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乖乖米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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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头梗小城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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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寿恭(1875—1938),字达方,西凉湖乡人(今属赤壁神山人0。光绪二十八年(1902)与史寿彭、弟寿坤同榜中壬寅科举人。寿恭随即留学日本,毕业于日本法政大学,回国后授法政科举人,任度支部财政学校教授。民国建立,受聘为湖北军政府秘书。1914年—1915年任北京第一届国会参议院参议员。 袁世凯称帝时,覃毅然辞职隐居上海,后一度受聘任上海第二特区法院书记官,1930年任湖北省政府秘书处编辑。后为北平国立法政学校教员,又执教于湖南法政学校,1938年报月病逝于里舍。覃不仅是一位法学界名人,还是一位经济学家,著有《商业政策》、《经济政策要论》、《日、法产业结合法令汇编》等书。魏东博士、律师(1966年1月—),男,重庆市开县人,中共党员,法学博士、博士后、教授、研究员、硕士研究生导师。现任四川汇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担任《法律实务与理论研究》编委会主任和主编。曾在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眉山县公安局(现为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公安分局)、四川省开县公安局(现为重庆市开县公安局)刑警队、四川省卢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国家重点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四川大学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后流动站等单位工作。1993年3月获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学位,2001年9月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学位,2004年11月进入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后流动站。作为刑法专家和刑事辩护专家,魏东博士成功地承办了五十余起具有全国或者全省影响的重大疑难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和专家咨询工作,获得了司法界、律师界、当事人及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其中,魏东博士承办的李某手机欠费涉嫌案、张某涉嫌挪用巨额资金案、向某涉嫌金融案、王某涉嫌取出口退税案等重大经济犯罪案件,都成功地进行了无罪辩护,有效地促使相关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依法被无罪释放,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获得了有关部门和人员的高度评价。魏东博士承办的周某挪用资金5亿元案、李某虚开增殖税专用发票1.9亿元案等特大案件,是具有全国影响的特大案件,通过魏东博士的有力辩护都使相关犯罪人依法受到从宽处罚,最大限度地维护了相关犯罪人的合法权益。魏东博士所获荣誉及社会职务简况:(1)魏东博士被列为全国知名法学家。2004年,被评选为四川大学“214重点人才工程计划”人选;现在仍然兼任四川大学刑事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法律适用研究中心副主任、法学研究所副所长,受聘担任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兼任国家重点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员、西南政法大学毒品犯罪预防与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是中国法学会会员、四川省法学会会员。个人名字被收录进入法律网“知名法学家”名录表,个人在全国律师界、法学界具有较大知名度。(2)魏东博士个人学术成果在全国具有广泛影响。公开出版律师业务类、法学类学术专著45部,在国家级核心期刊、权威期刊等法学刊物上公开发表律师业务和法学论文110余篇。其中:个人学术专著7部、主编学术专著9部;主持或参加高校法学研究生教材、本科教材3部。学术成果中有11篇优秀论文被《新华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等国家级权威刊物转载;有《教唆犯研究》、《现阶段未成年人犯罪研究》等10多部(篇)研究成果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和省厅级表彰奖励,先后获得过“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优秀奖等奖项,个人学术专著被全国各大书店和图书馆广泛收藏展示。(3)魏东博士于2002年被评选为“优秀律师”。(4)魏东博士曾四次获得公安部门“嘉奖”和表彰。2000年获四川省公安厅“嘉奖”;1995年被四川省公安厅评为“先进个人”并获“嘉奖”; 1996年获四川省眉山县公安局“嘉奖”;1997年被四川省公安厅评为“全省公安宣传工作先进个人”。魏东博士主持或参与了下列司法机关的专家咨询工作: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四川省双流县公安局、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四川省彭山县公安局、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魏东博士从事律师工作以来,曾先后受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委托,办理了数十件重大法律事务。还擅长国有企业改制、资产重组、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投融资、公司、合同等法律事务和大型项目招投标法律事务(包括BOT/TOT项目),具有娴熟的诉讼业务技能,为当事人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近10亿元。本人律师业绩受到了当事人和有关部门的高度评价,在同行业中具有良好声誉。魏东博士主持或参与了下列大型企业的法律事务(含法律顾问):四川石油管理局物资总公司、中铁十九局四川分公司、四川电力公司、成都市高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市龙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成都利通实业有限公司(美国独资)、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华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赛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味道长东坡饮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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玲珑金月

所长:沈家煊工作人员85人,其中正高级研究人员21人,副高级研究人员22人。句法语义学研究室历史语言学研究一室历史语言学研究二室方言研究室语音研究室应用语言学研究室当代语言学研究室词典编辑室《中国语文》编辑部主管中国语言学会和全国汉语方言学会,及中国语言学会语音学分会。兼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语言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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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jinjuan

