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鄙视投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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腊八醋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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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上暴力犯罪的增多, 监狱内在押犯中暴力型罪犯所占的比例也日趋加大。暴力型罪犯在改造中所具有的攻击性, 正日益成为影响监管安全的主要隐患。对暴力型罪犯教育改造的好坏, 直接影响着监管改造工作能否顺利进行, 也关系着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在暴力犯的改造中, 心理矫治处于主导地位和决定性作用。所以, 更有效的对暴力犯进行改造, 应首先对其心理加以矫治。罪犯心理是指那些通过一系列刑事诉讼程序, 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并判刑,己被交付监狱、劳教场所、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的犯罪人的心理。加强对暴力型罪犯的心理改造, 对确保监狱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的稳定, 增强教育改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提高改造质量, 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攀力型罪犯在改造中的心理特点 (一)固执、偏激、抵触心理强 由于暴力犯长期受不健康心理的支配, 对现实社会尤其是社会制度不满, 在思想上表现为顽固不化、固执己见, 在行为上表现为反抗、怀疑、消极等, 因此在改造期间认罪悔罪意识差。由于认知水平低下, 对事物的全部和实质不能正确把握和认识, 辨别是非的能力差。对待和看待事物, 往往只看一点, 不计其余。大多数暴力犯在其错误偏激思想的支配下, 对消极的社会现象持认同和肯定的态度他们触犯刑律受到惩罚后, 不但没有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家庭和他人造成的危害反而错误的认为社会对自己不公平。在改造中, 排斥和抵触监狱改造政策不服监狱千等的管教, 甚至对抗监狱的一切监管活动以致发生严重的反改造行为。与他人交往容易产生疏远关系、敌对情绪, 出现心理上的距离。 (二)悲观厌世心理表现突出 暴力型犯罪由于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大, 因此刑期一般都比较长,投入改造后, 多数罪犯因罪恶深重、刑期漫长, 表现出绝望的心态, 导致不信任、拒绝或自卑等反应。有的感到刑期漫长、前途无望, 整天闷闷不乐, 惊悸不安也有的罪犯自甘落后, 缺乏自觉改造的积极态度,破罐子破摔, 混刑度日。还有的罪犯把自己封闭起来, 拒绝与他人接触, 表现出痴、呆、傻的“ 精神病”症状。 (三)改造意识淡薄, 功利思想突出 暴力型罪犯, 改造意识淡薄, 在改造中往往是只求过得去, 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倾向明显。在改造过程中, 功利意识突出, 只享受权利, 不履行义务。有的罪犯甚至和监狱民苦讨价还价如果没有好处和实惠, 则消极改造。这些罪犯, 完全忘记了自己的罪犯身份和作为罪犯应履行的义务。 (四)情绪不穗定, 易激动, 易冲动, 危险性大 在暴力型罪犯中, 青壮年居多, 这些罪犯中相当一部分人, 神经系统的兴奋过强, 缺乏对社会、集体、家庭和他人的责任感, 法制观念淡薄, 遇事易冲动, 自我控制力差, 且不计后果, 突发性强, 危险性大, 在很多时候因很小的事就可能引起情绪的急剧变化, 短时间内出现激动状态, 丧失理智。 二、暴力型罪犯心理矫治对策 (一)选择适宜的心理矫治模式 我国监狱罪犯心理矫治在实践中主要有四种模式发展模式、医疗模式、改造模式和全员训导模式。发展模式以健康为向导, 专业矫治人员用发展健康的观点看待罪犯, 注重挖掘罪犯的心理潜力, 以提高罪犯的自我认识和生活质量。医疗模式中, 专业矫治人员以医生和专家的角色将罪犯视为病人, 注重对罪犯心理疾病的诊断和分析, 并制定治疗方案。改造模式是监狱罪犯心理矫治模式中最常见的一种,它集心理咨询、法制教育、思想教育为一体, 以心理辅导和思想教育为主导, 以咨询、谈话、教导的方式摸清罪犯的心理状况和思想脉搏, 以促进改造的针对性这一改造模式的主体相对广泛, 不以专业心理矫治人员为限最后一种是全员训导模式是指全体监狱人民等察投身罪犯心理矫正工作, 着眼于对罪犯心理训练和发展指导, 要求干替全员提高改造工作的心理策略水平, 在罪犯服刑期间和所有改造场合,全面负起对罪犯全员的心理训导责任, 科学的将心理训练和发展指导活动容入日常的改造工作中来。 综观这四种心理矫治模式的内容和特点, 结合攀力犯的心理特点, 笔者认为, 对暴力型罪犯的心理改造以发展模式和改造模式结合为宜。暴力犯比较固执偏激生活态度消极, 悲观厌世的心理居主导地位, 抵触心理强, 情绪极不稳定, 这些主要心理特征决定了对暴力犯的改造不应以暴治暴。应在发现问题的基础上, 采取平等的发展观对待他们要具有比其他罪犯更强的耐性、宽容和亲和力。 暴力型罪犯一般性格恶劣, 服刑期也较长所以对他们的心理矫治工作不可能一气呵成。应结合其在不同时期表现出来的不同特点, 分阶段的进行在将暴力犯投入监狱的初期, 应以改造模式为主因为在这一阶段, 罪犯刚入狱, 监狱工作人员尚对其心理特征没有具体把握, 只有经过一段时间的观察, 才能发现这些罪犯所普遍具有的心理特征以及每个罪犯的个体特征, 以增强以后矫治工作的针对性。改造模式将心理咨询、法制教育、思想教育融为一体, 并且, 在这一矫治模式中, 矫治工作者的专业性相对较低。这种矫治模式的目的是摸清罪犯的心理状况和思想脉络, 这就为以后有针对性的改造和矫治打下了基础。在这一时期, 通过对暴力犯进行法制教育和思想教育, 使其得到初步改造。但是由于这一矫治模式主体的专业水平不高, 在现实的矫治过程中也会遇到一些问题。