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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ndyhouse0221
首页 > 论文问答 > 循环经济与可持续发展论文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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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轮小丸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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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循环经济与法的价值的一般分析循环经济的理念肇始于20世纪60年代环境保护思潮兴起的时代,当时美国经济学家鲍尔丁提出的“宇宙飞船理论”可以说是循环经济理念的早期代表,但是循环经济(Circular Economy)一词是1990年由英国环境经济学家DPearce和RKTurner在其《自然资源和环境经济学》(Economics of Natural Resources and the Environment)一书中首次提出,与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相区别。 工业社会的传统经济是一种“资源—产品—废物排放”的物质单向流动的线性经济,是一种高开采、高消耗、高利用、高排放、高污染的“牧童经济”,这种传统的经济增长方式和过度的消费方式,造成了资源的过度利用与浪费,导致资源枯竭与环境的不断恶化。为此,人们开始把源头预防与全过程治理作为国家环境与发展的政策,实行将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生态设计和可持续消费等融为一体的循环经济模式。“所谓循环经济,是指对自然环境资源实行闭路循环应用的经济发展方式。它要求运用生态学规律而不是机械论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 具体说,循环经济是对物质闭环流动型经济的简称,是由“资源—产品—再生资源”所构成的物质闭路循环流动的经济发展模式,“是指在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中,应当遵循生态学规律,通过优化物质在经济系统内部的循环和能量流动,减少资源输入和污染输出,使生产过程中的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从而在经济增长中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交流和自然生态系统的和谐循环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发展模式。” 循环经济本质上是生态经济,“是一种新型的、先进的、人与环境和谐发展的经济形态,是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协调发展和‘共赢’发展的经济活动理想模式”, 它倡导“低能耗、高利用、再循环”,反对滥采滥用资源与“先污染、后治理”的方式,它恪守减量化(Reduce)、再利用(Reuse)与废弃物再循环(Recycle)的三次基本原则。循环经济兼顾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更加合理地提高了资源的利用效率,进一步节约了资源和能源,促进了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全面协调发展。因此,法的价值这一概念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基本含义:第一,法律对人的作用、效用、动能或意义。……第二,人对法律的要求和评价。” 有的认为:“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法对人所具有的意义,是法对人的需要的满足,是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 张文显先生认为法的价值“一方面体现了作为主体的人与作为客体的法之间需要和满足的对应关系,即法律价值关系;另一方面它又体现了法所具有的、对主体有意义的、可以满足主体需要的功能和属性。” 沈宗灵先生认为法的价值包括三种含义:“第一,它指的是法促进哪些价值;第二,指法本身有哪些价值;第三,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生矛盾时,法根据什么标准来对它们进行评价。” 循环经济立法的价值也是该法的目的、该法的理念,是依赖循环经济法律所要促进与实现的基本价值和基本使命,也是作为循环经济法律的正当性与合理性的评价标准。制定任何一部法律,其首要条件应当是使实定的法律尽量符合立法者的应然标准,也就是符合立法的目的、立法的价值取向。为此,笔者认为循环经济立法的价值是立法者通过循环经济法律所要促进和实现的发展、协调、环境效益与生态安全的终极目标,这是循环经济立法的终极价值,它与立法中所体现的制度价值一脉相承。“法的价值是法的制定的必需,是法的实施的需求,是防止法的失效的屏障,是校正恶法的准则,是法的演进的动因。” 因此,明确循环经济立法的价值追求具有重大的基础与指导意义,它是确定循环经济立法的基本任务、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等的基础与前提。循环经济立法的政策性比较强,我们不易具体细化它的制度价值,但可以抽象概括出它的终极价值目标。循环经济立法的价值追求在世界各国以及每个国家的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内容与目标,它本身是不断发展的。为了更加科学、合理地确定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的价值追求,需要研究明析外国与我国其他时期体现循环经济理念的相关立法的价值追求,以资借鉴。 二、中国已有体现循环经济理念的相关立法的价值追求我国的循环经济立法起步较晚,没有全面、综合规范循环经济的基本法律,但有体现循环经济理念的专项法律法规。早在1973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国家计划委员会拟定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中就提出了努力改进生产工艺,不产生或少产生废气、废水、废渣,加强管理,消除跑、冒、滴、漏等要求。1983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的决定》强调要把“三废”治理、综合利用和技术改造有机结合起来。