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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食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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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翔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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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鉺三鉺洞

1978年至1982年在西安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师资班政治经济学专业学习,毕业后留校任教;1988年获经济学硕士学位。1982年以来,一直从事本科生、研究生教学工作。先后指导博士、硕士研究生近百名。主持教改、科研课题30余项,其中国家级课题3项,省部级课题8项;发表科研论文60余篇;主编、编著教材、专著9部;获教学、科研成果奖15项,其中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1项,省部级教学成果特等奖1项,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2项。张思锋教授在1997年第3期《人文杂志》发表的《中央政府在西部开发中的决定作用》一文,比较早的提出了“西部开发”的概念。2006年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张思锋等编著的《社会保障精算理论与应用》一书,对社会保障精算理论与方法进行了梳理与创新,被国内多所高校作为硕士生、博士生教材。2002-2004年,发表的3篇关于循环经济研究的论文,被引频次分别为170次、60次、48次。担任2009年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课题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模式与推进路径研究”的首席专家。 1993年以来,先后指导了60 余名研究生,其中已有40余名毕业。为研究生开设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与实践》、《经济学说史专题研究》、《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选读》等课程。张思锋教授理论功底深厚,治学态度严谨,理论联系实际,授课生动活泼,深受 学生欢迎。对研究生的学习要求非常严格,每周定期检查他们的学习情况或研究进展。2002年,在陕西高校“两课”教学“精彩一课”评选活动中获得一等奖。先后公开发表论文60 余篇。近年来主持了教育部立项课题《“两课”WEB虚拟教学系统研制》、陕西省教工委立项课题《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热点、难点问题研究》,主编出版了《经济学教程》、 《政治经济学教程》等教材;他担任副主编的陕西省统编教材《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获教育部“两课”优秀教材奖。在《经济学动态》1998年第二期上发表的题为《关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几个问题》一文中提出: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是开放的理论体系;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以阶级斗争为特征的经典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具有过渡特征的新经典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以改革和建设为对象的当代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当代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特定历史任务是主要研究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和运行的规律。在进行基础理论教学和研究的同时,还注重联系实际,研究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实践中提出的重要问题。他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就开始从事区域经济理论与政策研究,先后主持了8项区域经济理论和政策研究的课题,其中4项省部级课题,4项横向课题。先后有两篇政策性研究报告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经济工作者学习资料》上全文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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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星的星星

