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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zhang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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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数学协会,缩写CMS。中国数学工作者的学术性群众团体,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中国数学会于1935年 7月25~27日在上海成立。当时会址设在中国科学社。  1949年中国数学会作为全国科协的一个会员于北京复会。此后会址一直设在中国科学院数学研究所。1952年召开全国数学工作者代表大会,成立了理事会。此后,成立了《数学学报》、《数学通报》、《数学进展》等编辑委员会。1960年在上海召开第二次代表大会。  1985年12月在上海举行了中国数学会五十周年年会,到会代表200人,还邀请了国外10个国家和地区的15名数学家参加,进行中外学术交流活动,隆重纪念中国数学会成立五十周年。  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建有在该地区科协领导下的数学会,独立开展各项活动。中国数学会下属的学科分会有计算数学学会、运筹学会、概率统计学会、数学史学会。会员资格规定为在科研、教育、生产企业等部门从事数学或与数学有关的工作,相当于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数学工作者。1965年中国数学会会员有5 500名左右,1985年中国数学会有会员2万多名。中国数学会工作机构有:学术交流工作委员会、编辑出版工作委员会、国际交流工作委员会、普及工作委员会、教育工作委员会、咨询服务部、数学名词审定委员会、学会办公室。  中国数学会于 1986年加入国际数学联合会(IMU)。已经和十多个国家的数学会建立了联系并且开展了学术交流。  邮编:北京市三里河52号 邮编:100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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玲玲--00

《电子学报》为中国电子学会主办的高级学术刊物, 刊登电子与信息科学及相邻领域的原始性(original)科研成果。为中国自然科学核 心期刊之一;科技部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Chinese Journal of Electronics》(以下简称《CJE》)系中国电子学会主办的英文学术期刊。《CJE》创刊于1992年(季刊),由《CJE》编辑部向中国大陆发行、香港科讯交流公司向海外发行。 《CJE》已被国际著名的检索系统CA、EI、SCI-Expanded、SA等收录。《半导体学报》是中国电子学会和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主办的学术刊物。《半导体学报》被世界四大检索系统(美国工程索引(EI),化学文摘(CA),英国科学文摘(SA),俄罗斯文摘杂志(РЖ))收录。《电子测量与仪器学报》被国家科委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论文统计与分析》列为中国科技核心期刊;被中科院文献情报中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列为技术类核心期刊;被《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收录;被众多国内知名理工科大学、研究生院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为重点学术期刊;同时也是国家教委指定的286种核心期刊之一。《微波学报》创刊于1980年,由中国电子学会主办,南京电子技术研究所(信息产业部电子第14研究所)承办,是目前国内唯一微波学术性专业刊物。《电波科学学报》是中国科协主管、中国电子学会主办、中国电波传播研究所承办的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刊物。也是我国电波科学领域唯一的专业性学术刊物。《信号处理》期刊是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管,中国电子学会主办,信号处理专业委员会承办的学术性刊物,于1985年创刊。《数据采集与处理》是中国科协主管,由中国电子学会、微弱信号检测学会和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联合主办,并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技术刊物。《电子元件与材料》创办于1982年3月,是中国电子学会、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宏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主办,电子科技大学微电子学和固体电子学院,中国电子学会元件分会和信产部电子陶瓷专业情报网协办的学术技术性科技刊物。《软件》杂志由中国科协主管,中国电子学会、天津电子学会主办期刊,《软件》杂志被《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来源期刊》、《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收录期刊》、《万方数据—数字化期刊群全文收录期刊》、《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全文版)收录期刊》、美国《剑桥科学文摘》、波兰《哥白尼索引》收录期刊、美国《乌利希国际期刊指南》等国内外数据库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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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二头头

中国数学会是中国数学工作者的学术性法人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中国数学会的宗旨是团结广大数学工作者,为促进数学的发展,繁荣我国的科学技术事业,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与提高,为振兴经济,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贡献。中国数学会的主要工作有:组织学术交流活动,编辑出版数学刊物,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举办数学竞赛,开展普及工作,组织促进数学教育改革的活动,根据国家建设和学科发展的需要举办培训班或讨论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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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ily丫头