1996年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均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支持采用能耗物小、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都体现了保护环境与资源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的价值目标。1995年《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1条就开宗明义地指出了该法的立法目的是“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很显然,它仅把“防治”作为废物治理的首要目标和终极目标,这是立法价值定位上的缺陷。2000年《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条提出的立法目的是“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1997年《节约能源法》第1条指出立法目的是“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满足人民生活需要。”1984年《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修订)第一条就指出立法目的是“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以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2002年6月29日,我国通过了《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清洁生产相对于“末端治理”方式而言,是发展循环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途径,体现了社会公共利益的优先性。《清洁生产促进法》的立法目的是促进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学者对清洁生产法的基本目的(即其价值追求)作了探讨,认为清洁生产法在总体上相当于污染控制法与经济法之间的交叉领域,本质上乃是工业污染预防法、环境经济法,因而理所当然属于以维护环境公益与经济公益为己任的“社会本位法”。具体说来,清洁生产法所维护的公共利益乃是建立在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规律的共同要求之上的,是环境利益、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的有机统一体,属于多类型、多层次的复合性公益,而非单一性公益。 三、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的价值追求应以确保发展、协调、环境效益与生态安全为终极目标由于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日益严重,我国制定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就显得尤为必要与迫切,而对循环经济立法价值追求的研究关系到整个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走向与制度架构等,我们必须提出其终极价值目标与制度价值。对于制定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立法目的,有学者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有的认为是“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保障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促进循环型社会或生态社会的建立”; 有的认为“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基本目标是根据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保护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减少资源的利用和废弃物的排放。” 循环经济法律制度本质上应该属于环境法法域,因此整个环境法的价值追求与循环经济立法的价值追求就必然会有密切的关系,国内就环境法价值追求的传统观点认为是通过保护自然资源、保护人类的生存与生活环境以达到保护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旨趣,由于“生态利益中心主义”对“人类利益中心主义”环境伦理观的冲击与挑战,有学者认为环境立法的目的应当是在不排除保护人类自身权利与利益的前提下,在树立以全球生态利益为中心的价值理念的基础上,确立“衡平世代间利益,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保护人类的‘环境权’和‘生态世界的自然的权利’”这两大目标。 综观国内外现有蕴含循环经济理念的法律制度的立法目的(即其制度价值)以及有关学者对循环经济立法目的与环境法价值追求的研究成果,基于生态学、经济学、伦理学、法哲学的基础,笔者认为循环经济立法的价值追求应以确保发展、协调、环境效益与生态安全为终极目标。(一)确保发展的终极价值发展的涵义随着时代的变迁而不断变化更新,GNP或GDP增长的发展观认为发展等同于经济发展,就是一个国家或民族经济的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产业结构变化的发展观认为发展是指在生产和就业中,农业部门份额减少,工业和服务业份额上升的现象和过程;也有学者把人类发展指数(HDI)作为评价发展的标准,努力超越传统的经济发展观,在经济与道德、效率与公平、工具与目的、眼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的关系上,从全球的视角和一体化的趋势上,力图沟通、平衡与和谐;著名学者托达罗(MPTM)在其《第三世界经济发展》一书中将发展定义为“一个社会或社会体系向着更加美好和更为人道的生活的持续前进。”还有学者认为发展就是满足人类不同需求层次,应该考虑可持续的问题,是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人本身的更全面发展,这种协调式的发展观追求人与自然的互利互生和协同进化,从而使自然界有可能成为“人的无机的身体”。以人为本位的发展要求在人与自然和谐基础上的共存、共生、共荣,尊重自然规律和自然权利与价值,要解决人类可持续发展的问题。 