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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沫鱼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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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著:1.《诉讼证明原理》,(合著:吴宏耀、魏晓娜),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获第五届中国诉讼法学会中青年优秀科研成果著作类三等奖)2.《刑事审前程序研究》,(合著:宋英辉、吴宏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版。3.《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与对策研究》,(参著,第二作者),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8月版。(该书获北京市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司法部2002年度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4.《刑事证据法原理与适用》(合著,第四作者),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4月版。译著:1.《比较法视野中的证据制度》,(原著:[美]:米尔吉安R达马斯卡,合译:吴宏耀,魏晓娜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10月版。参著:樊崇义主编:《诉讼原理》(第六章“诉讼认识”),法律出版社2003年10月版。江伟主编:《统一证据法建议稿及理由书》(证据法“一般规定”的条文及其论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3.宋英辉主编:《刑事程序法功能研究》(第八章“ 刑事诉讼启动程序”;第十章“ 公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4.陈卫东主编:《模范刑事诉讼法典》(第二编“证据”:第102条至第204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论 文:《对设立非法物证排除规则的质疑》,载《法学论坛》1997年第4期 。《简论刑事诉讼法学中的主要证据的概念与范围》(周士敏、吴宏耀),载《法学》1998年第7期。《论疑罪从无原则的理论基础》,载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处编《中国政法大学优秀论文选集》(1998年卷)。(该文获1998年中国政法大学校庆优秀论文一等奖。)《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及其程序保障》(宋英辉、吴宏耀),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2期。(《人大复印资料-诉讼法》2000年全文转载;被美国耶鲁大学全文翻译并收入“Law in Contemporary China”[YALE UNIVERSITY RIS Publishing Center Course Materials Packet (LAW21179_Pkto9) ]。该文获全国第四届中青年诉讼法学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刑事诉讼法学五十年回顾与前瞻》(樊崇义、吴宏耀),载《人民检察》1999年第12期。(《法学复印资料-诉讼制度》2000年第3期全文转载;获《人民检察》杂志社1999年度优秀论文二等奖。)《中国刑事庭审制度的改革与特色》(樊崇义、吴宏耀),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年第1期。《我国刑事简易程序使用率低下的原因及对策》,载《法学文稿》2000年创刊号。《刑事自诉制度研究》,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政法论坛》2000年第3期。《不起诉裁量权研究》(宋英辉、吴宏耀),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政法论坛》2000年第5期。《刑事证据前言问题研究》(樊崇义、锁正杰、吴宏耀、陈永生)(上),载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第一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版。《论我国诱饵侦查制度的立法建构》,载《人民检察》2001年第2期。(该文获《人民检察》杂志社2001年度优秀论文二等奖。)《外国证据规则的立法及发展》(宋英辉、吴宏耀),载《人民检察》2001第3期。《刑事证据前言问题研究》(樊崇义、锁正杰、吴宏耀、陈永生)(下),载《证据学论坛》(第二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联性规则》(宋英辉、吴宏耀),载《人民检察》2001第4期。《传闻规则》(宋英辉、吴宏耀),载《人民检察》2001年第6期。《意见规则》(宋英辉、吴宏耀),载《人民检察》2001年第7期。《英国逮捕制度新发展》,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1年第2期。《酌定不起诉决定的实体效力》(樊崇义、吴宏耀),载《人民检察》2001年第8期。《侦查讯问制度研究》,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年第5期。《刑事证明标准研究述评》,载樊崇义主编《诉讼法学研究》(第一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1月版。《论证据裁判原则》,载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编《法律应用研究》2001年第六期。《论刑事证据规则极其制度构建》(宋英辉、吴宏耀),载《中国司法审判论坛》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12月版。《诉讼证明论纲》,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杂志》(第十一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5月版。《诉讼认识之结构分析》,载樊崇义主编《诉讼法学研究》(第五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11月版。《社会认知背景下的诉讼认识》,载王敏远主编《公法》(第四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试论裁判事实的客观性》,载郑永流主编《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第六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12月版。《口供问题的真相》,载樊崇义主编《中国诉讼法判解》(第一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论证据的自由评价》,载陈光中主编《诉讼法论丛》(第八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现代法视野下的刑事诉讼》,载《政法论坛》2004年第三期。《刑事侦查中的事实发现》,载郝宏奎主编《侦查论丛》,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刑事公诉制度的定位与改革》,载《法商研究》2004年第四期。《司法裁判中的事实问题》,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六期。《事实与规范之间》,载 郑永流主编《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第六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出版社2004年版 。《刑事辩护的困境与出路》(吴宏耀、张燕),载《中国司法》2004年第12期。《双重视角下的案件事实》,载陈泽宪主编《刑事法前沿》(第二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36.《刑事诉讼致力于事实真相么?》(托马斯·魏根特著),载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第十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 。短论《刑事精神损害的赔偿问题》,载《检察日报》2000年10月19日第5版。2.《完善刑事证据规则的原则和要求》,载《人民法院报》2000年11月13日第3版。3.《权利行使的限度》,载《中国妇女报》2000年12月2日第4版。4.《刑事诉讼证明解析》,载《检察日报》2000年12月7日第3版。5.《我国证据立法势在必行》,载《人民法院报》2000年12月11日第3版。(《法学复印资料-诉讼法学》2001年第1期全文转载。)6.《权威性知识与诉讼证明》,载《法制日报》2000年12月17日第3版。7.《证言的可信性与证人出庭作证》,载《中国妇女报》2001年2月10日第4版。8.《质疑“私自录音不得作为证据”》,载《中国妇女报》2001年4月7日。9.《刑事证明标准的基点:程序正义抑或实体正义》,载《法制日报》2001年4月15日。10.《我国应当确立行政简易裁判程序》,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4月22日。11.《刑事证明标准与非至上性》,载《检察日报》2001年5月1日。12.《刑事证明与检察责任》,载《检察日报》2001年8月10日。13.《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论争》,载《检察日报》2001年10月12日 。14.《包公断案中的臆断》,载《深圳法制报》2001年10月15.《证明标准的立法视角》,载《检察日报》2001年10月26日16.《证明标准与现实中的刑事裁判》,载《检察日报》17.《法律真实与人权保障》,载《检察日报》 2001年11月13日18.《证明标准与裁判事实》,载《人民法院报》 2002年2月19.《刑事证明标准的背面:无罪裁判》,载《人民法院报》2002年3月20.《证据的概念及相关问题》,载《法制日报》2003年7月17日21.《法律平等保护的两张面孔》,载《法制日报》2004/12/322.《如何准确理解诉讼法学意义上的案件》,载《检察日报》2004/12/1523.《关注少年刑事司法制度》,载《法制日报》2005/6/124.《北京规则检讨》, 载《法制早报》2005/625.《监狱不是完整意义的侦查机关》, 载《检察日报》2005/826.《开庭审理前,检察机关可以撤诉》, 载《检察日报》2005/9/15日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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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香盈路

