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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angelr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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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离的兔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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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得确定下你的论题吧,你可以通过查阅资料等等方式来找灵感,可以看下(土壤科学)等等这样的资料参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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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的飞帆

1、近代中国民权思想演进轨迹探因,《南京大学学报》1998年02期。人大复印资料《中国近代史》1998年11期全文转载,《新华文摘》1998年08期摘编;2、民元前后中国政治的分裂与整合,《南京师大学报》1998年02期。《全国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1998年04转载;3、近代中国民权思想演进的历史考察——对亨廷顿文明冲突论的辨析,《江海学刊》1998年04期;4、魏源经世思想的历史定位,《江苏社会科学》1998年03期;5、地方主义~军事主义——近代中国军阀政治探源,《中州学刊》1998年03期;6、甲午战败与近代中国民权思想的新生,《江海学刊》1997年12月;7、近代外国在华洋行、银行与中国钱庄的近代化,《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年01期。人大复印资料《经济史》2003年03期全文转载;8、近代外国洋行、银行与中国钱庄,《社会科学辑刊》2003年02期;9-13、新中国的土地立法,《资源·产业》2002年04、05、06、2003年01、03期五篇连载;14、舆论控制策略研究——对海南“金海风波”的个案调查,《岱宗学刊》2006年01期;15、儒家的人格特质与政治影响,《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06期;16、儒家政治担当的主体特征探析,《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03期;17、二十世纪中国土地制度变迁的历史考察,《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05期。《新华文摘》2007年22期摘编;18、试论中共琼崖一大对琼崖工人运动的影响,中共琼崖一大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9年11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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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囡囡

参考下:关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若干问题的思考 摘 要 本文通过回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历史变化过程,分析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问题和矛盾,针对新一轮规划修编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和矛盾,结合国家、江苏省有关政策规定和实际,主要以定性研究的方式提出若干方法和途径。 关键词 土地规划;修编;研究;江苏省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城乡建设、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重要依据。2004年6月,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和修编前期调研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33号),着手启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2005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2号),正式开始了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并对有关工作内容提出了比较明确的要求和规定。为开展好此项工作,结合江苏省的土地利用规划工作的实际,我们对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粗浅的分析和思考。希望通过找出问题和矛盾的解决办法和出路,为做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提供一点思路。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发展历程 (一)第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87—2000年) 1986年,我国颁布实施了建国以来历史上第一部对城乡土地利用活动统一规范管理的《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1987年,我国第一轮覆盖全国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开始展开,到1992年前后在全国普遍推开,规划的目标年为2000年。 该轮规划主要思路是借鉴农业区划成果、国土规划成果和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土地利用规划指南》,以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协调各部门用地需求为重点,提出实现“一保吃饭,二保建设”的规划目标。