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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司酸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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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对比曹秀 提起中国经济,有人肯定会以为中国经济是在改革开放后才繁荣昌盛的,实际上并非如此。新中国成立初期,当中国老百姓刚刚从战乱中走出来的时候,中国经济已经在为复活做准备了。计划经济就是新中国的重要产物,也是最大的经济措施,当时的环境是百废待兴,国家是一穷二白,老百姓也是要吃没吃,要穿没穿,为此计划经济应运而生。 计划经济有利有弊,有利的是老百姓物质平均,人人工资平等,生活水平相同。不利的是,国家发展缓慢,经济基础薄弱,经不起任何风险。换言之,经不住外国经济的封锁,受不了金融市场的冲击,因此中国只能是对内计划,对外抵御。于是,外国人批评中国保守,批评中国落后,叫喊社会主义制度不行。然而中国就是在叫喊中发展着,在一穷二白基础上建成一个富有的新中国,每一个中国人受到保障,以户口为基础的计划经济开始有序发展,各式各样票据应有尽有。这就是中国计划经济的利弊,如果没有计划经济,没有当初的封闭政策,就没有后来的商品经济,也没有市场经济,更没有改革开放。 奇怪的是,现在的人一提改革开放,他们就批评计划经济,批评中国过去的措施。实际上中国不这样行吗?当年旧中国的钱财都被旧政府带到了台湾省,剩余的只是一堆破铜烂铁,还有等待援助的老百姓,缺少吃穿的老百姓不计划行吗?家家人口多,底子薄,哪有经济基础,哪有钱财,只有一身病态。在此情况下,不计划经济行吗?即使这样,几亿中国人也活得艰难。 其实说白了,中国幸而有计划经济,如果没有计划经济就没有中国后起之秀,就没有中国的改革开放。然而改革者并不是能工巧匠,改革开放并非十全十美,过去改革是针对企业职工,现在改革针对机关干部,计划经济有时也比市场经济具有优越性,其中最大的就是统一计划,第二就是控制物价。现阶段改革开放把物价控制当成自由贸易,认为谁都有控制物价的权力,其实这是最大误解。改革开放不是不要物价,不是谁都有权力调节价格,更不是谁的企业谁说了算。 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对比的结果是,职工心情愉快,可是岗位没了。物质应有尽有,可是价钱高了。工资涨了,物价也涨。买卖东西自由了,可是商贩独断专行多了。楼房高了,费用也高了。难怪有人说,过去开会多,现在收费多。计划经济时期,一张介绍信可以走遍天下,现在用不着介绍信也可以走遍天下,只要有身份证就可以完成。过去到处铲草,现在到处种草。过去看不起小商小贩,现在私营经济比国营职工还牛,谁有钱谁就占有社会地位,比如进政协委员,当人大代表,有的还进入人大常委会。由此可见,一个时期一个体制,一个体制一个方式,哪个好,哪个优越,只有老百姓心明眼亮,只有改革者知道内部情况。 现阶段能否试验这样一种办法,计划经济中有市场经济,在市场经济中进行计划,在计划经济中发展市场,这也是经济规律。改革开放的目的就是寻找最适宜老百姓利益的生存之路,如果老百姓生活水平上不去,已经到了四面楚歌,这样的体制就需要打破常规,再次改革。不是说现在的体制不好,改革开放就是寻找最好的办法,哪个办法最好就应用哪个。在这里看看有你要的不?很好的网站哦!市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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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gsunsun001

内容提要:经济法的体系包括宏观调控法和市场管理法两大体系,是经济法学界比较一致的看法。本文初步对宏观调控法基本概念的概述,进而深入论述了宏观调控法体系的构成:宏观调控基本法、宏观调控专项法和宏观调控相关的法。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还在进一步深入,还有许多宏观经济法律需要制定和完善,提出加快有关宏观经济法律、法规的立法,创立和完善宏观经济法律体系必要性。  关键词:宏观调控 宏观调控法 体系  一、宏观调控及宏观调控法  就国家的宏观调控职能来说,宏观调控是指政府从全国经济整体利益出发,以稳定物价、促进充分就业、保持经济适度增长、实现国际收支平衡为目标,从规范经济行为规范入手在不同程度上以经济计划、产业政策为引导,采用财政、金融、制裁等经济的、法律的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从整体上调节国民经济运行的经济管理行为。 归根结底,宏观调控是现代国家调节国民经济的一种方式,是国家职能的一种。宏观调控法的产生有一个理论基础——政府失败理论。这是基于法治平衡理论而生的。在赋予国家宏观调控权的同时,也要对这个权力进行约束和规制,防止权力滥用。就是在这种授权和限权的牵制和衡平中,宏观调控法应运而生。  (一)宏观调控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国家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者说,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国家对社会经济宏观调控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们把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即宏观调控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称为宏观调控关系。