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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odong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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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招投标法》及其配套措施实施过程中的难点   在招投标法实施的过程中,确有一些难点问题既需认真对待,也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 1 关于投标人不足3家需重新招标的问题   《招投标法》及其配套措施中规定,当开标后投标人未达到3家时,必须重新进行招标。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特别是当符合资格的潜在投标人只有3~4家时,招标人往往是处于很被动的地位。对届时投标人能否达到3家而忧心忡仲。最令人恼火的是开标时投标公司未满3家,根据法律规定,招标人必须重新组织招标。而谁能保证第3家、第4家投标人在第 次招标未表示出兴趣的情况下,在再次招标中就一定会出现呢?在竞争对手稀少、潜在投标人相互知己知彼,明显感到参与竟标将处于劣势时,潜在投标人很有可能不会参与竞争。这种情况下,即使重复招标,也不一定有理想的结果出现。出现这样特殊情况的招标,应允许招标人当场宣布公开招标改为询价采购或直接采购,而各投标人的报价依然有效。因为此时的价格在大多数情况下应当是有竞争力的价格,可以达到业主招标的目的需要,同时又节省了因重复招标造成的社会成本的浪费。 2 对投标人投标报价低于其自身成本的判断问题   《招投标法》及其配套措施明确规定,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那么,究竟如何判断投标人的报价是低于自身成本的呢?   从机电设备供应商来说,要判别其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自身成本,就要知道其成本构成。生产成本多少、人员成本多少、设备是否已进行更新改造、生产率水平高低、销售网络是否成熟、营销队伍是否精炼等等,诸多因素都会影响报价的最终形成。要得出厂商报价低于其自身成本的结论是不容易的。   如果厂商有成熟的销售渠道,有高效的生产组织,有技术娴熟的一批优秀职工,有好的降低成本的手段,这一切都会促使成本的降低。那么,好的投标人的报价应当低于甚至远低于其他投标者。特别对于非定型的大型成套设备的招投标,由于投标人的企业状况千差万别,也许报价的差异会相差很大。这时,怎能判定投标人的报价是不正常的报价呢?因此,在评标时,特别是机电产品等货物招标的评标,不应该轻易地将某个投标人的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 3 关于招标过程中的行政监督问题   《招投标法》及其配套措施中规定,如评标过程中产生纠纷,投标人可向国家行政监督机构投诉。   招标过程中的监督十分重要。它是采购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其目的是为了招标的公正和有序进行,是为厂维护招投标者权益的一种手段。   行政监督机构应有对招标全过程进行监督的手段并付诸实施。例如,中国三峡总公司为规范招标就设置了招标委员会,对招标工作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在每一个评标委员会中设立评标监督人,由监察人员到场进行监督。   在招标结束的一段时间内,行政监督机构对招标项目应有一个回访期。在回访期内继续对招标项目进行跟踪抽查管理,这样才能有效地把握招投标活动。而目前《招投标法》的配套措施中,并未明确监督的具体实施措施。例如,监督力度应该如何;当事人应向监督机构的哪一个部门投诉;接到投诉后监督机构将按照什么样的程序处理;如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如何课以罚款;罚款由谁实施等等。这些问题如没有实质性的答案,只有对法律责任的原则性描述,监督工作就不可能真正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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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与投标的要求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30号,下同)颁发于2003年3月8日,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分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第五章法律责任等共92条。该办法对于水利工程建设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的配套文件,同时也是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方面的具体实施文件。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特殊情况也可不招标。 一、施工招标的程序要求 (一)公告发布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的分类 招标人可以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的内容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4)在最近三年内没有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资格审查时投标人应按规定回避的情形: (1)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 (三)备选投标方案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说明,并提出相应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四)技术标准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五)现场踏勘和投标预备会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投标人依据招标人介绍情况作出的判断和决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部分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对于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二、投标的基本要求 (一)资格限制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二)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三)串标限制 为了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串标指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人利益的行为。串标包括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和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四)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 以他人名义投标,指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1F420035掌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开标、评标与中标的要求 一、施工开标的基本要求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施工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出席开标会的。 二、施工评标和中标的基本要求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 (1)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按上述原则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投标文件中没有列人的价格和优惠条件在评标时不予考虑。对于投标人提交的优越于招标文件中技术标准的备选投标方案所产生的附加收益,不得考虑进评标价中。