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笨笨猫Shirl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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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月亮飘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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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 万国华一、问题的提出宅基地换房,是在国家现行政策框架内,坚持承包责任制不变、可耕种土地不减、尊重农民自愿的原则,农民以其宅基地,按照规定的置换标准换取小城镇中的一套住宅,农民原有的宅基地统一组织整理复耕,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是天津市推进小城镇建设的创举。宅基地换房适应了城镇化的发展趋势,是解决“三农”问题的迫切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农村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解决制约小城镇发展的土地与资金问题的必然要求。宅基地换房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众多法律关系。天津市宅基地换房的第一批试点已经进入尾声,第二、第三批试点已经开始运作。第一批试点积累了大量的成功经验。因此,系统地分析宅基地换房法律制度,既可以为今后开展以宅基地换房模式推进小城镇建设提供法律支持,为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决策提供法律参考,又能为全国开展宅基地换房推进小城镇建设提供示范;同时,宅基地换房在我国还是一项城乡统筹发展的新探索,目前国内学者研究甚少,具有极高的理论研究价值。二、宅基地换房的整体法律性质——民商事、行政及其他法律关系的综合体宅基地换房涉及的主体众多,关系复杂,包含大量民商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和其他性质的法律关系,明显具备综合性的特点。从整体制度分析,宅基地换房是一系列民商事、行政及其他法律关系的综合体,任何试图把宅基地换房简单定性为一种民商事或行政法律关系的做法都是片面的、不全面的。(一)各种法律关系概览宅基地换房中各主体间的法律关系主要如下图所示。城乡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新论:首届城乡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滨海新区高层论坛论文集(二)民商事法律关系体系宅基地换房中,上述主体参与了大量民商事法律关系,构成宅基地换房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体系。主要包括:村民与村集体之间的换房协议关系;村集体与镇政府之间的换房协议关系;镇政府与开发建设投资机构之间的换房总体协议关系;区(县)政府与开发建设投资机构之间的投资关系;开发建设投资机构与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等关系;开发建设投资机构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有关委托方与评估机构之间的委托评估合同关系。(三)行政法律关系因素宅基地换房是在政府推动下进行的,政府对整个工程进行规划、指导和管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直接参与宅基地换房的具体操作。在这一过程中,政府实施了大量的行政行为,产生了大量的行政法律关系。具体包括: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征收补偿关系;土地划拨出让关系;行政审批关系;行政监督关系等。上述各种行政法律关系是宅基地换房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充分体现了在宅基地换房的整体法律性质中存在着行政法律关系性质的要素。(四)其他法律关系因素主要有:村民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之间的群众自治关系,这种关系主要属于宪法法律关系范畴;社会保障关系,在性质上具有经济法的属性。综上四个方面的论述可以发现,在宅基地换房中,存在着民商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宪法法律关系、经济法法律关系等多种性质的法律关系。因此,宅基地换房的整体法律性质具备综合性的特点。三、宅基地换房核心法律关系的性质——自愿、平等基础上的新型置换关系我们研究认为,宅基地换房协议关系是宅基地换房各种法律关系中的核心法律关系。其性质是一种在自愿、平等基础上的新型置换关系。(一)新型置换关系的基础自愿值得注意的是,置换关系中的自愿在3个层次的换房协议中具有不同的内涵:在村民与村集体签订协议时,既要求签订协议的村民自愿,也要求村集体的集体自愿。而在村集体与镇政府,以及镇政府与开发建设投资机构签订协议时,自愿主要是指集体自愿。平等在农村与村集体、村集体与镇政府、镇政府与开发建设投资机构签订协议时充分地体现了协议各方的平等地位。(二)新型置换关系的主体这种新型置换关系的主体包括农民、村集体、镇政府、开发建设投资机构。