江苏省按照以上要求和有关技术路线,编制了首轮《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87—2000年)》,但由于当时客观原因的存在,该轮规划编制完成后,基本上没有得到实施。 (二)第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 1996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提出对第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编的设想。在1997年全国宏观经济调控和严格保护耕地的环境和政策背景下,结合中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和修订《土地管理法》的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第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即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1997年开始,江苏省展开了《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的编制与修订工作,并于2000年基本结束。该轮规划基期年为1997年,规划目标年为2010年,并远景展望至2030年;其重要特点是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路线和规程及规划控制指标体系,建立了乡、县、市、省和国家的五级土地利用规划体系和管理方法,为保护耕地尤其是强化对基本农田的保护,节约利用土地资源,合理控制建设用地规模特别是规划建设占用耕地数量,兼顾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统一,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第一、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意义和作用 第一、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加强了对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的保护,保障了经济建设合理的用地需求,一定程度上带动了区域之间、城乡之间的协调发展,优化了生产力布局,提升了经济发展的质量,改善了生态环境建设,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但是由于社会经济、技术和政策制度因素的影响导致规划适用性不足,规划管理的风险与难度加大: 1、社会经济因素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影响 ⑴规划编制与实施阶段巨大的宏观经济环境差异导致规划适用性不足 1998年以来,江苏省经济投资规模逐年递增,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年均增长率达7%,远高于同期GDP平均增长速度。同时,基础设施建设、城镇新区开发、(新)工业集中区的发展使耕地占用率显著上升。社会经济宏观环境变化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目标(如建设用地总规模与耕地保护)产生强烈冲击,客观上影响了规划实施进程。 ⑵经济总量急剧扩张与经济结构大幅调整加大了规划管理的风险与难度 人口总量增长、固定资产投资与经济结构调整是规划实施期间江苏省建设用地扩展的主要驱动力,其中人口总量增长1%,建设用地增加44%;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建设用地平均增加077%;二三产业增加值比重在现有水平上提升1%,苏南地区建设用地数量将增加095%,苏中地区建设用地数量将增加079%,苏北地区建设用地总量将增加448%。 事实上,外延式发展导致的高速经济增长不仅成为江苏省耕地资源快速减少的主要原因,同时也是江苏省日益严峻的生态环境危机的主要原因。虽然现有规划编制过程中对江苏省经济增长速度有较为准确的把握,但受数据资料等因素影响,长期以来我们对土地利用结构变化与经济增长的数量关系把握不够充分,加上对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进程过于乐观,直接导致经济增长对土地利用结构的冲击远远超出规划预期。 江苏发展实际表明,大部分地区都不可 能超越经济增长的阶段性。虽然江苏部分地区已经具备发展高科技产业的实力和经济水平,但对于大部分地区而言,不可能通过大力倡导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就能够使经济增长中的土地代价(主要表现为农业用地和生态用地损失)在短期内迅速下降。同时,实证研究也表明,在经济较为发达的苏南地区,第三产业相对于第二产业比重的上升已经对建设用地规模扩展起到了显著的抑制作用;在苏中地区,这一经济变量对建设用地扩展的作用方向为负,但不显著;在苏北地区,这一经济变量对建设用地扩展的作用方向为正。这更加充分地说明,经济增长过程中从建设用地迅速扩展到平缓增加不可能一蹴而就,只能是经济发展自身演进的结果。 现行规划对产业结构调整引起的土地利用变化强度整体估计不足,同时对产业结构升级对建设用地扩展的抑制作用过分乐观,从而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难度估计不足,在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设计上缺乏适度弹性,导致不同地区、不同规模城镇的扩展均超出预计水平。 2、技术因素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实施的影响 ⑴数据不足是现行规划科学性的重要障碍 现行规划编制的基期年时值国家完成全国土地利用详查资料汇总工作,因此规划现状资料的完备性与准确性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满足规划的部分需要。但是由于土地利用历史资料缺乏、部分地区土地数据严重失真和1996年进行全省、全国土地详查数据汇总时部分地区(主要是经济发达地区)的土地数据并未及时更新,导致现行土地利用规划编制的数据基础失实,使得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数据资料相对不足。 ⑵规划灵活度不够是规划方案实施难的一个原因 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是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本指导思想。虽然《土地管理法》要求省级政府负责辖区内的耕地总量平衡,但并未从区域土地利用效益差别与比较优势角度出发设计出能够灵活实施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政策体系。 ⑶基础性研究不足影响现行规划的实用性 虽然江苏省现行土地利用规划在首轮规划基础上采用了改进后的规划方法与规划理念,但是由于受数据约束与理论研究限制,规划方法在融合土地利用结构演变规律与政策调控意愿方面的实用性不强。由于缺乏关于经济发展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关系的基础性研究,导致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难以兼顾政策目标与土地利用现实。 3、政策制度因素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影响 ⑴土地产权制度不完善导致规划控制对象不够明确 土地产权边界不清与产权主体模糊是当前我国重要的土地问题,对土地利用规划实施造成了不利的影响。土地产权问题一方面使土地利用规划的实施主体——地方政府行为发生偏离,同时使规划缺乏民众监督的支持。 ①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土地产权关系与利益的不一致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地方层次缺乏自我实施的基础。 ②集体土地产权关系不清与所有权主体缺位也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产生不利影响。 ③由于土地产权关系与利益关系模糊,规划实施的公众监督机制难以运作,使规划实施监督成本相对高昂,违反规划用地的行为时有出现。 ⑵土地市场化配置机制未充分形成致使规划在实施中发生偏差 由于现行规划的编制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土地利用从粗放经营向集约利用转变,尤其是城镇内部低效利用土地的再开发。但是,由于土地资源市场配置机制尚不够成熟,政府过度干预,在地方政府追求地区经济总量最大化的动机下,更容易导致土地资源过度供给、价格过低,引起了土地过度需求和低效利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镇规模控制目标在内涵与外延意义上均未得到很好的实现。 ⑶土地管理体制影响了规划实施监督 地方政府是城镇土地的事实所有者与各类土地的管理者,掌握了极大的土地调控权力。为了实现任期内的政绩最大化,地方政府片面追求GDP的提高,土地往往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杠杆”。其结果,不仅提高了经济发展的过度性土地代价,还使未来的土地供应难以持续。而耕地与生态保护等具有公共物品属性的土地管理活动在地方上严重供给不足,导致土地利用规划的耕地保护等目标难以在地方上得到具体落实。 事实上,在上下级政府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共同土地利益,因为在中国的统计制度下,下级政府辖区内的经济增长成果同时也是上级政府的业绩评价标准。因此,只要土地资源为地方政府控制,而且缺乏科学的发展观与政绩观的指导,土地规划实施失效的问题就难以解决。就现行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的主要时期来看,原土地管理体制下地方政府行为异化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难以得到全面落实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三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思考 (一)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的思考 目前,规划理论上,我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主要分为三个层次,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含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综合整治规划等)和土地利用详细规划(含城镇土地利用规划、乡村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等)。在这一体系下,根据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土地管理法》第三章第十 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县级市、区)和乡(镇、街道、场)5级的规划体系。 针对目前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结合新形式下发展规划的要求,为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体系,明确各级规划的职能、内容和重点,充分发挥各层级规划的作用,我们认为应当在现有的法律法规和理论基础的框架下,对现有规划体系及其内涵和调整内容、对象进行适当整合,突出重点。 1、进一步明确省内(省、地、县、乡)四级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定位和内涵 ⑴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次概念性、战略性和政策性的宏观规划,其职能和重点与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近。基本内容应当是提出全省土地利用的战略目标,确定土地开发、利用、整治、保护的重点项目和重点区域,提出区域协调发展、城乡协调发展的土地利用政策,协调全省性的骨干基础设施建设的用地关系,提出不同地区的土地利用方向、目标和重点,宏观控制和体现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规划建设用地尤其是规划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多途径补充耕地目标,为下级规划提供控制依据和区域发展平衡的导向。 因此,从省级土地利用规划的内容和功能上看,应当在完成空间规划功能的同时,转变为具有一定的国土规划内容和功能的概念性规划。从全省的土地资源的承载能力、容量和配置方向、方式入手,强化不同经济区域和不同产业结构、层次的横向关联关系研究,深化区域间空间概念基础上的战略性关联作用研究。 ⑵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过渡层次的中观性、政策性规划。其基本内容应当是在上级规划的控制下,提出各类土地供应的总量控制指标和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开发、利用、整治、保护的重点区域和重点工程,重点解决好市域内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骨干性基础设施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等各类规划用地规模和布局的协调与控制问题。 