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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是不是对税收很有陌生感呢?有些人是不是从来都没有听过税收这个词呢?今天我会让大家对税收有几分的了解,让大家知道税收的知识,把这两个字成功的破解出来。  大家知不知道税收的概念呢?嘻嘻!不知道吧?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的需要,凭借政治权力。照法律规定,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强制、无偿地征取财政收入的一种分配形式。它的特征是:税收与其他分配方式相比,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习惯上称为税收的“三性”。第一个是税收的强制性是指税收是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凭借政权力量,依据政治权力,通过颁布法律或政令来进行强制征收。负有纳税义务的社会集团和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守国家强制性的税收法令,在国家税法规定的限度内,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是税收具有法律地位的体现。、第二个税收的无偿性是指通过征税,社会集团和社会成员的一部分收入转归国家所有,国家不向纳税人支付任何报酬或代价。税收的这种无偿性是与国家凭借政治权力进行收入分配的本质相联系的。、第三个税收的固  税收的固定性是指税收是按照国家法令规定的标准征收的,即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目、税率、计价办法和期限等,都是税收法令预先规定了的,有一个比较稳定的试用期间,是一种固定的连续收入。对于税收预先规定的标准,征税和纳税双方都必须共同遵守,非经国家法令修订或调整,征纳双方都不得违背或改变这个固定的比例或数额以及其他制度规定。定性。 遵守税收的原则是一定要的。要知道原则的话就可以以防万一。 为了强化税收的宏观调控能力,充裕财政收入,促进经济结构和资源合理配置,保护我国在国际市场的利益,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国民经济,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应综合运用以下原则: 。     1、充裕财政收入,强化宏观调控能力原则。       2、税公平负,鼓励竞争原则。     3、调节经济,优化经济结构原则。      4、调节收入分配,促进共同富裕原则。      5、国家集中管理和合理划分原则。     大家是不是都对税收有了深刻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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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华华

完善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思考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 08-07-03 10:40:00 ] 作者:李长江,刘红霞 编辑:Studa_hasgo122 [摘要]税务行政复议是解决税务争议的重要途径。好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不但便利相对人申请复议,能够公正、迅速地解决争议,稳定社会关系,而且在解决争议的过程中还能提高税务机关的执法水平。本文在分析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存在问题的基础上,从维护相对人权利的角度出发,提出了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建议。 (中经评论·北京)我国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在保护税务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使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减少税务行政诉讼、严肃税收法纪、增强公民纳税意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一、我国现行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问题 (一)申请审查抽象行政行为操作困难 第一,法律规定了对抽象行政行为申请审查的限制条件。只有对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才可申请审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规定”的审查申请,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为前提;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应当是认为抽象行政行为不合法,而非不适当。第二,税收规章与“规定”(《行政复议法》称“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实质上的区分标准相对模糊。第三,纳税人获取规范性文件的渠道淤滞,不能有效监督抽象行政行为。第四,赋予税务管理相对人对抽象行政行为一并申请审查的权利,无疑对包括税务部门在内的行政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提出了更高要求,而行政部门对此态度消极。 (二)对征税行为的复议附加了限制条件 现行《税收征管法》不仅规定了复议前置,而且对复议前置附加了先行纳税或提供相应担保的限制条件。这不仅不符合行政复议的便民原则,而且有可能因此剥夺纳税人申请法律救济的权利。如果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确属违法,而当事人又因税务机关征税过多或遇到特殊困难或税务机关所限定的纳税期限不合理而无力缴纳(或提供相应担保),复议势必无法启动。当事人受到不法侵害后既不能申请复议,也无法直接向法院起诉显然是对当事人诉权的变相剥夺。 (三)对与税款相关的非纳税争议,实践中复议标准不一 《税收征管法》规定,对未按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在追缴税款及滞纳金的同时,必须依法给予一定的处罚。虽然各方对“与税款直接相关的罚款争议不是纳税争议”已达成共识,但对这类处罚如何申请行政复议,是否必须先缴纳与之相关的税款,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相对人不可以直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必须先缴纳相关税款,但可以不缴罚款。另一种观点认为,可以直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笔者以为,两种观点都不能很好地解决问题。第一种观点将处罚争议等同于税款争议,未免有失偏颇。如果相对人对税款并无异议,只是对罚款是否适当有异议,此时还将先行纳税作为复议的条件,显然有失公正。而据第二种观点,征税决定和处罚决定常常是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做出的,对处罚的审理必须基于对征税问题的复议。