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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 刘禹锡 【经檀道济故垒】 万里长城坏,荒营野草秋。秣陵多士女,犹唱白符鸠。 陈陶 【续古二十九首】 秦家无庙略,遮虏续长城。万姓陇头死,中原荆棘生。 王昌龄 【相和歌辞·从军行】 琵琶起舞换新声,总是关山旧别情。撩乱边愁弹不尽,高高秋月下长城。 王昌龄 【从军行七首】 琵琶起舞换新声,总是关山旧别情。撩乱边愁听不尽,高高秋月照长城。 故宫 故宫游 五律 有幸故宫行,观光古殿惊。 人民真伟大,建筑好传神; 帝苑豪华造,皇家气派倾。 辉煌中国宝,灿烂世文明。 游故宫 七绝 紫禁城中一线穿, 观宫看殿百千间, 皇家气派余惊叹, 文物古迹旷世鲜。 故宫游感 七绝 旧日明清帝王园, 进宫只准众高官。 如今百姓来堂殿, 尽可游观国宝颜。 故宫游感 七绝 旧日明清帝王园, 进宫只准众高官。 如今百姓来堂殿, 尽可游观国宝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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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1] 宋伟宏 文化遗产保护与文化旅游利用的良性互动发展[J] 博物馆研究, 2006,(03) [2] 周武忠 文化遗产保护和旅游发展共赢[J] 国际学术动态, 2007,(05) [3] 敏颜 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应重点抓五方面工作[J] 城市规划通讯, 2006,(10) [4] 刘建平,陈姣凤,林龙飞 论旅游开发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J] 贵州民族研究, 2007,(03) [5] 陈峰云,范玉仙,朱文晶,李长安 世界文化遗产旅游开发与保护研究——以平遥古城为例[J]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07,(01) [6] 周武忠 文化遗产保护和旅游发展共赢——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发展国际研讨会综述[J] 艺术百家, 2006,(07) [7] 安群 国际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比较分析[J] 辽宁信息职业技术教育, 2006,(02) [8] 贾鸿雁 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性旅游开发[J] 改革与战略, 2007,(11) [9] 喻学才 我国当前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八大难题[J] 旅游学刊, 2005,(05) [10] 梅术文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知识产权[J] 国际学术动态, 2007,(05) 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共找到 3 条 [1] 康俊香 供需视角下文化遗产旅游可持续发展研究[D]西北大学, [2] 赵晓宁 论我国世界遗产地周边环境资源开发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D]四川大学, [3] 林芳芳 中国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法律保护的缺陷及对策[D]中国政法大学,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共找到 4 条 [1] 李文华,闵庆文,孙业红 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中几个问题的探讨[J]地理研究, 2006,(04) [2] 霍改华,甘联君 重庆温泉旅游基本构件研究[J]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05) [3] 王艳平 温泉旅游基本构件研究[J]旅游学刊, 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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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文化遗产论文  以世界文化遗产——武当山为研究对象,对其特色旅游资源的构成及特点进行了分析,利于今后本地旅游资  源的进一步开发利用和保护。  关键词 武当山 世界文化遗产 特色旅游资源道教  1 引言  旅游资源是—个国家或地区旅游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条件,但旅游业要想获得更大发展,往往还取决于当地旅游资源的特色。特色旅游资源是产生旅游吸引力的核心要素,也是旅游业获得发展的重要保证。  武当山位于湖北省十堰市,是我国著名的道教名山,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1994年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目录。武当山历史悠久,文化源远流长,旅游资源丰富,武当山旅游资源开发是湖北省和十堰地区旅游业发展的重点,备受社会各界关注。迄今为止,海内外学者已从多角度对武当山进行过研究:如王光德、杨立志(1993)对武当道教渊源及发展的研究;刘守华(1991,2001)、李征康(2001,2003)对武当民俗文化的研究;曹本治(1993)、蒲卓强(1993,2001)对武当道教音乐的研究;及其他一些学者对武当建筑、历史等方面进行的专题性研究。从特色旅游资源角度进行的研究尚不多见,冀群风(2001)、廖兆光(2002)在对武当山旅游发展研究,李程(2002)对武当山人文旅游资源的分析中有所涉及。  特色旅游资源是指在自然界、人类社会中,凡垄断性、典型性、特异性、区域性等特征突出,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开发利用的各种因素和事物。本文依据上述特性,尝试对武当山特色旅游资源进行分析和归纳。  2 独树一帜的道教文化——武当山最重要的特色旅游资源  2.1武当山道教——中国道教史上浓墨重彩的一页  道教是我国土生土长的宗教,“中国的根柢全在道教”(鲁迅,1918),它在中国文明史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武当山道教是中国道教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得到历代统治者的捧持和推崇,明朝时达到鼎盛:先后被皇帝封为“大岳”(明成祖),“治世玄岳”(明世宗),使其地位高于五岳,被尊为“四大名山皆拱揖,五方仙岳共朝宗”的“五岳之冠”,“雄镇打岳而祀超百代”。武当山成为专为朝廷祈福禳灾的“皇室家庙”、“天下第一山”(北宋米芾),在道教领域中取得了独尊的地位,成为全国最大的道场和全国的道教活动中心,影响深远,在中国道教史上写下了辉煌的篇章。  2武当山道教建筑——中国古代建筑史的奇迹  武当山道教建筑群,是中国现存规模最大、等级最高、保存最为完好的道教古建筑群,是武当山世界文化遗产的核心,特色突出;  规模宏伟,工程浩大。