如矫治人员与暴力犯进行交谈过程中有时忽略了他们的感受, 尤其是与消极悲观、易激动的罪犯谈话时。还会发生冲突, 不能耐心细致的倾听罪犯的倾诉等, 这些情况是改造模式在实际操作中常犯的错误。所以, 在对暴力犯进行矫治中仅采此模式是完全不够的, 会使矫治工作失去针对性。 在改造模式进行一段时间后矫治人员已经对暴力犯的整体及个体的心理特征有了初步的了解, 这时如果再采取改造模式已经不能实现改造的效果, 所以, 应转变改造模式, 采用发展模式。这种发展的改造模式的专业性很强, 实施主体为专业心理咨询员, 在矫治过程中, 以健康的心理为向导, 挖掘罪犯的心理潜力, 提高罪犯的自我认识。在这种改造模式中, 矫治人员能抓住攀力犯的心理特点和个性特征, 能以平等的身份与罪犯建立良好的咨询关系, 非常注重尊重罪犯的人格, 倾听他们的倾诉, 也不会随意给罪犯贴上有“ 某某疾病”的标签, 从而减轻了罪犯的心理负担, 降低了他们的抵触情绪, 能让他们在交谈过程中敞开心扉, 表薄其真实的内心世界以平等的朋友身份给其提出建议, 给他们一种内心深处的归属感, 反抗、抵触情绪减弱, 有利于进一步的改造。这一矫治模式最大的特点是充分尊重暴力犯的人格,以平等身份与之交流, 矫治人员也不会将自己扮成专家、医师或教师、父母的身份, 强行向罪犯灌输自己的理论、看法和价值观念。这种心理矫治模式是对暴力犯心理矫治的优化选择, 是一种适宜的矫治方式。 (二)主动娇治与被动矫治相结合, 以主动矫治为主 通过基力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出来的心理特点, 可以看出, 在这四种主要心理的驱使下, 暴力犯很少主动去监狱的心理咨询处寻求帮助进行心理咨询, 悲观厌世的心理使他们消极的对待外界的一切,演薄的改造意识使他们在狱中得过且过, 强烈的抵触心理阻止他们与监狱工作人员交流。所以, 在这种情况下, 心理咨询室于他们而言形同虚设。有些暴力犯在服刑期间可能会主动寻求帮助, 进行咨询, 或者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但这毕竟是少数, 日趋增株的暴力犯罪和日渐增多的暴力犯加大了监狱的改造难度, 而暴力犯的难以改造性又成为监狱安全的一大障碍因此, 对暴力犯的改造应根据其不同于其他罪犯的心理特征, 采取适合的心理矫治方式。与社会公共准则相悖离的反社会的生活态度是暴力犯共有的本质特征, 表现为他们低劣的思想素质, 缺乏严肃的生活态度缺乏社会责任感在处理个人和社会、个人与他人的关系中, 遵循自我中心的个人主义思想, 行为放荡不羁, 无视社会规范和法律, 守法意识淡薄, 一些正在服刑的犯罪人在进入监狱这一特殊环境时, 其反社会的意识并未立即消失, 而会暂时潜伏起来, 这时如不及时给予矫治, 就可能使其反社会的心理态度朝恶性方面转化, 并逐渐膨胀。。所以, 在对暴力犯改造的初期, 监狱矫治人员要充分发挥改造的主动性, 改变以“ 暴力犯走进咨询室”为主的心理矫治方式, 而是“ 咨询员走出咨询室” , 让监狱内的专业矫治人员在罪犯矫治的前期阶段起主动主导作用。矫治人员根据前期改造过程中总结出来的基力犯的集体心理特征和个性倾向对有相似或相同心理特征的罪犯进行分组, 有针对性的根据每组罪犯的心理特点制定相应的矫治计划矫治人员可以分组进行, 到罪犯中间去主动与他们谈话交流, 挖扭他们内心向善的本质, 以利于下一步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在交流过程中, 矫治人员要注意与他们谈话的语气、语调, 认真观察罪犯的情绪波动, 要控制他们的暴力情绪, 避免与他咐」发生冲突, 要保持充分的耐性和亲和力。这时候矫治人员不适宜采用医疗模式进行矫治, 因为给他们帖上有“ 某某疾病”的标签会激化暴力犯与监狱改造工作者的矛盾, 加深他们的反抗心理, 增强改造的难度。矫治人员主动与暴力犯进行交流一段时间后某些罪犯的心理可能会有所改善, 这时应抓住他们在这一时期易动摇的心理特征, 鼓励他们与人交流, 让他们自己走进心理咨询室。在这一阶段, 应以暴力犯的主动改造为主导, 专业矫治人员起配合和帮助作用, 让罪犯发挥主观能动性, 主动的去改造自己。在罪犯进行主动改造的过程中, 心理矫治员予以监督,以防他们在矫治过程中发生思想和行为的偏差。这一阶段应是改造的主要阶段, 注重以罪犯为中心, 重点把人的主观能动性和人性放在重要位置。在此阶段的教育过程中, 监狱干苦以及心理矫治员不能再扮演道德权成和说教的角色, 而是起管理者、组织者、指导者、帮助者和促进者的作用。罪犯是信息加工的主体、是意义的主动构建者, 而不是外部刺激的被动接受者和被灌输的对象。 (三)犯罪心理矫治与犯罪习性娇治相结合, 突出心理矫治 对监狱中服刑暴力犯的矫治是通过犯罪心理矫治和犯罪习性矫治得以实现的暴力型罪犯的犯罪习性矫治也是罪犯改造过程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犯罪习性是长期或多次实施犯罪而形成的动力定型, 往往表现为惯犯、累犯的行为特征具有犯罪习性的暴力犯在实施犯罪的场合, 不需要外界刺激等犯罪诱因的作用, 没有明显的意志选择过程, 这也是暴力型犯罪数不断增加和重新犯罪率不断升高的重要原因。这种习性一旦形成, 暴力犯就容易保持犯罪的冲动, 他们的犯罪动型总会处于主导地位, 而罪责感、怜悯心总是难以调动。所以, 对暴力犯应将心理矫治与犯罪习性矫治进行有机结合, 以心理矫治为主, 因为如果罪犯心理得不到矫治犯罪习性也会很难改变。通过心理矫治促使暴力犯心理发生良性转化, 形成不再犯罪的心理机制, 自我觉醒, 改变不正确的社会态度, 重塑健全人格, 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形成他们对社会的罪责感和怜悯心。在罪犯心理得以矫治的荃础上, 改变犯罪动型占主导地位的局面, 使其罪责感和怜悯心处于主导地位从监禁刑的封闭特点看, 罪犯被剥夺自由是一个法律事实,他们中间的大多数仍将回归社会则是客观结果, 。所以, 这就要求对暴力犯进行犯罪习性矫治, 在监狱中进行新的行为训练, 如严格的纪律训练、健康的集体生活训练和精神文明训练, 促使暴力犯培养适合需要的动力定型, 以适应社会生活。 三、我国监狱挤力犯心理矫治存在的问题和前景展望 (一)我国目前对基力犯的心理矫治忽视个体间的差异, 在理论和实践上基本上处于引进和模仿西方模式的水平上 我们在教育改造罪犯的实践中, 重视群体共性教育, 忽视个体间的差异, 是普遍存在的现象虽然也重视个别教育工作, 但是, 这种个别教育没有认真系统地研究罪犯个性特征、个体需求及价值取向, 缺少针对性的教育措施, 个别教育多半流于形式所以, 在以后对罪犯进行心理改造的过程中, 不断增强矫治措施的针对性。