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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野丽Q
首页 > 论文问答 > 毒品案件侦查论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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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亦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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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愈演愈烈的毒品犯罪不仅直接损害了公民的身心健康,而且诱发诸多的刑事犯罪,严重危害了社会安定和治安秩序,毒化了社会风气。由于这类犯罪没有直接的被害人,毒品交易都是在犯罪人之间秘密进行,其作案手段、方式较其他犯罪具有更强的隐蔽性和狡诈性,因此无论是犯罪行为的发现还是证据的收集都极为困难,给侦查破获案件带来很大的阻力。  为了有效打击毒品犯罪,我国侦查机关近几年来开始在毒品案件中采用国外一些发达国家侦缉毒品犯罪等“无被害人之犯罪”案件常用的特殊方法-诱惑侦查,对于侦破毒品案件,有效打击毒品犯罪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这种方法是一种由侦查机关实施诱惑而诱使侦查对象犯罪并将其抓获的特殊手段,因此,在刑事诉讼中产生一系列问题,如:  侦查机关依据国家权力在侦查中诱使他人实施犯罪,是否属于违法侦查?应以什么标准来衡量、认定该诱惑侦查是否合法?随着这种手段在我国毒品案件侦查中被频繁地运用,这就产生了一个现实问题,应如何用法律制度进行规制?  一、诱惑侦查的概念及我国毒品案件侦查中运用诱惑侦查手段的现状  所谓诱惑侦查,是指为了侦缉隐蔽且“无被害人之犯罪”,侦查人员以某种行为有利可图为诱饵,诱使被诱惑对象进行犯罪,等犯罪行为实施时或结果发生后拘捕被诱惑者的特殊侦查手段。这种侦查手段的运用,又因被诱惑者在被诱惑之前是否已具有犯罪倾向而被分为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和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并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  前者是指针对被诱惑之前已具有犯罪倾向的人实施的诱惑手段,这种手段只是强化了被诱惑者已固有的犯罪倾向,并仅仅为被诱惑者提供了实施犯罪的机会。后者是指针对原无犯罪倾向的人实施诱惑而引诱其形成犯意,并促使其实施犯罪的诱惑手段。  我国侦查机关对诱惑侦查手段,通常是在掌握了被诱惑人的犯罪线索或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使用,一般是为了人、赃俱获以查实证据,有的是为了引诱“上线”毒贩出洞,以深挖毒源,因此,从目前实施这种手段的情况来看,重大违法侦查情况尚未见披露。但是,从我们审理的一些案件看,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有的毒犯平常交易毒品的数量很少,只有几克,一般不做大宗交易。但有的侦查人员以查获“大案”为目的,在实施诱惑手段引其“出洞”时,向其购买几十克甚至更多毒品,以在“交易”时将其拘捕。那么,像这种情况,其交易毒品的数量往往影响到被告人的罪责,我们应如何认定其交易数额?  侦查人员实施的这种手段是否含有不合法成分?  二、规制诱惑侦查的设想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那么诱惑侦查这一具有引诱性质的侦查手段是否属于违法方法?能否在刑事侦查中运用呢?从我国当前打击毒品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需要以及毒品案件本身存在的特殊性来看,以诱惑侦查作为侦缉毒品案件的一种方法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一是加大毒品犯罪打击力度,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需要。