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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jiefo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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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熊奶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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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主体是指掌握企业管理权力,承担管理责任,决定管理方向和进程的有关组织和人员。管理者和管理机构是管理主体的两个有机组成。管理主体的特点:1、管理主体的阶层性  管理主体的阶层性指的是作为管理者在组织管理中的层次位置。一般而言,人们可以把一个组织内的管理者(或管理机构)分为高层管理、中层管理和基层管理三个层次。低一层的管理者既是管理活动的主体,实际上又是更高一层管理主体的管理对象。2、管理主体的部门性  在一个组织中,基层和中层的管理者又有其不同的分属领域,对于不同管理部门的管理者来说,从整体着眼,从本职着手是很重要的。3、管理主体的全员性  从更宽泛的视角来理解管理主体,组织中的每个成员都是他本职工作岗位和领域中的管理主体。各级管理者如何发挥全体成员的工作自主性和积极性,是管理实施的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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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法》的几个问题积极的国籍冲突和消极的国籍冲突有什么实质性区别?可以举个例子来说明么?政治避难的主体是不是包括难民?罪行待定原则是什么?再引渡的限制有哪些?国际法中关于领土取得方式之一的时效有无具体时间限定?海洋法中港口国对外商船在其港口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具有当然的刑事管辖权。请问当然的刑事管辖权具体指什么?历史性海湾是什么实质来划分的?领馆和使馆的区别是什么?二者如何区分?麻烦懂的人帮忙回答一下。呵呵。这些都是我是我现在弄不太明白的地方。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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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比较简单)重点难点:主要注意常识性的东西,主要的历史事件,有标志性的一些事件,本章出题以选择题为主。1外国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P40)○(注意时间、内容和特点)现代环境法产生于工业发达国家,大体经历了产生、发展、完善三个阶段一产生阶段时间:18世纪60年代~20世界初(公害发生时期,也是环境法的产生时期)内容:工业经济造成的环境污染是人类历史上出现的空前规模的人为的环境污染。1873、1880和1891年,英国伦敦三次发生因燃煤造成的毒雾事件,死亡上千人。同期在日本也发生了严重的公害事件,1873年日本爱知县别子铜山冶炼所因排放大量二氧化硫造成附近农业的严重损害,引起农民数次骚动。由于一些公害事件的发生,引起了公民的骚动,也震动了当时的执政者。在一些工业发展较去快的国家,开始制定防止大气污染和河流污染的单行法规。其中代表的有:1863英国颁布了《制碱业管理法》(1906年修订)、1876年英国颁布了《河流污染防治法》,禁止向河流排放污染物以保护水源、1913年英国《煤烟防治法》,其控制对象是制碱业以外各种向大气排放烟尘的污染源,是防止大气污染的早期的主要立法。日本1896年颁布了《矿业法》和《河川法》。“公害”一词最早就是在日本《河川法》里提出的。特点:西方国家早期的环境立法,主要针对当时的环境污染,即大气和水的污染,防治范围比较狭窄;立法措施主要是限制性的规定或采用治理技术,较少涉及国家对环境的管理。二发展阶段(注意这一时期立法特点)P41时间:20世纪初~20世纪60年代这一时期是西方工业化国家公害发展和泛滥的时期。这一时期的环境立法有两个重要特点:⑴制定了大量环境保护的专门法规,从数量上说,远远超过其他部门法。⑵除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外,又制定了一些新的环境法规,如噪声防治、固体废物处置、放射性物质、农药、有毒化学品的污染防治等,使环境法调整的对象和范围更加广泛。 三完备阶段(注意标志性的东西,立法特点)P43△时间:20世纪70年代~现在在“环境危机”深刻化、全球化的背景下,很多国家对环境实行更加全面、严格的管理。这一时期的环境立法有如下特点:△⑴为了提高国家对环境管理的地位,很多国家在宪法里增加了环境保护的内容,有的国家把环境保护视为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能。⑵60年代末和70年代初,不少国家制定了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⑶各国环境政策和环境立法的指导思想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发生了根本转变,采取了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政策和措施。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后各国把“可持续发展”作为基本的环境政策和立法指导思想。⑷把环境保护从污染防治扩大到整个自然环境的保护,加强自然资源与自然环境保护的立法。⑸法律“生态化”的观点在国家立法中受到重视并向其他部门法渗透。⑹环境立法的完备化和对环境保护这一社会关系的全面调整,使环境法从传统法律部门中分离出来,形成了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2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P44)我国古代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的产生最早可以追溯到古代殷商时期,在世界历史上可能是最早出现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的国家,但是我国现代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生比西方工业发达国家至少晚一个世纪。