关于宏观调控的调整对象,宏观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在国民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发生的与受控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宏观调控主体之间的平衡协调关系。它是以国家宏观调控主体为一方的经济关系。宏观调控主体一方依法定职权对国民经济进行调控是宏观调控关系产生的根本动因。宏观调控关系管理与被管理、调控与被调控的行政隶属性质,实际上并不全是平等和协商关系。  (二)宏观调控法的内容构成  现代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已形成以国家计划-经济政策-调节手段为轴线的系统工程。因此,“宏观调控法的内容应该包括计划法、经济政策法和关于各种调节手段运用的法律。计划法是调整在制定和实施国家计划的过程中发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计划具有的弥补市场缺陷、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功能是不言而喻的,然而如何对计划进行约束,对计划主体进行约束,保证计划的合理、科学编制和有效实施则需要计划法的规制。经济政策是连接国家计划和各种调节手段的中介。经济政策法主要包括产业政策法、投资政策法,财政税收政策法、货币金融政策法等。这些法律主要体现国家各项基本经济政策的实体性内容。经济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出现,可以使其内容更规范,以保障更好的实施。各种调控手段的法制化是保证宏观调控依法进行的必然要求。以法律的形式来规定调控权力的范围,行使程序及方法,可以防止宏观调控权力的滥用,做到依法调控。  二、宏观调控法体系的构成  (一)宏观调控法体系  宏观调控法体系由宏观调控基本法统帅下的宏观调控专项法和宏观调控相关法所构成 :(1)宏观调控基本法:如德国的《国民经济稳定增长法》和我国学者建议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宏观调控法》。(2)宏观调控专项法:a计划与产业法;b财政(税收)法,包括预算法、财政收入法(税收法、国债法等)、财政支出法(政府采购法、转移支付法等);c金融法,包括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政策性银行法和非银行金融法;d国有资产投资法。(3)宏观调控相关法:会计法、审计法、社会保障法、外贸法、外资法等。目前我国尚没有出台成文完整的宏观调控基本法。  (二)宏观调控法体系构成在理论界的争议  第一、国有资产法的定位。有的认为:经济法体系由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构成,国有资产法是宏观调控法的一个组成部分。有的则认为:经济法体系由市场障碍排除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和国家宏观调控法所构成。笔者认为:国有资产法应当列入宏观调控法体系之中,因为国家投资经营是国家计划统帅下与财政、金融并列的调控手段,国家参与并非国家投资经营所独有的特征,金融手段中的中央银行公开市场业务、国有商业银行信贷和政策银行信贷等,都属于国家参与行为。所以,国家投资经营是宏观调控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不因其属于国家参与行为而将国有资产法列于宏观调控法体系之外。  第二、社会保障法的定位。有种观点认为:社会保障法是经济法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的确有一定道理。因为社会法与经济法具有一定的同质性,二者都兼容公法和私法且公法属性为主,都体现着国家干预的精神,都将社会公平、社会公益作为其宗旨的内容。正是在此意义上,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也属于社会法。同时,还应当注意到,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社会保障具有明显的经济职能,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一种重要手段,是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必要条件。社会保障法以社会法属性为主要属性,同时兼有经济法属性。  三、创立和完善我国宏观经济法的体系  (一)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基本法  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基本法是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最基本的法律。包括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基本法和国民经济稳定增长法。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基本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宏观调控的指导思想、目标、原则、手段、宏观调控主体的职责权限、宏观调控的程序及宏观调控的法律责任等。  (二)、宏观调控专项法  1、计划与产业法包括:(1)计划法,是关于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平衡社会总供求、确定重大比例关系、优化产业结构、协调国内外贸易,保证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快速、稳定、协调发展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法。