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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超越越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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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学习中国法制史,我深深体会到了中国古代传统文化中的儒家精神。西周的法律制度的特点是礼法一元化,礼就是法,法律的精神就是儒家的,尽管此时儒家并未真正出现。而至春秋战国,由于法家思想更符合现实,因此法家实际上取得了立法主导思想的地位,法律的精神主要在这一时段主要是法家。中国古代的法律儒家化肇始于汉代,汉武帝之前的法律是法家化的法律以及黄老思想指导下的法律,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确立了儒家的官方地位,并通过春秋决狱,将儒家思想引入了司法领域。而其后的引经注律更是以儒家经典注释律文,使法律儒家化。从魏晋至唐,是儒家思想进入法典的时期,这个时期通过立法行为,儒家思想进入了法典,具体表现有曹魏新律的八议制度,西晋的“准五服以制罪”,南北朝的官当、重罪十条以及存留养亲制度的形成,这种礼法和一在唐律中正式形成,形成了“一准乎礼”的《唐律疏议》。宋以后至清末是中国法制的进一步深化,此时儒家精神在中国法律中已经定型,法律的演进也就限于形式上的演化,直至清末近代化才开始引发新的变化,打破原有“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结构,引入民主宪政理念,逐步去除了法律中的儒家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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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steria1221

《法律社会史的视野》,法律出版社2007年8月出版,5万字社会群体生成社会生活,社会生活引发生活规则,生活规则升华为法律准则;法律准则规范社会生活,维系社会结构,调整社会秩序,引导社会心态。法律与社会群体、社会生活、社会结构、社会心态的关系由此产生。本书系统提出了法律社会史学科的理论体系,从法律社会史的视野,考察了中国历史上法律精英、司法主体、社会生活、社会结构以及社会心态与法律形成和发展的互动关系,揭示了社会变迁过程中,法律的社会功能以及影响法律功能发挥的因素。作者的不少识见,对认识当下中国法律与社会的关系,预测法律演变的走向,富有启迪意义。《礼o法o社会——清代法律转型与社会变迁》(26.1万字)(天津古籍出版社2001年8月出版,2002年第二次印刷。本书获“江苏省第八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为该年度法学著作中唯一一等奖。)附:主要书评或介绍:(1)《一部研究中国法律社会史的新作》,徐永康,《江海学刊》2002年第2期。(2)《一部中国法律社会史力作》,窦永丽,《法学天地》,2001年第10期。(3)《中国法律社会史研究新思路》,陈煜,《江苏公安转科学报》,2002年第4期。(4)《开阔的视野 丰富的材料——简介〈礼o法o社会〉》,窦永丽,《历史教学》,2001年第12期;《古籍新书目》2001年12月28日。(5)《2001年清史研究综述》,林存阳,《中国史研究动态》,2002年第8期。(6)《南京大学法学院学人新著》,《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1年秋季号。《当代中国黑帮》(7万字),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司法腐败与社会失控:1928—1949》(4万字),社科文献出版社2004年出版;《1949中国社会》(6万字),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11月出版。《光明日报》2005年12月8日第9版“书评”特别推荐书目。《中国古代民间娱乐》(1万字),北京 商务印书馆国际有限公司1996年出版,台湾商务印书馆1998年出版。 《历代兵书精言妙语》,中州古籍出版社2000年9月出版,单独撰写4万字。《先秦兵书佚文辑解》,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年1月出版,单独撰写《〈管子〉通解》部分,5万字。 (1)《清末官僚法律心理的演变与传统礼法制度的消亡》,张仁善,《史学集刊》2001年第1期,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法理学o法史学》2001年第4期全文转载。(2)《中国法律社会史的理论视野》,张仁善,《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1年春季号。人民大学复印资料《法理学o法史学》2002年第1期全文转载。(3)《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司法腐败的防治机制的功能障碍及负面效应》,张仁善,《江海学刊》2003年第4期。人大复印资料《法理学o法史学》2003年第12期全文转载。(4)《司法行政权的无限扩大与司法权的相对缩小——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司法行政部》,张仁善,《民国档案》2002年第4期,人大复印资料《中国现代史》2003年第1期全文转载。(5)《司法腐败与社会失控——以南京国民政府后期为个案》,张仁善,《江苏社会科学》2003年第3期。人大复印资料《中国现代史》2003年第9期全文转载。(6)《建国前后党和政府妥善解决社会问题的政策措施及经验启示》,张仁善,《党史研究与教学》2001年第4期。人大复印资料《中国现代史》2002年第1期全文转载。(7)《国民党政府〈出版法〉的滥施及其负面效应》,张仁善,《民国档案》2000年4期《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01年第2期“重点论著”摘要。(8)《略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司法经费的策划管理对司法改革的影响》,张仁善,《法学评论》2003年第5期。(9)《论中国近代司法文化发展的多层面冲突》,张仁善,《法学家》2005年第2期。(10)《尚未破解的“礼法之争”难题》,张仁善,《 政法论坛》2006年第5期。(11)《传统中国“法律人”的角色定位及功能分析》,张仁善,《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12)《论传统中国的“性情司法”及其实际效应》,张仁善,《法学家》2008年第6期。(13)《寻求法律与社会的平衡——论民国时期亲属法、继承法对家族制度的变革》,张仁善,《中国法学》2009年第3期。(14)《半个世纪的“立法秀”——近世中国司法主权的收复与法律创制》,《政法论坛》200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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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2016

通过学习中国法制史,我深深体会到了中国古代传统文化中的儒家精神。西周的法律制度的特点是礼法一元化,礼就是法,法律的精神就是儒家的,尽管此时儒家并未真正出现。而至春秋战国,由于法家思想更符合现实,因此法家实际上取得了立法主导思想的地位,法律的精神主要在这一时段主要是法家。中国古代的法律儒家化肇始于汉代,汉武帝之前的法律是法家化的法律以及黄老思想指导下的法律,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确立了儒家的官方地位,并通过春秋决狱,将儒家思想引入了司法领域。而其后的引经注律更是以儒家经典注释律文,使法律儒家化。从魏晋至唐,是儒家思想进入法典的时期,这个时期通过立法行为,儒家思想进入了法典,具体表现有曹魏新律的八议制度,西晋的“准五服以制罪”,南北朝的官当、重罪十条以及存留养亲制度的形成,这种礼法和一在唐律中正式形成,形成了“一准乎礼”的《唐律疏议》。宋以后至清末是中国法制的进一步深化,此时儒家精神在中国法律中已经定型,法律的演进也就限于形式上的演化,直至清末近代化才开始引发新的变化,打破原有“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结构,引入民主宪政理念,逐步去除了法律中的儒家精神。你要是随便写写这个差不多够应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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