, AND THE“FIRST SCREEN”,资料来源:美国社会科学研究网站 [2] 刘平周详《知识产权与物权比较研究》载于《知识产权》2003年第4 期[3] “In keeping with the basic approach of the copyright law ,copyright owners are given great freedom in deciding the terms on which to license their After all , the value of the copyright is the ability of the right owner to set terms expected to maximize the return from ”See Ronald A Cass: COPYRIGHT, LICENSING, AND THE“FIRST SCREEN”。[4] 笔者并不否认,知识产权的“独占性”是有期限并且受合理使用的限制。因此,此处讨论的独占也是相对的而并没有过于偏激的意思。本文全文都是建立在已有的知识产权的制度基础之上,并不是对知识产权本身的质疑,而主要是从反垄断角度和整体社会发展的角度进行一些思考。同时,我也并不否认,知识产权取得的最初,也是在市场公平竞争的情况下权利人创造性的劳动的结果。[5] “有效竞争”是一种经济学意义上目标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竞争被视为实现整体经济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提出这种模式是为了建立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市场结构。作为法律上可操作的目标模式,关键是如何确立一个标准,以评价市场上的竞争是有效竞争。根据其他国家的经验,建立有效竞争的目标模式主要是从规范竞争性市场结构出发。按照德国康森巴赫的理论,优化的市场结构,市场上要有多个竞争者,他们的商品有适度的差异性,且市场的透明度高。王晓晔:《竞争法研究》出版社99年版第73-90页[6] 刘宁元司平平林燕萍:《国际反垄断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9 月版第7 -9 页[7] “To the extent there has been a perceived conflict , however,it seems to stem from four principal areas of uncertainty :(a ) the extent to which competitio policy is about short-run allocative efficiency or long-run dynamic efficiency,(b ) whether market power should be inferred from the existence of an IPR ,(c ) certain distinctive economic characteristics of IPRs , and(d ) whether a particular contract, license,or merger should be regarded as horizontal or ” See“competition policy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 OECD , committee on competition law and policy, DAFFE/DLP(98)18 [8] “Discussion of the overlap between antitrust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frequently observes that the former opposes monopoly , while the latter confers monopoly ” See Ronald A Cass :“COPYRIGHT,LICENSING, AND THE”FIRST SCREEN“[9] “合理原则”、“本身违法原则”是反垄断法的两个基本原则。“本身违法”适用于那些已经被确定为不合理地限制了贸易的行为,因而只看是否有行为的存在,无需对行为产生的原因和后果进行调查。一般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协议等。“合理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某些行为构成了对竞争的限制,但又不能适用本身违法原则。是否构成违法须在慎重考察企业行为的意图、行为方式以及行为后果之后,才能做出判断。[10]“Normal competition law, applied under a rule of reason standard,seems entirely adequate for distinguishing between”pro “and anticompetitive tying in cases where the requisite market power is conferred through IPR “ See”competition policy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 OECD , committee on competition law and policy,DAFFE/DLP (98)18[12]冯晓青《利益平衡论:知识产权法的理论基础》载于《知识产权》[14]刘兵勇《试论反垄断的理论基础》载于《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5 期[15]刘兵勇《试论反垄断的理论基础》载于《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5 期[16]刘兵勇《试论反垄断的理论基础》载于《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5 期[17]马洪雨《从“微软”案看反垄断法的发展趋势- 兼论给中国反垄断立法的几点启示》载于《兰州商学院学报》2001年第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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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虫小豆豆

