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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ssie小鱼
首页 > 论文问答 > 婚姻家庭性别研究论文摘要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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妮儿1212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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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学术堂的了解,在写论文摘要的时候,字数不需要太多,大家要把握一个原则:精简,能一句话讲完的事,大家不要用2句或3句来讲述,这样不仅占字数,还会显得你很啰嗦  另外,如果是中文摘要的话,一般300个字以内就够了,英文摘要的话,则在250个实词以内即可还需要注意的是,摘要中,不能出现图、表、化学结构式等东西哦~  摘要主要有四部分,分别是研究背景/研究目的、研究内容/研究对象、研究方法、以及研究结果其中,每一部分都很重要,大家要慎重对待每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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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ngjuping

《幸福婚姻圣经》书籍概要  网上定购地址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婚姻究竟是什么?  白头偕老的秘诀  关于婚姻,《圣经》怎么说?  婚姻是一件礼物  婚姻是相互服侍  婚姻是一种亲密的关系  婚姻是一个完善自身的过程  第二章 美好婚姻成长术  健康婚姻的七个处方  接受并正视婚姻的现实  积极沟通的十项法则  第三章 沟通是关键  言语的力量  批评的不同方式  第四章 沟通的艺术  请原谅,我错了!  说你该说的  沉默也伤人  能不能不唠叨?  第五章 轻轻听,你要“倾倾”听  说什么和怎么说  听什么和怎么听  影响倾听的九道门槛  拆除影响倾听的门槛  第六章 男人来自火星,女人来自金星?  男女两性看沟通  没有对错,只有不同  学会说配偶的语言  请求的艺术  第七章 男女因差异而吸引,夫妻因差异而冲突  第八章 差异的影响与魅力  第九章 愤怒也是沟通  第十章 化解矛盾的“金钥匙”  附录 婚姻满意度测评表  作者简介  诺曼·莱特:美国最著名的心理咨询专家,Biola大学的神学院教授,婚姻、家庭与儿童辅导研究院前院长。最值得信赖的家庭婚姻顾问专家。一生共出版了关于家庭、婚姻与人际关系的书60多种,其中有10多种是排行榜前10名的畅销书,被译成多种文字。与妻子乔伊斯伉俪四十年,现居美国南加州。其作品《女儿背后的爸爸》《爱之语》《男人到底要什么》在中国出版受到读者喜爱。  书籍摘要  你为什么结婚?那些对未来充满了梦想、期待和希望的日子,你是否记得?在这些梦想和希望之中,婚姻扮演了怎样的角色?你对婚姻又有什么企盼?或许以下几句话包含了你的答案:  我希望与别人分享我的人生经历。  我希望别人给我的生活带来幸福。  我希望与相亲相爱的人共度一生。  我想填补独自生活的空缺。  我愿信靠上帝,爱一位他赐予我的爱人。  我不想孤孤单单走完一生,尤其是上了年纪以后。而婚姻是一种保障。  没错,这里面的任何一条听上去都无可指摘。可是,说实话,以上这些都只能算是婚姻带来的附加利益,没有哪一条坚固到能作为婚姻的基石。  很多人被驱使着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并不真正懂得他们的余生将要承担怎样的责任, 无怪乎他们的婚姻自始至终都充满了动荡与不安。  不少作家都给“基督徒婚姻”下过定义。韦恩-奥茨(Wayne Oates)说:“婚姻是彼此担当的爱的承诺;是由悔改和宽恕构筑的二人世界。”  而大卫-奥格斯伯格(David Augsburger)则是这样定义婚姻的,他先问道:“婚姻是相爱之人的个人行为,还是合同双方的公开举动呢?”接着他给出了答案:“都不是。 远不止这些!”  在基督徒看来,婚姻并不仅仅是一纸不可缺少的、具有法律和社会约束力的契约。基督徒认为婚姻是人们当着教会其他成员的面,在上帝面前立下的誓约。人们遵守它,不是因为受到了法律的约束,也并非害怕受到制裁,而是因为无条件地缔结了誓约。这一誓约比任何法律文书更庄严、更持久、更有约束力。  一些心理学家、婚姻顾问和牧师认为结婚就是双方签个合同,许多人欣然同意。果真如此?你是否也有同感?  每一份合同都包含着若干带有条件的条款。而这种所谓有条件的条款指的是合同中双方——无论公司还是个人——被明确要履行的义务(即:如果你这么做,另一方就得那么做)。可是在结婚典礼上和婚姻关系中怎么能讲条件呢?结婚誓词中可没有这么说“如果丈夫疼爱妻子,那么妻子就履行合同”,也没说“如果妻子顺服丈夫,那么丈夫就履行合同”。婚姻是双方做出的无条件承诺。  多数合同里都存在“免责条款”:如果合同的甲方没能履行义务,那么乙方即被免除责任。如果一个人没能遵守合同,那么另一个人也就不受合同约束了。然而婚姻之中可没有免责条款。  既然婚姻不是一纸合同,那又是什么呢?婚姻,是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做出的一生的无条件承诺。  