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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球阿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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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天小懒猫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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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民失去了他们赖以生存的土地,他们的生存、发展和就业的权利受到了严重的威胁,而目前的安置模式普遍存在补偿数额低,风险不确定等因素不能很好的解决失地农民面临的问题,只有通过"土地换保障"的思路才能妥善的安置失地农民,让他们分享工业化、城镇化带来的一系列成果。  关键词 土地换保障 补偿机制 社会保障 安置模式  1 失地农民的现状  随着我国城市化、工业化的进一步发展,城市空间迅速扩大,为保证城市经济发展对土地的需求,大量的土地被征用。目前,我国已有被征地农民4 000多万(章安友,2004)。按照《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从2001年到2010年,全国还需要安排非农建设占用耕地1 850万亩,其中90%以上为集体土地需要征用。按照目前全国人均耕地水平和现阶段每征用1亩耕地大约造成4个农民失去土地进行测算,非农建设占用耕地1 850万亩,将有近2 600多万被征地农民需要陆续安置,年均需要安置失地农民260万人左右。  农民失去土地后就失去他们赖以生存的基础,随之也流失了与土地相关联的一系列权利。因为土地被征用之前,农民主要靠土地来养活自己,土地是他们的立命之本,失去土地就相当于失去了生活的基本来源;而且农民一直是以土地为劳动对象,失去土地也就失去了工作;再者,土地本身就是一笔财富,如果农民利用的好是可以为他们带来增值的,这就意味着农民失去土地后也就失去了一项经济价值极高的财产权利;最后,农民失去土地后,就失去了参与村民自治的积极性,这会间接导致村级干部的寻租行为。可见,土地的丧失会对农民带来不利的影响,如果不及时有效地安置好这些失地农民将会阻碍国家工业化的进一步发展,甚至会引起社会的动荡不安。  2 当前失地农民安置模式分析及其存在的问题  1 以货币安置为主,补偿数额不足以妥善安置失地农民  在实践中,我国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后,对农民的安置方式目前主要有货币安置、招工安置、农业安置、留地安置、社会保障安置等基本形式,但大多是采取以货币安置为主。征地补偿费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用为该土地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6~10倍,安置费为4~6倍。如果按最高补偿30倍来算,一亩地平均产值1 000块,补偿费也才只有3万元,远远解决不了农民的"可持续生计"问题。据了解,浙江省由于经济相对发达,其对失地农民的补偿标准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略有提高。据统计,1998年以来,浙江省各类征地给村里的补偿费平均每亩12 164元,安置补助费每人2 377元,经过村集体留存,实际到农民手上的土地补偿费平均每亩7 958元,安置补助费平均每人2 078元,青苗补偿费平均每亩498元,农户家庭得到的所有土地征用费总额(包括附着及其实施补偿费)人均8 828元。一大部分农户对此不满,因为这些补偿费只能暂时解决农民近期的温饱问题,如果今后就业困难,农民的基本生活靠什么来维持,更不用谈农民的养老和医疗问题了。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民的安置补偿费更是少之又少,连最起码的基本生活都解决不了,更解决不了农民的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  2 以留地安置、招工安置为辅,农民权益得不到根本的保障  留地安置是指在被征用的土地中按一定的比例(10%左右)返还给被征地村合作经济组织,并免缴有关规费,用于发展第二、第三产业,获得稳定的经济收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用这部分土地建造标准厂房出租,获得高额的租金收入 ;还可以用留置的土地为村民建造安置房使村民能够安居乐业。从形式上来看,失地农民可以得到保障,可是受资金、技术的限制,一旦村集体经营的产业得不到很好的发展,农民的基本生活就没有了保障。  在招工安置中,用人单位可以暂时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但由于农民自身文化层次低,缺乏专业技能,在激烈的市场经济竞争中处于劣势,一旦用人单位裁员时,这些失地农民又将重新面临失业的问题,可见招工安置并不能从根本上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  3 社会保障安置模式的覆盖面窄,体系不完善,失地农民后顾之忧大  失地农民中有一部分已经完成了非农户身份转换,他们理应享受和城镇居民一样社会保障待遇,可是据统计,失地农民加入城镇社会保障系统的人数只占总人数的5%左右。这部分人群主要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他们的社会保险费是主要从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中筹集的,保险费直接列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安置费"专户,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与被征地对象签订安置协议,对符合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费的被征地人员,为其设立社会保险个人账户,达到退休年龄的,按月发放养老金。