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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夫糖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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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采飞扬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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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科院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课题组昨日发布的2007年春季报告指出,今年我国宏观经济将继续保持较高的增长势头,但也面临着宏观调控的一些难题,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投资反弹、警惕通胀压力和抓好降耗减排。 “防止投资反弹应该是今年宏观调控的重点工作。”《报告》指出,经过几年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已经由2003年的7%下降到2006年的24%,但与经济增长速度和消费增长速度来说,投资仍过高。 《报告》指出,目前来看,实现预定消费价格指数年度上涨不超过3%目标的空间较为紧张,需要关注通货膨胀压力将从何处释放,即关注价格上涨的结构性问题。 “目前比较明显的价格上涨压力的释放处是资产价格,主要表现为证券市场价格和房地产价格的上涨上。”汪同三说。 《报告》同时表示,未来完成“十一五规划”提出的降耗减排目标,必须转变增长方式,把经济增长速度控制在适度的水平上,以保证完成降耗减排任务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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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gsunsun001

内容提要:经济法的体系包括宏观调控法和市场管理法两大体系,是经济法学界比较一致的看法。本文初步对宏观调控法基本概念的概述,进而深入论述了宏观调控法体系的构成:宏观调控基本法、宏观调控专项法和宏观调控相关的法。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还在进一步深入,还有许多宏观经济法律需要制定和完善,提出加快有关宏观经济法律、法规的立法,创立和完善宏观经济法律体系必要性。  关键词:宏观调控 宏观调控法 体系  一、宏观调控及宏观调控法  就国家的宏观调控职能来说,宏观调控是指政府从全国经济整体利益出发,以稳定物价、促进充分就业、保持经济适度增长、实现国际收支平衡为目标,从规范经济行为规范入手在不同程度上以经济计划、产业政策为引导,采用财政、金融、制裁等经济的、法律的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从整体上调节国民经济运行的经济管理行为。 归根结底,宏观调控是现代国家调节国民经济的一种方式,是国家职能的一种。宏观调控法的产生有一个理论基础——政府失败理论。这是基于法治平衡理论而生的。在赋予国家宏观调控权的同时,也要对这个权力进行约束和规制,防止权力滥用。就是在这种授权和限权的牵制和衡平中,宏观调控法应运而生。  (一)宏观调控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国家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者说,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国家对社会经济宏观调控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们把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即宏观调控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称为宏观调控关系。关于宏观调控的调整对象,宏观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在国民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发生的与受控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宏观调控主体之间的平衡协调关系。它是以国家宏观调控主体为一方的经济关系。宏观调控主体一方依法定职权对国民经济进行调控是宏观调控关系产生的根本动因。宏观调控关系管理与被管理、调控与被调控的行政隶属性质,实际上并不全是平等和协商关系。  (二)宏观调控法的内容构成  现代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已形成以国家计划-经济政策-调节手段为轴线的系统工程。因此,“宏观调控法的内容应该包括计划法、经济政策法和关于各种调节手段运用的法律。计划法是调整在制定和实施国家计划的过程中发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计划具有的弥补市场缺陷、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功能是不言而喻的,然而如何对计划进行约束,对计划主体进行约束,保证计划的合理、科学编制和有效实施则需要计划法的规制。经济政策是连接国家计划和各种调节手段的中介。经济政策法主要包括产业政策法、投资政策法,财政税收政策法、货币金融政策法等。这些法律主要体现国家各项基本经济政策的实体性内容。经济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出现,可以使其内容更规范,以保障更好的实施。各种调控手段的法制化是保证宏观调控依法进行的必然要求。以法律的形式来规定调控权力的范围,行使程序及方法,可以防止宏观调控权力的滥用,做到依法调控。  二、宏观调控法体系的构成  (一)宏观调控法体系  宏观调控法体系由宏观调控基本法统帅下的宏观调控专项法和宏观调控相关法所构成 :(1)宏观调控基本法:如德国的《国民经济稳定增长法》和我国学者建议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宏观调控法》。(2)宏观调控专项法:a计划与产业法;b财政(税收)法,包括预算法、财政收入法(税收法、国债法等)、财政支出法(政府采购法、转移支付法等);c金融法,包括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政策性银行法和非银行金融法;d国有资产投资法。(3)宏观调控相关法:会计法、审计法、社会保障法、外贸法、外资法等。目前我国尚没有出台成文完整的宏观调控基本法。  (二)宏观调控法体系构成在理论界的争议  第一、国有资产法的定位。有的认为:经济法体系由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构成,国有资产法是宏观调控法的一个组成部分。有的则认为:经济法体系由市场障碍排除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和国家宏观调控法所构成。笔者认为:国有资产法应当列入宏观调控法体系之中,因为国家投资经营是国家计划统帅下与财政、金融并列的调控手段,国家参与并非国家投资经营所独有的特征,金融手段中的中央银行公开市场业务、国有商业银行信贷和政策银行信贷等,都属于国家参与行为。所以,国家投资经营是宏观调控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不因其属于国家参与行为而将国有资产法列于宏观调控法体系之外。  第二、社会保障法的定位。