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剪刀手七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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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才少女JESSI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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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百度上输入“法学论文”一搜就可以了,选择那些资料多的写,把四篇拼成一篇就行了!论律师职业道德的非和谐因素及其对策 律师职业是近现代法治文明的产物。毋庸置疑,在现代法治社会的舞台上,值是依靠货币这还有些律师为了赚钱,不惜以身试法,利用律师的便利条件,为当事人通风报信(二)社会不良风气的作用 由于种种原因,我们的党风和社会风气曾一度恶化,虽然党和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努力纠正,但并未得到根本好转,不正之风仍然在各地区各部门盛行。“拉关系”“走后门”“请客送礼”“党政干部经商”“吃回扣”等不良风气相继出现。我国一些意志不坚的司法工作人员在这种不正之风的熏染之下,其心理失去平衡,产生一种从众心理,为适应社会不正之风的现状而改变了自己信念和行动,忘记了党和人民赋予了自己的神圣职责,迷失了正确的政治方向,反而认识了手中权力的力量,致使手中的权力发生了病变,成了谋取私利的手段。有些法官、检察官直接或间接的启发当事人,要想胜诉,你必须给我“意思意思”一下。因而很多律师深谙此道,在出庭前,频频和法官相约在宾馆、夜总会、酒楼、洗脚城诸如此类的地方。现在我国一些法官执法素质不高,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存在诸多问题的一个重要原故。 (三) 对律师执业规范体系不完备、不健全 总体上来讲,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立法,是一个循序渐近的过程。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前前后后经历了近三十年时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律师制度得以恢复。1980年8月份我国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全文4章21条,构成了我国律师制度的整体,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分别于1981年和1986年先后发出了《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及《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补充规定》。为了进一步健全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1996年第1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人和国律师法》,这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进入了一个更新的阶段。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比过去更加健全、成熟,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纵观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立法,发现该规范体系存在不少的缺陷和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比如与《律师法》配套实施的《律师资格考试办法》第五条将“品行良好”作为报名条件之一,这说明国家从一开始已将考生的道德水准作为进入律师行业的门槛。但是,在该《办法》第七条关于报名应提交的证明中却没有要求考生提交品行状况证明,这使得“品行良好”的条件要求流于形式。同时在每年的律师资格考试中,关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考试内容的分值低且形式呆板,不能使考生在考前引起足够重视,也难以对其日后的执业形成深刻影响。这说明我国对律师的道德素质,从一开始就没有从严要求,让一些品行不正的人混进律师队伍,影响律师执业的神圣性,玷污律师队伍的纯洁性另外,我国没有针对律师业务广告宣传的专门立法,这方面的规定散见于一些关于律师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和规章中。如《律师法》第24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低毁其他律师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司法部1995年发布的《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若千规定》第4条列举了8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第一种是:“通过招聘启事,律师事务所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或其他方式对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第二种是:“在律师名片上印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和其他头衔”。这两条规定均可看作是对律师广告宣传的限制。此外,作为我国律师的行业管理规章,1900 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37条第3款规定:律师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招揽业务,排斥同行”。稍加分析,我们就可发现上述规定存在下面几个问题:一是没有对律师业务广告宜传作出明确、肯定的规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律师业务广告宣传具有必然性,我国立法对此采取回避态度,这种做法欠妥。二是上述规定在内容上缺乏完备性。由于立法者的回避态度,使有关规定仅仅局限在对某些特定的不当广告行为的禁止上,而没有形成对一般的律师业务广告行为进行规制的完整体系。如在广告的内容方式、审批、非法广告的惩戒等方面均缺少明确、具体的规范。三是某些条文存在明显的不妥之处。比如,一切“不符合实际的宣传”都是应该禁止的不正当行为。但司法部的规定都单把“招聘启事”“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列举出来,是因为这几种方式更具普遍性,还是危害更大呢?显然都不是,相比较而言,通过媒介的广告宜传更为普遍,引响也更大,但该条款对此却避而不谈等等不容赘述。还有其它一些规范存在很多漏洞,比如对律师惩罚规定过于原则、笼统、不易操作等等。 由此可见 ,对律师行为规范体系不完备,也是我国一些律师的职业道德水准下降的重要原因。 三、促进律师职业道德和谐的基本对策 (一) 完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存在很多问题,需要完善。如果不完善的话,会大大影响我国律师执业道德素质的提高。具体说来我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法律规范存在下列一些问题: 1、把为无能力交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作为律师的义务,那么律师心理不平衡,市场经济体制下,如果尽接一些法律援助案,自己的生活保障问题谁来解决?这又不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法律帮助。有些律师便问:律师为无能力缴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那么国家应当为他们承担什么责任呢?所以,笔者建议,在市场体制下,应当建立法律援助基金制度,鼓励广大律师多办法律援助案。特别是对于那些在办理这类案件过程中,兢兢业业,不求回报的律师,要给予高度的表扬和适当的物质奖励,给其他律师树立榜样。促进整个律师业职业道德的进步与发展。 2、我国《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不得向上述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行贿,也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这条规范不完备。一是“礼”一词有点用词不妥。我国新华字典将礼解释为三种含义:①由一定的社会道德观念和风俗习惯形成的为大家共同遵行的仪节。②表示尊敬的态度或动作。③礼物,用来表示庆贺或敬意向法官等司法人员送礼物是礼节性的行为,表示庆贺之类,似无违法和道德原则,反而符合我国礼仪之邦的道德规则,再加上该规范当中请客送礼和行贿是不是有点重复之嫌?规范中的“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这一规定也有缺憾。影响执法部门和人员的不正当手段难道只有行贿一种吗?