2003年浙江省嘉兴已有2万名被征地农民参加了养老保险,并实行了"三统一"、"一分别"的安置模式。"三统一"即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由政府统一实行征地、统一补偿政策、统一办理被征地农民户口"农转非"和养老保险,"一分别"就是对不同年龄段的安置对象分别进行补偿安置,浙江嘉兴的这种社会保险安置模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在我国大部分地区,大多数失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并没有用来缴纳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而这正是失地农民最关心的问题,失地农民成了"无班可上,无田可种,无保可拿"的三无人员,对当地经济的发展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可见,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完善,没有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  3 "土地换保障"是唯一可靠和可持续性的安置模式  安置失地农民的过程实质上就是一个土地换保障的过程,因为在征地前,农民的生活、就业、创业和社会保障都是以土地为依托的。农民失掉土地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为了城市的进一步发展,因此随着城市化规模的扩大,失地农民应该随之分享城市化所带来的一系列成果,在市场经济下就表现为,农民可以用土地换回他们生存、就业、发展和获得社会保障的实际社会安置成本。只有失地农民用土地换回了生存权,就业权、发展权和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才能真正的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发展,才能逐步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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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yangman。

论文类:“劳动关系法律调整模式论——从《劳动合同法》的视角解读”,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8年第6期“社会保障的法制轨迹”,载《中国教育报》2008年12月11日“工伤赔偿请求权竞合问题研究”,载《法学论坛》2008年第3期“《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价值、制度创新及影响评价”,载《法学家》2008年第2期“社会法的研究视域和进展:关注民生,促进社会建设”,载《法学家》2008年第1期“工伤认定一般条款之立法思考”,载《法学杂志》2008年第1期“2007:劳动法大事件”,载《法制资讯》2008年第1期“社会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使命”,载《法学家》2007年第2期“社会法的热点及其新发展”,载《法学家》2007年第1期“实现社会和谐 劳动合同法意义非凡”,载《法制日报》2007年12月19日“劳动合同法立法十大新意”,载《法制日报》2007年8月19日“深入学习宣传《劳动合同法》,大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载《人民日报》2007年8月11日“通过法律规制有效消除就业歧视”,载《法制日报》2007年6月10日“我国残疾人劳动权保障的理念、实践、困境及对策”,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我国社会保障立法的指导思想及发展思路”,《社会法评论》(第二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劳动法的基本理论及其立法完善”,载《中国工运》2006年第7期“在《劳动合同法》中设定一般权利义务条款之思考”,载《当代法学》2006年第6期“我国劳动合同立法技术若干问题探讨”,载《学习与探索》2006年第5期“论我国就业歧视的法律调控”,载《河南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保障劳动者权利要‘三管齐下’”,载《法制日报》2006年10月24日“2005年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学术研究回顾”,《法学家》2006年第1期“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载《中国人大》2006年第1期“论和谐社会与劳动就业权的法律保障”,载《法学家》2005年第5期“TCL集团职工持股信托方案评析”,载《法学杂志》2005年第5期“中国-法国社会保障法高级论坛综述”,载《人权》2005年第4期“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问题与发展”,载《人权》2005年第4期“社会保险对侵权救济的影响及其发展”,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3期“2004年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学术研究回顾”,载《法学家》2005年第1期(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5年第7期转载)“论司法解释创设不动产优先权之弊”,《判解研究》2005年第2辑“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问题与发展”,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经济补偿金的性质”,《人民法院报》2005年7月18日“劳动合同解除中的经济补偿金、违约金和赔偿金问题研究”,《劳动法评论》(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比较法及其接受对中国社会保障立法的意义”,《民商法理论与实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加快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法学家》2004年第1期。