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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huaabc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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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头梗小城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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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刑是刑罚吗?  死刑消灭生命,那是因为它的前命题肯定是,只有消灭了肉体,才能消解罪犯的部分罪恶[3] 死刑认为,罪犯犯罪的根本原因在于它的存在[4] 这实质上是在说,行为人继续存在,就会继续犯罪,是命中注定要犯罪的,是不可救药的,从犯罪预防的角度来说是没有预防可能性的,所以只能推定其为天生犯罪人。天生犯罪人因为它是遗传学上人种中的坏种,是生存竞争中的应被淘汰者[5] ,是应该被剔除掉的。故而其生命权是不受保障的。另外,比较身体刑、自由刑、罚金刑、名誉刑,死刑犯绝对没有任何的再犯可能,因而,死刑对于犯罪人是最有效的“特殊预防”手段。这应当是死刑存在的逻辑。  但是,天生犯罪人是命运犯,该人意志不自由,没有罪责,没有可责性。不能用刑罚来对待,因为对其适用刑罚就像对疾病进行非难一样,没有任何的实际意义。  刑罚是和应该是什么?为什么要处以刑罚?刑罚的任务是什么?根据刑罚理论上最一般的理解,刑罚是根据不法和罪责的严重程度来确定的一种可感知的痛苦和祸害,它表明了国家对行为的公开反对,是对严重违法行为的强制抵偿,以此证明法规范一如既往的有效性。另外,刑罚也应该对于行为人本人产生积极的效果,这样就有助于行为人的再社会化,或者说至少不会妨碍其再社会化[6] 刑罚在本质上是国家通过对犯罪人必要而适当的制裁,使其痛苦地感受到过去行为给其在法律地位上带来的现实不利和污点状态。一方面表明国家对行为人的非难和警告,另一方面通过这种强制向其弃恶从善的理智发出号召。刑罚的任务体现在所赋予刑罚的意义和目的上。刑罚的意义在于罪责抵偿、实现和解[7] ;刑罚的目的则是惩前毖后、预防犯罪[8] 片面的强调意义或者目的两者其一,就会要么导致不人道的刑事政策,要么导致不公正的刑事政策[9] 寻求罪责抵偿的刑罚意义和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之间的均衡关系,应该是人道理性而科学的刑事政策的指导思想。在刑罚目的的二律背反关系上,重心应该向特殊预防方向上进行转移。这样,刑罚的目的定位就是:以罪责原则为刑罚的根据和界限[11] ,通过特殊预防(惩前毖后)来实现一般预防[12] ,而不是通过片面而纯粹的报应实现恐怖;通过特殊预防(教化行为人)而实现犯罪人的再社会化[13] ,而不是把犯罪人永远的开除出社会共同体。  所以,结论只能是:  不管是隆布罗索提出的天生犯罪人,还是东方神相言中的牢狱命相之人,皆是决定论上的天生罪犯;  天生罪犯是命运犯,没有意志自由,没有罪责,没有可责性,没有刑罚可罚性;  死刑以天生犯罪的假设为前提,但是天生犯罪人又不能以刑罚来对待,而且死 刑不符合刑罚的本质,完成刑罚的任务,死刑明显不是刑罚。  犯罪生物学尚未肯定天生犯罪人的存在。也就是说,死刑的预设的事实前提并未证成,那么死刑针对的就有可能是非决定论上的犯罪人。  非决定论上的犯罪人,有意志自由,就有作出不犯罪的可能,这样刑罚的预防目的就是可能实现的,死刑违背刑罚目的的,因而,非决定论的犯罪人预设断然不是死刑的前提。  如果死刑以命运犯为前提,则死刑不是刑罚,更何况命运犯的存在并未取得可靠的实证;如果以非决定论的犯罪人为前提,从刑罚的合法性、本质、意义和目的来看,死刑绝对不是和不应是犯罪行为人的命运。死刑不可能是刑罚。  退一步,死刑如果是刑罚,那么罪责全部由个人承担,在犯罪学上就可以推定,犯罪的原因仅仅在于个人的禀赋和天性,而与个体赖依生存的社会和环境等其他变量没有任何关系。这样死刑犯就是天生犯罪人。但是这样的论断,从来没有得到实证研究结果的支持。  死刑不是刑罚[14] ,死刑是什么?这个问题只能留待主张死刑必要性的人们去回答。  二、死刑可以终结吗?  主张死刑者的关键理据在于:对于严重犯罪的威慑,死刑是不可放弃的。经营黑色经济、威胁国家权力、瘫痪社会运转的有组织犯罪、毒品犯罪和结构性腐败犯罪,给人类带来灾难后果的恐怖犯罪与环境犯罪和整体犯罪率持续上升的严峻的安全形势,给这种主张的说服力提供了现实根据;危险刑法和敌人刑法的提出,似乎回应了平民主义严厉刑罚和甚至恢复死刑的要求;媒体和“舆论导向专家(Spin-Doktor)”塑造的假象世界加剧了人们的“道德恐慌(Moralische Panik )”[15] 不可放弃死刑似乎成了理直气壮的时代精神。  我们反对死刑不可放弃论的主要理据在于:  (1)如果存在刑罚的威慑效应,它只能被假定为针对故意和预谋犯罪。但是,在现行的实务中,我们可以看到不少被死刑威胁的犯罪,却缺少这样的前提。比如由于义愤而冲动杀人的犯罪,死刑的威慑效应一开始就被排除了。  (2) 死刑的威慑效应是值得怀疑的。这主要在犯罪统计分析中可以得到明确的反映。从不同国家公布的统计资料来看,至少可以看出,一方面,死刑废除后,投资犯罪率没有上升;另一方面,引入死刑后,也没有下降。在实证犯罪学上,塞林(Sellin)在二十世纪50年代在美国对死刑威慑效应做了第一次意义重大的实证检验,通过对一些特定的犯罪类型(杀人犯罪)在(有和没有死刑的)不同州和(废除前后的)不同时期的比较,得出的结论认为:死刑对于这类犯罪不存在威慑效应。之后的一些其他犯罪类型的经验研究也有与此相反的结论,但由于存在方法上的致命缺陷而丧失了可靠性和有效性。其次,在司法实务中已有充分的个案证明,死刑的存在,还有使犯罪高频升级而成就数罪的疯狂化可能 [16] 比如,在行为人在实施抢劫时,为了规避抢劫罪的相对死刑进而消灭可能成为证人的被害人,又实现了绝对死刑的杀人罪,抢劫升级而杀人。死刑事实上也在推动犯罪的严重化和频繁化(与其威慑效应的逻辑恰恰相反);再次,死刑的执行虽然在公众意识中以最强烈地方式证实了规范的一贯有效性,但是它在制造恐怖的同时,在社会心理上也会助长暴力和残忍;尤其在犯罪致富已成风气、犯罪已经成为生活方式和职业的地方和群体中(比如走私犯罪,毒品犯罪发生率很高的地方;有组织犯罪和职业或习惯犯罪群体中),由于死刑过度频繁的适用,人们对死刑的感知会麻木到习以为常,对死刑执行的感受和对人的正常死亡的感受没有两样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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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许一

