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anshannek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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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判的本质是一个法律适用活动,法院既是当事人双方争议的最终裁判者,也是法律最终的适用者。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典型的体现了法院在法律适用中的角色和地位。‘透过法院在行政诉讼中适用法律这一渠道,我们可以观测到我国法律体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自1989年《行政诉讼法》公布施行以来,关于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专题研究比较少,目前只有在姜明安教授主编的《行政诉讼与行政执法的法律适用》一本专著,在各行政法学教材中占的地位及所占篇幅都相对不太重要,论述通常比较简单,甚至在一些行政诉讼的教材或著作里没有行政诉讼法律适用专章。在行政诉讼实践中关于宪法适用问题的争议比较多,主要有刘连泰的《我国宪法规范在审判中直接适用的实证分析与评述》,胡锦光的《中国宪法的司法适用性探讨》、《齐玉荃案与宪法的司法适用》,肖蔚云的《宪法是审判工作的根本律依据》,杨海坤、朱中一的《从行政诉讼走向宪法诉讼》等几十篇专题论文。关于规范性文件的研究也只有叶必丰、周佑勇的《行政规范研究》,崔卓兰、于立深的《行政规章研究》等专著。关于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和第五十三条,《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要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对于《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关于依据和参照适用,是引起理论界争议的焦点。目前在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里收藏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相关的论文仅有几篇。在论述上,只是一些介绍性的记述。而对于在行政诉讼实践中所面对的法律适用冲突的研究更是寥寥无几。
佳丽子伊
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其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进一步说,行政法是调整行政组织、职权,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以及对行使行政职权的监督等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1)行政管理关系。即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等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的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关系中的主要部分。行政主体的大量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大部分都是以行政相对人为对象实施的,从而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产生行政关系。(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即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所谓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授权,依法定方式和程序对行政职权行使者及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制监督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等。
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合法性原则有法律优先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
行政法的核心与理论模式作者:罗豪才行政法的核心是什么?对这个问题可能有不同的回答,也可能有不同的理论模式和研究方法和理论模式。一、传统行政法学以行政权为核心够建
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论文--社会公共行政与行政法 摘要:本文在政府公共行政与社会公共行政两分的框架下,讨论了社会公共行政与行政法的关系。首先,文章对行政法介入社会公共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