1、江平: 中国著名法学家,1930年12月出生,浙江宁波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民商法学博士生导师。1948年至1949年就读于燕京大学新闻系。1951年入莫斯科大学法律系,1956年毕业回国进入北京政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前身)任教。1983年至1990年历任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校长。是七届全国人大常委、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1988年至1992年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2001年10月12日,被授予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称号。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待遇。 江平教授被收入英国剑桥世界名人录并被收入中国多种版本的著名学者、著名法学家名录。2、陈光中 浙江永嘉县人。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名誉主任。1930年4月23日生,浙江永嘉人。著名法学家、法学教育家,新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的开拓者和重要的奠基者。1952年7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2001年,被中国政法大学授予终身教授称号。曾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和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现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他长期致力于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中国司法制度史和国际刑事人权法的研究,为培养法学高级人才,发展诉讼法学特别是刑事诉讼法学,改革和健全中国刑事司法制度,加强刑事司法人权保障,开展国内外诉讼法学交流做出了卓越的贡献。3、贺卫方 贺卫方无疑是中国当今法学界最有影响力的法学家之一。1960年7月生,山东省牟平县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1982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法学学士),1985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1985年起在中国政法大学任教并主持《比较法研究》季刊编辑工作。1995年调至北京大学法律学系任教。1992年被聘为副教授,1999年被聘为教授。1993年6-7月美国密执安大学、1996年6月-1997年1月哈佛法学院访问学者。担任北京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兼任全国外国法制史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等社会职务。4、王利明 王利明,男,1960年生,湖北仙桃人,中共党员,新中国第一位民法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兼召集人,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九届、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九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2014年1月15日,中国人民大学校党委原副书记、原副校长(兼)王利明接任常务副校长。5、梁慧星 1944年1月16日生,四川青神人。中国著名民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法学研究》杂志主编,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四川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山东大学博士生导师。2008年担任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主席团成员)、第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1966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现西南政法大学);1981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院,获民法硕士学位。1990年国家人事部授予“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 曾担任职务: 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第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主席团成员),第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合同法》起草委员会组长、《物权法》、《侵权法》、《民法通则》起草组核心成员。1990年被国家人事部授予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1999年起担任第四届及第五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2003年担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曾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届特邀咨询员、公安部第二届特邀监督员,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等职;2007年担任中央政治局《物权法》专题讲座主讲人。 主要著作包括: 独著:《民法》、《民法总论》、《中国民法经济法诸问题研究》、《民法学判例与立法研究》、《民法解释学》、《裁判的方法》、《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方法》等; 合著:《合同法》、《经济法的理论问题》、《民法债权》、《物权法》、《中国物权法研究》、《中国民法典草案附理由》等; 主编:《民商法论丛》、《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从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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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灬小米

