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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蝴蝶CY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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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25179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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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夜的咖啡香

1、搜集曾经撰写的相关论文、报告或方案。  评职称的论文一般发表在国家级期刊即可,当然,若能够发表在核心期刊上会更好。  在前期,要整理自己曾经撰写的系列论文、报告或方案,选择其中价值和水平比较好的,做好发表论文的准备。  2、选择正规期刊。  根据自己撰写的论文质量,可相应的选择相应的期刊。  期刊名称目录可以从中国知网、新闻出版总署和百度中进行搜索,尽量选择论文题材和期刊性质对应的进行发表。  3、确定好期刊后咨询发表的要求等信息。  发表论文要按照选择的期刊规定进行,比如怎么投稿、字数多少范围多少钱(一般按照书的页数计算)、多长时间能够录用、什么时候发刊、是否能够在中国知网、龙源期刊网、万方期刊等上面查到自己的论文信息等。  已做好有针对性的准备,防止多次折腾,耽误时间。  4、开始投稿。  一般论文的投稿主要分为网上投稿和快递投稿,网上投稿可通过其期刊社官方的网站制定方式进行投稿,或者是按照其制定的邮箱进行投稿。  快递投稿即将所写论文打印出来直接邮递至期刊社。  只要按照其规定的要求完成投稿即可。  5、等待评审结果。  评审周期因期刊性质、投稿量等情况而定,快的可以几天就可以完成、慢的则需要几个月。  所以要尽量早点提交论文成果,以尽量得出评审结果。  如何发表评职称的论文  6、根据结果交钱或重新修改并提交。  评审通过后,一般都会给提供录用通知,然后催着你交钱。  可以按照其制定的汇款方式开始汇款(具体钱数因期刊而不同,一般都在1000左右),并确认其收到款项。  若没有通过,按照其要求完成修改重新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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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大兄弟

从写作学角度来说,评述也就是述评,是对论述对象的概述和评论,属于议论文范畴。有些述评是对形势的分析,有述有评,例如外交述评、军事述评、股市评论、体育评论等,则属于综合性的议论文体。但不管其述有多长,评论仍是其核心所在,故都可划归到议论文的范畴。其写法主要是通过对对象(所要评述的人或事)的叙述和评论,来阐述自己的观点或见解。主要是有述有评,述后评或边述边评。上面所说的各种评论,以及文献综述之类,就都属于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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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大华哥呢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报业的发展与繁荣,规范报纸出版活动,加强报纸出版管理,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报纸出版活动,适用本规定。 报纸由依法设立的报纸出版单位出版。报纸出版单位出版报纸,必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报纸出版许可证》。 本规定所称报纸,是指有固定名称、刊期、开版,以新闻与时事评论为主要内容,每周至少出版一期的散页连续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报纸出版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的报社。法人出版报纸不设立报社的,其设立的报纸编辑部视为报纸出版单位。 第三条 报纸出版必须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出版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和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的原则,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营造良好氛围,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报纸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全国报纸出版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建立健全报纸出版质量综合评估制度、报纸年度核验制度以及报纸出版退出机制等监督管理制度。 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报纸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报纸出版单位负责报纸的编辑、出版等报纸出版活动。 报纸出版单位合法的出版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止、破坏报纸的出版。 第六条 新闻出版总署对为我国报业繁荣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报纸出版单位及个人实施奖励。 第七条 报纸出版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报纸创办与报纸 出版单位设立 第八条 创办报纸、设立报纸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不与已有报纸重复的名称; (二)有报纸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三)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 (四)有确定的报纸出版业务范围; (五)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新闻采编专业人员; (七)有与主办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固定的工作场所; (八)有符合规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中国公民;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前款所列条件外,还须符合国家对报纸及报纸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第九条 中央在京单位创办报纸并设立报纸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同意后,由主办单位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创办报纸并设立报纸出版单位,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其他单位创办报纸并设立报纸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第十条 两个以上主办单位合办报纸,须确定一个主要主办单位,并由主要主办单位提出申请。 