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可可同学
Tania慧慧
1995年《罪名辨析》(合著)获第一届安徽省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1997年《法学专业社会调查环节的改革与实践》项目获安徽省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2002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理论与实践》(主编)获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第十四届学术研讨会优秀论著二等奖,《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表象及其与犯罪人的角色转换》获优秀论文三等奖;2004年《从大学的开放性谈大学生犯罪与法制教育问题》,获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第十六届学术研讨会论文三等奖;2006年《加强社区平安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保障》一文获第三届全国青少年犯罪社区控制理论研讨会论文一等奖,安徽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第二届学术年会法学专场“和谐社会与法治保障”论坛二等奖;2002年被评为全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学术团体先进工作者;2003年被安徽大学评为优秀共产党员;2005年被安徽省法学会评为优秀学会工作者。 主要研究成果:一、著作类:《罪名辨析》(合著),浙江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理论与实践》(主编),安徽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探索与实践:安徽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理论研究》(主编),安徽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治安管理处罚法概论》(合著),安徽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二、论文类:[1]《惩治腐败必须加强法制》,载《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4/02;[2]《罪名的语法现象分析》,载《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5/02;[3]《关于宪法监督的比较与思考》,载《政法论坛》,1995/05;[4]《当前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的消极因素及其对策研究》,载《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06;[5]《减刑制度初探》,载《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2/01;[6]《本科教学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完善》,载《高等理科教育》,2002/04;[7]《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表象及其与犯罪人的角色转换》,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理论与实践》,安徽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8]《教学事故的责任追究与预防》,载《中国大学教学》,2003/03;[9]《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案件探讨》,载《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05;[10]《从大学的开放性谈大学生犯罪与法制教育问题》,载《青少年犯罪研究》,2004/06;[11]《加强本科教学工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综述》,载《高教领导参考》,2004/14;[12]《高智能犯罪研究》,载《法学》,2005/03;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法学文摘卡》2005/02摘要转载;[13]《学分制及其构成要素》,载《探索与实践:安徽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理论研究》,安徽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14]《试论犯罪的文化成因及防控》,载《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04;[15]《不当得利行为能否构成侵占罪》,载《