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卡7031
小东家1985
1、目前个人所得税制(相关规定、如何计征、个税的作用:调节收入差距,劫富济贫) 2、目前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1)高收入者偷税严重造成纳税事实上贫富不平等,个税只征穷人,征不到富人,达不到立法目的。 (2)起征点 (3)征收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4)采用“分类所得税”计征模式存在的问题(5)其他 3、解决方法及建议 (1)研究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更好地调节个人收入分配。 (2) 加强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大力推行代扣代缴全员明细申报。 (3) 适应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强化税收调节,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 目前对高收入者个税征收的管理:相关条文及具体规定。 今后应加强的方面:强化对房地产交易和拍卖等行业的个人所得税管理。 (4)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管理档案。加大社保费征管力度。 其实来来去去都是这些问题了,说了十几年都是这些东西,想要新颖其实很简单,你从中国社会的历史根源去探讨个税改革的问题和建议就可以了,因为个税的改革涉及到中国贫富阶层利益分配的问题,这样你的论文就变成阐述下面几个问题: 1、中国当前贫富阶层的划分 2、个税改革主要触动哪部分人的利益,如果该部分群体是当权者,个税改革前后对他们利益的影响。 3、个税改革会遇到的阻力及如何在有限的平衡利益的范围内改革成功。 纯粹扯谈,仅供参考。
夏至迎熙
1、收入分配的差距不断扩大,贫富分化加剧。 主要表现为:一是以基尼系数反映的居民收入总体性差距逐年拉大,已经超过国际公认的承受线。1991年为282,1998年为456,1999年为457,2000年为458,10年上升62倍。二是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1990年城乡居民收入之比为1:2,1995年为1:71,2000年为1:79,2001年扩大到1:9。三是地区间差距扩大。2000年,东部地区人均收入是西部的26倍,最高的省与最低的省差距超过3倍。四是行业间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80年代中期,行业间收入差距开始显现,到90年代中期最高行业人均收入与最低行业之比为23:1,2000年又上升到63:1。五是不同经济性质的单位职工收入差距越来越大。国有经济性质单位职工工资与集体经济性质单位职工工资相比,1985年的平均工资差距为25:1,2001年扩大到63:1,其他经济性质单位职工工资与集体经济性质单位职工工资相比,1985年的差距为49:1,2001年发展到77:1。六是城镇内部各阶层之间的收入差距的扩大速度明显加快。特别是近两年,高收入户的收入增长大大超过了低收入户的收入增长,2002年1季度的统计表明,20%的高收入者的收入占总收入的2%,20%的低收入者的收入占总收入的6%,高低收入差距为66倍。 2、财产的集中度越来越强,居民家庭财产的差别越来越大。 最新的调查统计显示,10%的富裕家庭占城市居民全部财产的45%。最低收入10%的家庭其财产总额占全部居民财产的4%,另外80%的家庭占有财产总额的6%。与此同时,城市居民金融资产出现了向高收入家庭集中的趋势,户均金融资产最多的20%家庭拥有城市居民家庭金融资产总值的比例目前约为4%,在最低的20%的家庭中,户均拥有的金融资产只有居民金融资产总额的3%。 当前中国城市居民家庭财产的基尼系数为51,远远高于城市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32。 3、体制内的“平均主义分配”和体制外的“收入差距过大”两种极端现象同时并存。 “平均主义”并没有彻底根除,主要表现在工资收入(不包括工资外收入)分配上,多数国有企业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内部工资收入分配差距偏小。 与此同时,在工资外收入分配方面存在着“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现象。工资外收入、垄断性收入和非法非正常收入是引起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主要根源。 4、收入分配不规范。 一是工资支付不规范,全国各地均不同程度存在拖欠职工工资现象;二是工资提取不规范,实行工效挂钩企业的计划外、基数外提取工资现象较普遍;三是部分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超过工资总额的4%的标准进入,变相提高收入;四是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职务消费”随意性太强,缺乏合理有度的约束。 5、整体收入结构仍不合理。 