明朝政府“南修武当,北修故宫”大兴土木,先后动用了30万工匠,历时12年来修建武当宫观,建成9宫,9观,36庵堂、73岩庙的大规模的道教建筑群,成为皇室利用宗教思想统治的  重要场所。经过后来的不断扩展,武当山共达到2万多间庙宇,总占地面积160万平方米,超过故宫一倍以上。形成“五里一庵十里宫,丹墙翠瓦望玲珑”的宏伟场面。  选址独特,布局巧妙。武当山建筑选址融合“阴阳典术”的道家思想、中国古代“风水术”及真武帝修仙的神话,并严格按照政权和神权相结合的意图营建。布局方面,武当山整个建筑群依山就势,处处结  合自然环境,巧妙利用峰峦岩涧和奇峭幽壑,建设时最大限度地保留了山体的原始风貌。  武当建筑群的中心位于天柱峰顶的金殿,处于全山各悬崖绝壁的八大宫为主体,众多的庵堂神祠自成体系分布在主体建筑的周围,庞大建筑群与群山和谐地融为一体,完美地体现了“天人合一”的道教理念。  总体规划严密,建筑技艺高超,工艺精湛。规模宏大的武当建筑群采取了皇家建筑法式,统一设计布局,其总体规划十分严密,在建筑技艺和建筑美学上均达到了很高的成就,体现出我国古代科技的伟大成就。这里有中国现存最大的铜铸鎏金大殿——“金殿”,被喻为“中国古代建筑和铸造工艺中的一颗明珠”,其焊接和铸造技术已达相当高的水平,此外如“九曲黄河墙”,“一柱十二梁”,“转身殿”等也都  体现出古代建筑技艺的高超,是我国宝贵的文化遗产。武当道教建筑被喻为“补秦皇汉武之遗,历朝罕见,张金阙琳宫之胜,亦环宇所无”(见明代张开东《大岳赋并序》)。1982年国务院公布武当山为全国重点风景名胜区,称武当山古建筑”工程浩大,工艺精湛,成功地体现了“仙山琼阁"的意境,犹如我国古建筑成就的展览”。  3名扬四海、自成一派的武当武术  武当武术是中国武术中最重要流派之一,由武当山著名的道士张三丰创建,素有“北崇少林,南尊武当”的说法。武当武术自成一派,被称为“内家拳派”,它以养身练功、防身保健为宗旨,是以柔克刚,  以静制动,后发制人的“内家功”。武当武术深受道教思想影响,提倡心性修养、武德修养,注重内涵与修身养性。武当功夫是中华民族文化的一份宝贵的遗产,在国际上也颇有影响,如今武当拳、太极拳、太极剑已是闻名天下,深受民众的喜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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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遗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并且这种保护主要是通过一个国家的本国法来予以实施的。这一观念不但为国际公约所确认,⑧ 而且也已经在我国各地纷纷出现的世界遗产保护地方性法规中得到了实践。⑨ 这些立法对保护世界遗产起到了一定作用,同时也还存在一些亟待完善之处。⑩ 在本部分,笔者将集中讨论在目前的世界遗产保护法律中常常被忽视的环节——世界遗产中所蕴涵的无形财产的保护问题。 在列举分析世界遗产地的种种无形财产以前,需要先对“世界遗产”这个概念做出澄清。本文认为,对“世界遗产”这个概念,人们至少是在两个层次、三种类别的基础上来理解的。第一个层次,是指某地在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后,所使用的“世界遗产”这样一个称号;第二个层次,是指世界遗产地本身。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划分,世界遗产又分为“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加上近年来日益受到重视的“口头及非物质遗产”,故曰“三种类别”。为了防止概念的混淆,本文中将“世界遗产称号”与“世界遗产”相区分,前者专指“称号”,后者则专指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遗迹及自然区域。本文认为,根据上述实证法意义上的归纳,世界遗产地与其它地方相比,有下列一些特殊的无形财产:“世界遗产称号”、口头及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等,它们都属于上述“在自然形态上就不可能有形的”,新出现的客体。下面分别予以论证和分析之。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履行对《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责任和义务,传承人类文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世界文化遗产,是指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的世界文化遗产和文化与自然混合遗产中的文化遗产部分。 第三条 世界文化遗产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保世界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 国家文物局主管全国世界文化遗产工作,协调、解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的世界文化遗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管理制度,落实工作措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世界文化遗产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专门用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国家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重大事项实行专家咨询制度,由国家文物局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开展相关工作。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咨询工作制度由国家文物局制定并公布。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世界文化遗产的义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 国家文物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在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志愿者工作制度,开展志愿者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工作。 第八条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承担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编制任务的机构,应当取得国家文物局颁发的资格证书。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应当明确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标准和重点,分类确定保护措施,符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有关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要求。 