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答数

    5

  • 浏览数

    146

招财KItty.
首页 > 论文问答 >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论文题目

5个回答 默认排序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哈亮亮魔人

已采纳
《仲裁法》涉及的范围很广。看你的问题来说,可以从很多方面来写论文。1:国内仲裁的必要性问题。可以解决法院的压力。法院诉讼程序比较复杂,时间很长,仲裁时间短,有利的解决矛盾,便与和谐社会的发展。2:国际仲裁的强制力问题。现在经济较发达的西方国家连国际法都可以不遵守,国际仲裁的实施怎么保障?以上是我对现今的问题也有的疑问以及简单的想法,希望对你有帮助。但是论文,要首先想好论题,然后是论据、论证方法。按照这个思维去写吧!
125 评论

Kiwi琪薇

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比较研究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06-12-21 字体: [大 中 小] 当今世界,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途径不外乎诉讼与仲裁两种方法。鉴于各国实体法非出一源,以何国特定的实体法(即准据法)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直接决定了当事人法律上的命运,因此,无论是国际民事诉讼还是国际商事仲裁,均将实体法的适用作为核心问题。有关国际民事诉讼中实体法的适用是国际私法的基本制度,经过国际私法七百多年的嬗变,这一制度已基本定型。然而,有关国际商事仲裁中实体法的适用,各国立法与实践迥然不同。一些国家在本国国际私法中专门规定仲裁的准据法,也有些国家在仲裁法中规定仲裁的准据法,而更多的国家则未在立法中专门规定仲裁的准据法。这就向人们提出这样一个法律问题:在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中,实体法的适用是采用同样的原则,抑或各自采用不同的原则?各国国际私法的规定除了适用于国际民事诉讼的法律适用外,是否当然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 近十年来,国内学者撰写的有关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的论文不下数十篇,各类涉及国际商事仲裁的著作、教材中通常设立专章,详细论述法律适用问题,有关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的专著也已问世 ,但国内已有的著述只是单纯地论述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问题,未能分析、比较国际民事诉讼与商事仲裁中法律适用的异同。尽管如此,数量如此之多的这些著述本身就说明了国际民事诉讼与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绝非一回事,倘若两者相同,这些论文、专著的学术价值何从体现?笔者曾就这个问题与多位国内著名的国际私法、仲裁法专家以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与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CMAC)的资深仲裁员进行探讨,在理论上达成了共识: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有别于国际民事诉讼。然而,这一问题并非如此简单,深究下去,将引发实践中颇为棘手的一系列难题:我国《民法通则》第145条、《合同法》第126条有关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定是否必须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5条关于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一律适用中国法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在触及这些敏感问题时,理论界较为激进,不少人持否定态度,而仲裁实务部门的同志大多犹豫不决,或持保留态度,但提出的法律依据难以令人信服。笔者认为,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在中国实施至今已近半个世纪,一些表面看来似乎已成定论的问题,深究下去,可能是似是而非的。作为法学工作者,应该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直面实践中存在的难题,积极探索学术真谛。有鉴于此,本文拟对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中存在疑义的一些问题进行学理探讨,希望能对这些问题的深入研究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的复杂性 在国际民事诉讼中,法律适用相对简单,无例外地适用法院地的程序法与冲突法,并且按照法院地的冲突规范确定所应适用的实体法。而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法律适用可以逸出仲裁地法律的控制,当事人可以自主地选择程序法、冲突法与实体法。一起国际商事仲裁通常面临三个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 1、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问题 仲裁协议是当事人自愿接受仲裁的唯一书面证据,也是仲裁机构取得管辖权的法律依据 根据1958《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1958年《纽约公约》)第2条的规定,仲裁协议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当事人在合同中载入的表示愿意把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仲裁条款,另一种是在主合同之外,当事人双方另行签订的或包含在往来函电中有关将争议交付仲裁的仲裁协议。有关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事关仲裁协议是否有效、仲裁机构是否能够行使管辖权,主要涉及当事人的缔约能力、仲裁协议形式上的有效性、仲裁协议实质上的有效性等问题。仲裁协议法律适用的难点在于:当仲裁协议是以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的形式出现时,能否适用主合同的准据法?传统占主导的做法是“用一根线将主合同与仲裁条款栓在一起” ,仲裁条款顺理成章地适用主合同的准据法。然而,按照正常的仲裁程序,主合同的准据法应当是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后确定的,在尚未确定仲裁协议是否有效的情形下,仲裁机构何以确定主合同的准据法?随着仲裁协议独立性(Severability of Arbitration Agreement )原则的确立,这种“主从关系说”已被当代仲裁立法所摈弃。即使是传统做法的集大成者英国也顺应了时代潮流,以立法方式接受了仲裁协议独立性的原则 2、仲裁程序的法律适用。 仲裁程序的法律适用即指仲裁程序法的适用。仲裁程序法通常被称为仲裁的“法庭法”(curial law)或“仲裁法”(lex arbitri) ,系指支配仲裁庭与仲裁程序的法律。仲裁程序法有别于仲裁程序规则,仲裁法不但调整仲裁机构或仲裁庭的内部程序,而且确立进行仲裁的外部标准,而仲裁程序规则只是调整仲裁内部程序的规则 当代国际仲裁立法与实践普遍承认仲裁程序法体系的独立性,即仲裁程序法所属的法律体系可以独立于实体法所属的体系。从仲裁程序法的发展来看,更是出现了强烈的“非国内化”(de-nationalised)或“非本地化”(de-localization)趋向。 3、仲裁实体法的适用 仲裁实体法是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判明是非曲直、解决争议的法律依据,实体法的适用无疑是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的核心问题。在国际商事仲裁中 ,实体法适用中令人关注的问题是:仲裁与诉讼在实体法适用方面究竟有哪些不同?仲裁实体法的适用是否可以不受仲裁地冲突法的掣肘?当事人是否可以通过意思自治排除强行法规则的适用? 