符合招标文件的基本技术要求且评标价最低或综合评分最高的投标人,其所提交的备选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不具备分包条件或者不符合分包规定的,招标人有权在签订合同或者中标人提出分包要求时予以拒绝。发现中标人转包或违法分包时,可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终止合同,并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监督人员和有关行政部门发现中标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应当要求中标人改正,或者告知招标人要求其改正;对于拒不改正的,应当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1F420036掌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管理的内容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明确行政监督权利和义务,规范行政监督行为,完善行政监督机制,维护招标投标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 34号)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等法律、规章的要求,水利部颁发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水建管[2006] 38号)共19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所规定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活动都必须按照该规定执行。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是指对于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照国家的有关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投诉。 一、监督权限分工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按项目管理权限实施行政监督;地方项目由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监督。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指项目在业务或行政上的直接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导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行政监督工作;流域机构可以指导本流域内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行政监督工作。 二、监督内容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一般采取事前报告、事中监督和事后备案的方式进行。行政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招标准备工作、资格审查(含预审和后审)、开标、评标、定标过程和程序进行监督。 (一)对招标准备工作的监督 招标工作应具备的条件是否满足有关规定和要求; 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对投标人资质(资格)要求、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工作具体安排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招标公告的内容、发布方式及媒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招标文件(含资格审查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对资格审查(含预审和后审)的监督 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和有关规定; 招标人或其代理人是否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仍在处罚期限内或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信用等方面存在劣迹进行审查; 是否存在歧视、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行为。 (三)对开标的监督 开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对设有标底的,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当场公布; 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公开。 (四)对评标的监督 评标专家抽取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评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评标方法、标准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 招标人或其代理人是否向评标委员会提交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下载的所有投标人的信用档案资料; 评标报告的讨论及通过、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其排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对定标的监督 定标原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 定标的时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实施行政监督对招标人的行为要求 为了便于行政监督部门实施有效监督,招标人应遵从如下要求: 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信息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含招标文件),行政监督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法违规的内容时,应当在开标前责令招标人修改。 招标人或其代理人在开标前,须提前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开标的具体时间、地点,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派人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最早在评标开始前48小时内,由招标人或其代理人从符合有关规定的评标专家名册中随机抽取,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派人进行现场监督。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派人对评标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招标人必须按照有利于保密的原则选定评标地点,所有参与评标工作的人员获知评审项目、评审内容和评审地点后,不得与外界进行信息联络。 在确定中标人后巧日内,招标人须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和格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行政监督处理措施 对发现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所在行政监督部门同意,监督人员应及时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具体要求有: 在开标过程中,发现严重违规行为时,监督人员有权要求招标人暂停开标或依法宣布开标结果无效。 在评标过程中,监督人员有权检查评委的打分结果,必要时可要求评委对有疑间的打分予以解释。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时,监督人员有权取消违规人员的评标资格和相关人员的工作。如有严重违规行为,有权要求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中止或取消评标活动,另行组织评标或做出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督人员可以要求招标人重新招标。 (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招标的; (2)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内接受的投标文件不足三家的; (3)在开标过程中出现无效标、废标,使得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4)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否决所有投标的; (5)招标人编制的标底出现严重问题的; (6)在招标过程中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1F420037了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投标的要求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管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特点,水利部于2003年颁发并实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2002] 585号),该办法分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评标标准与方法,第五章开标、评标和中标以及第六章附则等共计70条。水利工程重要设备、材料的招标投标工作还需遵照《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3月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令第27号)执行。 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特有含义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是指项目重要设备、材料的一次性采购。 (一)重要设备 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通常有以下几类: 直接用于项目永久性工程的机电设备、自动化设备、金属结构及设备、试验设备、原型观测和测量仪器设备等; 使用项目资金购置的用于本项目施工的各种施工设备、施工机械和施工车辆等; 使用项目资金购置的服务于本项目的办公设备、通信设备、电气设备、医疗设备、环保设备、交通运输车辆和生活设施设备等。 (二)重要材料 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重要材料,如钢材、水泥、粉煤灰、硅粉、抗磨材料等;用于项目数量大的消耗材料,如油品、木材、民用爆破材料等。 施工、设计和监理单位使用项目资金采购重要设备、材料时,按照与项目法人签订的合同办理。 二、项目法人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招标投标的基本要求 项目法人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是工程货物招标中最重要的活动,需满足以下要求。 (一)设备材料招标的条件 根据有关规定,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双方当事人的风险和责任承担由合同约定。 (二)资格审查注意事项 招标人对投标进行资格审查时应注意: 投标人必须是生产企业、成套设备供应商、经销企业或企业联合体,投标人必须具有承担招标文件规定的设备、材料质量责任的能力。 采购重要的水利专用设备时,投标人必须有水利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或生产(使用)许可证。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 (三)评标要求 技术简单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技术复杂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难以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最低投标价不得低于成本。 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合同价格应当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投资范围内;确需超出范围的,应当在中标合同签订前,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查同意。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根据招标的实际情况,及时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招标人应当自行平衡超出的概算。1F420038了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的要求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第14号令)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特点,水利部于2003年颁发并实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2002」 587号)。该办法分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评标标准与方法,第五章开标、评标和中标以及第六章附则,共计74条。 原则上,项目施工监理招标应在相应的工程施工、设备和材料招标活动开始前完成。根据有关规定,水利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应满足如下要求。 一、关于分标的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一般不宜分标。如若分标,各监理标的监理合同估算价应当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项目监理分标的原则是应当有利于管理和竞争,有利于保证监理工作的连续性和相对独立性,避免相互交叉和干扰,造成监理责任不清。 二、关于投标人须知的规定 投标人须知应当包括:招标项目概况,监理范围、内容和监理服务期,招标人提供的现场工作及生活条件(包括交通、通信、住宿等)和试验检测条件,对投标人和现场监理人员的要求,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开标日程安排,投标有效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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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程招投标现状分析 招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国际国内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已广泛实施,它是一种富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调节手段,他不但为业主选择好的供货商和承包人,而且能够优化资源配置,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其本质特征是“公开、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实践证明,招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的最佳办法。但由于机制不完善,法制不健全,致使当前的招投标现状仍存在不少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当前招标投标工作存在的问题 1、 陪标现象:由于现今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从“计划”为中心转移到以“项目”为中心一些部门滥用权利,将建设工程内定给某些施工单位中标,其他单位只是陪衬;或者是投标人之间进行串标,相互约定提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而获取中标资格,使招投标成为徒具形式的空壳,无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2、 承包单位转包问题:“转包”现象的存在是现今“豆腐渣工程”存在的一个根源。