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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蛋糕的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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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TOMY坂崎琢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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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2016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决胜阶段的第一年,也是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是及时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排查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的重要手段,是指导农产品安全生产、推动现代农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是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依据,是政府部门依法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的重要举措。各级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发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的作用,全面加强包括种植业产品、畜禽产品、水产品、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及产地环境在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力度。针对监测发现的问题,及时查找分析原因,找出关键环节和关键控制点,分区域、分行业、分品种、有重点地加以治理,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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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fa晓晓

叶志华 男,1955年8月出生,农学博士,研究员,博士生导师。现任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所长、农业部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植物保护学会副理事长,中国昆虫学会副理事长,中国农业大学和华中农业大学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英国《食品添加剂与污染物》学报编委(International Editorial Board Member, Food Additives & Contaminants),《农产品质量与安全》编委会副主任、副主编;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秘书长,国家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委员,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认可专家委员会委员。长期从事农业科学研究和科技管理工作,近年来侧重于农业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科研、教学与管理工作;“十五”期间担任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重要技术标准专项”总体专家组专家;先后率团赴意大利、摩洛哥、泰国、马来西亚等国参加联合国粮农组织与世界卫生组织召开的全球性及区域性食物安全及国际食品法典会议。 钱永忠 男,1965年12月出生,经济学博士,研究员,博士生导师。现任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副所长、农业部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农学会农产品质量安全分会副理事长,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农业科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农产品质量与安全》常务副主编、编辑部主任,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评审委员会委员、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评审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证评审委员会委员、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技术委员会委员。近年来,主要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理论与技术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政策理论研究,参与起草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划。近年来主持和承担了多项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性贸易措施、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方面的科研项目,包括科技部重要技术标准专项中的“农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支撑技术标准研究”、“中国农业技术标准发展战略研究”和“农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战略与预警工程方案研究”, 科技基础条件平台重点项目“农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支撑技术标准研究”,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中的“重点农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方法与评价指标研究”、“HACCP技术体系研究与咨询”和“食品中农药残留风险评估模型研究”948项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技术与制度引进与建立”等课题。主编《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原理、方法及应用》、《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政府管理研究》、《农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评议与案例研究》等专著6部,发表论文30余篇。 苏晓鸥 男,1963年7月出生,满族,博士,博士生导师,研究员。现任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副所长、农业部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中心副主任,国家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主任,中国毒理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毒理学会饲料毒理学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全国饲料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分析测试协会理事,联合国咨商专家,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技术评审员,美国公职化学家学会(AOAC)会员,农业部饲料生产许可证评审员。曾主持国家“八五”科技攻关专题“饲料生物学综合评定技术研究”、国家“九五”科技攻关专题 “配合饲料检测技术研究”、国家“十五”科技攻关专题“饲料安全评价与检测技术研究”、国家“十一五”科技支撑项目课题“饲料安全关键因子监测评价新技术研究”和国家社会公益性基础研究项目“畜禽、水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物安全标准”等多项课题,主持制定饲料方面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6项,获得专利1项。主编和副主编科技专著5部,其中1部获得北京市优秀科技图书二等奖及北京市科技进步三等奖;发表论文3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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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o默默