我国目前在罪犯心理矫治的理论和实践方面, 基本上处于引进和模仿西方的理论和模式的水平上。这种引进和模仿固然重要, 但要注重在引进和模仿的基础上进行本土化。所谓“ 本土化” , 是指我们在引进国外有关心理矫治理论和方法的同时, 应考虑我国的社会背景、传统文化、社会价值取向和中国人的人格特征, 考虑我国罪犯改造工作的成功经验和现实状况, 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罪犯心理矫治的理论和方法体系严所以, 我国应在继承传统心理矫治方式的基础上, 结合中国暴力犯的人格特点和心理矛盾, 对西方心理矫治的理论和方法加以适当的改造和调整, 总结和应用我国监狱几十年来改造罪犯的成功经验, 建立我国独特的罪犯心理矫治体系和模式。 (二)我国幕力犯心理矫治工作还缺乏一支高素质的专业队伍 目前我国监狱暴力犯心理矫治缺乏心理学专业人员, 并且是少数干替矫治少数罪犯, 心理辅导局限于专业的训练室和咨询室。前文提及的全员训导模式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提出的。全员训导模式主张将传统经验与心理训导相结合, 在日常生活和平凡小事上对攀力犯进行文化渗进、潜移欺化的影响, 逐渐转化罪犯的立场和观点。这种罪犯心理矫治模式是我国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的理想模式。这一模式实现的前提是每一位监狱干苦在作为管理者、教育者的同时, 还是一名心理学专业人员。但目前我国监狱干苦的整体素质和监狱心理专业人员的数量尚不适合建立这种改造模式。所以我们应在监狱干苦中培养大量的心理矫治工作的专业人才, 壮大监狱罪犯心理矫治工作者的队伍, 提高心理矫治工作者的素质, 以实现全员训导这一理想的心理矫治模式-----------------------------------------------------------------------------------------------------------行凶犯罪心理的构成,无非有以下几种:(我的分析,仅供参考)一、行凶因果要素1、年轻人正处于血气方刚之年,加上涵养欠些,遇事不冷静所导致恶果的发生。2、虽到中年,但长期心理压制、扭曲,性格孤僻,有报复倾向的人,如果不及时心理疏导很容易产生悲剧性结果。3、无意对他人造成致命伤害,由于对自己的行为事件的后果估计不足,但造成他人致命的、影响较大的后果发生,其行为属“过失杀人”。4、对方滋事挑衅,当你制服对手后还不依不饶,但造成对方严重伤害或死亡的,构成“防卫过当”。二、案例分析以上行为均要承担《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责任》,构成犯罪因果要素。当我们掌握了一些法律知识后,以下我们分析一般案例:(虚拟案情)王某承揽工程因经营不利,欠打工李某年薪1万余元迟迟未还,李某多次索要无果。为此李某怀恨在心,纠结了一同打工的同伴数人,扬言不还款将断其手脚。当晚一伙手持利刃、尼龙绳、胶带纸、镐把等工具破门而入,准备实施绑架要挟。当闯入王某家暴力强行带人时,一同来的同乡小张由于害怕闹出人命,站出来劝解双方,达成了还款期限,从而避免了一场刑事案件的发生。通过简单的事件叙述,我们做以下分析:1、王某的拖欠主导思想并非故意,但拖欠是导致事件的诱因。2、而李某的行为构成了(第二条举例的)犯罪要素,如果犯罪行为继续实施,性质、后果将不可预测;3、李某有实施犯罪的动机,同时有计划、有实施,构成了聚众闹事要素,同时有暴力倾向、损害他人物品的事实。4、李某有终止犯罪的情节,没有造成后果的延续。5、绑架罪不成立。三、李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李某的行为适合法律中的《治安处罚条例》相应的条款处罚。2、李某应承担(损坏公私财物)民事赔偿责任。3、其他参与者适合《治安处罚条例》相应的条款处罚。不构成犯罪的也因接受法律教育后,根据情节轻重做出相应的处理。四、心理的环境变化通过以上虚拟的案情不难看出,法律的健全、法律教育的普及至关重要,法律意识的强化与公民素质的提高是法制主权国必须面对的责任。然而,制度的建立、公民素养的提高与公民生活的改善、社会整体经济的提高、教育的普及等息息相关。人只有温饱解决了才会考虑普及教育,教育普及了才会改善人们素养,当整体素养都提高了心理会产生巨大的变化,那时会出现新的课题和新的心理起伏需要新的心理思维辅导。先写到这里,有什么问题我们共同探讨,我的见解短浅,仅供参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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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设计--阿梅

监狱体制改革以来,监狱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监狱的硬件设施普遍有了改善,监狱民警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文明执法意识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却在执法的过程中潜移默化的出现了,那就是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是否也在跟随着监狱体制的改革而有了较大的提升?困扰着基层监狱民警心中的疑问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答:监管条件的改善,是否必然导致教育改造质量的提升?笔者认为,教育改造与劳动改造和狱政管理一道,向来被作为监狱改造罪犯的三大法宝,当前监狱对罪犯的改造过程中,比较重视监管安全与稳定也做了大量的工作,使罪犯的劳动改造现场由室外向室内转移,管理制度更加科学和规范,可是教育改造的质量问题,却由于自身的抽象性以及衡量标准的不确定性,始终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笔者试图分析当前教育改造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剖析这些问题发生的根源,并根据科学发展观,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一、当前教育改造工作存在的问题《监狱法》第三至五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既是监狱的权利,又是监狱的义务。