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逍遥黑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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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pacaZh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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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演讲稿各位朋友: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要内容有二:一是通报我国法院2005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基本情况;二是通报我国法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要措施。一、我国法院2005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基本情况。2005年,在最高法院监督指导下,全国地方各级法院普遍加强了对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工作,充分发挥了法院的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的职能作用,依法及时受理涉及知识产权的诉求,努力提高案件的审判质量和办案的效率,依法及时严惩了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依法加重了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从而全面加强了我国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促进了自主创新和科技进步,推动了我国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完善,全社会自觉尊重和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普遍提高,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环境和社会环境都有了进一步的改善。(一)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2005年,全国地方各级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及时受理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案件,依法严厉惩打击了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犯罪活动,切实加大了我国对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力度。去年,全国地方各级法院受理和审结的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犯罪的案件大幅度上升。全国地方各级法院共受理一审案件3567件,同比上升36%。其中,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524件,上升40%;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1117件,上升48%;非法经营犯罪案件1926件,上升40%。全国地方各级法院共审结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犯罪案件3529件,同比上升28%。去年,在全国地方各级法院审结的涉及知识产权犯罪的案件中,作出有罪判决和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都有较大幅度的上升。全国地方各级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共判处5336人,上升66%。其中,有罪判决5319人,占68%;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2963人,占53%,上升90%。在已经审结的案件中,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505件,生效判决人数741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1121件,生效判决人数1942人;非法经营犯罪案件1903件,生效判决人数2653人。(二)加强对知识产权的民事司法保护2005 年,全国地方各级法院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及时受理各类涉及知识产权的诉求,并且努力提高案件的审判质量和办案效率,通过严格依法判令侵权人和违约方承担赔偿等民事责任、依法对侵权人予以民事制裁、依法采取诉前禁令等诉讼措施,加强了对权利人和非违约方的司法救济,进一步加大了对知识产权民事司法保护的力度。去年,全国地方各级法院受理和审结的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民事案件大幅度上升。共受理包括不正当竞争在内的一审、二审和再审的知识产权案件16583件,同比上升66%;审结16453件,同比上升60%。新收一审案件13424件,上升26%。其中,著作权案件6096件,上升96%;专利权案件2947件,上升61%;商标权案件1782件,上升49%;不正当竞争案件1303件,下降10%;技术合同案件636件,上升95%;植物新品种权案件156件,下降26%;其他知识产权案件504件,上升59%。审结一审案件13393件,上升04%,结案诉讼标的总金额12亿元,案均5万元。新收二审案件3114件,上升40%;审结3016件,上升04%。新收再审案件45件,审结44件。去年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有以下四个特点:一是在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侵权和权属案件比例较高,占2005年新收一审案件的02%。二是此类案件地区分布不均衡,主要集中在广东、北京、江苏、浙江、山东、上海等经济文化发达地区。2005年,这六省市受理的此类一审案件占全国的38%。三是调解结案率较高,各级法院在审理涉及知识产权的民事纠纷案件中,普遍注重并加强了诉讼调解工作,经过调解达成协议或者作撤诉处理的一审案件7247件,占一审结案总数的%。四是法院裁判确定的赔偿数额有所提高,适用赔偿办法确定赔偿额的案件明显增加,并在一些案件中依法适用了最高法定赔偿额,加重了知识产权侵权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二、法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要措施2005年以来,最高法院和地方各级法院认真履行审判职责,采取各种可行的措施,切实加强了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全面提升了我国法院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水平。这些措施主要有:(一)配合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建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大要案督办制度。