(2)产业法,是调整产业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体现产业政策实体性内容的法律规范与产业政策制定和实施程序的法律规范。产业法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极大的作用,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就必须依靠产业结构优化与合理,为此,就必须制定各种产业政策及产业政策法。市场经济作为法治经济,要规定产业结构的总体规划和布局,以及各种具体的产业政策法。  2、财政(税收)法,财政税收及其法律问题的解决关系到社会财富的分配和再分配,关系到个人、集体和国家之间的利益协调,关系到社会的公平与效益,影响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故税法在宏观调控法中显示出极为重要的法律地位。财政税法具体包括以下的几类:  (1)预算法,是调整在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预算法在财政法体系中是核心法,骨干法,它规定了预算的制定、执行、监督、责任,保证国家预算收支平衡。1994年3月22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完善了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强化了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了我国对预算的管理和经济的宏观调控,保障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2)国债法,是调整在国债的发行、使用、偿还和管理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债法作为财政法中的一个重要法律部门。近年来,我国不断发行国债,随之也相应地颁布了《国库券条例》和《特种国债条例》等。  (3)财政支出法,包括政府采购法与转移支付法。政府采购法是指规范政府为了实现公共目的,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以购买者身份购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的法律总称。转移支付法是调整在财政转移支付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税收法,是调整税收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经济法的重要部门法,在经济法的宏观调控法中居于重要的地位。在目前的市场经济体系中,税法扮演着一个举足轻重的角色,保障国家主要的财政税收的顺利进行。鉴于税法的重要性,我国近年来也对税收体制进行了改革,在税法立法上也得到了更进一步的完善。  3、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市场经济是一种货币(包括有价证券)经济,货币是市场经济的血液,它关系到国计民生,因此从事货币管理经营的银行和金融业以及由此而来的银行法金融法就显得极为重要。金融法要规定金融管理、证券经营服务与交易管理等内容。  4、 国有资产投资法,是指调整国家在对国有资进行投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宏观调控相关法  与宏观调控相关的法律,在国家调控的过程中发挥着很大的作用,是对宏观调控专项法的一个重要补充,是宏观调控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会计法,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现实中,我们应充分发挥它的作用,维护正常经济秩序,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加大对会计工作中弄虚作假现象的惩治力度,坚决纠正各种违规行为,有力打击严重经济违法和经济犯罪活动。  2、审计法,是调整审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审计关系是一种经济监督关系,发生于审计主体与被审计工作单位之间。《审计法》是审计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它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审计工作地位、任务和作用,规定了审计工作的基本准则。  3、社会保障法,是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现实生活中,难免各种天灾人祸,总有许多社会不幸者,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规律造成了大批的市场失败者,对于这些社会不幸者和市场失败者,任何一个文明进步人道的社会,都应提供社会保障,给予救济和帮助,维护社会稳定。社会保障法要规定劳动就业保险、劳动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救济、社会保障等内容。  4、外贸管理法,是指在调整对外贸易活动中形成的对外贸易管理关系和对外贸易合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当今社会是开放的国际性的大社会,任何一国发展经济都不能闭关自守,而必须对外开放,发展对外贸易,这就需制定外贸管理法,规范贸易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使贸易能在良好的条件下顺利进行。