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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富汗小海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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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zeng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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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评定 [1] 李金荣 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与协调分析[J] 财会通讯(学术版), 2008, (07) [2] 周秀珍 试析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与协调[J] 中国总会计师, 2008, (06) [3] 王炳瑛 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及处理[J] 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 2007, (03) [4] 陈安 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差异问题综述研究[J] 边疆经济与文化, 2009, (04) [5] 余伟华 协调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差异的途径[J]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09, (06) [6] 周炉坤 会计制度和税法的差异[J] 统计与决策, 2006, (11) [7] 任立菊 新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及协调[J] 化工职业技术教育, 2009, (Z1) [8] 朱燕华 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分析[J] 时代金融, 2009, (06) [9] 蔡秀丽 现行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比较分析[J] 咸宁学院学报, 2004, (06) [10] 刘荣 税收与会计关系的发展与协调[J] 涉外税务, 2009, (02) 你好,这些是我查找的相关的论文参考文献,你可以作为参考,拟一个 较适合的论文题目,毕业论文写作辅导,职称论文快速投稿发表论文可与我联系:邮箱: [1] 程国华 税法与会计的差异分析[J] 财会研究, 2006, (11) [2] 蔡秀丽 现行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比较分析[J] 咸宁学院学报, 2004, (06) [3] 周炉坤 会计制度和税法的差异[J] 统计与决策, 2006, (11) [4] 曹欲晓, 王静 税法为何与会计制度产生差异[J] 财会通讯, 2000, (12) [5] 王炳瑛 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及处理[J] 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 2007, (03) [6] 胡丹, 郭艳秋 浅析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之间的差异与协调[J]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 2008, (12) [7] 周月娣 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J] 贵阳市委党校学报, 2004, (04) [8] 岳世忠 税法与会计制度之间对税基为何产生差异[J] 发展, 2003, (01) [9] 余伟华 协调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差异的途径[J]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09, (06) [10] 刘小安 论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协调[J] 中外企业家, 2006, (06)求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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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亮装潢小余

2005年3月,进入厦门大学法学博士后流动站,合作导师:廖益新教授。2004年11月起,任经济法教研室主任。2004年9月,遴选为硕士研究生导师。2003年7月起,任教于厦门大学法学院经济法教研室。2000-2003年攻读民商法专业法学博士学位,师从漆多俊教授,主攻民商法与经济法(税法)比较研究方向。1997-2000年攻读经济法专业法学硕士学位,师从刘剑文教授,主攻财政税收法方向。1993-2003年就读于武汉大学法学院,2003年获法学博士学位。主要讲授课程:本科生:经济法、税法、破产法法学硕士研究生:比较税法学法律硕士研究生:财政税收法主要学术观点:税法非仅为 “征税之法”,更应是纳税人凭以对抗国家课税权的“权利之法”。研究理念和特点:相信并奉行漆多俊教授所提出的 “钻进去、跳出来”之“全局总揽法”的学术研究理念;遵从并坚持黄仁宇先生所主张的“长时间、远距离、宽视界”的宏观研究方法;认为应在多学科背景下,从税法与他学科之间的联系角度出发,全方位、综合研究税法。承担项目:21世纪宏观经济法理论与宏观调控法立法研究(国家社科基金课题,卢炯星教授主持),2004年10月,项目参加人,负责“税收宏观调控法理论及体系”部分的研究、撰写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加入WTO 后中国税收法制体系改革和完善研究”中由刘剑文教授主持的“中国税收立法机制的改革和完善研究”子课题的课题组成员,2004年7月至2005年12月。转变中的法律——中国经济法的时代特征(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十五”规划第一批,01JA820004;漆多俊教授主持),2002年至2004年9月,项目参加人,负责中国税法在转变中的时代特征问题的研究。财政税收法研究综述(北京市高等教育精品教材项目;刘剑文教授主持),2003年10月至2004年6月,项目参加人,负责税法总论中部分问题综述的撰写工作。中国对外双边税收协定范本修订(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项目,廖益新教授主持),项目参加人,负责协定范本第25-29条中英文文本的修订及立法注释工作。