1986年12月4日,第41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发展权利宣言》指出发展是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全面进程,宣布“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于这项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笔者认为,高消耗的经济发展模式所引发的生态危机,迫使人们不得不反思自己的行为,不得不感受到人类对于自然界、生态环境负有不可推卸的道德义务与道德责任,为此,我们势必推行循环经济、建立循环型社会。循环经济立法所确保的发展之价值追求有其特定的内涵,这个发展不同于经济上的发展,也不同于人权之一的发展权,发展既是一种不断向良反复前进的过程,又是评判该法律制度的一种标准,它是循环经济立法所要促进与维护的价值之一。发展不仅仅是人类的发展,也是资源、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发展的主体是多元的、全面的,仅有人类的发展是不够的,资源具有有限性、稀缺性,而人类的发展需要不断地供给资源与利用环境,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确保人类、资源、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同步发展。发展本身包括可持续的含义,如果是不可持续的发展,那就不能称其为发展,发展是不断向前向优向好迈进的过程与态势。循环经济立法确保发展的价值追求就是要确保人类、资源、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只有这种全面多元的发展才是循环经济立法所要促进和维护的,而且符合实行循环经济所要达到的目标。发展的价值追求是维护与实现法的正义价值的重要保障与表征,有发展才有实质正义,法的正义应该是含有发展之意的正义,否则法的正义价值追求只能是徒有其表。美国法学家E·博登海默在其著作《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阐述了法律的巨大作用:人往往有创造性和惰性两种倾向,法律是刺激人们奋发向上的一个有利手段。法律的最终目的不是制裁、惩罚或抑制,而是激励人们进取与引导人们为正当合理的行为,循环经济立法确保发展的价值追求就是要在全社会激励人们在追求人类自身权益发展的同时,也要正当合理地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以实现人类所赖以生存的环境本身的可持续发展。(二)确保协调的终极价值协调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里的含义是指配合得适当。欧盟要求环境政策要确保协调,在这里协调的含义是指“欧洲联盟的其他政策应当将环境保护作为一个必要的考虑因素,从而确保环境政策与其他政策协调一致,从而确保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并且具体谈到了欧洲环境政策与地区政策、交通政策、竞争政策、能源政策、税收政策、农业政策、农产品自由流动政策以及贸易政策的协调。 发展循环经济要求减量化,从源头控制废弃物的产生,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减少资源的消耗量,从而实现社会、经济与环境的协调与持续发展。环境危机的实质就是人与自然、经济与环境关系矛盾的尖锐化,环境与经济的极不协调将严重威胁到人类的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我们要倡导“经济与生态双重存在”的思维,现在已经进入了生态时代,这是指导人们进行经济活动的基础思维,“经济与生态协调发展”的思维是生态时代指导人们进行经济活动的核心思维,经济与生态的协调是生态时代的基本特征,并且指引着当代发展经济的正确方向。生态经济学理论告诉我们,在发展经济的活动中,经济与生态两者,不但是同时存在的,而且也是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在经济发展实践中,只有两者协调,才能使整个生态经济系统处于平衡稳定状态,才能保证人们的经济活动正常持续地进行。 推进循环经济能促使人类、资源、环境、经济与社会相互协调,并最终使经济效益、环境效益与社会效益相得益彰、协调统一。循环经济立法所确保的协调之价值追求就是指通过循环经济立法旨在促进人类、资源、环境、经济与社会按照科学合理的比例发展,不能因为某一方面的超度发展而危及到其他方面的发展,促使经济效益、环境效益与社会效益相互协调,使经济系统、自然系统与社会系统相互支撑,具备整体性,从而最终实现经济、环境与社会的良性循环发展。利益的不平衡就会导致不和谐,固有的社会秩序就会受到冲击,而法律就旨在创设一个正义的社会秩序,“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调整及调和种种相互冲突的利益,无论是个人利益还是社会的利益。这在某种程度上必须通过颁布一些评价各种利益的重要性和提供调整这种利益冲突标准的一般性规则方能实现。” 循环经济立法追求协调的价值,就是要通过立法来衡平各种利益,使它们达到协调的状态,最终形成一个稳定且有利于发展的正义秩序。(三)确保环境效益的终极价值效益就是效果和利益,环境效益是对人类社会活动的环境后果的衡量,环境效益有正效益、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之分。从根本上来说,环境效益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基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则是环境效益的后果。环境法保护法益论中的地球益学说体现了环境效益的价值追求,1992年里约“地球研讨会”的《NGO地球宪章》在原则1作出了如下规定:“为了保护地球生物和文化的多样性,一致同意尊重、促进、保护和修复地球生态系统”。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具有综合性、政策性与特殊的公益性之特性,坚持“社会本位”的思想,注重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兼顾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平衡与公平分配,它必然要体现确保环境效益的价值取向。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矛盾体,我们要实现生态与经济的双赢,在追求经济效益的过程中要把环境效益作为前置效益,因为资源是有限稀缺的,而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行为是无边的,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经济与社会赖以发展的基本条件,自然资源具有经济价值之外无可估量的生态价值,保护资源与环境更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提高环境效益最终有利于提高环境质量。