2005年5月,最高法院发出《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作为重点,坚决、及时地依法从严惩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同时,要充分发挥法院民商事审判的职能作用,严格侵权人的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制裁侵犯知识产权的民事违法行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发现涉嫌经济犯罪的,要及时将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最近,最高法院又发出《关于加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再次重申各级法院将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建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大要案督办制度,对破获的大要案逐件进行登记、跟踪、督促,以使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受到应得的惩罚和制裁,坚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活动。(二)加强司法解释工作,不断完善我国知识产权的诉讼制度。最高法院根据知识产权审判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加强了对涉及知识产权审判相关法律适用的司法解释工作,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知识产权的诉讼制度,全面提升了我国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水平。2005年10月,最高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有关问题的批复》,进一步明确了涉及录音录像制品的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加强了对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力度。另外,最高法院针对知识产权民事审判中存在的一些较为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草拟了涉及不正当竞争、植物新品种侵权、知识产权权利冲突、音乐电视等问题的4个司法解释稿,并于2005年11月上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目前,征求意见的工作已经结束,最高法院正在组织力量对有关修改意见进行汇总和整理,并根据这些意见和建议对上述司法解释稿进行修改完善,争取尽快公布实施。(三)依法采取诉讼措施,防止权利人损失的扩大。全国地方各级法院高度重视并依法适用诉前临时措施和诉中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诉讼措施,及时制止侵权行为,以有效防止权利人损失的扩大。据统计,自三部主要知识产权法律修订以来至2005年10月,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诉前禁令案件301件,审结299件,在申请人坚持申请的案件中,实际裁定支持率达到06%;共受理诉前证据保全案件470件,审结445件,在申请人坚持申请的案件中,实际裁定支持率达到02%;共受理诉前财产保全案件147件,审结142件,在申请人坚持申请的案件中,实际裁定支持率达到64%。(四)认真履行司法复审职能,依法加强对知识产权行政行为的监督。全国地方各级法院认真履行对涉及专利、商标等授权案件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件的司法复审职能,依法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2005年,全国地方各级法院新收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575件,同比上升32%;审结576件,同比上升92%。其中,新收专利案件335件,下降14%;商标案件209件,上升23%;著作权案件31件,上升50%。在专利和商标行政案件中,主要是以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为被告的案件。(五)依法认定驰名商标,加强对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全国地方各级法院依法加强了对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切实保护了中外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按照个案认定、被动认定和根据案件需要认定的原则,至2005年10月,全国地方各级法院共认定了72件驰名商标。其中,2005年1-10月认定的42件中,9件驰名商标的权利人是外国人。这次新闻发布会,我们已经将这72件驰名商标的案件情况提供给了各位记者朋友。(六)及时调整受诉法院,合理配置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资源。为及时依法受理权利人的诉讼请求,提高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效率,最高法院根据各地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实际情况,去年以来又指定了福建泉州、浙江金华、江苏南通和湖南株洲4个中级法院作为专利纠纷案件的一审法院;指定甘肃酒泉、武威、张掖3个中级法院作为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的一审法院。截至目前,全国具有专利、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一审案件管辖权的中级法院分别达到52个、37个和43个。最高法院还批准了一些大城市的部分基层法院受理除专利、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以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截至2005年底,全国共有15个基层法院取得了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最高法院对受理知识产权法院所做出的这些调整,优化了我国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资源的配置,对提高案件的质量和办案效率,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都将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七)强化专业培训,努力提高整体业务水平。2005年,最高法院在国家法官学院举办了两期知识产权审判培训班,共有250名地方法院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官接受了培训;许多高级法院也举办了类似的培训班或专题研讨班,到目前为止全国的知识产权法官普遍受到了一次轮训。通过培训,全国各级法院知识产权法官的法律水平和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水平都有了明显的提高。2006年,最高法院还将采取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大对知识产权法官的培训力度。