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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君子兰”从开始的9元价格,到了最后的以4元价格投放市场,而“洁玉”从开始的5元到在企业每瓶赔5的情况下投放市场,从《反不正当竞争法》来看,“洁玉”存在“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该行为的主要特点是故意的以损害竞争对手为目的的,低于成本价进行销售---也就是说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二章第十一条。问题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构成要件和例外情况: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问题三,影响可分为有影响和没影响。就这个案例来看:有影响的是低于成本的价格将商品投放市场可能存在着产品原材料来源和质量无法保障,和对生产安全和市场经营秩序存在着隐患和威胁。而从没有影响的方面来看,如果是商家的一时促销,在原商品质量得到保证的前提下,单单是从价格的角度来降低,自然对消费者而言,以最少的钱来买质量合格的商品自然是好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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茱莉亚罗伯杨

1、《德国民法总论》,梅迪库斯著,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2001年第2版;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2年繁体字版)。迪特尔·梅迪库斯系德国慕尼黑大学教授,现已退休,在德国民法学界享有很高的威望。他所著的《德国民法》是德国每一个准备国家法学专业考试的大学生必备的教材。此次移译的《德国民法总论》,不仅对德国民法典总则编作了提纲挈领式的介绍,而且涉及到民法典其他各编的有关内容。本书向读者展示了20世纪90年代德国民法的状况,是新中国建立以来,祖国大陆学者译介的第一部系统介绍德国民法总论的著作。祖国大陆民商法学者以往大多从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转引德国的法律、判例和学术观点,本译著的出版,将使祖国大陆学者直接接触到原汁原味的德国法学,相信会引起民商法学界的广泛兴趣。(《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0年秋季号)2、《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研究》,邵建东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本书对作为德国市场经济法核心内容之一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了系统研究。作者从分析德国竞争法的概念入手,探讨德国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必要性,研究其一百多年来发展的轨迹,并对现行法的宗旨和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德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等问题进行考察。重点研究著名的一般条款,探索一般条款的理论价值、学术界解释一般条款过程中出现的不同视角以及司法机关在适用一般条款过程中形成的案例类型。最后,作者对各类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背景、构成要件以及法律后果逐一作了分析。3、《竞争法教程》,邵建东编著,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年版(2004年修订版)。本书概述了竞争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理论,阐释了本学科的重点、难点、疑点,介绍了国际竞争法律制度和惯例的基本内容,分析了我国竞争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存在的问题。全书共分十八章。前面三章阐述了竞争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后面十五章分别就擅自使用他人商业标记、商业贿赂、虚假广告、侵犯商业秘密、诋毁商誉、不正当有奖销售、低价倾销、串通投标、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政性限制竞争、横向限制竞争、纵向限制竞争、企业合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的性质、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论述,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立法建议。 1、《不正当竞争法律责任比较研究——以中国和德国竞争法为考察对象》 载徐杰主编《经济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本文对中国和德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系统的比较研究。文章认为,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责任是一个双轨式的制裁体系,即以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为主,其中尤其以民事责任的意义为最大。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赋予特定的团体以诉权,调动社会力量监督和制止不正当竞争,被证明是一种成功的做法。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裁体系最突出的特点在于设置专门的监督检查机关,负责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持积极的、主动的干预。着眼于中国市场经济的实际发展水平以及权利主体的法律意识,这一制度无疑具有现实的和积极的意义。然而,考虑到中国现行行政执法制度存在的不足以及调动社会力量同不正当竞争作斗争的必要性,中国法应当借鉴德国有关民事责任的各项制度,特别是赋予某些社会团体以起诉权,通过扩充私权来弥补行政执法制度的不足。2、《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一般条款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3年春季号(人大报刊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3年第12期全文转载)。本文认为,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存在着一般条款,体现在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等竞争的基本原则中。我国司法实践实际上已经承认了一般条款,并且形成了几个案例类型,主要有:注册、使用域名构成不正当竞争;商标反向假冒构成不正当竞争;不当利用他人网络成果构成不正当竞争;不当利用他人广告成果构成不正当竞争;不当利用他人重要信息构成不正当竞争。3、Zur Aufnahme des BGB im alten China, in: Juristenzeitung 2/1999, S 80- Besprechung in Frankfurter Allgemeiner Zeitung vom Februar 1999 (Vorbildlich) (本文题为《旧中国对德国民法典的继受》。作者先后在德国多所大学作该领域的专题报告。文章发表在德国著名法学刊物《法学家报》(Juristenzeitung)上。对于本文,德国最大的全国性日报《法兰克福汇报》(Frankfurter Allgemeine Zeitung)1999年2月11日作了专题评论,影响甚广。)本文的观点是,旧中国继受德国民法主要不是一个“力量”问题,而是一个“质量”问题,亦即旧中国取法德国民法的主要原因在于《德国民法典》本身所具有的可继受性中。《德国民法典》最突出的可继受性,在于其揭示了自然人法律生活的内在逻辑,规范了一个自然人自出生到死亡所涉及的各种社会关系,因此法典在内容上具有高度的普适性,从形式上具有严密的逻辑性和明确的条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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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ana~蜜桃

1、吴某等人是该饭庄的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有保证其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不损害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义务;同时,消费者享有安全权和求偿权。该题中,吴某等人在接受张某饭庄所提供的服务时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吴某作为消费者理应受到赔偿。2、张某是购买吊扇的消费者。根据《产品质量法》第12条规定,产品质量应该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有保证其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不损害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义务;同时,消费者享有安全权和求偿权。该题中,张某所购买的吊扇为不合格产品,存在威胁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隐患,因此,吊扇销售者和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某可以向吊扇生产者及销售者要求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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