二是侦破案件的需要。由于毒品犯罪既无直接被害人,又无法察觉其犯罪的状况,而且由于犯罪直接影响所有与犯罪有关人员的利益,所以他们都极力掩盖自己的犯罪行为。三是从我国的刑侦技术看,还远未达到世界先进水平,侦查手段还比较落后,如果对侦查人员的侦查方式 限制太多、太严,势必影响打击犯罪力度,影响对国家、社会利益和公民权益的保护。  有鉴于此,规制诱惑侦查,可从以下两方面进行:  (一)建立完整的证据排除规则,通过对以违法诱惑侦查所取得的证据的排除来促使侦查人员遵循合法诉讼原则办案,从而达到规制诱惑侦查的目的。判断诱惑侦查是否合法,可从以下方面来判断。  审查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前是否实施过同类犯罪或是否已存在犯意,如果有,则是合法。  判断犯罪嫌疑人的犯意是从自发的产生,还是由侦查人员强行植入诱发产生。如果犯罪嫌疑人事先已有犯意或准备,则是合法的,如果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是在侦查人员再三劝说诱惑下实施的,则是违法的。  审查侦查人员的诱惑行为本身是积极行为还是消极行为。如果侦查人员的诱惑行为是积极行为,也就是具有引诱或鼓励犯罪的性质,属违法侦查。反之,如果侦查人员是以消极的方式为嫌疑人提供了一种犯罪的机会而嫌疑人一遇此机会便以自己的能力实施犯罪,则该诱惑侦查为合法手段。  审查嫌疑人在被控制下交易的毒品数量是否超过其以往在未控制下交易的毒品数量的合理范围;审查被控制的“线人”在向“上线”交易毒品时其报出的毒品数量是自然而然自行决定,还是由侦查人员决定的。  (二)制定具体的法律制度规制诱惑侦查。其规范内容应包括:诱惑侦查实施的目的、原则和条件、适用范围、对象、方式、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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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拉米苏丫头

毒品犯罪特征及侦查策略  上世纪80年代毒品犯罪在我国死灰复燃后,各地禁毒专业队伍作为新的警种随毒情形势需要应运而生。随着缉毒斗争的逐步深入,毒品案件侦查的策略研究和理论化显得越来越重要。在禁毒司法实践中,笔者感到,研究毒品案件的侦查策略和方法,必须首先以毒品犯罪的特殊规律为切入点。  一、毒品犯罪的特征  贩毒犯罪活动是目前毒品犯罪的主要行为方式,属刑事犯罪的范畴,但与一般刑事犯罪相比,又具有其独特性,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被害人的不特定性。毒品对人体乃至社会都有极大危害,这也是我国刑法将毒品犯罪列入严重刑事犯罪的原因。但对毒品交易而言,危害的对象却不是直接的、特定的人,而是潜在的。毒品买卖行为双方在明知犯罪的前提下,秘密地自愿交易,没有一般刑事犯罪意义上的被害人。因此,毒品案件一般没有目击证人和报案人。即使有些案件是经群众举报侦破的,但群众也只能提供某些可疑情况,不能提供直接证据,这与普通刑事案件有质的区别。  危害的滞后性。一般刑事犯罪的危害是即时的,而毒品犯罪首先是跨地区将毒品大宗贩运至某地区,经批发、分销,最后零包卖到吸毒人手中。从这个意义讲,一般刑事犯罪的危害是“现在时”,而毒品犯罪的危害是“将来时”。种毒犯罪、制毒犯罪危害的滞后性就更为明显。  现场的模糊性。一般刑事案件的现场是明确的,现场会不同程度地留下某些可证实犯罪行为的证据,如血迹、指纹、脚印、毛发及其它痕迹等。贩毒犯罪的行为形式一般为“贩运”、“携带”、“交易”,是随毒品的流动和分散来实现的,没有特定有意义的现场,一般也不会留下痕迹,这就决定了毒品案件的“取证难”。  行为方式的隐蔽性。一般的刑事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法律制裁,其行为也可能是隐蔽的,如预谋杀人、盗窃、抢劫等,但其行为方式的违法性却是显而易见的。而毒品犯罪不同,它是通过毒品买卖赚取巨额差价实现的。随着打击力度加大、刑罚加重,贩毒人员利用现代交通、通讯工具、科技手段,又采取了钱货分付、人货分离、临时改变交易地点、汇款付账、地下钱庄洗钱等多种逃避打击的方法,其行为方式的隐蔽性更为突出。  二、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策略  毒品犯罪的特征决定了毒品案件侦查具有与一般刑事案件侦查相区别的特殊性。  侦查的主动性。