报纸的主要主办单位应为其主管单位的隶属单位。报纸出版单位和主要主办单位须在同一行政区域。 第十一条 创办报纸、设立报纸出版单位,由报纸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报纸出版申请表》; (二)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三)拟任报纸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新闻采编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报纸出版单位办报资金来源及数额的相关证明文件; (六)报纸出版单位的章程; (七)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八)报纸出版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十二条 新闻出版总署自收到创办报纸、设立报纸出版单位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直接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报纸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一)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报纸出版登记表》,经主管单位审核签章后,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二)《报纸出版登记表》一式五份,由报纸出版单位、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各存一份,另一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15日内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报纸出版登记表》审核无误后,在10日内向主办单位发放《报纸出版许可证》,并编入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 (四)报纸出版单位持《报纸出版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报纸主办单位自收到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文件之日起60日内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批准文件自行失效,登记机关不再受理登记,报纸主办单位须把有关批准文件缴回新闻出版总署。 报纸出版单位自登记之日起满90日未出版报纸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报纸出版许可证》,并由原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发生前款所列情形的,报纸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可以向原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延期。 第十五条 报社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经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报纸编辑部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主办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报纸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合并或者分立,改变资本结构,出版新的报纸,依照本规定第九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报纸变更名称、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刊期、业务范围,依照本规定第九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报纸变更刊期,新闻出版总署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本规定所称业务范围包括办报宗旨、文种。 第十八条 报纸变更开版,经主办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报纸出版单位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报纸出版单位变更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报纸承印单位,经其主办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报纸出版单位在15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报纸休刊连续超过10日的,报纸出版单位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休刊备案手续,说明休刊理由和休刊期限。 报纸休刊时间不得超过180日。报纸休刊超过180日仍不能正常出版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报纸出版许可证》,并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报纸出版单位终止出版活动的,经主管单位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二十二条 报纸注销登记,以同一名称设立的报纸出版单位须与报纸同时注销,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的报纸和报纸出版单位不得再以该名称从事出版、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中央报纸出版单位组建报业集团,由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地方报纸出版单位组建报业集团,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批准。 