一、循环经济与法的价值的一般分析循环经济的理念肇始于20世纪60年代环境保护思潮兴起的时代,当时美国经济学家鲍尔丁提出的“宇宙飞船理论”可以说是循环经济理念的早期代表,但是循环经济(Circular Economy)一词是1990年由英国环境经济学家DPearce和RKTurner在其《自然资源和环境经济学》(Economics of Natural Resources and the Environment)一书中首次提出,与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相区别。 工业社会的传统经济是一种“资源—产品—废物排放”的物质单向流动的线性经济,是一种高开采、高消耗、高利用、高排放、高污染的“牧童经济”,这种传统的经济增长方式和过度的消费方式,造成了资源的过度利用与浪费,导致资源枯竭与环境的不断恶化。为此,人们开始把源头预防与全过程治理作为国家环境与发展的政策,实行将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生态设计和可持续消费等融为一体的循环经济模式。“所谓循环经济,是指对自然环境资源实行闭路循环应用的经济发展方式。它要求运用生态学规律而不是机械论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 具体说,循环经济是对物质闭环流动型经济的简称,是由“资源—产品—再生资源”所构成的物质闭路循环流动的经济发展模式,“是指在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中,应当遵循生态学规律,通过优化物质在经济系统内部的循环和能量流动,减少资源输入和污染输出,使生产过程中的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从而在经济增长中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交流和自然生态系统的和谐循环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发展模式。” 循环经济本质上是生态经济,“是一种新型的、先进的、人与环境和谐发展的经济形态,是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协调发展和‘共赢’发展的经济活动理想模式”, 它倡导“低能耗、高利用、再循环”,反对滥采滥用资源与“先污染、后治理”的方式,它恪守减量化(Reduce)、再利用(Reuse)与废弃物再循环(Recycle)的三次基本原则。循环经济兼顾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更加合理地提高了资源的利用效率,进一步节约了资源和能源,促进了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全面协调发展。因此,法的价值这一概念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基本含义:第一,法律对人的作用、效用、动能或意义。……第二,人对法律的要求和评价。” 有的认为:“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法对人所具有的意义,是法对人的需要的满足,是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 张文显先生认为法的价值“一方面体现了作为主体的人与作为客体的法之间需要和满足的对应关系,即法律价值关系;另一方面它又体现了法所具有的、对主体有意义的、可以满足主体需要的功能和属性。” 沈宗灵先生认为法的价值包括三种含义:“第一,它指的是法促进哪些价值;第二,指法本身有哪些价值;第三,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生矛盾时,法根据什么标准来对它们进行评价。” 循环经济立法的价值也是该法的目的、该法的理念,是依赖循环经济法律所要促进与实现的基本价值和基本使命,也是作为循环经济法律的正当性与合理性的评价标准。制定任何一部法律,其首要条件应当是使实定的法律尽量符合立法者的应然标准,也就是符合立法的目的、立法的价值取向。为此,笔者认为循环经济立法的价值是立法者通过循环经济法律所要促进和实现的发展、协调、环境效益与生态安全的终极目标,这是循环经济立法的终极价值,它与立法中所体现的制度价值一脉相承。“法的价值是法的制定的必需,是法的实施的需求,是防止法的失效的屏障,是校正恶法的准则,是法的演进的动因。” 因此,明确循环经济立法的价值追求具有重大的基础与指导意义,它是确定循环经济立法的基本任务、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等的基础与前提。循环经济立法的政策性比较强,我们不易具体细化它的制度价值,但可以抽象概括出它的终极价值目标。循环经济立法的价值追求在世界各国以及每个国家的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内容与目标,它本身是不断发展的。为了更加科学、合理地确定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的价值追求,需要研究明析外国与我国其他时期体现循环经济理念的相关立法的价值追求,以资借鉴。 二、中国已有体现循环经济理念的相关立法的价值追求我国的循环经济立法起步较晚,没有全面、综合规范循环经济的基本法律,但有体现循环经济理念的专项法律法规。早在1973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国家计划委员会拟定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中就提出了努力改进生产工艺,不产生或少产生废气、废水、废渣,加强管理,消除跑、冒、滴、漏等要求。1983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的决定》强调要把“三废”治理、综合利用和技术改造有机结合起来。