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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日,南宁市教育局公布了《南宁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与去年相比,今年的招生政策保持稳定,便民服务措施更多。根据通知,今年所有公办、民办学校都要严格遵守并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市区民办初中学校继续实行电脑随机录取。坚决整治民办学校通过各类测试“掐尖”招生、提前招生、违规争抢生源的行为,坚决防止民办学校违规招生对生源地招生秩序造成冲击。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审批地范围内招生,严禁跨市域范围招生,市区民办初中学校招生时,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全文内容如下:各县区、开发区教育局,市教育局各直属义务教育学校: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营造良好教育生态,促进教育公平,全力推进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和《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实施意见》(桂发〔2019〕31号)、《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桂教规范〔2020〕2号)、《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桂教基教〔2021〕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履行义务教育以县区为主的管理体制(一)夯实县区政府主体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积极履行义务教育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职责,主动承担发展义务教育的主体责任,加快学校规划建设,采取有效措施增加公办学位供给,统筹公办民办学校招生,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坚决防止将政府举办义务教育的责任推向市场。市教育局负责统筹协调、综合指导全市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招生入学工作,各县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本辖区内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招生入学工作。市教育局直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原则上按属地归入所在城区、开发区统一管理,市区中心城区初中招生工作暂由市、城区教育行政部门共同负责。(二)落实控辍保学法定职责。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各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对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进行统一排查,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要落实“双线四包”和联控联保责任,精准做好控辍保学工作,持续巩固“双清零”工作成果。要认真排查并严厉查处校外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三)加强招生入学组织管理。各县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及时研判学位供需情况做好学位预测。要提前编制招生计划,制定招生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指导所辖学校妥善处理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在人口集中或学位不足区域,要统筹考虑户籍、合法稳定住所等实际情况合理制定义务教育入学排序规则并向社会公布。要加强与公安户籍、住建、自然资源、乡镇、街道等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施多部门联合审核验证,共同做好适龄儿童少年报名信息比对工作。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规范招生程序,指导适龄儿童少年的家长及时准确提供就读信息,并做好信息核验和科学排序。(四)建立招生入学工作预警制度。各县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出现常住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逐年增加、学位供给紧张的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合理引导家长预期。招生期间对区域内存在大班额学校进行预警提示,确保中小学校起始年级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班额招生,坚决防止产生新的大班额,要全部消除66人以上超大班额,56人以上大班额比例要比上一年度有所下降,有条件的县区和学校要按照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超过50人招生。二、严格规范义务教育招生入学行为(五)全面落实免试就近入学规定。各县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总体目标,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生分布、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为每所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划定服务片区范围,确保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全覆盖。鉴于一些地方人口分布和学校布局具有不均匀性、街区形状具有不规则性,就近入学并不意味着直线距离最近入学。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原则上采取单校划片(地段划片)方式。招生片区确定后,应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时要审慎稳妥实施。所有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都要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不得采用考试、测试或者任何变相形式的统一知识性考试方式选拔生源,不得在入学报名、新生报到等环节组织任何形式的面试面谈,不得向学生询问任何语文、数学、英语等学科知识类问题,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校外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不得将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或参考。(六)科学制定生源入学排序规则。在人口密集、学位不足的区域或学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按“房户一致、独立产权、实际居住”优先的原则就近安排本地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读对口公办小学或初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生源实际情况细化不同类别入学群体排序规则并提前向社会公布,超量的生源按相对就近原则调配到有空余学位的学校。生源排序和调配工作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各招生学校具体负责实施。(七)合理确定随迁子女入学条件。各县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继续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对随迁子女过于集中而学位不足的区域或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科学合理确定随迁子女入学排序规则,对持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在流入地有合法稳定住所、已合法稳定就业,且居住证领取时间、连续居住时间和连续就业时间满1年及以上的进城务工人员,其随迁子女在申请由政府安排入学时应优先排序。公办学校招收本地户籍生源后如有空余学位的,空余学位应用于统筹安置符合基本条件、同等条件下排序靠前的随迁子女就读,公办学校学位仍不足的,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随迁子女到有空余学位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各县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对辖区内随迁子女入学排序规则进一步细化并提前向社会公布。(八)继续实施市区初中地段生政策。为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普通高中招生的有关规定,市区公办示范性普通高中本地户籍招生计划一定比例的名额按地段生人数定向分配到市区内承担地段生源的各初中学校。初一年级入学时即拥有南宁市城区(兴宁区、江南区、青秀区、西乡塘区、邕宁区、良庆区、高新区、经开区)户籍,并由教育行政部门按就近入学原则统一分配到公办初中学校或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初中学校就读的学生属于初中地段生。无特殊情况,中途转学学生、初一新生入学时自行放弃分配资格的学生或存在其它择校行为的学生原则上不属于地段生。市区公办示范性普通高中定向招生名额只有地段生可以享受。拥有本地户籍的初中新生自行选择到非地段学校就读,初中毕业时将失去竞争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定向招生名额的机会。各有关初中学校要做好初中地段生报名材料的归档管理工作,以便准确掌握地段生连续三年在校就读情况。