监狱应当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的程序和管理制度,在上级机关的组织指导下,开展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活动。《监狱法》以及司法部出台的《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和《教育改造罪犯工作纲要》对教育改造工作制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监狱要坚持“以改造人为宗旨”,将曾经是小康社会建设破坏力量的犯罪分子,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使之重新成为小康社会建设的参与者、推动者。可以说,当前的教育改造工作是在依法、有序、规范、探索的状况下开展的。然而,不可否认,教育改造工作仍然存在着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具体说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教育改造与劳动改造之间依然存在着较大的矛盾冲突。监狱体制改革之前,监狱为了生存发展,在特定的环节特别是在国家财政拨款远不能到位的情况下,监狱为了获取最大的利润效益,基本上都采用充分安排生产劳动时间尽可能让罪犯参加劳动,因此教育学习时间自然而然让位于劳动,即使劳动之余也会受限于生产任务的影响,尽管司法部反复以法律的形式对罪犯学习做了规定,但学习仍根本上谈不上效果。近年来,这些现象有所改变,但是,监狱对劳动改造的重视程度依然要高于对教育改造的重视程度。如监狱民警的工作,大部分时间是在劳动改造现场完成的。在这种情况下,罪犯根本没有时间和精力去接受劳动以外的教育,更惶论教育改造质量的提高。教育改造与劳动改造之间的矛盾冲突,还体现在二者的绝对分工上。罪犯劳动改造时,不接受教育改造;主管教育改造的民警,很少综合考虑罪犯的劳动改造表现;罪犯的教育改造表现不好,不影响劳动改造的积分;罪犯只要劳动改造表现好,照样可以获得应有的表扬与奖励。在上述因素的共同作用下,罪犯对教育改造与劳动改造的观点明显持有功利主义色彩,能够拼命地去获取劳动改造的积分,却放松法律、思想意识、道德观念上的学习,视教育改造为畏途,甚至产生严重的抵触情绪。近年来,顽固犯、危险犯的大量存在,都是放松教育改造所造成的结果。2、监管安全的重压制约了教育改造的长远发展。监狱教育改造罪犯工作既是监狱的生命线,也是监狱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对罪犯实施教育改造隐含着正义价值,但是部分监狱领导和民警缺乏正确的处理监管改造的关系,在主观意识上把安全首位意识片面地理解为只要监管工作抓住稳定,不跑人,不出事故,教育只要起到辅助作用就行了,忽视了教育改造工作的长效治本的作用。近年来由于不稳定因素给监狱工作带来的压力,促使监狱把精力集中放在“三防”和确保“五无”事故上,以实现司法部的要求。教育服从监管,监狱工作确保监管安全为前提。在治标与治本的问题上部分领导和民警思想意识不清,为了完成任务,片面追求入学率、到课率和及格率的量化效果,为了保住安全尽量采取狱内集体教育,丢弃了教育改造的长效机制,由于罪犯自身文化水平和狱内条件的限制,罪犯在文化知识教育中无法获得知识收益。在教育改造的方法与形式上,强制性的教育手段,缺乏科学的、严谨的、充满活力的机制,为了检查验收都要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在精心准备各种考核资料的要求下,只能搞闭门造车的形式教育,根本无法正常发挥出罪犯出狱后在社会上的就业技能,这种虚假的教育状况直接导致罪犯出狱后就业和生活存在着极大问题。3、教育改造质量的评估标准不很科学。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是对罪犯在监狱及社会力量的教育改造下所发生的预期变化的程度或达到的状态所进行的评议和估价。其实质是对监狱改造罪犯工作全方位、多层次的立体检验,是对监狱工作整体效能与改造罪犯工作作一个科学的分析与评判,是通过各种相关因素与变化结果的因果考察,对监狱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及其原因,并通过信息反馈和督促,用以指导和调整今后的工作方向和工作要点。当前教育改造质量的评估标准不很科学之处,主要体现在评估方法不科学和可操作性不强。对教育改造质量评估的一个重要结果是对罪犯更好的进行教育与管理,如对罪犯进行不同的分级处遇与管理,可是依据现行的评估标准所得出的结果却往往不具有说服力,容易产生比较大的偏差。另外,现行的教育改造质量评估体系可操作性不强,过于抽象,对众多的罪犯进行评估后所得出的结论差异性不大,难以被监狱民警当作重要依据来开展工作。4、教育改造工作中参与各方积极性不高。教育改造工作的参与各方主要包括提供教育改造条件的监狱、施与教育的监狱民警以及接受教育改造的服刑人员。当前监狱工作中存在着重生产、轻改造、重监管、轻教育的现象,有些监狱片面地强调监管安全,各项工作都为了确保无脱逃、无重大安全事故的“零指标”来开展,认为监管设施条件上去了,教育改造工作就必然上去了,没有认识到教育工作的重要性。部分监狱民警也认为只要完成了自己工作时的“八个小时”就行了,没有必要去考虑其他的事情,至于教育改造工作,应当由搞管教的民警去思考。很多服刑人员也认为教育改造是空泛的事情,没有劳动改造重要,想获得表扬、减刑,关键在于劳动改造的表现要好。对于教育的内容,也没有任何兴趣。长此以往,教育改造工作就成了一件纸面上的事情,说得多,做得少,大部分时间都是在应付上级的检查。二、为什么要以科学发展观来提升教育改造质量党十六届三中全会上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十六届五中全会强调,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坚定不移地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党的十七大以来,全面贯彻落实和践行科学发展观,成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非常重要的政治任务。