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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梦89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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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滚的小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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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在公安机关刑事侦查中必不可少的一员,法医把“活体医学”和“死亡医学”两者同时作为研究对象,对案件侦破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下面学术堂整理出了15个法医毕业论文题目:  1、法医尸体检查98例死因探讨  2、心源性猝死案例的法医学鉴定  3、国际化视野下我国法医学本科生教育培养模式初探  4、接触DNA常规提取纯化方法的比较探讨  5、过敏性反应死亡的法医病理学分析  6、法医学死因分析及其参与度划分规范的探讨  7、氟乙酰胺中毒死亡的法医病理学分析  8、法医鉴定外伤后颅内出血案例的临床分析  9、临床病理尸检与法医病理尸检的对比研究  10、系统尸体解剖及组织病理学诊断在法医病理学检验中的意义  11、探究脑外伤后颅内出血的法医临床学鉴定  12、主动脉夹层破裂致死法医病理学分析  13、外伤性流产及早产的法医学鉴定分析  14、眼眶骨折法医鉴定中CT多平面重组的研究分析  15、上转发光技术快速检测尿液中氯胺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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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僧Young

‍‍整体上,医学院校以招收理科学生为主,但是随着医学领域的发展,出现了很多非医涉医类的交叉学科和专业。目前的医学院大多都是在综合性大学中,也有个别独立的医学院校,作为一名过来人,今天就给大家推荐几个文科生可以报考的医学类专业。(一)公共事业管理(卫生事业方向)该专业旨在培养具备现代管理理论、技术和方法,熟悉医药卫生知识,掌握卫生事业管理的基本特点和运作规律,熟悉相关法律,能在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卫生事业管理工作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人才。专业课程包括卫生事业管理、预防医学概论、管理定量分析、应用统计、医院管理学、流行病学、卫生统计学、卫生法学、卫生经济学等。(二)医事法学‍‍该专业旨在培养能够在法院、检察院等司法部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党政机关,医疗机构等部门从事法律及相关管理工作、医疗纠纷诉讼与调解工作的人才。主要课程包括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学、民法、商法、刑法、经济法、国际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卫生法学、医事法学、医事仲裁与诉讼,基础医学概论和临床医学概论等。‍(三)医学英语和传媒该专业旨在培养具有扎实的英语语言基础和应用技能,具有医学科学和人文科学知识,能够熟练地运用英语和医学专业知识在医药、公共卫生、医药信息管理、医学英语教育、国际交流、健康传媒等领域从事外事、口笔译、英文编缉、教学科研等工作的厚基础、宽口径、复合型人才。主要课程包括高级英语、英语国家文化、中国文化、语言学、口译、基础医学概论等。‍‍(四)医药信息管理本专业旨在培养具备现代管理学理论基础、医药卫生知识、计算机科学技术知识及应用能力,掌握信息管理和分析的复合型高级专门人才。主要学习医学、药学、管理学、信息资源管理、计算机及信息系统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主干课程 基础医学、临床医学、预防医学、药学基础;管理学原理、信息管理基础等。【温馨提示】医学院校的文科专业都会涉及大量医学知识的学习,所以打算报考的文科生们要做好准备,生理、解剖、生化、病理可不是那么容易学习的,但是我可以很负责任的说,医学院校的学风是非常好的,这段学习经历也一定会成为你人生中宝贵的财富。‍‍如果您对这个话题感兴趣,欢迎您在文章下方给我留言并关注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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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nghan116