1996年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均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支持采用能耗物小、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都体现了保护环境与资源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的价值目标。1995年《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1条就开宗明义地指出了该法的立法目的是“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很显然,它仅把“防治”作为废物治理的首要目标和终极目标,这是立法价值定位上的缺陷。2000年《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条提出的立法目的是“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1997年《节约能源法》第1条指出立法目的是“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满足人民生活需要。”1984年《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修订)第一条就指出立法目的是“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以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2002年6月29日,我国通过了《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清洁生产相对于“末端治理”方式而言,是发展循环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途径,体现了社会公共利益的优先性。《清洁生产促进法》的立法目的是促进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学者对清洁生产法的基本目的(即其价值追求)作了探讨,认为清洁生产法在总体上相当于污染控制法与经济法之间的交叉领域,本质上乃是工业污染预防法、环境经济法,因而理所当然属于以维护环境公益与经济公益为己任的“社会本位法”。具体说来,清洁生产法所维护的公共利益乃是建立在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规律的共同要求之上的,是环境利益、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的有机统一体,属于多类型、多层次的复合性公益,而非单一性公益。 三、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的价值追求应以确保发展、协调、环境效益与生态安全为终极目标由于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日益严重,我国制定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就显得尤为必要与迫切,而对循环经济立法价值追求的研究关系到整个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走向与制度架构等,我们必须提出其终极价值目标与制度价值。对于制定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立法目的,有学者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有的认为是“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保障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促进循环型社会或生态社会的建立”; 有的认为“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基本目标是根据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保护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减少资源的利用和废弃物的排放。” 循环经济法律制度本质上应该属于环境法法域,因此整个环境法的价值追求与循环经济立法的价值追求就必然会有密切的关系,国内就环境法价值追求的传统观点认为是通过保护自然资源、保护人类的生存与生活环境以达到保护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旨趣,由于“生态利益中心主义”对“人类利益中心主义”环境伦理观的冲击与挑战,有学者认为环境立法的目的应当是在不排除保护人类自身权利与利益的前提下,在树立以全球生态利益为中心的价值理念的基础上,确立“衡平世代间利益,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保护人类的‘环境权’和‘生态世界的自然的权利’”这两大目标。 综观国内外现有蕴含循环经济理念的法律制度的立法目的(即其制度价值)以及有关学者对循环经济立法目的与环境法价值追求的研究成果,基于生态学、经济学、伦理学、法哲学的基础,笔者认为循环经济立法的价值追求应以确保发展、协调、环境效益与生态安全为终极目标。