有的企业中标后,直接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从中收取管理费,以包代管,而对工程质量、安全不从事管理、不负责任。这种转包的现象,使得一些资质不够,没有施工经验的企业,进入施工现场,为质量安全问题埋下隐患。 3、 评标办法不够科学,专家水平有待提高:目前我们还没有建立起一套科学的评标办法,以至于有些单位,单纯着重报价高低,且整个评分方法重定性评分,轻定量评分专家评标水平和职业素质有待提高。 4、 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由于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方式,已由审批管理依法改变为过程监督,依法登记备案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招投标工程的操作都由招标代理机构来完成。由于我国招标代理业务起步晚,招标代理市场发育尚不完善,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还不健全,致使一些代理机构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自律,步入误区,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帮助业主选择有倾向性的选择中标单位的结果。其次对于代理机构的工作成果,还没有一个很好的可操作、量化的评价标准。 5、对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纪现象执法监察力度不大。 二、对改进和完善现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几点认识 (一)实行招标负责人终身负责制,解决串、陪标现象 作为招标一方的代表,多为建设单位的领导人,投资所用的钱都是国家的,建设工程质量的好坏,工程价款的多少和自己切身利益没有关系。从而给一些施工企业有了可乘之机。负责招标的人由于得到了种种好处,不可能对工程质量、造价问题有足够的认识,从而施工方可以邀请一些同行 ,对其实已经“内定”下来的工程进行招投标,这也是“陪标”现象的“症结”所在。本人认为,要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应对招标负责人实行其对工程质量的终身负责制,如果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则可以对其进行惩罚。这样就可以预防一些行政干预的因素,避免了招标投标中的“陪标现象”。从源头上杜绝了工程腐败现象形成,减少类似虹桥的“豆腐渣”工程。 (二)调整监管方式,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管理职能。 《招标投标法》第 7 条中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保护正当竞争,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同时,依法查处招标活动中的包括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 1、强化招标投标备案制度,落实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制度、招标结果公示制度、邀请招标批准制度。 2、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在招标投标监管环节中全面建立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将市场主体的业绩、不良行为等全部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布。将企业的信用情况纳入工程招投标管理中,招标办针对此和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联合下文出台专门的文件。将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与评标直接连接起来,使违信用者无从立足;同时,通过设立投诉举报查处招标投标中违法违规行为,达到监管的目的。 通过建设项目报建、建设单位资质审查、以及对开标、评标过程的监督,可以充分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职能,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才能真正保证工程建设效益。 (三)提高监理成效,杜绝“转包”问题。 针对当前建筑市场当中的“转包”现象,监理工程师应当充分发挥监理职能。从质和量的两个方面加以分析,确定中标人是否存在转包现象。 (四)采取新的评标办法,减少串标行为。 临安市招标办根据工程类别的不同,对技术标和商务标设置不同的权重。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市政基础设施推行现场抽签中标法: 即投标人不用做技术、商务标,只要在评标专家委员会确定的优惠幅度范围内,现场填写报价费率即可。评标办法也在开标时由投标代表现场抽签决定,这种评标办法的推行,对遏止串标起到了一定作用。 (五)加大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培育和发展 1、利用各种业务培训的时机,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单位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和执业道德教育。 2、必须加强对招标代理单位机构的约束,促进其规范从业。要依法加强对招投标程序和过程的监督,对招标文件的重要条款要严加掌握,防止招标人设立背离三公原则,要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行为,保证招投标工作的依法进行。临安市招标办已要求代理机构将代理的工程经业主签署代理水平后,放入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水平考核范围。 3、发挥监察局共同参与的监督职能作用,进一步规范和约束业主的行为,减少对招标代理的干扰,规范国有投资及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工程业主的行为,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有序竞争和发展。 (六)、进一步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域、行业保护 进一步完善建设市场,其核心是交易中心同政府职能部门分开,明确建筑市场的服务责任。加大进场交易的规范力度。所有工程项目一律纳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建立有形市场,治理建筑市场的混乱,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并且还可以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域和行业保护现象,减少串标陪标现象。建设单位可以在交易中心找到好的施工单位,施工企业凭实力增加了中标机会,外地企业不再受地方保护的困扰。有形市场的完善必将进一步打破行业的垄断和地方的壁垒,实现真正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2004年临安市共有 105 个公开招标项目,其中有 38 个项目为外地企业中标。 (七)、强化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加强部门协作,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于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临安市人民政府专门出台了文件,对有串标、挂靠行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根据情况可停止投标人一年至二年内在临安市建设市场的交易活动。 三、结论一个健康的招投标制度应该是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针对当前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完善法规、明确职责、健全机构,强化过程监督等措施,才能更好地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遏止腐败,净化建筑市场,促进建筑市场秩序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不断提高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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