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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开到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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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白贼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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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人生与伴侣》杂志社广告部的,有业务需要的话我们可以联系 037163808027 牛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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凹凸威小姐

社长职责:杂志社总负责,组织、协调和领导杂志社各部门的工作,杂志社总策划,寻求、保持、发展与其他网络社团的合作伙伴关系,拓展杂志社市场,寻求杂志社更多的发展潜力和机会。有监督、任用和撤消杂志社主编、副主编和各部部长职务的权力,批准实施各项关于杂志社重大事务的工作(公告的发布、杂志的出版、重大会议时间的确定、审核、批准部长和部长级以上成员请假的需求等,每周周六上午10点为社长接待日活动)主编类职责:1)名誉主编职责:参与杂志社的规划工作,参与指导杂志社近期的工作等!主编职责:杂志社第一负责人,认真贯彻实施杂志社各项工作会议精神;参与杂志的远近规划工作和实施;协助社长组织、协调和领导杂志社各部门的日常工作,有监督、参与商定任用和撤消博客圈、杂志社各部部长职务的权力;负责杂志的定期出版和文章质量的保证;审核、批准副部长请假的需求;选择主持召开周会议;杂志刊登文章的最终筛选和确定;社长不在时,暂时可以代替社长负责做好杂志社的各项工作。副主编职责:杂志社第二负责人,认真贯彻实施杂志社的各项工作会议精神;参与杂志远近规划工作;协助社长、主编组织、协调和领导杂志社各部门的日常工作,有监督、参与商定任用和撤消博客圈、杂志社各部成员职务的权力;协助主编负责杂志的定期出版和文章质量的保证;协助主编筛选文章和主持召开周会议;审核、批准委员请假的需求;主编不在时,可以暂时代替其完成杂志社的日常工作。文章编辑部职责:(负责筛选本期杂志所刊登的文章)1)部长职责:认真贯彻实施杂志社的各项工作会议精神;协助主编、副主编组织、协调和领导本部各成员的日常工作;负责刊登杂志文章的大范围筛选、审核和上报工作(所筛选文章上交到社长、主编和副主编处);监督杂志社各成员的日常工作(包括社长、主编、副主编);任用和撤消本部各成员的职务;负责顺利完成杂志社交给本部的一切工作。2)副部长职责:认真贯彻实施杂志社的各项工作会议精神;协助本部部长组织、协调和领导本部委员的各项工作;负责本部委员侯选人的找寻和推荐工作。3)委员职责:积极配合本部部长或副部长顺利完成本部的各项工作;监督杂志社各成员的日常工作。美术编辑部职责:(负责创作杂志社各类所需的图片)1)部长职责:认真贯彻实施杂志社的各项工作会议精神;协助主编、副主编组织、协调和领导本部各成员的日常工作;负责杂志社各类所需图片的策划、创作、筛选、审核和上报工作(所需图片直接上交到副主编处,徽类交到社长处!)2)副部长职责:认真贯彻实施杂志社的各项工作会议精神;协助本部部长组织、协调和领导本部委员的各项工作;负责本部委员侯选人的找寻和推荐工作。3)委员职责:积极配合本部部长或副部长顺利完成本部的各项工作;监督杂志社各成员的日常工作。广告设计部职责:(负责设计和创作杂志社的版面)1)部长职责:认真贯彻实施杂志社的各项工作会议精神;协助主编、副主编组织、协调和领导本部各成员的日常工作;负责杂志社或杂志版面的策划、设计、筛选、审核和上报工作(所筛选版面上交到社长、主编和副主编处);监督杂志社各成员的日常工作(包括社长、主编、副主编);任用和撤消本部各成员的职务;负责顺利完成杂志社交给本部的一切工作。2)副部长职责:认真贯彻实施杂志社的各项工作会议精神;协助本部部长组织、协调和领导本部委员的各项工作;负责本部委员侯选人的找寻和推荐工作。3)委员职责:积极配合本部部长或副部长顺利完成本部的各项工作;监督杂志社各成员的日常工作。杂志宣传部职责:(负责博客圈的一切事务、本杂志和博客圈的宣传)1)部长职责:认真贯彻实施杂志社的各项工作会议精神;协助主编、副主编组织、协调和领导本部各成员的日常工作;负责杂志和博客圈的宣传、保证圈成员稳定、持续的增长;监督杂志社各成员的日常工作(包括社长、主编、副主编);任用和撤消本部或博客圈各成员的职务;负责顺利完成杂志社交给本部的一切工作。2)副部长职责:认真贯彻实施杂志社的各项工作会议精神;协助本部部长组织、协调和领导本部委员的各项工作;负责本部委员侯选人的找寻和推荐工作。3)委员职责:积极配合本部部长或副部长顺利完成本部的各项工作;监督杂志社各成员的日常工作。纪律检查部职责:(定期监督、检查和评定各部在最近一周内的工作情况)1)部长职责:认真检查各部贯彻实施杂志社的各项工作会议精神的情况;监督杂志社各成员的日常工作(包括社长、主编、副主编);统计杂志社本周出勤情况;将本周各部门的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杂志社总负责人处:保证质量完成杂志社交给本部的一切监督和检查工作。2)副部长职责:协助本部部长组织、协调和领导本部各成员的各项监督检查工作;3)值周成员职责:积极配合本部部长或副部长顺利完成定期的各项监督检查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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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星星的夜

如何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甲方:xx-xxx杂志社/报社乙方:深圳市xx-xxx有限公司甲、乙双方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根据甲乙双方长期以来的友好合作关系,就甲方旗下杂志及读者资源以及乙方旗下南国艺术网、网站数据库资源、会员资源和交易平台等,形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在甲乙双方以后共同的发展中,共同利用双方资源,互相支持,共同发展,实现双赢的共同目标。根据双方共同意愿,达成以下战略合作协议:一、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1、在《》杂志每x期一个广告版。2、《鉴宝》杂志版权页标注:战略合作单位“南国艺术网”字样。3、共享读者及会员资料,双方互换。4、在举办相关活动时,主动邀请“南国艺术网”为网络合作单位。5、在每期杂志上市后,提供每期杂志的点子版及重点文章和图片。二、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1、南国艺术网显著位置标识“与《》杂志达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广告通栏。