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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熊是个小太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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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yyeung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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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法学法学评论中外法学现代法学法商研究法律科学法学家政法论坛人民检察河北法学法制与社会发展政治与法律环境法律评论比较法研究法学杂志当代法学人民司法法律适用法学论坛以上是2004年公布的法学核心期刊目录。此外,在综合类核心期刊上也经常刊登高水平的法学论文。以下是综合类核心期刊:中国社会科学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社会科学战线学术月刊中国人民大学学报天津社会科学学术研究江海学刊江汉论坛江苏社会科学北京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文史哲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浙江学刊浙江社会科学社会科学研究求是学刊社会科学(上海)(吸收: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社会科学辑刊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中州学刊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人文杂志求索思想战线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国外社会科学南京社会科学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齐鲁学刊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改名为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学海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江西社会科学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河北学刊学术界东岳论丛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东南学术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49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并入:社会科学)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北京社会科学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学术论坛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广东社会科学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山东社会科学探索学术交流湘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北方论丛山东师大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广西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宁夏社会科学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云南社会科学长白学刊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江淮论坛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河南社会科学内蒙古社会科学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甘肃社会科学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晋阳学刊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贵州社会科学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这些刊物可以直接从邮局订阅,也可以到图书馆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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聪明糊涂心yy

虽然信息时代很多资讯都可以从网上查找,但是纸质书依然有它独特的魅力,尤其是杂志,有别于一般的书本,好的杂志无论是排版,内容,设计都有其特别之处,这也是杂志依然能存活的原因,而国外杂志尤其受到年轻一代的喜欢,毕竟有时候说的是一些更加新奇的事物,那怎样可以订阅这些杂志呢?如果讲求实体书的体验,想要实体书的质感,拿在手里的实在感,最简单的方面就是在国内主流的网上购物平台找买家代为订阅,具体可以自行了解,选择一些人多,评价较高的店就可以,优点就是便捷,缺点就是可能选择的杂志种类会比较少如果想自由的选择想订阅的杂志,可以选择转运,注册转运的账号,在国外一些杂志的网站注册订阅后,送到转运的地址,在邮寄回国内就行,用这个方法需要有国际货币的信用卡,对于外语也是有要求,不过既然看外国杂志,这方面肯定问题不大,这个方法优点就是选择自由,但一般转运书籍的运费会比较高,国内还有被税的几率。如果不是很在意是否实体书,其实可以选择另一种形式,一些出名的杂志其实基本上都会有自己的手机版应用,在应用上就能订阅每一期的杂志,不习惯应用还可以选择网上订阅电子版,都是可以的,优点就是环保,不占空间,价格也便宜,缺点就是缺少实体书的质感了。这些就是我订阅杂志的一些经验,如果是学生党,我建议还是直接在网上商城订阅或者购买电子版,可以放到手机里面在一些碎片时间里阅读。总之,订阅的方法还是多种多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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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兜的秒杀季

法学期刊,肯定要提它的影响因子,这是sci最重要的部分,影响因子越大,说明该期刊越强。刊名 影响因子 1 中国法学【CLSCI来源期刊】 911 2 法学研究【CLSCI来源期刊】 086 3 中外法学【CLSCI来源期刊】 491 4 清华法学【CLSCI来源期刊】 875 5 法商研究【CLSCI来源期刊】 357 6 法学家【CLSCI来源期刊】 248 7 法学【CLSCI来源期刊】 068 8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CLSCI来源期刊】 915 9 当代法学 873 10 政法论坛【CLSCI来源期刊】 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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脸红红1121

