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刀剑如梦1
首页 > 论文问答 > 建筑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论文3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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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饼茄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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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一个框架,然后把大概的内容填充,标准格式网上搜下,参考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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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尼蜜罐

作 者: 陈正 主编出 版 社:东南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 2008-12-1字 数: 389000版 次: 1页 数: 245印刷时间: 2009-5-1开 本: 16开印 次: 2纸 张: 胶版纸I S B N : 97875 64102111包 装: 平装所属分类: 图书 >> 建筑 >> 工程经济与管理 >> 通论/工具书定价:¥00 本书较为系统地阐述了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共分十章,包括三大部分:合同法基础知识、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本书结合作者多年工程实践与教学经验,特别是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经验,以大量的示例对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涉及的问题予以清晰说明,使读者更容易理解与掌握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程序。同时,对国内、国际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和最新版的的FIDIC施工合同也予以介绍。本书不仅可以作为土建类院校学生的教学参考用书,也可作为法律类、经营类专业学生选修课的教学用书;同时,对工程管理人员,特别是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也具有参考价值。对于即将参加建造师、监理工程师考试的人员来说,本书也是一本较好的复习资料。 1 合同法律基础1 经济法律关系2 代理3 诉讼时效2 合同法律制度1 合同的订立与效力2 合同的履行与担保3 建约责任3 工程项目招标1 概述2 工程项目施工招标程序3 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编制4 无标底招标4 工程施工投标1 投标组织与施工投标程序2 投标的决策与技巧3 投标施工组织设计4 投标过程5 施工项目投标投价1 投标报价的组成和计算2 标底与投标报计价模式3 投标报价的决策6 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审查1 合同的谈判和签订2 合同的审查7 施工合同管理1 履约管理2 风险管理8施工合同索赔1 工程索赔起因2 索赔的程序与依据3 索赔费用4 承包人在施工索赔中的注意问题5 反索赔9 工程合同争议处理1 工程合同常见的争议2 工程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3 工程合同争议的处理10 国际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管理1 FIDIC合同条件概述2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红皮书)3 国际土木工程合同管理案例参考文献 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书号: 22867 ISBN: 978-7-111-22867-7 作者: 刘黎虹 印次: 1-5 责编: 冷彬 开本: 16(B5) 字数: 410 千字 定价: ¥00 所属丛书: 21世纪高等教育工程管理系列规划教材     装订: 平 出版日期: 2010-01-27 内容简介本书是结合建筑工程管理的工程实际,介绍了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全书共分十章,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建设工程招投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与投标实务、建设工程监理招标与投标实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与投标实务、工程合同主要内容、工程合同管理、工程索赔管理、工程合同的争议管理,国际工程招投标与合同条件。本书可作为高等学校工程管理、建筑工程及相关专业的教材和教学参考书,也可作为从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相关人员的岗位培训教材。书 名: 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高职类)?作 者:郝永池 出版社:机械工业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1-02-16 ISBN: 7-111-19612-0 开本: 16开 定价: 00元本书配有电子课件 ?本书主要内容包括绪论,建设工程招标,建设工程投标,建设工程开标、评标与定标以及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等。本书依据现行的与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结合实际,系统阐述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及其合同管理。本书编写时,十分重视理论在实际中的应用,列举了大量实例,并编入了实训操作内容,注重培养学生的实际应用和操作能力,体现了高职高专教育注重培养应用型人才的特点。本书可作为高等职业院校、高等专科学校、成人高校及本科院校中的二级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建筑工程、工程造价管理、市政工程、建筑装饰技术及房地产经营与管理等专业的教材,也可供从事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人员学习参考。 ?