外贸管理法包括涉外货物贸易管理法、涉外技术转让管理法、涉外服务贸易管理法、涉外投资管理法等。  以上各个方面的法律,构成宏观经济法的法律体系。这些法律相互联系又相互统一,其特征都与国家进行宏观经济调控密切相关,属于宏观经济法范畴,统一于宏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之内。宏观经济法的体系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宏观经济法律不断制定,国家宏观经济调控能力将得到加强,宏观调控法的体系也将得到不断充实和完善。  参考文献:  1、 杨紫煊主编.经济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2、 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  3、 潘静成、刘文华.经济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4、 李昌麟.经济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5、 李昌麟.经济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6、 王全兴.经济法学框架的初步设计[J].法商研究,1998(6)  7、 郑少华.经济法------一种社会法观的解说[J].第六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论文.1998.  8、 徐孟州.《略论宏观经济调控法》,载《法学家》,1994年第4期.  9、 牛晓艳.《宏观调控法的几个理论问题》,载《宏观经济法制文集》.  10、卢炯星.《建立和完善我国宏观经济法杜法律体系》,载《政法论坛》2001年2月.  11、王全兴、管斌.《宏观调控法若干基本问题探讨》,载《宏观经济法制文集》.  12、张守文.《宏观调控权杜法律分析》,载《宏观经济法制文集》.  1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10月31日).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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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吃奶糖的鱼

价格宏观调控和价值规律陶人(一)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抽象人类劳动,它反映着商品生产者之间交换劳动的关系,因此,价值只有作为一种社会关系,才具有客观现实性;价值也只有通过商品与商品的交换关系,通过交换价值的形态方能表现出来。货币产生之后,商品的价值量通过交换由货币的使用价值相对地表现为相对价值量,即价格。价格是商品价值在货币上的相对表现。商品等价交换的比例,以它们所包含的价值量为基础;商品等价交换的实现,则要求价格符合于价值。价格宏观调控所要达到的目的,就是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使价格符合于价值。但是,在价格自发形成的条件下,因供求的变化,使价格有可能偏离价值成为经常的事。由于商品生产内在价值规律的存在,作为由价值决定的价格对价值的背离是有一定限度的;反映供求现状的价格能反过来调节供求,使价格围绕价值而波动,成为价值规律作用的表现形式。这种对供求和生产的调节具有及时、灵活的优点,因而较好地符合价值规律的要求。所以,我国选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为了更好地运用价值规律,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国家对自由价格及其波动在原则上是不能干预的。这是价格宏观调控必须遵守的一般前提。同时,也要看到,企业作为独立或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对社会生产、供应和需求的具体情况不很清楚,在市场自发调节的条件下,企业制定的市场价格对价值的背离程度,并不能准确反映供求的实际情况。当商品供不应求时,企业出于自身的利益,又抬价销售,加剧了市场价格的波动,从而又会使市场商品从供应不足走向过剩,可见,企业行为存在较大的盲目性。这种市场自发、滞后的调节,就难以避免造成社会劳动的浪费等不利的影响。因此,国家对市场价格的波动,又需从宏观上进行必要的控制,避免大的起落,并向企业及时提供市场供求信息。对市场价格波动的控制是价格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二)马克思揭示了决定商品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包含的另一种意义,他说:“事实上价值规律所影响的不是个别商品或物品,而总是各个特殊的因分工而相互独立的社会生产领域的总产品;因此,不仅在各个商品上只使用必要的劳动时间,而且在社会总劳动时间中,也只把必要的比例量使用在不同类的商品上。这是因为条件仍然是使用价值”〔(1)〕。由于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它的价值的前提,因而价值规律是离不开使用价值这个前提的。当某特殊生产部门生产的产品超出了社会的需要,从而社会劳动时间的一部分也就浪费掉了,这时,这个商品量在市场上代表的社会劳动量就比它实际包含的社会劳动量小得多,因此,这些商品必然要以低于它们的市场价值出售,其中一部分甚至会根本卖不出去。如果情况相反,其结果也会相反。这在社会的表面表现为供求对价值的影响。只有在供求相适应的时候,这种商品才会按照它的市场价值来出售。