(三)新型置换关系的标的天津市宅基地换房涉及的主要标的是:宅基地使用权及宅基地上的原有房屋,新建小城镇中的新建住房及其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四)新型置换关系的内容新型置换关系的主要内容并非简单的物物交换,而是农民以放弃宅基地使用权与原有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获取新建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一种新型的置换,表现在:宅基地使用权被自愿放弃,没有转让给开发建设投资机构;原有房屋被拆除,也没有转让;农民在自愿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原有房屋的所有权之后,获取新建住房的所有权及其土地的使用权;新建住宅的建设者——开发建设投资机构,在交付新建住宅之后,并没有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原有房屋的所有权。四、宅基地换房的基本法律原则(一)合法原则合法的内涵宅基地换房,是一项创新性的举措。在这个系统工程中,不乏创新性的制度设计,然而,所有的制度设计都是围绕合法性原则展开的。因此,合法是指宅基地换房的每个环节都有法可依,依法办事。合法原则的体现(1)“承包责任制不变”和“可耕种土地不减”充分体现了合法性原则。“承包责任制不变”和“可耕种土地不减”,是天津市宅基地换房的核心指导思想,符合法律规定。(2)宅基地换房的具体做法体现了合法原则,下文具体阐述。(二)自愿原则自愿的内涵这里的自愿原则,主要强调的是村集体自愿,包括自愿申请,自愿整理宅基地,自愿签订拆迁还迁协议。自愿原则的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处置村内土地所有权属于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该经过村民会议的大多数同意。天津宅基地换房实践对此有更高要求,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在示范小城镇试点中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维护好农民权益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必须以村为单位进行群众意愿表决,群众拥护率低于90%,不能参加试点项目,市政府也不批准开展建设。”(三)创新原则创新的内涵宅基地换房中的创新是指在现有法律政策的框架下,探索一条城镇化建设的新路子。创新原则的体现(1)农村土地整理制度的创新。宅基地换房通过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原宅基地整理复垦在耕地面积不减少的情况下实现了土地利用集约化,为城镇建设用地开创了新来源,是农村土地整理制度的重大创新。(2)小城镇建设和投融资机制创新。从小城镇建设方式来看,宅基地换房由政府投资组建开发建设投资机构,专业负责小城镇的开发与建设。小城镇建设用地享受经济适用房的优惠政策,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小城镇建设的资金不是来自农民,也不是来自政府财政支出,而是通过市场机制取得,政府不赚一分钱,资金平衡,最终的收益全部归属于农民。(3)农村基层工作创新。从农村工作角度来看,天津宅基地换房在具体操作上遵循农民自愿,重视村民决议的作用。(4)管理体制、管理方式创新。小城镇管理体制、管理方式、小城镇综合执法体制等方面进行了创新。小城镇的管理体制与我国现有的社区管理体制不同,有着自己独特的机制。(5)小城镇社会保障制度创新。小城镇中的保障对象都是搬迁的农民,农民进入新建小城镇,享受城市里的社会保障待遇,还建立了小城镇农民的住房补贴制度,在社会保障制度方面实现了创新。(四)平衡原则平衡原则是宅基地换房遵循和体现的一项重要原则。平衡的含义天津宅基地换房中的平衡原则是指宅基地换房是在国家不花钱、农民不掏钱、社会耕地不减少的前提下,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与社会的和谐发展。平衡原则的体现(1)天津宅基地换房实现了各种利益平衡,实现了政府、农民、社会等主体的多赢。(2)天津宅基地换房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五、宅基地换房具体制度的合法性既然宅基地换房是一系列规则制度的综合体,那么分析宅基地换房制度合法性必然要分析个性具体制度的合法性。(一)政府主导作用的合法性政府是宅基地换房办法的总设计师,积极推动了宅基地换房的顺利实施,在这一过程中起着主导作用。宅基地换房涉及天津市小城镇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主要城乡建设,同时涉及地方经济、财政、民政、公安等行政工作,属于地方政府行政管辖范围,属于政府的职权范围。同时,积极采取行政措施,开展城乡建设,推动城乡经济、政治发展,也是政府的职责。(二)宅基地换房核心关系的合法性在宅基地换房中,以宅基地使用权及原有地上房屋置换新建小城镇的一套房屋及其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其核心关系。分析该核心法律关系的合法性需从几个方面分析:(1)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流转。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刚刚颁布实施,该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尚没有关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直接规定,因此,依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是存在法律障碍的。以宅基地换房时,农民自愿放弃原有宅基地使用权,拆除地上房屋,不违背现行法律,没有发生宅基地使用权和原有房屋产权的流转。因此,宅基地换房的核心法律关系不存在集体建设用地非法流转的问题。(2)村民交回宅基地使用权并拆除原住房的行为合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迁村并镇和村民迁入新建住宅的,原住房应当予以拆除,宅基地收回,进行土地整理。”