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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间在公司指导下,严格按照公司的要求,结合车间实际,有效的开展了各项安全环保工作。为更好的做好下一年度的安全环保工作,现对车间安全环保工作总结如下:一、车间根据公司总体安排,结合车间实际,在安全环保方面主要做了以下工作:(1)根据公司与车间签订的安环目标责任书,车间与各系统、班组及班组与个人将安环管理工作目标进行层层分解,签订了相应的目标责任书,落实了各级安全环保责任;(2)车间严格按照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并配合公司完成了HSE的复审工作;(3)认真贯彻了硫酸生产安全标准化达标相关工作;①编制了车间的安全教育教材,规范了车间级及班组级安全教育;②对相关的安全档案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③对相关的安全标识进行了很好的完善; (4)进一步推进了《班组安全标准化达标》工作。按照《班组安全标准化达标》相关要求,对各班组不符合、不规范项及时进行了纠正和整改,对各班组的兼职安全员进行了培训,使班组安全标准化工作有了明显的改观;(5)以提高全员安全意识为根本,打造良好的安全文化。车间以创办2 安全专栏、HSE专刊、张贴安全警示标语、黑板板、安全宣誓、安全“三问三省”等形式形成了“时时有安全教育之声,处处有安全教育之形”的安全文化氛围。使全员的安全环保意识有了较大程度的提高。(6)根据车间现状将原来的每月一次安全环保专题会增加为两次,以便于将安全环保工作做的更扎实;(7)多次组织全员学习了车间历年事故案例;各级认真进行了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8)环保方面,严格按照《预防烟气泄漏管理办法》做好烟气泄漏的预防和治理工作,严格按照《外排水管理办法》对外排水沟“定期清理、有序排放”,但因设备及操作不到位等原因仍时有烟气泄漏现象。 二。(二)车间安全环保管理中存在的问题:1、车间安全环保管理力度需进一步加大;2、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环保责任还需进一步明确、落实好;3、系统及班组在落实车间安环工作安排时时有拖延、不到位现象;4、对长期存在的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上还存在不足之处;5、部分员工安全环保意识仍较为淡薄,对岗位危险源辩识掌握的不熟练、操作技能和处理突发事故的应变能力有待提高;6、目前车间存在“点多、面广、战线长”的特点,安全环保管理难度较大,安环管理力量较为薄弱,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环保管理能力急需进一步提高;7、车间安全环保考核考评工作还需进一步严格、细化;8、车间级以及班组级安全教育需从实效性上进一步加强。三。车间安全环保工作计划1、进一步加强安全环保管理通过安全环保责任的进一步明确与落实及进行相关培训,夯实车间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安环管理能力,为车间安环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2、抓好全员安全环保意识的教育利用班前班后会、安全活动会、安全专题会、安全培训、安全文化建立等多种形式全面提高全员安全环保意识。3、做好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整改通过大力激励全员积极发现隐患和提出合理化建议,对有价值的发现或隐患车间及时予以采纳并给当事者不同程度的奖励;车间每月进行两次安全检查,对查处的问题及时落实责任人进行整改。4、加强现场管理下载文档到电脑,查找使用更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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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化工企业安全生产 1煤化工安全生产的必要性 安全生产是煤化工企业生产活动中一项常规性检查指导工作,是企业发展的根本,煤化工企业建立全面完善的安全生产制度至关重要,煤化工安全生产管理活动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着直接影响,对改革发展与社会稳定的大环境建设也至关重要,大力开展化工生产管理工作,有效保证群众生命安全,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关键性问题,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存在欠缺,会导致煤化工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排除,会造成伤亡事故,导致职业病,可能会危害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导致生产遭受很大损失。为维护企业长期稳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必须开展煤化工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工作。 2煤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中存在的不足 1安全生产意识不强 我国煤化工行业安全管理工作存在很多不足,部分煤化工行业过分追求经济效益,将安全生产当作口号,并未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范缺乏执行,思想轻忽,安全事故频发。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是煤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活动中的一个重大不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活动顺利开展的根本保证,但部分化工单位没有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有些单位虽有安全管理制度但相关条目过于笼统,缺乏有效的贯彻和执行,并且没有相关负责人,执行偏差较大。 