如果不经过先行纳税即可对罚款申请复议,并与税款征收问题一并审理,显然与“对征税行为的复议以先行缴纳有争议的税款为条件”相矛盾,而且还会助长纳税人借口对罚款有异议而逃避先行纳税动机。造成这种两难局面的根本原因是税款争议的先行纳税问题,该问题不解决,上述现象便不可避免。 (四)“条条管辖”存在弊端,复议机构缺乏“中立性” 现行税务行政复议实行“条条管辖”。“条条管辖”有利于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有利于满足行政复议对专业性和技术性的需求,但也有其不可避免的弊端:不便民,经济成本过高;申请人参与复议审理活动的可能性较小,复议工作的公开性和公正性会“打折”;上下级税务部门经常就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沟通下级部门某些具体行政行为往往是“奉旨行事”的结果;易受部门利益左右。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税务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税务行政复议事项。该机构以其所从属的税务机关的名义行使职权,其行为实际上是其所从属的税务机关的行为。在税务机关内部设立税务行政复议机构,有利于处理专业性较强的税务争议案件,有利于税务机关内部自我监督、自我纠偏,有利于避免和减少税务行政诉讼,但也存在中立性不足,不能公正、无偏私地对待双方当事人等问题。 (五)复议与诉讼两种衔接模式引发的问题 以税务争议可否直接提起诉讼为标准,可以将税务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诉讼的衔接模式划分为两种,通常称为“必经复议”和“选择复议”。根据税务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诉讼两种衔接模式有关适用范围的规定,税务管理相对人在对“罚款”进行复议时,适用选择复议,对此,法条规定不够缜密。《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纳税决定有争议,必须先经过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而该条第2款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罚款决定不服,可以不经过复议程序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假如纳税人据此条规定同时启动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对追缴税款的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对罚款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将会产生这样几种情形:一是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维持下级税务机关原具体税务行政行为中有关纳税的决定,人民法院也维持被诉税务机关原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罚款内容。出现这种情况,不会产生矛盾,皆大欢喜。二是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经过重新调查核实后,决定撤销原具体税务行政行为中的纳税决定或作其他处理。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就罚款部分所作的判决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无论结果如何,都将毫无意义。三是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复议后维持下级税务机关的原具体税务行政行为中有关纳税决定的内容,而人民法院却判决撤销原具体税务行政行为中有关罚款的内容。在第三种情况下,理论界和实际工作者对法院受理后能否对相关的税款问题作出判决,有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受案后,既可以审查税款征收行为,也可以对税款问题作出判决,否则,对罚款判决将失去事实依据,且难以执行。另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可以对税款征收行为进行审查,并据此判断罚款行为是否合法、适当,但不能在未经复议的情况下对税款问题作出判决,即法院对税款问题只审不判。由于认识不同,各地法院在处理此类税务行政案件中掌握的标准也不尽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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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薇一的我

今天,阳光明媚,春风拂面,我们《三峡商报》的小记者组成的“税收采访团”怀着激动而好奇的心情,采访了枝江市国税局、迅达集团湖北可再生能源产业园和枝江市礼化路商业步行街的一些个体工商户。首先,我们来到了枝江市国税局。我们看到一栋高大的楼房,里面摆着整齐的新桌椅,房子又宽敞又明亮,漂亮极了!国税局的叔叔阿姨们给我们讲了一堂生动有趣的税收知识课。通过这堂课的学习,我觉得非常有意义,因为我明白了我们国家税收的重要意义,了解了一些有关税收的基本知识,比如:我们国家财政收入的95%来源于税收;我国现行的税制有流转税、资源税、所得税、特定目的税、财产和行为税、关税等六种;我国的税务机构有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我国税收的特征是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我国税收的用途是筹集财政收入、调控经济和调节收入分配等等。最重要的是我知道了我国税收的本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这充分体现出了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优越性,因为老百姓能享受到国家税收带来的利益,我觉得我们生活在社会主义国家真的很幸福。辅导课上完以后,国税局的叔叔阿姨们和我们小记者一起在国税局大门口合影,这次非常有意义的活动也随着镜头一闪被永远纪录了下来。然后老师带领我们来到了迅达集团湖北可再生能源产业园。我们采访了公司的总经理,了解到:公司自2004年8月30日成立以来,解决了当地就业人员600人,实现销售收入5亿元,上缴税收3455万元,先后获得了“税收增长大户”、“枝江市先进集体”、“纳税大户”、“文明诚信企业”等光荣称号,为我们枝江的经济发展做出了杰出的贡献。 最后我们来到了礼化路商业步行街。我先是采访了一位服装店的老板。通过采访,我了解到他每个月要上缴税收500多元。虽然他赚的钱并不多,但他每个月的税收都一分不少地上缴给国家,他认为向国家交税很光荣、很有意义。我们从心眼里为这位老板的高尚品质所折服。接着我采访了一位化妆品商店的老板,了解到:他每个月要上缴税收200多元。采访结束后,我们所有小记者在枝江市大礼堂门口集合,国税局的叔叔阿姨们给我们发了丰富的纪念品。今天的活动也圆满结束了。  通过这次采访,我了解了很多税收的基本知识,深深的懂得了我国的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道理,依法纳税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光荣义务,税收就在我们每个人身边。虽然我现在还不需要纳税,但我长大了也要做一名光荣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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