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是坚持以人为本。就监狱工作而言,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是监狱工作为服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贡献的必然要求,是提高监狱机关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迫切需要,是监狱为建设和谐社会做贡献的要求,也是从大局上为了应对我国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和挑战而对监狱机关切实履行职能提出的必然要求。监狱机关贯彻落实和践行科学发展观,不仅仅是提出空洞的口号,而是要扎扎实实的做好法律赋予监狱的职能和任务,保障刑罚执行工作的开展,使监狱成为教育改造罪犯的最重要阵地。笔者认为,监狱贯彻落实和践行科学发展观,首要任务就是要以科学发展观来提升教育改造的质量,其理由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1、教育改造工作必须要有科学的理论支撑,这个理论就是科学发展观的理论。监狱工作必须理论联系实践,指导教育改造工作的理论必然也来源于监狱实践。多少年来,监狱工作在“生产、改造、教育、刑罚”等谁优先的问题上争论不下,也曾经为了发展监狱经济而放松了监管改造。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监狱就是监狱”的理论甚嚣尘上,也充分反映了监狱工作者已经厌倦了这种毫无意义的理论争执。监狱的职能是执行刑罚不假,但是我国的监狱工作却不能脱离中国的国情。一方面犯罪的绝对人口数居高不下,另一方面教育改造工作也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我国的监狱工作不可能完全照搬西方国家的做法,实行单纯的监禁,也不可能弃教育改造于不顾。科学发展观的出现,有效地解决了教育改造工作中的理论争执问题。教育改造中要坚持科学发展观理论,就是要纠正我们在教育改造工作中偏执的一面,不要试图用某种单一的理论来解决复杂的工作。科学发展教育改造工作,就是要防止我们在教育改造中走上错误的道路,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即使今后国家有财力和物力完全解决监狱的经费问题,我们也不能放弃教育改造工作,而要更好地总结教育改造工作的经验与教训,逐步形成科学发展中的中国特色的教育改造理论。2、教育改造工作的历史也证明,科学发展观最符合当前的现状。新中国成立后近60年的历史证明,监狱工作曾经创造了无数的辉煌,传统的监狱精神需要继承和发扬,但是监狱体制改革以来,新出现的问题更加需要我们用科学发展观的眼光去思考和解决。监狱曾经是“与世隔绝”的净土,教育改造工作就是在这种近乎真空的状况下一步步开展的。现在我们回过头来看看,信息时代的今天,大环境已经与当年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教育改造工作如果还停留在用大墙将罪犯与周围世界隔离从而起到收效的想法,无异于坐井观天。教育改造工作不是将罪犯教育成落伍于世人的人,也不能让罪犯与社会上的人有太大的反差。我们应当与时俱进,认真思考教育改造工作的进一步发展。虽然历史上教育改造的理念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但有一点是我们不能摒弃的,那就是科学发展观最符合当前教育改造的现状。曾经我们在监狱的出路上苦苦追寻,也为监狱的经济发展苦思冥想,而在国家大力扶持监狱改革发展、监狱职能逐步回归理性轨道的今天,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教育改造工作是监狱的本职工作,提升教育改造质量是监狱义不容辞的责任,用科学发展观来解决教育改造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是监狱的必然选择。3、只有践行科学发展观,才能更大程度地提升教育改造质量。用科学发展观来衡量教育改造质量,要求我们改变以往对监狱在教育改造工作中近乎严苛的衡量标准,为从事教育改造工作的民警减轻压力。监狱民警不是万能的,教育改造工作也不是治病救人的唯一“药方”,那种用罪犯刑满释放后“零”再犯率来衡量教育改造工作的理念不仅是错误的,而且是非常有害的。犯罪问题在当今任何国家都不可能根治,我国也不例外。教育改造工作可以根除部分罪犯刑满释放后重新犯罪的念头,从而预防和减少犯罪,但并不是对所有罪犯都这样。我们要在实践中不断改变教育改造的策略,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而不断的调整对策,这既是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也是教育改造工作的本来面目。在实践中探索教育改造的有效途径,在发展中完善教育改造的理论,客观的评价教育改造的效果,辩证的看待教育改造的作用,既有利于教育改造质量的进一步提升,又有利于中国特色的教育改造工作得到更好的发展。三、以科学发展观提升教育改造质量教育改造质量的提升,既有赖于客观的法律依据,也有赖于人的主观能动性。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是坚持以人为本。以人为本,就是要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满足人们的多方面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笔者认为,教育改造中的以人为本,并非一切从满足服刑人员的个人利益出发,而是从法律对教育改造工作的根本要求出发,让服刑人员在教育改造工作中的需求得到实现,促进其全面发展,同时,也要从监狱及监狱民警的工作出发,让其职业满足感得到实现,共同提升教育改造的质量。因此,以科学发展观提升教育改造质量,首先要使教育改造的参与各方认识到该项工作的重要性,提高他们的参与力度与兴趣,其次,要采取各种有力措施,从制度上、意识上使教育改造工作得到创新和发展。1、教育改造参与各方应清醒地认识到教育改造工作的重要性。在监狱工作中,教育改造工作并非天下最难的事情,大多数上了年纪的民警都认为,以前教育改造的方法虽然比较粗糙,但是很管用,罪犯在接受教育改造的过程中也很少有严重抵触的行为。