在一起仲裁案件的审理中,上述三种法律既可以是同一国家的法律,也可以是分属不同国家的法律 ,这就使得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远比国际民事诉讼的法律适用复杂、多变。本文着重探讨国际商事仲裁实体法适用的有关问题,有关仲裁协议、仲裁程序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不作进一步的展开。 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另一复杂问题是,各国有关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的立法规定极为分散,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模式: 第一,在仲裁法中明确规定法律适用规则。 尽管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的运用, 但并非所有国家都制定专门的仲裁法对具有高度自治色彩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作出立法规定,即使是专门制定仲裁法的国家,在仲裁法中规定法律适用规则的国家也为数不多。我国1995年9月1日施行的《仲裁法》亦未对仲裁的法律适用作出规定。当然,也有部分国家在仲裁法中对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相应的规定,其中有的国家的仲裁法仅规定仲裁程序法的适用规则,有的国家的仲裁法除仲裁程序法以外,还规定了仲裁协议的准据法、仲裁实体法的适用规则。 第二,在国际私法中专门规定仲裁的法律适用规则。 有些国家在本国的国际私法中专门规定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规则。如1989年1月1日生效的《瑞士联邦国际私法》不但在第九编债权部分详尽规定了合同、侵权行为等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而且另辟专编,在第十二编“国际仲裁”中系统规定了国际商事仲裁事项,其中第182条规定了仲裁程序的法律适用规则,第187条则规定了仲裁裁决适用实体法的规则。这种法律适用的“双轨制”规定显示了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有别于国际民事诉讼。 第三,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仲裁的法律适用规则。 一部分国家未制定单行的仲裁法,而是在民事诉讼法中对仲裁制度作出规定。如经修订于1998年1月1日生效的德国《民事诉讼法》第十编关于仲裁程序的规则具有独立的体系,共分十章,其中第1042条第3款规定了仲裁程序法的适用规则,第1051条规定了仲裁实体法的适用规则。 除了国内立法以外,一些重要的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的国际公约、各主要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大都就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详尽的规定。 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的多样性以及法律规定的分散性,无疑使其比国际民事诉讼的法律适用更为繁复。 二、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实体法适用的主要区别 纵观各国立法,在有关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方式上几乎无例外地采用裁审自择的原则,由于国际商事仲裁具有缓释冲突主体敌对情绪的特殊作用,因而倍受青睐。从法律上看,诉讼与仲裁在管辖权、法律适用、判决/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诸方面存在显著的区别,其中实体法适用的区别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根据1958年《纽约公约》第2条第1款、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7条的规定,国际商事仲裁适用于“契约性与非契约性争议”,我国《仲裁法》第2条也规定仲裁适用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本文限于篇幅,仅就具有典型意义的合同争议的实体法适用问题进行比较研究。根据各国的立法与实践,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在实体法的适用存在以下几方面的区别: (一)、规范准据法的法律载体不尽相同 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合同之债的准据法无例外地由各国的国际私法加以规范,即根据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确定合同应适用的实体法。而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准据法通常是由仲裁法,尤其是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规定的,也有一些国家在本国国际私法中专门就仲裁的实体法适用作出规定,即前述法律适用的“双轨制”状况 (二)、确定准据法的法律原则大相径庭 在国际民事诉讼中,法院无条件地依照法院地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确定准据法。各国确定合同之债准据法的原则大致相同,通常都以意思自治原则为主,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辅,即以当事人明示选择的法律为合同准据法;当事人没有明示选择时,根据合同的条款、性质和案件的有关情况推定当事人意图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意图不明,又无法推定其默示的选择,则合同受与其有最密切、最真实联系的法律支配 与国际民事诉讼相比,国际商事仲裁中实体法的适用异常错综复杂,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当事人依照意思自治原则选择实体法 仲裁是当事人双方以协议的方式创设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机制,几乎所有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的国内立法与国际立法都将意思自治原则作为实体法适用的基本原则。1961年《欧洲国际商事仲裁公约》第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有权通过协议自行选择确定仲裁员应适用于争议实体事项的法律”。1965年《华盛顿公约》第42条第1款亦规定:“法庭应依照双方当事人可能同意的法律规则判定一项争端。”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具有重大影响的197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第33条第1款、1985年《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28条第1款、1988年《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第13条第3款都采纳了意思自治原则。 2、依照冲突规范确定仲裁实体法 如当事人未选择实体法时,在诉讼情形下,法院通常依照法院地的冲突规范选择准据法。而在仲裁情形下,仲裁庭选择法律的方法错综复杂,但依照冲突规范选择准据法是最常用的方法,仲裁庭适用冲突规范有相当大的自由度,可以在下列冲突规范中作出选择: (1)适用仲裁地的冲突规范 依照传统的“领域理论”(Territorial Theory)或司法权理论(Jurisdictional Theory),仲裁庭适用仲裁地的冲突规范选择实体法曾是一种最普遍、最基本的方法。尽管对这一方法褒贬不一,但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仍广泛采用 (2)适用仲裁员本国的冲突规范 鉴于仲裁员最熟悉其属人法,一些学者主张适用仲裁员本国的冲突规范 由于仲裁员本国与争议未必有实际联系,且仲裁庭可以由来自不同国家的仲裁员组成,采用这一方法不尽合理。 (3)适用仲裁执行地的冲突规范 为保证仲裁裁决得以执行,一些学者主张适用被请求执行仲裁裁决地国家的冲突规范,但由于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有时难以预见裁决将在何国执