远不止,比如律师暗示当事人走后门,走关系等即是所以规范不完备,有些律师便就对自己的约束不严,开始走歪门邪道,律师职业道德水准下降。 3、在律师业务收费方面,尽管中国已有这方面规定,但缺乏职业特色,以致在实践中很难起规范作用。我国律师收费制度存在问题:一是收费标准不合理。比如统一定价收费,将不同能力和律师收费标准限制在同一水平线上,无法体现“优质优价”公平原则,影响了律师的服务质量。二是收费标准过低,西方国家律师收费比较高。所以他们在办案之时全力以赴,尽心尽力。我国收费比较低,影响了律师办案的积极性。所以应予以改律师收费制度,要尽快制定合理的收费制度,提高律师的积极性,更好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二)改革律师管理体制,强化律师内部管理监督作用 我国对律师的管理监督模式仍就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那一套。目前,虽然我国建立了律师协会,确立了律师协会对律师进行管理的制度,但从各地的做法看,律师协会大多设在司法行政部门之下,直接隶属司法行政部门,其领导主要由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兼任,律师的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实际上是“两块牌子,一班人马”。这种管理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 作为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在当时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但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各方面的巨大发展,市场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这种对律师的管理体制不再适应现时的要求。因而必须建立适应形势需要的律师管理体制,要冲破政府直接控制律师工作的传统管理模式,切实发挥律师协会的管理、监督作用。然而律师协会要真正能履行这一职责,必须赋予律师协会一定的权限。但令人感到遗憾的是,我国的法律并未赋予律师协会在律师管理方面实质性权力。按照《律师法》第4条的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工作的管理体现在“监督”和“指导”这两个方面,这与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提出的“宏观管理”是吻合的。“监督”“指加强制度建设,全国的地方律师协会,要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让协会会员自觉的遵照执行。对于遵守比较好的律师,大家都赞扬他,通过道德评价这个杠杆转化成为律师的内心品质,逐渐提高律师业道德素质的整体水平。 (三) 建立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 对律师执业行为要进行强有力的外部监督给律师以外在的力量,让律师在执业中更好的约束自己。所谓外部监督体系指的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对律师的各种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所构成的多层次的系统或网络。目前,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体系还没有形成。笔者认为,在市场体制的新形势下,应当尽快建立起对律师执业行为的外部监督体系,该体系所包括如下四大系统:国家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当事人监督。 1、国家机关应当对律师执业行为监督。国家机关监督,具体又分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对法的实施活动的监督,具体来说,主要包括对实施《律师法》等规范律师行为的法律制度的活动监督,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律师法》活动监督,并监督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律师遵守《宪法》《律师法》的情况。权力机关对《律师法》的实施活动的监督,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现行的律师制度得到真正的贯彻执行,从而推动我国法制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的历程。一旦发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要及时的处理。而且要采取相应措施,防患于未然。时常应组织各种形式的活动,对律师进行道德规范教育,更好的督促律师自觉遵守律业的道德规范三是司法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如果发现律师在执业中有严重违法行为,触犯国家刑律,应当及时立案、审判,绝不手软,以树立社会正气。 2、社会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主要是指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话等新闻媒介,将律师在执业过程不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和违法现象公之于众。这种监督具有反映快、影响广、震动大的特点。这种监督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促进律师遵守道德规范却起着有力的作用。这种监督体系的存在,让律师就有了更强的约束力。如果在执业中职业道德差或有违法行为,报纸、电台一曝光,那么律师形象无疑会大打折扣,这就损害了自己在律师路上的发展前景。一个品德好的律师,一个极有“口碑”的律师,才能赢得社会各界的尊重,其业务的发展才会拥有广大的空间。要想使律师在执业中遵守道德规范,还需要人民群众的监督。人民群众有对律师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利。人民群众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对律师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当某律师有向司法人员或行政领导行贿行为时,可向国家机关的信访机关写信或面谈;也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设立的举报中心举报;或者直接向司法机关和有关机关控告等。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有力的,这样就督促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自觉遵守律师业的道德规范。 3、当事人的监督。笔者认为应建立当事人监督体系。当事人对律师的执业活动最为了解。如果律师在执业中有向司法人员行贿之行为,当事人可以举报;如果律师乱收费用,当事人可以投诉;如律师在案件的代理过程中有伪造证据行为,当事人可以向司法机关控告。但当事人是否愿意承担监督的责任,是我国有关部门应予以考虑的。笔者建议,国家设立一项奖励基金制度。当事人对律师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加以检举、揭发,可以给予奖励;或者国家免除应承担的有关诉讼费用,甚至可以代为交付聘请律师所需费用。这样就可以大大提高当事人监督的积极性,这就更好的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 总之 ,只有对律师建立比较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才能更好的约束律师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业道德水平的整体提高。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36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34页。 [③]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4页。 仅供参考,请自借鉴 希望对您有帮助 补充: 您说的脚注是结尾注释的一种,而脚注为每页的结尾注释,你可以把每页的脚注统计到文章结尾处,则为注释即可。 如需其他范文,请直接联系百度HI。 回答者: 冰凌妮妮 - 试用期 一级 3-26 13:07回答: 论律师职业道德的非和谐因素及其对策 摘 要:律师作为一个行业,其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但当前我国律师的职业道德存在很多非和谐因素。欲促进律师职业道德的和谐,我国必须完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强化律师内部管理监督作用以及建立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 关键词:职业道德 律师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弱化 律师职业是近现代法治文明的产物。