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柠檬心的颜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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妖妖小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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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如下:一、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二、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三、为承担国家鼓励类文化产业项目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的税收优惠政策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四、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五、出版、发行企业处置库存呆滞出版物形成的损失,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文化企业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税款,在本通知下发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以后纳税期应缴税款或办理退库。扩展资料:提高我国文化产品的附加值,要提升传统行业的文化体验内涵,比如在工业旅游中增加工业项目体验内涵,这就是文化创意的一个层面。要强调设计水平的提升,以提高产品的消费吸引力。要增加文化创意授权的发展,延长文化产品产业链,打造知名文化品牌,如齐白石作品的艺术元素和生活用品结合就是文化创意授权的典型。四是增加传统产业的人文内涵,文化产品的设计不仅仅要追求技术的先进性,更要追求更加符合人们使用习惯,更加体现注重客户体验的设计理念。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文化产业扶持政策如何激活文化消费参考资料来源:中国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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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工1979

当代化工研究》征稿函主管单位: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主办单位: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国际刊号:ISSN1672-8114国内刊号:CN10-1435/TQ邮发代号: 80-329 出刊周期:月刊出版地址:北京市期刊等级:国家级语种:中文期刊简介:《当代化工研究》杂志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正式批准公开发行的优秀期刊。自创刊以来,以新观点、新方法、新材料为主题,坚持"期期精彩、篇篇可读"的理念。其内容详实、观点新颖、文章可读性强、信息量大,栏目众多,并由中国期刊网数据库全文收录期刊。办刊宗旨:报道国内外化工生产、建设、市场、科技开发等方面的动态信息和最新成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服务化工行业发展。栏目设置:综述与专论、技术应用与研究、化学新课标、绿色化工、工艺与设备、行业动态、科研开发、百家争鸣、投稿须知: 1、摘要与关键词:文章要提供100-200字的摘要,客观反映论文的主要内容;提供3-5个关键词,用分号隔开;撰写的文章字数以4400字为宜。2、投稿格式:投稿杂志名称-投稿文章标题-作者姓名-联系电话-联系地址;3、投稿文章不违反宪法和法律,不损害公共利益。4、投稿文章是作者独立取得的原创性、学术研究成果,不侵犯任何著作权和版权,不损害第三方的其他权利;所有来稿必须通过我刊社的“中国知网期刊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检测,文字复制比必须低于用稿标准,引用部分文字的要在参考文献中注明;署名和作者单位无误。5、未曾以任何形式用任何文种在国内外公开发表过。宋编辑QQ2757368243 1504536093 电话:18875736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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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宅配

有联系,因为好的游戏会对外输出自己的文化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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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笑笑shamir

