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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超人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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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论文浅析欧美食品安全监管的基本原则 近年来,随着食品安全事件的不断出现,食品安全已成为全球性的焦点,各国都在下大力气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目前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逐步趋向于统一管理、协调、高效运作的架构,强调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食品安全监控,形成政府、企业、科研机构、消费者共同参与的监管模式;在管理手段上,逐步采用风险分析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基本模式。欧美食品安全监管集中体现出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一、统一管理原则 职能整合、统一管理是欧美等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的一个显著特征。不少国家纷纷将食品安全的监管集中到一个或几个部门,并加大部门间的协调力度,以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效率。 鉴于疯牛病、口蹄疫等动物性疾病在欧盟各成员国的蔓延,为统一监控食品安全,恢复消费者对欧洲食品的信心,欧盟委员会于2002年初正式成立了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FSA),对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进行监控。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由管理委员会、咨询论坛、八个专门科学小组和科学委员会等部门组成,该局对欧盟内部所有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事务进行统一管理,负责与消费者就食品安全问题进行直接对话,建立成员国食品卫生和科研机构的合作网络,向欧盟委员会提出决策性意见等。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不具备制定规章制度的权限,只负责监督整个食物链,根据科学家的研究成果做出风险评估,为制定法规、标准以及其他的管理政策提供信息依据。 (网中网摘录,版权属原作者)在FSA督导下,一些欧盟成员国也对原有的监管体制进行了调整,将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集中到一个部门。德国于2001年将原食品、农业和林业部改组为消费者保护、食品和农业部,接管了卫生部的消费者保护和经济技术部的消费者政策制定职能,对全国的食品安全统一监管,并于2002年设立了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和联邦消费者保护和食品安全局两个机构;丹麦通过持续改革,将原来担负食品安全管理职能的农业部、渔业部、食品部合并为食品和农业渔业部,形成了全国范围内食品安全的统一管理机构;法国设立了食品安全评价中心,荷兰成立了国家食品局。 1998年,美国政府成立了总统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来协调美国的食品安全工作。该委员会的成员由农业部、商业部、卫生部、管理与预算办公室、环境保护局、科学与技术政策办公室等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主席由农业部部长、卫生部部长、科学与技术政策办公室主任共同担任,形成监督食品安全的三驾马车。美国政府食品安全的管理特点是职能互不交叉,一个部门负责一个或数个产品的全部安全工作,在总统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的统一协调下,实现对食品安全工作的一体化管理。 目前,美国的食品安全系统主要涉及六个部门,即卫生部的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农业部的食品安全检查局(FSIS)、动植物健康检验局(APHIS)、环境保护局(EPA)、商业部的国家渔业局(NMFS)、卫生部的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CDC)等。