由于市级规划的功能和定位,在很大程度上已经不能够满足土地利用活动的管理需要,同时市本级规划不能完全担负起落实省级规划确定的跨行政区域的区域性发展协调功能,因此,应当弱化市级规划的功能。但在弱化市级规划的同时,应当突出和强化市本级城郊结合部土地利用规划的研究。通过市本级城郊结合部土地利用规划的研究,控制和协调发展空间的定位和规模控制问题。 ⑶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管理型规划,在各级规划之间主导性地担负着承上启下的协调和落实功能。其基本内容应当是落实上级规划的各项主要控制性指标;重点在于定性、定量、定位、定序,在土地开发、利用、整治、保护的层面上确定各类用地的类型、规模、范围和时序;核心内容是土地用途分区,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地区、园地区、林地区、城镇建设用地区、村镇建设用地区、工矿建设用地区、村镇建设控制区、土地开发整理区、风景旅游生态环境保护区等。 ⑷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实施性的微观控制性规划。重点应当是在县级规划的各类土地用途分区和用地规模的控制下,详细确定各个地块的规划土地用途,其详细程度应当达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深度,规划成果的侧重点应当放在规划图件和控制性规划设计原则的编制上,以满足土地用途管制和其他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管理的需要。 目前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土地利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缺位,客观上已经造成了与建设管理部门的村镇布局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脱节和不协调。虽然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控制性规划的作用,但是总规毕竟不能代替详规。因此,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应当结合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将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深化为具有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功能和作用的规划设计层面的规划。 2、补充和深化规划体系层级间区域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区域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大致介于相邻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间的衔接性规划,是统筹区域之间、经济发展带和城乡之间协调发展的指导性规划。在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结合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基础上,在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架构下,应当建立跨行政区域的地区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空间规划功能,一定程度上体现国土规划的分区域协调引导功能。 ⑴地区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地区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介于省级规划和市级规划之间的规划层次,其规划内容和方法侧重于空间规划。它是在具有一定同质性和关联性的自然、社会、经济属性的地区的基础上,根据差异性原则进行地域分区,依据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土地利用规划指南》确定的规划思路和方法,整合地区性的城镇体系和城市总体规划点轴结构、骨干性基础设施规划节点效应、 生产力布局(含第一、二、三产业)规划等区域性专业规划对各类用地的有效、合理需求,提出统筹区域土地利用和经济发展布局、产业结构层次统筹发展,优化城乡和人口布局和结构,促进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建设的土地利用地域发展核心策略。 江苏省可以根据苏南、苏北、苏中,沿江、沿海、沿东陇海、沿沪宁高速沿线、农业主产区等分区域,进行区域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研究和编制。 ⑵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郊结合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介于市级规划和县级规划之间的规划,主要应当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规划,着重细化存量土地用途分区和分工的不同功能性区域布局的控制性和引导性安排。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成果主要为较大比例尺的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建议为1:5000比例尺,局部重点区域至1:2000比例尺。 城郊结合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控制城市(城镇)规模、协调城乡过渡地区农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速度和时序的重要指导性控制规划,以城市(城镇)总体规划范围为界限,针对已划入城市(城镇)总体规划范围之内的土地利用和范围之外的土地利用,着重分类别安排开发用途、方向、时序和强度。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成果主要为较大比例尺的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建议为1:10000比例尺,局部重点区域至1:5000比例尺。 ⑶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基础,是对村镇建设规划和村镇布局规划不同规划功能区域土地利用控制和引导安排的细化,是建设和发展区域的控制性规划的具体体现。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成果主要为大比例尺的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建议为1:5000比例尺,局部重点区域至1:2000比例尺。 (二)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发展空间问题的思考 1、当前规划管理技术操作层面的失误,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既有规划发展空间的缺失 当前,对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地方对规划发展空间(增加规划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减少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指标)的期望与上级的规划控制要求有很大的现实差距。基层总是反映现行规划不合理,表面问题是规划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少,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指标过多,基本农田保护率过大(而且在不断增加)。 其实,除了工业化、城市(镇)化等经济社会发展确实在高位运行,需要一定数量的增量土地解决发展空间;但真正分析一下,在我们目前的规划管理技术操作层面上——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中(我们定义为因重大布局调整而需进行的原则性规划修改)的失误给我们造成的损失和代价是巨大的,失误的直接结果是造成了规划建设占用耕地指标的蒸发、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的增加以及基本农田保护率的上升。 因此,必须对目前的规划修改管理方式进行修正,否则规划修改次数越多,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及基本农田保护率就增加的越多,规划建设占用空间就减少的越多。在规划修改时,应当对节余的规划建设占用耕地指标进行妥善安置处理;对增加的耕地保有量要通过核减规划中的补充耕地控制指标达到平衡;对增加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及时储存调减,这是保证我们现行规划建设发展空间不减少的关键所在。作者1根据几年来的规划管理工作时间,按照规划管理的基本技术要求,拟订了《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及其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编制要点(征求意见稿)》,并由作者2在江苏苏地源土地整理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规划修改具体业务工作中予以试用。 2、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拓展建设发展空间的途径 从务实的角度来将,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目的其实是要为江苏省2005——2020年的经济社会发展找出发展的空间。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2号)的有关精神和要求中,可以预见到——通过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核减现有和先行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可能性是很小的,希望国家下达江苏省大数量的规划建设占用耕地指标也是不切实际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各类规划空间不能改变和突破的情况下,唯一的办法和途径就是只有通过充分利用国家现有的政策,将规划修编与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实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达到我们的目的,同时又能完成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保有量的任务。 ⑴国家的有关政策依据 2004年全国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后,国家陆续出台了若干具有重要指导性的文件,经过分析和研究,我们认为在以下的几个文件中,可以找到在新一轮规划修编可以运用的能够为江苏省今后的社会经济发展拓展空间的途径和办法——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挂钩,将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建设用地空间数量置换出来。 ①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该文件第二部分“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实施管理”的总第(十)条中明确指出:“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建设 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以下简称“挂钩”) 其实,“挂钩”政策由来已久。2000年,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37号),其中第二条“立足存量,内涵挖潜,促进小城镇建设集约用地”明确提出“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已经依法批准的试点小城镇,可以给予一定数量的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周转指标,用于实施建新拆旧,促进建设用地的集中。周转指标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单列,坚持“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台帐管理,统计单列,年度检查,到期归还”。”