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灯背后
张小小晴晴
《中国古代案例选》 合作书籍 山西人民出版社 《清朝命案选》 合作书籍 法律出版社 1982年8月《法学知识手册》 合作书籍 中州书画社 1983年8月《法律学重点问题解答》 合作书籍 武汉大学出版社 1985年11月《婚姻家庭继承法律知识手册》 参编 武汉大学出版社 1987年5月《法律专业考试大纲》 合作教材 武汉工业大学出版社 1987年12月《中国法制史全国自学考试大纲》合作考纲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87年10月《中国法制史》 合作统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89年8月《中国法制史提要》 合作统稿 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0年2月《中国法制史纲》 独著 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2年4月《中华小百科全书法学卷》 主编 四川辞书出版社 1994年6月《中国婚姻家庭制度史》 合著专著 东方出版社 1994年7月《中国法制史》(新编本) 统编副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6年10月《中国法制史》 合作统稿 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 《中国法制史》 独作 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 《中国法制史》合作统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年2月《新编婚姻家庭法》参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2年7月 《依法办事是加强民主与法制的中心环节》 合作 新疆日报 1979年7月《震动朝野的杨乃武奇案》 紫禁城 1980年4月《清末杨乃武案始末》 民主与法制 1981年1月《关于秦律中的“居”—睡虎地秦墓竹简注释质疑》 考古 1981年1月《太监肇事庆和园》 紫禁城 1981年3月《清宫盗案》 紫禁城 1981年6月《哀哉,李毓昌》 紫禁城 1982年2月《秦律中的经济制裁—兼谈秦的赎刑》 武汉大学学报(社)1982年4月《秦代奴隶的法律地位》 法学评论 1983年4月《中国法制史自修提要》 法学评论 1984年4月,85年1月《寿州命案》 合作 自修大学 1984年1月《提纲挈领 探源索流》 自学指南 1985年1月《全面兼顾 重点突出》 自学指南 1985年2月《寻根问底 释疑解难》 自学指南 1985年3月《巩固成果 学以致用》 自学指南 1985年4月《中国古代的法律渊源及其发展变化》 自学指南 1985年4月《宗法制度与中国古代法制》 自学指南 1985年4月《中国古代法律为什么重刑轻民》 自学指南 1985年4月《国民党的六法及《六法全书》》自学指南 1985年4月《抓住特点 认真学习》 自学指南 1985年10月《我国古代婚龄的考察》 合作 法学评论 1986年1月《中国历史上的宗族外婚制》 合作 法学评论 1988年4月《改革法学教育要有一种使命感》 法学评论 1988年6月《中国法制史举要》 自学指南 1988年8——12月《大清新刑律的重心和沈家本的倾向——写在沈家本诞生150周年》 法学评论 1991年1月《浅谈学习中国法制史的基本方法》 自学指南 1992年5,6月《中国历史上的法律思想和法制原则》 自学指南 1992年5,6月《中国古代主要立法活动》 自学指南 1992年7月《中国封建法典的代表—唐律疏议》 自学指南 1992年9月《宗法制度与传统法律文化》 合作 《儒学与法律文化》复旦大学出版社 1992年9月《我国古代的婚姻观念》 合作 《论语的现代法文化价值》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1995年1月《儒法盛衰本源论》 清华法学评论 1988年1月《科学的态度 卓越的论断——重温张国华先生《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评估》》中外法学1999年4月《离婚:单一破裂主义或混合主义》 合作 法学研究 2000年1月《清心直道的包拯和北宋中期的法制环境》 包拯诞辰千年学术研讨会 1999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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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唐朝的法律制度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博大精深、源远流长。作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其杰出的代表之一就是唐律。唐律是我国封建社会最完备、最具代表性的法典,在中国及东南亚地区的法制史上都具有深远的影响。 唐朝继承发展了封建社会“礼法并用”的正统法律思想,强调社会风气需要礼教与刑罚相结合的原则,突出礼教对法律的指导作用。唐朝法律体系的核心《唐律疏议》就是完全以儒家礼教纲常作为法律的指导思想的,它大量援用儒家经典的内容,儒家思想又集中表现为礼。它是礼法结合的产物,充分体现了我国古代法中的礼法关系。唐律的内容遵循礼的精神和要求。在唐律中,礼是确定其一般原则、罪名和刑罚的主要依据。同时也大量的溶入了封建等级身份差别的思想,将亲疏、尊卑、良贱之间的种种法律关系和法律行为之后果表达得很详细。