从环境科学的角度来讲,废弃物也是资源的一种存在形式,它具有重复利用的价值,当人类对废弃物进行科学有效的回收利用时,它们就会以人类需要的形式表现出来,而当人类没有对它们进行有效利用且又不按自然法则进行处理的时候,它们则会以人类所不需要的形式表现出来并对环境造成危害。 美国那什在其《自然的权利》(1989年)一书中谈到:“人类的利益与生态系统的利益是同一的。……判断善恶的标准不在乎个体,而在乎于整个生命共同体。……自然所具有的生存权可以归属于伦理的共同体。……应将伦理平等的概念扩大到全体生态系统中去。……自然具有与人类同样明确且值得敬畏的权利”。而当前的环境危机也是资源没有得到有效利用所造成的,大家纷纷意识到与承认自然本身的价值与权利,并形成一种以与自然和谐为核心的“生态中心主义”的伦理价值理念,这种理念主张人类应当合理有效地利用资源与能源,在发展经济的活动中实行资源与能源的循环利用,实现废弃物向环境的“零排放”。由于企业行为的外部不经济性,市场缺陷与政策失误,环境效益必然会受到损害,循环经济立法就是要在宏观上对经济活动主体在生产、服务与消费的过程中从事盲目、自发而对环境造成污染或其他损害行为时,进行适当的禁止、限制或矫正,保护污染受害者和生态系统的平衡,防止人类社会为追求经济效益而牺牲环境效益的经济发展模式。循环经济立法确保环境效益的价值追求,这就要求各种法律主体在进行经济活动时要充分考虑环境因素,在确保环境效益的前提下追求经济与社会效益。循环经济立法具有极强的社会公益性,它需要利用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来适度干预经济活动,以维护体现为环境效益的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可以说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实质上是体现生态规律的客观要求,以维护环境效益为主要目标的法律。(四)确保生态安全的终极价值当前,我国由于对自然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利用引起了资源安全问题,资源安全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无论是当代人还是后代人都可以稳定、及时和经济地获取自然资源,同时又使人类发展所赖以依存的自然资源基础和生态环境处于良好或不遭毁灭性破坏的状态。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引起的环境安全与资源安全问题制约了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循环经济立法有利于解决生态安全的问题,循环经济立法必须以生态安全为自己的价值取向。2000年底国务院颁布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首次将生态安全作为环境保护的目标,纳入到国家安全体系。生态安全是指国家生存和发展所需的生态环境处于不受或少受破坏与威胁的状态,是一国生态环境在确保公民生命健康,为社会与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支撑和保障能力的状态。构成生态安全的内在要素包括:充足的资源和能源、稳定与发达的生物种群、健康的环境因素和食品。全国人大环境资源委员会主任曲格平将生态安全作为国家安全的基础条件,并指出生态安全主要包括四大问题,即国土安全、水安全、环境安全和生物安全。“从战略意义上来看,生态安全包括两层基本含义:一是防止由于生态环境的退化对经济基础构成威胁,主要指环境质量状况低劣和自然资源的减少和退化削弱了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支撑能力;二是防止由于环境破坏和自然资源短缺引发人民群众的不满,特别是环境难民的大量产生,从而导致国家的动荡。” 为了维持生态系统的平衡与保障生态环境安全,需要发展循环经济,“人类活动必须符合生态学规律,不得超过两个极限:一是从自然界索取资源的速度、强度不能超过资源本身及其替代品的再生繁殖能力,即生态承载力,二是排放到环境中的废弃物不能超过生态系统的自净(纳污)能力,即环境容量。” 否则,就会导致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资源枯竭等问题,从而危害人体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经济与社会的发展等,进而威胁到国家与整个地球的生态安全。因此,循环经济立法确保生态安全的价值追求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霍布斯(Hobbes)认为“人民的安全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安全有助于使人们享有诸如生命、财产、自由和平等等其他价值的状况稳定化并尽可能地继续下去。促进安全除了在作为实施和巩固法律秩序中其他价值的一种工具方面的效用以外,还服务于它本身所具有的一些颇有价值的目的。一个旨在实现正义的法律制度;会试图在自由、平等和安全方面创设一种切实可行的综合体和谐和体。 生态安全是法的安全价值的一项重要内容,确保生态安全不仅是循环经济立法重要的价值取向,也是评判循环经济立法正义与否的标准。立法者创制任何一部法律都不是凭空臆想杜撰出来的,任何法律都具有法应当具备的正义、利益、秩序的价值,同时还具有自身特殊表征的价值追求。缺乏明确的价值追求,法律的创设就无法达到立法的美好意愿;不了解法律的价值追求,就不能理解法律的精神,因而也就不能正确、合理、适当、有效地实施法律。我国在进行循环经济立法时,笔者认为应当以确保发展、协调、环境效益与生态安全为其终极的价值追求,在制定促进循环经济方面的成文法典时,可将立法目的(即制度价值)规制为:“为促进循环经济,建立循环型社会,推进人类、资源、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与协调,保障环境效益,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相互协调,维护生态安全,特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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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璇璇APPLE