根据这一款规定,迁村并镇和村民迁入新住宅的,收回宅基地是一种强制性规范,不需要征得使用权人的同意即可收回。天津市的宅基地换房符合本条款的规定,农民迁村并镇和村民迁入新建住宅,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完全合法。(3)以小城镇中的住宅及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置换对价的做法合法。宅基地换房协议双方有权自主约定置换对价。宅基地换房协议属于民事协议,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尊重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由,当事人双方有权利约定置换对价的具体内容。(三)申请开展试点与签订具体协议的合法性村集体自愿申请开展宅基地换房试点的合法性宅基地换房涉及对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进行处分,因而在自愿原则下,应该经过村集体的同意,因此,应该在村内进行民主决议。签订具体协议的合法性宅基地换房涉及多种协议,例如:村民与村委会、村委会与政府、政府与开发建设投资机构等,这些以书面协议形式签订民事合同、行政合同,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做法符合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相关规定。(四)运作主体及投融资机制的合法性政府组建开发建设投资机构的合法性宅基地换房资金需求巨大,需要进行大笔资金的融资。而根据现有法律文件规定,地方政府不能以自身名义进行贷款或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融资,必须组建政府投融资平台。天津宅基地换房中组建了独立于政府的小城镇开发建设投资机构,在法律地位上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具备法人资格,以其自身名义进行投融资建设,符合法律规定。融资机制的合法性小城镇开发建设投资机构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法人,有权依法从银行获得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等规定,双方订立贷款合同关系,符合法律规定的。税收返还的合法性实际生产经营地坐落在试点小城镇规划建设区域内的新建企业所缴纳的各项税收,自企业产生税收之日起,其市、区两级留成部分,五年内予以全部返还,专项用于小城镇社会公益性建设和管理支出。这部分税收属于市、区两级财政收入,市区财政依法对其作出处分,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将其收入在五年内全部返还也是合法的。(五)小城镇用地与建设的合法性政府对建新地块进行征收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土地,但应当给予补偿。宅基地换房中涉及土地所有权转变,政府对建新地块进行土地征收并给予补偿的行为合乎法律规定,因为以下三点:第一,对建新地块征收的目的符合公共利益要求。天津宅基地换房对建新地块予以征收,其目的在于提高农村建设用地利用水平,节约有限的土地资源,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促进小城镇建设,有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一目的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第二,对建新地块征收的程序合法。第三,在对建新地块的征收之前考虑集体的意愿也是合法的。宅基地换房“一切为了农民,一切依靠农民”,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在试点审批环节已经充分考虑了村集体与农民的意愿,不但合法,而且因在行政行为中引入平等理念,保护了相对人的利益,体现了现代法治的要求。新建小城镇享受经济适用住宅的优惠政策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有权确定经济适用房的具体政策。因此,天津市政府有权批准安置房屋享受经济适用房的有关优惠政策。以划拨方式取得小城镇安置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对第一批试点的批示,示范小城镇还迁房屋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律规定。房屋建设的合法性由小城镇开发建设投资机构负责小城镇建设符合法律规定。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小城镇经营用地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让,经营性用地应该通过“招拍挂”的方式进行出让,因而宅基地换房中,由相关部门对小城镇经营性用地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做法合法。(六)周转指标的使用与整理复耕的合法性国土资源部将天津市确定为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试点城市,周转指标的使用与整理复耕是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主要内容。天津宅基地换房中对农村建设用地进行规划整理,采取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办法进行建设用地指标周转,将农村宅基地与小城镇房屋进行置换,对原有宅基地进行整理复耕和调剂使用,实现了农民住宅用地的集约化,保持了耕地面积不减少,实现了建设用地的盘活,这些规划整理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文件规定。