2、为《》杂志在“藏界聚焦”开辟杂志专区。3、在藏界聚焦杂志专区中,能够开辟杂志与与会员互动专区,会员可以在线投稿、在线答疑、在线订阅杂志等。4、向杂志提供南国艺术网免费会员卡及会员服务手册,当作《》杂志发行订阅赠送。5、南国艺术网专栏作者、每周市场看板文章,《》杂志中可以使用。6、共享南国艺术网会员资源,双方互换。9、为《》杂志提供南国艺术网线上线下为期一周的推广订阅服务。10、为每一期《》杂志主办的活动进行网上推广。三、此协议中,所有共享资源双方保密使用,不得泄漏给第三方,违者将追究对方责任。四、此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将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予以解决。五、此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代表签署后有效。甲方:委托代表: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乙方:深圳市xx-xxx有限公司委托代表: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话:xx-xxx-xxx-x2如何签订战略合作协议 [篇2]甲方:XXXXXX乙方:XXXXXX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的原则,结成长期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现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第一条 合作目的及意义实现联合发展,推动双方在甲方开发或管理的项目中的紧密合作。第二条 合作主体(一)甲乙双方作为各自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投资方或管理方,代表各自投资和管理的分支机构,签订本战略合作协议;(二)甲乙双方均保证按本协议的有关约定,指导各自投资和管理的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签订具体的项目租赁合同。第三条 合作范围甲方开发或管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地级及地级以上城市内的项目。第四条 合作方式对甲乙双方已确定的合作项目,甲方承诺将项目中的部分物业租赁给乙方使用;乙方承诺将承租物业用于开设 品牌的连锁店。第五条 合作期限本文来源于百分网(),转载请保留此标记,谢谢!合作期限五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协议合作期届满三个月前,双方应就是否续签事宜进行协商。如双方未能在本协议合作期届满前就续签事宜达成书面协议,则本协议自合作期届满之日自动终止。第六条 合作项目的确认方式(一)甲方将具备合作条件的项目资料(包括项目位置、总平面图、建筑平面图、工程进度等)提供给乙方;(二)乙方在收到上述资料,且甲方办妥相关征地手续、规划审批手续后,提供复印件给乙方。乙方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三个月内应给予甲方明确的书面回复,确定进驻或放弃进驻;乙方确认进驻后,应向甲方出具书面的进驻确认书;(三)甲方应将具备合作条件项目的项目征地、规划审批等进展信息定期通报给乙方。在该项目在甲方取得该项目相关产权证明前一个月内,甲乙双方确定相关合作条件,并签订正式的租赁合同;第七条 其他(一)甲乙双方应对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而了解到的对方的商业信息保密,且仅用于履行本协议之用,如确需对外披露,应征得对方的同意后合法使用,不得损害乙方的合法权益;(二)甲乙双方均可利用各自的企业或经营品牌,就本协议内容进行合法市场推广、宣传,但仅限于本协议所规定的合作范围;(此约定并不授权任何一方以对方名义从事任何对外活动)(三)双方在选择合作对象时,在同等条件下合作方享有优先权。在乙方确认进驻后,甲方不得再将该项目出租或出售给与乙方经营范围相同或者类似的第三方或甲方自营与乙方经营项目相同的产品。(四)本协议是双方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的框架性协议,当本协议内容与《租赁合同》意思表达不一致时,以《租赁合同》为准。第八条 通知和送达(一)任何根据本协议发出的通知应以面呈或邮寄方式送达对方在本协议中载明之地址,任何更改上述地址必须提前7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视为没有更改,相对人因无法尽到通知义务的后果应由过错人自行承担;(二)任何面呈的通知在递交时视为送达;任何以挂号/特快专递的邮寄方式发出的通知在投邮后7日视为送达(如遇特殊情况时间顺延),寄发特快专递的一方在邮局寄发通知或告知内容时的相关凭证可以作为履行通知义务的依据。第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共同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条 因执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第十一条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协议壹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肆份协议及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 乙方:代表人: 代表人: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传真号码: 传真号码: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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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bycarolyn