《爱情与婚姻》  [编 著]: 曾仕强 刘君政  [出 版 社]: 中国科学文化音像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05年9月  《爱情与婚姻》内容简介:  《爱情与婚姻》 创建和谐社会,共建文明家庭,优生优育从爱情与婚姻开始。 爱是什么?到那里找?怎么去爱?是摆在青年男女面前的现实问题。 爱情是无价的,,但婚姻一定有条件。未经学习的爱情是漩涡。 为情所迷,婚姻破裂导致个人痛苦、家庭不和、 社会不安。 一夜情让你终生痛苦。  《爱情与婚姻》详细目录:  《爱情与婚姻》 《爱情与婚姻》  《爱情与婚姻》  创建和谐社会,共建文明家庭,优生优育从爱情与婚姻开始。  爱是什么?到那里找?怎么去爱?是摆在青年男女面前的现实问题。  爱情是无价的,,但婚姻一定有条件。未经学习的爱情是漩涡。  为情所迷,婚姻破裂导致个人痛苦、家庭不和、 社会不安。  一夜情让你终生痛苦。  婚外恋引发婚姻破裂,包二奶让你家庭不和。  只知性爱是蜜果子,不知性爱是苦恼源  只知事业,不懂家庭一切一切均由你自作自受  拥有甜蜜的爱情,美满的婚姻,和谐的家庭,优秀的儿女,成功的事业。  一代国学大师、大学校长、教授曾仕强 刘君政夫妇为您解读爱情与婚姻 br>究爱情与婚姻的必要性 2 每一个人都应该受到奖励  3 首先确立自作自受的信念 4 恋爱结婚都需要正确学习  5 真正的恋爱一生只限一次 6 对异性要关怀而不是好奇  7 循序交往持续地加深认识 8 个人参与并不如家庭参与  9 首次家庭拜访应注意事项 10 两府联姻并非两个人结婚  11 唯爱婚姻蜜月之后就生变 12 恋爱地结果是结婚才圆满  13 结婚大礼应该注意地事情 14 男女平等却有不同地性质  15 结婚以后应互相矫正缺点 16 结婚地目的在创造新生命  17 夫妻在卧室例外不同形象 18 结婚之后联手抵御第三者  19 儿子有责任促进婆媳和谐 20 夫妻吵架地六大主要原则  21 夫或妻有外遇地六大守则 22 恋爱失败婚姻破裂地处置  23 非离婚不可时地六大要点 24 爱情与婚姻地共同与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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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苏果果

题记】简单的来讲,论文摘要就是整篇文章和浓缩预览,它被排放在论文的首要位置。论文摘要是文章的灵魂,很多老师审稿时没有时间查看论文正文内容,往往是通过文章的摘要了解论文的研究内容及研究层次,因此,写好论文摘要无比重要,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非常简单的论文摘要写作方法,让你一分钟看懂哦!摘要主要要包括论文的六个要素,即: 题目 目的 方法 结果 结论 关键字提示各位同学,上面6个要素,缺一不可,一篇好的论文全看摘要文字的浓缩水平,切记,切记!一般学术期刊小论文和本科毕业论文的摘要字数控制在300字以内,硕士和博士的毕业论文摘要控制在1000字以内。提示各位同学,摘要文字切莫冗繁拖沓,直抒胸臆即可,千万不能为了凑字数而是降低整篇文章的层次,比喻一下,整篇论文是一个人的话,摘要就是人的脸面,可千万不能打脸哦!有论文需要的童鞋关注公众号哲匠文案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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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三七

根据学术堂的了解,论文的摘要是在整篇论文中是作为一个独立文体存在的论文摘要主要表述论文课题研究和学习的方法,研究体系,研究过程中有何重大发现,重要问题的发现与解决等用相对简单明确扼要的词句对论文全篇内容加以概括  论文摘要撰写时,要注意几个要点一是要用精准的的关键词描述出你此次研究的目的是什么,指示出这次研究课题所涉及的研究范围与研究结果的重要性;二是简单扼要的表述一下此次将研究项目的设计理念,是如何通过基本的课题设计得到其结果的;三是简单的总结出此次研究的结果,比如此次研究有哪方面的突出贡献,有什么新的研究发现,罗列出准确的研究数据并指出其学术价值等等  前面说了,论文摘要是一个独立的文体,要有单独写作思想,摘要单独拿出来可以着重的反映出作者研究的重点在哪,让读者不用通读论文就能明白你的研究方向摘要应做到客观事实,不能夹杂空谈评论,没有任何的自我表扬或自我批评(摘要不用自我发扬风格,想要发扬风格或自恋一番在论文结尾写)切记不要用词含糊不清,没有重点,有模棱两可的观点现象出现,让读者读完摘要不知道你要研究的是什么  还有一点要注意,论文的摘要要用第三人称的格式来撰写,不能用第一第二人称来写摘要是站在第三方立场对论文内容做出结构严谨,语义精确,简明扼要的总结,着重突出作者研究重点如果出现第一或第二人称的陈述主语势必会影响到论文摘要表述的客观性,严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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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子弹飞888