(一)确保发展的终极价值发展的涵义随着时代的变迁而不断变化更新,GNP或GDP增长的发展观认为发展等同于经济发展,就是一个国家或民族经济的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产业结构变化的发展观认为发展是指在生产和就业中,农业部门份额减少,工业和服务业份额上升的现象和过程;也有学者把人类发展指数(HDI)作为评价发展的标准,努力超越传统的经济发展观,在经济与道德、效率与公平、工具与目的、眼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的关系上,从全球的视角和一体化的趋势上,力图沟通、平衡与和谐;著名学者托达罗(MPTM)在其《第三世界经济发展》一书中将发展定义为“一个社会或社会体系向着更加美好和更为人道的生活的持续前进。”还有学者认为发展就是满足人类不同需求层次,应该考虑可持续的问题,是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人本身的更全面发展,这种协调式的发展观追求人与自然的互利互生和协同进化,从而使自然界有可能成为“人的无机的身体”。以人为本位的发展要求在人与自然和谐基础上的共存、共生、共荣,尊重自然规律和自然权利与价值,要解决人类可持续发展的问题。 1986年12月4日,第41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发展权利宣言》指出发展是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全面进程,宣布“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于这项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笔者认为,高消耗的经济发展模式所引发的生态危机,迫使人们不得不反思自己的行为,不得不感受到人类对于自然界、生态环境负有不可推卸的道德义务与道德责任,为此,我们势必推行循环经济、建立循环型社会。循环经济立法所确保的发展之价值追求有其特定的内涵,这个发展不同于经济上的发展,也不同于人权之一的发展权,发展既是一种不断向良反复前进的过程,又是评判该法律制度的一种标准,它是循环经济立法所要促进与维护的价值之一。发展不仅仅是人类的发展,也是资源、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发展的主体是多元的、全面的,仅有人类的发展是不够的,资源具有有限性、稀缺性,而人类的发展需要不断地供给资源与利用环境,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确保人类、资源、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同步发展。发展本身包括可持续的含义,如果是不可持续的发展,那就不能称其为发展,发展是不断向前向优向好迈进的过程与态势。循环经济立法确保发展的价值追求就是要确保人类、资源、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只有这种全面多元的发展才是循环经济立法所要促进和维护的,而且符合实行循环经济所要达到的目标。发展的价值追求是维护与实现法的正义价值的重要保障与表征,有发展才有实质正义,法的正义应该是含有发展之意的正义,否则法的正义价值追求只能是徒有其表。美国法学家E·博登海默在其著作《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阐述了法律的巨大作用:人往往有创造性和惰性两种倾向,法律是刺激人们奋发向上的一个有利手段。法律的最终目的不是制裁、惩罚或抑制,而是激励人们进取与引导人们为正当合理的行为,循环经济立法确保发展的价值追求就是要在全社会激励人们在追求人类自身权益发展的同时,也要正当合理地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以实现人类所赖以生存的环境本身的可持续发展。(二)确保协调的终极价值协调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里的含义是指配合得适当。欧盟要求环境政策要确保协调,在这里协调的含义是指“欧洲联盟的其他政策应当将环境保护作为一个必要的考虑因素,从而确保环境政策与其他政策协调一致,从而确保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并且具体谈到了欧洲环境政策与地区政策、交通政策、竞争政策、能源政策、税收政策、农业政策、农产品自由流动政策以及贸易政策的协调。 发展循环经济要求减量化,从源头控制废弃物的产生,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减少资源的消耗量,从而实现社会、经济与环境的协调与持续发展。环境危机的实质就是人与自然、经济与环境关系矛盾的尖锐化,环境与经济的极不协调将严重威胁到人类的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我们要倡导“经济与生态双重存在”的思维,现在已经进入了生态时代,这是指导人们进行经济活动的基础思维,“经济与生态协调发展”的思维是生态时代指导人们进行经济活动的核心思维,经济与生态的协调是生态时代的基本特征,并且指引着当代发展经济的正确方向。生态经济学理论告诉我们,在发展经济的活动中,经济与生态两者,不但是同时存在的,而且也是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在经济发展实践中,只有两者协调,才能使整个生态经济系统处于平衡稳定状态,才能保证人们的经济活动正常持续地进行。 推进循环经济能促使人类、资源、环境、经济与社会相互协调,并最终使经济效益、环境效益与社会效益相得益彰、协调统一。循环经济立法所确保的协调之价值追求就是指通过循环经济立法旨在促进人类、资源、环境、经济与社会按照科学合理的比例发展,不能因为某一方面的超度发展而危及到其他方面的发展,促使经济效益、环境效益与社会效益相互协调,使经济系统、自然系统与社会系统相互支撑,具备整体性,从而最终实现经济、环境与社会的良性循环发展。