其中,FSIS主管肉、禽、蛋制品的安全,FDA负责FSIS职责之外的食品掺假、存在不安全隐患、标签夸大宣传等工作;APHIS主要是保护动植物免受害虫和疾病的威胁,EPA主要维护公众及环境健康,避免农药对人体造成的危害,加强对宠物的管理;NMFS执行海产品检测以及定级程序等,CDC负责研究、监管与食品消费相关的疾病。同时,海关负责定期检查、留样监测进口食品。 (语文网中网文秘频道)另外,联邦当局还有一些食品安全派出机构,如国家卫生研究所(NIH)、农业研究署(ARS)、州际研究、教育和推广合作署(CSREES)、农业市场署(AMS)、经济研究署(ERS)、谷物检验、包装和堆料场管理局(GIPSA)、美国法典办公室等,与各州和地方政府的相关部门配合,形成食品安全管理网络。 二、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原则 健全的法律体系是食品安全监管顺利推行的基础,欧美发达国家大多建立了涵盖所有食品类别和食品链各环节的法律体系,为制定监管政策、检测标准以及质量认证等工作提供了依据。 从1906年美国第一部与食品有关的法规--《食品和药品法》开始,近一个世纪来,美国政府制定和修订了35部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法规,其中直接相关的法令有7部。这7部法令既有综合性的《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令》、《公共卫生服务法》、《食品质量保护法》;也有非常具体的《联邦肉类检查法》、《禽类产品检验法》、《蛋类产品检验法》、《联邦杀虫剂、杀真菌剂和灭鼠剂法》。食品安全法令制定了明确的标准和监管程序,如《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对掺假食品、错贴标签的食品、紧急状态下食品的控制、发生争议时的司法复议等内容都做出了详细规定。 为保证食品安全监管的公正、合理,美国针对公共参与决策和公平执法等设定了专门的法规。管理机构必须遵守的程序性法令包括《行政程序法》、《联邦咨询委员会法》和《信息公开法》等。 (语文网中网文秘频道)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首要职能,是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并予以强制执行。这些标准包括对掺杂、掺假食品的一般禁令,对食品中不同化学残留允许量的具体限制,对产品本身的标准规定以及对加工操作规程标准的规定等。负责制定食品安全法规的主要部门为食品药品管理局和环境保护局。食品药品管理局负责除肉类和家禽产品外美国国内和进口的食品安全以及制订畜产品中兽药残留最高限量法规和标准;环境保护局负责饮用水、新的杀虫剂及毒物、垃圾等方面的安全,制订农药、环境化学物的残留限量和有关法规。 欧盟为统一并协调内部食品安全监管规则,三十年来陆续制订了《通用食品法》、《食品卫生法》等20多部食品安全方面的法规,形成强大的法律体系。欧盟还制订了一系列食品安全规范要求,主要包括动植物疾病控制、药物残留控制、食品生产卫生规范、良好实验室的检验、进口食品准入控制、出口国官方兽医证书规定、食品的官方监控等。 2000年初,欧盟发表了《食品安全白皮书》,提出了80多项保证食品安全的基本措施,以应对未来数年内可能遇到的问题。白皮书包括食品安全政策体系、食品法规框架、食品管理体制、食品安全国际合作等内容,是欧盟及其成员国完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和管理机构的基本指导。 (网 中 网公文) 三、实施风险管理原则 风险管理的首要目标是通过选择和实施适当的措施,尽可能控制食品风险,保障公众健康。风险管理的程序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管理措施的评估、管理决策的实施、监控和评价等内容。风险评估是对所有食品的危险因素进行系统、客观的评估,应用科学手段,研究危害因素的特征,并对它们影响的范围、涉及的人群和危害程度进行分析;风险管理措施的评估包括确定现有的管理选项、选择最佳的管理选项、确定最终的管理措施等;监控和评价指的是对实施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估,以及在必要时对风险管理和评估进行审查。风险管理是一个综合工程,不但要考虑与风险有关的因素,还要考虑政治、社会、经济等因素。管理者需要理解与风险评估相关的不确定因素,并在风险管理决策过程中予以考虑。 以美国为例,《总统食品安全计划》强调了风险评估在实现食品安全目标过程中的重要性。这项计划号召对食品安全负有风险管理责任的所有联邦政府机构成立机构间风险评估协会,该协会通过鼓励研究开发预测性模型和其他工具的方法,促进微生物风险评估工作的进展。管理机构还在实施各种风险管理对策方面取得了进展,如推行HACCP(风险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作为新的风险管理工具,认清可能发生的风险,从而采取有效的办法加以防范。 (网 中 网公文) 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成立后,进一步加强了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管理局一项重要职能就是根据理事会、成员国的要求,对食品安全问题分析研究,提供独立的科学建议,作为管理当局风险管理决策的依据。德国的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则专门负责食品安全的评估与研究工作。 四、信息公开透明原则 在食品安全风险管理过程中,风险信息的交流与传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欧美国家十分重视公众的知情权。强调保持每一步政策制定过程中的透明性。 美国政府强调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食品安全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建立了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系统,通过定时发布食品市场检测等信息、及时通报不合格食品的召回信息、在互联网上发布管理机构的议案等,使消费者了解食品安全的真实情况,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同时,政府还提供平台让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管理,并加强对媒体的管理,要求媒体以客观、准确、科学的食品信息服务于社会,不得炒作新闻,制造轰动效应牟取利益,造成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恐慌。美国法律要求政府在制定行政法规时,允许国内外的任何个人和单位获得政府决策依据的信息,并进行评论,确保法规修订是在公开、透明、交互方式下进行的。 欧盟为了增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透明度,将食品安全管理局实施的环境风险评估、人类与动物健康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以及其他的一些科学建议向公众公布,管理委员会举行的会议也允许公众参加,并邀请消费者代表或其他感兴趣的组织来观察管理局的一些活动,使公众可以广泛获取该局掌握的文件和信息。 五、从农田到餐桌全程控制和可追溯原则 欧美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强调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个过程的有效控制,监管环节包括生产、收获、加工、包装、运输、贮藏和销售等;监管对象包括化肥、农药、饲料、包装材料、运输工具、食品标签等。通过全程监管,对可能会给食品安全构成潜在危害的风险预先加以防范,避免重要环节的缺失,并以此为基础实行问题食品的追溯制度。 在美国,一种食品的安全由一个部门负责的特点,使得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的责任主体明确,容易操作。目前,美国已建立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中,最典型的就是在食品生产企业中广泛实施的《通用良好生产规章》(GMP)和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体系(HACCP)。GMP规定了为保证卫生状态,哪些种类的建筑物、设备、装备、装置是必须的,哪些错误必须避免,还涉及诸如通风设置、设备清洗等要求。同时,相关部门实施病虫害安全管理规范、发展良好农业生产规范,以便减少杀虫剂的残留和微生物对最终食品的危险性。 欧盟的《食品安全白皮书》明确提出要加强和巩固从农田到餐桌的控制能力,全面完善全程监管体制。欧盟及其主要成员国在追溯制度方面建立了统一的数据库,包括识别系统、代码系统,详细记载生产链中被监控对象移动的轨迹,监测食品的生产和销售状况。欧盟还建立了食品追踪机制,要求饲料和商品经销商对原料来源和配料保存进行记录,要求农民或养殖企业对饲养牲畜的详细过程进行记录。比如,欧盟规定牲畜饲养者必须记录包括饲料的种类及来源、牲畜患病情况、使用兽药的种类及来源等信息并妥善保存。屠宰加工场收购活体牲畜时,养殖方必须提供上述信息的记录。屠宰后被分割的牲畜肉块,也必须有强制性的标识,包括可追溯号、出生地、屠宰场批号、分割厂批号等内容,通过这些信息,可以追踪每块畜禽肉的来源。此外,欧盟还建立了转基因生物的跟踪系统,要求生产企业及食品经营者传送并保留其经手的转基因食品的详细信息,这些信息必须通过商业链传达,保留时间不得少于5年,以此确保对转基因生物的可追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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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isgoodtoforget.