回答 论文摘要是对论文的内容不加注释和评论的简短陈述,要求扼要地说明研究工作的目的、研究方法和最终结论等,重点是结论,是一篇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的短文,根据内容的不同,摘要可分为以下三大类:报道性摘要、指示性摘要和报道指示性摘要。 提问 研究方法指的是什么 回答 “研究方法是指在研究中发现新现象、新事物,或提出新理论、新观点,揭示事物内在规律的工具和手段。论文的研究方法:规范研究法,实证研究法,案例分析法,比较分析法,思维方法,内容分析法,文献分析法,数学方法。” 提问 研究结论又是什么 回答 也就是论文的主体段落,虽然可能看起来没什么,但做起来可能还比论文内容还要麻烦许多。首先,写作要点允许稍微改变和操纵想法和评论,用证据支持每一个陈述。因为这是一篇研究论文,任何评论都不应该直接得到研究中的事实支持。为研究提供一个好的解释,和没有事实的陈述相反,陈述事实而不发表评论,可能你确实想提供一些证据,但要保证论文是独一无二的,需要尽可能的添加评论。不过要防止内容过长而直接使用引号,虽然论文是基于研究,但关键还是由自己提出了想法,除非打算使用的引用是非常有必要的,不然可以试着用自己的话来解释和分析 提问 上面提到的教学方法是什么意思? 回答 升级一下服务吧,以便更好的咨询 更多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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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C爱点dian评ping

希望对你有帮助  有关我国《婚姻法》中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看法  内容摘要:《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确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使法律对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更进一步,使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进行裁判有了法律的依据,使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有了进一步的完善。但是该制度在实践操作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使得对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显得不足。本文就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基础,确立的意义,损害赔偿的要件,适用条件,赔偿义务主体的范围,以及实际操作中的归责原则等问题进行了论述和探讨,并提出了一些现实存在的问题及自己的看法与建议。  关键词: 婚姻的契约本质 损害赔偿 婚内损害赔偿 举证责任  (一)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  有学者认为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依据源于民法上的侵权损害赔偿。对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责任,依照侵害名誉权的法律处理。也有观点认为应将破坏婚姻关系认定为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实行精神损害赔偿。  本文认为: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依据在于婚姻的契约本质。  长期以来,我国并没有采用婚姻契约理论,传统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精神上的结合”,“爱情是不应该用金钱来衡量的”,更有反对确立婚姻损害赔偿的人士认为:损害赔偿制度违反了婚姻的伦理本质,并使婚姻关系商业化,法律解决道德的问题是不妥当的等等。总之,这是因为对婚姻的本质存在不同看法而导致的不同结论。婚姻是男女双方为共同生活的目的而依法结成的以人身和财产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民事契约。就是说,婚姻的本质是一种契约,而契约不仅强调权利,更强调自由。因此,我们可以说,婚姻意味着自由。法律上的婚姻自由制度的根据就是契约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我国采取结婚登记主义,这说明,婚姻契约的缔结必须严格依照婚姻法进行。它的内容就是夫妻双方各自所享有的婚姻权利和各自所应履行的婚姻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包含了人身和财产两个方面;而且婚姻当事人可以选择离婚来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即婚姻契约的解除。以上内容均可反映出婚姻的契约本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就是从婚姻救助措施的角度来反映婚姻的“契约”本质的。我国修改前的婚姻法并无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而国外立法却早在几百年前就确立了这项制度。如1791年法国《宪法》、法国民法典、墨西哥民法典均确立了这项制度。  婚姻的“契约”本质在我国长期受到禁锢,在封建社会,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是极不平等,妇女的地位极其低下。长期以来,人们似乎承认婚姻是一种契约,仿佛就是把婚姻看成了一种可耻的交易。所以应当说,这种理念回避了婚姻关系的本来面目,也限制了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和实现。