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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夜无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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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rleyc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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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司法改革的核心是扎实推进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责任制、司法人员职业保障、省以下地方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必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五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四、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作出修改(一)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将第二款修改为:“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二)将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三)将第七条第三项修改为:“(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四)在第五十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不得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系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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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shmoon00

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确定了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目标包括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这个层次有三个关键词:公正、高效、权威。这三个关键词也是我们司法体制改革追求的三重价值。其中,公正是最核心的价值。没有公正,高效将是无意义的,没有公正,不可能有司法权威。但是,高效和权威也不完全是被动的,更不是可有可无的。因为公正是相对的,在一定的时空,不可能存在或产生绝对的公正。因此,在改革中设计司法体制、机制、制度,必须兼顾公正和效率,不能顾此失彼。尽管公正具有首要的价值。至于权威,它既是公正、高效的结果,也是公正、高效的保障。没有司法的公正和高效,司法的权威不可能凭空产生。反过来,司法如果没有权威,就不可能有司法的效率,没有效率,自然也就不可能有公正。因此,此三者是一个辩证的关系和互动的过程。我们在设计改革方案中必须平衡地考虑这三项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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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蛋糕的鱼

公平正义是人类永恒的价值追求,也是法律的精神内核和立法的伦理基础。法律不可能为所有社会关系量身定做,不可能预见可能发生的所有情形,这就要求法官要深刻把握法律公正的精神内核,正确适用法律。(1)准确理解法律精神。在马克思看来,法是“人的行为本身的内在的生命规律,是人的生活的自觉反映”,人们服从法律“也就是服从他自己的理性即人类理性的自然规律”。法律精神是本质的、鲜活的、抽象的、前瞻的,但法条是表面的、刻板的、具体的、滞后的。法官要善于抓住本质,领悟立法本意,将法律精神活用到个案中,使裁判富有生命力。(2)体现主流道德观念。法律的公平正义精神与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一定意义上讲,广泛的民意体现了社会主流价值观念,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普遍道德诉求。司法裁判要坚持法律评价和道德评价相结合,尊重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普遍认知和共同感受。(3)自觉融入社会生活。法律规则来源于生活,高于生活。法官要从社会生活中探究法律规则的本源,了解社会关系和社会交往的主要方式与规则习惯,善于总结和运用群众公认的常识与经验,努力使司法过程和处理结果在法定范围内贴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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饿魔娃娃

一、树立司法公正的追求意识 “心不清则无以见道,志不确则无以立功。” 作为法官,树立司法公正的意识不难,难的是把司法公正作为毕生的追求。为此,法官要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把司法公正作为信仰来追求,内化于心,化外于行。(1)法官要以奉法为魂。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线,也是法官最高的价值追求。对法官来说,司法不仅是一种职业,而是为之献身的事业,只有信仰法治、坚守法治,对法律始终保持忠诚敬畏之心,才能做到恪守公平,秉持正义。(2)法官要以担当为荣。法官承载着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使命,不可避免成为利益冲突的焦点,这就要求法官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只有树立惩恶扬善、执法如山的浩然正气,才能做到信念坚定、执法为民、勇于担当、清正廉洁。