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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赖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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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的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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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代理人资格证报考条件为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且具备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1、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3、熟悉专利法和有关的法律知识;4、从事过两年以上科学技术工作或者法律工作。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毕业是指取得国家承认的理工科大专以上学历,并获得毕业文凭或者学位证书。参考《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办法》第三章 考试报名第二十一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考试:(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取得国家承认的理工科大专以上学历,并获得毕业证书或者学位证书。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地区居民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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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生一,三代二

目前共有两项,如下:1、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通过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是证书持有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具有申请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凭证,由司法部统一制作、颁发。符合相关条件,经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国家对证书的申请、领取、补发、更换都有明确规定。‍2、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举办的从事专利代理行业的职业资格考试,开始于1992年。专利代理人是指获得了专利代理人资格,持有专利代理人工作证并在专利代理机构专职或兼职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人员。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一般在11月全国十几个考点城市同时进行。应试人员自取得某一部分成绩合格记录当年起三年内,两部分均合格的,由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发出总成绩合格通知单。应试人员在收到总成绩合格通知单后向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专利代理条例》有关规定的,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颁发"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拓展信息:法律职业资格证是证书持有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依法取得的证书,取得该证书的人可以依法担任执业律师、法官、检察官和公证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统一制作、颁发。其他法律职业对该证书没有硬性要求。鉴于专利代理在专利制度正常运转中的重要作用,国务院法制办2011年2月11日公布的《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将“专利代理人”称谓变更为“专利代理师”,并从资格证的获得、执业证的颁发等方面予以了全面规定。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样的变更是为了提升从事专利代理事务的专业人员的社会地位,增强其荣誉感。并且参考了国内其他需经行政许可才能执业的专业人员的称谓,如律师、医师、注册会计师等,以及欧美等发达国家对专利代理执业人员称谓,才做出变更。(参考资料: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百度百科法律职业资格证-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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艳的笑窝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是全国统一的专利代理师执业准入资格考试。第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考试组织工作,制定考试政策和考务管理制度,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考务工作,负责考试命题、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颁发、组织巡考、考试安全保密、全国范围内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处理等工作。  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专利代理师考试委员会。考试委员会审定考试大纲和确定考试合格分数线,其成员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专利代理行业组织的有关人员和专利代理师代表组成,主任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担任。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考试各项具体工作。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考务工作,执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考试政策和考务管理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考务组织、考试安全保密、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和上报、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处理等工作。第五条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包括以下科目:  (一)专利法律知识;  (二)相关法律知识;  (三)专利代理实务。第六条 考试为闭卷考试,采用计算机化考试方式。第七条 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阅卷的组织协调工作由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第八条 应试人员在三年内全部科目考试合格的,经审核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第九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做好考试的保密工作。保密工作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积极防范、突出重点的原则。第十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预防和有效应对考试过程中的突发事件。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有效控制、依法处理的原则,做到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第十一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据本办法对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时,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第十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专利代理行业发展的需要,在符合条件的地区实施考试优惠政策。符合考试优惠政策的考生,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允许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执业的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第二章 考试组织第十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每年在举行考试四个月前向社会发布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公布考点城市、报名程序、考试时间和资格授予等相关安排。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置考点。第十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委托计算机化考试服务方(以下简称考试服务方)执行部分考务工作。  考试服务方应当接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在本行政区域内设有考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考点局)的监督和指导。第十六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向考点局指派巡考人员。巡考人员监督、协调考点局和考试服务方的考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报。  全部科目考试结束后,巡考人员应当将考点局回收的考场情况记录表复印件、违规情况报告单和相关资料带回,交至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第十七条 考点局监督和指导考试服务方落实本地区考站和考场,组织对本地区考站和考场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考试服务方承办考务工作,并应当在考试前召开监考职责说明会。  考点局应当指派考站负责人。第十八条 考点局应当监督和指导考试服务方按照集中、便利的原则选择考场。考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防设施齐全、疏散通道畅通、安静、通风良好、光线充足;  (二)硬件、软件和网络配置符合规定;  (三)具备暂时存放考生随身携带物品的区域或者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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