毋庸置疑,在现代法治社会的舞台上,律师必然是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在构建我国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人们将更加关注律师,因为这一职业角色的兴衰和荣辱将直接关系到公民的权利和国家的法治,关系到广大公民正当的权利诉求能否得以实现,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现。基于此,强调律师的职业道德就尤为显得重要了。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界定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涵义 在探讨律师职业道德涵义之前,有必要研究一下职业道德的涵义。所谓职业道德是指各行各业在自己的业务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的总和。不同职业有各自不同的职业道德,正如恩格斯所说:“实际上,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①]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社会职业中的特殊体现。职业道德与一般的社会道德相比,有明显的职业规范性。这些职业规范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并不断的纳新除旧,形成若干条“戒律”,成为从事这一职业的人们从事有关业务活动所遵循的规则或纪律。职业道德的另一特征,是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与本职业的本质属性有密切联系,体现了从事职业所必须遵循的一些规律。律师作为一个行业,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形成了本行业的职业道德(有的国家将律师职业道德又称为律师执业行为操守),称之为律师职业道德。具体的讲,它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它是律师政治素质、理想信念、思想品质、纪律作风、情操气质和风度的综合反映。 (二)律师职业道德的特征 1、律师职业道德具有阶级性。在有阶级的社会里,道德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恩格斯曾经说过:“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②]道德是建立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使人们生活在正常、健全的社会环境中最必须、最有效的手段统治阶级要维护自己的统治秩序,除了靠法律调节以外,还有不可缺少的手段——道德调节,这两者的共同作用,使一个国家的秩序得以良性运行。在一个国家里,有统治阶级的道德,也有被统治阶级道德,但占主导地位的是统治阶级道德,统治阶级按照他们的意志来要求被统治阶级,来保证本阶级的利益的实现。就律师职业道德来讲,其阶级性更为明显。步入21世纪的中国,将迎来法治时代的春天,而律师则是法治的使者,是法制的守护者。维护法律的正义与尊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是律师的神圣职责作为一名律师必须竭尽忠诚的对国家负责、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作为一名律师应当敢于爱恨情仇,敢于同贪官污吏作斗争,敢于同人民的敌人作斗争。《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明确了制定目的是“……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国家法制建设,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责任和使命……”从以上看出,律师职业道德的阶级性,是非常明显的。 2、律师职业道德具有职业性。律师职业道德有明显的职业属性,它只为律师这个职业群体所遵守,并且只有律师把它作为自己的一种本行业的公德加以遵守。律师职业道德的制定或形成是以社会公德为基础,以律师的职业性质和职务活动的特点为根据,以律师的职业行为为调整对象。律师职业道德的适用范围是特定的,只对从事律师职业的人产生约束力。 3、律师职业道德具有继承性。任何事物都是相互联系的,不同时代的社会经济形态之间不是截然分开的,与之相适应具有相对稳定性质的道德意识也就会具有一定的连续继承性律师职业道德作为一种社会道德意识,继承性是非常明显的。比如律师职业道德内容之一“忠于法律和事实”,在我国古代就有之。不过,在我国清朝之前,没有律师的称呼,那时叫“讼师”。作为“讼师”如不忠于法律和事实,将会受到严惩。如《唐律疏议·斗颂》规定,“诸如人作词赚,加增其状(将罪情夸大),不如所告者(与事实不符)答十五,若加增罪重,减诬告一等(按诬告罪减一等)。”[③]唐、宋、明、清都有类似规定。到现在,我国律师职业道德更加强调这一点。如《律师法》第3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如果律师歪曲事实,为当事人伪造证据,将负刑事责任。从以上可以看出,律师职业道德,是对以往历史上遗留下的道德思想资料进行批判的吸收,把其中尚有生命力的道德观念范畴等用来不断地丰富自己职业道德内容的。 二、律师职业道德的非和谐因素 (一)“拜金主义”思潮的影响 拜金主义是商品拜物教的变种。在发展市场化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价值是依靠货币这一特殊商品作纽带,通过市场而实现的。货币在社会生活中的功能和作用的提高,必然会引起相当一部分社会成员崇拜金钱,向往金钱,“一切向钱看”的拜金主义思想。当前为数不少的律师“唯钱是图”,甚至还有些律师为了赚钱,不惜以身试法,利用律师的便利条件,为当事人通风报信,向法庭提供虚假的证据,引诱当事人规避法律。因而,我国的一些律师职业道德低下,拜金主义思潮的影响是一个重要原因。 (二)社会不良风气的作用 由于种种原因,我们的党风和社会风气曾一度恶化,虽然党和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努力纠正,但并未得到根本好转,不正之风仍然在各地区各部门盛行。“拉关系”“走后门”“请客送礼”“党政干部经商”“吃回扣”等不良风气相继出现。我国一些意志不坚的司法工作人员在这种不正之风的熏染之下,其心理失去平衡,产生一种从众心理,为适应社会不正之风的现状而改变了自己信念和行动,忘记了党和人民赋予了自己的神圣职责,迷失了正确的政治方向,反而认识了手中权力的力量,致使手中的权力发生了病变,成了谋取私利的手段。有些法官、检察官直接或间接的启发当事人,要想胜诉,你必须给我“意思意思”一下。因而很多律师深谙此道,在出庭前,频频和法官相约在宾馆、夜总会、酒楼、洗脚城诸如此类的地方。现在我国一些法官执法素质不高,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存在诸多问题的一个重要原故。 (三) 对律师执业规范体系不完备、不健全 总体上来讲,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立法,是一个循序渐近的过程。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前前后后经历了近三十年时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律师制度得以恢复。1980年8月份我国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全文4章21条,构成了我国律师制度的整体,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分别于1981年和1986年先后发出了《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及《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补充规定》。为了进一步健全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1996年第1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人和国律师法》,这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进入了一个更新的阶段。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比过去更加健全、成熟,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纵观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立法,发现该规范体系存在不少的缺陷和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比如与《律师法》配套实施的《律师资格考试办法》第五条将“品行良好”作为报名条件之一,这说明国家从一开始已将考生的道德水准作为进入律师行业的门槛。但是,在该《办法》第七条关于报名应提交的证明中却没有要求考生提交品行状况证明,这使得“品行良好”的条件要求流于形式。同时在每年的律师资格考试中,关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考试内容的分值低且形式呆板,不能使考生在考前引起足够重视,也难以对其日后的执业形成深刻影响。