循环经济是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措施。发展循环经济要明确影响循环经济的各个因素及其相互联系,发挥各个因素的积极作用,带动循环经济以及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关键词:循环经济;影响因素;可持续发展。目前,我国已经把推进循环经济作为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主要措施。2010年4月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和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提出了在规划、投资、产业、价格、信贷、债权融资产品、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上市融资、利用国外资金等方面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然而,我国地域广阔,不同地区在自然禀赋、经济发展水平、科学技术水平以及社会文化状况等方面都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各地在发展循环经济实践中,必然面临如何根据本区域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合本区域的循环经济模式和推进策略的问题。为此,需要对循环经济的影响因素进行较为系统深入的分析,建立一种操作性的分析框架,以帮助各地区根据其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的循环经济模式和策略。一、国内文献关于循环经济影响因素的研究。在我国现有关于循环经济的研究文献中,较少见到以严谨的理论视角对循环经济影响因素的分析。在一些著作或研究论文中,从各个角度对于循环经济影响因素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和看法,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类。第一,从循环经济的理论和实践的产生背景来看,资源短缺和环境保护是这一理论和实践产生的两大基本前提。如齐建国等提出:“现代循环经济是在深刻认识资源消耗与环境污染之间关系的基础上,以提高资源与环境效率为目标,以资源节约和物质循环利用为手段……实现资源效率最大化、废弃物排放和环境污染最小化的一种经济发展模式。”[1](P1)侯渡舟等提出包括资源、环境、科学技术、资金和人在内的循环经济五要素,把科学技术、资金和人等要素考虑进去,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经济学的研究视角。[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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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无双皇帝

你可以先从国家的年支出开始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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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glijiji

生态建设是全球关注的焦点问题,是区域发展的热点问题。 1、生态市建设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全面把握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基础上作出的科学论断。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前提是全面发展,中心是协调发展,根本是可持续发展。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就是不仅要为今天的发展尽力,更要对明天的发展负责;就是要统筹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处理好经济建设、人口增长与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的关系,为今后的发展提供可以永续利用的资源与环境。建设生态市,正是按照科学发展观尤其是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根据生态经济学原理和循环经济理论提出来的。我们要通过生态市的建设,实现以最小的资源环境代价谋求经济社会最大限度的发展,以最小的社会、经济成本保护资源和环境,既创建一流的生态环境和生活质量,又确保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从而使经济发展走上科技先导型、资源节约型、清洁生产型、生态保护型、循环经济型之路,确保我市经济社会在整体上的全面发展,在空间上的协调发展,在时间上的持续发展。 2、生态市建设是提升区域竞争力的有效途径 当前,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已逐渐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综合竞争力的重要尺度。生态环境越好,对生产要素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就越强。从这个意义讲,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我市目前的产业结构以机电、化工、轻纺、建筑四大产业为主,其中机电和化工是我们的支柱产业。近年来,随着化工业的蓬勃发展,部分区域的环境恶化趋势日益加剧,环境容量对经济发展的制约作用日益明显。如果我们的污染物排放总量继续随着经济总量增长,甚至高于经济总量增长,那么,离累积性环境问题的爆发将为期不远,到那时我们不仅将失去发展空间,甚至会影响生存的空间。 生态市建设的适时提出,为我们解决这个难题提供了途径。坚持通过污染治理消除污染严重的劣势,发掘生态经济发展较快的“潜在优势“,保持杭州湾新区的区位与集聚优势。坚持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对我市有限的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进行重新整合和配置,从根本上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使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相协调,增强经济发展后劲。从而紧紧抓住21世纪头二十年的重要战略机遇,由龙山时代和曹娥江时代直接迈向杭州湾时代,呼应大绍兴,接轨大上海,融入长三角,不断增强上虞区域竞争力,进而在国内外两个市场有所突破,赢得先机。 3、生态市建设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举措。 层次,广大人民群众越来越注重生活质量的追求。开始注重城市的人居环境,普遍关心环境卫生、生态质量等问题,而且迫切要求这些方面尽快得到更大的改善。