今年3月21日,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审判庭将在厦门与欧盟合作举办—“中欧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研讨会暨高层论坛”。这些培训和研讨,对提高知识产权法官的业务素质,促进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的提高,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八)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努力推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的完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根本出路在于改革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研究改善国家知识产权执法体制的问题。最高法院也正在开展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的完善”为题的专项调研。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将以实现方便当事人诉讼和法院审理、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简化救济程序、保证执法统一为目标,提出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组织基础和理顺程序运作机制的科学对策,并将努力推动调研成果的转化和实施。(九)积极采取各种可行措施,进一步增强我国法院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透明度。最近,最高法院下发了《关于做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准备工作的通知》,要求有条件的高级法院逐步实现辖区内知识产权案件的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公开,进一步增加我国法院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透明度;同时,也向社会进行知识产权法制的宣传,以提高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的自觉性。今天,我在这里向我们各位记者朋友宣布: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网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专栏今天正式开通,欢迎我们各位记者朋友和社会各界人士登陆访问。去年,最高法院公布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十个典型案例,近期还将再公布十个有关保护产权的典型案例,以向社会全面反映我国法院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基本情况。同时,我们还将利用多种渠道积极引导舆论,营造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环境和社会环境。最高法院还决定,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审判庭和地方相关法院专门负责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审判庭,可以同时使用“知识产权审判庭”的称谓。借此机会,我还要向大家通报一个重要的消息,最高法院和地方高级法院将建立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将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向社会发布最高法院工作的重大部署,并回答社会关注的一些重要问题,进一步体现我国的司法透明度。各位记者朋友:我国法院将更加充分地发挥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职能作用,依法平等保护中外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履行我国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义务,全面提升我国法院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水平,以促进我国创新型国家战略的实施,促进我国统一开放、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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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小蜜99

《合同法》与知识产权法的相互作用 /郑成思《民法草案与知识产权篇的专家建议稿》郑成思,《政法论坛》2003年第1期。《我是怎样走上知识产权研究之路的?》,郑成思,《中华商标》2003年第1期。《《商标法》的发展及其在我国民法理论上的贡献》,郑成思,《中华商标》2003年第1期。《有关中国民法典中知识产权篇(专家建议稿)的几个问题》,《中国专利与商标》郑成思,2003年第1期。《中国民法典知识产权编条文(专家建议稿)与讲解》,郑成思,《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03年第1期。《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市场信息安全与信用制度的前提》,郑成思,《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3年第2期。《信息传播与版权历史》,郑成思,《韶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2期。《民法草案中知识产权篇(总则)的专家建议稿及说明(上)》,郑成思,《电子知识产权》2003年第4期。《民法草案中知识产权篇(总则)的专家建议稿及说明(中)》,郑成思,《电子知识产权》2003年第5期。《民法草案中知识产权篇(总则)的专家建议稿及说明(下)》,郑成思,《电子知识产权》2003年第6期。《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的附加保护》,郑成思,《知识产权》2003年第5期。《论知识产权的附加保护》,郑成思,《法学》2003年第11期。《知识产权法的完善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郑成思,《工商行政管理》2003年第23期。《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责任与知识产权保护》,郑成思,《中国专利与商标》2004年第1期。《反不正当竞争 知识产权的附加保护》,郑成思,《法律适用》2004年第1期。《牵动知识产权这个“牛鼻子”》,郑成思,《人民论坛》2004年第2期。《从宪法修正案谈知识产权保护》,郑成思,《中国发明与专利》2004年第4期。《中国需要怎样的知识产权战略》,郑成思,《经济参考报》2004年4月17日版。《信息与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郑成思、朱谢群,《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4年第5期。《信息、知识产权与中国的知识产权战略》,郑成思,《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6期。《中国需要怎样的知识产权战略》,郑成思,《航天工业管理》2004年第6期。