利益的不平衡就会导致不和谐,固有的社会秩序就会受到冲击,而法律就旨在创设一个正义的社会秩序,“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调整及调和种种相互冲突的利益,无论是个人利益还是社会的利益。这在某种程度上必须通过颁布一些评价各种利益的重要性和提供调整这种利益冲突标准的一般性规则方能实现。” 循环经济立法追求协调的价值,就是要通过立法来衡平各种利益,使它们达到协调的状态,最终形成一个稳定且有利于发展的正义秩序。(三)确保环境效益的终极价值效益就是效果和利益,环境效益是对人类社会活动的环境后果的衡量,环境效益有正效益、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之分。从根本上来说,环境效益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基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则是环境效益的后果。环境法保护法益论中的地球益学说体现了环境效益的价值追求,1992年里约“地球研讨会”的《NGO地球宪章》在原则1作出了如下规定:“为了保护地球生物和文化的多样性,一致同意尊重、促进、保护和修复地球生态系统”。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具有综合性、政策性与特殊的公益性之特性,坚持“社会本位”的思想,注重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兼顾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平衡与公平分配,它必然要体现确保环境效益的价值取向。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矛盾体,我们要实现生态与经济的双赢,在追求经济效益的过程中要把环境效益作为前置效益,因为资源是有限稀缺的,而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行为是无边的,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经济与社会赖以发展的基本条件,自然资源具有经济价值之外无可估量的生态价值,保护资源与环境更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提高环境效益最终有利于提高环境质量。从环境科学的角度来讲,废弃物也是资源的一种存在形式,它具有重复利用的价值,当人类对废弃物进行科学有效的回收利用时,它们就会以人类需要的形式表现出来,而当人类没有对它们进行有效利用且又不按自然法则进行处理的时候,它们则会以人类所不需要的形式表现出来并对环境造成危害。 美国那什在其《自然的权利》(1989年)一书中谈到:“人类的利益与生态系统的利益是同一的。……判断善恶的标准不在乎个体,而在乎于整个生命共同体。……自然所具有的生存权可以归属于伦理的共同体。……应将伦理平等的概念扩大到全体生态系统中去。……自然具有与人类同样明确且值得敬畏的权利”。而当前的环境危机也是资源没有得到有效利用所造成的,大家纷纷意识到与承认自然本身的价值与权利,并形成一种以与自然和谐为核心的“生态中心主义”的伦理价值理念,这种理念主张人类应当合理有效地利用资源与能源,在发展经济的活动中实行资源与能源的循环利用,实现废弃物向环境的“零排放”。由于企业行为的外部不经济性,市场缺陷与政策失误,环境效益必然会受到损害,循环经济立法就是要在宏观上对经济活动主体在生产、服务与消费的过程中从事盲目、自发而对环境造成污染或其他损害行为时,进行适当的禁止、限制或矫正,保护污染受害者和生态系统的平衡,防止人类社会为追求经济效益而牺牲环境效益的经济发展模式。循环经济立法确保环境效益的价值追求,这就要求各种法律主体在进行经济活动时要充分考虑环境因素,在确保环境效益的前提下追求经济与社会效益。循环经济立法具有极强的社会公益性,它需要利用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来适度干预经济活动,以维护体现为环境效益的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可以说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实质上是体现生态规律的客观要求,以维护环境效益为主要目标的法律。(四)确保生态安全的终极价值当前,我国由于对自然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利用引起了资源安全问题,资源安全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无论是当代人还是后代人都可以稳定、及时和经济地获取自然资源,同时又使人类发展所赖以依存的自然资源基础和生态环境处于良好或不遭毁灭性破坏的状态。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引起的环境安全与资源安全问题制约了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循环经济立法有利于解决生态安全的问题,循环经济立法必须以生态安全为自己的价值取向。2000年底国务院颁布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首次将生态安全作为环境保护的目标,纳入到国家安全体系。生态安全是指国家生存和发展所需的生态环境处于不受或少受破坏与威胁的状态,是一国生态环境在确保公民生命健康,为社会与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支撑和保障能力的状态。构成生态安全的内在要素包括:充足的资源和能源、稳定与发达的生物种群、健康的环境因素和食品。