○P44一中国古代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早在公元前3世纪,杰出的先秦思想家荀况就在《王制》中指出,如果按照自然法则处理开发、利用、保护自然环境和资源的关系,就可以使自然资源永续利用。殷商时期有禁止在街道上倾倒生活垃圾的规定,而且视其为犯罪。西周时期颁布了《伐崇令》这是中国古代较早的保护水源、森林和动物的法令。极为严厉。(2000年出过题。)中国比较完备的封建法典《唐律》中设有“杂律”一章,更具体、更详细地对保护自然环境和生活环境作了规定。《明律》、《清律》,多沿唐律,也有类似保护环境的规定。二中华民国时期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时期从新中国成立~1973年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暂行条例》,是我国第一部矿产资源保护法规。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矿藏、水流、由法律规定为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第一次把重要自然资源和环境要素规定为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从所有权方面确立了全民所有的宪法原则。1956年颁布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这是我国第一个对防治工业污染作出规定的法规。1959年颁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规程》除规定了生活饮用水的水质标准外,还对水源选择和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作了规定。⑵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发展时期自1973年8月我国召开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至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止。这一阶段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发展过程为:①官厅水库及北京西郊污染情况的调查和国务院关于防治城市大气污染和水污染的批示的发布。②1973年国务院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把环境保护提上了国家管理的议事日程。③1974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沿海水域污染暂行规定》。这是我国第一个防治沿海水域污染的法规。④197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次对环境保护作了如下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为我国的环境保护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提供了宪法基础。⑤一系列环境标准的制定和颁布。⑶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初步完善时期自1978年党的十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国家的环境保护事业和法制建设也进入了一个蓬勃发展的时期并初步建立了完整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 ①197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这标志着我国环境保护工作进入了法治阶段,也标志着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体系开始建立。②为了解决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严重比例失调,1982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这是又一个环境保护的综合性法规,也是对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的补充和具体化。③至20世纪90年代,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发展十分迅速,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成为中国法制建设中最为活跃的一个领域。④为了加强环境的定量管理,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不断颁布了一批具有规范性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基础方法标准。⑤在其他一些部门法的立法中,也注意到了环境保护的特点和管理的需要,作了相应的有关规定。⑥目前我国正在准备制定一批新的环境保护单行法规。3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依据和标志○(P51)划分法律部门的基本依据是其是否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即所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领域。在国外,环境法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观点已为一般人所承认。在国内,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前几年认识尚不一致。更多人的主张在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已形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目前这种观点基本成为共识,其基本的依据和标志是: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有其所调整的明确的、特定的社会关系领域;⑵我国近年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发展很快,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已经形成。 