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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7年研究生毕业至今,在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教研室从事民商法学教研工作。2003年以前主要从事物权法领域占有制度的研究,代表性研究成果是《从占有到物权》(《法律科学》2001年第4期)和《论物权变动的理性基础及其实现》(《法律科学》2002年第2期,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民商法学》转载)两篇论文。在博士生学习期间,所从事科研工作的方向主要有三:一是配合马俊驹教授在人格与人格权领域的研究,并与导师合著了《论人格权的理论基础及其立法体例》(《法学研究》2004年第6期)和《论民法个人人格构造中的伦理与技术》(《法律科学》2005年第2期)两篇论文。博士学位论文《论大陆法系个人伦理人格的形成与构造》也是这个研究方向的延续。二是按照崔建远教授的课堂教学中关于让与担保、役权和典权等题目的讨论的要求,写作了《论支配利益的多样性与物权法定主义之协调》(《河北法学》2006年第2期)、《物权法典规定让与担保的可行性质疑》(《法商研究》2006年第2期,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民商法学》转载)和《论典制习惯及其在成文民法上的重构》(《法律科学》2008年第2期,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民商法学》转载)三篇论文。三是继续读博前关于占有与物权关系的研究,撰写了《支配物的事实与支配物的权利》(《法律科学》2006年第2期)一文。在博士生学习期间, 2004年至2005年两年均获得奖学金,并连续两年在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论坛上获优秀论文奖。在博士后工作阶段,出版个人专著《自然人格的法律构造》(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参与王利明教授总编的“中国法评注与适用丛书物权法系列”,合著其中《物权法所有权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版),主持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和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项目,并撰写《论〈物权法〉拾得遗失物制度的法律适用》(《人民司法》2008年第1期)与《商业登记与营业自由》(《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2期)两篇论文。
历来区分为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民商合一是指不区分民法商法,而将民事法律规范统一适用于各个民商事关系,在形式上一般是不制定独立的商法典,我国就是采纳了民商合一体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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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民法与商法都是私法范畴中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两者构成大陆法系私法的基本部分。民法是抽象化的法律,而商法是具体化的法律。民商事法律行为的调整需要民法与
商法和民法共同调整商品经济关系,通属私法,两者有着密切的联系。商法大量使用民法的某些原则、制度、规范,同时,属于商法的一些原则、制度和规范也不断的被民法所吸收。
回答 您好 很高兴为您解答问题 我们可以先从定义上理解 经济法: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