三、严格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秩序(九)加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计划管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每年要根据核准登记的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和办学条件,制订本校年度招生计划,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内生源数量、学校布局、办学行为等因素对招生计划进行审核后,正式下达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公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计划下达后不得随意调整,严禁无计划、超计划招生。(十)依法确定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范围。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审批地范围内招生,严禁跨市域范围招生。横县、宾阳县、上林县、马山县、隆安县、武鸣区审批设立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原则上在本县域范围内招生;各城区、开发区(不含武鸣区、东盟经开区)和市级审批设立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以及自治区高校举办和管理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原则上在兴宁区、江南区、青秀区、西乡塘区、邕宁区、良庆区、高新区、经开区范围内招生。在东盟经开区辖区内办学,由东盟经开区或市级审批设立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原则上在东盟经开区及兴宁区、江南区、青秀区、西乡塘区、邕宁区、良庆区、高新区、经开区范围内招生。(十一)明确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报名方式。2021年,继续实行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信息登记和报名。适龄儿童少年在家长指导下报读义务教育学校时,自愿选择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不能兼报。选择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原则上限报1所。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擅自设定限制性报名条件。报读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统一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依托招生入学电子平台受理报名。(十二)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随机录取方式。严格执行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招生。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报名人数不超过招生计划的,直接录取全部报名学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电脑随机录取系统由市教育局统一开发或推荐,各县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原则上要使用市教育局开发或推荐的电脑随机录取系统。每个报读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学生通过电脑随机录取系统随机取得一个录取顺序号,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根据招生计划,按照录取顺序号依次录取。对于因放弃或被取消录取资格而空出的学位,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可以按录取顺序号依次递补录取。电脑随机录取过程邀请公证机构、中小学教师代表、家长代表等参与监督。(十三)明确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录取原则。参加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随机录取的学生,如已被电脑随机录取但自行放弃就读资格需回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按“房户一致优先、同类排序靠后”原则(同类指本地户籍生源类或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类),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入学,此类学生不属于地段生。未被电脑随机录取的学生,可按照现行招生政策继续参与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招生录取。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进行资格审核和公示后,可在招生计划内直接录取举办者子女、本校及所属高校(或单位)在职教职工子女、配建小区居民子女,超过招生计划的,采取电脑随机录取方式录取。四、统筹特殊类型和特殊群体招生(十四)严格规范特殊类型招生。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落实均衡编班规定,按课程标准严格执行零起点教学要求,小学一年级设置过渡性活动课程,注重做好幼小衔接。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义务教育学校民族班纳入县区中小学招生工作统一管理,民族班招生应当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接受壮汉双语教育的学生倾斜,严禁以民族班名义跨地域“掐尖”招生。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要按照教育部规定落实教育优待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各县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具体办法,细化招生入学操作程序,规范做好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服务工作。(十五)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就读。大力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适龄轻度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要创造条件安排中、重度残疾儿童至特殊教育学校就读;需要专人护理、不能到学校就读的实施送教上门服务,多种方式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对于入学安置有争议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组织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其接受义务教育的能力进行评估认定,提出入学安置意见,明确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方式和具体就读(送教)学校,确保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五、强化招生入学工作监管(十六)加大招生督导问责力度。各县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落实教育部招生“十项严禁”纪律要求,完善招生管理办法,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畅通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教育督导部门要将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适时对各地区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对违规招收的学生,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不予办理学籍;对违反招生规定的学校,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等处分;对违反招生规定的民办学校,还要视情况给予核减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十七)营造招生入学良好氛围。各县区、开发区教育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主动、准确、全面做好招生政策宣传解读,着力宣传促进教育公平的具体举措,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引导广大家长充分认识就近入学对于学生健康成长的价值和意义,树立科学教育观念,把培养孩子的好思想、好品行、好习惯作为家庭教育的首要任务,理性帮助孩子确定成长目标,克服唯分数、唯升学的功利化倾向,避免盲目跟风择校。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总结推广招生入学工作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积极宣传优质均衡发展成效和老百姓身边的好学校,努力为每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创造条件。各县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本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方案(通知、实施细则),于2021年6月10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送市教育局备案。来源:南宁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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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o默默