食品安全论文(摘要〕食品安全问题举国关注,世界各国政府大多将食品安全视为国家公共安全,并纷纷加大监管力度。2004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决定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食品安全涉及多部门、多层面、多环节,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从当前来看,应尽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统一协调、权责明晰的监管体系;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完整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评价体系;食品安全信用体系;食品安全信息监测、通报、发布的网络体系;中介及研究单位的推动体系等九大体系,促进食品安全水平的全面提高。〔关键词〕食品安全;体系建设;监管民以食为天。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在我国国民经济中,食品工业已成为第一大产业。但是全球及我国接连不断发生的恶性食品安全事故却引发了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高度关注,也促使各国政府重新审视这一已上升到国家公共安全高度的问题,各国纷纷加大了对本国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较发达国家而言,起步较缓、问题较多,造成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屡禁不绝的重要原因还是在于我国食品安全缺乏完整的保障体系。我们认为,在今后较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应当把在整体上建立我国食品安全的保障体系作为食品安全工作重点和战略目标来实现。一、基本建立和逐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国务院于1979年8月28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现已失效),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2年11月19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现已失效),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10月30日发布了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这3个法律规定从法律层面上相继构成了我国改革开放后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对我国的食品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及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化,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有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当今食品安全形势的发展需要,作为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食品卫生法》对体系内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指导作用也有所降低。主要原因包括:第一,《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所调整的范围过于狭窄。《食品卫生法》第四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法。"从此条可以看出,《食品卫生法》的"食品"概念是狭义的,并没有包括种植、养殖、储存等环节中的食品以及与食品相关的食品添加剂、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第二,《食品卫生法》确定的执法主体职责与现实情况有所脱节。根据该法第三条的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而1998年机构改革之后,我国食品监管主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等多个部委共同按职能分段监管,已形成了食品安全多部门的监管体制。第三,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内容比较单薄,对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所导致的食品安全的新情况、新问题大多尚未涉及。和经济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法规相比,我国缺少一系列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制度。例如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食品安全风险评价制度、食品安全信用制度以及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等。同时,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对"食品安全"等最重要最基本的概念尚未有明确的法律定义。 第四,现行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尚欠缺对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职责的落实和失职责任的追究机制。综上,在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应当首先抓紧组织修订《食品卫生法》。我们认为,食品卫生仅是食品安全问题中的一部分,无论是从法律的名称还是从法律本身的内容考虑,食品安全法律体系都应围绕"食品安全"这一核心加以建设。法律的尊严是执行出来的,而不是制定出来的。无论多严密、多完善的法律,还必须经由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正确施行,才能真正发挥其保障食品安全的强大规范作用。如果行政执法部门不严格执法或者出于各种原因错误地理解和适用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那么就算这些法律法规再完善,也不能产生预期的效果。在现今的食品安全监管中,执法不力的问题不容回避。二、建立和完善统一协调、权责明晰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我国现今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在延续历史做法的同时,更要向管理体制卓有成效的国家学习,使监管体制相对协调集中,逐渐开创我国科学、协调的食品安全监管新模式。第一,可以考虑在现行的部际食品安全联席协调会议的管理架构上有所突破,如成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以统一协调、管理涉及国家食品安全的相关部门,彻底改变目前相关行政部门各自为政、协调不力、重复管理、执法软弱的局面。第二,进一步探索多种管理模式,将对品种的管理和"划段"管理结合起来,对能够集中的管理链条和跨度不太大的品种可由一、二部门管理起来。对于需要"划段"的管理,要明确边界和衔接的方式方法,特别是信息的沟通和共享,职能上尽可能避免交叉。三、建立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体系目前,我国在对食品的安全监管中尚未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制度。 食品安全方面的应急管理过程由三阶段(事故发生前、发生中和发生后)组成,在每一个阶段,都需要建立相应的应急管理机制。应急管理机制的建立应当围绕5个主要环节进行:应急信息收集、应急预防准备、应急演习、损害控制处理以及事后恢复。因此,需要建立应急计划系统、应急训练系统、应急感应系统、应急指挥中心(包括决策者与智囊、应急处理小组和应急处理专家)、应急监测系统和应急资源管理系统。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因此,国家在建立食品安全应急机制的同时,应抓紧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应急机制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主观上故意瞒报、不作为、隐瞒信息等行为,都必须追究法律责任。 三、建立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体系目前,我国在对食品的安全监管中尚未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制度。从现实来看,一旦发生了食品安全事故,往往是监管部门事后仓促应对,相关部门匆匆召开联席会议,确定彼此的职责、工作分工和工作步骤。这种事后的应急处理方式已经不能及时控制原因日趋复杂的食品安全事故,也不能满足公众对政府高效处理此等事故的期望,更可能发生部门之间的互相推诿以及信息沟通的迟缓与不力。建立并不断完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不仅有助于上述问题的解决,还可以加强食品安全执法部门的队伍建设。 食品安全方面的应急管理过程由三阶段(事故发生前、发生中和发生后)组成,在每一个阶段,都需要建立相应的应急管理机制。应急管理机制的建立应当围绕5个主要环节进行:应急信息收集、应急预防准备、应急演习、损害控制处理以及事后恢复。因此,需要建立应急计划系统、应急训练系统、应急感应系统、应急指挥中心(包括决策者与智囊、应急处理小组和应急处理专家)、应急监测系统和应急资源管理系统。事故发生前的管理活动要努力将事故化解在爆发前。事故发生中的管理活动要注意将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事故发生后的管理活动重在恢复原状,汲取教训。目前,北京、安徽、淮南、沈阳等地纷纷出台了或即将出台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不可否认,应急预案在及时控制和减轻消除食品突发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方面能够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食品安全应急预案不同于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结合前面分析,它们的主要区别是:"预案"应对事后,"机制"管理事前、事中以及事后,成一系统;"预案"具有可变性,"机制"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预案"以事先沟通为保障,"机制"以制度建设为保障;"预案"强调分工和职能,"机制"强调协作和职责;"预案"各地做法不一,"机制"则应全国统一,便于上令下达,下情上报。建议在各地现有的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逐步总结国内外相关经验,在国家层面上形成较为完善的、系统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在全国统一执行。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因此,国家在建立食品安全应急机制的同时,应抓紧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应急机制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主观上故意瞒报、不作为、隐瞒信息等行为,都必须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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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箱在说话

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了,要想写好这类文献,我建议你还是去看看汉斯出版社官网上的相关文献找下自己的思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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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旅游的小M

可以根据染色馒头事件做一论述,写一下关于食品安全,及其预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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