3煤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的相关要求 煤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活动与石油化工安全生产活动既有相同点,又存在一定差异,有煤化工企业自身的特有要求。首先,必须遵循生产工艺规程进行操作,严禁在超温、超压、超负荷的工矿下进行生产,不能擅自更改工艺指标,不能在生产系统上进行实验性操作,生产厂区内严禁吸烟喝酒、严禁将烟火带进生产区内。生产区内不能设置吸烟室,要进一步加强生产车间烟火管控力度,不能使用有明火、不防爆电热源,建设完善、安全的生产系统和生产安全指挥系统,车间生产人员在工作期间采用岗位责任制度,建立检查制度和交接班制度,明确指挥人员权责,保证其能够进行正确决策,要求指挥正确有效,不能出现违章指挥和盲目智慧。生产一线人员要坚守岗位,服从统一调度安排,禁止脱岗、串岗、睡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要按照规定配置,组织安全生产专项培训,在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从事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煤化工生产企业监督管理 1增强安全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教育 煤化工生产基地生产的相关管理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对员工进行系统性的安全教育,使员工在工作中时刻注重安全,养成良好的安全习惯,在煤化工生产过程严禁“三违”工作,严格按照安全规范操作,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必须身穿紧扣工作服,穿防滑鞋,佩戴安全帽,确保各项安全措施执行到位。注意恶劣环境条件对施工的影响,遇到大风、大雨、大雾、大雪天气时,应立即停止作业,确保人员安全。要保持工作和施工范围内的清洁有序,要注意保管随身携带的各项工具。 2严格安全规范,加强监督检查 制定作业安全防护规范,实现管理流程的进一步细化,保证安全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同时需要进一步强化煤化工安全生产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监督检查工作,在化工生产工作的各个环节开展安全防护工作,保证煤化工工作人员清晰认识安全防护的重要性,将安全防护工作作为煤化工生产的常规工作,专职人员每天按时到现场监督检查、不定期对生产现场进行综合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把安全问题消除源头上,落实责任制度,确保安全生产作业安全。作业人员上下脚手架应走专用通道,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在阳台等非规定的通道攀登翻跃,确保人员安全。 3建立科学高效安全管理机制 各级领导应以身作则,把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具体工作中,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星级考核办法”和“三违考核办法”,改变把是否发生事故作为衡量工作好坏的评价模式,将定性描述转化评先评优,固定检查考核,实行严格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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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问题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了《环境影响评价法》,该法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并且规定了具体的参与方式。国家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单位、专家和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这表明我国公众在环境保护中的参与权向纵深的进一步拓展,也表明了我国公众参与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因此,深入地研究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问题,对其法理依据与立法实践作进一步的考察,探寻完善公众参与制度的路径,对我国环境法制建设及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尤其对西部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有重要的意义。 一、公众参与的涵义及功能 关于公众参与的思想可以追溯到公元前5世纪古代雅典,当时的公民大会开创了立法中公众参与的先河,至今立法中的公众参与已经在全球范围内被当作民主政治的圭臬被普遍接受。在环境保护领域,公众参与的思想形成于20世纪六十年代。1969年美国在《国家环境政策法》中明确提出了公众参与权的问题。此后许多国家的环境政策法律及国际性法律文件都将公众参与作为一项原则规定在法律之中,我国亦如此。但是,由于公众参与的内涵与外延都很广泛,对其概念的规定学界尚未形成共识。本文认为,正是由于公众参与内涵与外延的广泛性,对公众参与必须从多种角度去认识和规定。从社会学的角度,公众参与是指社会公众、社会组织、单位或个人作为主体,在其权利义务范围内进行的有目的的社会活动;从公共政策制定形成过程看,公众参与是指公众参与政策制定,从而确保政策符合民意及政策合法化的根本途径。传统环境法学对公众参与问题的研究,限于公众参与是建设项目在立项阶段或前期准备阶段的一项重要工作。讨论公众参与问题,主要是从环境影响评价的角度去研究社会公众参与的内涵,这种认识过于片面与狭隘。