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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吸烟的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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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qinglin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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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这种问题在这儿解决的可能性非常小,即使有人耐下心来回答你,答案的可靠性也颇受质疑。这种问题还是查书问老师比较好,实在不行,去专业的论坛问也不失为一个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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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乐之光

文献检索含义(informationretrieval),是指将信息按一定的方式组织和存储起来,并根据信息用户的需要找出有关的信息过程,所以它的全称又叫“信息的存储与检索,这是广义的信息检索。狭义的信息检索则仅指该过程的后半部分,即从信息集合中找出所需要的信息的过程。文献检索步骤:文献检索是一项实践性很强的活动,它要求我们善于思考,并通过经常性的实践,逐步掌握文献检索的规律,从而迅速、准确地获得所需文献。一般来说,文献检索可分为以下步骤:(1)明确查找目的与要求。(2)选择检索工具(3)确定检索途径和方法(4)根据文献线索,查阅原始文献文献检索方法(1)、直接法又称常用法,是指直接利用检索系统(工具)检索文献信息的方法。它又分为顺查法、倒查法和抽查法。(1)顺查法顺查法是指按照时间的顺序,由远及近地利用检索系统进行文献信息检索的方法。这种方法能收集到某一课题的系统文献,它适用于较大课题的文献检索。例如,已知某课题的起始年代,现在需要了解其发展的全过程,就可以用顺查法从最初的年代开始,逐渐向近期查找。(2)倒查法倒查法是由近及远,从新到旧,逆着时间的顺序利用检索工具进行文献检索的方法。此法的重点是放在近期文献上。使用这种方法可以最快地获得最新资料。(3)抽查法抽查法是指针对项目的特点,选择有关该项目的文献信息最可能出现或最多出现的时间段,利用检索工具进行重点检索的方法。(2)、追溯法是指不利用一般的检索系统,而是利用文献后面所列的参考文献,逐一追查原文(被引用文献),然后再从这些原文后所列的参考文献目录逐一扩大文献信息范围,一环扣一环地追查下去的方法。它可以像滚雪球一样,依据文献间的引用关系,获得更好的检索结果。(3)、循环法又称分段法或综合法。它是分期分交替使用直接法和追溯法,以期取长补短,相互配合,获得更好的检索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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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ppppylee

复习题一、判断题1.如果一本书的分类号前面部分是D905,那么这本书的内容关于我国婚姻法。√2.搜索引擎提供的是一种文献检索。√3.词典的分类号必定含有“-61”。√4.北大法律信息网没有数据库浏览功能。×5.郑玉波的《公司法》,我馆共收藏了三个版本,其中最新的版本是1996年的第12版。×(两个版本 1980 1996)6.搜狗提供分类目录(网站搜索),而Google只提供关键词搜索(网页搜索)。×7.一种电子期刊必定有一种印刷型期刊与之对应。×8.“我的图书馆”书目检索提供了6种检索途径,首选检索途径是“题名”和“责任者”。√9.中国期刊网中单库检索时,若选择“刊名”为检索途径,匹配方式为“精确”时,采用的匹配原则是“前方一致”。×10.在图书馆中,期刊与图书一样,都有条码号。×11.法学教材,其分类号最后一定是01。×12.数据库可以是单机版的。√13.镜像网站式的数据库是网络数据库的镜像站点,不同于一般网站的镜像站点。√14.电子书必须用专用阅读器才能打开。×15.PDF是电子书的一种格式。√16.文献检索得到的是索引,信息检索得到的是内容。√17.通过布尔逻辑式,可以将复杂概念转化为一系列简单概念的组配。√18.使用检索工具的检索方法有追溯法和常用法。×(手工检索法: 浏览法 工具法:顺查、倒查、抽查、渐进法 引文法:引文索引法、引文追溯法 循环法)19.法律是《中图法》22个大类中的一个。×(A、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B、哲学 C、社会科学总论 D、政治、法律 E 军事 F 经济 G 文化、科学、教育、体育H 语言、文字 I 文学 J 艺术 K 历史、地理 N 自然科学总论 O 数理科学和化学P 天文学、地球科学 Q 生物科学 R 医药、卫生 S 农业科学 T 工业技术 U 交通运输V 航空、航天 X 环境科学 Z 综合性图书)20.法律英语的分类号是D9-05。√21.法律逻辑学的分类号是B81。×(D90-O51)22.依《中图法》规律,D911是宪法,D921是中国宪法,D917是犯罪学,D927是中国犯罪学。×23.在书架上,索取号为D01/2222(2)的图书排在索取号为D01/2222-2前面。√24.商法不同于经济法,所以,经济法类D29中无商法的图书。×25.D1是中国民事诉讼法,而D1是民事诉讼法总论。×26.“我的图书馆”不支持二次检索。√27.Google 有翻译功能。√28.媒体网站是平面媒体的网络版,如正义网。×29.查找法规最直接的方式是搜索引擎,功能最好是法规数据库,最权威的是法规单行本。√30.从学术价值而言,人大复印资料收录的文献少而精。√31.中国期刊网提供期刊浏览功能,类似在阅览室翻阅期刊√。32.查找WTO法律文本最方便的方法是使用北大法律信息网√。33.金报兴图收录报纸上的文献,中国期刊网只收录期刊上的文献,各有侧重。×34.同一案例既可收录于法意的裁判文书库,又可收录于法意的媒体案例库。两者内容相同,只是检索与编排方式不同。×35.分析课题的内涵,可以通过因特网搜索——google。√36.中国期刊网上的文献是CAJ格式,须用专用阅读器打开,可直接编辑,如同DOC文档可用Word打开,并直接编辑。×37.新浪网上所有资源都可免费使用。