全国人大环境资源委员会主任曲格平将生态安全作为国家安全的基础条件,并指出生态安全主要包括四大问题,即国土安全、水安全、环境安全和生物安全。“从战略意义上来看,生态安全包括两层基本含义:一是防止由于生态环境的退化对经济基础构成威胁,主要指环境质量状况低劣和自然资源的减少和退化削弱了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支撑能力;二是防止由于环境破坏和自然资源短缺引发人民群众的不满,特别是环境难民的大量产生,从而导致国家的动荡。” 为了维持生态系统的平衡与保障生态环境安全,需要发展循环经济,“人类活动必须符合生态学规律,不得超过两个极限:一是从自然界索取资源的速度、强度不能超过资源本身及其替代品的再生繁殖能力,即生态承载力,二是排放到环境中的废弃物不能超过生态系统的自净(纳污)能力,即环境容量。” 否则,就会导致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资源枯竭等问题,从而危害人体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经济与社会的发展等,进而威胁到国家与整个地球的生态安全。因此,循环经济立法确保生态安全的价值追求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霍布斯(Hobbes)认为“人民的安全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安全有助于使人们享有诸如生命、财产、自由和平等等其他价值的状况稳定化并尽可能地继续下去。促进安全除了在作为实施和巩固法律秩序中其他价值的一种工具方面的效用以外,还服务于它本身所具有的一些颇有价值的目的。一个旨在实现正义的法律制度;会试图在自由、平等和安全方面创设一种切实可行的综合体和谐和体。 生态安全是法的安全价值的一项重要内容,确保生态安全不仅是循环经济立法重要的价值取向,也是评判循环经济立法正义与否的标准。立法者创制任何一部法律都不是凭空臆想杜撰出来的,任何法律都具有法应当具备的正义、利益、秩序的价值,同时还具有自身特殊表征的价值追求。缺乏明确的价值追求,法律的创设就无法达到立法的美好意愿;不了解法律的价值追求,就不能理解法律的精神,因而也就不能正确、合理、适当、有效地实施法律。我国在进行循环经济立法时,笔者认为应当以确保发展、协调、环境效益与生态安全为其终极的价值追求,在制定促进循环经济方面的成文法典时,可将立法目的(即制度价值)规制为:“为促进循环经济,建立循环型社会,推进人类、资源、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与协调,保障环境效益,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相互协调,维护生态安全,特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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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笑的颜小妞

一、生态经济学科发展的回顾  中国的生态经济学研究是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发起的。1980年8月,时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经济研究所所长的许涤新先生提出,“要研究我国生态经济问题,逐步建立我国的生态经济学”。同年9月,许涤新先生主持召开了我国首次生态经济问题座谈会,著名生态学家马世骏、侯学煜和阳含熙等与会并发表了见解,拉开了我国研究生态经济学的序幕。会后,《经济研究》杂志连续发表数篇探讨生态经济问题的论文,向学术界发出了关注生态经济研究的重要信息。  1984年2月,由我院主管的中国生态经济学会在北京宣告成立。这是世界上第一个生态经济学术团体。1987年,中国生态经济学会和云南省生态经济学会联合主的《生态经济》正式创刊,这是世界上第一份公开发行的生态经济学术刊物。最初,我院从事生态经济的研究人员分散在农村发展研究所和经济研究所内。1987年3月,根据许涤新先生关于将院内研究力量整合起来的提议,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设置了生态经济研究室(现为生态与环境经济研究室),这是我国第一个初具规模的生态经济研究机构。中国生态经济学会秘书处也随之从经济研究所转到了农村发展研究所。  生态经济学科的发展历程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80-1984年)以揭示我国生态经济问题的严重性为切入点,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由于政策、工作失误而带来的一系列触目惊心的生态环境问题做了较为广泛和深入的调查研究。其核心观点是:发展经济除了必须遵循经济规律外,还要遵循生态规律。其主要成果是创建了以维护生态平衡为核心的生态经济学。许涤新先生主编、一批著名经济学家和生态学家撰写的《论生态平衡》为代表作。第二阶段(1984-1992年)以生态与经济协调发展为主线,创立了生态经济协调发展理论。许涤新先生主编、一批生态经济学家撰写的《生态经济学》的出版,是以生态经济协调发展理论为核心的生态经济学初步形成的标志。第三阶段(1992年以来)最为显著的特点是向可持续发展领域渗透,在丰富和完善生态经济学理论体系的基础上,强化生态经济学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当时的生态经济学科负责人王松霈研究员主编的《走向21世纪的生态经济管理》,是这一时期的代表作。1995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学科调整方案》将“生态经济学理论”列为院重点学科建设项目。