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05;[16]《“九九情色论坛”案的犯罪学评析》,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5/05;[17]《契约伦理与当代中国权利立法》,载《法学家》,2005/06;[18]《以学分制改革为抓手,优化人才培养过程》,载《中国高等教育》,2005/10;[19]《现代教育理念下学分制管理模式的框架设计和运行研究》,载《高等理科教育》,2006/01;[20]《扑克牌通缉令引发的法律思考》,载《广州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06/02;[21]《对犯罪现象的理性认识》,载《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06/03;[22]《论犯罪欲抑制及其心理预防》,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05;[23]《加强社区平安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保障》,载《第三届全国青少年犯罪社区控制理论研讨会论文集》,2006年8月;[24]《文化冲突中的青少年亚文化群特征和成因探析》,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6/06;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青少年导刊》2007/02全文转载;[25]《留守儿童的权益保护及其法律对策研究》,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7/03;[26]《少年检察制度的阶段性构建与具体措施运用的探讨——结合暂缓起诉制度在少年检察中的试点》,载《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8/01;[27]《浅谈“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的组织与实施》,载《教育教学改革与教育创新探索》,安徽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28]《论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五大特点》,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8/01;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青少年导刊》2008/10全文转载;
穿风衣的猫2012
浅谈青少年犯罪这些青少年都是“享乐主义者”,“怕苦、怕累、多享受”是他们的宗旨。他们大多都没有什么理想,也不想有什么成就。如果有理想的话那就是“吃喝玩乐”。这种人和“寄生虫”没什么分别,只知道寄生在社会身上,从不对社会做什么贡献,吃玩度过自己的一生,这样的心理不值得推荐。(四)“偏激浮燥”心理个别进入青春发育期的女孩子,由于受家庭和外界环境的影响,好奇心强,求富心切,急不可耐。一旦自己的愿望不能实现,就情绪浮燥,感情冲动,丧失理智,就走向极端,不惜铤而走险。如“去年五月,某公安机关抓获一少女,不仅自己卖淫,而且还介绍容留他人卖淫”。像这样的一位生理进入发育期的女孩子,对“性”有无知感、探索感。脾气暴躁属于发育期综合症,某件事情,不达目的誓不罢休,对于能赚钱的行业,不识别它的好坏以及合法性,只要能赚钱就干,从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正确的性教育,可以使青少年树立科学、健康、进步和有益的性观念,提高他们在性问题上的辨别力、鉴赏力和选择力。在一个开放的社会里,我们不仅受自己传统文化的影响,而且必然收到外来文化的冲击,性的各种信息和思潮靠禁是禁不住的,不向青少年传授科学的性知识,非科学的东西就会影响他们”<3>。只有向青少年传授正确的性知识的教育,在一定程度上就会减少社会上的青少年“性”犯罪。(五)“法不责众”心理一些青少年认为“法不责众”,“法也不难治众”。中国这么大,违法犯罪经常出现,“混水摸鱼,被抓获的是少数”。在调查心理青少年犯罪中,就有80%明知违法,触犯了法律,但又普遍心存侥幸。有的甚至认为我不够法定年龄,即使进去了,我还是尽快出来,不相信,甚至认为不可能会绳之以法。如:阿亮与阿进均出生于1987年,2003年两人因涉嫌抢劫被逮捕。目前,两人分别被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和1年。听到判决,两人傻了,不是说未成年人犯罪不用负刑事责任吗?我国《刑法》的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她的家人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4>。根据刑法的规定这个案件中的两位少年已经犯了罪,犯罪以后认为自己不是成年人,不够刑事处罚年龄,这是明显的无知性,这是“法盲”的表现,他们能根本不知道法律是怎样规定的,也不学习法律,最终导致了受到法律的制裁,后悔也晚了。(六)对某种事物的“好奇”心理由于社会上的阅历浅,辨别事物是非的能力差,缺乏正确的、良性的、积极向上的诱导,好奇心驱使青少年去干某种事情,去体验某种享受。如:一位品学兼优的少女禾某,因好奇去吸毒,结果沦落到以卖淫换取毒资的地步。