(3)法官要以守正为本。“君子独处守正,不桡众枉。”法官只有坚守职业良知,才能在实现司法公正的追求中,不役于外物,不困于心。公平正义的形象需要优良作风来支撑,这要求法官把树立司法公正的追求意识与司法作风建设统一起来,自觉加强司法职业精神的锻造、司法礼仪的培训、道德操守的养成和日常行为的规范。 二、了解社会公众的司法需求 “公正自在人心。”衡量司法公正的标准,既要看裁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更要看裁判是否符合公众的司法需求。司法权的人民性源自马克思主义的人民主权观,司法只有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需求才是公正的,法官要在司法为民的实践中实现司法公正。(1)贯彻为民宗旨。在社会主义中国,忠诚于法律与忠诚于人民具有高度一致性。公正司法必须以体现为民要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法院要开门纳谏,深入群众搞好调查研究,积极回应群众的期望和需求。司法工作要反映群众声音,做到对群众深恶痛绝的事零容忍,对群众急需急盼的事零懈怠。(2)服务社会民生。“民为邦本,本固邦宁。”服务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是司法工作的重要职责。随着改革深入和社会发展,对民生领域的司法需求,法院要及时跟进,保障到位。(3)关注特定群体。增强裁判的社会可接受性,很重要的是契合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每起案件背后都反映了特定群体的司法需求,如农民工讨薪纠纷、房屋拆迁纠纷等。司法尤其要关注弱势群体的权益,实现实质公平正义。 三、把握法律公正的精神内核 公平正义是人类永恒的价值追求,也是法律的精神内核和立法的伦理基础。法律不可能为所有社会关系量身定做,不可能预见可能发生的所有情形,这就要求法官要深刻把握法律公正的精神内核,正确适用法律。(1)准确理解法律精神。在马克思看来,法是“人的行为本身的内在的生命规律,是人的生活的自觉反映”,人们服从法律“也就是服从他自己的理性即人类理性的自然规律”。法律精神是本质的、鲜活的、抽象的、前瞻的,但法条是表面的、刻板的、具体的、滞后的。法官要善于抓住本质,领悟立法本意,将法律精神活用到个案中,使裁判富有生命力。(2)体现主流道德观念。法律的公平正义精神与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一定意义上讲,广泛的民意体现了社会主流价值观念,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普遍道德诉求。司法裁判要坚持法律评价和道德评价相结合,尊重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普遍认知和共同感受。(3)自觉融入社会生活。法律规则来源于生活,高于生活。法官要从社会生活中探究法律规则的本源,了解社会关系和社会交往的主要方式与规则习惯,善于总结和运用群众公认的常识与经验,努力使司法过程和处理结果在法定范围内贴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 四、具备卓越的司法操作能力 司法的本质是经验,正如美国法学家霍姆斯所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司法作为重要的社会实践活动,要求法官具备卓越的司法能力,司法能力的形成离不开经验的积累。(1)司法实践经验。对规律的认识,要经历从特殊到一般、从现象到本质的过程,经历越多,对规律的理解才越深刻,运用才越自觉。只有经过司法实践锤炼,才能准确把握审判规律,更好指导办案实践。(2)社会生活经验。法官首先是社会人,其次才是法律人,只有具备丰富的生活阅历,才能感同身受作出公正裁判。社会生活经验的积累不可逾越,不可复制,法官的成长背景、情感认知、个人偏好,都会影响对法律关系的判断,甚至同一法官在不同时期处理近似案件,结果也不尽相同。(3)专门工作经验。随着审判专业化要求的提升,法官的专门工作经验已成为司法能力的重要来源。比如,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有必要从政府相关部门法律专家、长期从事知识产权研究的学者、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律师中遴选法官,提高案件审理的公信力。 五、科学的程序制度设计 诉讼程序是司法活动的基本载体和外在表现,是人们感受司法公正的主要途径。构建科学的程序制度,包含三个关键词:(1)公开。司法活动要让群众看得见、听得懂、信得过。虽然结果公正,但程序公开不够,群众也会认为存在“暗箱操作”,产生合理怀疑。抓阄是群众议事决断的常用方式,因操作简单,公开透明,人们对结果信服接受。司法活动具有高度的复杂性和专业性,不可能像抓阄那样随意,但公开透明的程序设计理念是相同的。(2)民主。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司法民主的体现,是人民行使司法权的有效途径。当前,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优越性,就是要贯彻党的司法群众路线,通过程序安排拓宽群众参与司法的渠道,保证群众在司法活动中的话语权,进而提升司法公信力。(3)对等。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举证责任分配要坚持对等原则,确保法官恪守中立,裁判不偏不倚。 六、严格有效的监督机制 加强法院内部监督,要重点完善三项制度:(1)合议庭、审委会制度。要充分保证审委会委员、合议庭成员能够独立发表意见,敢讲真话、讲实话,真正发挥集体把关作用。完善审委会讨论案件工作机制,让审委会委员走到前台,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组成大合议庭直接审理。(2)审级制度。要强化审级独立负责,提高一审、二审质量。进一步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定位,上级法院要履行监督指导职责,改进监督指导方式,通过诉讼程序和案例指导,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3)回避制度。个别法官与当事人、律师不正当交往,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对此,除依照诉讼法实行诉讼回避外,要严格落实法官任职回避和交流制度,规范接待制度,保持法官与律师、当事人的正当关系,消除一切可能影响公正司法的情形,维护法院和法官的公正形象。 