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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的大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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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事发时的媒体资料和呼和浩特市公、检、法三机关陆续发布的消息以及内蒙古高院发布的初步调查结果,该案出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1、刑讯逼供根据呼格吉勒图的笔录及朋友闫峰的陈述,呼在接受讯问期间,遭受到了警方的刑讯逼供,最开始呼格是不认罪的,“进展极不顺利”。后来,闫峰讯问结束之后听到呼格痛苦喊叫、看到他被铐在暖气管上、头戴着头盔,审讯很快便发生了根本性的扭转。呼格最终做出了认罪供述,“这供词是熬了48小时之后才获得的。”,足以见呼格是被逼做出有罪供述的。在公诉阶段,呼格进行了翻供,然而根据检察院的笔录,在讯问过程中不招供就不让上厕所,这是一种变相的刑讯逼供,使呼在生理和心理上达到了忍受的极限,不能不去说慌。任何公民的人身权利都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限制或者剥夺。警方对呼格的刑讯逼供不仅侵犯了其公民的人身权利,而且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心遭受种种痛苦,最后不得不承认强奸和杀人的虚有罪行,以换取片刻的自我保全。刑讯逼供,屈打成招,是导致错案冤案的主要原因。2、诱取证根据呼格在公诉阶段的笔录,公安局存在诱的行为,欺呼格受害人还活着并且指认他,并且对呼格说说完之后就可以回去了,在刑讯逼供和诱之下呼格进行了认罪的口述,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是明显违法的,不应作为认罪的证据。在理论界对诱取证的争议比较大,《公诉人》杂志曾就此举办了一次专题研讨,与会的何家弘教授、陈卫东教授赞成修改法律,改“严禁诱取证”为“限制诱取证”。卞建林教授则以“法律不排除宣示性规定、总括性规定”为由,主张保留原规定。我们现在看到的“修改后刑诉法”,仍保留了对“诱取证”的严禁。 笔者认为,从程序正义出发,“诱取证”理当成为侦查人员“最后的手段”,而不能成为取证的常规手段。在我国刑事程序实践存在着大量不符合法治的因素,刑诉逼供也不能做到完全禁止,立法对诱取证做了禁止性规定显然是不符合现实的。从应然角度来看,诱取证是有罪推定理念的产物,但是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通常会审查这种欺与引诱的必要性。首先,这种欺手段不能恶劣到使法院及社会大众产生“良心愤慨”;其次,这种欺手段也不能潜存使嫌犯作不实口供的危险。怎样的欺手段会被认定使法院及社会大众“良心愤慨”。比如,侦查人员假扮成牧师或律师来诱导嫌犯认罪,这样的讯问就会被认为违反了司法的良知及“正当程序”。 3、主观臆断从目前披露的案件调查思路来看,当时警方的办案思路完全是主观臆断,没有客观的事实依据,忽略了本案中的诸多疑点。 “马志明副局长和报案人简单地交谈了几句之后,他的心扉像打开了一扇窗户,心情豁然开朗了。 ”“王智局长的指示,极大地鼓舞了分局的同志们,在他们认真贯彻领导意图的情况下,审讯很快便发生了根本性的扭转。 ”这两句摘自当时《呼和浩特晚报》上一篇通讯文章,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办案人员受到根据“豁然开朗”的心情和主观臆断随意使得“审讯很快便发生了根本性的扭转”。正是警方的错误坚持,导致该案一错再错。不从实际出发,单凭主观臆断,容易得出错误结论甚至导致严重的后果。4、证据不足本案中,能够证明呼格是奸杀凶手的证据只有其手指甲里面的皮屑和他的口供。呼格报案后,警方将其指甲里的皮屑与受害人的血型进行比对,发现两者都是O型血,遂认定呼格就是呼格就是凶手。然而在中国O型血是第二大类血型,同时具有这种血型的人有很多,仅根据血型做为证据太过牵强。呼格吉勒图本人血型为A型,在呼格吉勒图指甲缝内附着物检出O型人血,与被害人血型相同。对于这类证据,只能否定而不能肯定,血型鉴定为种类物鉴定,不具有排他性、唯一性,不能证实呼格吉勒图实施了犯罪行为。第二个就是呼格的笔录,上文已经从刑讯逼供和诱取证的角度来证明呼格口供的不真实,在2005年赵作海落网之后曾主动供述其对受害人奸杀的犯罪事实,其可信度和精确度比呼格的更高,且呼格的口供与案件事实存在不相符的内容,比如受害人的身高、发型等呼格都没有能精确的陈述下来,相反赵作海对这些反而更加的清楚,其供述更加符合案件事实,因此,呼格口供的真实性存在很大问题。再有现场的脚印没有提取,被害人身上掐痕的指纹印也没有提取,没有这些关键的证据可见办案人员工作的粗糙,责任心的不足,盲目追求破案率的心切。根据疑罪从无的精神,而不是有罪推定的逻辑,呼格应当被作出无罪推定,然而事实中却相反。5、责任心差 这个案件中,办案机关及其上级决策部门的责任心之差完全可以用“草菅人命”来评价。一是采证阶段,这本来是一起非常普通的凶杀案件,但因为警方的责任心差和司法理念的落后而造成了人间另外一桩悲剧。警方怀疑是呼格将受害人奸杀,最有力的证据就是提取受害人体内的精液分泌物,通过鉴定比对来确定呼格到底是不是凶手,并且96年那个年代完全掌握这种技术,公安局也有权限进行比对,但是警方均未进行鉴定;另外在侦查阶段,警方对被害人的尸检报告和呼格的笔录进行比对,在呼格吉勒图供述的犯罪手段与尸体检验报告不符的情况下,仍然认定呼格为杀人凶手,这有违司法规律。二是再审重启阶段,从05年赵作海落网供述到14年内蒙古高院做出再审决定,中间时隔9年,呼格家人不断申诉,这对呼格家人的伤害无疑比判呼格死刑更加沉重,为什么真凶现身正义却无法伸张?并且赵作海曾在狱中写过“偿命申请书”,检方对赵的公诉也未见这起血案,然而根据新华社记者汤计的陈述,在06年由政法委牵头组成了复查组,这说明政法委内部已经认定为这是一场冤案,但是却不肯认错,不肯纠错,也说明其中有领导的阻挠,高层的羁绊。另外,辩护律师申请呼和浩特中院阅览卷宗,法院始终阻拦最终也没有让律师阅卷,这不仅说明法院存在违法的行为,更能说明法院责任心不足,不愿面对其判错的案子。除了上述五个方面外,不得不考虑96年“从严、从重、从快”的“严打”的态势,严打之恐怖,严打对刚开始建立法制破坏之严重,不一而足。“严打”的主要对象,位列第一的就是杀人,流氓亦属重罪。呼格案在彼时彼地发生,想必当时那种“严打”态势会猛烈到什么程度。依法办案、证据、辩护、公正审判……用通俗的话说就是“差不多就行了”,拿到口供就是最大的胜利,口供是是所有证据之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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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wenmo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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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天天做梦

呼格案真凶死刑!赵志红,应该被大众验明正身才是,这种没有预期的判处死型,没有正大光明,实很难让人相信,它是不是真的死了,这就好比,sadam在美国到底是真死了,还是假死了,是一样的。---  : 把报案人当凶手的这种动机,实在太明显让人觉得有(可怀疑)问题了,更何况还没有直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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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pid8698小博士

最重要的公正,而且不要有贪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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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瓜冰妈

秦桧与岳飞,莫须有证据,仅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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