“劳动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载《法学家》2003年第6期(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4年第3期转载)“2002年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法学家》2003年第1期“基本人权保障与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发展研究报告2002》,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非典’直接涉及的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载《法学信息》2003年第23期“论法治国家目标和社会保障法的法制化”,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论社会保障法的社会法本质——兼论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载《法学家》2002年第1期(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2年第8期转载)“工伤保险立法问题研究”,载《民商法前沿》2002年第1、2辑“2001年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载《法学家》2002年第1期(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2年第6期转载)“农民工保护是《劳动法》的基本任务”,载《中国劳动保障报》2002年12月31日“世纪之交的劳动法发展——一种全新的思维和开放的观念”,载《法学家》2001年第3期(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1年第11期转载)“劳动合同不是民事合同”,载《北京法制报》2001年5月8日“他能否得到5万元悬赏金”,载《人民公安》2000年第13期“汽车丢失应由保安公司赔偿吗”,载《人民公安》2000年第8期“劳动法与现代人权观念”,载《法学家》1999年第6期著作类:《社会法评论(第三卷)》(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社会法评论(第二卷)》(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劳动合同法条文注释与适用》(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劳动合同法热点问题讲座》(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外国民商法(第二版)》(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劳动法》(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社会保障法(第二版)》(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参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指南(民法学)》(参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劳动就业法律问题研究》(合著,第一作者),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年版《劳动法评论》(第一卷)(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劳动法(修订版)》(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以案说法·保险法篇》(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论社会保障法》(中/英文版),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年《社会保障法的理念、实践与创新》(独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现代中国法概论》(韩文版),博英社2002年《商法总论教学参考书》(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外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参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现代宪法学基本原理》(参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以案说法·房地产法篇》(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劳动法》(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参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劳动法学》(参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社会保障法》(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参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外国民商法》(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以案说法·侵权民事责任篇》(