这个案例中的少女乔某,只是因为看到别人吸毒,心想,这是什么味呀?这种心理驱使她去尝试,结果上了瘾,不能自拔,毒品能消减人的意志,损坏人的机体,降低国民素质。“打击毒品,远离毒品”是每个青少年应该去认真做好的。(七)“贪慕虚荣”心理因贪慕虚荣而走向犯罪是近年来青少年犯罪最突出的。现在青少年受西方资本主义享乐观的深刻影响,认为自己这一代就应该吃好、穿好、玩好。处在这种负面的阴影下生活,青少年的身心在高消费的虚荣心的强烈驱使下就开始偷、抢、等等,利用各种手段满足自己的强烈愿望。(八)“盲从作案”心理青少年在心理和生理上都不成熟,有的就是跟在一起玩,从思想上根本不考虑这件事为什么要干,能干不能干,干了以后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这些后果严重不严重。这些严重的后果对自己有没有影响等等。如:一个少年抢劫、盗窃团伙,6人中有3人不满12岁,他们跟着一个16岁的“头目”在两年时间内疯狂作案几十起。当问他们“你们为什么去犯罪的”,他们都不约而同地说:“他(指头目)让我们干的”,这些青少年在他们的思维中就没有罪与非罪的界限,只知跟在后边瞎胡闹,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二、 青少年犯罪呈现的特点(一) 犯罪呈现“疯狂性”和“突发性”青少年时期正处于人生从幼稚走向成熟的时期。由于某些青少年在社会进化过程中没有形成健全的人格,往往容易走向歧途,由于年轻人逞强好胜,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中,常常带有很大程度的疯狂性。由于少年的犯罪动机往往比较简单,其目的单一,随意性强。一般来说,较少有预谋,没有经过事前的周密考虑和精心的策划,常常是受到某种因素的诱发和刺激,或一时的感情冲动而突然犯罪,这种突发性行为反映了青少年情感易冲动,不善于控制自己,有的仅仅是为了偷点钱去上网而杀人。(二) 组织结构的团伙性和犯罪结合的偶然性从组织结构看,一般都是临时纠合,时聚时散性的,而且这种组合往往是一拍既合,一哄而起的团伙性犯罪。这与有组织、有策划的团伙性犯罪有所区别。这种偶然性的纠合也往往随着一个犯罪活动的终结而自行解体。如:浙江校园暴力升级,学生组团买枪对抗黑社会。这个学校的学生为了对抗黑社会对他们正常的学校生活的干扰,组织了一个组织,并购买了一只猎枪来保护自己。他们弄的这个团伙是一种偶合性的临时纠合,而并非有组织、有策划的团伙,虽说他们能是偶合性的团伙,但他们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是非常大的,对于这样的团伙,学校要是发现一个及时解决一个,把他们都消灭在萌芽状态中。(三) 罪动机的单一性和犯罪目的的荒诞性青少年犯罪的动机往往是出于好胜猎奇,对照模仿,其目的往往是好奇、好玩或争强好胜。他们能的是模仿电视、电影中的某个镜头和情节,有的是同学或朋友之间所谓的争强好胜,显示自我的“天不怕,地不怕”而犯罪。有的出发点是为了偷钱,却造成了难以挽回的后果,这也可见青少年犯罪行为的严重盲目性和不计后果性。(四) 犯罪心理的报复性和犯罪心态和逆反性青少年虽年幼无知,但同样渴望人格上的独立和自主,能够获得平等的权利和尊重,不愿意管束,这种心理随年龄的增长有时会越来越强烈,特别是他们具有一些不良行为而被管教时,他们轻则对抗,重则予以报复。(五) 青少年违法犯罪呈现出“四高一低”的趋势即:青少年暴力犯罪比例偏高;14岁至18周岁年龄段强奸、抢劫犯罪比例偏高;18周岁至25周岁年龄段盗窃、抢劫犯罪比例偏高;农村青少年犯罪比例偏高及青少年违法犯罪年龄低,潜伏着巨大的社会危害性<5>。三、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人的发展是由本能的生物人向理智的社会人发展的过程,在相近似的环境中,青少年之所以比成年人更易于越轨,主要是身心发展及社会化程度的差异而所致。认为社会结构的失调势必导致一批低文化青少年的出现,这是青少年犯罪率高的社会原因。由于青少年认识能力低下,富于易感性的、冲动性的、自控力差的,在不良环境因素的影响下易于发生适应犯罪,据调查,青少年案犯家庭状况普遍偏差,且多为畸形。有的家庭父母不和;有的父母离异;有的教育不当;
用这个题目就好了论点:青少年的为何容易犯罪家庭环境对青少年成长的影响防范措施 以及对青少年的心理教育
如何提高青年的法律素质? 党的十五大提出要加强法制建设,依法制国,要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增强全民的法制意识。青少年法制教育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是青少
浅谈青少年犯罪这些青少年都是“享乐主义者”,“怕苦、怕累、多享受”是他们的宗旨。他们大多都没有什么理想,也不想有什么成就。如果有理想的话那就是“吃喝玩乐”。这种
由于最近一个叫马加爵的大学生因杀了四个同学而“名扬全国”最终被警方抓获,所以我们学校举办了一次“预防青少年犯罪展览”,使我们全校师生受到了一次震撼性的教育。
摘要] 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通常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刑法和有关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程度最高的问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