出版说明前言单元1 绪论课题1 建筑市场课题2 工程承发包课题3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简介单元小结复习思考题单元2建设工程招标课题1建设工程招标概述课题2建设工程招标程序课题3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的编制课题4建设工程招标标底的编制能力训练 建设工程招标过程模拟及招标文件的编制单元小结复习思考题单元3建设工程投标课题1建设工程投标概述课题2建设工程投标程序课题3建设工程投标策略和技巧课题4建设工程投标报价课题5建设工程投标文件的编制课题6 《招标投标法》简介能力训练 建设工程投标文件的制作与送达单元小结复习思考题单元4建设工程开标、评标与定标课题1建设工程开标课题2建设工程评标与定标能力训练 模拟建设工程的开标大会,进行评标与定标单元小结复习思考题单元5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课题1 概述课题2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课题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课题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与合同纠纷的解决课题5 合同管理课题6 建设工程施工索赔课题7 《合同法》简介能力训练 模拟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单元小结复习思考题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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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eamydream

内容提要:企业合同管理指企业对以自身为当事人的合同依法进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以及审查、监督、控制等一系列行为,是市场经济的外在表现,通过合同管理,现代企业在市场中实现平等的制约和权利,从而为当事人营造一个公平的环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的运作需要合同。《合同法》规定合同有三种形式:口头、书面和其他形式。市场是靠合同运作的,市场主体各方都是靠合同去履行其权利义务的。合同的成立必须以市场为前提。合同是市场的产物,是市场可持续发展的动力。合同产生在合同管理的前期阶段,在这一阶段往往受到高度重视,一旦合同签订了,施工任务到手了,合同就束之高阁了,甚至忘记了,忘记了合同履行过程是实现权利义务的过程,而仅仅把它看成是生产过程,回复到计划经济的旧观念上去。因此,合同管理的问题大多数产生在中期和后期履行阶段。但这并不是说前期阶段就没有问题,前期阶段所出现的问题,多数是由于急于签成合同而过于草率。所以,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合同在现代企业中的运用及管理:一、现代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二、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三、解决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对策。关键词:现代企业 合同 管理 履行 纠纷 控制市场经济在某种意义上说是法制经济,再贴近些说,是契约经济。合同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是商品交换的法律表现形式。现代社会可以讲是合同社会。企业的经济往来,主要是通过合同形式进行的。所以,一个企业的经营成败和合同与合同管理有密切关系。因此,必须十分重视合同及合同管理。企业合同管理是指企业对以自身为当事人的合同依法进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以及审查、监督、控制等一系列行为的总称。其中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是合同管理的内容;审查、监督、控制是合同管理的手段。合同管理必须是全过程的、系统性的、动态性的。全过程就是由洽谈、草拟、签订、生效开始,直至合同失效为止。我们不仅要重视签订前的管理,更要重视签订后的管理。系统性就是凡涉及合同条款内容的各部门都要一起来管理。动态性就是注重履约全过程的情况变化,特别要掌握对我方不利的变化,及时对合同进行修改、变更、补充或中止和终止①。一、 现代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合同签订阶段的问题:合同签订阶段常见的问题有:1、合同主体不当。合同当事人主体合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而合格的主体,首要条件应当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合同当事人。这里要防止两种倾向:一是虽然具有上述两种能力,但不是合同当事人,即当事人错位,也是合同主体不当;二是虽然是合同当事人,但却不具有上述两种能力,同样是合同主体不当②。 2、合同文字不严谨。不严谨就是不准确,容易发生歧义和误解,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引起争议。依法订立的有效的合同,应当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而这种体现需要靠准确明晰的合同文字作载体。可以说,合同讲究咬文嚼字。 3、合同条款挂一漏万。就是说不全面、不完整,有缺陷、有漏洞。常见漏掉的往往是违约责任。有些合同只讲好话,不讲丑话;只讲正面的,不讲反面的,不懂得签合同应当“先小人后君子”的诀窍,一旦发生违约,在合同中看不到违约如何处理的条款。 4、只有从合同而没主合同。主合同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如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等。从合同是指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才能成立的合同,如建筑工程分承包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没有主合同的从合同是没有根据的合同,是“无源之水”,而“无源之水”是不存在的。 5、违反法律法规签订无效合同。《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而无效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目前不少建筑企业所签订的合同,有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实质也是无效合同③。  6、境外合同文本的疑问。我国加入WTO后,有些合同使用境外文本。由于国情和语言文字不同,加上翻译问题,这些合同文本存在不少疑问。对这些疑问不能回避,必须在合同上加以澄清,弄清其含义,或堵塞其漏洞,以免造成损失。  (二)合同履约阶段的问题:  1、应变更合同的没有变更。在履约过程中合同变更是正常的事情,问题在于不少负责履约的管理人员缺乏这种及时变更的意识,结果导致了损失。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变更和合同主体的变更两种情形。合同变更的目的是通过对原合同的修改,保障合同更好履行和一定目的的实现。作为承包方的建筑施工企业,更重要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关键在于变更要及时。2、应当发出的书函(会议纪要)没有发。在履约过程中及时地发出必要的书函,是合同动态管理的需要,是履约的一种手段,也是建筑企业自我保护的一种招数,可惜这一点往往被忽视,结果受到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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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rjing99