★“智工场”简介  “智工场”全称为“ 北京智工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又称“北京智工场”“智工场文化”,英文标识为“Zgoo”,是行业内著名的图书策划与营销的公司。  北京智工场文化以策划制作军事、推理、商战、官场、都市、权谋揭秘等类畅销小说为主,同时策划制作深具影视改编潜力的原创小说。已经出版的畅销书有刘猛、漠北狼系列军事小说,《士兵突击》、《我的青春谁做主》、《天眼》、《狼牙》、《可可西里的哭泣》、《一起来看流星雨》、《我的人渣生活》《最后一颗子弹留给你》、《冰是睡着的水》、《我是女生我怕谁》、《开国前夜》、《杀虎口》、《大玩家》、《秘藏1937》、《七十七封阵亡通知书》、《獒》以及红瞳恐怖系列等多部畅销小说,取得了不错的市场业绩与业内口碑。相当一部分作品被改编为影视剧。北京智工场文化在影视改编方面的优势是其他图书公司不能相比的。  北京智工场秉着以市场为根本,以读者为中心,以不断满足更高的需求和不断创造更高的起点为价值理念,同媒体、上下游渠道商、出版社、影视制造公司以及其他相关合作伙伴无缝衔接,在满足伙伴的利益前提下谋求发展,必将在文化出版领域独领风骚。  ★“智工场”目标宗旨  打造文化智慧工场 展示本土原创经典  推动产业互动交流 创造时尚娱乐典范  ★“智工场”价值理念  我们把客户视同伙伴,把最终读者视同上帝。我们不断满足更高的需求,我们不断创造更高的起点,同媒体、上下游渠道商、出版社、影视制造公司以及其他相关合作伙伴无缝衔接,在满足伙伴的利益前提下,谋求发展。因为我们相信:只有共同的发展才能够长远的发展。  ★“智工场”征稿启事和投稿要求  北京智工场诚征长篇原创书稿,选题方向主要有商战、职场、官场、悬疑、军事、历史、女性励志、都市言情、青春文学等。  稿件相关说明和要求  都市言情类:情节曲折跌宕,感情主线贯彻而终,故事题材独具匠心,最好写出属于自己的独特风格,能让读者产生强烈的共鸣,并能从故事中获得生活感触。(此类小说目前已泛滥成灾,实在令审稿编辑痛不欲生。希望作者能够首先作出自我衡量和评估再慎重投稿,谢谢合作!)  职场小说类:勾勒出白领阶层的时尚气息、商界人物的典型心理,小说要求开头精彩,主要人物性格鲜明,各种矛盾冲突设置得当,叙述起伏跌宕,题材具有时尚流行的特征。最好以职场奋斗、商界博弈为主,爱情线索为副,切忌过多涉及政治、“敏感话题”。毕竟“职场风云”不是“批判现实主义”小说,请把握好尺度。  惊悚悬疑类:要求情节新颖、引人入胜、逻辑严谨、思维缜密、情节充满悬念,情节紧凑,叙述具有很强的节奏感。迎合年轻人的口味,要求情节曲折,悬念迭起,恐怖但不血腥,神秘但不迷信。讲述发生在生活中的离奇恐怖事件,文字要求营造出恐怖而诡异的氛围,同时又能紧贴人们的日常生活。  官场、商战类:凸显各类阶层或所选行业的生存状态,反映现实生活的精华点滴。内容健康,杜绝涉及政治等敏感因素。要求写细写精,拒绝粗制乱造。  青春类:要求语言唯美,贴近生活,文字风格独特,或精致华丽、或苦涩颓废、或轻松幽默语言调侃,甚至尖锐犀利,格调清晰,感情真挚,文学性强,力求引起共鸣。希望观念新异,清新时尚,力戒老气横秋,因循守旧,人云亦云。  投稿要求及注意事项  1、稿件需原创,并确保无版权问题。请勿一稿多投,15天内未收到回复可自行处理。  2、来稿请附作品简介(人物介绍、故事梗概、目录章节等)  3、尽量投完整作品,对于未完成稿件,需5万字的样章(请勿跳发,样章请务必包括开头,并附结尾章节,字数另算)。  4、文末请附作者个人简介及常用联系方式(电话号码、E-mail、QQ等)。  5、用word文档以附件方式发送稿件(排好格式,分清段落和章节)。  6、稿件最好在15万-25万之间,优秀稿件可适当放宽字数要求。  ★特别说明  1、关于稿酬或版税:我们需要先看稿子,若确定可以签约,我们会根据书稿质量与作者商定稿酬。所以请作者别在投稿时就停留在稿酬的层面上纠缠不放。在没有审读书稿之前,我们不可能对稿酬做出任何承诺;  2、由于编辑审稿量大,平时工作比较繁忙,对于没有录用的稿件无法一一回复,敬请谅解;若投稿15天以上未收到回复者,说明稿件未被录用,欢迎下次投稿;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凯旋城F座601  投稿信箱:  电 话:010-58236472  QQ 网址就不附加了,怕屏蔽。百度地图 本数据来源于百度地图,最终结果以百度地图最新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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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yuan617

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战略;是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高文化软实力的重要推动力量。 税收是调节经济运行的杠杆和手段。为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支持文化事业繁荣发展,方便广大文化企业更好地知晓、理解和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我们将文化产业涉及的税种相关优惠政策整理刊登,方便纳税人查阅使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从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 从2009年1月1日起,需认定享受财税〔2009〕34号文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转制方案,由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中央部委所属的高校出版社和非时政类报刊社的转制方案,由新闻出版总署批复;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所属文化事业单位的转制方案,由上述三个部门批复;地方所属文化事业单位的转制方案,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各级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 (二)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工商注册登记; (三)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 (四)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五)文化企业具体范围符合《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附件规定; (六)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 二、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宣部另行发文明确。 文件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三、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科技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四、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五、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一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 文件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六、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七、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八、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九、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生产线宽小于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十一、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十二、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 十三、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 十四、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 十五、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十六、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十七、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十八、小型微利企业 符合小型微利条件的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 二、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文件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三、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一)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上述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 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 3.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6.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列入本通知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二)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 1.除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图书和期刊以外的其他图书和期刊、音像制品。 2.列入本通知附件2的报纸。 (三)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2.列入本通知附件3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2号) 四、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对下列新华书店执行增值税免税或先征后退政策: (一)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区、旗,下同)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县及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 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包括地、县(含县级市、区、旗)两级合二为一的新华书店,不包括位于市(含直辖市、地级市)所辖的区中的新华书店。 (二)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华书店、乌鲁木齐市新华书店和克拉玛依市新华书店销售的出版物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2号) 五、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上述动漫软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中软件产品相关规定执行。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9号)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一、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二、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具体免税商品范围及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营业税优惠政策 (一)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规定,除另有明确期限规定外,文化企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可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2010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按规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期限不超过3年。 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动漫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规定,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暂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9号)规定: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以及动漫企业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交易收入(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政策执行时间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三)文化企业其他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部分省市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122号)规定,对本通知所列企业根据省级物价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自2010年1月1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2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境外单位向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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