219 评论

注定孤独终X

对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认识仅用我们都见得很少一般是机构政府国家要员才能去

181 评论

嘻嘻哈哈喽

国际商法概念初探国际商法作为一门大学课程,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已在国外的一些大学中开设多年。[1]在我国,随着近年来对外工作的不断扩大,不仅一些大学开设了国际商法课程,而且尤为引人注目的是,国际商法已成为许多行业和部门人士的重要而受到普遍重视。与此同时,“国际商法”一词在各种场合被频繁使用,冠以国际商法名称的书籍也屡见不鲜。[2]于是,不断有对国际商法感兴趣的大学学生、生和各界人士提出如下一些:什么是国际商法?怎样理解国际商法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国际商法是否同国际法、国际经济法或民法、经济法一样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笔者认为,这些问题的出现反映了我国对外开放事业的深入,对法学研究不断提出新的课题和新的要求。而正确地认识和把握这些新课题,推动和繁荣我国的法学研究事业,正是我们法学研究工作者的职责所在。鉴于此,笔者拟对国际商法的概念从理论上进行初步的探讨,不妥之处,请读者批评指正。 关于国际商法概念的研究,综合考察国内外学者散论于各种著作中对国际商法概念的说明,笔者认为国际商法的概念可有广义和狭义两种,下文分别予以阐述。 一、从广义上看,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第一,按照法学的一般理论,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凡调整同一种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就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3]国际商法就是作为调整国际商事关系这一特定的社会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法律部门。所谓国际商事关系,是指某种商事关系,其主体不论是个人、法人、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只要这种商事关系的当事人分属于两个以上不同的国家或国际组织,或其所涉及的商事问题超越一国国界的范围,这种关系就可称之为国际商事关系。用以调整所有这些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就属于国际商法的范畴。具体将,举凡涉及商事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国际经济法规范,当事人自愿接受的国际商事惯例或冲突法规范,国际商事公约或条约,国内商法中的国际性规范,都应包含在内。 对法律部门的划分,除以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作为依据和主要的标准外,由法律规范的性质所决定的法律调整的异同也是一个重要的补充标准。举一个明显的例证,刑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从未引起过争议,但刑法显然不是调整同一种类的社会关系的,而是调整由于犯罪所破坏的多种社会关系的,几乎涉及一切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但其调整方法却是单一的刑罚手段。这是其它法律部门所不具有的调整方法。同样,基于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性质所决定的国际商法的调整方法是多样性的,有不同于其它法律部门调整方法的显著特征。国际商法的调整方法,既包括协商与调解等调整方法,也包括仲裁与诉讼等调整方法,既包括国内法的调整方法,也包括国际法的调整方法。因此,从法律调整方法的角度考察,也可说明国际商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在讨论国际商事法律问题时,有必要对国际商事法律中的“商事”一词进行说明。“商事”一词是国际贸易交往中的一个重要的惯常用语。一般来说,国际组织或国家都对“商事”一词尽可能做广义的解释。如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起草《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时,就“商事”一词所作的注释[4],具有商事性质的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任何提供或交换商品或劳务的贸易交易;销售协议,商事代表或代理;保付代理;租赁;咨询;设计;许可;投资;融资;银行业;保险;开采协议或特许权;合营或其它形成的或商业合作;客货的航空、海洋、铁路或公路运输。