×38.搜索引擎是网上主要的检索工具,因而都是免费使用的。×39.查找一个课题的有关材料,要考虑到各种类型材料,如法规、图书、论文、案例等。检索方法用周延图书检索、数据库检索、因特网搜索等多种途径。√40.学习法律文献检索的目的主要掌握其检索的理论与方法,与具体的法律学习与研究关系不大。×参考答案对 对 对 错 错 错 错 对 错 错 错 对 对 错 对 对 对 错 错 对 错 错 对 错 错 对 对 错 对 对 对 对 错 错 对 错 错 错 对 错二、多选题1.因特网资源包括 12346⑴ BBS⑵ QQ⑶ 搜索引擎⑷ 电子邮件⑸ ebook⑹ 专题网站2.文献信息检索的一般步骤包括 123456⑴ 分析课题⑵ 检索平台选择⑶ 检索点选择⑷ 检索方法选择⑸ 查找文献⑹ 获取原始文献3.分类号如下的图书可能是法律图书的有:1346⑴ D90⑵ D64⑶ D2⑷ D918⑸ D928⑹ D6694.分类号如下的图书中是教材的有:12⑴ D01⑵ D01⑶ D9-53⑷ D305⑸ D9-61⑹ D 利用“我的图书馆”进行书目检索时,首选检索途径是:12⑴ 题名⑵ 责任者⑶ 分类号⑷ 主题⑸ 索取号⑹ 国际标准书/刊号 下列关于电子期刊正确的说法有:1256⑴ 网络电子期刊都有印刷型的平面媒体支撑。⑵ 北大法律信息网提供电子期刊服务。⑶ 《法周刊》是一份杂志的网络版。⑷ 《正义网》的内容与《检索日报》的内容基本一致,只是版式不同。⑸ 电子期刊的一个优点是可检索性。⑹ 电子邮件是电子期刊的一个发行渠道。7.“我的图书馆”书目检索系统的检索结果包含如下信息:12356⑴ 题名⑵ 责任者⑶ 主题词⑷ 篇目⑸ 索取号⑹ 馆藏地点8.判断著作权威性的途径有:2345⑴ 题名⑵ 责任者⑶ 出版社⑷ 网络评价⑸ 丛书⑹ 价格9.“我的图书馆”检索限制项有:234⑴ 出版社⑵ 出版时间⑶ 检索库⑷ 检索方式⑸ 语种⑹ 借阅次数10.中国期刊的检索途径有:12346⑴ 全文⑵ 责任者⑶ 参考文献⑷ 主题⑸ 索取号⑹ 关键词11.查找WTO资料可以使用下列检索词 123456⑴ GATT⑵ 乌拉圭回合⑶ 多哈回合⑷ 马拉喀什⑸ 世界贸易组织⑹ 关贸总协定12.查找新法规可以通过:124⑴ 搜索引擎⑵ 方正电子书⑶ 北大法意案例库⑷ 北大法律信息网⑸ 东方法律网⑹ 龙源期刊网13.查找法学类核心期刊,可以通过:36⑴ 北大法律信息网⑵ 龙源期刊网⑶ 中国期刊网⑷ 东方法律网⑸ 新浪网⑹ CSSCI14.新浪的爱问搜索可以查找:2356⑴ 网站⑵ 新闻⑶ 视频⑷ 图书⑸ 图片⑹ MP315.中国国家图书馆的书目检索系统支持:123456⑴ 简单检索⑵ 多库检索⑶ 高级检索⑷ 多字段检索⑸ 二次检索⑹ 通用命令语言检索16.网上交互平台包括:1235⑴ BBS⑵ 博客⑶ 播客⑷ 网络磁盘⑸ 电子邮件⑹ 邮件列表17.政府的法律网站有:134⑴ 国信网⑵ 百度⑶ 中国普法网⑷ 中国警察网⑸ 中国仲裁网⑹ 中国律师网18.以下是图书馆网站的有:45⑴ 法律图书馆⑵ 东方法律网⑶ 北大法律信息网⑷ 中国法律图书馆论坛⑸ 清华大学图书馆⑹ 东方法学19.利用中国期刊网查找我校副校长王立民教授近两年发表论文情况,结果是:3⑴ 1篇⑵ 2篇⑶ 3篇⑷ 4篇⑸ 5篇⑹ 都不是20.法律文献的类型包括 123456⑴ 教材⑵ 专著⑶ 工具书⑷ 案例⑸ 法规⑹ 论文参考答案1.⑴⑵⑶⑷⑹ ⑴⑵⑶⑷⑸⑹ ⑴⑶⑷⑹ ⑴⑵ ⑴⑵ ⑴⑵⑸⑹ ⑴⑵⑶⑸⑹⑵⑶⑷⑸ ⑵⑶⑷ ⑴⑵⑶⑷⑹ ⑴⑵⑶⑷⑸⑹ ⑴⑵⑷ ⑶⑹ ⑵⑶⑸⑹⑴⑵⑶⑷⑸⑹ ⑴⑵⑶⑸ ⑴⑶⑷ ⑷⑸ ⑶ ⑴⑵⑶⑷⑸⑹三、综合练习题参考1.查找婚丧假的法律规定。首先确定是查找法律数据,而该法律数据存在于法规中,因此采用法规检索的方法达到检索目的。该规定实际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关于婚丧假天数给予的规定,二是婚丧假工资待遇的规定。方法一:使用Google、百度等搜索引擎进行网络检索,关键词:婚丧假。可得到信息:婚丧假期如何发放工资(《资支付暂行规定》)该规定属于劳动法范畴,由劳动法51条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方法二:通过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意法规库,以全文关键词“婚假”、“丧假”“婚丧假”进行检索。2.为了参加公司法的课程学习,查找五本公司法的权威教材。检索要求:(1)查找图书;(2)教材,特征分类号为01;(3)公司法修订过,最近修订为2005年10月,因此找出的教材最好为2006年以后出版;(4)通过出版社、主编确认权威性。最好途径是通过图书馆的书目检索,进行题名检索,检索词为“公司法”,检索库为“图书”,检索方式为“前方一致”,出版时间限定为“2006-”。在结果中寻找分类号结尾为01的,出版社为“法律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等的。最好涵盖大陆、港台、国外等。(港台及国外的分类不带01)3查找WTO框架下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材料。检索要求:(1)查找法规——WTO法律文本中有关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内容。通过北大法律信息网可以方便地找到WTO文本。(2)查找图书,可从国际贸易争端与WTO两个角度入手。书目检索,题名检索 以“国际贸易争端”为检索词,检索方式为模糊检索,可查到3条记录。主题检索 以“WTO”为检索词,可查到2条记录。(3)查找论文,通过中国期刊网,可从国际贸易争端与WTO两个角度入手。关键词分别为“国际贸易争端”与“WTO”进行二次检索,可找到284条记录。4. 查找有关声像资料(MP3)复制权、邻接权的有关资料。检索要求:(1)查明复制权与邻接权的含义。(2)相关案例检索、法条检索(3)论文检索首先通过搜索引擎查明复制权与邻接权的含义。通过法意案例库查找有关复制权与邻接权的案例,,以案由或学理词为途径,二次检索时使用“MP3”作为关键词。由于检索的是裁判库,结果中会找到相关法律条文。5. 查找2003-2007我校在《中国法学》上刊载文献的情况。选择中国期刊网作为检索工具,检索途径为刊名(《中国法学》),时间为2003-2007,可检索出594条记录。再进行二次检索,检索途径为单位(《华东政法》),方式为模糊检索,其他不变,在上次检索结果上检索,可得16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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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kylukycat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问题研究 李志广 内容摘要:我国历来重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的发展态势极为严峻,犯罪率呈上升趋势。