唐律中的一般原则都规定在它的首篇名例律里,它集中体现了整部法典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准则,对其它十一律的内容均有制约作用。 《唐律疏议》是唐高宗制定的完成的刑法典,是一部综合性的封建法典,其讲律文与疏议有机地结合未一体,反映了唐代律学的统一和发达。唐律共十二篇,篇目结构比较简单,律令简约也是唐朝统治者立法的原则之一,各篇律条的排序有着内在的逻辑性,分别是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和断狱等篇(律)。记载了大量有关唐代政治、社会经济的资料,是研究唐代阶级关系、等级关系以及官制、兵制、田制、赋役制的重要依据。 《唐律疏议》的基本特征就是对唐律律文进行周密、系统、完整的解释,即“疏议”部分,这部分是中国古代律学之精华的体现,它对律文所做的解释,丰富了律文的内容及其法理的色彩,建立起了一个律学的体系,从而使中国古代的律学达到了最高的水平。代表着中国乃至世界封建法律的最高成就。它从结构上包含律文和相应的法律解释两部分,内容清晰且便于适用;唐律的条文涵盖广泛,疏而不漏,全面维护着唐朝封建统治秩序的稳定。唐代对律文的疏解是古代社会解律经验的集中体现,对律文的各种解释基本上都包括在这一部刑律之内。 唐律是在隋朝《开皇律》基础上制定的,而隋律则继承了前代的法律。唐律根据秦汉以来封建立法和司法的经验,把一些行之有效的罪名、刑制及司法原则加以整理,对社会关系各主要方面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所以它集唐以前我国封建法律之大成,成为宋元明清历代制定和解释封建法典的蓝本,并对古代日本、朝鲜、越南等国建立和完善封建法制产生过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唐代的另一部重要的法典就是《唐六典》——封建国家行政制度的一部重要文献,这部文献与《唐律疏议》一样,对后世封建社会的政治法律制度产生巨大影响。它是中国现存最古老的一部行政法典,它的编纂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它的制定,不仅是唐文化的珍品,对唐朝政治的稳定、对唐朝国家机构职能的正常发挥起到了重要保障作用,而且对后世各朝代的政治、法律制度、经济与文化的发展,都产生深远影响,使我国古代封建行政体制能超乎寻常地、稳定地沿续千余年。《唐六典》把凡具有行政性质的立法汇集在一起,经精心编纂,与律令格式相辅而行,使得行政法典成为与封建刑律并行的两大基本体系,这不仅是我国封建立法史上的创举,是中国行政法制走向成熟完备的标志之一,在世界中世纪法律制度史上也具有不容忽视的重要地位。 法律是一个国家统治阶级意志和愿望的体现,隋朝统治者的暴政和严苛的刑罚导致农民起义的历史给唐朝的建立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他们接受隋朝灭亡的历史教训,采取多方面的措施,建立和稳定专制统治体系。唐太宗李世民在唐初国策制定中是一位关键人物。他对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有了较深刻和明智的认识。他强调要保持长治久安,就要实行开明统治,重视法律,刑法要宽平、简约,强调德主刑辅的治国手段。立法活动就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唐初统治者,为了恢复经济、稳定局势、巩固统治秩序,在总结前朝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一整套完备的刑罚体系——封建制五刑(包括笞刑、杖刑、徒刑、流刑和死刑),历来为后世各朝所称赞。 唐前期,以修定律令格式作为立法活动的主要内容。到了唐后期,“编敕”成了唐后期立法活动的主要内容,成为根据形势需要调整法律的主要形式。唐后期的法制,既是唐前期法制的继续,又非前期法制的照搬。在唐后期,敕的地位日益重要,它不仅跻身正式法典,而且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也远远超过律、令、格、式,而后者则大多成为具文。 综上所述,作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长期居于世界法律发展过程的领先地位,并影响周边国家,成为东亚广大地区的主导性法律体系,唐朝的法律制度起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它是中国传统法制的成熟形态,形成中华法系的特色,奠定了中华法系的理论基础。
论中国唐朝的法律制度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博大精深、源远流长。作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其杰出的代表之一就是唐律。唐律是我国封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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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我国几千面的历史进程中,目的是为了治国安邦的需要,通过国家政权强制和要求人们遵守。在横向的方面主要是学习了每个历史
一是两汉时期,这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开始阶段。春秋时期的判决是中国法律儒学的开端。二是魏晋南北朝时期,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深入阶段。在这一时期,儒家思想开始渗透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