进入新的时期后,由于种种原因,以及执法要求上的严格与规范,罪犯充分意识到自己的权利能得到更好的保护,因此,借口保护自己的权利,而放松了接受改造的自觉性。当然,这些现象的出现,并非依法治监真的不管用了,而是教育改造的参与各方在对待教育改造工作的认识上产生了偏差。要提升教育改造质量,参与各方必须首先认识到教育改造工作是监狱工作中最重要的任务,监管工作质量的好坏,直接评判依据就是教育改造工作质量的好与坏。我们不能因为少数罪犯有抗拒教育改造的行为而束手无策,甚至以单纯的监禁来替代教育改造,或者以片面的监管安全掩盖教育改造不力所造成的负面影响。笔者认为,教育改造的以下参与各方都必须正确的认识教育改造工作:一是监狱领导要高度重视教育改造工作,并且要想方设法提升教育改造的质量。要加强和改进新时期的罪犯教育改造工作,关键在于监狱系统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正确决策。一要增强依法实行教育改造的意识。随着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和监狱狱务公开的推进的深化,监狱领导要严格依法办事,避免挤占教学场地、放弃教学课时、默许罪犯长时间的超时劳动等现象的出现,从而保证教育改造工作的正常开展。二要增强教育改造工作是主业的意识。监狱工作的宗旨就是要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为此,必须通过各种有效的、有针对性的教育改造手段,不断提高改好率。三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教育水平。监狱机关各级领导理应是教育改造罪犯的行家和专家,领导者应该以教育改造罪犯为己任,经常为教育改造部门出点子、探路子、做样子,以自己的模范行动来带动和培养更多的教育改造罪犯的精兵强将。监狱领导要确立教育改造工作在监狱工作中的核心地位,发挥教育改造工作的主导作用。要把加强和改进罪犯教育改造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分析,切实解决教育改造工作中的问题的矛盾。要对事关教育改造工作的人、财、物、力予以切实的保障。教育改造罪犯的效果有一定的滞后性和隐蔽性,领导者应有前瞻性的眼光,不能只顾眼前不顾长远。监狱领导还要把教育改造目标和质量指标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和工作目标责任制的体系之中,确立其应有的地位和相应的分值,使教育改造工作指标成为刚性指标,便于检查和考核。监狱领导要亲自到改造罪犯的第一线做调查、上大课,进行顽危犯攻坚,这样势必会鼓励和带动广大基层民警奋力向前,也只有领导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情况,才能真正实现正确的决策和指挥。二是主管教育改造的职能部门,在当前主要是监狱的教育科,必须为教育改造工作创造良好的保障条件。监狱系统各级教育改造职能部门担负着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建议,及时组织指导、协调各项教育改造业务展开的重要职能,其职能的充分发挥,对于推动教育改造工作卓有成效地开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新形势下,罪犯教育改造工作实践迫切呼唤着教育改造职能部门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谋求发展,切实有效地在以下方面奋力开拓进取。首先要根据新时期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现状和当前罪犯思想改造的实际,进行有针对性的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找准当前教育改造的薄弱环节,选准加强和改进的切入点,摸清当前罪犯的思想实际和行为特点以及改造需求,从而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努力探索在新形势下加强和改造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掌握工作的主动权。其次,不断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做深、做细、做活新时期罪犯教育改造工作,是教育改造职能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第三,努力增强阵地意识和进攻意识。为教育改造罪犯而规定设置的场地、经费和师资配备发挥着教育改造工作的阵地作用。三是监狱民警要以教育改造工作为己任,以教育改造质量的提升为工作目标,开拓创新,团结进取,努力提升教育改造质量。监狱体制改革以来,监狱民警感觉到肩上的担子更重了,法律对监狱民警的要求更加具体而严格了,大多数民警都能够依法、公正、文明、科学地执法,而极少数民警却由于种种原因走上了歧途,成为了被执法的对象。也有些民警对当前文明执法工作认识上有所不足,观念上仍然停留在简单、粗暴执法的初级阶段,认为要想做好教育改造工作,单纯的说教是起不到成效的,只要采用更加严厉的甚至是对服刑人员人身有所约束的手段就可以将服刑人员改造好。笔者认为,这种念头是要不得的,更是导致今后进一步违法执法的导火索,监狱民警必须从心理上彻底摒弃这种认识。教育改造工作质量的提高,要寄希望于法律的更加完善和监狱领导的正确决策,更要寄希望于监狱民警特别是基层民警的开拓创新,不断总结经验,摸索出一套更加科学、有效的方法来。当前,在教育改造工作有一种做法,那就是将教育改造与劳动改造在时间上、主管民警上都截然分开的做法,笔者认为需要加以改变。监狱民警是一个团队,需要存在一定的分工,但是更需要在教育改造工作中的合作。大量顽固犯、危险犯、抗拒教育改造罪犯的出现一方面固然有他们自身的原因,而这种简单的改造时间上分工和主管民警上的分工也导致了部分服刑人员钻了空子。如他们利用民警交接班上的时间差,在不同的民警面前表现不同的角色,甚至鼓动及挑拨民警的不和,以达到逃避教育改造的目的。同一分监区的民警,也因为职能上的分工,除了例行的会议外,有些几个星期也见不到一个照面,这样就很难发现服刑人员在教育改造中的异常表现,对于及时掌握服刑人员的行为动向是很不利的。因此,在教育改造工作中,既要重视民警分工的必要性,又要强调民警合作的重要性。