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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月若如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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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一部资产阶级的民主宪法,提出“主权在民”“三权分立”“责任内阁”的主张,具有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进步意义。《宪法大纲》----确立工农民主政权的性质,《双十协定》确立和平、民主建国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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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就读中南政法学院(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系,1993年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同年10月进入深圳市安泰律师事务所工作,1996年9月考入北京大学方法律系法律史专业,1999年获得法学硕士学位,同年在北京大学继续攻读博士,2003年获得法学博士学位。2002年7月开始执教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主讲法理学、中、西方法律思想史,2004年12月调入深圳大学法学院,主讲中国法制史、中、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兴趣集中在近现代法律思想的转型及其中国古代法律哲学,博士论文“改造与适应:中国法律变革中的理论之思(1911-1949)”,发表了民国法律理论研究的一系列文章:1、“道德抑或信仰:面对政治行动的法律理论——王伯琦《近代法律思潮与中国固有文化》疏解之一”,载高鸿钧主编:《清华法治论衡》第八辑,2006年,清华大学出版社。2、“作为手段或目标的治理:德治、礼治与法治——王伯琦《近代法律思潮与中国固有文化》疏解之二”,载李贵连主编:《近代法研究》第一辑,2007年,北京大学出版社。3、“传统与现代抑或东方与西方——蔡枢衡的法学理论试解”,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三期。4、“个人或社会:民国时期法律本位之争”,载《现代法学》,2007年第二期。5、翻译“出土文献:战国的法律与哲学”,载高道蕴主编:《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2004年,清华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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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妃朕累了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规定国家的国体,政体等。任何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反分裂国家法根本没有任何宪法性质。支持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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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mouse1972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还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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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aochu168

<临时约法><中国土地法大纲> <临时约法> 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在孙中山领导下,进行了一系列政治改革和社会改革,临时参议院花了约一个月时间,制定了效力相等于宪法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912年3月11日,孙中山在南京以临时大总统名义颁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分为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等7章,共56条。约法是中华民国当时的最高法律,它体现了资产阶级革命“主权在民”的政治原则,它还按照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规定了中央制度。为防止袁世凯今后擅自篡改《临时约法》,特地在附则中规定,修改约法,必须“参议院议员三分之二以上或临时大总统之提议,经参议员五分之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员四分之三以上之可决”。《临时约法》的颁布是中华民国政治制度史上的一件大事,是中国第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件。它具有积极的进步的意义。《临时约法》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产物,带有鲜明的革命性、民主性。它不仅具有现实的进步意义,在中国宪政史上也占有重要地位。 <中国土地法大纲> 中国土地法大纲》又是中国共产党在总结二十多年土地改革的经验,特别是贯彻执行《五四指示》以来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 土地改革是民主革命的基本任务之一,中共成立之初,便开始从事农民运动,探索土地改革的正确方针、政策、路线,至1947年7月,中共中央和各革命根据地先后制定了许多有关土地改革的法规和政策,比较著名的有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土地法、苏维埃土地法(1930年中国革命军事委员会颁布)、苏维埃第一次全国大会土地法(中共中央提出)、江西省苏维埃政府对于没收和分配土地的条例(1932年12月:日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批准)等,这些法规大都是共产党人在变革土地制度的实践中经验的总结,同时也反映了探索正确上改路线的曲折历程,正是这些土地法经验和教训为中国土地法大纲的制定提供了借鉴。 人民解放军战略反攻开始后,中央工委根据中共中央的决定,在平山县西柏坡村召开了全国土地会议。会议详细地研究了中国土地制度的情况,总结了土地改革的经验,特别是贯彻《五四指示》以来的土地改革经验教训。会议认为解放区贯彻(五四指示)取得了很大成绩,但还存在不少问题。会议后期着重讨论土改政策问题,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全文共十六条。它的主要内容是,第一,规定“废除封建及半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同时,规定“废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对于富农,只废除其封建式剥削部分,即出租的土地。对于富农经营的土地仍承认其所有权、这就将地主和富农进行了区分。它不仅纠正了《五四指示》对地主照顾过多的不彻底性,而且公开举起了废除封建地主所有制的革命旗帜,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第二,规定“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由乡村农会接收,连同乡村中其他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民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在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在质量上抽肥补瘦,使乡村人民获得同等的土地,并归各人所有。”这个规定在总体上有利于满足广大农民,首先是贫雇农的土地要求,也可以避免重复历史上“地主不分队富农分坏田”的错误。而且“办法简单,便于实行,易为文化水平低下的农民所接受。同时,地主从党内外进行抵抗可能减少,坏干部钻空子怠工多占果实可能减少”。总之“利多害少”。 第三,规定“分配给人民的土地,由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其自由经营、买卖及在特定条件下的出租的权利”。“保护工商业界的财产及其合法的营业,不受侵犯。”这些规定是完全正确的。 另外,还规定了土地改革的执行机关和执法机关,以及土地分配中的若干特殊问题处理办法。由此可以看出它是一部彻底的、比较完备的土地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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