世界知识产权日:知识产权就在我们的生活中内蒙古新闻网 08-04-24 15:44 【打印本页】 【字体:小 中 大】 【关闭】 编前语 在日常生活中,虽然很多人都听说过版权、专利和商标,但很多人认为这只是商业或法律上的事,离自己的生活太远。其实,只要我们静下心来想一下,就不难发现知识产权与我们生活的联系:版权帮助我们听到音乐,欣赏和看到艺术、电影和文学作品;工业品外观设计帮助我们设计我们自己的世界,商标为我们提供表明质量可靠的标志;专利有助于我们的发明,使生活变得更加快捷、更加安全,甚至可以改变我们的生活方式。可以说,大到国防工业,小到日常生活用品,每一件物品都烙着知识产权的印迹。 可是对于这一切,人们往往熟视无睹,对于人类创造力与知识产权之间的联系缺乏必要的认识。而世界知识产权日正是一个通过日常生活的现身说法,提高人们对创造、创新和知识产权制度的认识与尊重的机会。维护知识产权,不仅仅是查获了多少张翻版,查处了多少假商标,重要的是普及知识,全面提升公众知识产权意识。 十七大提出“建设创新型国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要求,保护知识产权进入了一个新时期。 农民增收沾了“品牌”的光 “这几年咱农民不管是种田还是养畜,真是干啥啥挣钱,这可真是沾了‘品牌’的光啦,今年红谷子价格看涨,我家还想多种二亩呢!”赤峰市喀喇沁旗美林镇罗圈铺村农民孙玉林说。喀喇沁旗为帮助农民增加收入,从2000年开始,工商、农业、产业办等部门联合组织实施了“品牌带动计划”和“商标文化推进行动”。 桥头湾子村有多年种植蔬菜的历史,2004年自然蔬菜协会在国家商标总局注册了“福苑”牌蔬菜商标,并申报了6000亩无公害蔬菜基地的认定和西红柿无公害产品认证,使“福苑”牌贴标装箱西红柿远销到北京、辽宁等地。 目前,全旗已注册蔬菜、小米、马铃薯、地产中药等农副产品商标34个,年加工销售收入百万元以上龙头企业达37家,年实现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农民每年仅依靠“品牌商标”增收就达1000万元。 内蒙古2007年新设置的科技发展创新引导奖励专项基金,规模为1亿元,主要用于引导、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持续创新能力的自主创新型企业,引导增强自治区战略新兴产业的原始创新能力和重点领域的集成创新能力。 今后较长时期内,我区将围绕全区优势特色产业,设立专项资金支持自主知名品牌的创建与发展,利用税收、财政政策支持自主品牌生产企业进行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重奖有关技术人员,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在境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产品通关等方面提供便捷服务,支持企业自主品牌出口,提升品牌效应。 出重拳保护“知名商标” 2004年底,名噪一时的“小肥羊”商标纠纷案吸引了公众的关注。2004年,内蒙古“小肥羊”商标获初审公告后,西安小肥羊立即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商标局裁定其异议不成立后,西安小肥羊又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商评委于2004年12月20日裁定其异议不成立,准予内蒙古小肥羊核准注册。 除了西安一家,陕西小肥羊以相同的理由——“小肥羊”是通用名称,商标局曾以“小肥羊”缺乏显著性为由多次对要求注册“小肥羊”文字商标的申请予以驳回,却准予内蒙古小肥羊,商标局对同一商标的审查采取了不同标准为理由,将我区“小肥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能够获得法律保护的企业名称权,应是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取得的。有关证据表明,内蒙古小肥羊公司名称于1999年9月13日合法取得,西安小肥羊获得营业执照是在2000年6月15日,此前其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均不存在。 同时,内蒙古小肥羊公司以其企业字号中的“小肥羊”作为特有服务名称,形成了特定的市场含义,使被异议商标取得了显著特征,且便于广大消费者识别。故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核准被异议商标予以注册并无不当。 随着各类市场主体品牌意识的逐步加强,越来越多的经营者开始关注商标注册和保护问题,但由于缺乏对应的法规、制度保护措施,导致部分经营主体在相关利益被损害的情况下,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和赔偿。 2007年年底,自治区工商局、内蒙古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共同为“白云鄂博”等56件自治区著名商标企业授匾。至此,我区拥有自治区著名商标总数达182件。