自夏至周,调整奴隶社会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制度已逐渐完备,只是还没有形成有系统的法典,规范内容散见于《礼记》等文献之中。如“分争辩讼,非礼不决”(《礼记·曲礼》),“土无二王”(《礼记·丧服四制》),“里田不鬻”(《礼记·王制》)等,说明当时土地属奴隶制国家所有和不得买卖的情况。“人民、牛马、兵器、珍异,凡买卖者质剂焉”(《周礼·地官·司徒》),说明当时重要的买卖合同必须有书面的契据文书。其他关于婚姻、家庭和继承的规定也多有记载。   李悝编成《法经》,商鞅又承袭《法经》制定秦律,其中关于土地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规定,已显示出封建主义性质。汉承秦制,制定《九章律》。以后随着朝代的更迭,律令典章的增删,至唐代《永徽律》,封建法制已臻完备;其中关于财产所有和财产流通关系,婚姻、家庭及继承关系,已有较详细的规定。唐代以后由宋代至清代,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商品货币关系的发达,律、例、法令中民事内容已有相应的发展,但立法体例、条目递相承袭,没有脱离唐代《永徽律》的模式。 中国近代的民事立法始于清末  自鸦片战争以后,中国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由于外国资本主义传入,瓦解了中国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基础,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加上西欧文化的影响,变法图强已经成为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望。清政府迫于形势,宣布“变法”和实行“新政”。光绪三十年(1904)正式开馆修订《大清律例》,于宣统二年(1910)颁行。中华民国时期,参议院于1912年4月决议:“嗣后凡关于民事案件,仍依前清现行律中规定办理”,其中处理民事案件的规范后来称为“大清现行律之民事有效部分”,包括:服制图、服制、名例、户役、田宅、婚姻、犯奸、斗殴、钱债,施行至1929年10月。清末在修订《大清律例》的同时,于光绪三十三年(1907)开始制订《大清民律草案》,至宣统三年(1911)完稿,是为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民律草案,其中包括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5编,大体仿效日本、德国民法,未及颁行,清廷已亡。中华民国时期于1918年二次设馆着手修订“民律”,至1925年脱稿,此稿除债编部分效法瑞士债务法外,其他各编与第一次民律草案相比变动很少,是为中国第二次民律草案。1927年国民党政府设立法制局,又着手修订民律,决定先行草拟亲属、继承两编,至1928年脱稿,是为中国第三次民律草案。同年12月国民党政府成立立法院,着手编订民法典,从1929年5月~1931年12月分编陆续公布,共分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5编,计1225条。这部法典承袭了德国、瑞士和日本等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事立法原则和体系,但也保留了上述三次民律草案中的封建主义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立法   1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不同发展时期的要求,逐步开展民事立法。《共同纲领》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必须取消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的一切特权,没收官僚资本归人民的国家所有,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保护国家的公共财产和合作社的财产,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私有财产,发展新民主主义的人民经济,稳步地变农业国为工业国。”为贯彻本条的原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制定了许多法律、法令,如《政务院关于没收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财产的指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新区农村债务纠纷处理办法》和《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这些法令的公布和实施,使官僚资产阶级财产归于国家所有,使封建地主阶级的土地归于农民所有,从而肃清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的财产关系,而且使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人资本主义工商业在国营经济领导下得到了恢复和发展,在不到3年时间扭转了国民党统治时期财政经济极端混乱的局面,有效地制止了通货膨胀,稳定了物价,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所必需的物质资料得到了供应,解放了生产力,为有计划地发展国民经济和进一步对私有制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准备了条件。   2 1953年以后,中国进入了有计划的经济建设时期,并开始进行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在工商业方面,国家公布了《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关于在公私合营企业中推行定息办法的规定》以及《关于目前工商业和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若干事项的决定》等一系列法令和单行条例,并通过委托加工、计划订货、统购包销、委托经销代销等合同形式,把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经济活动纳入国家计划的轨道。在农业方面,国家公布了《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等。根据这些法令、规章,国家通过国家资本主义的方式对资本主义工商企业进行了和平改造,并使个体农业和个体手工业走上了社会主义合作化的道路。1956年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在中国奠定了由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构成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   3为了调整企、事业单位间,企、事业单位与公民间,公民相互之间在经济协作方面的各种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陆续制定了调整物资的买卖和购销,加工订货,基本建设工程承揽,财产租赁和房屋租赁,银行信贷和储蓄,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货运和客运,仓库保管,信托行纪,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等经济关系的合同法律规范(见合同);还制定了关于保护智力成果的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专利权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保护工商企业商标权等单行条例。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把经济建设作为工作重点。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制定和公布了许多关于不同经济成分的经济组织形式和法律地位、关于它们对于财产的所有和管理的权限、关于经济组织间开展多种形式互助协作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于发展先进的科学管理和生产技术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法学界也有人认为,这些法律、法规不完全属于民法,其中有的应属于经济法范畴。   4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法建立在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上,具有鲜明的社会主义本质。它的指导原则主要是: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保护和巩固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正确贯彻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全面提高社会生产经济效益的原则;当事人权利义务一律平等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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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学研究编辑人员

    自夏至周,调整奴隶社会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制度已逐渐完备,只是还没有形成有系统的法典,规范内容散见于《礼记》等文献之中。如“分争辩讼,非礼不决”(《礼记·曲礼

    Krystaldxe 3人参与回答 2024-05-14
  • 孔子研究编辑部人员

    中国孔子基金会于1984年9月在谷牧指导下经中共中央批准在山东曲阜市成立。1996年8月经中央领导批准由北京转会济南,受中共山东省委领导。现韩喜凯为会长,王大千

    灰灰poppy 2人参与回答 2024-05-16
  • 经济研究编辑部人员

    1.因每日投稿量巨大,本刊不受理电子版投稿(包括磁盘与Email投稿),也不受理传真版投稿,而只受理寄送来的纸面稿件。在投稿时,请作者将一式两份的稿件同时寄送到

    吃遍全宇宙! 2人参与回答 2024-05-14
  • 书法报编辑人员

    1个人

    勤添Jacky 4人参与回答 2024-05-16
  • 工程研究期刊编辑部人员

    编委不只是审稿,给你2个例子就懂了。《中国高新技术企业》杂志为本刊现面向全国诚邀特约编委成员名:一、要求:30~70岁,本科学历及副高职称以上,高等院校校级领导

    勿忘我1239 3人参与回答 2024-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