第三章 报纸的出版 第二十四条 报纸出版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报纸刊载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报纸不得刊载《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禁止内容。 第二十六条 报纸开展新闻报道必须坚持真实、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刊载虚假、失实报道。 报纸刊载虚假、失实报道,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其出版单位应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报纸刊载虚假、失实报道,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更正或者答辩,报纸应当予以发表;拒绝发表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报纸因刊载虚假、失实报道而发表的更正或者答辩应自虚假、失实报道发现或者当事人要求之日起,在其最近出版的一期报纸的相同版位上发表。 报纸刊载虚假或者失实报道,损害公共利益的,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责令该报纸出版单位更正。 第二十七条 报纸发表或者摘转涉及国家重大政策、民族宗教、外交、军事、保密等内容,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报纸转载、摘编互联网上的内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内容进行核实,并在刊发的明显位置标明下载文件网址、下载日期等。 第二十八条 报纸发表新闻报道,必须刊载作者的真实姓名。 第二十九条 报纸出版质量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报纸使用语言文字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报纸出版须与《报纸出版许可证》的登记项目相符,变更登记项目须按本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第三十一条 报纸出版时须在每期固定位置标示以下版本记录: (一)报纸名称; (二)报纸出版单位、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名称; (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 (四)总编辑(社长)姓名; (五)出版日期、总期号、版数、版序; (六)报纸出版单位地址、电话、邮政编码; (七)报纸定价(号外须注明“免费赠阅”字样); (八)印刷单位名称、地址; (九)广告经营许可证号; (十)国家规定的涉及公共利益或者行业标准的其他标识。 第三十二条 一个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只能对应出版一种报纸,不得用同一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出版不同版本的报纸。 出版报纸地方版、少数民族文字版、外文版等不同版本(文种)的报纸,须按创办新报纸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 同一种报纸不得以不同开版出版。 报纸所有版页须作为一个整体出版发行,各版页不得单独发行。 第三十四条 报纸专版、专刊的内容应与报纸的宗旨、业务范围相一致,专版、专刊的刊头字样不得明显于报纸名称。 第三十五条 报纸在正常刊期之外可出版增期。出版增期应按变更刊期办理审批手续。 增期的内容应与报纸的业务范围相一致;增期的开版、文种、发行范围、印数应与主报一致,并随主报发行。 第三十六条 报纸出版单位因重大事件可出版号外;出版号外须在报头注明“号外”字样,号外连续出版不得超过3天。 报纸出版单位须在号外出版后15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所有号外样报。 第三十七条 报纸出版单位不得出卖、出租、转让本单位名称及所出版报纸的刊号、名称、版面,不得转借、转让、出租和出卖《报纸出版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报纸刊登广告须在报纸明显位置注明“广告”字样,不得以新闻形式刊登广告。 报纸出版单位发布广告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不得刊登有害的、虚假的等违法广告。 报纸的广告经营者限于在合法授权范围内开展广告经营、代理业务,不得参与报纸的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 第三十九条 报纸出版单位不得在报纸上刊登任何形式的有偿新闻。 报纸出版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新闻报道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索取、接受采访报道对象及其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四十条 报纸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必须严格分开。 新闻采编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报纸发行、广告等经营活动;经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介入新闻采编业务。 第四十一条 报纸出版单位的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必须持有新闻出版总署统一核发的新闻记者证,并遵守新闻出版总署《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报纸出版单位根据新闻采访工作的需要,可以依照新闻出版总署《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设立记者站,开展新闻业务活动。 第四十三条 报纸出版单位不得以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方式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利用权力摊派发行报纸。 第四十四条 报纸出版单位须遵守国家统计法规,依法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报纸出版单位应配合国家认定的出版物发行数据调查机构进行报纸发行量数据调查,提供真实的报纸发行数据。 第四十五条 报纸出版单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新闻出版总署以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缴送报纸样本。