拟订一个框架,然后自己填入内容,按照论文格式写,要范文的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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踩野花屌丝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一类重要的民事案件,此类案件标的额较大,专业化程度较高,而且往往涉及农民工工资等敏感问题,审理难度较大。在目前建设工程合同的审判实践中,此类案件的难点和热点问题主要集中在建设工程合同效力以及工程款的支付这两个方面。笔者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就审判实践中合同效力和工程款支付问题的处理进行一些探讨,希望能引发大家的讨论和交流,以统一思想和认识。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  (一)承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这是目前审判实践中最常见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⑴没有相应资质即承包工程;⑵无资质的个人以有资质企业的名义承包合同。  (二)审判实践中认定合同效力的一些特殊情形⒈对个人之间的建筑民房协议,一般应当认定有效而不应以无资质为由认定无效。目前在一些农村地区(或者是城郊),房屋都是由个人自建,通常这些建房人不找正规的有资质的建筑企业,而是自行通过别人介绍来找几个人盖房,从而签订建房协议。我们认为,这种情形在现实中普遍存在,而且双方都是完全自愿的,所建房屋也只是供个人居住使用,因此不应当因施工方不具备资质而认定这种建房协议无效,在判决理由上可以将这种合同认定为承揽合同或者是劳务合同。  ⒉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具备资质,之后不具备资质,则合同仍然有效。由于建设方只能在订立合同时确认相对方是否具有资质,而无从确定订立合同后承包方资质是否变更,所以这种情况不能因承包方无资质认定合同无效,使承包方逃避违约责任。  ⒊一些个人之间、或者是单位和个人之间签订的施工协议,在实践中通常不明确认定其为无效。这种情形在我庭审理的二审案件中大量存在,工程不大(金额一般都是几万或者几十万),承包方是个人,建设方则是单位或者个人,其中还有转包的情况。此种案件的发生,其社会根源是许多小规模的工程(百万元以下),在现实中建设方很少找正规的建筑企业,而是直接找个人完成施工。因为这些小规模的工程通常不至于发生特别严重的质量问题,建设方对这种工程也没有太高的工艺要求,这样直接找个人施工,费用比较低廉。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就是,对于这种小工程,即使找一些正规的建筑企业承包,则这些建筑企业有时也会将这种小工程转包给个人施工。原因很简单,这种小工程总价款比较低,而正规的建筑企业运作成本比较高,很难获得利润。以上两方面的原因导致这类小工程在目前几乎都是由个人进行承包,这也就给审判实践带来了问题,就是如何认定这种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  我们认为,简单的以个人没有资质而认定这类合同为无效,是不妥当的:首先,这类合同的订立双方是完全自愿的,而且大多都是建设方为了节省资金而主动要求的,很少有个人隐瞒或者欺,建设方也都明知个人不具备资质,这些个人通常都是组织一些农民工进行施工,工资十分低廉;如果确认合同无效,将使建设方逃脱及时支付工程款的责任(不必因迟延付款而承担违约责任),等于变相鼓励建设方寻找个人施工,这样花费少而且责任也小,同时,这样也会产生农民工不能及时获取工资的社会问题。其次,如果确认合同无效,则施工人的一些违约行为,比如迟延完工、质量问题,即使给建设方造成损害,建设方也无从要求赔偿,而且施工人对工程也没有保修责任,这对建设方的保护也是不周到的。这样就会造成一个恶性循环,建设方会尽力拖欠工程款,而施工方相应的也会不注意施工质量。第三,如果确认合同无效,则工程款的数额将难以确定。这类案件中,通常双方对工程款都会有一个确认,如果合同无效,就要进行鉴定来确定工程款,这些小工程是很难找鉴定机构的,而且这样数量众多的案件全部都鉴定,会增加审判的周期和成本,不利于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对个人施工的鉴定取费标准如何确定,是否应当扣除利润、税金、间接费等也是一个难题。最后,应当看到,这种小工程大多由个人承包建设,是由建筑市场的现状造成的。当前正规的建筑企业都是国有大型企业,很少会涉足这种小工程,从而给个人创造了小工程的市场空间。因此,这种情形只能通过建筑市场的充分发展成熟才能真正得以解决,而不可能因法院一概认定合同无效就能杜绝;相反地,简单认定合同无效,会使当事人游离于合同保护之外而无须遵守任何约定,导致市场秩序更加混乱。从正视现实、规范市场的角度出发,显然不应当简单的一概认定此类合同无效。  所以,对于这类合同的效力,不应简单的认定其为无效,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我们建议可以采用以下办法处理:一是如果此类工程规模比较小,比如只是一些“铺砖、挖沟、拆除改造、或者零星土建”,而并不涉及大的楼房主体建设,可以认定属于承揽合同,而非建设工程合同,从而无须因承包方资质问题而认定合同无效;二是如果个人是包清工,只提供劳务,则可以认定属于劳务合同;三是如果确实是属于建设工程合同,此时个人没有资质而合同无效,则可以参考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即只要质量合格,承包方可以按约定要求工程款,但同时还应当明确,承包方按约定受领工程款,也必须承担对应的约定义务,如保修、按期完工等,以贯彻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公平原则。  ⒋没有开工许可证的后果只是不能施工,与建设工程合同效力本身无关。因为没有取得开工许可证,只是不能进行施工,与合同的效力没有关系。即使在没有开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工程进行了施工,也只是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而不影响合同效力。“没有办理开工许可证则合同无效”这一抗辩理由,在实践中多是由建设方提出。这与前面提到的施工方提出“签订合同后不具备资质则合同无效”的理由,两者如出一辙,还包括有“未经招投标则合同无效”。实际上,这都是违约方为了逃避违约责任而想出的办法。其实,在法理上,英美法的衡平原则早有“请求救济者须有洁净之手”理论,大陆法也有“不法给付不得请求返还”这一规定,简而言之,就是当事人不能因主张自己的违规行为而获取利益。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其实也暗含这一法理,当事人因违规行为所获取的利益(免除违约责任)当然不属“合法”权益,因而不应受法律保护。如果能确立这样的司法原则和观念,对于防止当事人不法获取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诚信体系,惩治违约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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