尚未编制保护规划,或者保护规划内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世界文化遗产,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编制、修改保护规划。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国家文物局审定。经国家文物局审定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布并组织实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要求,应当纳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九条 世界文化遗产中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根据其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依法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文物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世界文化遗产中的不可移动文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保护和管理。 第十条 世界文化遗产中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当根据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需要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应当符合世界文化遗产核心区和缓冲区的保护要求。 第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为世界文化遗产作出标志说明。标志说明的设立不得对世界文化遗产造成损害。 世界文化遗产标志说明应当包括世界文化遗产的名称、核心区、缓冲区和保护机构等内容,并包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的世界遗产标志图案。 第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为世界文化遗产建立保护记录档案,并由其文物主管部门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国家文物局应当建立全国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记录档案库,并利用高新技术建立世界文化遗产管理动态信息系统和预警系统。 第十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为世界文化遗产确定保护机构。保护机构应当对世界文化遗产进行日常维护和监测,并建立日志。发现世界文化遗产存在安全隐患的,保护机构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的工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主要负责人应当取得国家文物局颁发的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世界文化遗产辟为参观游览区,应当充分发挥文化遗产的宣传教育作用,并制定完善的参观游览服务管理办法。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将参观游览服务管理办法报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世界文化遗产的参观游览服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在参观游览区内设置服务项目,应当符合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管理要求,并与世界文化遗产的历史和文化属性相协调。 服务项目由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实施服务项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并维护当地居民的权益。 第十六条 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和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文化旅游的调查和研究工作,发掘并展示世界文化遗产的历史和文化价值,保护并利用世界文化遗产工作中积累的知识产权。 第十七条 发生或可能发生危及世界文化遗产安全的突发事件时,保护机构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同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告。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向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文物局报告。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接到有关报告后,应当区别情况决定处理办法并负责实施。国家文物局应当督导并检查突发事件的及时处理,提出防范类似事件发生的具体要求,并向各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通报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 国家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实行监测巡视制度,由国家文物局建立监测巡视机制开展相关工作。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监测巡视工作制度由国家文物局制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 因保护和管理不善,致使真实性和完整性受到损害的世界文化遗产,由国家文物局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警示名单》予以公布。 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警示名单》的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改进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世界文化遗产损害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的文化遗产,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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