有种观点认为:社会保障法是经济法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的确有一定道理。因为社会法与经济法具有一定的同质性,二者都兼容公法和私法且公法属性为主,都体现着国家干预的精神,都将社会公平、社会公益作为其宗旨的内容。正是在此意义上,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也属于社会法。同时,还应当注意到,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社会保障具有明显的经济职能,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一种重要手段,是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必要条件。社会保障法以社会法属性为主要属性,同时兼有经济法属性。  三、创立和完善我国宏观经济法的体系  (一)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基本法  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基本法是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最基本的法律。包括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基本法和国民经济稳定增长法。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基本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宏观调控的指导思想、目标、原则、手段、宏观调控主体的职责权限、宏观调控的程序及宏观调控的法律责任等。  (二)、宏观调控专项法  1、计划与产业法包括:(1)计划法,是关于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平衡社会总供求、确定重大比例关系、优化产业结构、协调国内外贸易,保证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快速、稳定、协调发展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法。(2)产业法,是调整产业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体现产业政策实体性内容的法律规范与产业政策制定和实施程序的法律规范。产业法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极大的作用,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就必须依靠产业结构优化与合理,为此,就必须制定各种产业政策及产业政策法。市场经济作为法治经济,要规定产业结构的总体规划和布局,以及各种具体的产业政策法。  2、财政(税收)法,财政税收及其法律问题的解决关系到社会财富的分配和再分配,关系到个人、集体和国家之间的利益协调,关系到社会的公平与效益,影响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故税法在宏观调控法中显示出极为重要的法律地位。财政税法具体包括以下的几类:  (1)预算法,是调整在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预算法在财政法体系中是核心法,骨干法,它规定了预算的制定、执行、监督、责任,保证国家预算收支平衡。1994年3月22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完善了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强化了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了我国对预算的管理和经济的宏观调控,保障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2)国债法,是调整在国债的发行、使用、偿还和管理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债法作为财政法中的一个重要法律部门。近年来,我国不断发行国债,随之也相应地颁布了《国库券条例》和《特种国债条例》等。  (3)财政支出法,包括政府采购法与转移支付法。政府采购法是指规范政府为了实现公共目的,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以购买者身份购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的法律总称。转移支付法是调整在财政转移支付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税收法,是调整税收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经济法的重要部门法,在经济法的宏观调控法中居于重要的地位。在目前的市场经济体系中,税法扮演着一个举足轻重的角色,保障国家主要的财政税收的顺利进行。鉴于税法的重要性,我国近年来也对税收体制进行了改革,在税法立法上也得到了更进一步的完善。  3、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市场经济是一种货币(包括有价证券)经济,货币是市场经济的血液,它关系到国计民生,因此从事货币管理经营的银行和金融业以及由此而来的银行法金融法就显得极为重要。金融法要规定金融管理、证券经营服务与交易管理等内容。  4、 国有资产投资法,是指调整国家在对国有资进行投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宏观调控相关法  与宏观调控相关的法律,在国家调控的过程中发挥着很大的作用,是对宏观调控专项法的一个重要补充,是宏观调控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会计法,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现实中,我们应充分发挥它的作用,维护正常经济秩序,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加大对会计工作中弄虚作假现象的惩治力度,坚决纠正各种违规行为,有力打击严重经济违法和经济犯罪活动。  2、审计法,是调整审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审计关系是一种经济监督关系,发生于审计主体与被审计工作单位之间。《审计法》是审计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它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审计工作地位、任务和作用,规定了审计工作的基本准则。  3、社会保障法,是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现实生活中,难免各种天灾人祸,总有许多社会不幸者,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规律造成了大批的市场失败者,对于这些社会不幸者和市场失败者,任何一个文明进步人道的社会,都应提供社会保障,给予救济和帮助,维护社会稳定。社会保障法要规定劳动就业保险、劳动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救济、社会保障等内容。  4、外贸管理法,是指在调整对外贸易活动中形成的对外贸易管理关系和对外贸易合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当今社会是开放的国际性的大社会,任何一国发展经济都不能闭关自守,而必须对外开放,发展对外贸易,这就需制定外贸管理法,规范贸易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使贸易能在良好的条件下顺利进行。外贸管理法包括涉外货物贸易管理法、涉外技术转让管理法、涉外服务贸易管理法、涉外投资管理法等。  