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以案说法·婚姻家庭继承法篇》(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代表性项目2007年司法部项目:反歧视法研究2007年中华全国总工会项目:集体合同立法研究2005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社会保障立法研究2004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当代中国劳动法律问题研究2003年与挪威国立奥斯陆大学国际合作项目:就业歧视的法律调控2001年教育部社科基金项目:社会保障法的理念、实践与创新1998年国家教委社科基金项目:职工再就业的法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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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浴小哥

社保即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分担年老、失业、疾病以及死亡等社会风险,实现社会安全,而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社会保险 (Social Insurance) 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官方数据显示,2013年共有3800万人弃缴社保,加大了个人账户空账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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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owangeltan

给你一篇现成的论文论文题目: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消费结构的优化关键词:社会保障,消费结构,高、中、低收入群体,养老,医疗,失业保险消费结构是社会再生产的支撑点,是社会经济机制正常运行的载体,它是指人们在生活中所消费的各种消费资料和劳务的组成关系及比例关系。消费结构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目前,我国经济学界习惯按消费者收入水平来分类,可分为低收入群体消费、中等收入群体消费以及高收入群体消费。一般而言,我国低收入水平消费者的家庭年收入在2万元以下,中等收入群体一般是指消费者家庭年收入在2万-10万元之间,高收入水平消费者家庭年收入在10万元以上。影响消费结构的因素很多,如社会政策(包括社会保障政策)、生产力水平、居民收入水平、人口总量及结构等。合理的消费结构能够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但是,据笔者分析,在上述影响因素处于相对稳定的情况下,现阶段影响我国消费结构的主要因素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一、我国消费结构的变化趋势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居民消费结构逐步由计划经济时代的低消费结构向市场经济时代的高消费结构发展,高、中、低收入群体消费水平都相对过去有很大程度的提高,并表现为以物质生活消费为主向更多的精神消费扩展。在较低生产力水平下,人们必须首先满足基本的生活需要,而当温饱问题解决之后,消费的增长则侧重于享受资料和发展资料。国际上通用的反映居民消费水平的最重要的指标是恩格尔系数,即食品支出占全部生活消费支出的比重。依据联合国粮农组织的标准,从总体上看,我国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已达小康,今后居民消费的恩格尔系数还会逐渐下降。也就是说,在全部消费中,生存资料消费所占比重会明显低于享受资料和发展资料消费的比重。在物质生活达到一定水平之后,精神生活将会更被重视。当然,这种趋势的实现有一个量变积累的过程。同时,消费结构转变的进程在不同地区、收入水平不同的劳动者之间也是不一致的。二、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了现阶段我国居民生活消费中的主要问题消费经济学告诉我们,消费结构的优化主要体现在消费经济的活跃、消费面的扩大、消费层次的提升、消费方向的引导等方面。进入20世纪90年代,随着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进程的加快,原来的“高福利、广就业、低工资”的福利制度被打破,但在新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建立之前,社会保障制度仍处在转型时期,社会保障制度还很不完善,因而上述消费结构的变化趋势受到遏制。究其原因,过去那种福利——就业相关联的稳定生活模式受到极大冲击,代之以社会保障转型期城乡居民对现有经济收入与未来生活的不安全感,这种心理使得他们降低了当期对精神生活消费的需求,普遍持谨慎消费态度,从而大大妨碍了消费结构的优化。改革中放大个人作用、政府责任降到最低,面向城镇居民的就业、养老、子女教育、住房等保障相继由居民个人来承担部分或全部费用和风险显然,在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之前,居民必然相应地紧缩自己的消费行为,调整自己的消费方式。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下岗、失业现象日益突出,尽管政府采取了“再就业”等措施,但据有关资料显示,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率仍不到40%,而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仅为56%,真正能够领到失业救济金的只占失业总数的30%,且平均每月领取的失业救济金仅84元,大多数下岗、失业人员的生活不可避免地陷入非常贫困的境地。其二,养老、医疗由过去的国家——单位保障制改革成为国家——社会保障制,养老、医疗保险的费用缴纳为国家、企业;个人“三方付费制”。