谈谈对死亡原因与死亡方式的法医学鉴定的认识---曹莹莹关键词:法医学 法医学鉴定 死亡原因 死亡方式死亡原因的基本概念是指引起死亡的暴力或疾病,即导致死亡发生的损伤、疾病或衰老等因素。无论法医学或临床学,都必须进行死亡原因分析。而在法医学的角度来讲,死亡原因的分析有助于判断明了案件性质。 【1】而死亡原因主要分为以下五种:根本死因,直接死因,辅助原因,死亡诱因,联合死因。正因为人的死亡原因有时简单,有时复杂,所以对于分析清楚死亡发生时候中的每个原因的主次及相互关系尤其重要。例如,因木棍打击致右胫骨骨折送至医院治疗,第3日突然出现面色苍白,烦躁不安,呼吸浅快,右肺下叶湿音,经抢救无效死亡。尸检及病理诊断:肺脂肪栓塞。死因结论为:胫骨骨折引起肺脂肪栓塞导致急性呼吸衰竭死亡。【2】在这个例子中,胫骨骨折是根本死因而肺脂肪栓塞导致急性呼吸衰竭死亡则是直接死因。因为正确的死亡分析结论是能够有效为民事案件的调查与处理、刑事案件的侦查与审理等提供强有力的科学证据。法医学鉴定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其客观性和科学性往往影响到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这就要求我们法医工作者在应用法医学理论知识进行鉴定时,应根据证据收集原则,做到客观、公正。特别是在涉及损伤与疾病关系时,不应只注重收集有罪和罪重的证据,还应注意收集嫌疑人无罪与轻罪的证据,即做好伤与病之间的正确分析。【3】而根据鉴定的分析方法主要有:甄别性分析,专业知识性分析,综合性分析,这三种。死亡方式的基本概念是暴力死如何得以实现。而死亡方式的鉴定是法医病理学工作者的重要任务之一,是确定刑事侦察方向、司法审判定罪的重要依据,对民事调解、灾害赔偿同样也具有重要意义。【4】死亡方式通常有以下几种:自杀死,他杀死,意外死。而他杀死又被分为以下三种:非法他杀死,合法他杀死,过失伤害死。在这次的报告中,我想用香港著名的“雨夜屠夫”案来进行举例分析。林过云(1955年-),原名林国裕,香港连环杀手、强奸犯,有“雨夜屠夫”之称。遭逮捕的林过云图片林过云(1955年-),他在犯案前为一名夜班的士司机,而案件中受害者均为女性。犯案时多为下雨的晚上,他以的士把目标接载到僻静地方,然后迷晕杀害,进行奸尸并把尸体的性器官部份肢解作为标本,并放在位于土瓜湾贵州街的寓所。林过云涉嫌于1982年2月至7月间杀了4名女子,每一次作案后,他均会为已肢解的人体残肢拍照。于一次冲晒照片时,无意中被冲晒店员工发现相有可疑报警,始将案件揭发。同年8月18日于湾仔一冲晒店被捕。案件于1983年3月3日起开审,林过云起初被依例判处死刑,及至于1984年8月被港督尤德会同行政局赦免,改判终身监禁。在这个“雨夜屠夫”案中,林过云是属于故意杀人,这种他杀违法了法律的规定,属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人构成了杀人罪。而在该案件中的受害者的死亡方式则属于非法他杀死。而该案件中的强奸属于严重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行为。关于该案件里强奸的行为,强奸的法医学鉴定为以下两种:一是根据女子性成熟的判断,二是根据处女的判断。综上所述,死亡原因与死亡方式的法医学鉴定是解决专门性问题的技术性工作,鉴定人必须通过自己的工作获得客观与科学的依据来支持鉴定意见,必须在认真检查,掌握大量资料的基础上进行分析论证,得出正确的死因分析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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颖的时光

学习法医学的学后感以及对课程的建议 在我看来学习应是广义的,而早在正式上法医学这门课程之前,我就已经初步接触(当然不能算是系统地)过这门课的知识。恰巧的是,我的毕业论文有大量关于巴塔耶之神圣世界的论述,其中关于“尸体”的另类观察视角是其理论的主要基点。所以我并不想只是写学习这门课程的感受,而是从知识的积累和相关思考的深入来写。当然,这也主要是因为随着大四毕业急促“丧钟”的响起,自己也没有非常“系统”地按时听讲这门课程和阅读自己买下的相关教材资料。老师在这个系列的题目下,有这样一句话,即写写“从法医学课程学到的知识”,确实如此,法医知识对于我们法学学生而言,只是一种职业必需了解的知识,是为了更好的达致职业要求。但对我而言,或者对大多数法学同门而言,从这门法医学课程学习了解到了哪些知识呢?在我看来,这恐怕主要是人体中出现的和法律事实有关的现象吧,也就主要是关于死亡与受伤,或者各种死亡和受伤的种类和程度。 法医学,在我看来如同将法医描述为“不救人的医生”那样,是让人有点难以对其进行分类的学问。无论在中国还是外国,社会公众对于关于尸体所进行的事情并不是非常理解,以至很难配合,直至当下中国,仍然存在不可思议的令人恶心的从死刑犯身上“抢夺”人体器官的事情。其实,上述对法医进行分类的困难决不是简单的偶然,而是作为科学研究手段的作为“法医学”这门科学的研究对象的“尸体”本身在人类心理层面有其神圣特殊的一面。按照巴塔耶的理论,尸体散发着令人恐惧的不可抗拒的魔力(当然按照其说法,那些只将身体视为大大小小各种分子、原子构成的科学逻辑,是不会承认这一点的)[1]。