一般刑事案件侦查,是在犯罪行为或危害结果发生后,公安机关接到报案,经立案后,随即开展侦查活动。侦查活动相对于犯罪活动而言是“过去时”,是被动的。而毒品案件一般没有特定的投案人、被害人,大多是从获取有关情报、线索开始侦查活动的,即侦查的起点是情报。侦查的目的是追踪即将实施的犯罪行为,并设法抓捕嫌疑人制止危害结果的发生。相对于犯罪活动而言,这种侦查是“现在进行时”。也就是说,毒品案件的发现和侦查一般是由公安机关主动进行的。  侦查效益的双重性。侦查效益是指通过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所达到的社会效益。一般犯罪侦查都具有打击和预防双重效益,但并不是每一种犯罪都会不断地继续和重复,所以其预防作用具有突然性。而毒品犯罪具有流程性和周期性特点,毒品的种植、生产、制造、运输、贩卖具有连续性,只要毒品或犯罪人没有打掉,必将导致犯罪不断进行和延续,直至引发吸毒并催生其它违法犯罪。因此,及时侦破毒品案件,抓获嫌疑人,及时收缴毒品,具有直接预防后续犯罪作用。其打击和预防的双重作用较其他案件侦查更为突出。  破获案件的时机性。毒品案件侦查中破案的适时性(时机性)是指正确把握破案时机,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扩大战果,争取一网打尽。由于毒品犯罪具有流程性、周期性、连续性特点,犯罪环节多,一案能否将嫌疑人和大宗毒品全部收入网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要尽量在毒品分销前收网,否则一旦毒品分销进入零包贩卖状态,就很难控制,会从多途径很快落到吸毒者手中,形成现实危害。  缉毒侦查的协作性。毒品案件的流程性、周期性以及跨国、跨区域的犯罪特点,决定了毒品犯罪侦查必须充分依靠协作。缉毒协作的范围十分广泛,实践中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地区间协作,包括跨国的国际侦查协作和国内跨地区协作。二是职能部门间协作,包括公安、海关、边防以及铁路、交通、林业、民航、药监、卫生、邮政等部门的协作。三是公安机关内部各警种的协作。侦查协作是情报交流、融合与传递的有力支撑,是缉毒侦查的最有效手段。  诱惑侦查的合法性。毒品案件没有目击证人,没有可取证的现场,无法用因果关系排查和进行“同一认定”,实践中最有效的侦破方法就是“控制下交付”。“控制下交付”在英美法系国家称为“诱惑侦查”或“警察圈套”。一般是指侦查机关在初步掌握一定的犯罪线索后,为获取充分的犯罪证据,派侦查员与犯罪嫌疑人联系,在用谋略促使犯罪嫌疑人在特定的环境、条件下交易时,对其实施抓捕,达到人赃并获的目的。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允许采用这种侦查手段,但仅限于侦破走私、贩毒、贩卖军火等“无被害人犯罪”案件,且都对其合法性加以严格限制。因此,笔者认为,侦破毒品案件中,合法的“控制下交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犯罪嫌疑人的贩毒犯罪意图必须是自发的,即携有毒品,准备脱手并正在积极寻找买主,而非被诱发产生的,否则就是引诱犯罪。换言之,“假买”的前提必须是对方主动要卖。第二,“控制下交付”的执行者必须是公安机关禁毒部门。第三,“控制下交付”只能“假买”,不能拿毒品进行“假卖”,否则无异于贩毒。掌握上述原则,是保证运用“控制下交付”方法有效获取毒品犯罪证据的前提。(陈鑫 谢安业)  问题与对策�  目前在惩治毒品犯罪的司法实践中,仍感到有关法律相对滞后,惩治手段还不够有力,难以有效遏制毒品犯罪蔓延。一是惩罚力度仍不够严厉。刑法规定,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司法实践中,一些毒贩往往采用多次分散销售的办法,案发时,查获的大多数量较少,法律对贩卖毒品1克以下的量刑一般都较轻,有的仅处拘役,起不到震慑作用。如新疆无业人员伊明日因贩毒判处拘役6个月,释放后仅15天,其又因重新贩毒被抓获。二是对毒品犯罪的管辖缺乏灵活性。毒品犯罪分子为逃避打击,往往采用在闹市接洽,跨区域交货的手法。《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给查处工作带来了难度。三是对一些涉毒犯罪的定罪处罚尚未形成共识,司法实践中对有些行为如何定性尚有分歧。如犯罪嫌疑人运输毒品进行贩卖的,是定运输还是定贩卖?以贩养吸,购入毒品已部分贩出,部分吸食,尚存持有的部分定贩卖还是定持有?