美国加利福尼亚的《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法典》则仿照《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罗列了18种属商事关系的事项:(1)提供或交换商品或劳务的交易;(2)销售协议;(3)商事代表或代理;(4)开采协议或特许权;(5)合资或其他形式的工业或商业合作;(6)客货的航空、海洋、铁路或公路运输;(7)建筑;(8)保险;(9)许可;(10)保付代理;(11)租赁;(12)咨询;(13)工程;(14);(15)银行;(16)资料或技术的转让;(17)知识或工业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版权和软件程序权;(18)专业服务。[5]另根据我国加入1958年订于纽约的《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时作出的商事保留声明中提到的“商事”的概念,包括货物买卖、财产租赁、工程承包、加工承揽、技术转让、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勘探开发资源、保险、信贷、劳务、代理、咨询服务和海上、民用航空、铁路、公路的客货运输以及产品责任、环境污染、海上事故等。[6]因此,我国关于“商事”一词的解释也是一种比较广义的解释。国际商法就是规范各种商事主体在上述国际“商事”领域活动的法律。 第二,从国际商法的产生看,国际商法从一开始就是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出现的。它最初所调整的商事关系就不是一国国内商人之间的商事关系,而是跨国界的、不同国家商人之间的国际商事关系。 国际商法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国际商法的形成来源于实践,它的系统化过程不是由于国家的立法或学者的传播,而是由于其适用者兼推行者的努力。国际商法最初的形式是商人习惯法,它在十一世纪出现于威尼斯,后来随着航海贸易的发展逐步扩大到西班牙、法国、德国及英国,甚至北欧各国和非洲北部。这种以商人(主要是从事两国或多国间贸易,并须经船舶运送的商人)间为规范对象的国际商法,属于商人习惯法,是以当事人自治原则为最高原则,经由交易常例、习尚、习惯而形成的法律规范。其内容主要包括:货物买卖合同的标准条款、两合公司、海上运输与保险、汇票、破产程序等方面的规范。这种商人习惯法是商人在欧洲各地港口或集市用以调整他们之间的商事交易的法律和商业惯例,它与当时封建王朝的地方性法律相比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它具有国际性,是国际商法,普遍适用于各国从事商品交易的商人;(2)它的解释和运用不是由一般法院的专职法官来执掌,而是由商人自己组织的法院来执掌,其性质类似于的国际商事仲裁或调解;(3)其程序较简单迅速,不拘泥于形成;(4)它强调按公平合理的原则来处理案件。[7]

306 评论

糖小婉爱吃肉

谈谈对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认识及应用,现在国际的形式大都方向都是和平的方向发展,包括际上的争端很多都是在和平的谈判中进行。

269 评论

相关问答

  •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论文题目

    谈谈对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认识及应用,现在国际的形式大都方向都是和平的方向发展,包括际上的争端很多都是在和平的谈判中进行。

    殷血丹霞 4人参与回答 2024-05-11
  •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论文

    主要是世贸组织的协议和各国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

    大筷子93 3人参与回答 2024-05-11
  •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论文选题

    学术堂最新整理了一部分民商法论文题目,供大家参考:  强制缔约适用的立法问题研究  第三人过错所致旅行社违约责任研究  中美婚姻登记制度比较研究  物权确认请求

    曰月無塵 4人参与回答 2024-05-11
  • 国际商事仲裁论文题目

    这个比较容易,首先跟你们导师的研究相一致,这样你答辩的时候会比较好。如果导师没有规定,那你就选自己比较拿手的,题不要太大,切入点比较小比较合适就可以,不要太大,

    唐小七7 3人参与回答 2024-05-10
  •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论文

    1 入世后外资并购国企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2 论外资并购国企中国有资产流失的法律防范 3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证据规则与事实 可以找到这三篇论文 希望对你有帮助~

    dp786639854 3人参与回答 2024-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