2007年,内蒙古宇标食品公司的“宇标及图形”、巴林石协会的“BALINSHI及图形”、伊利集团的“伊利及图形”3件组合商标同时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使我区的“中国驰名商标”总数达到24件。 据了解,呼和浩特市工商局制定出台了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自2008年3月1日开始施行。 “雷雨”“天网”布下维权阵营伴 随4月26日——我国第8个世界知识产权日的到来,自治区相关部门以打击知识产权侵权的“雷雨行动”和打击涉及专利的行为的“天网行动”拉开了2008年保护知识产权行动的大幕。 呼和浩特市在这次行动中,对苏宁电器有限公司鼓楼店的电视、冰箱、洗衣机、热水器、橱具、灶具及小家电等7大类119项带有专利标识的家用电器进行了检查,检查结果总体情况较好,所检查商品专利标识全部合格。据介绍,“雷雨行动”将在全区范围内选择案件多发城市、以食品、医药及自治区优势产业为重点领域,以商场、药店、展会为突破口,以权利人反响强烈、情节严重的案件为重点,加大执法工作力度,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执法行动。 自治区保护知识产权相关部门还将围绕国家知识产权局2008年重点推进的10项工作,开展以制定和实施内蒙古知识产权战略、突出企业在知识产权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以及自身能力建设为重点的相关工作。(记者:王雅静) 背景资料 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的由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尔及利亚在1999年的提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2000年召开的第35届成员大会上通过决议,决定从2001年起,将每年的4月26日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4月26日是《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生效的日期。设立世界知识产权日旨在全世界范围内树立尊重知识,崇尚科学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鼓励知识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环境。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科学技术方面或文化艺术方面,对创造性的劳动所完成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在我国称为著作权)两部分。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原产地名称、制止不正当竞争等。版权是法律上规定的某一单位或个人对某项著作享有印刷出版和销售的权利,任何人要复制、翻译、改编或演出等均需要得到版权所有人的许可,否则就是对他人权利的侵权行为。知识产权的实质是把人类的智力成果作为财产来看待。 案例链接 ① 云南对非法使用卡拉OK曲库实施行政处罚 不久前,云南省版权局将两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省内两家卡拉OK经营场所,这首开了国内著作权行政部门行政执法的先河。 2008年1月25日,云南省版权局接到中国音像协会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对昆明好乐迪音乐娱乐有限公司、山石玖度吧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涉嫌侵权的投诉后,依法对两家公司函达了《关于涉嫌侵犯著作权进行调查的通知书》,要求这两家公司派有关负责人连同有关证明材料到版权局接受调查询问。 4月7日,云南省版权局依据调查事实,向昆明好乐迪、山石玖度吧两家卡拉OK经营场所现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将侵权歌曲从点播系统中删除,如果未在规定期限内停止侵权,涉嫌侵权的昆明好乐迪、山石玖度吧将面临被监督删除非法曲库的严厉处罚。 据中国音像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相关负责人张晏珲介绍,目前全国各地多家律师事务所要求与音协建立合作关系。 名词解释 所谓卡拉OK版权收费,是卡拉OK经营者通过集体管理组织,向音乐和音乐电视作品权利人支付的报酬。目前,KTV版权费由中国音协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联合收取。从2007年1月1日起,中国音像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卡拉OK版权许可使用工作。 ② 中新网向“拿来主义”说不 4月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中新网状告慧聪网一案。 根据中新网代理律师张岩的表述,慧聪网自成立以来,据不完全统计,累计擅自转载中国新闻社旗下的中新社、中新网新闻稿件6300余篇,并拒付相关费用。根据国家版权局1999年颁布的《关于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第18条,转载其他媒体已发表的作品,应按每千字50元的付酬标准向著作权人付酬。要求慧聪网立即停止擅自转载中新社、中新网新闻作品的行为,并支付稿酬人民币100万元整,同时还要求被告通过各大商业网站和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据了解,这是中央级媒体首次以长期大批量擅自转载新闻产品、侵犯知识产权为由将商业网站推上被告席。 