本文探讨了建立未成年人犯罪的诉讼制度,结合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涉及研究未成年人的诉讼条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探索非监禁化和非刑罚化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等具体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研究 前言 我国历来重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的发展态势极为严峻,犯罪率呈上升趋势。我国政府对未成年人犯罪极为关注,在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指导下,制定了一系列对未成年人犯罪特殊处理的规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现在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的刑罚仍是以普通的刑罚制度,对未成年人审判的特殊制度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实践操作带来了很多问题。未成年人犯罪作为一个世界性的突出问题,应当明确未成年人犯罪诉讼制度的概念,性质、基本原则及不同情况下的法律后果等,进而以理论来指导实践,在实践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的诉讼制度。 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概述 我国对未成年人的单独立法在1991年9月4日通过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该法第五章“司法保护”,专门对未成年人案件刑事诉讼问题进行了规定,关于未成年人案件的司法程序的规定,还散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等及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中。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包括一下内容: 1、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是专门适用于处理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下公民犯罪案件的方针,原则和方式,方法等的总称。 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并需要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处理的案件,是指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公民犯罪的案件。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殊规定,有《刑事诉讼法》第14条第2款,第34条第2款,第152条第2款等,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其中第五章专门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该法已于1992年1月1日起实行。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实行)》,自1991年2月1日起就已在全国各级法院试行;公安部1995年10月2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也已施行。 2、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方针和原则 教育、感化挽救重在于挽救,为实现挽救的目的,必须坚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主要不在于惩罚而在于教育。一定要强调教育,坚持把教育放在首位,惩罚只能是辅助手段。即使必须给予适当惩罚时也以教育为主,达到切实保障实现挽救的目的。 然而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所以要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主要是因为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和未来,国家和人民对未成年人寄予厚望。未成年人在心理和生理上有许多不同于成年人的特点,如未成年人正处于成长发育时期,在许多方面都尚未成熟,缺乏辨别是非和自控的能力,容易受外界的影响,可塑性较大等。所以,要适应未成年人心理发展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对象,这也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条规定的,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应遵循的原则之一。 3、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还应实行保密和分别看管的原则 保密原则要求,在审判前办案机关及新闻出版等单位披露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影像及可能推断出涉案未成年人的资料。审判阶段对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对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分别看管就是要求公、检、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拘留、逮捕措施时,必须将拘留、逮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拘留、逮捕的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分别羁押;同时应当充分保障被羁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其近亲属通信、会见的权利,对患病的应及时给予治疗,并通知其家长或监护人。 