所以妇女在婚姻关系中基本没有什么合法权益,当婚姻关系破裂时,更谈不上合法权益的保障。近年来,随着民众“契约”理念的渐趋深入,有关婚姻本质的认识也越来越明晰。并且,这种认识已经反映到婚姻立法上来。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正是基于婚姻的契约本质而确立了损害赔偿制度。尤其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过错方已经严重违反了婚姻契约之义务,理应承担损害赔偿之责任。  (二) 《婚姻法》确立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  2001年,我国《婚姻法》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  (1)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目前社会形势下保护婚姻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有利于警示、惩罚重婚,姘居,通奸,婚外恋,家庭暴力等过错当事人的行为。  (2)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公序良俗的需要,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在人们对包二奶,通奸,姘居等行为日渐麻木漠然 ,社会风气日渐沦下的今日,用法律的手段,来提高道德的认识是必要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要树立崇尚法治婚姻,道德家庭的理念。  (3)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完善婚姻家庭法,加强民事法律制度的需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之一,也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4)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司法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需要,也是实现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从以往的司法实践看,由于我国原婚姻法没有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只能按照分割共同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来操作。但是在财产很少甚至没有财产的情况下,该照顾原则根本无法适用,无法给予无过错的受害方以公平合理的保护;同时使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的处理和制裁。因此,让司法有法必依,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至关重要。  有反对该项制度建立者认为:损害赔偿制度违反婚姻的伦理本质,而惩罚第三者是用法律干涉私人的感情世界,道德问题不能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并且容易造成侵犯他人隐私,捉奸成风的不良风气,司法介入婚姻过错的调查,取证困难,诉讼成本高,操作难等等。笔者认为,婚姻关系是建立在夫妻双方感情的基础上的,但婚姻关系的维护除了需要感情的积极因素,也需要法律制度的介入。婚姻法有伦理道德方面,但更多的确实法律制度。如前所述,我国采用结婚登记主义,婚姻这项契约必须严格依照婚姻法缔结。它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巨大利益,更涉及社会利益,理应受法律的严格保护。调查难,诉讼成本高不能成为反对立法的理由。三峡大坝水利工程难、成本高,为什么国家还要建设?因为它建成后的社会效益可观。那么建立婚姻法上的损害赔偿,其社会效益,也具有长远的精神效益!  (三) 损害赔偿的要件  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  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这是损害赔偿的主观方面要件,即要求一方主观有过错。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无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行为具有违法性。这是损害赔偿的客观行为要件,即过错方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或婚姻契约对婚姻义务的要求。  请求权人有受损害的事实。这是损害赔偿的客观后果要件,即享有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具有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事实上,也只有当无过错一方有损害事实时,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需要强调和补充的是:通说精神损害赔偿要有精神损害的事实。因为精神本身是抽象的,又要求它用法律所要求下的事实状态表现出来更难。在学理上为了解决精神损害存在的客观性,有学者和实务者将精神损害分为“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和“证实的精神损害”。