我想你可以联系一下中国数学学会,写封信过去说一下自己的意向。  这是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55号  邮政编码:100080  附上中 国 数 学 会 章 程  (中国数学会第九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003年11月2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本学会中文名称:中国数学会;  英文名称:Chinese Mathematical Society;缩写:CMS。  第二条 性质:  本学会是全国数学工作者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的全国性的学术性、社会公益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发展我国数学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宗旨:  本学会的活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团结广大数学工作者,为促进数学的发展,繁荣我国的科学技术事业,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加速实现我国四个现代化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学会办事机构的挂靠单位是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  第五条  本学会的会址为:北京中关村东路55号 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 参加并开展各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学科发展;  (二) 编辑出版数学学术刊物与普及性刊物;  (三) 开展促进提高数学教学水平的活动;  (四) 开展数学普及工作及数学奥林匹克活动;  (五) 举办各种数学领域的培训班、讲习班或讨论班等,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  (六) 对国家涉及数学领域的重要科学技术政策和有关重大科学技术项目接受咨询,提出合理化建议,向有关部门反映数学工作者的意见要求;  (七) 发现并推荐数学领域的人才,奖励、表彰有突出贡献的数学工作者;  (八)提倡会员理论联系实际,重视数学与其它学科的联系,开展有关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学会设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外籍会员三类。  第八条 会员的条件。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凡承认本会章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包括港澳台同胞),均可申请入会为个人会员。  (1)具有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中学一级教师以上职称的从事数学或与数学有关工作的科技人员;  (2)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人员;  (3)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在研究、教学、生产企事业单位或科研教育、组织管理等部门从事数学工作三年以上;或虽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但已具有相当于以上规定人员的学术水平者;  (4)热心数学研究或数学教育事业,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有关部门的人士。  (二)凡与数学有关并愿意支持本会工作的有关科研、教学、生产企事业单位,承认本会章程,均可向本会提出申请为团体会员。  (三)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我会联系的外籍数学工作者,提出申请,可接受为本会的外籍会员。  第九条 入会手续:  (一) 个人会员入会须由本人自愿申请,由本会会员一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经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数学会或学科分会审查批准,并报本会备案后,即为中国数学会会员。  (二) 团体会员入会,可向本会直接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即为中国数学会团体会员。  (三) 外籍会员入会,需向本会直接申请,由本会会员一人介绍,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中国数学会会员,并报中国科协备案。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个人会员的权利为:  (1)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3)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 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学术活动;  (5) 优惠获得本会有关刊物和学术资料;  (二) 团体会员的权利为:  (1) 参加本会有关的学术活动;  (2) 优惠取得本会的学术资料;  (3) 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4) 可要求本会优先提供咨询服务;  (5) 可要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  (三)外籍会员的权利为:  (1) 优惠获得我会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  (2)可申请参加我会主办的学术会议;  (3) 可在我会主办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 人会员的义务为:  (1) 遵守本会章程;  (2) 执行本会的决议;  (3)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4)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推动本会工作;  (5) 按期缴纳会费。  (二)团体会员的义务为:  (1) 支持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按期缴纳会费。  (三)外籍会员的义务为:  (1) 支持并协助本会的有关国际交流活动;  (2) 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的会籍及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数学会或学科分会负责,由本会统一颁发中国数学会会员证。团体会员、外籍会员均由本会直接联系及管理,并发给团体会员证或外籍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本会提  示后一年内仍不缴纳者被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学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必要时用通讯形式补充征求未到会代表的意见。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并经国家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但程序同代表大会程序完全一致。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决定本学会的任务与工作方针;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任期为四年,至多可连任一届;新当选理事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  第十七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8周岁。秘书长一般应为专职;秘书长不是专职时,办事机构必须配专职副秘书长;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本学会理事长每届任期四年,不能连任;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至多可连任一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全国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等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下列工作机构:  (一)学术交流工作委员会;  (二)国际交流工作委员会;  (三)编辑出版工作委员会;  (四)普及工作委员会;  (五)数学奥林匹克委员会;  (六)传播工作委员会;  (七)教育工作委员会;  (八)数学名词审定委员会;  (九)电子信息与交流委员会;  (十)学会办公室;  (十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设立的其它工作机构。  各工作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组织职责内的各项活动。  各工作机构的成员和负责人,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四条  根据学科发展和学术活动的需要设立学科分会或专业委员会,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经中国科协与民政部批准。  学科分会和专业委员会是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组织本学科学术活动的学术机构,其工作是:  (一) 组织本学科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二)承办本会有关学科的各项工作;  (三)编辑出版本学科学术刊物。  第二十五条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可设立省、直辖市、自治区数学会。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数学会受该省、直辖市、自治区科协的领导,在业务上受中国数学会的指导。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 中国科协拨款;  (二)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三)个人或团体捐赠;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和中国科协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科协审查同意后,报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科协审查同意。  本学会经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中国科协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科协和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3年11月2日第九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本章程自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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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作家林建

《数学周报》我们以前就是用的这个,感觉挺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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