经过这几年对城市污染源的综合整治,我们上虞的生态环境与前几年相比应该说有了一定的改善,但离广大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很大的距离。我们各级党委、政府,我们这些党员干部,怎么去为人民服务?怎么去实践“三个代表”?贯彻“三个代表”,必须把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归宿,在社会不断发展的基础上,使人民群众获得切实的经济、政治、文化利益。建设生态市,努力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宜人的居住环境,是一件事关老百姓切身利益的大事,是一项为民尽责、民为谋利、为民兴业的民心工程,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我们要为人民群众创造优美、干净、舒适的生活环境,为子孙后代留住青山绿水,碧海蓝天,真正实践“三个代表”,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总之,生态市建设是大势所趋,时代所期,人心所向。各级、各部门必须深刻认识建设生态市的重大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建设生态市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生态市建设作为事关上虞现代化建设全局的一项战略任务,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持不懈地扎实推进。 : 1、发展生态工业 优化工业结构,促进产业升级。生态优先,发展第一,强化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双赢”意识。应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拓展高新技术产业。积极引进、培育、发展产业关联度大、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少、环境污染小的劳动密集型、资金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的项目和企业,重点扶持机电、节能环保产业,改造提升轻纺等传统产业,适度发展化工业和新型建材业,积极培育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等新兴高新技术产业,限制压缩重污染和高耗低效产业,形成以机电、化工、轻纺、节能环保四大支柱产业为主导,其它产业协调发展的工业格局。 合理空间布局,推进产业集聚。以企业规模化、产业集聚化、经济特色化、污染治理集中化、资源利用集约化为目标,加快实施“北工中城南闲”的市域发展战略。按照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市区——中心镇——一般镇三级城镇发展布局和高效、集约化的城市产业发展要求,按照梯度集聚、合理规划的原则和环境资源禀赋特点,优化全市工业空间和产业布局。建立工业发展严控区,做大做强杭州湾上虞新区,做优做高上虞经济开发区,做活做特乡镇(街道)工业集聚区。重点扶持杭州湾上虞新区、上虞经济开发区和丰惠劳保用品、崧厦伞业等一批重点开发区和特色工业集聚区,整合、压缩不规范的乡镇工业集聚区。采取政策措施,推动企业向工业集聚区集聚,形成以城区为中心,上三高速、329和104国道等重要交通干线为发展轴,以杭州湾上虞新区和经济开发区为集聚发展区,以丰惠、小越、崧厦、章镇、上浦为发展点,符合产业发展与布局规划和生态市建设规划的市域集聚态产业空间布局。积极引导废水、废气排放量较大的项目和企业向杭州湾上虞新区集聚,严格控制化工、印染等废水、废气污染较严重的建设项目在杭州湾上虞新区外落户建设,严格控制造纸、食品脱水加工等废水排放量较大的建设项目在污水集中收集输送管网之外的区域选址建设,分散在城区内和虞中、虞南地区对环境污染影响较大的工业企业限期转产或搬迁。 推行清洁生产,建设生态园区。大力实施清洁生产审计,推广应用清洁生产技术,鼓励选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废物资源化和无害化的生产工艺、设备。发展循环经济,建设工业生态链,实现工业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强化工业污染防治,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管理,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准投产。组织开展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建立区域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加强工业园区环境管理和污染治理,完善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实行生态化改造 2、发展生态农业 建设特色优势生态农业。调整粮经结构、种养结构、品种结构,逐步提高经济作物、水产养殖、林特产品和畜禽产品在农业中的比重,重点发展蔬菜、水产、花卉、茶果、畜牧五大产业,农、林、牧、副、渔五业并举,形成稳定的生态农业经济体系。根据各地农业发展的区域条件和比较优势,按照“开拓市场、优化结构、提高品位、增加效益”的要求,加大结构调整力度,优化区域布局,推动名特优农产品向优势产区集中,形成优势农产品产业区。在城郊和虞中平原水网地区构筑城郊型优高农业区,建设优质蔬菜产区、花木种植区、名优特色水果种植区、高档水产养殖区;在虞南丘陵山地构筑生态型农林特产区,建设绿色有机农产品区、生态农业特色产业区,建设“后花园”、“休闲区”。积极开发休闲观光农业。 推行绿色生产经营。培育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引导农民发展绿色农业,推行绿色生产营销,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全面实施农产品无公害生产,加强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建设,积极申报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组织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认证,着力提高绿色有机农产品比重。通过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组织、生态示范基地建设,带动千家万户发展生态农业。突出发展茶叶、干果、水果、蔬菜、竹笋等适应国内外市场需求的绿色有机名特优农产品。 强化农产品质量管理。实施种子、种苗工程,大力引进推广优质高效的农产品新品种。