所谓“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又称“形式上的精神损害”,只要受害人有举证侵害人的侵权行为明确存在的表现形式,依一般的认识水平,相信受害人确实存在遭受精神损害的事实,法律则推定这个损害的真实性。所谓“证实的精神损害”也称“实证的精神损害”,法律不能推定受害人是否存在精神损害的真实性,受害人必须举出证据加以证明是否存在心理上,身体上,精神上受到损害。笔者认为:通说要件所述的精神损害的事实应理解为是“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只要有侵害婚姻家庭的危害行为的存在,即推定受害方存在有精神损害而无须再辅以证据加以证明。  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这是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要件,即违法行为与无过错一方的损害事实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四) 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  文中在阐述中一直强调婚姻的损害赔偿,而非离婚的损害赔偿。这正是本文的重要观点之一——确立独立的婚姻损害赔偿制度,支持婚内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46条适用的条件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应该理解为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提起确定了一个前提条件吧?  那么,如果婚姻一方当事人不要求离婚就不能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么?难道说无过错方要想得到赔偿就必须以离婚为代价么?笔者认为,这种规定,无疑使离婚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形成了一种“强行配售关系”,如果婚姻一方当事人想主张损害赔偿,那么离婚便成为了一种“强制搭配品”,否则损害赔偿就无从提起。然而离婚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两种本质截然不同的权利。离婚请求权是基于婚姻关系的破裂而主张夫妻关系的解除,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基于违背婚姻法所规定的义务的违法行为而主张受损权益的法律保护。因此,应将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一项独立的请求权,取消以离婚为前提的限制,支持婚内损害赔偿的请求。也许有人认为这种赔偿没有什么意义?判来判去都是一家人的财产。但笔者认为,这样界定是有意义的。它可以整体提高人们对家庭、对婚姻义务的重视,起到警示的作用,而对有过错一方进行惩罚和教育,即体现了法律的威力所在,又有利于过错方悔悟,使其“回头是岸”,促进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如果一定要以离婚为代价,对无过错一方也是不公平的。并且对于这种因婚内赔偿无过错方所取得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亦应认定为其个人财产。家庭是社会的组成细胞,其稳定与否,在一定因素上关系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如果确立这种独立的赔偿请求权,从长远的角度看,其社会效益,精神效益都是可观的。  (五) 损害赔偿义务主体范围的界定  《婚姻法》第46条,在责任主体上界定模糊。从条文分析,损害赔偿义务人限制在夫妻双方的范围之内,这使得受害人在权利保护上受到影响。实际上,是免除了有过错的第三方的连带责任。无过错方可否向“第三者”主张赔偿呢?笔者认为可以。第三者介入他人的婚姻,是对现行法律保护的婚姻制度的破坏,同其他的违法行为的本质是相同的,而不仅仅只是道德问题,法律必须做出否定的评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制止,制裁。因为配偶一方与婚外第三人重婚、姘居、通奸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过错方有错的同时,第三者也大都有过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不过,无过错方不应在离婚诉讼中向第三者主张权利而应另行提起侵权之诉;如果像本文第四点所述的,允许婚内赔偿的话,无过错方则可以以有过错的配偶和第三人为共同侵权人提起侵权之诉。有的专家、学者称“惩罚第三者有可能导致捉奸成风,司法上难以操作。”笔者认为:只要第三人插足于他人家庭并有重大过错,如重婚、姘居、长期通奸,及导致他人离婚的就应受到民事制裁,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亦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追究第三人责任体现了一种立法价值取向,维护公序良俗。当由道德约束的问题超越了社会文明的底线,则需要法律来维持它的正义和标准。如果法律对第三者的重大过错视而不管,仅对离婚过错方进行惩罚,将达不到法律所预期的预防,警示及教育,惩戒作用。而且设立向婚姻损害第三方主张损害赔偿的制度也是多数国家法律的通例。  (六)婚姻损害赔偿制度在举证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权主张损害赔偿的是“无过错方”。其意味着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为归责的最终要件。这样举证的责任就落在了无过错的受害一方。在单纯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下,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者要求其承担举证责任,对这一证据的采集要求在婚姻家庭领域存有相当的难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为若干解释)第二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权利主张者如何来证明配偶与婚外异性该种关系的持续性、稳定性呢?有些权利主张者在束手无策的情况下,雇佣私家侦探或干脆自己充当起私家侦探的角色,期望借助这些手段来实现自己的权利请求。但往往会由于收集证据材料及运用证据不当而引发权益之间的冲突。譬如,将捉奸照公布于众,可能引发配偶一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保护与第三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的冲突;将同居的事实大肆渲染,可能引发配偶一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保护与第三者名誉权的法律保护的冲突等等。当然,有相当一部分权利主张者根本无法提供此方面的证据材料。在种种状况下,一味地实行谁主张谁举证,便可能导致该种局面:由于证据的不足或缺乏证据,权利主张方的请求权实现不了,应承担责任的一方则可逃脱法律的惩处。法院的法官明知存有侵权的事实却苦于证据的缺乏而无法对被侵犯的民事权益给予相应的民事救济。在该种局面下,损害赔偿制度确立的立法价值,其所透析的立法精神便荡然无存。  笔者认为:适当适时适地地采用过错推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会加大受害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如果可以这样操作,那么有相当一些问题可以得到解决。“我们主张,无过错责任或者特殊侵权场合,我国民法应借鉴法国的经验,侵权人侵害自然人物质性人格权,无论侵权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换言之,在受害人之物质性人格权遭受侵害,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场合,可以适用过错责任,也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正由于过错推定是从保护受害人利益考虑而产生的,其主要目的是对受害人提供救济, 因此笔者认为可以也应该将过错推定原则引入到婚姻家庭领域中的损害赔偿制度中。例如在重婚、与婚外异性同居等情况下,无过错方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应采用过错推定的原则,由过错方对其对精神损害的后果没有过错进行举证。  正如本文前面所述,“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 确立婚姻法的损害赔偿制度源于婚姻的“契约”本质,更何况婚姻家庭关系是感情色彩非常浓厚的民事法律关系,它具有强烈的伦理道德性,复杂性,会使婚姻家庭领域随时可能出现法律所预料未及的新情况、新问题。过错推定原则也会有助于对此类婚姻家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及时的调整。同时,也加大了对无过错受害方的保护力度。  综合前六方面的论述,笔者在婚姻损害赔偿制度方面存在了以下的看法及建议: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源于婚姻的“契约”本质;确立这项制度是我国目前婚姻家庭观念“世风日下”,恢复道德伦理的公序良俗的需要;对于婚姻法中的精神损害应理解为“名义的精神损害”为宜;损害赔偿不应局限在离婚条件之下,亦应及于婚姻持续的过程中;损害赔偿的义务人应包括有过错的配偶一方和第三人(权利主张者以何名义诉之在所不问);适当适时适地的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来加大无过错受害方的保护力度。  参考文献:  (1)王利明 主编 《民法侵权行为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王利明 主编 《民商法研究》  (3)林秀雄《婚姻家庭法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4)李银河 马忆男 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  (5)关今华 主编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与评算》  (6)杨遂全《新婚姻家庭法总论》,法律出版社  (7)杨大文主编:《亲属法》,法律出版社  (8)李绍章:《点评新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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