本文认为,现代环境保护领域中的公众参与是指社会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与环境利益相关的一切决策活动,使该项决策符合广大公众的自身利益,且有利于环境保护。从性质上看,它是一项重要的程序性权利,也是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原则和基本制度;从目的上看,它的主要目的在于限制政府的自由裁量权,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从司法过程看,它是将环境保护自力救济纳入法制化轨道的主要途径。它有利于解决和处理广泛存在的普遍环境问题,实现对环境问题的全过程及全方位管理。传统的公众参与机制是消极地制止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和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难以保证政府机关依据公共利益恰当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现代意义的公众参与制度意味着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让受到影响的各种利益主体参加,从而有效监督和制约政府的权力,弥补传统监督机制的不足 二、公众参与的法理依据分析 由于环境问题的特殊性决定了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的必要性,而在环境保护领域中强调公众参与,确认公众参与权,建立公众参与制度又有其深层次的法理学依据。 从法哲学的角度看,公众参与是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和根本要求。民主政治是程序政治,首先,民主政治的实质是民主集中制而民主集中制的内涵必定是程序性的,即民主基础上的集中,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由于各种政治主体的利益不同,必然出现政治期望和政治目标的冲突。按照既定的规则从政,可以创造公平竞争,和平共处和稳定合作的局面。这正是民主的程序价值所在。公众参与就是一种民主的形式,公众参与权就是一种程序性的权利。它通过公众对环境政策法律制定的具体参与,体现环境立法中的民主和民主指导下的集中,从而制定出符合公众意愿和实际情况的政治和法律。其次,民主政治是一种自由的、平等的、参与的政治。所谓参与是指民主政体下的决策和立法程序不是少数几个人说了算,更不是个别人的专断,而是在广大人民群众直接或间接参与下,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多数尊重和保护少数的民主原则行事。公众参与本身所体现的正是民主政治的这种品格。而由于环境利益本身的特性,它既是个人的私益,也是社会公众的公益。它更需要公众的积极参与,以制定出科学的环境政策和法律,更好地保护整个生态环境,保护好每个公民的自身权益。同时,由于自由、平等和参与的政治为各种政见、政策和立法建议的表达和交流,以及各政治主体影响和参与决策提供了机会。使各种政策和法律既能真实地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公共意志,又能够比较有效地避免出现长时期、大面积、难以纠正的政策失误——这种失误往往比少数人闹事更可能导致社会混乱和脱序,导致经济的衰败和社会倒退。我们知道在环境事务中,一项决策或法律规定的失误,对社会发展、经济发展所致的恶果,更是后患无穷。它不但对当代人的利益造成损失,也将会为子孙后代人的利益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因此,环境政策和法律的制定更需加倍斟酌,更需要广泛地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更需要公众的积极参与。同时, 只有民众认同为“合法”的东西,民众才会把它转化为内在的行为规则而自觉地遵守和维护,法律价值才能充分实现。只有认真对待公民权益的法律,才能赢得人民对它的依赖、尊重、支持和遵守。 三、公众参与立法实践及评价 1、相关国际立法中对公众参与问题的规定。 早在1972年的《人类环境宣言》就强调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此后许多国际环境立法文件中都开始重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问题。1982年的《内罗比宣言》第9条提出“应当通过宣传教育和训练,提高公众和政府对环境重要性的认识,在促进环境保护工作中必须每个人负起责任,并且参与具体的环境保护工作。”1984年在纽约联合国颁布的《联合国与人权》中指出,参与一切有关科技与经济发展、环境保护以及相关领域内活动的权利,包括受到通知(寻找和收到情报)的权利至关重要。人们通过参加决策、制定政策及控制各种活动,包括以上所有领域中的那些活动在内,自觉地并民主地投入旨在于发展的努力中,是保护人权免受一切政策制定偏向的消极影响的途径之一。国际组织,特别是属于联合国系统的那些国际组织其作用之一,就是以公正和专业的方式,向有关国家提供为其科技发展和环境保护所需的一切专家。[9]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通过了《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其第10条原则规定,当地的环境问题必须在所有相关公众的参与下才得以最圆满的解决。人人都应当有了解政府掌握的环境资料的适当途径,包括有关他们所在社区的危险物质和活动的资料,并应有机会参与决策过程。各国也应广泛地发布信息,促进和鼓励公众知情和参与,并且应当使公众充分有效地利用司法和行政程序,包括补偿和补救程序。这是最早在国际法文件中提出了公众在环境事务 中的参与权问题。《世界自然宪章》第23条规定:“人人都应当有机会按照本国法律个别地或者集体地参加拟订与环境有关的决定。”1993年5月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理事会通过修改《蒙特维地区方案》,为国际社会在当时和21世纪环境法发展提出了方向和具体的领域。其中第7个领域为“环境觉悟,教育信息和公众参与”。