积极推广病虫害无害化防治技术、动植物品种优化技术、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技术和资源高效利用技术,科学用肥,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和各类有害药物。实施农业生产过程标准化和农产品质量标准化,突出安全卫生指标,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检测体系。 3、发展生态旅游 全面整合自然景观和文化资源,紧紧围绕“打造虞南旅游休闲基地,建设长三角都市后花园”的总体发展目标,着力构筑曹娥江滨水观览游憩带、春晖白马湖文化生态休闲区、洪山湖祝家庄古典风情休闲度假区、陈溪一覆卮山健身运动休闲区、四明一凤鸣山养生游览度假区、东山文化观光区“一带五区”的生态旅游框架,努力成为杭、甬旅游集散城市的副中心及浙东黄金旅游线上的旅游节点。切实加强旅游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维护景区资源和当地生态系统,打造优美舒适的生态旅游环境。提高旅游区的文化品位,挖掘、包装具有上虞特色的“东山文化”、“曹娥文化”、“虞舜文化”、“英台文化”、“春晖白马文化”、“青瓷文化”和“名士文化”,打响生态旅游品牌,做大、做精生态旅游产业。 第三、加强生态建设。 这是建设生态市的重点,也是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要突出抓好三点: 一是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发挥城区自然生态资源优势,“森林进城”,建设以山体为绿被,以河流水系、交通绿地为脉络,街道、小区、单位绿地为补充的点、线、面有机结合的城区绿地生态体系。充分利用滨江优势,实施曹娥江“一江两岸”绿化景观带建设,营造特色鲜明的城市中心景观区,展现生态型城市的魅力。利用杭甬运河、百松河、西横河三河贯穿城区的自然条件,精心打造城区碧水绿林人文景观带。加强绿色通道工程建设,在人民路、三环路、四环路、南北中心大道、百松公路、百丰公路、329国道、104国道等重要交通干线两侧建设纵横交错的绿色生态走廊。加强百官半山、丰山、曹娥凤凰山、峰山等自然山体的景观建设和森林、植被保护,建设城区生态休闲绿地,建设市民广场、青春广场,合理布置街道绿化,增强城市“绿肺”功能。二是加强农村生态建设。整治村落环境。结合浙江省“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以每年100个行政村的进度,开展“百村整治”示范活动。按照布局合理、设计科学的要求,全面规划农村居民点的建设,拆旧建新,改造“空心村”,植树绿化,整治环境卫生,改善村容村貌,达到道路硬化、四旁绿化、路灯亮化、卫生洁化、河道净化、布局优化、住宅美化、服务强化等八化要求,以良好的居住环境、完备的基础设施、优质的社区服务实现农村城镇化。同时选择生态优势突出、经济条件较好的行政村,大力开展生态村建设工作,建设绿色生态家园。三是加强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建设、完善城镇排水系统。新建排水系统采用雨污分流制,对现有合流制管道采用截流式合流制,并在道路改造、旧城改造中逐步建成分流制。近期重点加快建制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建设步伐,完善城区污水收集系统,尽快完成城市污水处理厂截污范围内建制镇的生活污水纳管统一处理工作,保证至2007年全市城镇生活污水收集率达到60%以上。非城市污水处理厂纳污范围内的乡镇生活污水处理,按照集中和分散处理相结合的原则予以实施,并尽可能考虑与工业集聚区合建集中污水处理厂。章镇、丰惠、汤浦等具有一定工业基础的较大乡镇可分别建设小型污水处理厂;其余南部各乡镇由于人口不多,且较为分散,应采取地埋式无动力生活污水净化池或湿地污水处理系统等多种方式进行处理。至2007年,所有城市污水处理厂纳污范围外的建制镇必须建有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加快建设和完善城镇垃圾收集处置系统,建设相应的环卫基地和环卫设施,积极推行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近期加快改造、扩建位于城东驿亭镇的城市垃圾填埋场,以满足城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需要,其它各乡镇近期必须完成现有垃圾填埋场规范化改造,实现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中期结合杭州湾上虞新区热电厂建设,建设生活垃圾焚烧设施,集中处置市区和道墟、崧厦、小越、驿亭、谢塘、盖北、沥海等乡镇及杭州湾上虞新区的生活垃圾,集中处置一般可燃固体废弃物;并逐步关闭这些乡镇的小型垃圾填埋场,做好覆土、绿化和防渗等工作;同时在这些乡镇建设密闭压缩式垃圾中转站,提高垃圾收运效率。在小型垃圾焚烧设施技术经济条件可行的情况下,在虞南的丰惠、章镇建设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其它乡镇因较为分散,仍以建设小型无害化垃圾填埋场自行填埋处置为主,或建设垃圾堆肥厂进行综合处理。 三、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生态市建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生态市建设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涉及领域多、涵盖面广,同时也是一个长期建设和渐进发展的过程,任务重、时间长、要求高。各级各部门必须着眼长远,立足当前,扎实工作,稳步推进,坚持不懈地把生态市建设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健全创建机制 生态市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全市上下各级、各部门、各行业,必须切实加强领导,统一认识,协调行动。建立以党政一把手为首,由分管相关工作的副市长、有关部门及重大工程项目的负责人组成的生态市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生态市建设规划的实施,协调解决生态市建设过程中产生的重大问题,确定各阶段的重点任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协调和处理生态市建设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并对各项生态建设任务实行目标管理。办公室要保证人员编制到位和资金保障到位。市级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应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切实加强生态市建设工作领导,明确分管领导,明确职能科室或办公室。同时要加强市级各部门、各乡镇(街道)之间的配合、联系和协调,建立工作通报制度和交流制度,形成分工合作、相互配合、良性互动的工作推动机制。 