4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必然性(P52)三点记住○⑴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世界上很多国家(包括我国在内)面临的严重社会问题,以致必须由国家来承担保护和管理的职能。⑵国家对环境的管理需要通过多各手段,其中特别重要的是法律手段。⑶环境与资源的整体性和环境保护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必须把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社会关系视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进行整体的、全面的保护和调整。 第四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体系各组成部分的地位和作用(重点) 1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概念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概念○P54我国的环境与环境保护法是以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定为基础,并由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的一系列单行法规和具有规范性的环境标准等所组成的完整的体系。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研究的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可能简答)⑴从实践意义上说,一个国家没有比较完备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是衡量该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制建设和环境管理水平的标志。⑵从理论意义上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是影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我国现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组成(注意)⑴宪法中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⑵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⑶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⑷环境标准;⑸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2 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P55)有的国家把公民有良好环境下生活的权利,即“环境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之一规定在宪法里。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础,是各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法依据。我国宪法对环境与资源保护作了一系列的规定。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这一规定是国家对于环境保护的总政策,说明了环境保护是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责。第9条第1款“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第10条第1、2款:“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这些规定,把自然资源和某些重要的环境要素宣布为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全民所有的公共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这就从所有权方面为自然资源的保护提供了保证。第9条第2款:“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自然资源。”第10条第5款规定:“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利用土地。”这些规定强调了对自然资源的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以防止因自然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导致环境破坏。第22条第2款对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也作了规定。第51条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权利。”该规定是对公民行使个人权利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的原则规定,其中当然也包括防止个人滥用权利而造成对环境的污染与破坏。宪法的上述各项规定,为我国的环境保护活动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提供了指导原则和立法依据。3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法◇性质和地位:(P56)◇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中,除宪法之外占有核心最高的地位。它是一种综合的实体法。这种立法常常成为一个国家的其他单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的立法依据,因此它是一个国家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基本法。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是1989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经修订后重新颁布的。作为一部综合性的基本法,它对环境保护的重要问题作了全面规定。