所以,马克思说:“价值不是由某个生产者个人生产一定量商品或某个商品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而是由社会必要的劳动时间,由当时社会平均生产条件下生产市场上这种商品的社会必需总量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2)〕。不难看出,不同的生产领域经常力求保持平衡,是价值规律要求的进一步表现,因此,需要保持社会供求结构的平衡。供求结构基本平衡了,就能在全社会范围内防止部分产品价格因供求失调而引起长期大幅度波动。所以,国家应在社会总供求协调的条件下,依据马克思社会再生产理论,在生产资料优先增长的前提下,处理好两大部类之间及其内部的比例关系。在商品经济中,平衡的主要途径是通过价值的运动,以及建立计划、金融和财政之间相互配合和制约的机制,来加强对社会供求结构的经常调控,从而稳定住物价。至于在一个地区出现的局部商品不平衡引起某些物价剧烈波动的情况,则可通过公有制商业企业吞吐商品,调节供求,加以控制。这里的条件也是使用价值。可见,价格的宏观调控并不妨碍市场调节。并且,由于这里说的价格宏观调控是以社会供求结构平衡为条件的,而供求结构的平衡,却能在某种程度上制约着市场价格因供求不适应产生大的波动,从而使市场调节正常化,减轻其带来的危害。价格既要放开,又要进行宏观调控,实际上是国民经济两种调节手段,即市场和宏观调控在我国现阶段的有机结合问题。在我国,市场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起作用的。我们要把宏观调控与微观搞活更好地结合起来。(三)前面从商品内在矛盾的两方面、价格与供求的关系,说明了价格宏观调控的问题,现在还需从商品内在矛盾的外化、价格与纸币的关系作进一步的分析。纸币产生于货币作为流通手段的职能。它是货币的符号,一直处于流通中,因此,纸币的发行限于它象征地代表的金(或银)的实际流通的数量。如果纸币发行超过这个限度,在流通中的纸币总量,也只能代表原来那么多的金量,而每单位纸币所代表的金量就减少了。其结果,无异金在它的价格标度职能上发生了变化。这时,纸币贬值了,从而影响到一切商品的价格,虽然商品相互间的比价未变,但物价总水平却上升了。因此,国家应以货币流通量规律为依据,通过纸币的计划发行,切实掌握纸币流通量,以控制价格总水平。而纸币过多,在我国往往是由于社会总需求超过了总供给。所以,不仅应使社会供求结构保持平衡,还要将供求总量做到平衡,才能控制好物价。我国社会总需求过多,一般是由对国民经济的某些重要部门,特别是基础产业部门的产品需求和资金投入过多而带动起来的,所以,防止社会总供求的失调要抓住重点。使其平衡的办法,一是减少需求,一是增加供给。这两种方法应结合进行。在减少需求和投资时,如银根收得太急、太紧,对部门又不进行区别,就可能影响经济的发展,所以,收紧银根要适度,新的投入要确当。在收紧银根的同时,盘活存量资金。总之,要加强经济结构的调整,培育和扶持新的经济增长点,把有限的资金投放在国民经济发展的薄弱环节和重要部门,千方百计增加生产,提高经济效益,把总量控制与结构调整更好地结合起来。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既抑制了通货膨胀,又保持经济稳定增长,逐步将物价降到适当水平。(四)价格宏观调控只是做到稳定物价是不够的,还应使商品在质量不降低或提高的同时,价格在稳定的基础上逐步降低,特别是高于国际市场价格的商品价格能降下来。价格处于低水平,商品竞争力就强,有利于对外贸易,以及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的改善。在市场竞争中,个别商品生产者,为了缩短个别劳动时间以获取超额利润而改进技术,但也激发了其他竞争者相继这样去做。但是,当生产技术普遍改进之后,超额利润也就消失了,而且,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由于科技的发展,促进了劳动生产率迅速提高,使单位产品的价值量随生产数量的增加而下降,价格也相应降低。这时,企业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能争夺更大得多的市场,增加所获的利润,不得不以低于以前的价格出售加倍的产品。商品价格下降的内在要求通过竞争得到了实现。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间必将投入新一轮争得超额利润的竞争,于是,商品价值和价格呈现下降的趋势。在这一过程中,显示了价值规律发挥着另一方面的巨大作用。因此,我们必须着力于生产技术的改进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促使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为降低商品价格创造条件。同时,国家还要把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与经济体制的转变紧密结合起来,大力推进经济体制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从而借助于新的体制,更好地让价值规律推动科技的进步。除此,还要在政策上对科技发展给以支持。从以上对价格宏观调控多方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国家是通过对影响价值和价格的诸多因素,即使用价值量、纸币发行量和劳动生产率水平进行调节,来间接调控作为国民经济综合反映的价格的。这些方法都是从价值规律的要求出发的。就市场调节来说,也体现了价值规律的要求和作用。所以,价格问题实质上是承认不承认价值规律的问题;遵守和运用价值规律是处理好价格的关键。这个科学结论已为我国实践所证明。注释:(1)(2)马克思:《资本论》,中文1版,第3卷,716、72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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