不作为犯罪中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我国对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采取的是形式来源分类法,刑法理论中,作为义务大致分为以下几类:(一)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二)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三)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四)法律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 在认定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时,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探讨: 1、先行行为是仅限于违法行为还是也包括合法行为?台湾刑法中将先行行为规定为作为义务,但并未涉及先行行为的法律性质问题。学者对此有所界定,认为该行为应限于违法有责行为:“惟多数学者之通说,则认为前行为必须具有导致结果发生之迫切危险外,没必须具备义务违反性。”[1]我国有学者对此有不同主张,认为先行行为只要足以产生某种危险,就可以成为不作为的义务来源,而不必要求先行行为具有违法的性质。[2]先行行为不仅包括违法行为,还应当包括合法行为,例如,张某带李某去游泳,这是合法的行为,其不履行看护义务,致李某溺水身亡,其违背了因先行行为产生的看护义务,构成不作为犯罪。 另外一个问题是,犯罪行为能否作为先行行为引起作为义务?从逻辑上讲,违法行为应包括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这个分类是以是否违反刑法规定为基础的。所以犯罪行为当然也应引起作为义务。有学者认为,在先行行为是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先行行为与不作为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构成牵连犯。[3]意思是作为义务对于犯罪人来说仍是存在的,如果行为人犯罪行为实施后,对其行为引起的结果发生危险不加防止,其结果发生时,以牵连犯的形态成立不纯正不作为犯罪。台湾学者蔡墩铭的看法又不同,他认为,无论故意犯还是过失犯,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而引起一定危害结果危险的,行为人并无防止结果发生的义务,对行为人只能按其原作为犯罪承担责任,而不另行成立不纯正不作为犯罪。[4]笔者认为,先行行为构成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与构成牵连犯罪是有很大差别的,这二者不能等同。 牵连犯是行为人以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从而其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或其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之间,有牵连关系的存在,处断时认为一罪的情形。牵连犯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牵连关系的存在。而在认定牵连关系的问题上,目前多数学者认为,两个以上可罚行为相互间的牵连关系应界定为,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之相互间,不仅在犯罪人主观意思上具有联络关系,且在客观上其相互间具有直接密切的牵连关系。如蓄意杀人而事先持有枪支,为毁灭罪证而在杀人之后毁灭尸体。行为人主观上对各该犯罪有意思联络,客观上方法与目的以及原因与结果间各有直接密切的牵连关系,故应从一杀人罪处断。[5]笔者同意这种观点,即牵连犯的成立以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间存在牵连关系为必要,而牵连关系又以犯罪人所实施的二个以上可罚行为相互间主观上具有意思联络、客观上具有直接密切之牵连关系为必要。因而,构成牵连犯的二个以上可罚行为中之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以及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只能是故意犯罪。但先行行为(构成犯罪的)与不作为(犯罪)之间,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都既可由故意构成也可由过失构成,这一点与牵连犯的成立要件显然是不相容的。仔细推敲,在先行行为是故意犯罪的情况下,危害结果是犯罪人所期待所追求的,法律不能期待行为人对被害人进行及时的抢救,期待犯罪人防止其意图实现或追求的危害结果出现显然是不现实的;同时,在被害人出现行为人所预期之外的结果(如死亡)的情形下,法律对行为人的评价也只能是其所意图之罪,而不能先定行为人一个故意罪,又因行为人故意侵害他人后应负有防止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而成立另一个不纯正不作为的故意或过失犯罪,否则,就使一罪变成了数罪,违反刑法的禁止重复评价原则。[6] 另外,在先行行为是过失犯罪时,先行行为(构成犯罪)与不作为(犯罪)之间也是不存在牵连关系的。这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上都得到了肯定。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以后,有义务承担刑事责任,而没有义务防止危害结果发生。如果行为人自动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则是减免刑罚的理由;如果行为人没有防止结果发生,则负既遂罪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没有防止更严重的结果发生,则负结果加重犯的刑事责任。并没有成为刑法上的牵连犯。[7] 2、先行行为是限于有责行为还是也包括无责行为?刑法理论界对此问题存在着较大争议。有的学者认为,先行行为必须出于故意或过失,即必须是有责行为;有的学者则认为,先行行为只要足以导致构成要件符合结果发生之危险者足以,系有责或无责行为,在所不问。[8]我国学者认为,先行行为是否必须有责,只是对先行行为的法律评价问题,如果行为人对于先行行为虽然无责,但该先行行为引起作为义务行为人应当履行而不履行,行为人对于不作为具有责任。无责之先行行为,完全可以成为不作为的义务来源。[9] 其实先行行为是否有责的问题与先行行为是否违法的问题十分相似,笔者认为,并不影响先行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如果其可能造成一不定期的危害后果,则先行行为人就有防止义务。举例说明,甲带不懂水性的乙去游泳,尽管甲尽力照顾乙、保护乙的安全并教乙游泳,但乙却从岸上往河里跳跌成重伤,甲的先行行为虽然没有过失,但此时仍有送乙去医院救治的义务。 还有一个问题值得关注,那就是先行行为引起的危险状态。对于先行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危险状态十分重要。先行行为能否产生作为义务,往往取决于危险状态的有无和其程度。显而易见的是,危险状态实际存在和正在发生会引起作为义务,但如果只是可能发生危险或危险状态尚不足以产生危害后果,则先行行为不产生作为义务。如张某和李某一起打牌,李某因输钱给张某,心生怨气,自觉无脸见家人而自杀身亡,张某的行为并不构成杀人罪,因为张某和李某的赌钱行为,并没有必然引起李某自杀的危险状态。 注释: [1] 林山田:《刑法通论》,台湾三民书局1989年版,第302页。 [2] 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刑法大学出版社2000版,第297页。 [3] 转引自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87页。 [4] 肖中华:《海峡两岸刑法中不作为犯罪之比较研究》,载高铭暄、赵秉志主编《刑法论丛》第一卷。 [5] 高仰止著:《刑法总则之理论与实用》,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3年版,第352页。 [6] 于改之:《不作为犯罪中“先行行为”的本质及其产生作为义务的条件》,载《中国刑事法杂志》第47期。 [7] 张明楷著:《刑法学》(上册),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33页。 [8] 林山田:《刑法通论》,台湾三民书局1989年版,第302页 [9] 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87页。周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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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ubleflower

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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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不所在

不作为犯罪,即是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的犯罪形态不作为是危害行为的一种,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一定的行为,能够实施却没有实施而造成了危害结果的犯罪不作为犯罪中义务来源包括:法律规定 如纳税特定职业要求 如消防员的救火义务先行行为产生 如一个人主动带个小孩子去深山,就有义务保护他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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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萨贝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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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这点小事 5人参与回答 2024-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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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己投稿基本是在浪费时间,不会有人理你的稿子,核心期刊的稿子堆成山。发核心期刊一般是通过中介做。

    3未闻花名3 5人参与回答 2024-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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