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答数

    4

  • 浏览数

    335

lin12345610
首页 > 论文问答 > 与证据法相关的论文题目

4个回答 默认排序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空山青雨

已采纳
这完全是法律考试啊!鬼才回答气死我了,你死心吧!不会有人回答的,就算有人回答,也未必会回答对鬼你就不会动脑子想一想
220 评论

boboyoung1983

评价文献综述的主要指标有:1、文献引用规范性引用的规范性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是引用文献的内容(也称“引文”)的标注规范性,一个是引用文献的来源(也称参考文献)的标注规范性。一般学校都会在研究生网站发布“论文撰写规范”或者“论文撰写指南”来为大家提供指导。虽然规范很枯燥,但是我们写的是“学术”论文,大家一定要严格按照标准来。2、文献可靠性我们是用文献作为证据证明用的,为了使自己的证明有说服力,证据就一定要可靠。我们一般看文献的来源,也就是发表文献的地方。一般认为,你所在专业领域内的优秀期刊,是最可靠的来源。目前期刊是否优秀,主要是看期刊被收录的数据库类型(如SCI、EI、CSCD、北大核心等等),以及该期刊在同类专业期刊里的影响因子排位(如中科院分区、汤森路透分区等等)。3、文献相关性引用的文献会集中出现在论文的三个地方:研究问题和研究假说(与论文研究背景和目标相关)、实现问题和实现假说(与论文研究内容相关)、观察/实验结论(与论文研究结论相关)。文献相关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所引用的文献是与这三个地方的内容相关的。二,所引用的文献被放在了对应的地方。4、论证力度在写作论文的时候,要把文献看作证据,为证明而使用。这样想才能组织好文献综述的内部逻辑。例如在选题那里,我们就要用文献证明选题“新”、研究问题“有价值”、假说“可接受”。这种证明的过程就是论证。而要想说服评审专家,你就要提供强的论证。只有论证是强的,同时你提供的文献是可靠和相关的,那么你的结论在很大程度上才会是正确的。5、专业权威的论文。如果他们在论文中提到过这种实验方法适用于你的研究,那么这可以从一定程度上说明你采用该实验方法的可行性。这种论证被称为“诉诸权威的论证”。

83 评论

changyin1116

刑事证据运用中的认识误区证据是诉讼的灵魂和核心,在某种意义上,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就是一个发现、收集、固定保全、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然而,在这个“证据流程”中存在许多认识误区需予澄清,否则将会影响到案件的正确处理。  被告人口供是“证据之王”  所谓被告人口供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就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有人认为被告人口供是“证据之王”,是最有价值和证明力最强的证据,因而在办案中千方百计地获取口供,而一旦获得了嫌疑人、被告人口供就万事大吉,忽视相应证据的提取。不可否认,经查证属实的被告人口供能够详细、具体地反映犯罪的动机、目的和犯罪的时间、地点、行为、结果等,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但被告人口供往往存在虚假可能性。因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翻供是“不老实”的表现  所谓翻供是指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推翻其以前所作的供述。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司法实践中被告人翻供现象明显增多。对于这些翻供尤其是被告人推翻以前所作的有罪供述,我们不能一概认为是被告人拒不认罪,而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有的被告人翻供的确是为了逃避罪责,但也有被告人以前因记忆错误或受刑讯逼供,现在将假的供述翻成真的,所以不能一概而论,更不能认为只要被告人翻供就是“不老实”。那种认为被告人翻供就是抗拒法律的思想实质是有罪推定的思想。  司法人员的职责仅限于收集有罪证据,收集无罪证据是律师的事  有人认为,侦查机关的职责仅限于收集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至于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则是律师的事了。这是极其错误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公安、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肩负着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两大任务,他们不是一方当事人,不能仅仅追求打击犯罪的目的,更不能为了胜诉而不择手段。由其性质决定,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检察机关、对于不管是有利于被告人还是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都要收集,同时这也是公安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所谓“偏听则暗,兼听则明”。  物证、书证可以随意替代  司法实践中,对于同一物品文件有时会出现原物、原件、复制品、复印件等不同的表现形式。对于这些不同的表现形式,有人认为物证、书证是可以随意替代的,因而在办案中不注意对原物、原件的收集、固定和保存,造成原物、原件的丢失,有的甚至图省事干脆拿替代品代替原始的物证、书证。这是错误的。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收集证据应尽可能忠实原物原件,保持证据的本来面貌,做到“原汁原味”。即使在特殊情况下,原物、原件不能获得而不得不采用复印件、复制品等替代时,也应遵守法定的条件,以保证这些复制品、复印件的真实性。  鉴定结论是“科学证据”,无需审查即可直接采纳  鉴定结论是鉴定人经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运用自己专业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作的结论性意见。由于鉴定结论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依照科学原理所作出的,有人便认为其真实性无可怀疑,无需审查即可直接予以采纳。其实,任何证据都无预定的证明力,如同其他证据一样,鉴定结论因主客观的原因也有发生错误的可能,如鉴定设备是否先进、鉴定方法是否科学、送检材料是否充分、鉴定人的业务水平、鉴定过程是否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等等,都会影响到鉴定结论的正确性。此外,据以作出鉴定的科学原理还有一个准确率的问题,即使是目前认为可靠性极高的DNA检测也不能保证百分之百的准确,也存在发生误差的可能。因此对于鉴定结论应当先予审查才能采纳。  法院庭外调查的证据无需经过质证,可予直接采纳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法官有时为了查明案情依法进行一些必要的庭外调查。对于法官庭外调查所得的证据,有人认为因它是由在审判程序中处于居中裁断的第三者-法官所获取的,一般比较客观真实,因而无需经过控辩双方质证即可直接采纳,这是错误的。先予质证是庭审认证的前提条件,任何证据都必须经当庭出示,并经控辩双方质证后才能被采纳,法官依职权调查所得的证据也不例外。之所以如此,一者法官调查所得的证据因主客观原因也可能发生错误,二者证据经控辩双方交叉质证,也是程序公正的一种重要体现。