但不少企业因经营不景气或破产,逃费、降低缴费现象屡见不鲜,使得职工养老、医疗保险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不存在或者收不抵支。鉴于此,相当多的城镇职工不能指望依靠养老、医疗保险来安排自己将来的养老与医疗费用,从而不得不压缩开支,增加储蓄,变当期消费为预期消费。同时,这种消费走势还以放大效应影响着城镇居民整体的消费需求。在农村,占我国人口75%的农民的养老、医疗费用基本上仍由他们个人全额负担。基于这种状况,消费面扩大的艰难程度是可想而知的。其三,子女教育费用负担沉重。教育体制改革后,即使是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还是有不少家庭在供养子女上学方面存在困难;而高等教育的完全收费制则使许多拿着录取通知书的家庭望而兴叹。一个子女从小学到大学所有的费用支出(约10万元左右)对于中国大多数城乡居民来说不堪重负。根据2002年国家统计局的调查,有高达54%的居民储蓄是为子女上大学做准备。其四,在住房制度改革中,住房私有化、自有化无形中放大了个人的作用。我国许多城市的房价与居民家庭收入之比已经达到10:1,远远高于国际惯例3:1-6:1的区间。居民要买房,一般要花费半辈子的积蓄,城镇居民尤为如此。经济适用房改革政策的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问题,如“急需者不能享有,享有者非急需人”,存在有的享有者一人多套住房的现象。无庸置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个人作用的放大,对中等收入群体以下的城乡居民的当期消费的改变作用是明显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在制度设计与管理等方面的不完善性,直接阻碍了消费结构的优化进程1997年以来,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在基金管理上实行个人账户基金和社会统筹基金的一本账管理。在此制度设计下,由于“老人”、“中人”的转制成本,养老保险基金积累额远小于职工个人账户记账额,结果出现了社会统筹向个人账户透支的现象。截止到2000年底,社会统筹向个人账户透支的资金已达1900多亿元。而且没有任何借用程序和借贷利息,因而,个人账户“空账”运行,名存实亡,仅仅成为了一种记账工具。个人账户的“空账”问题给居民消费带来了至少两方面的损害:一是居民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可靠性表示怀疑,心理负担增大,从而用增加储蓄来回避未来的风险。如“九五”时期,居民人均纯收入年均递增7%,人均生活费支出年均增幅仅为3%;同期人民币储蓄余额年均增幅为4%, 2001年同比达到17%。二是做实个人账户,目前该项工作还在东北三省扩大试点,如不能在全国推广,对正等待养老的城镇居民来说,又谈何消费呢?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无法保证个人基金账户的平衡。这是因为:第一,目前养老保险制度规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即职工退休后余命按10年计算)。如以男职工60岁退休后平均余命17年计算,按上述标准发放必须保证长期利率水平为5%时,才能实现个人账户的收支平衡。如果实际利率是5%,则按上述标准发放,个人账户储存额大约只够发放13-14年,平均余命期限内还有3-4年时间个人账户已没有养老金可领取,必须从统筹基金账户中领取。第二,120的除数没有考虑目前法定退休年龄规定下男女退休年龄的差别。目前法定男职工退休年龄是60岁,女干部退休年龄是55岁,女工人退休年龄为50岁。以女工人为例,50岁退休后的平均余命约为25年,按120除数的标准发放养老金,平均余命期限内还有11-12年时间个人账户已没有养老金可领取。这种制度设计,若不加以修改,对当期和以后的消费结构的消极影响不言而喻。医疗保险存在覆盖范围狭窄、改革不配套、政府投入不足等问题。截止2003年6月底,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已经突破1亿人,但从总量上看,如2001年,医疗保险覆盖面还只相当于城镇就业人口的42%,在三大社会保险中参保率是最低的。就结构而言,基本医疗保险主要覆盖的是国有企业、一些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还包括部分集体企业的职工。大量其他类型企业的职工、非正式就业人员、城市弱势群体(低收入或下岗、失业职工、残疾人和孤寡老人、进城的农民工、较早退休的“体制内”人员等)仍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安排之外。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试点地区出现了筹资困难、保费支付项目争论等问题,造成“难产”或“退保”现象,覆盖人数十分有限。医疗保险改革与医疗体制改革、医药体制改革不配套以及改革以来政府投入到卫生医疗事业的资金比重逐年下降的趋势,使得医疗保险难以取得参保者的信任。笔者参与的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农民工保护”课题组于2005年7月在苏州的调查发现:几乎100%的农民工都认为医药、医疗费用太贵。城乡居民对目前高昂的生病治疗费用的惧怕心理,迫使他们降低了消费层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水平过低。1999年以来国家确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2年底城镇居民在这一制度下受助人口由1999年的266万人增加到2065万人,但因保障水平低,部分相对贫困的城镇居民实际上需要帮助而得不到帮助。这种过低的保障线激起人们增加储蓄的欲望,紧缩消费成为理所当然的行为。三、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优化消费结构的政策建议由于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造成了我国居民现阶段消费结构存在着上述诸多问题。