《国际税法学》(北京市高等教育精品教材项目;刘剑文教授主持),2003年4月至2004年4月,项目参加人,负责“中国涉外税法”一编和“税收饶让抵免”一章的撰写工作。参加漆多俊教授主持的“市场经济宏观调控及其立法研究”课题组(湖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2000-2001年,项目参加人,负责“计划法”的研究工作。主要著作:参编《财税法学研究述评》(刘剑文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撰写第四章第八-十二部分(约2万字)。参编《国际税法学(第二版)》(刘剑文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撰写第10、19-21章(约7万字)。参编《经济法学》(李国海主编,湖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三副主编,并撰写第十四章《计划法》(约4万字)。《宏观调控法研究》(漆多俊主编,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一副主编,并完成第四章“计划法”,约4万字。参编《国际税法》(刘剑文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3月版),并撰写第七章《中国涉外税法》(约4万字)。主要论文:《对税法学教学内容与方式改革的几点尝试》,载刘剑文主编:《润物无声 北京大学法学院百年院庆文存之财税法治与财政法教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中国税法学的现代化:标志、体系和差距》,《法学家》2004年第6期。《对中国涉外税法的再认识》,《涉外税务》2004年第11期。《契约精神与中国税法的现代化》,《法学评论》2004年第4期。《对本科生税法学教学的认识与实践》,《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增刊(教学论文专辑)。《税收法律行为初论》,《当代法学》2004年第3期。《“国际调节”视角下税法经济调控功能的再认识》(第二作者),载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第9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国家、税收与财产所有权》,载刘剑文主编:《财税法论丛》(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税法经济调控功能的国际化》(第一作者),《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税法与私法关系探源——对(私人)财产权的确认和保障》(李刚、丛中笑),《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6期。《宏观调控行为可诉性问题初探——由“纳税人诉讼”引发的思考》,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第7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从法律救济到法律责任——计划法对计划的“第二次限制”》(李刚、赵红光),载朱崇实主编:《经济法理论与实务热点问题探讨——2001年全国经济法学理论研讨会论文选》,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税法与私法关系探源——对(私人)财产权的确认和保障》,获“湖北省法学会经济法专业委员会”2002年年会论文评选二等奖,载刘隆亨主编:《当代财税法基础理论及热点问题》,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市场和计划法:对计划的两次限制——试论计划法若干基本问题》,载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第6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税法公平价值论》,载刘剑文主编:《财税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简论中国税法之现代化》,获“湖北省法学会经济法专业委员会”2001年年会论文评选二等奖。《论税收法定主义》(覃有土、刘乃忠、李刚),《现代法学》2000年第3期。《税收法律关系新论》(刘剑文、李刚),《法学研究》1999年第4期;荣获“武汉大学1998至1999学年度研究生学术成果甲等奖”和“中国法学会税法学研究会”1999年年会论文评选一等奖。《国际税法特征之探析》(刘剑文、李刚),《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4期。《税法基本价值论》,获“湖北省法学会经济法专业委员会”1999年年会论文评选二等奖。《二十世纪末期的中国税法学》(刘剑文、李刚),《中外法学》1999年第2期;《经济法学、劳动法学》1999年第6期全文转载。《我国农业税制立法改革之展望》(刘剑文、李刚),《法商研究》1998年第5期。《试论行政机关立法权的若干基本问题》,《南昌大学学报(哲社版)》1998年第3期。《依法治税及其观念基础——税收法律意识之重构》,获“湖北省法学会经济法专业委员会”1998年年会论文评选三等奖;获“武汉大学1997至1998学年度研究生学术成果甲等奖”;《湖北国税》1998年第9期。《试论我国税收立法体制之完善》(刘剑文、李刚),《税务研究》1998年第6期。主要社会兼职:《财税法论丛》(刘剑文主编,法律出版社系列出版物)“比较税法与国际税法”和“书评”专栏责任编辑。“中国财税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厦门市国际税收研究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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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果果122

税法与税务论文题目,所得税会计差异与协调不是很合适的,不是同一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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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bble0104