2003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再次将生态经济学列为院重点学科,对生态经济学科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二、生态经济学的前沿动态  生态经济学的基本假定是资源配置存在着社会最优解,且社会最优解与企业最优解可以具有互补性。这个理论内核,是生态经济学区别于其他经济学分支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特征。目前,生态经济研究集中在生态产业、生态恢复、生态保护三个领域,并与产业生态学、恢复生态学、保护生态学相对应,形成了生态经济学的三个分支。  生态经济研究主要有三个切入点,其一是以生态系统作为研究的主体,利用数学方法和生态模型,研究人类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包括生态系统顺向演替带来的价值增值和逆向演替造成的价值损失,在此基础上引申出必须保护、改善生态环境的政策含义。其二是以制度、组织、技术创新入手,规范企业和人的行为,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将企业和个人的自利目标与利他目标统一起来,实现经济与生态协调,人与自然和谐。三是从利益相关者的协商、谈判入手,在全面界定利益相关者的基础上,通过利益相关者的学习、协商和合作,形成大家共同认可,即具有双赢乃至多赢性质的解决生态问题的方案。  生态补偿是目前比较关注的理论问题。生态经济问题的解决,最好采用至少有一个人受益,而没有任何人受损的帕累托改进的方式。但在现实中,很多生态经济问题的解决无法采用帕累托改进的方式。对于这一类问题,需要采用卡尔多改进的方式,即在受益人给予受损人经济补偿后,实现至少有一个人受益,没有任何人受损的目标。生态补偿的理论依据是:生态效益的创造和维护需要投入一定数量的人力和资金,但生态效益在使用上具有非排他性,因而创造和维护生态效益的这部分投入难以通过市场机制获得回报。如果改善生态环境的需求可以免费地得到满足,需求必然会无限大,如果改善生态环境的供给得不到任何补偿,供给就会极为有限,供求的均衡只能停留在极低的水平上。生态补偿是解决这一难题的有效途径。生态补偿研究的难点是补偿标准确定、补偿资金来源、被补偿者识别等。  较为前沿的理论问题还有能值评价方法和生态足迹评价方法。能值评价方法的主要做法是将不同类别、不可比较的物质转换成统一的能值进行加总和比较,以消除价值加总和分析中的主观性。生态足迹评价方法通过计算人对生态资源需求的变化,估计人口、经济和社会的增长、发展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的变化。  现实研究则集中在制度、区域和产业三个层面上:  宏观层面上的可持续发展的制度研究  中国要沿着经济与生态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道路前进,必须进行一系列的制度创新,具体地说,在决策机制上要以核规制度替代核定制度,消除核定过程中的主观随意性,使所有不合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决策都无法出台,实现依法决策的目标;在考核机制上要以自下而上的方式替代自上而下的方式,实现民主监督的目标;在问责机制上,要以终身问责制和评审专家连带问责制替代首长问责制,以制止各种不负责任的行为,实现权责对称的目标;在评价机制上,要完善评价的标准和评价的指标体系,以制止各种钻评价盲区的空子的行为,确保制度面前的人人平等,实现科学评价的目标。  区域层面上的生态省建设  最近20年,随着综合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各级政府对生态建设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空间上的生态建设已经从生态村、生态乡、生态县、生态市扩展到生态省。1999年3月以来,海南、吉林、黑龙江、福建、浙江、山东、安徽、广东、江苏、陕西等省的生态省建设的发展势头良好,生态建设重点工程进展顺利,生态产业有了新的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取得新的进展。生态建设本着以人为本的宗旨,立足于区域内独特的资源优势和生态环境优势,以提高人民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为出发点,以生态环境现状调查为基础,以适用技术和高新技术为支撑,以制度创新和组织创新为动力,运用生态学与生态经济学原理,对核心产业、重点工程、结构调整和生态环境保护、恢复、建设进行统筹规划,形成经济布局合理,环境承载能力不断提高的产业体系,把生态优势转变为生产力,促进区域内的经济与生态的协调发展,逐渐走向生态文明。  生态经济学科将重点研究三类问题。一是生态建设的宏观政策。包括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经济机制和奖惩政策等,以及国外有关生态保护与生态建设方面的经验教训。二是生态产业发展。大力发展生态农业、生态工业和生态服务业,是生态建设的重要内容。它的核心内容是妥善处理政府调控、市场调节和社区参与的关系,使这些活动走上市场化、产业化的道路。三是生态建设监控体系、标准和指标体系,包括空间数据的基础框架,生态省建设的动态模拟与决策支持系统,生态监测网络与管理的基础设施,生态省建设的管理能力和决策水平。  产业层面上的循环经济实践  自然生态系统之所以能够生生不息,不断进化,最为关键是它具有两种机制,即生物体从资源到产品再到资源的循环机制和物竞天择、优胜劣汰的进化机制。这两个机制实际上也是社会经济系统具有可持续性的必要条件。所不同的是,自然生态系统的这两种机制是内生的,而社会经济系统的这两种机制是外生的,它们是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的结果。