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要件 1、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存在的前提 刑事诉讼的存在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的条件,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即可提起未成年人犯罪诉讼。 2、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必须在刑事过程中提起 一般而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可以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提起。立案以前不能提起诉讼,因此刑事诉讼尚未开始,在第一审程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活动中,亦可提起诉讼,甚至也可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提出,一旦第一审判决作出宣告,已经不再适合提起。 三、立案、侦查和提起诉讼 1、立案 首先必须依法查明年龄。因为实施犯罪行为人如果不满14周岁,或者虽然已满14周岁但不满16周岁,被指控的行为又不属于杀人、放火、强奸、抢劫等法律规定的条文,即使肯定有犯罪事实上也不能立案。对于因不满16周岁而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应当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侦查 对已知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包括首犯、主犯是未成年人或者有1/2以上是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的侦查,要成立专门小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更要严格禁止采用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以及其他非法手段。讯问时,只要不防碍侦查,应尽可能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整个侦查过程都要特别注意尊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其依法行使各项诉讼权利,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采用强制措施要更加慎重,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方法已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的,就不采用拘留、逮捕的方法。 3、提请逮捕 在提请逮捕阶段,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同样要指定专人办理,认真审查证据,视情而逮捕。 4、提起诉讼 在审查起诉阶段,指定专人办理中,在全面了解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及有关情况的基础上,要审查证据看是否刑讯逼供等违法情况,如果有坚决提出纠正意见,并应建议有关部门严肃处理。依法坚决起诉。 四、审判 1、审判组织 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有专门法院,即使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合议庭或者独任庭负责进行,审判未成年人负责案件全议庭的审判长应当熟悉未成年人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政治工作的审判员担任。依法由独任庭审判时,审判员的条件也同样应当符合主述要求,参加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合议庭,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熟悉未成年人特点,热心于教育、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工作的女审判员或者女人民陪审员参加并担任。 2、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法庭对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经过审查依法决定开庭审判的,在开庭审判前,应当作下列准备工作: ⑴应当主动与公诉人联系,了解未成年人被告人的性格,心理状态和在侦查,起诉过程的表现。 ⑵法庭向未成年人被告人送达起诉副本时,应当向未成年人被告人讲明指控的罪行和有关法律条款,帮助解决辩护人问题,保证未成年被告人依法获得辩护。 ⑶法庭应当通知未成年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在开庭审判时到庭。 宣布开庭后,法院审查详细告知未成年被告依法享有的申请回避、辩护、发问,提出新的证据,申请重新或者勘验,最后陈述等诉讼权利,并确保其行使上述权利。 3、开庭审判 对于到庭的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要告知其在法庭上享有回避,发问、辩护等诉讼权利。法庭调查时,要仔细核实未成年被告人作案时的年龄,要查明案件事实和证据同时,还应当分析未成年被告人作案的原因。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审判员应当根据未成年被告人的智力发育程度和心理状态,注意和缓示庭气氛,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进行讯问。