其中八个主要规定◇⑴规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任务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⑵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对象是那些直接或间接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环境要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⑶规定了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应采用的基本原则和制度。⑷规定了保护自然环境的基本要求和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者的法律义务。⑸规定了防治环境污染的基本要求和相应的义务。⑹规定了中央和地方环境管理机构对环境监督管理的权限和任务。⑺规定了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有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⑻规定了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的颁布,对于促进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完备化,加强我国的环境管理,起了重要作用。3 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59)概念◇ 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是针对特定的保护对象,如某种环境要素或特定的环境社会关系到而进行专门调整的立法。地位◇ 它是以宪法和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为依据,又是宪法和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的具体化。因此,单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一般都比较具体详细,是进行环境管理、处理环境纠纷的直接依据。内容(客观题)◇分类○⑴土地利用规划法;(国土整治法,我国目前还没有颁布;农业区域规划法,尚未颁布;城市规划法,1989年颁布;村镇规划法,目前只有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村镇规划管理条例》)⑵环境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等。在污染防治法中,最重要的单行法规除了大气和水体的污染防治法之外,就是噪声的控制和固体废物的处理,198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1996年修订为《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1995年颁布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⑶自然保护法;⑷环境管理行政法等。 4环境标准(第九章有具体讲解)三类环境标准◇⑴环境质量标准;(开始于20世纪50年代。为控制工业集中地区出现的局部环境污染,首先制订了一些以保护人群健康为主的专业性环境质量标准。)⑵污染物排放标准;(我国第一个综合性的国家排放标准是1973年制定的《工业“三废”排放试行规定》,该标准对各类工业排放的气、液、渣三大类污染物分别规定了容许浓度和数量,对70年代我国的污染控制起了一定作用。)⑶基础标准和方法标准;(已经制订的监测方法标准和基础标准有200多项,是环境标准中数量最多的。截止1997年底,已颁布的环境保护国家标准361项,行业标准29项。其中环境质量标准11项,污染物排放标准79项,监测方法标准231项,标准样品标准29项,基础标准11项。)⑷样品标准(后增加的)。5其他部门法中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规范(P64了解)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有关规定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的有关规定⑷经济法中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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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管理也可称为海洋综合管理,是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履行的一项基本职责。它的核心内容包括:海域使用管理、海洋环境管理以及海洋权益管理,协调机制。海洋综合管理是海洋管理的高层次形态,是以国家的海洋整体利益为目标,通过发展战略、政策、规划、区划、立法、执法,以及行政监督等行为,对国家管辖海域的空间、资源、环境和权益,在统一管理与分部分级管理的体制下,实施统筹管理,以达到提高海洋开发利用的系统功效、海洋经济的协调发展、保护海洋环境和国家海洋权益的目的。 海洋综合管理是海洋管理范畴内的一种类型,它不仅具有管理的一般职能,而且具有其它海洋管理方式不具有的职能,它不是对海洋的某一局部区域或某一方面的具体内容的管理,而是立足全部海域和根本长远利益,对海洋整体、内容覆盖的统筹协调性质的高层次管理形式海洋综合管理侧重于全局、整体、宏观和公用条件的建立和实践。它不深入到具体的,比如行业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管理,其目标集中于国家在海洋整体上的系统功效和继续发展、持续海洋开发利用条件的创造,这是局部或行业管理难以达到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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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的熨斗