这说明我国对律师的道德素质,从一开始就没有从严要求,让一些品行不正的人混进律师队伍,影响律师执业的神圣性,玷污律师队伍的纯洁性另外,我国没有针对律师业务广告宣传的专门立法,这方面的规定散见于一些关于律师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和规章中。如《律师法》第24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低毁其他律师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司法部1995年发布的《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若千规定》第4条列举了8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第一种是:“通过招聘启事,律师事务所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或其他方式对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第二种是:“在律师名片上印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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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拉米苏丫头

毒品犯罪特征及侦查策略  上世纪80年代毒品犯罪在我国死灰复燃后,各地禁毒专业队伍作为新的警种随毒情形势需要应运而生。随着缉毒斗争的逐步深入,毒品案件侦查的策略研究和理论化显得越来越重要。在禁毒司法实践中,笔者感到,研究毒品案件的侦查策略和方法,必须首先以毒品犯罪的特殊规律为切入点。  一、毒品犯罪的特征  贩毒犯罪活动是目前毒品犯罪的主要行为方式,属刑事犯罪的范畴,但与一般刑事犯罪相比,又具有其独特性,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被害人的不特定性。毒品对人体乃至社会都有极大危害,这也是我国刑法将毒品犯罪列入严重刑事犯罪的原因。但对毒品交易而言,危害的对象却不是直接的、特定的人,而是潜在的。毒品买卖行为双方在明知犯罪的前提下,秘密地自愿交易,没有一般刑事犯罪意义上的被害人。因此,毒品案件一般没有目击证人和报案人。即使有些案件是经群众举报侦破的,但群众也只能提供某些可疑情况,不能提供直接证据,这与普通刑事案件有质的区别。  危害的滞后性。一般刑事犯罪的危害是即时的,而毒品犯罪首先是跨地区将毒品大宗贩运至某地区,经批发、分销,最后零包卖到吸毒人手中。从这个意义讲,一般刑事犯罪的危害是“现在时”,而毒品犯罪的危害是“将来时”。种毒犯罪、制毒犯罪危害的滞后性就更为明显。  现场的模糊性。一般刑事案件的现场是明确的,现场会不同程度地留下某些可证实犯罪行为的证据,如血迹、指纹、脚印、毛发及其它痕迹等。贩毒犯罪的行为形式一般为“贩运”、“携带”、“交易”,是随毒品的流动和分散来实现的,没有特定有意义的现场,一般也不会留下痕迹,这就决定了毒品案件的“取证难”。  行为方式的隐蔽性。一般的刑事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法律制裁,其行为也可能是隐蔽的,如预谋杀人、盗窃、抢劫等,但其行为方式的违法性却是显而易见的。而毒品犯罪不同,它是通过毒品买卖赚取巨额差价实现的。随着打击力度加大、刑罚加重,贩毒人员利用现代交通、通讯工具、科技手段,又采取了钱货分付、人货分离、临时改变交易地点、汇款付账、地下钱庄洗钱等多种逃避打击的方法,其行为方式的隐蔽性更为突出。  二、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策略  毒品犯罪的特征决定了毒品案件侦查具有与一般刑事案件侦查相区别的特殊性。  侦查的主动性。一般刑事案件侦查,是在犯罪行为或危害结果发生后,公安机关接到报案,经立案后,随即开展侦查活动。侦查活动相对于犯罪活动而言是“过去时”,是被动的。而毒品案件一般没有特定的投案人、被害人,大多是从获取有关情报、线索开始侦查活动的,即侦查的起点是情报。侦查的目的是追踪即将实施的犯罪行为,并设法抓捕嫌疑人制止危害结果的发生。相对于犯罪活动而言,这种侦查是“现在进行时”。也就是说,毒品案件的发现和侦查一般是由公安机关主动进行的。  侦查效益的双重性。侦查效益是指通过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所达到的社会效益。一般犯罪侦查都具有打击和预防双重效益,但并不是每一种犯罪都会不断地继续和重复,所以其预防作用具有突然性。而毒品犯罪具有流程性和周期性特点,毒品的种植、生产、制造、运输、贩卖具有连续性,只要毒品或犯罪人没有打掉,必将导致犯罪不断进行和延续,直至引发吸毒并催生其它违法犯罪。因此,及时侦破毒品案件,抓获嫌疑人,及时收缴毒品,具有直接预防后续犯罪作用。其打击和预防的双重作用较其他案件侦查更为突出。  破获案件的时机性。毒品案件侦查中破案的适时性(时机性)是指正确把握破案时机,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扩大战果,争取一网打尽。由于毒品犯罪具有流程性、周期性、连续性特点,犯罪环节多,一案能否将嫌疑人和大宗毒品全部收入网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要尽量在毒品分销前收网,否则一旦毒品分销进入零包贩卖状态,就很难控制,会从多途径很快落到吸毒者手中,形成现实危害。  缉毒侦查的协作性。毒品案件的流程性、周期性以及跨国、跨区域的犯罪特点,决定了毒品犯罪侦查必须充分依靠协作。缉毒协作的范围十分广泛,实践中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地区间协作,包括跨国的国际侦查协作和国内跨地区协作。二是职能部门间协作,包括公安、海关、边防以及铁路、交通、林业、民航、药监、卫生、邮政等部门的协作。三是公安机关内部各警种的协作。侦查协作是情报交流、融合与传递的有力支撑,是缉毒侦查的最有效手段。  诱惑侦查的合法性。毒品案件没有目击证人,没有可取证的现场,无法用因果关系排查和进行“同一认定”,实践中最有效的侦破方法就是“控制下交付”。“控制下交付”在英美法系国家称为“诱惑侦查”或“警察圈套”。一般是指侦查机关在初步掌握一定的犯罪线索后,为获取充分的犯罪证据,派侦查员与犯罪嫌疑人联系,在用谋略促使犯罪嫌疑人在特定的环境、条件下交易时,对其实施抓捕,达到人赃并获的目的。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允许采用这种侦查手段,但仅限于侦破走私、贩毒、贩卖军火等“无被害人犯罪”案件,且都对其合法性加以严格限制。因此,笔者认为,侦破毒品案件中,合法的“控制下交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犯罪嫌疑人的贩毒犯罪意图必须是自发的,即携有毒品,准备脱手并正在积极寻找买主,而非被诱发产生的,否则就是引诱犯罪。换言之,“假买”的前提必须是对方主动要卖。第二,“控制下交付”的执行者必须是公安机关禁毒部门。第三,“控制下交付”只能“假买”,不能拿毒品进行“假卖”,否则无异于贩毒。掌握上述原则,是保证运用“控制下交付”方法有效获取毒品犯罪证据的前提。(陈鑫 谢安业)  问题与对策�  目前在惩治毒品犯罪的司法实践中,仍感到有关法律相对滞后,惩治手段还不够有力,难以有效遏制毒品犯罪蔓延。一是惩罚力度仍不够严厉。刑法规定,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司法实践中,一些毒贩往往采用多次分散销售的办法,案发时,查获的大多数量较少,法律对贩卖毒品1克以下的量刑一般都较轻,有的仅处拘役,起不到震慑作用。如新疆无业人员伊明日因贩毒判处拘役6个月,释放后仅15天,其又因重新贩毒被抓获。二是对毒品犯罪的管辖缺乏灵活性。毒品犯罪分子为逃避打击,往往采用在闹市接洽,跨区域交货的手法。《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给查处工作带来了难度。三是对一些涉毒犯罪的定罪处罚尚未形成共识,司法实践中对有些行为如何定性尚有分歧。如犯罪嫌疑人运输毒品进行贩卖的,是定运输还是定贩卖?以贩养吸,购入毒品已部分贩出,部分吸食,尚存持有的部分定贩卖还是定持有?对有多名同案犯供述,且有“上下家”印证。但毒品已灭失的如何处理等,亟待尽快形成共识,以更有效地打击毒品犯罪。针对上述问题,我认为应当采取以下对策:�  堵截毒源,摧毁贩毒组织。从目前毒品流入上海市的运输渠道看,空中、海上、铁路、公路均有,而大宗成批毒品主要来自公路、铁路。近年来,铁路公安部门查处较为严密有力,上下火车及途中均有检查,据统计,1998年至1999年8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批捕涉毒犯罪嫌疑人253人,占同期该类犯罪嫌疑人总数的8%;公路运输查堵力量相对较为薄弱。由于进入市区的道路多,且车流量大,不易查堵。一些毒贩雇佣他人采用汽车夹带方法将大量毒品千里运输来沪,有的甚至将毒品放在驾驶室内,一路过关竟无人检查。为此,应加强公路缉毒队伍力量,在进入本市的陆路关口处,加强查处,特别是对毒情严重区域进入本市的车辆进行重点检查,防止毒品进入本市。公安部门除采用“割韭菜”式的打击方式外,还应选派精悍警力,深入毒贩内部,抓获背后操纵的毒枭,给贩毒集团以致命的打击。�  积极开展专项打击,坚决消灭地下交易市场。对毒品犯罪活动应积极开展全市性的专项打击斗争,适时集中公诉、公判一批涉毒犯罪分子,以震慑罪犯;对有形成地下交易市场趋势的地区,要采取各种强有力措施,把毒品地下交易市场消灭在萌芽状态。�  公、检、法三家在缉毒工作的执法问题中,要统一思想认识,尤其是在管辖和证据的采集等方面能统一协调,并定期通报情况,使侦查、批捕、起诉、审判渠道保持畅通,做到快侦、快捕、快诉、快判,对涉毒犯罪始终保持严打状态。�  加强禁毒宣传力度,消灭宣传工作的死角。司法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禁毒法制宣传,特别是大、中、小学的校园宣传尚有盲区;居民小区、城乡结合部、娱乐场所等宣传工作不到位,尚留有死角;外来人员及低层次的无业人员宣传工作有空白点,应强化禁毒宣传教育工作,要努力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多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的禁毒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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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趣小鱼