1998年,被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列入全国核心期刊的“中国期刊方阵”并获得“双效”期刊的称号2001年至2006年,连续三次荣获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的全国检察机关精神文明建设金鼎图书奖2006年6月,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对上海市211家社科类期刊编校质量进行抽样检查评比,《检察风云》杂志编校质量名列第八名;2006年12月,龙源期刊网举办了网络传播TOP100排行发布会”,《检察风云》杂志被评为2006年度中文期刊网络传播海外阅读排行前100名期刊;2007年7月,《检察风云》杂志入选“百种优秀期刊进连队”名单。2008年9月,被中国期刊协¬会评为全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先进期刊”。2009年1月,上海市期刊协会推荐《检察风云》2009年被列为上海市“农家书屋”采购指导目录。2009年3月,被上海市委政法委评为综治宣传工作先进集体。2009年8月,被华东地区报刊评审委员会评为华东六省一市优秀期刊。2010年10月,《检察风云》杂志获得上海市中小学优秀期刊提名奖,评选活动举办单位已将获的优秀奖和提名奖的杂志,全部向上海市中小学1600所图书馆推荐。2010年12月,在上海检察机关服务保障世博中,成绩优秀,荣获集体嘉奖。2011年1月,被上海期刊协会分别评为“上海市宣传世博、服务世博先进期刊”一等奖和“上海市期刊十佳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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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M头Selina