中新网运营总监玉树说,“目前,国内网络侵权行为五花八门,大部分是明火执仗,但很多也讲求‘技巧’,或张冠李戴,或掐头去尾,或更改时间。于是,中国新闻社的海外记者站成了这些网站的免费记者站,整个中国新闻网成了他们的免费新闻资源库。国家规定网络转载不是‘免费午餐’,这样的‘拿来主义’,就是侵权。” 慧聪网提出,时事新闻有其特殊性,不在著作权法保护范畴之内。而且,中新网有大量新闻产品属于外电翻译作品,是中新网转载其他新闻机构的产品,既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中新网也不应享有这些新闻的相应权属。 鉴于双方在证据有效性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法庭要求原、被告双方准备质证方案,近日提交法庭,届时再做认定。 “这是一个老问题、老现象,国内其实一直没有很好地解决尊重原创与擅自转载的问题。”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谢新洲认为,在中国,如何解决新闻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有其特殊性的一面。但这个问题必须解决,国内互联网产业已经到了规范发展的关键时期,而侵权问题则成为制约产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如果不能很好地治理网络侵权行为,互联网产业就无法获得良性的发展。(摘自《法制日报》)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的智力成果,有人称为精神的(智慧的)产出物。这种产出物(智力成果)也属于一种无形财产或无体财产,但是它与那种属于物理的产物的无体财产(如电气)、与那种属于权利的无形财产(如抵押权、商标权)不同,它是人的智力活动(大脑的活动)的直接产物。这种智力成果又不仅是思想,而是思想的表现。但它又与思想的载体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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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在我生活中 注:文中名字均为化名,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恰似落叶飘香,丝扣心弦。手里捧着寄来的稿费,心中暖意直涌心头。这一刻,我觉得世间万物,原来都是潺潺流水一样那么美好。 回想这几个月不懈的写稿子,改稿子,一直到出版,经历了这么多风波,差一点就要被退稿时候,我拼命的恳求,一直到符合编辑的心意,才终于松了一口气。 书出版了,有厚厚的几百页。书摊上似乎卖得很火,我每次远远的站在书摊边,看着同龄人,哥哥姐姐,甚至叔叔阿姨们将书抱在怀里的那个温馨的场面,真的觉得,一切都值了。 怀着一种十分满足的心态,我也去买了一本。大概扫了一下封面,真的很唯美,一看就知道是用心做的。我也不多看,翻到目录,又从头到尾的品读了一遍,又把初稿跟书内容结构对比了一下,才觉得,一个是天上,一个是地下。 回家十分开心,拿着稿费给妈妈买了一把很可爱的小木梳。上面画了一个耽美的蝴蝶结,将整个梳子的灵气带动了几分。妈妈十分喜欢,那溢着笑容的表情,让我想起了正在盛开的木槿,虽然外表无玫瑰的华丽,菊花的淡雅,但是却透着最质朴的美。渐变的粉色花瓣就像正在抬头望蓝天。脑中都可以想象出来:温柔的阳光下,木槿正在盛开,柔和的光线洒在花瓣上,像是随意的铺上了一层金粉,亮亮的,十分好看。 妈妈拿着书仔细的看着。忽然,她大叫:“怎么回事!这不是你写的?!”我甚觉得好奇,拿过书仔细瞧了瞧妈妈让我看的封面,下面的作者原是“阿善”,就是我,可是此时却变成了从未听过的“阳光撒了一地”。 这是怎么回事!!我连忙拿起电话,拨打起一串赶稿时不敢接的电话号码。 “小善啊?怎么了?”这是编辑部的幺幺,我一向对她有好感的。 “幺幺阿姨,为什么我的作品《金色的三叶草》会变成是别人的作品?怎么署名不同了?” “啊?是吗?我看看啊。”幺幺阿姨也很惊讶,拿过稿子,看了下署名。 “奇怪,书上真的不是你的吗?” “嗯,是一个叫做'阳光撒了一地'的人的。”我说。 “'阳光撒了一地'?那个作者是才加入的,就发表了一个短篇,还是我们仔细修改过的。他是总编辑的侄子。”幺幺解释给我听。 难道,难道就因为他是总编辑的侄子,就剥夺了原本属于我的东西?这不是侵犯了我的知识产权嘛! “对不起小善,幺幺也没办法了。书已经上了市场,不然小善不追究这件事了,幺幺和所有编辑都知道是你写的好不好?”幺幺不知怎么的,用请求的语气给我说话。 怎么可能!那是属于我的东西,我拥有知识产权!我要用法律解决这件事情! 我给妈妈说了之后,她也表示赞同。第二天,我从幺幺那里要到了“阳光撒了一地”的人的电话,约他出来询问这件事情。 他果真来了。坐到椅子上,打破天窗的问:“不多废话,多少钱?” 我呆了一下,“钱?” “你不是要钱么?就算是我夺走了你的东西好了,你开个价,就算我买了你这个著作权。” 我彻底愤怒了,与他辩论起来,并提到了这牵扯到法律的问题。谁知道他不屑一顾,还是问我到底要多少的”封口费“。于是我们不欢而散。 回到家,我从裤子里面掏出了“录音笔”,刚刚的一切我已经录到里面了。我有点犹豫,便又给幺幺打了一次电话。 “幺幺,真的不能还给我么?”我尽量装作可怜的语气。幺幺,拜托了,如果你说可以的话,这个录音笔里面的内容不会公布于众的。 “善,对不起。”三个字,伤了我的心。 没机会了。第二天,我把录音笔交给了管理这方面的人员。 在作者已完成的作品上擅自署上他人的姓名,他们侵犯了我的著作权。这场“著作权之争”,我赢了,但是却并不开心。 想现在社会,跟我一样被侵犯的作者们,又有几个能像我一样,夺回属于自己的著作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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