时光如梭,岁月如流,六年的小学生活眨眼就要过去了。而今,我即将毕业。在这即将离开母校的时刻,我心中充满了留恋之情。 再回首,母校的一草一木是那样熟悉;再回首,母校的一砖一瓦是那样亲切。 忘不了,敬爱的老师!忘不了,您那谆谆的教诲,忘不了,您那亲切的目光。从认字学数到能写会算,您为我们操了多少心,流了多少汗。陈老师,您还记得吗?有一次,在评选“三好生”时,我落选了。放学的路上,我撅起小嘴巴,眼泪在眼眶里打转转。您见了,说:“怎么了,小婷?看,嘴巴上能挂油瓶了!”可我还在赌气,不理您。您温和地摸了摸我的头,心平气和地对我说:“是不是因为没选上‘三好生’而生气呀?”我没有说话,泪水像断了线的珠子滚落下来。您掏出手帕,为我擦去腮边的泪水,和蔼地说:“小婷,你仔细想一想,我们来学校的最终目的是什么呢?是不是仅仅为了当选‘三好生’?你这次落选,说明你还有不足之处,不要灰心丧气,机会还是有的。”在你的亲切教导下,我的心胸豁然开朗,从此端正了学习态度,努力学习,终于在期末取得了优异的成绩。您说,我能忘记您的教诲吗? 忘不了,亲爱的同学!忘不了,我们朝夕相处的那些时光,在这六年中,我们度过了多少岁岁月月,经历过多少风风雨雨。我们曾经在知识的海洋中奋力拼搏,在平整的操场上尽情地玩耍。现在我们就要分手了,我的心中怎么能够平静呢? 忘不了,可爱的校园!您像一位温情的母亲,每天早晨,含情脉脉地望着我们走进校园。当您看到我们一个个在操场上龙腾虎跃,锻炼出健壮的体魄时,您向我们露出迷人的微笑。更难忘的是,我们在您温暖的怀抱中得到了知识的琼浆,智慧的力量,实用的才干,做人的道理。 再见了,敬爱的老师!再见了,亲爱的同学!再见了,哺育我六年的母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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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颖880804

观《禁毒片段》后感 今天,我观看了一部关于禁毒的片段,这部禁毒片段的内容,真让我为之惊讶。我国吸毒人数近三十八万人,青少年占了绝大多数。其中,死亡的近三十万人。因吸毒破坏公共设施,违反治安,整整占了70%。这是个多可怕的数字啊!而其中一个例子,让我深深地体会到毒品的危害性。 有个家庭的丈夫,原本是一位品质很好的人,他有一个孩子,而且家庭也很富裕,家里什么家用电器都有。但吸毒以后,他完全失去了理智,不但把家里值钱的东西拿出去变卖,换成毒品,而且自己断送了宝贵的生命,给妻子和儿子带来悲痛。看,一个孩子就这样没了自己的父亲。而当时,他家里只有一部黑白电视机。 看完了这部禁毒片,我受到了很大的教育。吸毒,可以让人失去生命,失去金钱,令家人带来心灵上的创伤,还破坏了社会治安。而青少年,是祖国未来的栋梁,如果没有了这一班青少年,谁来建设祖国?我们的国家可能又回到了贫穷落后、被人欺负的日子。 是谁夺走了他们的家园?是谁夺走了他们的生命?又是谁带给他们痛苦?那就是毒品!我们一定要抵制毒品、防止毒品、禁止毒品来危害我们的身心!让毒品这只魔鬼从中国的土地消失! 美丽的呻吟——观《禁毒》有感 艳阳高照,晴空万里,罂粟花扭动着青绿色的“腰枝”,张开光泽艳丽的花瓣,在阳光下随风舞蹈,楚楚动人。可是上天是多么的不公平,从来没有过人真正的欣赏过它:善良的人对它避而远之;正义的人将它杀之而后快;只有邪恶的人关注着它,可在那贪婪的目光背后,却酝酿着一个巨大的阴谋。这就是罂粟花可悲的命运,它每天都在痛苦的呻吟着,却没有人去倾听它的哭诉,更没有人会正义凛然的站出来,替它伸冤。 今天,老师带领我们观看了《禁毒》这部影片,这使我对毒品的危害和对新毒品的防范,有了进一步的认识。的确,毒品是那么的可怕、可恶、可恨!它就像个潘多拉盒子,释放出了所有邪恶的灵魂,却把所有的善良都留在了盒子里,毒品是所有罪恶的源泉!毒品,它是个骇人听闻的词汇,它使人们丧心病狂,尽干些损人害己的事情,甚至不惜拉着自己的亲朋好友一起踏上这条不归之路,通向罪恶的深渊;它用一把把沾满血腥味的钞票,把一个个原本善良的人送入了那一堵厚厚的墙和一扇坚实的铁窗之中;毒品在中国那肥沃的土地之上,肆虐的游荡着,吞噬着,它是一个真真正正与死神如影随形的魔鬼! 可是,这与罂粟花又有什么关系,它是无辜的,它比人类承受了更多的痛苦。它一边要忍着剧痛,眼睁睁地看着一个个犯罪分子用小刀残忍地割开它的身体,看着一缕缕白字的液体流出,他们疯子般的笑了,它却痛得死去活来,那可是它的“血液”呀;而另一边呢,罂粟花还要忍受着世人无情的唾骂,把自己贬得一无是处,恶贯满盈。它痛苦,它委屈,却不能为自己喊冤,只能默默的哭泣。它本身是善良的,在它身体中流动的“血液”,本来只是一种可以压抑痛苦的良药,只要不滥用,就什么事情都没有,它曾一度是医生手中的“好帮手”。如果不是那些可恶的人类贪心不足,取出它的汁水做成毒品,如果没有那些罪犯的丧尽天良,用毒品去危害他人,罂粟花会扣上这顶令人无地自容的“帽子”吗?它有着美丽的面庞,比起受人们宠爱的仙子百合、花王牡丹,它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它本来就应该是花中的女王,在它头上戴着的,应该是金灿灿的皇冠,在它耳畔萦绕的,应该是人们情不自禁的啧啧称赞! 啊!正义的人们,请竖起你们的耳朵,听听罂粟花美丽而痛苦的呻吟…… 拒绝毒品,珍爱生命 你说吸毒有什么好处呢?吸毒没好处吸毒不仅毁己、毁人、毁家庭还害亲、害友、害社会。吸过毒品的人都因无法忍受毒瘾来临时的痛苦与折磨。所以每当毒瘾来临时都用自尽的方式来解脱。读了《禁毒知识100问》后,我或益匪浅,同时也使我想起了当今的吸毒人员以及他们拥有一个怎样的家庭。 在我的身边曾经有过一位叔叔,他小时候特别聪明,每次考试都是名列前茅。他的妈妈和爸爸常常夸耀他说:“我的儿子学习成绩把吗优秀,长大后肯定是祖国的栋梁。”这位叔叔每次都会拍拍胸膛,自豪地回答:“我不仅是祖国的栋梁,而且我还要做到:遵法、守法、讲法。更要遵守的是远离毒品,功在当代,利在千秋。”但是,光说还不行,还要靠自己的行动来实现。 长大后,这位叔叔凭着自己的智慧和勤奋走上了发家致富的道路。娶了个年轻、漂亮的妻子,妻子为他生儿育女,把一家人养得白白胖胖的,但由于妻子无意间染上了毒品而连累了叔叔同他一起吸毒。 从此,夫妻俩整日沉迷在毒品的虚幻世界中。什么事都无心去做,家里值钱的东西不断换成了伤身体的毒品。由于夫妻俩吸毒太过瘾。所以,使得白白胖胖的夫妻俩骨瘦如柴,面呈菜色,像似很久很久都吃不上饭似的。 有一天,我出去逛街,经过他家门口,听到从屋里传来断断续续的声音,我把耳朵往门边凑近点儿听,听到夫妻俩吵架的声音,我很好奇,就用眼睛往里看,透过门缝,隐隐约约看到他们夫妻正在争抢一包用白纸包着的东西。我揉了揉眼睛仔细地看,这回,我清楚地看到他们夫妻俩浑身发抖,面无表情,手脚直抽筋,全身直冒冷汗。整个人缩成一团,脸上流露出来的是痛苦、是可怜的表情。那个样子真的很狼狈。接着 我又看到夫妻俩拿注射器把血与毒品浑在一起的东西注射进体内。注射完毕后,发抖停止了,手脚不抽筋了,脸上有表情了,冷汗不冒了,注射前与注射后的样子就像变了个人似的。卡们到那情景真使人心惊胆战,浑身起疙瘩。原本要出去逛街的我连忙回到家中。 这种害怕,使我久久不能忘怀。后来,听别人说那夫妻因吸毒而被判劳动教养。每当我想起那情景,就有一种超级害怕的感觉。 我从那件事中知道了:毒品是个超级大恶魔。毒品对人类的危害极大,它会捶残人的健康,使人百病缠身、骨瘦如柴,最后走向死亡。 作为二十一世纪的小学生,祖国未来建设的栋梁,我们一定要切记:生命是重要的,我们一定要远离毒品,不要让毒品侵蚀我们,不要让毒品毒害我们这一代以及整个社会。 珍惜生命,远离毒品 毒品,一个吞噬着个人生命与前途,抹杀了一个文明辉煌的邪魔。它正扇动着腐臭的翅膀,飞过那段惨痛的历史,来到你我身边,它摧残着人的身躯,荼毒着人的精神,毁灭着人活着的愿望。多少家庭妻离子散,多少青年的前途毁于一旦,然而现在,我们将不再沉默,请对毒魔说,不!。 常见的毒品有鸦片、海洛因、大麻等。毒品进入人体,危害极大。先是损害大脑、心脏功能,接着影响血液循环和呼吸系统,使身体日渐虚弱,甚至导致死亡。 许多人吸毒,起初只是抱着“好玩”的心态去“试一试”,其实,事情就坏在这“试一试”上。因为人一经吸毒,便难戒除,久了便上瘾。毒瘾发作时,轻的头晕呕吐,重的如万刀切肤、万蚁啃骨、万针穿心、痛苦万状,只想一死了之。这真是一时放纵,一生悔恨。 曾经有这样一个故事:一个男孩,正值花样年华,他有一个美满幸福的家庭,过着无忧无虑的生活。可是,有一天,他与一些“朋友”去歌舞厅跳舞,他的一个“朋友”给了他一些“糖丸”,叫他以后常来。他真的这样做了,渐渐地,他发现自己吸食了毒品,然而,太晚了。于是,自暴自弃的他再毒海里越陷越深。他没有钱,又不敢向父母要,就跟那些“朋友”到处偷,抢,在一次打群架时,他失手杀了人,被关进了少管所…… 这,就是一个仅14岁少年的悲惨经历。设想一下,如果不是毒品,他的未来本可以更美好,他或许能考上一个好高中,读一所好大学,找一份好工作,然而,现在他一无所有,他的未来因毒品而黑暗,他的前途因毒品而渺茫。毒魔,不仅折磨着他的肉体,更扭曲了他的灵魂,将他的前途毁于一旦 有些人也想戒毒,可沾染容易戒时难啊,大家都在电视里看过,只要毒瘾一来,如果没有在吸毒品,那种痛苦将生不如死,痛不欲生,多少意志坚强的人都忍受不了。