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报纸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报纸和报纸出版单位的登记、年度核验、质量评估、行政处罚等工作,对本行政区域的报纸出版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其他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报纸出版单位及其报纸出版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报纸出版管理实施报纸出版事后审读制度、报纸出版质量评估制度、报纸出版年度核验制度和报纸出版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报纸出版单位应当按照新闻出版总署的规定,将从事报纸出版活动的情况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八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报纸审读工作。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的报纸进行审读。下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定期向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审读报告。 主管单位须对其主管的报纸进行审读,定期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审读报告。 报纸出版单位应建立报纸阅评制度,定期写出阅评报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可以随时调阅、检查报纸出版单位的阅评报告。 第四十九条 新闻出版总署制定报纸出版质量综合评估标准体系,对报纸出版质量进行全面评估。 经报纸出版质量综合评估,报纸出版质量未达到规定标准或者不能维持正常出版活动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报纸出版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报纸出版单位实施年度核验。年度核验内容包括报纸出版单位及其所出版报纸登记项目、出版质量、遵纪守法情况、新闻记者证和记者站管理等。 第五十一条 年度核验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纸出版单位提出年度自检报告,填写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的《报纸出版年度核验表》,经报纸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审核盖章后,连同核验之日前连续出版的30期样报,在规定时间内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报纸出版单位自检报告、《报纸出版年度核验表》等送检材料审核查验; (三)经核验符合规定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其《报纸出版许可证》上加盖年度核验章;《报纸出版许可证》上加盖年度核验章即为通过年度核验,报纸出版单位可以继续从事报纸出版活动;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完成报纸出版年度核验工作后的30日内,向新闻出版总署提交报纸年度核验工作报告。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年度核验: (一)正在限期停刊整顿的; (二)经审核发现有违法情况应予处罚的; (三)主管单位、主办单位未履行管理责任,导致报纸出版管理混乱的; (四)存在其他违法嫌疑需要进一步核查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确定,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缓验期满,按照本规定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重新办理年度核验。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度核验: (一)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没有明显整改效果的; (二)报纸出版质量长期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三)经营恶化已经资不抵债的; (四)已经不具备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条件的。 不予通过年度核验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报纸出版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未通过年度核验的,报纸出版单位自第二年起停止出版该报纸。 第五十四条 《报纸出版许可证》加盖年度核验章后方可继续使用。有关部门在办理报纸出版、印刷、发行等手续时,对未加盖年度核验章的《报纸出版许可证》不予采用。 不按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报纸出版单位,经催告仍未参加年度核验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报纸出版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 年度核验结果,核验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六条 报纸出版从业人员,应具备国家规定的新闻出版职业资格条件。 第五十七条 报纸出版单位的社长、总编辑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报纸出版单位的社长、总编辑须参加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 报纸出版单位的新任社长、总编辑须经过岗位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报纸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一)下达警示通知书;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公开检讨; (四)责令改正; (五)责令停止印制、发行报纸; (六)责令收回报纸; (七)责成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监督报纸出版单位整改。 警示通知书由新闻出版总署制定统一格式,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下达给违法的报纸出版单位,并抄送违法报纸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单位。 