由于我不知道你们单位情况及其你推销什么,所以只能告诉你大概顺序是这么:上来先感谢领导给与自己这个荣耀,感谢同事对于自己工作的支持,之后把自己的功劳归功于领导英明的指挥(不要说得太假),之后说一下自己曾经碰到的困难,由于自己怎么怎么坚持克服的,最后在找找自己的不足,坐下简单的检讨,结尾处可以畅想一下未来,之后鞠躬走人。就这么简单,总体发言3分钟左右就够了。太长没人爱听。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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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贝卡tt

我身边的法律故事江源区和平小学——马秀华法律就是秩序,没有了法律,那么人类的生活就如同垃圾一样肮脏。《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就是法律赐予未成年人的武器,用来保护未成年人的。 有这样一个故事:在几年前,我们这里有一个青年人名叫阿龙,他一直跟着奶奶一起生活,奶奶对这个孙子又百依百顺。 由于长期与父母缺少沟通,阿龙的父母和儿子已经没什么话可说,只要见儿子有做得不对的地方,夫妻俩就严厉斥责,早被奶奶宠惯了的阿龙哪里受得了。他有一份体面的工作和一个幸福的家庭。 自从学会麻将、上网后,天天拿钱到麻将档去打牌、去上网,渐渐的觉的小的打得不过瘾,便开始打百元的局,就这样钱一点一点的花光了,没钱的时候就回家吵、闹着要钱, 父母怕孩子受委屈就给了他钱,过了很久, 他又回来要钱,家人就没有给他钱。可出乎他们的欲料的是,他竟然在这年寒假里绑架了自己的表弟,成了丧智的人了。这年寒假,阿龙在外面和表弟、11岁的小文一起玩时,发现身上的钱花得差不多了,阿龙想在小文身上打主意。阿龙把他带到 附近的雪地上,在绑架的过程中,年仅11岁的表弟被他那罪恶的双手捂死了。这个11岁的少年才上小学五年级,学习优秀,是班里的学习委员,是一名品学兼优的好学生,就怎样被无情的夺去了生命。他发现第二天上午,阿龙拨通了小文家里的电话,要小文家长拿8000块钱来赎人。 小文家报了警,当警察找到他时,他正拿着从家里来的钱在网吧里玩呢。 这个青年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一年后,一颗子弹结束了这个年轻的生命。这个故事告诉了我们,玩物丧智的代价太大了!现代有很多玩的东西,有些更是一玩上就不可自拔了,这就是一个最好的例子。如果小学生迷上了游戏,就像上面讲的年轻人一样,无法自拔,而毁了两个原本幸福的家庭。 从另一个方面告诉我们,学校的法律教育是不可缺少的。因为现在伤害未成年人的事件屡见不鲜,这就提醒我们教师,要组织好学生认真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因为一次小小的放松就很有可能驻成一次大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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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天浪涛