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不得对未成年被告人使用成具,对未成年被告人不得进行训斥、讽刺和威胁,在法庭上就坐着回答。 休庭时,可以允许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近亲属等会见未成年被告人,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会见时审判员或者司法警察应当在场、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但不行召开群众大会,宣告判决时,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庭,向其送达判决书副本,宣告有罪判决时,审判人员应当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认罪伏法,接收改造、悔过自新的教育,同时应当明确告知未成年被告人及其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法权利,应讲明上诉不加刑的法律规定。 五、执行 对收监服刑的未成年罪儿,人民法院要认真、详细地填写结案登记,连同生效判决书的副本、执行通知书一并送达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将服刑的未成年犯罪与成年犯罪分别关押、管理,即对未成年犯罪应当在未成年管教所执行刑罚,对判处管制、拘役宣告缓刑、有效徒刑宣告缓刑的未成年罪犯人民法院要以协助公安机关同原所在学校、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监护人等,共同制定帮助措施,并进行必要的回访考察,对执行机关依法提出的给正在服刑的未成年罪犯减刑或者假释的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予以审核、裁定,在掌握标准上可能比照成年罪犯适度放宽,对在押的未成年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家属提出的申诉,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专人办理,对未成年罪犯的申诉案件久拖不结的,上级人民法院可能指令下级人民法院限期办理并报告结果。 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中应注意几个问题 1、认真学习,深入发展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诉讼法律 随着我国未成年犯罪的日益严重,为了更好地发挥司法人员在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方面的重要,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刑法》、《刑诉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都制定了一系列规定,这些规定在不同方面,不同层次上规定了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殊程序和特殊处理方式,形成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诉讼程序的法律基础,我们必须认真学习、了解深入体会其精神实质,使其融会办案的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2、注意与刑事责任年龄有关的问题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自然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自然人对自己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因此,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对年龄的核实,特别是在刑事责任年龄段,是否负有刑事责任,或影响到刑罚处罚轻重的问题,要严格依法办案,防止出现问题。 根据刑法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不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哪种危害行为,都不能令其服刑事责任,不能对其进行刑事追究,即不能定罪,也不能处以任何刑罚。 司法实践中有时会遇到接近14周岁的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严重危害行为后果十分严重的案件。 案件:《于某被控故意杀人案宣告无罪案》被告人:于某,男,14周岁,某初中三年级学生。 1999年8月11日,正值学习放暑假,于某来到自己读书的中学打乒乓球,碰见本校初一的学生张某,女,12周岁,独身一人在校值班室内,遂起歹念,将张某至学校地下室内进猥亵,张某进行反抗,并说要将此理告诉老师。于是用石头将张某砸昏后,又用随身携带的小刀在张某的喉部,胸部和腹部连刺20余刀,并割掉张某的舌头,剜出张某的双眼,致使张某当场死亡。案件于1999年8月25日侦破。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于某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公开审理宣告于某无罪。 本案即是如此,对于这类案件,由于客观危害十分严重,被害人家属甚至广大群众极为气愤,往往要求对行为定罪处刑。能否对刑法规定的负刑事责任的年龄起点打折扣,视危害程度而追究将满14周岁行为人刑事责任?实践中有的司法几个也有这种倾向性的要求。我们认为,刑法关于绝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是立法的绝对要求,即使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也不能对其修改。就是说对于这类案件,不论其客观危害多么严重,凡是行为不满14周岁的,哪怕是差一天都要不折不扣严格执行刑法的规定,绝对不能对行为人定罪处刑。 如果允许实践中突破这种法定的年龄界限,则刑法关于绝对不负责任的年龄规定就失去了其应有的限制作用,就会失信于民、损害法制的以威性;而且对不满14周岁的人追究刑事责任,也不符合我国刑罚目的要求。 