主要表现为:一是工资收入结构不合理,制度内工资低,制度外劳动报酬高,项目繁多,未纳入工资内;二是按多种要素分配的收入比重不大,与中央关于“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要求尚有差距。我国城镇居民按多种要素分配的格局还远远没有真正调整到位,其它要素参与分配还需要进一步增加比重。 报告认为,可确立一些个人可支配货币收入财税调节政策: 第一,在各级财政之间合理划分收入分配调节事权。收入分配调节涉及各级财政,因而首先要合理划分事权。由于我国是区域经济极度不平衡的国家,收入分配调节事权不可能相对集中,确定全国范围内相对统一的调节标准也就不是一个务实的选择。为此,收入分配调节的基本事权应按居民属地来划分。但考虑到各级财政收入汲取能力的体制性和资源性差异,可把收入分配调节财力支持划入转移支付体系。进一步说,上级财政可从专项转移支付角度向下级财政拨付资金弥补下级财政的收入分配调节财力不足。从我国现实情况看,为了实现收入分配调节的针对性,中央财政对向省级财政转移扶贫资金时可指定地区和类别。省级财政则可向符合条件的下级财政确定收入调节补助。这种补助额的确定应以各地收入、物价和人口状况为依据,而不必寻求补助标准的统一性。 第二,建立居民收入监测体系。建立居民收入监测体系时一方面可利用纳税信息,另一方面则可利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相关信息。如社会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统筹账户金额等。通过这些信息推算出收入的绝对额。同时,还应利用价格指数、工资指数、实物耗费指数等来监测居民收入的相对变动状态。建立相对科学、全面的居民收入监测体系的重要作用在于我们准确划定调节对象提供基础资料。 第三,改革收入分配调节资金支出方式。目前我国调节收入分配的财政性资金的支出以现金补助为主,这种模式在现实情况中暴露出了一些明显的问题。突出的表现是资金使用一定程度上不能够充分实现预期目的。比如低收入阶层部分领取补助金者把钱用在非基本生活必需品消费上。为此,我国各级财政可建立对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消费的定向补助制度。如凭发票或收据报销定额义务教育学杂费、水电费、医药费、食品支出等。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放宽补助范围。定额标准确定权可由市级财政掌握,省级财政可酌情予以调控。 第四,调整相关税制。改革个人所得税税制,在适度提高起征点的同时,减少级次、扩大级距并降低税率,特别是3000元—5000元这一区间内的收入应采取低税率政策,因为这一收入区间是中等收入阶层的收入界限,税率过高会抑制中国的消费扩张,反过来削弱经济增长。在房产税方面,可考虑在把房产分类的基础上,把中高档私人住房纳入征税范围,税率从低、征管从严。当然,这要以进一步规范房产交易、清除不合理收费为基础。 第五,在中央和省两级财政中设立低收入群体子女高等教育补助金。对低收入群体子女来讲,接受高等教育是能否实现收入阶层转换的基本条件。为此,中央和省两级财政以及有条件的市级财政可在教育经费中核定一部分低收入群体子女高等教育补助金。这笔资金可通过教育部门根据一定的原则无偿补助给符合特定条件的已考入大学的低收入群体子女。中央财政的这笔专项资金可向西部地区倾斜,经济发达的省份可把此类资金更多地向省内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倾斜。
1、收入分配的差距不断扩大,贫富分化加剧。 主要表现为:一是以基尼系数反映的居民收入总体性差距逐年拉大,已经超过国际公认的承受线。1991年为282,1998
(1)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多种分配方式,就是按劳分配方式与非按劳分配方式并存。非按劳分配方式,主要是指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方式。 先富带动后富,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伟大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与此相联系的个人收入分配实行的是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式并存的制度。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个人收入分配制度,必须坚持按劳分配的主体
农村义务教育 教育经费 教育质量 教育改革 中国论文 本科毕业论文 摘 要:农村的义务教育好坏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兴衰和长治久安。本文在实地考察的基础上对农村
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竞争机制的进一步深化,我国社会收入的差距逐步扩大,也愈来愈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收入分配的合理性既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需要,也是广大人民群众历来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