现在我们生活的环境处处充满了法律,一些被人们认为根本与法律无关的事却与法律有着紧密的联系以下的案例为我们增强了法律意识:  沈小弟,男,52岁,汉族,苏州市人,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沧浪区第十四届人大代表,原苏州市政设施管理处处长,2004年2月7日因涉嫌受贿被沧浪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2月20日,被逮捕。4月16日,沧浪区人民法院以受贿720000元人民币、5000美元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0元。  人性本善,沈小弟是如何走上犯罪道路的呢?  下面我们先一起来看一下沈小弟犯罪特点:  一、犯罪的特点:  (一)受贿原来不缺钱。  沈小弟出身在江南名镇周庄的一个商人家庭,据说还是沈万山的后人。一家人的生活相当不错。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沈小弟的父母做起了丝绸生意,并且不断发展壮大。  自己又有着七、八万的年薪,和妻子两人也有十几万的年收入,加上母亲不时的贴补,以及这几年买下的几处房产,一个相当富有的三口之家,就连沈小弟自己也说,“我不缺钱花,家里生活确实不错,已远远超过了小康标准”,  那么不缺钱的他为什么会走上犯受贿罪道路呢?我们接着看他犯罪的第二个特点。  (二)痴迷赌局不能自拔  提到打麻将,还有一段由来,原来沈小弟并没有什么业余爱好,每天把全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去,他的老母亲看了心疼,为了让儿子放松一下,就鼓动他学打麻将,说以后退休也有个业余爱好,但善良的老人却万万没有想到后来发生的事情,让她懊悔一辈子。  刚开始,沈小弟打麻将只是“小来来”,只和自己的亲戚,连自己的下属都不打,“决不打感情麻将”,这是沈小弟最初的原则。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事业的成功,环境的改变,慢慢地,不知什么时候起,他的那个原则早已经被他抛到脑后了。  2003年上半年——沈小弟生命中的转折点,他结交认了社会上的一些所谓颇有身价的老板,命运的车轮开始倾斜了,赌局在不断升级,赌注也在不断的升级,从最初的一个花2元,到5元,20元,50元,最后到了200元,输赢也从几千升级到了几万。聚赌的地点也从家里转移到了吴宫喜来登、胥城大厦高级酒店。  十赌九输,从2003年下半年开始一直到2004年春节这半年中,沈小弟在赌桌上输掉的钱达到了几十万之多。  那么为什么沈小弟如此痴迷呢?我们听听沈小弟对此问题的看法:“之所以在赌博上面一发不可收拾,实乃这些钱来得太容易。”对的,钱来的太容易了!钱来的容易,所以输起来也不心疼,更加赌的厉害;赌的厉害,更需要金钱,就更贪婪地索要。这使沈小弟在犯罪的深渊里越走越远。  (三)疯狂收敛钱财  从2003年7月到2004年1月短短的7个月间,沈小弟所收受的贿赂高达76万元之多。月进10万余元的速度令人惊讶!2003年7月上旬,沈小弟被区区30000元打倒了,这是他收受的第一笔贿赂。他收了之后,还是有些害怕,心里还告诫自己下不为例。  但是贼手伸出去以后是再难缩回来的。在以后的日子里,沈小弟就来者不拒,一而再、再而三的心安理得收起了别人的钱。用他自己的话说,一开始还是真客气,后来就是假客气两声了。  再后来,他收受贿赂的方式也从在家里坐等上门发展到开口索要。有一次,他开口就向下属公司的经理要20万,由于该经理当时身上没有带那么多现金,将仅有的2万元分文不剩地给了他,但过后该经理又心领神会地分两次给了他28万,如此大的数目,沈小弟客气了两声就收了下来。  “反思自己的行为,实在是令人后怕的。如果不是检察机关及时查处,以月进10万元的速度计算,几年下去自己也将和报道上的有些人一样,受贿数额达到几百万之多甚至是千万。届时所受的可能就不仅仅是牢狱之苦,等待自己的可能就是终结生命的一击了”。  李真也有同样的话语,“对我的立案侦查如若发生在5年前,绝不会有如此严重的问题,但若发生在5年后,也一定会比今天的问题还严重。”那么沈小弟为什么会如此肆无忌惮呢?我们一起来看看他的第四个犯罪特点:  (四)知法犯法,心存侥幸  沈小弟之所以会走上犯罪的道路,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他私心膨胀,把权力置于法律之上,同时又心存侥幸。  我们在他的办公室搜到一份预防职务犯罪讲座的笔记,记录的很详细。沈小弟也坦然地承认,“从我收别人送的第一笔钱起,我就知道这是受贿,是犯罪。因为以前纪委也为我们上过这方面的课,加上我是人大代表,每年都要审阅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但我是心存侥幸的。看看现在的社会环境,媒体报道的案例,动辄就是某某某贪污受贿几百万、甚而上千万的。想到这个,我心头仅有的几丝害怕就荡然无存了,觉得自己收这么一点算不了什么。”  沈小弟确实是心存侥幸的。刚到检察院时,他气焰非常嚣张,不但对受贿的事实矢口否认,而且大力指责检察机关的做法,但在检察机关对贪污腐败一查到底的决心面前,在事实与证据面前,他很快就败下阵来,一一交代了受贿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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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蓝冰儿雪莲 4人参与回答 2024-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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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来稿要求论点明确、数据可靠、逻辑严密、文字精炼,每篇论文必须包括题目、作者姓名、作者单位、单位所在地及邮政编码、摘要和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和第一作者及通讯

    火焰天堂 4人参与回答 2024-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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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被判刑后无力偿还,待罪犯刑满出狱后受害人是否还有法律效力进行继续追要?另外,80多万,最低要判几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罪是指以非法

    ~~简单的幸福~~ 3人参与回答 202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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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当代检察官》杂志社,注册地址位于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强路省检察院内。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当代检察官》杂志社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1244000

    lisabaobao99 2人参与回答 2024-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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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萌萌cxm1004 1人参与回答 2024-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