首先,需要将“文献综述( Literature Review) ”与“背景描述 (Backupground Description) ”区分开来。我们在选择研究问题的时候,需要了解该问题产生的背景和来龙去脉,如“中国食品安全机制的发展历程”、“国外政府关于食品安全的政策和问题”等等,这些内容属于“背景描述”,关注的是现实层面的问题,严格讲不是“文献综述” 。“文献综述”是对学术观点和理论方法的整理。其次,文献综述是评论性的( Review 就是“评论”的意思),因此要带着作者本人批判的眼光 (critical thinking) 来归纳和评论文献,而不仅仅是相关领域学术研究的“堆砌”。评论的主线,要按照问题展开,也就是说,别的学者是如何看待和解决你提出的问题的,他们的方法和理论是否有什么缺陷?要是别的学者已经很完美地解决了你提出的问题,那就没有重复研究的必要了。文献综述,它是对选题阅读工作进行进一步整理:技巧一:瞄准主流。主流文献,如该领域的核心期刊、经典著作、专职部门的研究报告、重要的观点和论述等,是做文献综述的“必修课”。而多数大众媒体上的相关报道或言论,虽然多少有点价值,但时间精力所限,可以从简。技巧二:随时整理,如对文献进行分类,记录文献信息和藏书地点。做论文的时间很长,有的文献看过了当时不一定有用,事后想起来却找不着了,所以有时记录是很有必要的。对于特别重要的文献,不妨做一个读书笔记,摘录其中的重要观点和论述。这样一步一个脚印,到真正开始写论文时就积累了大量“干货”,可以随时享用。技巧三:要按照问题来组织文献综述。 有学者说:“文献综述就像是在文献的丛林中开辟道路,这条道路本来就是要指向我们所要解决的问题,当然是直线距离最短、最省事,但是一路上风景颇多,迷恋风景的人便往往绕行于迤逦的丛林中,反而“乱花渐欲迷人眼”,找不到问题主线了。因此,在做文献综述时,头脑时刻要清醒:我要解决什么问题,人家是怎么解决问题的,说的有没有道理,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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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先生的店

食品与营养科学期刊上的文献,比如“HACCP与食品安全师:食品安全管理的工作创新”、“美国和欧盟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对蒙古国的启示”、“浅谈县区学校餐厅食品卫生安全问题”等等,你都可以去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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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小卓269500767

食品安全论文(摘要〕食品安全问题举国关注,世界各国政府大多将食品安全视为国家公共安全,并纷纷加大监管力度。2004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决定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食品安全涉及多部门、多层面、多环节,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从当前来看,应尽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统一协调、权责明晰的监管体系;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完整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评价体系;食品安全信用体系;食品安全信息监测、通报、发布的网络体系;中介及研究单位的推动体系等九大体系,促进食品安全水平的全面提高。〔关键词〕食品安全;体系建设;监管民以食为天。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在我国国民经济中,食品工业已成为第一大产业。但是全球及我国接连不断发生的恶性食品安全事故却引发了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高度关注,也促使各国政府重新审视这一已上升到国家公共安全高度的问题,各国纷纷加大了对本国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较发达国家而言,起步较缓、问题较多,造成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屡禁不绝的重要原因还是在于我国食品安全缺乏完整的保障体系。我们认为,在今后较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应当把在整体上建立我国食品安全的保障体系作为食品安全工作重点和战略目标来实现。一、基本建立和逐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国务院于1979年8月28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现已失效),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2年11月19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现已失效),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10月30日发布了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这3个法律规定从法律层面上相继构成了我国改革开放后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对我国的食品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及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化,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有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当今食品安全形势的发展需要,作为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食品卫生法》对体系内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指导作用也有所降低。主要原因包括:第一,《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所调整的范围过于狭窄。《食品卫生法》第四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法。"从此条可以看出,《食品卫生法》的"食品"概念是狭义的,并没有包括种植、养殖、储存等环节中的食品以及与食品相关的食品添加剂、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第二,《食品卫生法》确定的执法主体职责与现实情况有所脱节。根据该法第三条的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而1998年机构改革之后,我国食品监管主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等多个部委共同按职能分段监管,已形成了食品安全多部门的监管体制。第三,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内容比较单薄,对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所导致的食品安全的新情况、新问题大多尚未涉及。