对于教育改造工作而言,同一个分监区的民警,就是一个团队,必须从团队的目标和责任心出发,更好地、共同地去做好教育改造工作。四是接受教育改造的服刑人员要改变“教育改造无用论”的片面认识,从内心上确立教育改造的阶段性目标,一步一步将自己打造成对社会有用的人才和守法的公民。许多服刑人员持有“教育改造无用论”,无非是认为自己是否改造好,别人也看不出来,或者认为改造得再好,出狱后照样找不到工作,还是受人歧视,因此放松了对教育改造的认识。笔者认为,教育工作从外观上是无法鉴别出质量的好坏来,但是,通过科学的评价标准,是可以发现教育改造工作对服刑人员所造成的影响的。监狱民警要引导服刑人员确立不同阶段的教育改造目标,分阶段、按步骤去实现,而不是用一种笼统的标准去衡量改造的结果,一旦服刑人员自己感觉到有了成就感,就必然会对民警的施教工作产生深厚的兴趣。“兴趣是学习之师”,教育改造工作也是这样。比如对不同类型犯罪的服刑人员设定不同的教育改造目标,对不同刑期的服刑人员又设定不同的教育改造目标,只有当每一个具体的目标达到以后,才去实现下一个目标,这样教育改造工作就有了现实的标准,对服刑人员而言,就不再是枯燥的说教和让人“昏昏欲睡”的理论了。2、应将科学发展观引入到教育改造工作中来。教育改造质量的提高,与参与各方积极主动的参加密不可分,与教育改造的施教方法、传授内容也有很大的关联。笔者认为,要想真正的提升教育改造质量,必须将科学发展观引入到教育改造工作中来,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提升教育改造质量。一是要科学认识罪犯和教育改造工作。长期以来,社会大众都偏好用某种眼光看待在押的罪犯,俗称用“有色眼镜”来认识罪犯。对于大部分公民而言,他们都有保留自己观点的自由,而对于从事教育改造工作的监狱民警而言,则应当转变单一的、有偏见的、过于绝对的认识。有些民警内心上厌恶服刑人员,对于教育改造工作是能避则避,能躲则躲,和服刑人员之间从一开始就没有建立起信任关系,教育改造工作长期停留在疲于应付的状态,想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在他们的眼中就成了笑谈。有些监狱领导对教育改造工作则另有看法,他们总认为教育改造工作是万能的,一旦出现顽固犯、危险犯,就贬低基层民警的工作积极性,甚至有些监狱、监区领导不愿意基层民警反映负面现象,无法正视教育改造中存在的问题。还有些民警,一开始倒是有满腔热血投入到教育改造中,但是屡屡碰壁的事实却让他们再也不愿意谈及教育改造工作。当前基层民警中普遍存在“不愿管、不会管、不敢管”的现象或许与此有关。笔者认为,这些现象的存在,都是因为我们没有一个科学认识罪犯和教育改造工作的态度。罪犯能不能改造好?改造质量如何评估?一旦出现负面典型,是不是都与民警工作不力有关?想回答这些问题,先要树立科学发展观的理念。人都具有社会性,罪犯也不例外。社会性,即是人的共性。我们认为教育改造工作可以挽救一个人,是从共性上来认识的,即大多数服刑人员都可以通过教育改造,变成守法的公民和对社会有用的人才。但是,人又都具有差异性,即人的个性。每一个个体区别于其他个体的特征,即其个性。服刑人员个体上的差异,决定了教育改造工作必须具有针对性。如果我们在教育改造工作中忽略了共性,过分强调个性,那么,服刑人员的行为就很难形成一种合力,团体的影响力就会衰减,教育改造工作容易成为一盘散沙,从而失去凝聚力。反之,过分强调共性,忽略服刑人员的个体差异性,教育改造没有针对性,那么服刑人员就容易丧失热情和兴趣,极易形成“监狱人格”,导致教育改造工作经常碰到“软钉子”。所以,要科学认识罪犯和教育改造工作,就必须认识到服刑人员的共性和个性的关系,从中找到一种平衡点。对于大多数可以改造好的服刑人员,要积极加以引导;对于极少数确实不思悔改的害群之马,要采用正当的途径与手段,而非苦口婆心的说教来加以解决。笔者认为,在一个监狱的范围内,应成立相应的罪犯行为分析机构,对拒不接受教育改造的服刑人员,分析其行为根源,开展有针对性的矫治。当前民警普遍反映的短刑犯、“关系犯”、狡诈犯改造难的问题,一方面与基层民警警力不足有关,另一方面也与民警在这方面的对策不够有关。要科学地认识到,与其让每个分监区的民警来单独对付和教育服刑人员中的“抗改造尖子”,不如将这些尚不够禁闭条件的“抗改造尖子”集中收押,集中施教,以期取得施教育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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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dan1101328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机关,是教育人、改造人的场所。几十年的教育改造历程为我们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然而,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对监狱工作的要求愈来愈高,在司法部提出“要把改造人放在第一位”、“把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作为监狱工作的重要任务”、“把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的要求之后,如何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如何贯彻“首要标准”成为当前监狱工作面临的严峻挑战。 笔者通过对罪犯亲情会见工作的开展和会见过程中的情节进行收集、思考,揣摩罪犯及其亲人的心理、心情、情绪、情结,进行归纳、分析,得出结论,亲情会见在罪犯服刑过程中,在提高监狱对其的改造质量上有着不可低估的重要地位。 一、正确理解亲情含义,肯定亲情会见的帮教作用 亲情,指亲人的情义。人世间的情感种类很多,唯有亲情不可替代、不容复视。“血脉相连、血浓于水”正是亲情在人们心目中重要地位的朴实、真切的写照。 亲情会见是指罪犯在服刑期间,其亲属或监护人依照法律规定持有效证件或证明经监狱审核后办理有关手续,在监狱规定的时间、地点与罪犯之间的会见。 罪犯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罚,与亲人分离,投入到高墙、电网的环境下,其对亲情的渴望同普通人比较而言,则显得更浓、更强。