本条所列行政措施可以并用。 第五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报纸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报纸出版业务,假冒报纸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名称出版报纸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处罚。 第六十条 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载内容报纸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处罚。 第六十一条 报纸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处罚。 报纸出版单位允许或者默认广告经营者参与报纸的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按前款处罚。 第六十二条 报纸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一)报纸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合并或者分立,改变资本结构,出版新的报纸,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二)报纸变更名称、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刊期、业务范围、开版,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三)报纸出版单位未依照本规定缴送报纸样本的。 第六十三条 报纸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报纸出版单位变更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承印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报送备案的; (二)报纸休刊,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报送备案的; (三)刊载损害公共利益的虚假或者失实报道,拒不执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更正命令的; (四)在其报纸上发表新闻报道未登载作者真实姓名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发表或者摘转有关文章的; (六)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刊登报纸版本记录的; (七)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一号多版”的; (八)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出版不同开版的报纸或者部分版页单独发行的; (九)违反本规定关于出版报纸专版、专刊、增期、号外的规定的; (十)报纸刊登广告未在明显位置注明“广告”字样,或者以新闻形式刊登广告的; (十一)刊登有偿新闻或者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其他规定的; (十二)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三条,以不正当竞争行为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利用权力摊派发行的。 第六十四条 报纸出版单位新闻采编人员违反新闻记者证的有关规定,依照新闻出版总署《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五条 报纸出版单位违反报社记者站的有关规定,依照新闻出版总署《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六条 对报纸出版单位做出行政处罚,应告知其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可以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对报纸出版单位做出行政处罚,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建议其主办单位或者主管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或者调离岗位。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以非新闻性内容为主或者出版周期超过一周,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其他散页连续出版物,也适用本规定。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施行后,新闻出版署《报纸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此前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报纸出版活动的其他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看到规定你应该明白,不会让你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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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feierwawa

一、参考文献格式: 1 参考文献是对期刊论文引文进行统计和分析的重要信息源之一,在本规范中采用GB7714推荐的顺序编码制格式著录。  2 参考文献著录项目  主要责任者(专著作者、论文集主编、学位申报人、专利申请人、报告撰写人、期刊文章作者、析出文章作者)。多个责任者之间以“,”分隔,注意在本项数据中不得出现缩写点“”。主要责任者只列姓名,其后不加“著”、“编”、“主编”、“合编”等责任说明。  文献题名及版本(初版省略)。  文献类型及载体类型标识。  出版项(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文献出处或电子文献的可获得地址。  文献起止页码。  文献标准编号(标准号、专利号……)。  3 参考文献类型及其标识  (1) 根据GB3469规定,以单字母方式标识以下各种参考文献类型:  参考文献类型  专著  论文集  报纸文章  期刊文章  学位论文  报告  标准  专利  文献类型标识  M  C  N  J  D  R  S  P  (2) 对于专著、论文集中的析出文献,其文献类型标识建议采用单字母“A”;对于其他未说明的文献类型,建议采用单字母“Z”。  (3) 对于数据库(database)、计算机程序(computer program)及电子公告(electronic bulletin board)等电子文献类型的参考文献,建议以下列双字母作为标识:  电子参考文献类型  数据库  计算机程序  电子公告  电子文献类型标识  DB  CP  EB  (4) 电子文献的载体类型及其标识  对于非纸张型载体的电子文献,当被引用为参考文献时需在参考文献类型标识中同时标明其载体类型。本规范建议采用双字母表示电子文献载体类型:磁带(magnetic tape)——MT,磁盘(disk)——DK,光盘(CD-ROM)——CD,联机网络(online)——OL,并以下列格式表示包括了文献载体类型的参考文献类型标识:  [文献类型标识/载体类型标识]  如:[DB/OL]——联机网上数据库(database online)  [DB/MT]——磁带数据库(database on magnetic tape)  [M/CD]——光盘图书(monograph on CD-ROM)  [CP/DK]——磁盘软件(computer program on disk)  [J/OL]——网上期刊(serial online)  [EB/OL]——网上电子公告(electronic bulletin board online)  以纸张为载体的传统文献在引作参考文献时不必注明其载体类型。  4 文后参考文献表编排格式  参考文献按在正文中出现的先后次序列表于文后;表上以“参考文献:”(左顶格)或“[参考文献]”(居中)作为标识;参考文献的序号左顶格,并用数字加方括号表示,如[1]、[2]、…,以与正文中的指示序号格式一致。参照ISO690及ISO690-2,每一参考文献条目的最后均以“”结束。各类参考文献条目的编排格式及示例如下:  专著、论文集、学位论文、报告  [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文献类型标识]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任选)  [1] 刘国钧,陈绍业,王凤翥图书馆目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5-  [2] 辛希孟信息技术与信息服务国际研讨会论文集:A集[C]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3] 张筑生微分半动力系统的不变集[D]北京:北京大学数学系数学研究所,  [4] 冯西桥核反应堆压力管道与压力容器的LBB分析[R]北京:清华大学核能技术设计研究院,  期刊文章  [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J]刊名,年,卷(期):起止页码  [5] 何龄修读顾城《南明史》[J]中国史研究,1998,(3):167-  [6] 金显贺,王昌长,王忠东,等一种用于在线检测局部放电的数字滤波技术[J]清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1993,33(4):62-  论文集中的析出文献  [序号]析出文献主要责任者析出文献题名[A]原文献主要责任者(任选)原文献题名[C]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析出文献起止页码  [7] 钟文发非线性规划在可燃毒物配置中的应用[A]赵玮运筹学的理论与应用——中国运筹学会第五届大会论文集[C]西安: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468-  报纸文章  [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N]报纸名,出版日期(版次)  [8] 谢希德创造学习的新思路[N]人民日报,1998-12-25(10)  国际、国家标准  [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S]  [9] GB/T16159-1996,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S]  专利  [序号]专利所有者专利题名[P]专利国别:专利号,出版日期  [10] 姜锡洲一种温热外敷药制备方案[P]中国专利:881056073,1989-07-  电子文献  [序号]主要责任者电子文献题名[电子文献及载体类型标识]电子文献的出处或可获得地址,发表或更新日期/引用日期(任选)  [11] 王明亮关于中国学术期刊标准化数据库系统工程的进展[EB/OL] -html,1998-08-16/1998-10-  [12] 万锦坤中国大学学报论文文摘(1983-1993)英文版[DB/CD]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各种未定义类型的文献  [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Z]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二、注释的格式  (一)中文注释:  1、当文章引用或借用的资料所在的著作第一次出现于注释中时,须将该书作者姓名、书名、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代及引用资料所在的页码一并注出。  (1)引用专著例:  李道揆:《美国政府和美国政治》,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72-74页。  说明:(a)作者姓名后面用冒号;著作名用书名号标出,书名号后加逗号;出版地后用间隔号(中圆点);出版社名称后加逗号;出版年代后加“版”字,再加逗号;页码后用句号。(b)著作者如系二人,作者姓名之间用顿号分隔,如:xxx、xxx;如系二人以上,可写出第一作者姓名,后面加“等”字省略其他作者,如:xxx等。(c)著作名如有副标题,则在书名号内以破折号将标题与副标题隔开。  如:  陈宝森:《美国经济与政府政策——从罗斯福到里根》,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88年版,第124页。(d)著作如系多卷本,须在书名号后面直接写出引用资料所在的卷数,再加句号。如:徐民:《抗美援朝的历史回顾》上卷,北京.中国广播出版社,1990年版,第5页。(e)出版地应包括省、自治区及其下属的市名,直辖市只注市名,如:  吉林延吉.延边教育出版社;北京.国际文化出版公司。如出版社名称本身已含其中某一级地名,则可不必在出版地中重复注出,如: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不必注为江苏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北京出版社,不必注为北京.北京出版社。  (2)引用译著例:  J.布卢姆等:《美国的历程》下册第二分册(杨国标、张儒林译,黄席群校),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97页。  说明:(a)作者姓名中除姓(family name)外,名与中间名(first name 和 middle name)均可用缩写形式表示,如缩写,须用英文缩写符号(下圆点);如将姓名全部译出,则须在姓名之间加中文间隔符号(中圆点)。(b)书名号后或多卷本著作卷次、册次后直接加圆括号,括号内注明中文译、校者姓名。  (3)引用编著例:  杨生茂主编:《美国外交政策史,1775—1989》,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3页。  韩铁等:《战后美国史,1945—1986》(刘绪贻、杨生茂主编),北京.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56页。  说明:(a)第一例适用于仅有编者的著作。在编者姓名后,根据该书提供的信息加入“编”或“主编”,再加冒号;其余部分与著作类注释格式同。(b)第二例适用于既有编者,又有著者的著作。这类注释与著作类注释基本相同,但须在书名号后加圆括号,括号内注明编者姓名,再在括号后加句号。  (4)引用文集或期刊、杂志内文章例:  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1页。  弗.杰姆逊:《处于跨国资本主义时代中的第三世界文学》,载《新历史主义与文学批评》(张京媛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51页。  吴展:《试论核裁军的几个问题》,载《美国研究》1994年第3期,第43页。  说明:(a)先注作者名和篇名,篇名用书名号标出,书名号后加逗号;再注出文集或期刊名,文集或期刊名亦用书名号标出,书名号前加“载”字,紧接文集或期刊书名号后注明卷次、册次,然后加逗号;其余与著作类格式同。(b)第一例适用于编者未署名的文集;第二例适用于编者署名的文集。(c)期刊、杂志不必注明编者和出版者。  (5)引用报纸文章例:  陆全武:《国营企业改革中的几个问题》,1994年8月20日《经济日报》,第3版。  《墨西哥股票市场动荡》,1995年1月10日《人民日报》,第7版。  说明:(a)第一例适用于署名文章。(b)第二例适用于不署名文章或报道。(c)报纸出版时间须注明年、月、日,并置于报纸名称前。(d)报纸不注“页”,而注“版”。  2、当再次引用同一著作中的资料时,注释中只需注出作者姓名、著作名(副标题可省略)和资料所在的页码;如引文出自报刊文章,报刊名称及出版日期则可以“上引报刊”四字代替。  例:李道揆:《美国政府和美国政治》,第79页。  J.布卢姆:《美国的历程》下册第一分册,第140页。  陈宝森:《美国经济与政府政策》,第435页。  吴展:《试论核裁军的几个问题》,上引报刊,第44页。  《墨西哥股票市场动荡》,上引报刊,第7版。  (二)英文注释:  1、当首次引用一本著作的资料时,注释中须将该书的作者姓名、书名、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代及资料所在页码顺序注明。具体格式如下:  (1)专著类:  Harold U Faulkner, American Economic History (New York: Harper & Brothers Publishers, 1960), 23-  说明:(a)作者姓名按通常顺序排列,后面加逗号;书名用斜体,手稿中可在书名下用横线标出;书名后紧接圆括号,括号内注出版地,加冒号,后接出版者名称,再加逗号,然后注出版年代;括号后面加逗号,再注出引用资料所在的页码,页码后加句号表示注释完毕;单页页码用 表示;多页页码用表示,意为pages。(b)作者如系二人,作者姓名之间用and或& 连接;如系二人以上,可写出第一作者姓名,后面加et 表示and others,如:Donna Worrall Brown et , Form in Modern English,其余与(a)同。(c)著作名如有副标题,则以冒号将其与标题隔开,如:Robert KMurray, The Harding Era: Warren G Harding and His Administration (Minneapolis: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 1969), (d)著作如系多卷本中的一卷,须在注明页码前,用V加罗马数字标明卷数,如:Ralph F de Bedts, Recent American History: 1945 to the Present,VII (Illinois: Dorsey Press, 1973),   (2)编著类:  Paul M Angle, , The American Reader: From ColumbustoToday (New York: Rand McNally C,1958), 52-  说明:(a)如编者系多人,则须将写成,如:E B White & Katherine S White, ,A Subtreasury of American Humor,后面的注释内容与著作类同。(b)既有编者又有著者的著作,须将著者姓名置于书名前,编者姓名置于书名后,如:George Soule, Prosperity Decade: From War to Depression, 1917-1929 ( Henry David et , New York: M E Sharpe, I, 1975), 亦可不注编者,按著作类注释处理。  (3)文集内文章:  Erwin Panofsky, “Style and Medium in the Motion Picture,” Problems in Aesthelics, Morris Weitz (New York: Harcourt, Brace and World, I, 1969),   说明:(a)文章名不用斜体或划线,与其后的逗号均置于引号内。(b)书名采用斜体,后面注出编者姓名,格式与编著类(b)相同。  (4)报刊文章类:  Constance M Drake, “An Approach to Blake,” College English, XXIX (April 1968), 541-  “Reading Teachers Put on Spot,” The Kansas City Star, May 1, 1969, 16 A  说明:(a)第一例为引用期刊中署名文章的注释,期刊名称用斜体,卷号须用罗马数字标明,然后在圆括号内注出版日期;不必注编者、出版者和出版地。(b)第二例为引用报纸中不署名文章的注释,报纸名称用斜体,后面注出版日期。  (5)电子信息类:  如使用因特网上的资料,须注明资料所在站点详细地址:如。  2、再次引用已引用过的著作时,注释格式如下:  (1)仅注出作者姓名、页码即可,如:  Soule,   E White & K White, ,   (2)如在一篇文章中,引用了同一作者的两本(篇)或两本(篇)以上的著作,则须加注书名,  如:Soule, Prosperity Decade,   (3)本注与紧邻之上注所引资料出于同一著作,可以代替,意为“引书同上”或“出处同上”(如本注所引著作并非与紧邻之上注、而是与间隔之上注相同,则不可用代替),如:  ③Harold U Faulkner, American Economic History (New York: Harper & Brothers Publishers, 1960), 23-  ④I, 51(意为与注释③引书相同,页码不同)  ⑤I(意为与注释④引书及页码都相同)  这个说明是本刊采用的基本注释规范,希望向本刊投稿的作者自觉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们将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本注释体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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