214 评论

薄荷点点

在改革开放三十年和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形成后,本次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证据制度方面,应坚持实事求是,充分考虑我国的基本国情,特别是应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内容予以合理吸收和采纳,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一、设计理念的三个“相结合”  首先为了有效的实现保障人权的理念,明确地吸收“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证据规则;就应根据惩治犯罪的需要,赋予追诉机关一系列的特殊侦查手段和措施;就应赋予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权地位和权利。其次,要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结合。要避免过去“超职权主义”模式下的“程序工具主义”所导致的程序虚无主义。实体公正主要是要求准确认定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使案件作出公正处理;程序公正主要是要求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取证合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等;而程序公正本身就直接体现着民主、法治、人权和文明的精神。正是因为程序公正的实现,实体公正才能真正凸显“案结事了”的实质意义。  目前存在的突出的实践问题依旧是“重实体、轻程序”,应当进一步确定程序法定原则、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等制度。坚决防止为了所谓的迅速“破案”违反法定程序,不择手段地“发现”事实和打击犯罪。再次,要坚持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相结合。只有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才能防止冤枉无辜的现象,才能树立国家的司法权威,才能提高司法公信力;而要让案件证据达到确实充分,就必须坚持证据裁判主义原则、质证原则和交叉询问方式,对所认定事实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程度。  二、证据应从“事实说”走向“材料说”  由于理论界对于“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这一定义在逻辑上的质疑,如果证据必须都是“真实的”,不真实的“事实”不属于证据;那么,一是通过何种方式或渠道才能知道或确定某一“案情”是真实的还是不真实的不得而知;二是既然证据是“真实的”,为何还要“查证属实”,二者之间的逻辑顺序应当如何演进;三是证据与“定案根据”两个概念间的种属关系应做如何理解。而证据的“材料说”则很好的解决这一逻辑悖论。首先,“证据材料”可以真,也可以假,真实的证据材料可以证实案件事实,而假的证据材料则可予以排除;其次,从证据种类的角度来看,作为证据材料的一种,鉴定只能是一种“意见”,而非“结论”,鉴定意见可以真也可以假,而不应称其为“结论”越俎代庖取代或否定法官的认证;再次,证据材料经“查证属实”到“定案根据”符合正常的逻辑法则和经验法则;最后,程序上只有“用于”证明案件的材料才可称为证据,不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只是“材料”,并非证据,即证据材料只有经过严格证明和质证,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  三、证明责任的强化  基于无罪推定原则,贯穿整个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一条金线就是:主张者必须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否则要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如果在审判结束后,没有能够满足这一要求,即说明控方没有能够证明被告人犯罪,被告人就有被宣告无罪的权利。不能因为被告人没有抗辩,或者抗辩证据不足,或者根本没有抗辩证据,而证明负担转由被告人承担。辩方如果在法庭上行使辩护权,提供证据证明其无罪或罪轻,这是其享有的基本辩护权利,而不是法定的举证义务。这就要求在制度上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证明责任分配的目的在于,通过控方提供证据,使得法官内心确信控方的主张是真实可信的。当然,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来承担。  四、证据规则的法定化  首先,应当确立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这就要求严禁司法人员为了达到破案的目的,采取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司法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要求侦查机关的讯问方式正当、合法、文明、人道,并且可以采取全程录音录像的方式进行讯问;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处于正常的陈述环境,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和扩大非羁押措施的适用;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要求在陈述之前有被充分地告知有罪陈述可能导致的不利后果和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这就要求作为诉讼主体依法享有辩护权等广泛的诉讼权利并受法律保障。  