罪犯被监管、教育的身份与警察监管者、教育者的身份本来就是一种对立的关系,这就注定了罪犯的改造不可能完全、绝对处于主动、自觉接受改造的状态,而对于其亲人而言,警察十句关心鼓励的话,也许还不及罪犯亲人的一滴泪能起到触及罪犯心灵的作用。 因此,正确理解亲情的含义,掌握亲情在罪犯心中的重要性,调动、运用好这种情感是转变罪犯思想,促其接受改造的有利措施。 二、深入开展亲情会见帮教作用重要性的分析、调研 教育改造罪犯的手段、方法、措施、策略是日益丰富和多样的,但是,由于没有深入开展针对性的探析和调研的意念,各种方法达到的效果显然是不理想的,亲情会见工作就是一个活例。 过去,我们对亲情会见重要性的认识程度不高,制定亲情会见管理软件不够细致、规范,对罪犯家属宣传监狱法规、政策、监狱管理、狱务公开的力度不够、对罪犯亲情会见中的细节考虑不周全、需要注意的问题被忽视,,罪犯家属的帮教积极性没能充分调动,亲情帮教作用在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中的积极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亲情会见的重要性没有凸显出来。 1、罪犯的身份和其所处的环境使其内心深处更加需要亲情的关爱。受到刑罚的恐惧心理、对陌生环境的不适应、与其他罪犯缺乏交流、与管理者之间的对立、排斥等因素加剧了其对家中亲人的渴望,迫切期望来自亲情的关心和抚慰。在服刑过程中,遇到不顺心、不如意时、改造出现波折时或是改造取得成绩时,最想有亲人与其分担或分享,通过与亲人倾诉、摆谈,家人的帮助和鼓励使其心理压力得到释缓、继续努力改造信心得到坚定。 2、罪犯家属对被关押改造的亲人的情感是复杂的,最初是哀其不幸、怒其不争,尔后,难以割舍的亲情使得家人为其伤心,家庭成员的犯罪给整个家庭罩上一层阴影,不管不问只是一句气话,亲情纽带促使罪犯亲属必须有正确的态度来对待罪犯,关心其改造,帮助他们悔过自新,才能让家庭痛苦逐渐淡化、家庭创伤慢慢愈合。 3、监狱警察在协调犯属之间的情感的正常交流、表达,促其从有利于罪犯的改造方向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过去,由于警察与罪犯亲属之间缺乏交流,对罪犯家属宣传工作的面不广、内容不丰富、力度不够,加上警察对待罪犯家属的生硬态度,导致了罪犯亲人对监狱不了解,从而也出现了家属对警察、对监狱的抵触和排斥,在这种不和谐的状态下,罪犯、警察、罪犯家属三者之间就不可能形成联动环节,不可能搭建起以罪犯改造积极性、警察教育积极性、亲属帮教积极性为支撑点的教育改造平台。 三、制定、完善亲情会见工作管理软件体系,规范操作流程,充分发挥亲情会见的作用 亲情会见是罪犯接触社会、社会了解监狱的主要渠道和窗口,其在促进罪犯改造的同时如果不加强规范化管理,把好会见管理关,就可能导致不利于罪犯改造的信息和明令禁止的违禁物品流入监内。分析证明,亲情会见是帮助我们教育好、改造好罪犯,使其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实现行刑社会化的一大手段,必须制定完整的管理软件体系和规范的操作流程才能保证这一手段有效运行,最大限度发挥其积极作用。 1、制定《一日工作规范》,对警察实行“一日规范化管理”,即每个警察在什么时间、该干什么工作、该记录什么事情、该承担什么责任均做了明确规定,按照规范的程序、步骤、要求开展会见工作。 2、明确责任警察认真审验会见人的会见资质,即:与罪犯是否亲属关系、身份证、会见条、《亲属会见证》是否相符,是否符合监狱的规定。 3、认真开展会见前的“五必问”工作。即在会见前,明确责任警察与罪犯亲属交流、沟通:(1)了解罪犯亲属此次会见的目的、意图,需要与罪犯摆谈的内容;(2)了解罪犯家庭近况,提前掌握发生的变故和意外;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防患于未然;及时获取罪犯家中的良性信息和情况,鼓励罪犯努力改造。(3)积极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工作;(4)动员罪犯亲属协助做好帮教工作;(5)对家庭出现变故的罪犯亲属展开教育、疏导和安抚工作。 4、坚持“一会见二监听制度”。始终坚持会见室一名警察(即责任警察)、监区一名直管警察共同管理、共同监听一名罪犯会见,准确把握会见情况,捕捉可能影响罪犯改造的不良信息及罪犯的思想动态。 5、当日值班警察全程陪同罪犯亲属存款、购物,仔细检查罪犯亲属在监内亲情小卖部为罪犯购买的物资,监督罪犯亲属为罪犯存款上卡情况。 6、会见结束,责任警察详实填写《贵州省兴义监狱罪犯一会见二监听记录》,并督促监区直管警察认真填写《亲属会见证》和《服刑人员亲属来监会见登记》。 7、加强与职能部门、押犯单位的信息报告和反馈协调,落实好对家庭出现变故、思想包袱重、情绪波动大罪犯的包夹监控和教育转化措施。 通过按“罪犯会见规范管理流程”运行证明,我监编制的系统管理软件是科学和实用的,成效显著。1、会见前的“五必问”工作在主动出击,及时堵截不利于罪犯改造的信息,采取有效措施,在实现预防前置工作中占据有利位置;2、了解罪犯家庭近期良性信息,在会见过程中,给予罪犯关心和鼓励;3、对家庭出现变故的,提前作好罪犯家属的安抚工作,稳定犯属情绪,从源头上消除影响罪犯改造的因素;4、杜绝违禁物品通过会见渠道流入监内;5、在会见监听过程中捕捉罪犯动态信息,为管控、教育罪犯提供决策依据。 严格的规定、严格的程序、严格的执行,有效防止了如毒品、现金、手机等违禁物品流入监内的事件发生,从根本上堵截了不良改造信息通过会见渠道流入监内,在维护正常监管秩序、维护监狱安全稳定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四、开拓创新,再以科学的管理方法进一步推进亲情会见工作的有效开展,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实现“首要标准” 科学的方法、有效的手段需要我们在不断的摸索、总结中来思考和提炼,要尽可能的把会见工作中可能出现的情况穷尽,并拟定更为完整、配套的解决方案,通过加强警察的素质教育,提高业务水平,增强教育说服能力,在执法高度和执法要求上不断更新,开展扎实的工作,扩大信息收集面,丰富教育改造策略,在教育改造罪犯质量上有新的突破,向社会展示监狱的成果,以此来调动起社会力量对罪犯的帮助和教育,将“首要标准”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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