具体地说,就是通过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构建循环机制,实现“资源——产品——废弃物”的开环流程到“资源——产品——资源”的闭环流程的转换,使生产和消费过程中排放出的废弃物不高于环境的自净能力,使经济和生态具有相容性;通过发育市场体系构建竞争机制,促进技术、产品、企业和制度的优胜劣汰。在漫长的农业社会里,更为关注的是循环机制,进入工业社会以后,人们越来越重视竞争机制,并且相信一切问题都可以在竞争机制的作用下得到解决,对循环机制的重视程度逐渐降低了。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以“资源——产品——废弃物”为主体的开环流程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越来越大,循环机制再次得到关注。经济流程从闭环到开环,再从开环到闭环,在循环方式上发生了五大变化,即从企业内的循环提升为企业间的循环,从产业内的循环提升为产业间的循环,从社区内的循环提升为区域间的循环,从小尺度的循环提升为大尺度的循环,从满足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循环提升为产出效益最大化的循环。  生态经济学科重点研究的问题是:利用资源与产品相互派生、相互依存、相互支撑的关系和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三类途径,推动企业尽快完成从“资源——产品——废弃物”的开环流程到“资源——产品——资源”的闭环流程的转换,使最终排放的“废弃物”控制在环境自净能力的阈值之内,扭转稀缺资源难以为继,生态环境不堪重负的局面。具体地说。就是以企业为单元,推行清洁生产,建立“点”上的小循环;以行业或企业群为单元,延长产业链,建立“线”上的中循环;以产业群为单元,建立工业生态学意义上的共生互动的生态产业体系,建立“面”上的大循环,形成共生互动的生态产业体系。  三、生态经济学科发展中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  生态经济学需要拓展  生态经济学研究最初关注的是农林业,后来拓展到工业,并在促进生态农业、生态工业的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对商业、服务业一直关注不够,这是生态经济研究视野上存在的缺陷。生态经济研究最初关注的是发展理念的阐释,发展目标和发展方式的界定,生态和环境危机的警示,并在这些方面建立了系统、准确的话语体系;但对定量方法、计量工具的关注一直不够,以致在研究领域中存在着思辨的能力、解释问题的能力较强,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较弱的缺陷。过去20年,我国生态经济学界着重于宏观与中观层次的生态经济问题研究,相比之下,对微观生态经济的研究显得不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微观层次的企业生态经济与可持续发展缺乏系统理论研究;二是对公众个人和家庭环保及生态经济问题有所忽视。进入新世纪以来,社会的生态需求越来越多样,越来越具体。为了适应这种变化,生态经济研究必须进一步开阔视野,把商业、服务业纳入研究领域;努力改进实证研究和计量研究的方法论,不断地完善生态经济学科体系。要大胆探索,勇于创新,科学阐明和正确回答现代企业是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实施主体,是可持续发展的微观主体。唯有如此,才能最终解决生态环境建设这个伟大的历史课题。  生态经济学需要借鉴  最近几十年,经济学的进展极为显著,具体表现为:理论体系越来越完善,逻辑结构越来越严密,分析方法越来越完美,求解工具越来越精巧,资料数据越来越充分,解释能力越来越全面。随着时间的推移,为探索生态环境问题而提出的经济学科越来越多了。20年前,与生态经济学相近的学科只有环境经济学和资源经济学,最近十年涌现出的相近学科有可持续发展经济学、绿色经济学和循环经济学等大大小小的分支学科。  作为生态经济学家,应该有海纳百川的胸怀,博采众长的态度,善于取相近学科之精华完善自己,对不同于生态经济学使用的假设、概念、方法和工具,要善于兼容并包。在此基础上深化探索,广泛借鉴,综合创新,使生态经济学的理论体系更完整,方法、工具更精致,解决问题的能力更强,愿意接受并使用的人以及可供其他学科借鉴的素材与概念。  生态经济学需要发展  我国生态经济学的提出,主要是为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而并非生态经济学研究已经有了多少积累。经过多年的努力,生态经济学已经基本建立起来了。然而,我们不应满足于现状,更不能以为生态经济学理论体系已经完美无缺了。学科体系建设要从两个方面入手:  一是本土化。研究本土问题只是本土化的形式,本土化的确切含义是指以观察到的经验数据构建理论框架,而不是简单地把外文的理论框架转化为中文的理论框架。经验实证是理论创新的必要条件,因为只有对现象和数据有深入的了解,才能弄清现有理论不能解释哪些现象,才有可能在剖析这些经验现象的基础上,构建一个可以解释这个现象的理论,从而完成理论的创新。  二是规范化。形式上的规范化是指,在对某一问题提出论点之前必须先整理文献,归纳已有的研究成果,引用他人的观点必须注明出处。形式上的规范化是使生态经济学研究成为可积累的科学体系的最起码条件。更为重要的是严格遵循理论创新的规范,即在基本假设可验证、问题边界清晰,数据资料完整、可靠,理论与方法论适宜的基础上,构建一个所有逻辑推论都不会被经验事实证伪的理论。而不以观点、愿望替代逻辑推论,以比喻代替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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