建立生态市建设首长负责制,把生态市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将生态市建设任务的完成情况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在生态市建设工作中取得成绩的予以相应的奖励,对严重影响生态市建设或发生生态环境破坏事故的单位和主要领导给予必要的处分。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和市级各部门、各乡镇(街道)要把生态市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市委、市政府将生态市建设的年度目标、任务纳入对市级各部门、各乡镇(街道)的年度考核内容,并将生态市建设的年度目标、任务逐项分解,下达到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签订目标责任状。并建立生态市建设评估机制和行政效能监察机制,按照生态市建设评价指标体系与考核评价制度,对全市及各乡镇、各部门生态市建设进展情况进行动态评估,科学地分析和评价生态市建设的成效和阶段性成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生态市建设的职责要求,把生态市建设内容结合到本部门的重点工作中。各乡镇(街道)要按照生态市建设目标责任书要求,抓紧制订工作计划,切实抓好落实。使建设任务落实到基层,实现任务到人,措施到位,确保生态市建设工作卓成有效。 2、抓好项目,落实政策,保障创建成效 建设生态市,关键要抓项目。没有一定数量、质量的项目,建设生态市就是空中楼阁。抓住了项目,也就是抓住了生态市建设的“牛鼻子”。我们在招商引资活动中,要利用生态品牌引项目、争项目、建项目。重点是抓好生态项目的开发、筛选、包装、申报和实施工作,以生态项目推动生态市建设,促进经济发展。要选择对生态市建设、上虞经济社会发展带动力强、社会效益好、近期可以启动的项目,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拓宽思路,多思考、多挖掘。凡是可以利用生态条件,可以挂上生态市建设的项目都可以充分挖掘出来。环保、发计、经贸等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及时综合和筛选。 建设生态市,必须要有相关配套的政策保障。切实加大创建生态市的政策扶持力度,对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要优先保证用地、用水、用电,并提供相应的税收优惠和政策倾斜。到2012年,市政府计划安排15亿元的资金用于生态市建设,各乡镇(街道)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也要筹措相应的资金用于生态市重点建设项目。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杠杆作用和对社会资金的导向作用,坚持以改革的思路,运用企业化、产业化、市场化的机制,鼓励、支持社会资金投向生态市建设,建立和完善政府引导、市场推进、公众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逐年提高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投入占同期财政总支出的比例,以及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建立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市财政每年拨出300万元资金,专项奖励、补助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发展生态经济、开展清洁生产、创建生态镇(街道)村等项目和在生态市建设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制定鼓励退耕还林优惠政策,加大退耕还林工作力度。建立自然资源与环境有偿使用机制和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对资源受益者征收资源开发补偿费和生态环境补偿费。 3、强化宣传,全民参与,营造创建氛围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媒体,拓宽思想,创新载体,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生态市建设的舆论宣传,进行多种形式的生态环境教育和科普宣传教育,使生态市建设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单位和市民明确自己在生态环境建设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增强社会各界的环保意识和生态意识。加强消费引导,大力推行绿化消费和可持续消费,在全社会形成自觉保护生态环境的风尚。把生态文化建设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来培育和弘扬。通过“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宣传教育,在广大干部群众中广泛开展生态文明观和文明发展观教育,促进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消费观念的转变。牢固树立环境就是资源,环境就是财富,环境就是生产力,环境就是竞争力的观念,使人民群众像关注经济增长数字那样关注环境质量的改善,像关心社会稳定那样关心环境安全。在全市上下形成不重视生态的政府是不清醒的政府、不重视生态的干部是不称职的干部、不重视生态的企业是没有希望的企业、不重视生态的公民是不具备现代文明意识和公民这样一种共识。 建立完善的公众参与机制,畅通交流渠道。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法律和民主监督作用,进一步加大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及群众的舆论监督力度,表扬先进典型,揭露违法行为,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建立环保问题公众听证会制度,不定期地公布环境状况和环保工作的信息,扩大公众对环境的知情权,如重点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信息等,为公众关注环保、参与环境监督和咨询提供必要条件。把开展生态市建设切实转化为各级各部门和全社会的自觉行动,实现生态市建设的良性互动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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