本案中于某的杀人行为,尽管残酷,动机恶劣,后果严重,民愤极大,但是于某实施杀人行为时未满14周岁,因此,按照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的已满14周岁,是指实际年龄,即已满14周岁。这一点与我国其他法律的规定是一致的。 3、关于对不满14周岁而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家庭管教和政府收容教养问题 未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或说未满14周岁的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可以听之任之,置之不理,而是必须做适当的法律处理,对于他们进行教育和引导,以防止其以后再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以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适合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目前,实践中对实施刑法禁止的严重危害行为的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由政府收容教养的,一般是送往少年犯罪教所,在哪里单独编队,与少年犯罪管教所内执行刑罚的未成年罪犯分开生活、学习,管教机关和人员针对其生理、心理特点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教育。 4、认真分析未成年犯罪的主客观原因 审查未成年人案件,除认真调查案件事实,证据外还要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主客观原因进行调查,防止孤立办案。未成年人犯罪绝大多数是因为一时糊涂走上犯罪道路后,其主管恶性不深。有的是因为家庭原因,对其身心造成严重的伤害,感受不到家庭的温暖,便自暴自弃;有的是受社会环境的影响;有的是受别人的教唆。我们要真正把寓教于审落实到办案中,就要对未成年犯的家庭、生活环境,成长过程、社会交往、性格特征、心理状态进行深入调查、了解、综合分析,找准其进行教育、感化的点,确定教育的思路和方法,做好教育挽救工作的准备。 5、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要及时 未成年人的案件要及时结不宜久拖。未成年人实施犯罪之后,如果在审判过程中久押不决,不及时有效地进行矫治,未成年人的犯罪心理结构和犯罪行为就是可能定型化、习惯化,就难以保证他们今后不再重新犯罪。一些罪犯和惯犯就是对于未成年时期的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没有得到彻底矫治而发展形成的。对初犯、偶犯的未成年被告人,一定要及时处理,使其认罪服法,改过自新,使他们尽早返回社会。 七、司法办案人员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注意的问题 1、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要遵循以教育为主的方针,从我国的司法实践看,未成年人犯罪有的是受到一些不良的社会影响和不良的生活方式的侵蚀和毒害,他们本身又缺乏法制观念理智,行为上失去了控制而实施了犯罪行为。对于他们,立足于教育和挽救是首要的任务。未成年人由于年龄小,世界观、价值观还未最后定型,虽然有的恶习较深,但形成恶习的时间短。对于他们实行教育为主的方针和具有明显的效果。 但是,对未成年犯罪除实行教育为主的方针外,还应对其进行必要的惩罚,通过惩罚使其知罪悔罪,改恶从善。但惩罚作为一种外部动力使用得当,否则会适得其反。 2、在办理未成年犯罪案件时,要时刻注意系统维护未成年的合法权益。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根据这一规定,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诉讼权利。另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于年龄小,思想单纯,缺乏法律知识,对我国法律规定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不太了解,同时存在个别执法人员责任心不太强,办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遗漏了对未成年人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认定,相对加重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因此,我们在审查未成年人案件时,除了对犯罪事实及证据进行审查外,还应对未成年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有无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情节重点审查。 3、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当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在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司法组织结构方面,比较通行的做示是建立少年的法庭,在检察机关目前推行青少年维权岗制度,从组织结构上看它更多的体现是刑事政策。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组织结构方面,还需要从立法、司法方面深入细致的探讨和研究。 结 束 语 未成年人犯罪是我国政府极受关注的一件大事,在对未成年犯罪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有效原则下,制度出一系列对未成年人方针特殊处理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在挽救、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实际的诉讼过程中,还存在着一定的弊端,故此,我们应进一步完善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保护的法律制度,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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