管理主体是指在管理活动中,承担和实施管理职能的人或组织。包括各级各类领导者、管理者和各种管理机构。广义指在社会领域中具有能动作用、执行团体职能、从事实践活动的人,包括整个系统的人、组织,以及阶级、政党等。其特征是具有主动性、目的性和创造性,处于主动的、主导的地位,对客体具有能动作用。与“管理客体”互为前提,互相依存,互相作用;在一定条件下,可互相转化。在管理实践中,管理主体基本上是由参加管理活动的人或人群组成的,这些人或人群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拥有相应的权威和责任,从事现实管理活动。在小生产时期,各级管理人员往往集决策、指挥、监督和控制等各项职能于一身,组织的管理主体常常是组织所有者,单个的管理主体人们称为管理者。但是,在现代化大生产中,由于组织规模大,它的管理并不是由一个管理者完成,而是由许多个人按一定功能组织起来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来管理整个组织,这样的管理主体人们称为管理系统。 从不同的角度,管理主体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从管理者的角度划分按管理者的职责(权力)划分,可以分为领导者和参谋人员。凡参加管理工作的人员都是管理者,但不都是领导者,领导者只是管理者中的一部分。领导者,是指在组织中拥有一定的职务和权力,肩负一定的责任,直接指挥下属,实现既定目标的人。人们平时所见的有董事会主席、首席执行官、总裁、总经理、厂长、部门经理、车间主任等这些都是领导者;而参谋人员是指在管理活动中从事协助领导者管理工作的人员,在军队中可以看到军事参谋、在企业中可以看到各种专家、智囊人员,在政府中可以看到辅助政府决策的顾问、学者等。这些参谋人员担负着大量的具体管理工作,过这些具体工作,帮助领导者更加有效的管理组织。参谋有个人参谋和专业参谋之分。个人参谋又可分为个人参谋助理和个人直线助理两类。个人参谋中,只限于辅佐上级的部分职能的人员叫个人参谋助理。个人参谋助理只是从事一些非经常性的工作,而且常以其上司的名义,执行其任务。一个私人的助理,对其上司的思想和行动,经常是熟悉的。个人直线助理,常以副经理等副职职衔出现,他们的工作主要是帮助经理人员策划全面的管理工作。只在专门领域进行辅佐的管理人员则称作专门参谋,如企业中的市场研究工业工程、劳资人事、技术质量和财务审计等部门。专门参谋人员应当具有所辅佐专门领域的知识、能力和技术。随着现代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参谋所起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领导者和参谋人员都从事管理工作,他们的差别在于,领导者对下级拥有直线权力,参谋人员只拥有建议权力,领导者对组织目标负有直接责任,而参谋人员一般不负有直接责任。按管理者在组织中所处的位置和层次,可以分为高层管理者、中层管理者和基层管理者。高层管理人员,他们处于组织的最高层,主要负责组织的战略规划,重大方针的决定。通常他们的头衔为公司董事会主席、首席执行官、总裁、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资深经理人员等。高层管理人员只对整个组织的所有者负责,并不关注于每一细小的工作和基层组织的活动,高层管理者最突出和最重要的职责是决策。在组织管理过程中,决策是整个管理工作的前提和关键,是其他管理职能的基础。管理者所处的企业规模越大,地位越高,决策的作用和影响也越大。中层管理人员,他们是直接负责或者协助管理基层管理人员及其工作的人,通常享有部门或办事处主任、科室主管、项目经理、地区经理、产品事业部经理或分公司经理等头衔。主要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或某一部门的工作,在组织中起承上启下的作用。在管理过程中,高层管理者的决策一旦做出,中层管理者就要对决策目标进一步展开和具体化,对整体目标进行分解、计算,根据要求的目标,做出计划,负责将高层管理者的决策化为行动。中层管理人员应具有综合协调能力,熟悉本职工作,善于激励下属。基层管理人员,亦称第一线管理者,他们处于作业人员之上的组织层次中,负责管理作业人员及其工作。在制造工厂中,基层管理者可能被称为工头、生产线组长或者工段长等,,这些人员一般都不脱产,多数人既是劳动者又是管理者。基层管理者的职责主要是负责分管基层部门的具体工作。他们执行中层管理者要求的任务,各自带领下属作业人员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所承担的作业任务。这些管理人员几乎天天接触其下属,这就要求他们善于处理人际关系,具有与人共事的能力和一定的业务能力。从管理系统的角度划分管理系统是一个完整的闭合负反馈控制系统。按管理系统在组织中所处的功能,可以分为决策系统、执行系统、监督系统和反馈系统。任何一个稍微复杂的管理活动,都是由决策系统制定方案,执行系统加以贯彻,并由监督系统监督执行,而反馈系统则将执行的情况反馈到决策系统。这样就构成了一个完整的闭合负反馈控制系统。对于每一个子系统,人们依然可以这样进行划分,直到人们完全把系统分析清楚为止。具体地说,管理系统运行的过程,一般是决策系统由依靠外部与内部输入的信息做出决策、下达指令,一方面下达给执行系统机构执行,另一方面下达给监督系统,对执行情况加以监督,然后,接受单位将执行情况传输到反馈系统对执行情况与指令要求加以比较,找出差距,提出建议并反馈到决策系统,最后,再由决策系统做出决策,发出新指令。这样便形成了管理系统的封闭回路。如果没有信息反馈,决策系统不能及时而准确地了解执行情况,防止和纠正偏差,就不能形成有效的管理。决策系统是管理系统的核心,是管理系统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决策系统由负有决策责任的领导者和参谋人员所组成,一般来说,一个大型企业的最高决策层是一个规模适当的决策集体,集中为完成其任务所需要的各种专家。决策系统的核心是拥有决策权的最高领导者,如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等。围绕这个核心,设立企业决策机构,承担企业决策核心交办的具体决策任务。企业决策机构根据大量的情报、信息,以及参谋系统提供的各种可供选择的方案,从全局出发,经过分析、比较,对企业的重大问题最后做出决定。决策方案确定以后,便进入方案实施、执行阶段。这一阶段由执行系统完成。执行系统其任务是负责执行决策系统的各项指令、方案的贯彻、落实,从事制定计划、组织人员和具体指导工作。执行系统执行指令要求坚决和不走样,否则最佳方案也难以达到最佳的效果。因此,执行机构要求精干、高效,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善于领会领导的意图和把握基层人员的心理。一个完善的管理系统还需要监督和反馈系统,从而使管理系统形成完整的闭合回路。特别是在复杂多变的情况下,监督和反馈系统更加重要。人们的认识不是一次完成的,正确的决策也不可能一次完成,领导部门经过慎重研究决策后,除了督促执行外,还要十分重视来自执行部门的反馈信息。监督和反馈系统是对组织活动实行监督和反馈的组织,它的职能是把决策执行情况和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决策系统,以便决策系统进行调整和修正,以保证管理实际活动及其成果与预期的目标相一致,从而有效地实现管理的目的。它根据决策系统的指令,对组织的活动进行监督,把决策指令执行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到决策中心,以便进行调整、修正和追踪,从而逐步逼近决策目标。监督和反馈系统是组织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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