如果是上虞户口,可以读的。如果不是,义务教育阶段有要求的。 具体请看下面几条。绍兴市上虞区新居民子女就学须知 一、新居民子女在上虞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十二条、《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工作的意见》(浙政〔2008〕69号)以及上虞区《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居民子女教育管理工作意见》(虞政办发〔2015〕31号)的有关规定,要求在上虞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的新居民子女,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应符合如下条件:(1)在上虞区取得《居住证》,或取得《临时居住证》一年以上;(2)在上虞区具有相对合法固定住所(能提供有效的住宅租房证明或居住证明); (3)在上虞区有合法稳定职业一年及以上(指与上虞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一年及以上);(4)在上虞区依法连续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一年及以上(补缴无效)。上述条件对应时间要求为上一年度8月31日前。(5)无违法生育行为。二、符合在上虞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条件新居民子女,按以下程序办理:6月10日至7月10日家长到所在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新居民服务窗口)申领《上虞区新居民子女就学申请表》;家长按《上虞区新居民子女就学申请表》要求,持相关材料到有关部门验证审核;由教育部门凭所在镇(街道)政府出具的同意入学审验结论开具入学通知书,到学校报名。三、新居民子女申请在上虞区就读时,应提供以下原件和复印件(1)家庭户口簿和父母双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父母双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已在上虞区办理的《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须人房一致)、且之后一直按规定办理的证明;仅父母一方在上虞区取得《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的,还需提供由户籍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出具的当地无监护条件证明;(2)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上虞区的有效住宅租房证明或居住证明;(3)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与上虞区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等;(4)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上虞区参保的基本养老保险、且之后仍一直连续按月缴费的凭证;(5)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签发的,经上虞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验证的有效“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户籍地乡镇级及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父母无违法生育证明。四、有关配套事项为保证政策顺利实施,2015年秋季,对在上虞区毕业的小学六年级新居民子女,经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申请,可继续在上虞区初中学校就读;对其他申请在上虞区就学的新居民子女,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供的劳动合同(工商营业执照)、《临时居住证》和在上虞区参保的基本养老保险等三项证明材料,取得的时间放宽到2015年6月30日前。2015年秋季及以后新入学的新居民子女,在上虞区就学期间,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在上虞区依法连续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且无违法生育行为,否则在初中招生时均不予录取。(2)符合积分制政策积分达一定分值的非上虞区户籍人员,无违法生育行为,其子女凭相关证件可向暂住地乡镇政府(街道)指定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申请就学。学校优先招收符合本意见第三点“明确条件,积极解决新居民子女入学”中入学对象与条件的招生对象,若有空余学额,再招收符合积分制政策的招生对象。若学校可用的招生学额余量少于符合积分制政策的招生对象需求数时,则按积分多少确定学生名单,直到满额为止。经组织、人力社保部门批准的绿卡、人才子女和其他政策性安置对象子女,由区教体局按政策规定统筹安排入学。(3)新居民子女初中升高中的报名条件和录取办法,根据《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初中升高中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虞政办发〔2013〕136 号)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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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了咖啡会飞

如果是上虞户口,可以读的。如果不是,义务教育阶段有要求的。 具体请看下面几条。绍兴市上虞区新居民子女就学须知 一、新居民子女在上虞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十二条、《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工作的意见》(浙政〔2008〕69号)以及上虞区《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居民子女教育管理工作意见》(虞政办发〔2015〕31号)的有关规定,要求在上虞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的新居民子女,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应符合如下条件:(1)在上虞区取得《居住证》,或取得《临时居住证》一年以上;(2)在上虞区具有相对合法固定住所(能提供有效的住宅租房证明或居住证明); (3)在上虞区有合法稳定职业一年及以上(指与上虞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一年及以上);(4)在上虞区依法连续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一年及以上(补缴无效)。上述条件对应时间要求为上一年度8月31日前。(5)无违法生育行为。二、符合在上虞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条件新居民子女,按以下程序办理:6月10日至7月10日家长到所在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新居民服务窗口)申领《上虞区新居民子女就学申请表》;家长按《上虞区新居民子女就学申请表》要求,持相关材料到有关部门验证审核;由教育部门凭所在镇(街道)政府出具的同意入学审验结论开具入学通知书,到学校报名。三、新居民子女申请在上虞区就读时,应提供以下原件和复印件(1)家庭户口簿和父母双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父母双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已在上虞区办理的《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须人房一致)、且之后一直按规定办理的证明;仅父母一方在上虞区取得《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的,还需提供由户籍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出具的当地无监护条件证明;(2)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上虞区的有效住宅租房证明或居住证明;(3)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与上虞区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等;(4)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上虞区参保的基本养老保险、且之后仍一直连续按月缴费的凭证;(5)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签发的,经上虞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验证的有效“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户籍地乡镇级及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父母无违法生育证明。四、有关配套事项为保证政策顺利实施,2015年秋季,对在上虞区毕业的小学六年级新居民子女,经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申请,可继续在上虞区初中学校就读;对其他申请在上虞区就学的新居民子女,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供的劳动合同(工商营业执照)、《临时居住证》和在上虞区参保的基本养老保险等三项证明材料,取得的时间放宽到2015年6月30日前。2015年秋季及以后新入学的新居民子女,在上虞区就学期间,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在上虞区依法连续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且无违法生育行为,否则在初中招生时均不予录取。(2)符合积分制政策积分达一定分值的非上虞区户籍人员,无违法生育行为,其子女凭相关证件可向暂住地乡镇政府(街道)指定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申请就学。学校优先招收符合本意见第三点“明确条件,积极解决新居民子女入学”中入学对象与条件的招生对象,若有空余学额,再招收符合积分制政策的招生对象。若学校可用的招生学额余量少于符合积分制政策的招生对象需求数时,则按积分多少确定学生名单,直到满额为止。经组织、人力社保部门批准的绿卡、人才子女和其他政策性安置对象子女,由区教体局按政策规定统筹安排入学。(3)新居民子女初中升高中的报名条件和录取办法,根据《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初中升高中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虞政办发〔2013〕136 号)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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