随着全球化迅速发展,环保浪潮日益高涨,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以及非政府组织的兴起和对环境事务的积极参与,公众在环境事务中的参与权在某些国家和地区也有了可观的进展,因此,国际统一立法的趋势进一步加强。1998年6月25日欧洲委员会通过了《公众在环境事务中获得信息、参与决策和诉诸司法权利的奥胡斯公约》,对公众在环境决策方面的参与权规定了三个层次:其一是对具体环境活动的决策参与;其二是对与环境有关的计划和政策决策的参与;其三是对现行行政法规和法律决策及执行过程的参与。[10]并且该公约条第3条第2项还规定:“凡签约国都应当努力确保政府和当局支持和提供公众获得信息、参与决策和获得环境公正等方面的指导。”从该公约的规定来看,对公众参与环境事务的规定是全方位的,从具体的环境事务到环境计划决策,再到法律政策的执行,对公众参与权的认可也是全方位的。联合国《二十一世纪议程》也确定了环境诉讼程序中的公众参与权,指出“各国应当通过广泛提供资料来便利和鼓励公众的认识和参与。应当让人人都能有效地使用司法和行政程序,包括补偿和补救程序。” 1991年在芬兰通过的《跨国界环境影响评价公约》第2条第6项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作了规定:“起源国应当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区域的公众提供对相关议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的参与机会,并且要保证提供给受影响国公众和本国公众的参与机会相等。” 2、我国法律对公众参与问题的规定 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党的十三大报告指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公众参与原则的确立正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表现。我国《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城市规划法》第1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土地管理法》第3条也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2002年10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并且在第11条规定了具体的参与方式:“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它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编制机关应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意见。并且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说明”。 从以上国际立法及各国立法的实践看,对公众参与权的重视程度较高,在立法规定上也比较广泛,尤其在环境影响评价立法中,各国基本上都规定了公众参与制度,并且各国已经普遍认识到公众参与在环境和发展领域的特殊重要性。但是,由于对公众参与问题在理论层面上研究不够,缺乏系统地理论上的论证,而且各国立法层次不一,使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功能未能得到最大程度地发挥。尤其是在我国由于公众的法律理念还很薄弱,参与意识不强,更需要从理论实践两个方面强化公众参与的理念,探索积极地促进机制。 本文认为,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的真正实现和落实,必须在理论上明确公众参与权,在环境立法中确立公众参与原则,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中完善公众参与制度。 从前面的分析可见,公众参与是符合环境管理自身特点的富有成效的制度,它有助于实现环境保护法制化的目标。要使公众参与制度真正落实,首先要有公众参与的制度保障;其次,要有公众参与的信息保障和监督机制,构建完善的公众参与制度,有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参与决策权等全过程参与的法律制度。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颁布明确规定了公众参与的具体方式方法,为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权的实现提供了制度保障,也使公众参与制度进一步完善。同时,我们还应该学习发达国家先进的立法经验,吸收一些富有成效的方法,如:设立网上环境登记处,提供环境信息、数据、状况,使公众对与环境有关的法律文件从草案提议到最终通过进行全程监督。通过这些方式,让公众充分表达意见,以保证公众参与权的实现。
论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问题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了《环境影响评价法》,该法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
1煤化工企业安全生产 1煤化工安全生产的必要性 安全生产是煤化工企业生产活动中一项常规性检查指导工作,是企业发展的根本,煤化工企业建立全面完善的安全生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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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ce man did not have to think about the protection of his There were few peopl
1引言环境化学(environmental chemistry)是研究化学物质,特别是化学污染物在环境中的各种存在形态及特性、迁移转化规律、污染物对生态环境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