你是与出版社合作出书吧?请补充问题细节,然后再详细回答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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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世金粉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新闻出版事业和著作权的直属机构,在著作权管理上,以国家版权局名义单独行使职权。新闻出版工作在建设、传播和发展先进文化,增强国家的综合实力和民族凝聚力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1949年11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正式成立。建国初期的出版总署遵循"为人民大众的利益服务"的基本方针,集中力量统一管理全国的出版事业,形成了以国营出版为主体,编印发合理分工,法规制度统一的出版体系。1954年11月出版总署撤消,所有出版行政业务归文化部管理,文化部设置出版事业管理局;1973年7月国家出版事业管理局(国家出版局)成立;1987年1月成立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新闻出版署先后颁布了《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务管理条例》等一整套政策法规,明确了出版者、印刷者、发行者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了各级出版管理机关的权力和职责,使新闻出版业呈现出健康快速发展的良好态势,出版了一大批弘扬时代主旋律,反映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成就,有利于提高广大人民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的优秀出版物。尤其是重点图书、重点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全国百家期刊、优秀报纸的评选反响强烈,中国的新闻出版事业有力地促进了中国生产力和发展,积极体现了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进一步满足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2000年,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更名为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升格为正部级,并在职能上进行了调整,加强了两项职能:1、全国扫除"黄色"出版物,打击非法出版活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出版物市场的执法监管,2、新闻出版和著作权管理方面的法制建设工作;增加了一项职能:审核互联网从事出版信息服务的报批,对互联网出版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转变了一项职能:与直接管理的出版、印刷、发行企事业单位脱钩。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内设11个职能司(厅局),主要职能是对图书、报纸、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市场等进行总量、结构、布局的总体规划和组织实施;审批出版社、报社、期刊社、印刷、发行等单位的成立、分工、变更等事项;对新闻出版市场实施监督管理;草拟新闻出版、著作权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参与起草与著作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草案;检查著作权法律、法规的实施和我国加入的国际版权公约在国内的执行情况;承办新闻出版和著作权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承办政府间文化协定中有关新闻出版、著作权项目的执行工作等。 当前中国新闻出版业的改革已进入整体推进的新阶段,以集团化建设为龙头,进一步加大结构调整力度。2002年正式组建了中国出版集团,中国印刷集团也已成立,中国发行集团即将成立。全国已组建试点出版集团7家,发行集团5家,期刊集团1家,报业集团38家。在不断强化监管的基础上,大力推行依法行政,《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法规的相继颁布实施,有效地净化了文化市场,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和对外交流与合作,使版权贸易有了更大的发展。中国政府和中国新闻出版界在加入WTO以后必将充分发挥中国东方文化和巨大市场的诸多优势,与国外新闻出版界进行广泛的交流与合作,努力实现中国新闻出版事业的跨越式发展,推动中国由出版大国向出版强国迈进。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主要职责 (一) 起草新闻出版、著作权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研究拟定新闻出版业的方针政策;制订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的规章和重要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 制定新闻出版业的发展规划、宏观调控目标和产业政策并指导实施;制定全国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定新闻出版业的经济政策和有关的经济性宏观调控措施;指导、推进新闻出版业的改革。 (三) 审批新建出版单位(包括图书出版社、报社、期刊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下同)和出版物(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下同)总发行单位;审批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审批著作权集体管理和涉外代理等机构;核准新闻出版外商投资企业和出版物进出口单位及其在境外设立的类似机构。 (四) 对新闻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出口贸易等)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或组织查处违禁出版物和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出口单位的违规活动。 (五) 审核互联网从事出版信息服务的申请,对互联网出版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六) 拟定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的方针、政策和计划并指导实施;查处或组织查处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动;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地方的"扫黄打非"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扫黄打非"集中行动和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 (七) 拟定出版物市场的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对出版物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八) 负责音像制品出版、复制管理和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发行管理。 (九) 负责全国印刷业(包括出版物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及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的监督管理。 (十) 组织、指导党和国家重要文件、文献以及教科书和其他重点出版物的出版发行工作。 (十一) 管理著作权工作,查处或组织查处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和涉外侵权案件;代表国家处理涉外著作权关系,组织参加著作权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协议的谈判、签约和国内履约活动。 (十二) 负责新闻出版和著作权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有关工作;承办政府间文化协定中有关新闻出版、著作权项目的执行工作;管理、协调图书、报纸、期刊和电子出版物的进口贸易;组织、推动出版物的出国(境)展览、展销和出口贸易。 (十三) 负责国家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工作。 (十四) 编制新闻出版业科技发展规划和信息化、网络化、标准化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协调新闻出版业的科技进步工作。 (十五) 编制新闻出版业和著作权管理队伍建设、人才培养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新闻出版业和著作权管理工作全国性评奖和表彰活动。 (十六) 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文 号: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 标 题: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颁布日期:2005年9月30日 实施日期:2005年12月1日 终止日期: 类 别: 颁布单位:新闻出版总署 内 容: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9月20日新闻出版总署第1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石言源 二00五年九月三十日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期刊业的繁荣和发展,规范期刊出版活动,加强期刊出版管理,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期刊出版活动,适用本规定。 期刊由依法设立的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必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 本规定所称期刊又称杂志,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或者年、季、月顺序编号,按照一定周期出版的成册连续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期刊出版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的期刊社。法人出版期刊不设立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期刊编辑部视为期刊出版单位。 第三条 期刊出版必须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出版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条 期刊发行分公开发行和内部发行。 内部发行的期刊只能在境内按指定范围发行,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陈列。 第五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全国期刊出版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建立健全期刊出版质量评估制度、期刊年度核验制度以及期刊出版退出机制等监督管理制度。 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期刊出版单位负责期刊的编辑、出版等期刊出版活动。 期刊出版单位合法的出版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止、破坏期刊的出版。 第七条 新闻出版总署对为我国期刊业繁荣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期刊出版单位及个人实施奖励。 第八条 期刊出版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期刊创办和期刊出版单位设立 第九条 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不与已有期刊重复的名称; (二)有期刊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三)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 (四)有确定的期刊出版业务范围; (五)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六)有适应期刊出版活动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编辑专业人员; (七)有与主办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固定的工作场所; (八)有确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中国公民;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前款所列条件外,还须符合国家对期刊及期刊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总体规划。 第十条 中央在京单位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其他单位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第十一条 两个以上主办单位合办期刊,须确定一个主要主办单位,并由主要主办单位提出申请。 期刊的主要主办单位应为其主管单位的隶属单位。期刊出版单位和主要主办单位须在同一行政区域。 