殷 武西北政法学院 西安 710063【摘要】税法基本原则是一定社会关系在税收法制建设中的反映,对税收立法、税收守法、税收司法和税法法学研究具有根本性指导作用。它通常是在一定的理论指导下构建,有其形成和发展的基础与依据,其核心是使税收法律关系适应一定生产关系的要求。【关键词】税法基本原则 理论基础 现实根据 历史依据 法律原则是一个部门法存在的根本,任何部门法如不能归纳、总结出若干自己的法律原则,而只依赖于某种价值取向,则难以构造出一套严密、周全的理论和相应的体系。税法基本原则是一定社会关系在税收法制建设中的反映,其核心是如何税收法律关系适应一定生产关系的要求。 税法基本原则是税法建设中的主要理论问题,对此问题的研究不但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对我国的税收法制建设还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试图对我国税法基本原则的形成与发展的基础和依据作以探讨。一、关于我国税法基本原则的各种观点关于税法基本原则的定义,有人认为“税法基本原则是指一国调整税收关系的基本规律的抽象和概括,亦是一国一切社会组织和个人,包括(征税)双方应普遍遵循的法律准则 。”也有人认为“税法的基本原则是规定或寓意于法律之中,对税收立法、税收守法、税收司法和税法法学研究具有指导和适用解释的根本指导思想和规则 。”对于税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我国学者观点不一,论述颇多。1986年刘隆亨教授最早提出“税法制度建立的六大基本原则”。进入九十年代以来,一些学者开始借鉴和参考西方税法基本理论,将西方税法的四大基本原则,即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社会政策原则和社会效率原则介绍到我国,研究如何确立我国税法的基本原则,到目前为止,仅从数量上看,我国学者对税法基本原则的概括就有三原则说、四原则说、五原则说、六原则说等四种,即使所主张的原则数目相等,不同的学者对各原则的表述、概括又不仅相同 。徐孟洲教授根据价值取向将税法基本原则区分为税法公德性原则和税法政策性原则。税法公德性原则涵盖以下内容:(1)保障财政收入原则、(2)无偿征收原则、(3)公平征收原则、(4)法定征收原则、(5)维护国家主权原则。税法政策性原则包括税法效率原则、税法宏观调控原则。而刘剑文教授将税法基本原则界定为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 。还有学者认为税法基本原则包括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税收公平主义原则、税收民主主义原则 。税法学界对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意见归纳起来有十几项之多:(1)财政原则、(2)税收法定原则、(3)税收公平原则、(4)税收效率原则、(5)社会政策原则、(6)实质征税原则、(7)合理征税原则、(8)平等征税原则、(9)普遍纳税原则、(10)简便征税原则、(11)税收重型原则、(12)宏观调控原则、(13)无偿财政收入原则、(14)保障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原则、(15)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原则、(16)税收民主主义原则、(17)税收公开原则、(18)保障财政收入原则等等 。我国学者以上税法基本原则的理论难免存在以下嫌疑:(1)以偏盖全,将某一具体法律制度当成税法的基本原则;(2)未能正确界定税法基本原则之定义,将税法或税收的某些职能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3)混淆了税法原则和税收原则之概念。二、我国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那么,到底那些原则可以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呢?我认为,我国税法的基本原则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原则,又称税收法定主义、租税法定主义、合法性原则等等,它是税法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原则 。日本学者金子宏认为,税收法定主义是指“没有法律的根据,国家就不能课赋和征收税收,国民也不得被要求交纳税款 。我国学者认为,是指一切税收的课征都必须有法律依据,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纳税人有权拒绝。税收法定是税法的最高法定原则,它是民主和法治等现代宪法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对保障人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举足轻重 。它强调征税权的行使,必须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征税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以法律规定的税法构成要素为依据,任何主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均不得超越法律的规定,从而使当代通行的税收法定主义具有了宪法原则的位阶 。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方面:(1)课税要件法定原则 。课税要件是指纳税义务成立所必须要满足的条件,即通常所说的税制要求,包括纳税人(纳税主体),课税对象(课税客体),税率、计税方法、纳税期限、缴纳方法、减免税的条件和标准、违章处理等。课税要件法定原则是指课税要件的全部内容都必须由法律来加以规定,而不能由行政机关或当事人随意认定。(2)课税要素明确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对课税要件法定原则的补充。它要求课税要素、征税程序不仅要由法律做出专门规定,而且还必须尽量明确,以避免出现漏洞和歧义。(3)课税合法、正当原则。它要求税收稽征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征税、核查;税务征纳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应纳税额的确定,税款缴纳到纳税检查都必须有严格而明确的法定程序,税收稽征机关无权变动法定征收程序,无权开征、停征、减免、退补税收。这就是课税合法正当原则。包括课税有法律依椐、课税须在法定的权限内、课税程序合法。即要作到“实体合法,程序正当”。(4)禁止溯及既往和类推适用原则。禁止溯及既往和类推适用原则是指税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在司法上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禁止类推适用。在税法域,溯及既往条款将会破坏人民生活的安全性和可预测性,而类推可能导致税务机关以次为由而超越税法规定的课税界限,在根本上阻滞税收法律主义内在机能的实现,因而不为现代税收法律主义所吸收。(5)禁止赋税协议原则,即税法是强行法,命令法 。税法禁止征税机关和纳税义务人之间进行税额和解或协议。 2、公平原则。指纳税人的地位在法律上必须平等,税收负担在纳税人之间进行,公平分配,对此可参照西方有“利益说”与“能力说”。“利益说”依据“社会契约论”,认为纳税人应纳多少税,则依据每个人从政府提供的服务中所享受的利益即得到的社会公共产品来确定,没有受益就不纳税。而“能力说”则认为征税应以纳税能力为依据,能力大者多征税,能力小者少征税,无能力者不征税。而能力的标准又主要界定为财富,即收入。我国实际中通常用的是“能力说”,按纳税人的收入多少来征税。税收公平原则应包括两个方面 :(1)税收立法公平原则。它是公平原则的起点,它确定了税收分配的法定模式,没有税法之公平(还有其它的自己上去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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