我在各种禁毒宣传画上看到,甚至有的人用各种方法来分散注意力,有的用刀割自己的,有用头撞墙的,有把牙刷望鼻孔里塞的。。。 同学们,朋友们!吸毒代表“死亡之期”,让我们行动起来吧!杜绝毒品、远离毒品!不让“死亡之期”危害我们。吸毒是一场可怕的悲剧 今天,我在电影院里看了一场电影,名叫《纸飞机》。到现在,我还记忆犹新:父母离异后,何亮一直与妈妈住在一起。在五年级的主题班会上,何亮对大家说他的理想是当一名飞行员,此时他的妈妈却因毒瘾发作而丢掉了工作,出租了房子。何亮和妈妈搬进了一个未完工的工地里。终于,妈妈被送去强制戒毒了,何亮在再婚的爸爸家里受到了“妹妹”的排斥,他又回到了工地,一心等妈妈回来。对飞行充满向往的他来到戒毒所,在高高的围墙外射出一只只纸飞机,上面载着他对妈妈的爱;而对生活绝望的妈妈却选择了自杀……获救后,在亲情的牵引下,在儿子对她的爱中,妈妈又获得了新生,母子二人在大伙的帮助下重新开始了新的生活……我从本电影中深深地感受到了吸毒的害处,电影中的妈妈,因吸毒而发抖,因此丢掉了许多工作,而毒品的价格也很昂贵,吸了还会上瘾,这个能令多少人妻离子散、家破人亡啊!而且,吸了过多的毒以后人就会衰老,就会崩溃,大大的减少了人的寿命。虽然毒品有这么多危害,但人们还是去接触它:小桐的老姨曾因吸毒贩毒被劳教过,但是,这样一件事并没有给小桐太多警醒,他仍浑然不知这样的后果。经常看到“朋友”们吸毒后飘飘然样子的小桐,开始有些蠢蠢欲动了。“去年夏天,我没能忍住这种诱惑,开始了第一次吸毒。不知道为什么,我吸那东西后并没有找到他们所说的那种快感,但是,却也越来越离不开它了。我想过戒,但实在是忍受不了想吸时的那种痛苦,第一天是四肢无力、骨头酸痛,浑身燥热冒虚汗,第二天根本就下不来床了,就这样,我越陷越深了……我永远忘不了那时候,父母眼里流露出来的忧虑。他们没有打我,也没有骂我,而是想方设法帮我戒毒。出事前,爸爸还把我带到了外地戒毒,我却偷偷跑了回来。如果我听他的话,在外地好好戒毒,就不会弄成今天这样……”通过这部电影我明白了:吸毒除了危害自己,还会影响到别人,给社会带来麻烦。吸毒需要许多钱,吸毒时间长后,会使自己家没钱,而去杀人偷钱做出意想不到的事情,给社会带来危害。而且吸毒时间长了,戒也戒不了,使头脑麻木,身体的免疫力会下降,外面的病毒进入身体,使身体得病浑身无力,到那时候后悔也来不及了。所以,我们要于己,于社会,于国家,一定要远离毒品,从我做起再见了母校时光如梭,岁月如流,小学的学习生活眨眼就过去了。今天,我即将毕业。在离开母校的时刻,我心中充满了留恋。 再回首,母校的一草一木是那样熟悉;再回首,母校的一砖一瓦是那样亲切。 忘不了,敬爱的老师!忘不了您那谆谆的教诲,忘不了您那亲切的目光。从认字学数到能写会算,您为我们操了多少心,流了多少汗。周老师,您还记得吗?有一次,在评选“三好学生”时,我落选了。放学的路上,我撅起小嘴巴,眼泪在眼眶里打转转。您见了,把我叫回办公室,风趣地对我说:“怎么了,俊彬,看,嘴巴上都能挂油瓶了!”我还在赌气不理您,可您并不生气,反而温和地摸了摸我的头,心平气和地对我说,“是不是因为没选上‘三好’而生气呀?”我没有说话,泪水像断了线的珠子滚落下来。您掏出手帕,为我擦去腮边的泪水,和蔼地说,“俊彬,你仔细想一想,我们来学校的最终目的是什么呢?是不是仅仅为了当上‘三好学生’呀?你这次落选,说明你还有不足之处。只要努力,‘三好学生’的称号还是会落到你头上的;不要灰心丧气,机会还是有的。”在您的亲切教导下,我的心胸豁然开朗,从此端正了学习态度,取得了优异的成绩。您说,我能忘记您对我的教诲吗? 忘不了,亲爱的同学!忘不了我们朝夕相处的那些时光,忘不了我们之间那一段浓厚的友谊。在这六年中,我们度过了多么美好的岁月,经历了多少风风雨雨。我们曾经在知识的海洋中奋力拼搏,在平整的操场上尽情地玩耍。可是,六年时间眨眼过去,我们就要分手了,我的心中怎么能够平静呢?那一回,我身体不舒服,上课呕吐起来。是同学们向我伸出了友谊之手,你们有的给我捶背,有的给我擦洗,有的给我打水,放学后又把我送回家。当妈妈拿出大苹果招待你们的时候,你们只说声“谢谢”,就一溜烟跑了。啊,多好的同学啊!你们说,我们之间这种亲如手足的同窗情谊,我能忘记吗? 忘不了,可爱的校园!忘不了您那充满活力的英姿。您像一位温情的母亲,用甘甜的乳汁哺育着我们,让我们茁壮成长。每天早晨,您含情脉脉地望着我们走进校园。当您看到我们一个个在操场上龙腾虎跃,锻炼出健壮的体魄时,您向我们露出迷人的微笑。更难忘的是,我们在您温暖的怀抱中得到了知识的琼浆、智慧的力量、实用的才干、做人的道理。在您的怀抱中,培养出多少国家的有用人才。其中,有运动健将,有著名歌星,还有多少未来的科学家、艺术家、工程师……您说,我能不为您感到骄傲和自豪吗?我能忍心离开吗? 再见了,敬爱的老师!再见了,亲爱的同学!再见了,哺育我六年的母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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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论律师职业道德的非和谐因素及其对策 摘 要:律师作为一个行业,其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但当前我国律师的职业道德存在很多非和谐因素。欲促进律师职业道德的和谐,我国必须完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强化律师内部管理监督作用以及建立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 关键词:职业道德 律师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弱化 律师职业是近现代法治文明的产物。毋庸置疑,在现代法治社会的舞台上,律师必然是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在构建我国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人们将更加关注律师,因为这一职业角色的兴衰和荣辱将直接关系到公民的权利和国家的法治,关系到广大公民正当的权利诉求能否得以实现,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现。基于此,强调律师的职业道德就尤为显得重要了。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界定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涵义 在探讨律师职业道德涵义之前,有必要研究一下职业道德的涵义。所谓职业道德是指各行各业在自己的业务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的总和。不同职业有各自不同的职业道德,正如恩格斯所说:“实际上,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①]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社会职业中的特殊体现。职业道德与一般的社会道德相比,有明显的职业规范性。这些职业规范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并不断的纳新除旧,形成若干条“戒律”,成为从事这一职业的人们从事有关业务活动所遵循的规则或纪律。职业道德的另一特征,是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与本职业的本质属性有密切联系,体现了从事职业所必须遵循的一些规律。律师作为一个行业,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形成了本行业的职业道德(有的国家将律师职业道德又称为律师执业行为操守),称之为律师职业道德。具体的讲,它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它是律师政治素质、理想信念、思想品质、纪律作风、情操气质和风度的综合反映。 (二)律师职业道德的特征 1、律师职业道德具有阶级性。在有阶级的社会里,道德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恩格斯曾经说过:“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②]道德是建立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使人们生活在正常、健全的社会环境中最必须、最有效的手段统治阶级要维护自己的统治秩序,除了靠法律调节以外,还有不可缺少的手段——道德调节,这两者的共同作用,使一个国家的秩序得以良性运行。在一个国家里,有统治阶级的道德,也有被统治阶级道德,但占主导地位的是统治阶级道德,统治阶级按照他们的意志来要求被统治阶级,来保证本阶级的利益的实现。就律师职业道德来讲,其阶级性更为明显。步入21世纪的中国,将迎来法治时代的春天,而律师则是法治的使者,是法制的守护者。维护法律的正义与尊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是律师的神圣职责作为一名律师必须竭尽忠诚的对国家负责、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作为一名律师应当敢于爱恨情仇,敢于同贪官污吏作斗争,敢于同人民的敌人作斗争。《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明确了制定目的是“……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国家法制建设,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责任和使命……”从以上看出,律师职业道德的阶级性,是非常明显的。 