其次,应当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取证问题在任何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下都可能发生,而设立排除规则的目的旨在排除通过酷刑等手段获取的不可采证据,从性质上属于针对滥用侦查权的一种程序性制裁措施,从而使得证据的取得方法的正当性决定证据可采性有了实质性的程序意义。我国在法律上没有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没有单独适用非法证据排除的司法程序。《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同时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机关、程序、后果和措施。建议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能够予以合理的吸收并可稍作扩大解释,不应仅限于审判阶段,而应将排除规则的适用期间向前延伸至侦查阶段,对于在侦查阶段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的依据;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检察机关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法庭上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控方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如果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处理。以保障任何人,特别是被追诉人所应当享有的基本人权,并抑制将来违法取证行为的发生,维护程序法治与正当程序价值。  五、证明标准的具体化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国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该证明标准是对定案证据充足度在宏观上的要求,如何具体把握和认定什么是“清楚”、“确实”、“充分”,并没有具体地说明,《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于“证据确实、充分”这一证明标准作了详细规定:“(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4)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5)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上述几项具体条件充分体现了证据裁判原则、程序法定原则、质证原则、逻辑法则、经验法则、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等基本的证据法原理,应当将该证明标准具体化的合理成分纳入到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当中,并将其作相关调整后,作为一般原则性条款来规范所有的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的认定。  六、证人的保障机制  依照质证原理,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双方当事人展开质证,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都要出庭接受对方当事人的交叉询问。通过交叉询问,才能攻讦对方证据的弱点或缺陷。而目前刑事司法实践中,证人极少出庭作证已是公开的事实,证人不出庭作证显然使得庭审流于形式。为了保证证人毫无顾虑的参与庭审,必须制订相关的保护措施来保障和促进证人出庭作证,如不公开证人的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采取“遮身不遮音”的方式作证;庭审期间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对于证人因出庭所造成的交通费、住宿费等予以解决;对于证人在诉讼期间请求予以保护,公检法机关应依法采取保护措施等等。

233 评论

相关问答

  • 与证据法相关的论文题目

    在改革开放三十年和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形成后,本次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证据制度方面,应坚持实事求是,充分考虑我国的基本国情,特别是应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内

    张祝君1 3人参与回答 2024-06-20
  • 证据法相关论文题目

    案一:有罪证据:1 2 4 5 无罪证据:3 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1 2 3 5 原始证据:1 2 5 传来

    cindy5056315 4人参与回答 2024-06-20
  • 与证据法相关的论文选题

    上网去搜索好了。现在网上的论文、判例多的是,先确定好你的论题就好了。

    小猪乐乐88 2人参与回答 2024-06-18
  • 与证据法相关的论文

    民 事 证 据 举 证 时 限 制 度 刍 议  一、 举证时限制度概述  对于举证时限,我国诉讼法学理论界并未见一致的定义与确定的内涵,而且其他国家也似乎没有

    惊艳你的眼 2人参与回答 2024-06-20
  • 证据法相关的论文

    辛普森聘请的不是女律师,是检方主持起诉的是“常胜女将”、副检察长克拉克(Marcia Clark)。辛普森聘请的可是天下无敌的梦幻律师团,包括了犹太裔律师萨皮罗

    hocc豆叮 2人参与回答 2024-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