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调查资料显示,我国居民不同消费群体之间的消费与投资倾向已有很大差异,受此影响,社会消费结构也已发生了较大变化,突出表现为:高收入群体的消费程度低,中等收入群体消费保守,低收入阶层虽边际消费倾向高,但无经济能力消费。毫无疑问,这种消费结构对于我国构建和谐社会是十分不利的。充分发挥社全保障的“安全网”作用,活跃消费经济市场经济天然追求效率,社会保障天然追求公平。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责任不能降到最低,可以突出个人责任但不能放大个人责任,这样,才能使社会保障的“安全网”作用得以充分发挥,不存在漏洞,保证社会成员在遭遇困境时免于绝望。也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谈得上消费。在我国,养老保险在社会保险制度乃至整个社会保障制度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所以,做实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重新审视职工退休后的余命年限,建立多元化的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养老保险改革的方向。针对高、中、低收入群体以及广大的农民,采取不同的养老保险方式,如高收入群体鼓励其参加商业保险,以满足该群体在老年时拥有较高生活水平的要求;中等收入群体参加由政府主导并负责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职工还可加入由企业自主发展的企业或职业年金系统;低收入群体和大部分农民可以考虑建立低水平的养老金制度。而针对医疗保险,职工参保后个人支付保险基金变即期消费为预期消费,同时,也增强了“留钱防病”部分人的消费欲望。在综合国力有限的情况下,只有发展补充性医疗保险才能满足人们的健康保障要求,如商业医疗保险可以使部分高收入者原来追求高层次医疗待遇的潜在消费成为实际消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则可以填补低水平的基本医疗保险与职工(绝大部分为中等收入群体)实际医疗消费需求之间存在的差距。可见,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对公共资源的消费和合理化消费结构正在或将会产生实效。失业保险的改革保证了失业人员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对基本生活资料的消费需求,应该说这部分人群的强烈消费倾向在一定程度上、在城镇地区能够掀起一个新的低档至中档消费热点,增强地区经济活力。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制度改革的完善在高、中、低收入群体的消费心理上将产生强烈的反响,尤其中等收入群体。据有关专家测算,这一层次消费群体的家庭收入占居民收入总数的58%,是我国消费的主体部分,也就是说,他们的消费行为对我国整体消费状况有最大的影响,当他们变保守消费为积极消费时,消费经济将会活跃起来。关注城市弱势群体,推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扩大消费面直到上个世纪80年代末,受“二元”社会结构的影响,中国的贫困问题一直都集中在农村地区。但是进入90年代以来,城市贫困逐步成为一个对城市居民生活质量构成潜在影响的社会问题。城市失业人员数量逐年攀升,2000年失业人数为595万,2001年失业人数为690万,2002年则为800万;城市贫困发生串2000年、2001年、2002年分别是7%、7%、7%。可以看出,在过去的短短几年时间内,中国城市贫困发生率成倍增长,这在其他发展中国家非常少见。城市下岗、失业群体加上残疾人和孤寡老人、进城的农民工、较早退休的“体制内”人员等构成了城市弱势群体。据有关资料统计,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大约2000万,城镇贫困人口2000多万,进城就业的农民约8000万,低收入的退休人员100万左右,这样,城市弱势群体人口在2亿左右。如果做好了这一庞大群体的社会保障,完善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解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那么消费面一定会扩大。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试点10多年后陷入了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医疗保险状况也不容乐观。卫生部1998年调查数据显示,有44%的农民成为没有任何社会医疗保障的自费医疗群体。而新型合作医疗在试点中困难重重难以推广,换言之,占人口总数75%的广大农村居民在遭遇年老、伤残、疾病、生育等风险时仍是以家庭自我保障为主。因此推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启动农村这个很有前景的消费市场,以社保面的扩大带动消费面扩大,必将对经济起到很大的拉动作用。政府规范、引导补充性社会保障,提升消费层次补充性社会保障主要指企业年金、互助保障、个人储蓄、慈善公益事业以及商业保险,它是国家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安排的必要配套措施,对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不仅存在着功能补充作用,而且存在着责任分工与特色互补关系,所以,国家或政府应对补充性社会保障加以规范、引导。企业年金、个人储蓄保险分别是我国养老保险的第二、三支柱。目前,国家实施税惠政策,其目的就是要壮大企业年金的成长,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起到补充作用,从而提高退休人员晚年生活的质量。大力发展商业保险,保险公司参与分担部分社会保障责任,以满足社会成员超过正式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之外的风险或收益保障需求。职工参加企业年金、商业保险,其本身就是消费层次提升的过程;特别是高收入群体,在补充性社会保障为他们未来生活质量提供了保证后,其预期消费就会转化为当期消费,而且消费结构的升级愿望强烈。