同年,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08号),在第四条 “有条件地实行建设用地指标周转,推进国家和省级试点小城镇建设”中进一步明确提出了“为妥善解决小城镇建新拆旧过程中的建设用地指标问题,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小城镇建设试点推进情况、试点小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台帐管理,年度检查,到期归还”的原则,对国家和省级试点小城镇,单列编报下达一定数量的建设占用耕地周转指标。小城镇建设建新拆旧完成后,经复核认定的复垦成耕地的面积必须大于建设占用耕地的面积。”的做法。2004年,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中,又提出“县市和乡(镇)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实施小城镇发展战略与“村村通”工程,科学制定和实施村庄改造、归并村庄整治计划,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提高城镇化水平和城镇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努力节约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要按照“规划先行、政策引导、村民自愿、多元投入”的原则,按规划、有计划、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推进。”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08号)中的建设用地指标置换政策和农用地整理指标折抵政策,为什么当时没有用到现在这个称为“挂钩”的政策,就是因为“挂钩”周转指标的身份问题在当时无法解决。我们认为挂钩周转指标应当具备两种身份,即规划建设占用耕地指标身份和耕地转用计划身份,否则就会产生一个很简单的问题——光有计划,没有落计划的空间,等于没有计划,挂钩是白忙。 ②国土资源部《关于基本农田保护中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国土资发[2004]223号) 该文件第一条“抓紧解决基本农田保护中基础工作有关问题,切实落实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第一款中明确提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要在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落实到地块”和“由于基础工作不扎实,在划定基本农田时将其他用地误划为基本农田的,要进行调整,并补划同等数量和质量的基本农田。因现有耕地数量不足难以落实到地块的部分,可将土地整理复垦新增加且经验收合格的耕地补划为基本农田。” 这个规定允许通过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现有建设用地的整理复垦为耕地补划为基本农田。 “挂钩”政策的实施,其实从规划意义上讲,只能限于在规划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和一般农地区内开展(在规划建设用地预留区内开展“挂钩”,整理复垦出耕地毫无意义),就为我们在规划修编中充分利用“挂钩”政策,通过将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建设用地整理复垦为耕地补划为基本农田,相应在另外的区域换取规划建设空间扫清了政策规定上的障碍。 ③国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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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文妍 胡渝清 马泽忠 石伟(重庆市土地勘测规划院,重庆,400020)摘要:本文在分析了目前土地整理综合效益评价体系存在的一些缺陷和问题的基础上,针对重庆西部丘陵地区特殊的地形地貌特点,选取重庆江津市永兴镇土地整理项目为例,以定性与定量、正效益与负效益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土地整理后的效益评价体系,并运用层次分析法确定其权重,克服了传统的土地整理效益评价重经济效益,轻社会、生态效益及重促进效益,轻制约效益的缺陷,为丘陵山地区土地整理建立更科学、效益评价体系提供借鉴。关键词:土地整理;效益;指标体系1 引言土地整理是在一定地域范围内,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采取一定的措施,调整土地利用和社会经济关系,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率和产出率,增加可利用土地数量和质量,确保经济、社会、环境三大体系的良性循环[1]。土地整理效益包括单项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及综合效益[2],但土地整理不仅要求三效益为正,同时要取得良好的综合效益才能真正达到提高区域经济、改善生态环境的目的,而选取具有可比性的评价指标,建立具有区域特点的效益评价指标体系对土地整理的综合效益评价显得尤为关键。虽然目前我国一些学者提出土地整理效益分析应该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并重,但很少能够落到实处,主要是因为缺乏客观准确的评价指标体系。西南师范大学资源和环境科学学院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规划课题组曾提出了一套效益评价指标体系,这套体系指标包括了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方面的共18个基础指标[3],但基本上都是对正效益指标的选取,对负效益指标的考虑较少。而且,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指标在进行量化过程中比经济效益指标更困难,所以在土地整理实践中,往往没有对它进行深入分析和论证,一般采用几个表征数据(如新增耕地率、农户收入增长率等)或简单模糊的语言(如水土流失情况、改善投资环境等)概括性地进行总结[4]。同时,由于各地区缺乏一个合理的统一评价指标体系,也使土地整理的综合效益评价缺乏客观准确性。因此,本文以重庆江津市永兴镇土地整理项目为例,对四川盆地东部丘陵中山地区土地整理综合效益评价指标体系进行了初步探讨,可为该地区土地整理后的效益评价提供科学的技术支持。2 重庆西部丘陵及中山地区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系统、科学地选取土地整理效益评价指标,确定每个指标因子在系统中的贡献率,对丘陵山地区土地整理效益评价结果的可信度、准确度有着重要意义。