2、律师职业道德具有职业性。律师职业道德有明显的职业属性,它只为律师这个职业群体所遵守,并且只有律师把它作为自己的一种本行业的公德加以遵守。律师职业道德的制定或形成是以社会公德为基础,以律师的职业性质和职务活动的特点为根据,以律师的职业行为为调整对象。律师职业道德的适用范围是特定的,只对从事律师职业的人产生约束力。 3、律师职业道德具有继承性。任何事物都是相互联系的,不同时代的社会经济形态之间不是截然分开的,与之相适应具有相对稳定性质的道德意识也就会具有一定的连续继承性律师职业道德作为一种社会道德意识,继承性是非常明显的。比如律师职业道德内容之一“忠于法律和事实”,在我国古代就有之。不过,在我国清朝之前,没有律师的称呼,那时叫“讼师”。作为“讼师”如不忠于法律和事实,将会受到严惩。如《唐律疏议·斗颂》规定,“诸如人作词赚,加增其状(将罪情夸大),不如所告者(与事实不符)答十五,若加增罪重,减诬告一等(按诬告罪减一等)。”[③]唐、宋、明、清都有类似规定。到现在,我国律师职业道德更加强调这一点。如《律师法》第3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如果律师歪曲事实,为当事人伪造证据,将负刑事责任。从以上可以看出,律师职业道德,是对以往历史上遗留下的道德思想资料进行批判的吸收,把其中尚有生命力的道德观念范畴等用来不断地丰富自己职业道德内容的。 二、律师职业道德的非和谐因素 (一)“拜金主义”思潮的影响 拜金主义是商品拜物教的变种。在发展市场化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价值是依靠货币这一特殊商品作纽带,通过市场而实现的。货币在社会生活中的功能和作用的提高,必然会引起相当一部分社会成员崇拜金钱,向往金钱,“一切向钱看”的拜金主义思想。当前为数不少的律师“唯钱是图”,甚至还有些律师为了赚钱,不惜以身试法,利用律师的便利条件,为当事人通风报信,向法庭提供虚假的证据,引诱当事人规避法律。因而,我国的一些律师职业道德低下,拜金主义思潮的影响是一个重要原因。 (二)社会不良风气的作用 由于种种原因,我们的党风和社会风气曾一度恶化,虽然党和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努力纠正,但并未得到根本好转,不正之风仍然在各地区各部门盛行。“拉关系”“走后门”“请客送礼”“党政干部经商”“吃回扣”等不良风气相继出现。我国一些意志不坚的司法工作人员在这种不正之风的熏染之下,其心理失去平衡,产生一种从众心理,为适应社会不正之风的现状而改变了自己信念和行动,忘记了党和人民赋予了自己的神圣职责,迷失了正确的政治方向,反而认识了手中权力的力量,致使手中的权力发生了病变,成了谋取私利的手段。有些法官、检察官直接或间接的启发当事人,要想胜诉,你必须给我“意思意思”一下。因而很多律师深谙此道,在出庭前,频频和法官相约在宾馆、夜总会、酒楼、洗脚城诸如此类的地方。现在我国一些法官执法素质不高,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存在诸多问题的一个重要原故。 (三) 对律师执业规范体系不完备、不健全 总体上来讲,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立法,是一个循序渐近的过程。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前前后后经历了近三十年时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律师制度得以恢复。1980年8月份我国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全文4章21条,构成了我国律师制度的整体,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分别于1981年和1986年先后发出了《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及《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补充规定》。为了进一步健全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1996年第1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人和国律师法》,这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进入了一个更新的阶段。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比过去更加健全、成熟,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纵观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立法,发现该规范体系存在不少的缺陷和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比如与《律师法》配套实施的《律师资格考试办法》第五条将“品行良好”作为报名条件之一,这说明国家从一开始已将考生的道德水准作为进入律师行业的门槛。但是,在该《办法》第七条关于报名应提交的证明中却没有要求考生提交品行状况证明,这使得“品行良好”的条件要求流于形式。同时在每年的律师资格考试中,关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考试内容的分值低且形式呆板,不能使考生在考前引起足够重视,也难以对其日后的执业形成深刻影响。这说明我国对律师的道德素质,从一开始就没有从严要求,让一些品行不正的人混进律师队伍,影响律师执业的神圣性,玷污律师队伍的纯洁性另外,我国没有针对律师业务广告宣传的专门立法,这方面的规定散见于一些关于律师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和规章中。如《律师法》第24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低毁其他律师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司法部1995年发布的《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若千规定》第4条列举了8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第一种是:“通过招聘启事,律师事务所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或其他方式对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第二种是:“在律师名片上印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和其他头衔”。这两条规定均可看作是对律师广告宣传的限制。此外,作为我国律师的行业管理规章,1900 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37条第3款规定:律师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招揽业务,排斥同行”。稍加分析,我们就可发现上述规定存在下面几个问题:一是没有对律师业务广告宜传作出明确、肯定的规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律师业务广告宣传具有必然性,我国立法对此采取回避态度,这种做法欠妥。二是上述规定在内容上缺乏完备性。由于立法者的回避态度,使有关规定仅仅局限在对某些特定的不当广告行为的禁止上,而没有形成对一般的律师业务广告行为进行规制的完整体系。如在广告的内容方式、审批、非法广告的惩戒等方面均缺少明确、具体的规范。三是某些条文存在明显的不妥之处。比如,一切“不符合实际的宣传”都是应该禁止的不正当行为。但司法部的规定都单把“招聘启事”“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列举出来,是因为这几种方式更具普遍性,还是危害更大呢?显然都不是,相比较而言,通过媒介的广告宜传更为普遍,引响也更大,但该条款对此却避而不谈等等不容赘述。还有其它一些规范存在很多漏洞,比如对律师惩罚规定过于原则、笼统、不易操作等等。 由此可见 ,对律师行为规范体系不完备,也是我国一些律师的职业道德水准下降的重要原因。 三、促进律师职业道德和谐的基本对策 (一) 完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存在很多问题,需要完善。如果不完善的话,会大大影响我国律师执业道德素质的提高。具体说来我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法律规范存在下列一些问题: 1、把为无能力交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作为律师的义务,那么律师心理不平衡,市场经济体制下,如果尽接一些法律援助案,自己的生活保障问题谁来解决?这又不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法律帮助。有些律师便问:律师为无能力缴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那么国家应当为他们承担什么责任呢?所以,笔者建议,在市场体制下,应当建立法律援助基金制度,鼓励广大律师多办法律援助案。特别是对于那些在办理这类案件过程中,兢兢业业,不求回报的律师,要给予高度的表扬和适当的物质奖励,给其他律师树立榜样。促进整个律师业职业道德的进步与发展。 