《信息、知识产权与中国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郑成思,《法律适用》2004年第7期。《“权利冲突”与外观设计保护》,郑成思,《中国知识产权报》2004年7月24日版。《私权、知识产权与物权的权利限制》,郑成思,《法学》2004年第9期。《知识产权与物权的权利限制》,郑成思,《法制日报》2004年9月2日版。《创新者成大业———知识产权与企业发展》,郑成思,《中国工商报》2004年11月11日版。《利益如何平衡——从“侵权手段”与“授权方式”的区别说起》,郑成思,《中国知识产权报》2004年12月4日版。《网上盗版不容忽视》,郑成思,《计算机世界》2004年12月6日版。《网络盗版与公众利益》,郑成思,《人民法院报》2004年12月10日版。《网络盗版与“利益平衡”》,郑成思,《中国信息界》2004年第24期。《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与定位问题》,郑成思,《今日中国论坛》2005年第1期。《“侵权即是获得授权”吗》,郑成思,《北京日报》2005年2月21日版。《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如何定位》,郑成思,《人民法院报》2005年2月28日版。《网络盗版与利益平衡》,郑成思,《韶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图书馆、网络服务商、网络盗版与“利益平衡”——中国社科院七位学者维权实践的理论贡献》,郑成思,《社会科学管理与评论》2005年第3期。《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尚在十字路口》,郑成思,《WTO经济导刊》2005年第3期。《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与知识产权保护现状》,郑成思,《中华商标》2005年第4期。《中国需要怎样的知识产权战略》,郑成思,《中国汽车报》2005年5月30日版。《“数字图书馆”还是“数字公司”》,郑成思,《人民法院报》2005年7月11日版。《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定位与路径》,郑成思,《检察日报》2005年7月18日版。《有形资产积累要靠无形知识产权推动》,郑成思,《检察日报》2005年8月8日版。《“似我者死”:反思傍名牌》,郑成思,《北京日报》2005年11月21日版。《“公众利益”不是网上盗版理由》,郑成思,《经济参考报》2005年12月24日版。《信息与知识产权》,郑成思、朱谢群,《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信息、知识产权与中国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郑成思,《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3期。《知识产权法学与民法学》,郑成思,《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4期。《经济全球化国际竞争中的知识产权战略与策略》,郑成思,《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6年第6期。《我的知识产权研究之路》,郑成思,《上海人大月刊》2006年第6期。《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和我国面临的挑战》,郑成思,《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6期。《观望的企业将往何处去?》,郑成思,《人民日报》2006年6月28日版。《经济全球化国际竞争中的知识产权战略与策略》,郑成思,《中国经贸导刊》2006年第9期。《知识产权:弱保护还是强保护?》,郑成思,《人民论坛》2006年第11期。《知识产权视野中的民间文艺保护》,郑成思,《人民法院报》2006年12月18日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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嘻嘻miumiu

各位尊敬的领导、老师;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我是来自笋岗小学的陈思雨,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由“景泰蓝”之痛所想到的》。众所周知,景泰蓝是我国特有的传统工艺美术品,至今已有五百多年历史,它以工艺精细、色泽晶莹、外表华丽而驰名中外。然而,就是这一中华文化之瑰宝,由于知识产权意识淡薄,竟被前来参观的外国客商偷取了其独有的生产工艺,令我国蒙受了不可估量的损失。请问:这个沉痛的教训告诉了我们什么?那就是——保护知识产权势在必行!也许,有人会问:什么是知识产权呢?简单地说,知识产权就是用法律手段来占有知识资源。知识产权的范围很广泛,并且随着科技的日益进步,现在还在不断地扩大。至今为止,知识产权已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名称标记权、技术秘密、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等。随着科学技术知识和知识资源成为经济发展的支配力量,人类社会逐步进入了“知识经济”时代。在知识经济时代,谁拥有了知识资源,谁就拥有了最宝贵的财富。知识产权制度其实就是在一定时间、一定地域内对发明创造者的智力劳动给予专有权,使发明创造者获得利益回报,从而激励发明创造者的积极性。通俗地说,就是“给天才之火,添加利益之油”。试想,如果你费尽心血取得的发明创造却得不到法律保护,别人可以无偿的仿制或使用,那么你还会有积极性再去进行下一个发明创造吗?所以,知识产权制度可以保护发明创造者的合法权益,激励创新活动。知识产权保护在我国虽行之未久,却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从过去著名作曲家施光南创作的歌曲收入只是十几元,到现在知名作家二月河版权收入超过一千万元;从景泰蓝的生产工艺外泄,成为国人心中之痛,到如今国内价值最高的“红塔山”品牌价值达439亿元人民币……这一切都说明,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已渐入轨道。更令人欣喜的是,我们小学生也加入到了保护知识产权的行列中来。有一个叫徐翔的同学,在读小学四年级时,发明了“吹吸式扫路机”,及时申报并获得了国家专利,还引来了某公司100万元的资金投入。产品问世后,徐翔作为专利的拥有者,将以百分之十五的比例与投资者分享利润。以此估计,每卖出一台“吹吸式扫路机”,小徐翔便有5000多元的进账呢!老师们,同学们,让我们也行动起来吧!虽然,保护知识产权,前路崎岖,任重道远,但我们相信,只要全社会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全面保护知识产权,“景泰蓝”之痛的历史就不会重演,我们的科技创新的战略任务就一定会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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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兜爱李公主

经验交流?您说的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的惯标么?这个行业标准去年刚刚出台,目前惯标的企业不是很多,执行惯标的人也很有限,有经验的人更少之又少,不太容易获得相关发言稿吧?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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