(一)独著(4部)《被追诉人取证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刑事诉讼的观念变革与制度创新》,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刑事诉讼热点问题专题研究》,四川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检察官客观义务论》,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二)合著(2部)《中国刑事证据规则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程序保障机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被告人与律师之间的辩护冲突及其解决机制》,发表于《法学研究》2010年第6期。(法学类权威核心)《新<律师法>实施后的律师刑事取证问题》,发表于《法学》2008年第8期。 (CSSCI)3.《完善我国刑事见证制度立法的思考》,发表于《法商研究》2008年第6期。 (CSSCI)4.《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及其家属证据知悉权研究》,发表于《现代法学》2009年第4期。 (CSSCI)5.《精神病人强制医疗诉讼程序的构建》,发表于《中国刑事法杂志》2007年第6期。 (CSSCI)6. 《刑事诉讼中“线人”作证问题研究》,发表于《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年第3期。(CSSCI)7.《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之检讨》,发表于《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 (CSSCI) 《律师辩护意见被采纳难的多视角透视——以法院裁判为视角》,发表于《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CSSCI)《辩护律师被驱逐出庭的程序法理思考》,发表于《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科版)》2013年第1期。(CSSCI)《检察官客观义务:从理论预设走向制度实践》,发表于《社会科学研究》2013年第3期。(CSSCI)11.《法庭内的正义如何实现——评最高法院新刑诉法司法解释中有关法庭纪律的规定》,发表于《社会科学研究》2013年青年论坛专号。(CSSCI)《论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模式的转型》,发表于《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CSSCI)《新刑事诉讼法中检察官客观义务研究》,发表于《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2年秋季卷。(CSSCI)《检察官履行客观义务的程序保障——基于新刑事诉讼法实施的考量》,发表于《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CSSCI)《刑事见证及其法律效力研究——诉讼证明中一个被忽视的问题》,发表于《证据科学》2010年第2期。(CSSSI)《辩护律师对当事人以外被羁押人的调查取证问题》,发表于《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5期。(北大核心)《辩护律师会见通信权规定的进步与不足——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之规定》,发表于《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年第5期。(北大核心)《限制权利抑或扩张权力——对新《刑事诉讼法》“两高”司法解释若干规定之质疑》,发表于《法学论坛》2014年第1期。(CSSCI) 1.《律师辩护意见为何难以被采纳》(独著),人大报刊复印报刊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8年第8期全文转载。2.《新<律师法>实施后的律师刑事取证问题》(独著),人大报刊复印报刊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8年第12期全文转载,并被2008年11月29日《光明日报》理论版“论点摘编”转载。3.《完善我国刑事见证制度立法的思考》(独著),人大报刊复印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9年第4期全文转载。4.《辩护律师会见通信权规定的进步与不足——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之规定》(独著),人大报刊复印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12年第2期全文转载。5.《辨认笔录证据能力问题研究——以新刑事诉讼法为中心的分析》(独著),人大报刊复印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12年第9期全文转载。 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律师辩护问题实证研究》(一般项目,2012年立项,在研)。主持中国法学会部级研究课题《新刑诉法中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规制研究》(2012年立项,正在结项)。主持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中国检察官客观义务研究》(2010年立项,结项鉴定为“优秀”)。主持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2013年立项,在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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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jinjuan

1、论程序正义在中国的缺失与实现2、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3、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4、论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构建5、论网络犯罪案件的证据收集与审查6、论刑事审前程序的司法控制7、论死刑复核制度8、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9、证人保护制度研究10、论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及权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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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灬小米

根据自己熟悉的内容或者占有的资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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