于是,正如现代医学,也就是现代西方医学通过科学的定量(这是西医最引以为荣的特点,也是其嘲笑中医自以为是的“资本”)分析的进路,尤其是近代随着科学技术发展以来大大发展了的外科理论和实践,法医学也开始立足于其隶属刑侦的追求事实真相的立场,而确定了其对尸体进行了科学中立的客观描述的任务和性质。甚至,在追求事实真相的相关领域,还存在“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之争。正是这种以只把“尸体”当作客观对象来研究认识的理论与实践为表征的人类认知世界的知性=理性,让法医学成了只研究作为物的“尸体”,让法医背上了“不救人的医生”的称谓。提到较早前就关注法医学,其实只是说在大二那次模拟法庭活动中,自己当时负责“法庭调查”阶段的台词设计,不得不上图书馆查找关于“巴比妥” 类催眠药的资料;还有就是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实习时间,由于抢劫类案件是由刑二庭审理,因此也有不少机会看到法医制作的被害人尸体的解剖照片(现在想来突然发现,被害人被大卸八块的照片远没有那些被枪决的被告人行刑照片让大家嫌恶,这恐怕和其已经做出让人嫌恶的恶的缘故)。康德认为人自始至终都应被当作目的而不是手段,而被法医当作物、当作作业之客体而解剖的“尸体”从生理学角度来看已经属于“非人”,从而便可以作为服从于调查事实真相的目的手段了。而其实,“尸体”是怎样的一种物呢?是对于活生生的人来说是怎样的一种恐惧呢?这是我在阅读巴塔耶之前根本没有想过的问题,但是我却深深记得在刑二庭实习期间,对于死刑犯执行结案表中的执刑前后对比照片,那些书记员总是感到一种恐惧和厌恶,连死刑犯的案件材料也是远见远“闪”。 其实我个人虽然比较不爱看各种类型的恐怖片,但对于更加真实、甚至是血淋淋的法医解剖照片却没有太多的恐惧感,尽管如此,我现在却可以在回忆那些曾经活在这个世界的同类的血淋淋的尸体中,感受到一股嫌恶来。法医中对待尸体的中立态度,当然有其技术专门化的要求,但不应当忽视的是这是与刑事案件审理中证明标准提高同时发生的,甚至无法确定何者才是发展的原动因。正如当我阅读相关的法律推理的作品时感到的那样,刑侦的过程无不包含逻辑推理(恐怕应该排除“无罪推理”这个包含价值判断的原则),而作为刑侦的服务手段之一的法学鉴定作业也必须纳入到这个逻辑场中。然而,在我的疑惑是,法医那种将“尸体”精细解剖的作业和变态杀人狂将活人或者被简单杀害的“尸体”大卸八块的行为究竟有什么不同?正因为大众也有这种疑惑(不一定是自觉的意识到),所以才会偶尔对法医这种职业抱以另类的看法,认为法医工作对于心理素质要求的严苛或者反过来认为其工作性质的专门化。也正是这种疑惑让公众将法医看作是“不救人的医生”。接着上面提到的被枪决了的被告人行刑照片,我觉得生活在现今俗世界中的人,已经按照人类理性生存的逻辑规定了许多“法”和价值观念的标准来了,那就是理性标准的“价值判断”界定了“可欲”和“嫌恶”的标准,让人不知不觉中只能按其标准做出判断,甚至思考。但是无论如何,有一个人类知性=理性无法捕捉的领域,那里产生着对外界环境的两义性认识,让人们无法把握。所以对于“尸体”,人们在人类历史中做出了各种界定和判断,即使到了科学=理性昌明发达的当今。或者应该说,行刑前后的对比照片有这么一种效果,使死者不像被大卸八块的“尸体”那样纯粹属于静态,而是显现了一种正在“死去”的动态效果,让观者有种“摹拟着”经历类似死亡过程的经验。我想这也是为什么网络上的交通事故视频如同黄色视频一样热播的原因(当然,有一点值得思考,当下中国黄色视频才是被禁播的,而交通事故视频却没有。恐怕这和各种死刑未被废除有着同样的原因),因为人们在观看的同时“摹拟着”经验了这种死亡的过程,虽然这种摹拟远不能使观者直接感受到这种死亡的神圣。按巴塔耶的说法,上述的动态的“死去”在献牲中最能体现,而且“尸体”都会散发出既让人嫌恶又让人感到魅惑的力量。当然,在被视为科学的法医学中,任何象征性的说法都不算是“合科学”的,因此关于“尸体”的隐藏意义并不会被承认,而且知性=理性将其作为认知对象对其做出认知的领域也并不在此,而是传统的被制度化了的宗教和各种文学艺术领域。所以,法医学的性质仍然不被提到应当提到的范畴进行讨论,人们对于其学科性质的认识恐怕也仅局限在科学的范畴之内了。 说到对课程的建议,我觉得首先应该将其提前到大二或者大三学习。因为,众所周知到了大四,不仅各种压力(不光就业压力)使我们在学习的时间精力上有所分心,更使我们感到一种功利的复杂感情,一方面作为法学专业学生,认为能够系统学习法医学知识是一种职业专门化的体现,而且这也能够给我们带来某种深入学习专业知识的自豪感;但另一方面,迫使自己在毕业择业时转行的残酷现实又暗暗嘲笑这种想法,就像绝大多数农科专业的学生也无法在商品经济大潮的社会现实面前对自己的专业知识感到自豪那样。于是,我们大多数人就在这种复杂的感情中在每次上课前都要犹豫半天:今天要不要去听课呢?与此同时,老师“点名”的做法使得情况越来越糟,因为这样让我们更认不清自己面临怎样的问题和抉择;其次的建议,其实老师平时的教学已经有所体现,但仍然让人感到有遗憾,那就是更多地传授专门性的知识,但方法方式却必须得生动有趣。这恐怕跟上述在学生中产生的复杂的感情投射到老师的教学当中的结果,也就是说老师也感觉到了这种类似的复杂感情,从而避重就轻,以免内心的痛苦挣扎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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