七、健全的纠错问责机制 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健全的纠错问责机制可以最大限度减少冤假错案,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高效的纠错机制。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案件,被告人上诉或检察院抗诉,二审法院不得再发回重审。严格落实法律规定,能够有效防止案件多次发回重审“翻烧饼”。要充分发挥审判监督的价值,提高再审效率和质量。(2)科学的防范机制。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将诉讼各环节纳入风险管控,及时预警。落实证据裁判制度,提高收集、采信证据的质量,坚决排除非法证据,切实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3)严格的问责机制。当前,权责不明是司法问责落空的主要原因。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最根本的就是按照权责一致原则,使裁判权回归主审法官、合议庭,在此基础上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形成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管理有序的司法权运行机制。 八、完善的职业保障机制 法官不是“官”,但需要像“官”一样,建立完善的职业保障机制,保障法官依法履职。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官职业保障机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身份保障。法官是奉献的职业,在法治环境尚不成熟的情况下,也是有风险的职业,这种风险更多表现为法官身份的不确定性。身份保障机制不完善,造成法官办案畏首畏尾,考虑法外因素超过法律因素,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我们应积极推进法官管理分类改革,法官身份的取得、职级晋升、社会地位都应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特别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得调离法官岗位。(2)经济保障。要建立起薪酬与付出相适应的经济保障机制,提高法官的收入水平,调动法官积极性,从而更好地保留骨干,预防腐败。(3)安全保障。近些年,因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满,报复杀害、殴打法官的案件时有发生。要加大对法官人身、家庭安全的保护力度,为他们公正司法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 九、先进的审判管理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指出:“审判管理事关审判质效、公平正义和司法公信力,是人民法院‘三大管理’的核心,是一项具有基础性、关键性和长期性的重要工作。”构建先进的审判管理机制,重点包括三个方面内容:(1)淡化行政管理色彩。明确院庭长等行政领导审判管理职责,主要集中在程序事项审批、审判宏观指导、审判质效监督以及保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等方面,不干预具体案件处理,防止审判管理权的滥用。(2)坚持科学民主管理。服务审判是审判管理的基本定位。构建科学的案件流程管理、案件质量评查、法官技能考评、审判运行态势分析的审判管理体系。探索建立审判管理委员会,让一线法官参与进来,注重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将审判与管理衔接起来。(3)增加信息技术含量。审判管理,最重要最基础的手段是信息化。只有把审判管理建立在信息化基础上,才能提高管理的精细化水平和效率。此外,要重视加强司法统计、质效考核、基础理论研究等管理工作,为司法改革提供准确翔实的基础数据。 十、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 司法公正建设不能闭门进行,必须与国家法治建设其他环节相衔接,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我国法治建设起步比较晚,法律文化传统中还存在许多与法治不相融的成分。构建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体制环境。构建现代司法体制,核心是保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要加强和改善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消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人民法院要建立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司法的登记备案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审判机关与其他司法机关依照宪法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2)社会环境。受几千年“人治”传统影响,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认同度不高,“信访不信法”、“信权不信法”的现象仍然突出。要改变这一状况,必须加强法治社会、法治政府建设,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推动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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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袋馋师

司法公正的核心是司法权力的正当行使和诉讼权利的充分保障。司法权力的正当行使主要是指审判权和检察权的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的充分保障既是司法权力正当行使的结果,同时又具有其独立的价值,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核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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