为更全面、更有效地评价丘陵山地区的土地整理综合效益,设计指标体系时,必须遵照:①区域性和可比性原则[5];②稳定性和主导性原则;③定量和定性相结合原则[6];④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的原则。针对四川盆地东部丘陵山地区特殊的地理环境和分析土地整理后产生的影响,从社会、经济和生态三个方面划分了3个层次进行指标选取分析。1 社会效益指标对土地整理社会效益评价主要选取以下6个指标进行分析,其中:新增耕地面积 C11=项目实施后耕地总面积-项目区原有耕地面积土地信息技术的创新与土地科学技术发展:2006年中国土地学会学术年会论文集单位面积粮食增产值C14=∑项目区各作物单位面积增加产量×各作物同年市场单价土地利用方式改变C15:这里主要考虑地类变化对项目区农业生产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为定性指标,一般对项目区的影响根据表3进行量化处理技术水平的制约C16:主要为当地的农作方式(一般考虑落后的、缺乏机械化的农作方式)对农业生产的制约程度,其表述和量化方式根据表3处理。2 经济效益指标对土地整理经济效益评价主要进行以下6个指标值的分析,其中:年均净产值(万元) C21:指新增耕地年产值土地信息技术的创新与土地科学技术发展:2006年中国土地学会学术年会论文集式中,CI为现金流入量;CO为现金流出量;(CI-CO) t 为第 t年的净现金流量;t为计算年数;ic为设定的折现率土地信息技术的创新与土地科学技术发展:2006年中国土地学会学术年会论文集运营成本(万元) C26:指项目区基础设施年运营费用3 生态效益指标对土地整理生态效益评价主要选取以下6个指标值,其中:土地信息技术的创新与土地科学技术发展:2006年中国土地学会学术年会论文集土地信息技术的创新与土地科学技术发展:2006年中国土地学会学术年会论文集农田小气候改变 C36:项目区由于土地平整工程造成的原有地表植被和原土层结构的破坏等影响程度及项目区土壤、水体、生物、大气等引起的生态环境变化对项目区农业和生产所起到的制约程度,表述和量化方式根据表3 处理。经过对各效益评价指标的分析以及研究区域的综合考虑,建立了四川盆地东部丘陵中山地区土地综合效益评价指标体系如图1 所示。图1 土地整理综合效益评价指标体系对于不能量化的定性指标,如:耕作制度的破坏、技术水平的制约程度、农天小气候破坏等。这些指标只能进行语言化赋值(表1)。表1 效益、制约指标语言化赋值结果3 综合效益评价指标值的计算1 评价因素权重确定评价指标权重的确定在土地整理综合效益评价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权重大小对评价结果的判定十分关键,反映了各指标相对重要性。本文利用主成分分析法与层次分析法(AHP)[7]相结合的方法确定各评价指标的权重,即先构建构造判断矩阵,然后利用方根法求得最大特征根对应的特征向量,得到单项指标对总目标的重要性权值,并检验是否具有正确的一致性。2 计算方法土地信息技术的创新与土地科学技术发展:2006年中国土地学会学术年会论文集式中,E为综合效益指标值;P为效益评价指标值;P′为制约评价指标值;Ci 为第i个效益指标值; 为第i个制约指标值;Wi为第i个效益指标权重;W′i为第i个制约指标权重;n为效益评价指标个数;m为制约评价指标个数土地整理综合效益评价指标值由效益评价指标值与制约评价指标值所决定,一般在0~1 之间,其值越接近于1,说明该土地整理项目的土地整理的综合效益越高,则该项目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越高。4 应用实例1 计算各评价指标值以重庆市江津市永兴镇土地整理项目为例,选取的18个评价指标值如表2 所示。表2 土地整理综合效益指标值表2 评价指标权重的确定运用AHP方法,确定其综合效益指标权重如表3。表3 土地整理综合效益评价指标权重表由表3可知,重庆江津市永兴镇土地整理项目综合效益(A)的效益指标权重向量为:W=[074,023,059,022,147,192,029,046,009,023,054,018 ],制约指标权重向量为:W′=[057,015,063,116,015,038 ]。3 综合效益评价值的计算根据上述综合效益评价值的计算方法,得到重庆江津市永兴镇土地整理项目的效益指标值、制约指标值及综合效益指标值分别为:P=49,P′=67,E=55由结果可知,重庆江津市永兴镇土地整理项目综合效益值为正,且有较高的综合效益,其建立的综合效益评价指标体系对于评价该地区的土地整理项目的综合效益具有较可靠的技术支撑。5 结论(1)应用层次分析法,经过优化筛选,初步形成了四川盆地东部丘陵山地区较为合理的土地整理综合效益评价指标体系,克服了传统土地整理效益评价重经济效益,轻社会、生态效益的缺陷,为当前土地整理后效益评价提供更可靠的技术支持。(2)本文在指标体系的建立上,考虑了多方面的影响因素,特别考虑了制约因素对土地整理后的影响及各因素之间或相互促进或相互制约的复杂关系,所建立的指标体系具有较强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3)由于在建立土地整理综合效益评价指标体系中,选取了一些定性的因素,可能会一定程度上影响评价结果的精确度。但若进行非常严格的量化比较,其工作可能会超过土地整理预测本身,工作量非常大。因此,土地整理综合效益评价还有待于在更多的实际工作和理论探索中加以改进。(4)不同项目区在进行效益分析时,应因地制宜地确定评价指标的权重。例如,经济较为发达地区土地产出率高,对农业生态环境建设需求程度较高,则可将生态效益指标权重适当放大些,而经济效益指标权重相应小些;而经济欠发达地区对粮食需求量很大,而现实生产力低,则经济效益指标权重应相对要大些。所以,土地整理效益分析要区分项目区的具体现状,做出客观的评价。参考文献[1]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土地开发整理标准[S]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0[2]王万茂土地整理产生、内容和效益[J]中国土地,1997,9:20~23[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规划课题组1999年[Z]内部资料[4]李霞,刘秀华论土地整理项目综合效益评价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 (4):16~19[5]李春越,谢永生黄土高原土地资源生态经济适宜性评价指标体系初步研究水土保持通报,2005,25 (2):53~56[6]雄广成,孟庆香,常庆瑞弄地整理项目的效益分析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3 (5):13~16[7]徐建华现代地理学中的数学方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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