第十二条 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期刊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期刊出版申请表》; (二)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三)拟任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编辑出版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办刊资金来源、数额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六)期刊出版单位的章程; (七)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八)期刊出版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十三条 新闻出版总署应当自收到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的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直接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期刊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一)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领取《期刊出版登记表》,填写一式五份,经期刊主管单位审核签章后,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在15日内,将《期刊出版登记表》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二)公开发行的期刊,可以向ISSN中国国家中心申领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并向新闻出版总署条码中心申领条型码;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期刊出版登记表》审核无误后,在10日内向主办单位发放《期刊出版许可证》; (四)期刊出版单位持《期刊出版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期刊出版登记表》由期刊出版单位、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各留存一份。 第十五条 期刊主办单位自收到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文件之日起60日内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批准文件自行失效,登记机关不再受理登记,期刊主办单位须把有关批准文件缴回新闻出版总署。 期刊出版单位自登记之日起满90日未出版期刊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期刊出版许可证》,并由原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发生前款所列情形的,期刊出版单位可以向原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延期。 第十六条 期刊社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经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本规定所称期刊业务范围包括办刊宗旨、文种。 各省市新闻出版署 省别 通讯地址 邮编 区号 电话 传真 北京市 朝阳区和平街11区甲24号 100013 010 84253627 84251823 天津市 河西区尖山路82号 300211 022 28335388 28308463 河北省 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330号 050061 0311 8641046 7773777 山西省 太原市建设南路15号出版大厦 030012 0351 4922105 4922213 内蒙古 呼和浩特市老缸房街15号 010010 0471 4935490 4913873 辽宁省 沈阳市北一马路108号 110001 024 2366788 2325549 吉林省 长春市区人民大街124号 150010 0431 5644763 5642914 黑龙江 哈尔滨市道里区森林街68号 150010 0451 4617319 4614852 上海市 上海市绍兴路5号 200020 021 64339117 64332452 江苏省 南京市高云岭56号 210009 025 6638657 3364921 浙江省 杭州市庆春路标225号西湖时代广场 310006 0571 87163127 87263126 安徽省 合肥市回龙桥路1号 230063 0551 2826708 2822677 福建省 福州市东水路76号 350001 0591 7532008 7559325 江西省 南昌市阳明316号 330008 0791 6895193 6895217 山东省 济南市省府前街1号综合楼 250011 0531 6061707 6061795 河南省 长沙市展览馆路11号 450002 0371 5721316 5730425 湖北省 武汉市黄鹂路75号 430077 027 86780585 86792613 湖南省 长春市区人民大街124号 410005 0731 4302568 4302566 广东省 广州市东水阴路11号 510075 020 3607420 广 西 南宁市金水湖路53号 530021 0771 5516030 5516031 海南省 海口市海路59号 570204 0898 65373395 65339391 重庆市 重庆观因桥建新东路3号百夜兴大厦17楼 400020 023 67708100 67708123 四川省 成都市大石西路36号 610015 028 87026768 87028958 贵州省 贵阳市中华北路289号 550001 0851 6828624 6800761 云南省 昆明市环城西路36号 650034 0871 4198048 4129428 西 藏 拉萨市林廊北路20号码 850000 0891 6829432 6833591 陕西省 西安市北打街131号 710003 029 7205025 7205004 甘肃省 兰州市庆阳路230号 730030 0931 8455382 84566777 青海省 西宁市同仁路10号 810000 0971 6143402 6141890 宁 夏 银川市解放西街47号 750001 0951 5045582 5046836 新 疆 乌鲁木齐市解放南路15号 830001 0991 2823648 2815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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