(七)小城镇管理的合法性小城镇行政管理体制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市辖区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因此,小城镇的行政机构及其权限设置符合法律规定。小城镇社区管理体制的合法性就华明示范镇的现状来看,小城镇的社区管理主要是通过设置社区居委会来进行的。社区居委会为群众性的自治组织,取代原先村委会的职能,并有所创新,主要负责社区内的社会事务、社会保障及治安调解等工作。居委会成员由居民选举产生。小城镇物业管理的合法性小城镇的物业管理包括物业公司的选聘、更换、解聘,物业服务的内容以及物业服务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等众多内容。在示范小城镇的物业管理上,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采用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物业公司的更换、解聘均由业主大会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严格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小城镇物业管理的相关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八)小城镇社会保障措施的合法性小城镇社会保障具体内容的合法性小城镇的社会保障主要包括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住房补贴制度等。由于目前我国尚没有关于农村社会保障的具体法律规定,2007年7月11日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要求在农村建立全面的社会保障制度,但对于具体制度如何设计没有具体规定。天津市宅基地换房中,小城镇的社会保障体系比照城市居民的保障标准制定,是合法的。税收返还保障小城镇社会保障资金的合法性小城镇社会保障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市、区两级政府的税收返还,专项用于小城镇社会公益性建设和管理支出。这部分税收属于市、区两级财政,不涉及中央部分,市、区财政依其职权对这两部分作出处分。综上所述,虽然在现在法律法规中没有关于“宅基地换房”的直接的、明确的规定,但是“宅基地置换”具体制度设计的各个基本组成环节都源于法律,具有相关法律依据,因此,宅基地换房的具体制度具备合法性。六、宅基地换房法律关系的稳定措施宅基地换房的顺利稳定进行对社会经济发展、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一项完整的法律制度设计应当包括纠纷预防,特别是应当包含纠纷解决机制,以维护有关法律关系的稳定,宅基地换房的法律关系也不例外。我们认为,宅基地换房纠纷预防和解决机制应当包括如下内容:(1)纠纷预防机制。预防纠纷产生的关键是利益分配的平衡问题。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是宅基地换房的重要参与者,维护农民利益,尊重农民意愿,可以最大限度预防纠纷产生,在法律框架内注意保护其利益,尊重其意愿,充分调动其积极性、主动性,处理好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与开发建设投资机构、政府及政府工作部门、其他相关主体的关系,宅基地换房才能顺利进行。(2)纠纷解决机制。根据宅基地换房中的具体法律关系的性质,纠纷解决机制主要有:协商、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包括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根据不同法律关系的性质选择具体的纠纷解决机制。七、结论综上所述,在组成宅基地换房的若干法律关系中,其核心的法律关系的表现形式是宅基地换房协议,是一种建立在平等、自愿基础之上的新型置换关系。通过对宅基地换房的整体法律性质、核心法律关系的性质、内在法律原则、具体制度的合法性、纠纷预防与解决机制进行逐步分析之后,我们可以充分地肯定:宅基地换房在我国现有法律的框架内,对土地流转制度和小城镇建设制度进行大胆改革与创新,在总体制度上具备合法性。天津市宅基地换房的实践,对天津农村的经济、政治、文化体制的发展与完善作出了突出贡献,同时对全国的城镇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立法实践也具有丰富的借鉴意义。宅基地换房在我国还是一项城乡统筹发展的新探索,对相关民事、经济、行政领域的法学研究具有积极的研究价值。我们预测,宅基地换房将在未来引发国内学者对其进行法学研究的热潮,填充相关法学理论的研究空白,从而大大提高国内学者在宅基地换房领域的学术水平,并通过法学理论研究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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璐璐308738

房地产中房屋为所有权,不论期限;土地为使用权70年期,为承载商品住宅相应土地使用权的期限。论文重点一定要围绕中国土地制度的变迁与应对来谈,建议框架如下:一、建国后中国土地制度的变迁。重点说明国有建设用地分期使用制度的形成与发展。二、住宅土地使用权面临的问题及其根源。主要分析面临的问题。三、对策建议。可从接续付费、循环延期、体制改革、废止转型等角度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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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气娃娃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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