对有多名同案犯供述,且有“上下家”印证。但毒品已灭失的如何处理等,亟待尽快形成共识,以更有效地打击毒品犯罪。针对上述问题,我认为应当采取以下对策:�  堵截毒源,摧毁贩毒组织。从目前毒品流入上海市的运输渠道看,空中、海上、铁路、公路均有,而大宗成批毒品主要来自公路、铁路。近年来,铁路公安部门查处较为严密有力,上下火车及途中均有检查,据统计,1998年至1999年8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批捕涉毒犯罪嫌疑人253人,占同期该类犯罪嫌疑人总数的8%;公路运输查堵力量相对较为薄弱。由于进入市区的道路多,且车流量大,不易查堵。一些毒贩雇佣他人采用汽车夹带方法将大量毒品千里运输来沪,有的甚至将毒品放在驾驶室内,一路过关竟无人检查。为此,应加强公路缉毒队伍力量,在进入本市的陆路关口处,加强查处,特别是对毒情严重区域进入本市的车辆进行重点检查,防止毒品进入本市。公安部门除采用“割韭菜”式的打击方式外,还应选派精悍警力,深入毒贩内部,抓获背后操纵的毒枭,给贩毒集团以致命的打击。�  积极开展专项打击,坚决消灭地下交易市场。对毒品犯罪活动应积极开展全市性的专项打击斗争,适时集中公诉、公判一批涉毒犯罪分子,以震慑罪犯;对有形成地下交易市场趋势的地区,要采取各种强有力措施,把毒品地下交易市场消灭在萌芽状态。�  公、检、法三家在缉毒工作的执法问题中,要统一思想认识,尤其是在管辖和证据的采集等方面能统一协调,并定期通报情况,使侦查、批捕、起诉、审判渠道保持畅通,做到快侦、快捕、快诉、快判,对涉毒犯罪始终保持严打状态。�  加强禁毒宣传力度,消灭宣传工作的死角。司法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禁毒法制宣传,特别是大、中、小学的校园宣传尚有盲区;居民小区、城乡结合部、娱乐场所等宣传工作不到位,尚留有死角;外来人员及低层次的无业人员宣传工作有空白点,应强化禁毒宣传教育工作,要努力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多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的禁毒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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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糖不纯

禁毒  毒品是什么?一时的沉迷,带来一生的痛苦  多少人因此葬送了自己原本宝贵的生命以及美满的家庭,难道这些“迷途羔羊”还不能醒悟吗?曾经的旧中国,我们早已背上了“东亚病夫”的包袱,难道我们还要重演那场走向深渊的悲剧吗?   吸毒者多数短命,一般不超过四十岁。毒品的泛滥直接危害人民的身心健康,不仅使家庭破碎,还会给经济发展以及社会进步带来巨大的威胁。据联合国统计,全世界吸毒的人数高达两亿,吸食毒品的交易额高达5000亿美元以上,毒品蔓延范围扩展到五大洲的两百个国家地区,而且全世界的吸毒者仍不断增加。毒品已成为困扰社会最大的隐患。“拒绝毒品”不止是一句口头的承诺,也是我们身为中国人应当承担的一份责任。   自1987年以后,各国在每年的6月26号都要集中展开大规模的禁毒活动。2007年11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毒品现在已经成为全球性的灾难。也是全人类的共同敌人,如果再不遏制,将会严重泛滥,败坏社会风气。有一句话曾让我深深的感动“生命只有一次,同样的选择权也只有一次”。是啊,生命只有一次、失去了就再也要不回来了。这句话我送给那些吸毒者,以及“旁观者”。   禁毒已不是一个人的责任,也是全世界13亿人的责任。我们应当守望相助,我们的祖国应当走向安定繁荣,而不要因为“毒”而沉沦。为了自己,为了家庭,我们都携手共创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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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必林家具2013

消灭(丑恶)就是河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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