2、我国《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不得向上述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行贿,也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这条规范不完备。一是“礼”一词有点用词不妥。我国新华字典将礼解释为三种含义:①由一定的社会道德观念和风俗习惯形成的为大家共同遵行的仪节。②表示尊敬的态度或动作。③礼物,用来表示庆贺或敬意向法官等司法人员送礼物是礼节性的行为,表示庆贺之类,似无违法和道德原则,反而符合我国礼仪之邦的道德规则,再加上该规范当中请客送礼和行贿是不是有点重复之嫌?规范中的“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这一规定也有缺憾。影响执法部门和人员的不正当手段难道只有行贿一种吗?远不止,比如律师暗示当事人走后门,走关系等即是所以规范不完备,有些律师便就对自己的约束不严,开始走歪门邪道,律师职业道德水准下降。 3、在律师业务收费方面,尽管中国已有这方面规定,但缺乏职业特色,以致在实践中很难起规范作用。我国律师收费制度存在问题:一是收费标准不合理。比如统一定价收费,将不同能力和律师收费标准限制在同一水平线上,无法体现“优质优价”公平原则,影响了律师的服务质量。二是收费标准过低,西方国家律师收费比较高。所以他们在办案之时全力以赴,尽心尽力。我国收费比较低,影响了律师办案的积极性。所以应予以改律师收费制度,要尽快制定合理的收费制度,提高律师的积极性,更好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二)改革律师管理体制,强化律师内部管理监督作用 我国对律师的管理监督模式仍就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那一套。目前,虽然我国建立了律师协会,确立了律师协会对律师进行管理的制度,但从各地的做法看,律师协会大多设在司法行政部门之下,直接隶属司法行政部门,其领导主要由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兼任,律师的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实际上是“两块牌子,一班人马”。这种管理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 作为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在当时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但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各方面的巨大发展,市场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这种对律师的管理体制不再适应现时的要求。因而必须建立适应形势需要的律师管理体制,要冲破政府直接控制律师工作的传统管理模式,切实发挥律师协会的管理、监督作用。然而律师协会要真正能履行这一职责,必须赋予律师协会一定的权限。但令人感到遗憾的是,我国的法律并未赋予律师协会在律师管理方面实质性权力。按照《律师法》第4条的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工作的管理体现在“监督”和“指导”这两个方面,这与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提出的“宏观管理”是吻合的。“监督”“指加强制度建设,全国的地方律师协会,要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让协会会员自觉的遵照执行。对于遵守比较好的律师,大家都赞扬他,通过道德评价这个杠杆转化成为律师的内心品质,逐渐提高律师业道德素质的整体水平。 (三) 建立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 对律师执业行为要进行强有力的外部监督给律师以外在的力量,让律师在执业中更好的约束自己。所谓外部监督体系指的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对律师的各种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所构成的多层次的系统或网络。目前,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体系还没有形成。笔者认为,在市场体制的新形势下,应当尽快建立起对律师执业行为的外部监督体系,该体系所包括如下四大系统:国家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当事人监督。 1、国家机关应当对律师执业行为监督。国家机关监督,具体又分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对法的实施活动的监督,具体来说,主要包括对实施《律师法》等规范律师行为的法律制度的活动监督,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律师法》活动监督,并监督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律师遵守《宪法》《律师法》的情况。权力机关对《律师法》的实施活动的监督,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现行的律师制度得到真正的贯彻执行,从而推动我国法制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的历程。一旦发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要及时的处理。而且要采取相应措施,防患于未然。时常应组织各种形式的活动,对律师进行道德规范教育,更好的督促律师自觉遵守律业的道德规范三是司法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如果发现律师在执业中有严重违法行为,触犯国家刑律,应当及时立案、审判,绝不手软,以树立社会正气。 2、社会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主要是指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话等新闻媒介,将律师在执业过程不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和违法现象公之于众。这种监督具有反映快、影响广、震动大的特点。这种监督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促进律师遵守道德规范却起着有力的作用。这种监督体系的存在,让律师就有了更强的约束力。如果在执业中职业道德差或有违法行为,报纸、电台一曝光,那么律师形象无疑会大打折扣,这就损害了自己在律师路上的发展前景。一个品德好的律师,一个极有“口碑”的律师,才能赢得社会各界的尊重,其业务的发展才会拥有广大的空间。要想使律师在执业中遵守道德规范,还需要人民群众的监督。人民群众有对律师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利。人民群众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对律师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当某律师有向司法人员或行政领导行贿行为时,可向国家机关的信访机关写信或面谈;也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设立的举报中心举报;或者直接向司法机关和有关机关控告等。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有力的,这样就督促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自觉遵守律师业的道德规范。 3、当事人的监督。笔者认为应建立当事人监督体系。当事人对律师的执业活动最为了解。如果律师在执业中有向司法人员行贿之行为,当事人可以举报;如果律师乱收费用,当事人可以投诉;如律师在案件的代理过程中有伪造证据行为,当事人可以向司法机关控告。但当事人是否愿意承担监督的责任,是我国有关部门应予以考虑的。笔者建议,国家设立一项奖励基金制度。当事人对律师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加以检举、揭发,可以给予奖励;或者国家免除应承担的有关诉讼费用,甚至可以代为交付聘请律师所需费用。这样就可以大大提高当事人监督的积极性,这就更好的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 总之 ,只有对律师建立比较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才能更好的约束律师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业道德水平的整体提高。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36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34页。 [③]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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