强化社全保险基金的征缴力度,引导健康的消费方向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力度必须强化,以充实社会保险基金的个人账户,因为其转移性支付特征将保险基金沉淀下来,使得中、高收入群体变部分现实消费为未来消费,从而引导他们健康的消费方向,避免买黄贩黄、吸毒贩毒以及境内外大型赌博等现象发生。尤其在农村地区建立养老保险,可以在某种程度上缩小城乡差别,同时,将农民消费基金的一部分转变为养老保险基金沉淀下来,不仅为农民养老作积累,从根本上改变“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更切实地贯彻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而且还可以改善农民消费的方向,杜绝各种封建活动以及大办红白喜事、聚众赌博等丑恶现象。经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对于引导消费投向进而优化消费结构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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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林公主

写作思路:针对现实生活中的重要问题直接发表意见、阐述观点、表明态度的新闻体裁。以与新闻结缘为前提,举凡各类具有新闻价值的论说文,不拘长短。正文:1、综合国内外形势,我国发展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同时,也面临着许多复杂的矛盾和问题。社会保障、司法公正、反腐败、个人收入、住房价格控制、医疗改革、价格控制、环境污染、食品安全、教育改革是你最关注的十大热点问题,人民网发布的一项调查显示两个交易日的前夕。2、网民的关注和两会的热议,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重大关切,反映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殷切期待,凸显了科学对待这些热点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问题是时代的口号。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没有问题,人类社会就是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进步的。我国当前的社会热点问题,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和逐步显现并日益突出,是改革进入一个具有现实国情的关键阶段。改革开放已经走过了30多年。3、30多年来,中国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综合国力显著增强,人民生活显著改善,国际地位显著提高。历史告诉我们,没有改革开放,就不会有今天的繁荣发展,就不会有人民生活的蓬勃生机。但是,发展是一个过程,不仅不可能一下子解决所有的问题,而且还会不断产生新的问题。邓小平同志曾深刻指出:“过去,我们是先发展的。”现在我们可以看到,发展会带来和不发展一样多的问题。”4、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些深层次问题和问题不断显现,新问题层出不穷。随着人们思想观念、价值取向、行为风格,深刻的变化和评价标准的民主意识,法律意识、权利意识,对公平的认识,关于这些问题的人带来麻烦,感觉更明显,解决这些问题的影响尽快过上更好的生活,并期待着更强烈。因此,我国当前社会热点问题的凸显具有一定的必然性,是发展到一定程度的相关现象。问题是由于一定的客观条件而存在并随客观条件而变化的现象。当前社会热点问题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阶段特征的具体体现。它是社会的客观现实与人们的主观认识相互作用的直接结果,并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它数量更多,也更复杂,中国走过了发达国家数百年走过的历程。任务的重叠必然导致矛盾和问题的重叠。有些问题是经过多年的发酵逐渐出现的,有些问题是在客观条件形成后自然产生的。特别是在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问题不仅多而多样,表现在各个方面,而且形式多样复杂。现代技术和通讯手段,特别是互联网的广泛使用,极大地强化甚至放大了这些问题,使其更加突出。它关系改革发展大局,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热点问题具有普遍性、综合性、代表性。5、社会热点问题的出现及其新特点,标志着中国改革发展进入了新阶段。难得的机遇和严峻的挑战并存,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并存。科学处理当前社会热点问题,已成为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问题,也是各级党委和政府面临的突出任务。用科学的方法处理当前社会热点问题,无非是一种正确的认识和有效的解决办法,就是明确“怎么看”和明确“怎么做”。认识是行动的先导,认识清楚才能方向清楚。当前中国社会热点问题十分复杂,要正确理解这些问题并不容易。特别是要坚持正确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只有正确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才能从现象中看到本质,形成正确的认识。错误的立场、观点、方法,不可避免地陷入主观片面,造成认知偏差。面对当前社会热点问题,我们应该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特别是唯物辩证法这一尖锐的思想武器去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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