以上各个方面的法律,构成宏观经济法的法律体系。这些法律相互联系又相互统一,其特征都与国家进行宏观经济调控密切相关,属于宏观经济法范畴,统一于宏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之内。宏观经济法的体系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宏观经济法律不断制定,国家宏观经济调控能力将得到加强,宏观调控法的体系也将得到不断充实和完善。  参考文献:  1、 杨紫煊主编.经济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2、 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  3、 潘静成、刘文华.经济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4、 李昌麟.经济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5、 李昌麟.经济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6、 王全兴.经济法学框架的初步设计[J].法商研究,1998(6)  7、 郑少华.经济法------一种社会法观的解说[J].第六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论文.1998.  8、 徐孟州.《略论宏观经济调控法》,载《法学家》,1994年第4期.  9、 牛晓艳.《宏观调控法的几个理论问题》,载《宏观经济法制文集》.  10、卢炯星.《建立和完善我国宏观经济法杜法律体系》,载《政法论坛》2001年2月.  11、王全兴、管斌.《宏观调控法若干基本问题探讨》,载《宏观经济法制文集》.  12、张守文.《宏观调控权杜法律分析》,载《宏观经济法制文集》.  1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10月31日).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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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斯的雨

略论我国政府宏观调控模式的转变 我国政府宏观调控模式,就是指政府在调节和控制我国宏观经济运行中所形成的特定关系。主要包括政府经济职能、政府宏观调控行为和政府宏观调控关系三个方面。三者内在逻辑关系是:政府经济职能是基础,它决定政府宏观调控行为的性质,也就是说,政府管什么,决定了它采取什么性质的措施(施用什么性质的行为)来达到自己的目的;而政府宏观调控行为的性质,又最终决定政府宏观调控关系的性质,即不同性质的政府经济调控行为导致政府与经济主体之间建立的关系类型不同;不向类型(性质)的政府宏观调控关系又反过来影响政府宏观调控行为的性质和政府经济职能的实现程度。这样三者互相联系,互相作用,形成二个动态的宏观调控模式。随着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深入,我国政府宏观调控模式也发生了显著变化,主要表现为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宏观调控行为的转变;政府宏观调控关系的转变。本文试图从这三方面对我国政府宏观调控模式的转变问题进行探讨。 我国政府宏观调控模式有效运行的条件之一就是解决它将对“什么”发挥作用,即宏观调控的对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政府经济职能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即由计划经济时以对微观经济为中心的调控转变为以对宏观经济为中心的调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政府经济职能的这种转变具有以下特点: 我国政府经济职能“定位”的恰当性。我国政府经济职能不是原来计划经济时期那种完全抛弃市场的作用,政府垄断性的调控,而是市场和政府职责合理分工,二者职能互补。市场和政府都是配置社会资源的工具,凡是市场配置资源能发挥作用的地方如效率、竞争力、活力等市场都发挥作用。同时,由于市场又不是万能的,凡是市场失灵的地方,政府应充分行使其职能,主要表现为:(1)市场机制既无法控制宏观经济总量平衡又无法控制经济的周期性波动和通货膨胀等同题。制定和执行宏观调控政策是政府的经济职能之一;(2)公共物品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和成本高、效益低等特点,这使以价格机制为核心的市场机制在提供公共物品方面失灵。这样,提供公共物品是政府的经济职能之二;(3)经济活动产生的“消极外部性”,即对他人产生不利影响,将部分成本强加于他人而无需支付代价,如企业造成的环境污染等。仅靠市场机制无法吸引企业自觉控制污染,消除消极的外部性。政府应责无旁贷承担排除经济外部性的职能,这是政府的经济职能之三:(4)人所共知,虽然市场机制能有效解决效率问题,但不能解决社会公平问题。调节社会分配,缩小收入差距是政府的经济职能之四。(5)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在于法律规范的保障。因此,建立法律体系,维护市场秩序是政府的经济职能之五。这五项基本政府经济职能是政府与市场相互配合、协调互补的产物,表明政府经济职能“定位”的恰当性。 政府经济职能“定位”的科学性。经济的发展有其内在规律性,人们遵循其规律就会成功。否则,就会遭到惩罚。掌握经济规律的关键是正确处理市场与政府对经济发展相互作用的关系。这一点已为中外经济发展的历史所证明。在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由于我们完全忽视市场的作用,一味强调政府的作用,政府的经济职能无所不包,其结果使我国国民经济几乎崩溃。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十四大以后,我们逐步突破计划经济的樊篱,实行市场经济,转换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和政府二者协调作用,使我国国民经济高速、健康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功,世人瞩目。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初期,一些国家接受亚当·斯密的自由放任思想,把政府仅仅置于“守夜人”的地位,弱化政府经济职能,完全让市场来调节经济的运行,其结果造成了20世纪 30年代“最深刻、最持久、最广泛的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危机”。于是,各国纷纷抛弃自由放任思想,而接受凯恩斯的经济干预思想,政府由“守夜人”转变为积极“干预者”,强化政府职能,经济活动由政府来调节,削弱市场机制的作用,其结果再一次导致了20世纪70年代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的“滞胀”。为此,各国纷纷总结经验,积极探索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采取了政府和市场相结合的“混合型”经济模式,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在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协调作用,促进了经济的发展。综上所述,中外政府在探求政府在经济运行过程中的作用,即合理确定政府经济职能时,都因没有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职责关系而产生失误,这充分证明了我国政府经济职能“定位”的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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