和经济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法规相比,我国缺少一系列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制度。例如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食品安全风险评价制度、食品安全信用制度以及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等。同时,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对"食品安全"等最重要最基本的概念尚未有明确的法律定义。 第四,现行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尚欠缺对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职责的落实和失职责任的追究机制。综上,在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应当首先抓紧组织修订《食品卫生法》。我们认为,食品卫生仅是食品安全问题中的一部分,无论是从法律的名称还是从法律本身的内容考虑,食品安全法律体系都应围绕"食品安全"这一核心加以建设。法律的尊严是执行出来的,而不是制定出来的。无论多严密、多完善的法律,还必须经由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正确施行,才能真正发挥其保障食品安全的强大规范作用。如果行政执法部门不严格执法或者出于各种原因错误地理解和适用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那么就算这些法律法规再完善,也不能产生预期的效果。在现今的食品安全监管中,执法不力的问题不容回避。二、建立和完善统一协调、权责明晰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我国现今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在延续历史做法的同时,更要向管理体制卓有成效的国家学习,使监管体制相对协调集中,逐渐开创我国科学、协调的食品安全监管新模式。第一,可以考虑在现行的部际食品安全联席协调会议的管理架构上有所突破,如成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以统一协调、管理涉及国家食品安全的相关部门,彻底改变目前相关行政部门各自为政、协调不力、重复管理、执法软弱的局面。第二,进一步探索多种管理模式,将对品种的管理和"划段"管理结合起来,对能够集中的管理链条和跨度不太大的品种可由一、二部门管理起来。对于需要"划段"的管理,要明确边界和衔接的方式方法,特别是信息的沟通和共享,职能上尽可能避免交叉。三、建立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体系目前,我国在对食品的安全监管中尚未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制度。 食品安全方面的应急管理过程由三阶段(事故发生前、发生中和发生后)组成,在每一个阶段,都需要建立相应的应急管理机制。应急管理机制的建立应当围绕5个主要环节进行:应急信息收集、应急预防准备、应急演习、损害控制处理以及事后恢复。因此,需要建立应急计划系统、应急训练系统、应急感应系统、应急指挥中心(包括决策者与智囊、应急处理小组和应急处理专家)、应急监测系统和应急资源管理系统。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因此,国家在建立食品安全应急机制的同时,应抓紧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应急机制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主观上故意瞒报、不作为、隐瞒信息等行为,都必须追究法律责任。 三、建立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体系目前,我国在对食品的安全监管中尚未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制度。从现实来看,一旦发生了食品安全事故,往往是监管部门事后仓促应对,相关部门匆匆召开联席会议,确定彼此的职责、工作分工和工作步骤。这种事后的应急处理方式已经不能及时控制原因日趋复杂的食品安全事故,也不能满足公众对政府高效处理此等事故的期望,更可能发生部门之间的互相推诿以及信息沟通的迟缓与不力。建立并不断完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不仅有助于上述问题的解决,还可以加强食品安全执法部门的队伍建设。 食品安全方面的应急管理过程由三阶段(事故发生前、发生中和发生后)组成,在每一个阶段,都需要建立相应的应急管理机制。应急管理机制的建立应当围绕5个主要环节进行:应急信息收集、应急预防准备、应急演习、损害控制处理以及事后恢复。因此,需要建立应急计划系统、应急训练系统、应急感应系统、应急指挥中心(包括决策者与智囊、应急处理小组和应急处理专家)、应急监测系统和应急资源管理系统。事故发生前的管理活动要努力将事故化解在爆发前。事故发生中的管理活动要注意将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事故发生后的管理活动重在恢复原状,汲取教训。目前,北京、安徽、淮南、沈阳等地纷纷出台了或即将出台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不可否认,应急预案在及时控制和减轻消除食品突发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方面能够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食品安全应急预案不同于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结合前面分析,它们的主要区别是:"预案"应对事后,"机制"管理事前、事中以及事后,成一系统;"预案"具有可变性,"机制"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预案"以事先沟通为保障,"机制"以制度建设为保障;"预案"强调分工和职能,"机制"强调协作和职责;"预案"各地做法不一,"机制"则应全国统一,便于上令下达,下情上报。建议在各地现有的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逐步总结国内外相关经验,在国家层面上形成较为完善的、系统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在全国统一执行。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因此,国家在建立食品安全应急机制的同时,应抓紧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应急机制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主观上故意瞒报、不作为、隐瞒信息等行为,都必须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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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nny900627

楼主是金职院的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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