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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时代背景下人民法院舆论引导机制的反思与建构

更新时间:2009-03-28

新媒体的迅速发展在给法院审判及其他各项工作带来良好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严峻的挑战。由于公众对司法公正的关注度越来越高,网上涉及人民法院的话题备受关注,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工作被放置在摄像头、显微镜下,一起纠纷、一个案件、一份判决、一项执行、一个态度甚至任何一个审判或其他环节出现瑕疵都可能以一个始料未及的新闻点吸引大众的眼球,成为公众热议的话题。关于司法的负面舆论在网络场景中被无限放大,当事人利用舆论为未决案件造势以迫使人民法院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在网络上发表宣泄性甚至颠倒黑白的言论进而导致公共性事件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与司法权威。网络舆论具有情绪与理性两面性,人民法院对待网络舆论的态度应该是:接受舆论监督,不受舆论左右。如果网络舆论是真实的、理性的、正确的,人民法院应接受舆论监督,积极改进审判工作;如果网络舆论与客观事实不符,或者观点偏激、错误,甚至借机要挟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在复杂舆论下保持清醒、顶住压力和排除干扰,并依据证据、根据法律作出经得住历史检验的判断、判决。一旦片面屈从于舆论,就会沦为其附庸,法治的底线都将很难坚守。[1]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必须建立起反应快速、组织有力、灵活机动、覆盖全面、适应网络信息传播特点的舆论引导和应对机制,熟练掌握处置网络舆论危机的经验和技巧,在第一时间发布新闻,说明真相,平衡观点,赢得话语权,掌握主导权。换言之,司法不能封闭自己,在社会舆论中“缺位”或者“失声”,而应积极应对舆论,建立起与公众良性互动的沟通交流平台,及时传播正能量、发布真实信息、妥善应对负面舆论,摆脱司法的舆论困境,增强公众对司法的认同感,提升司法公信力。

一、新媒体时代涉法舆论的相关概念、特点及理论基础

(一)新媒体时代涉法舆论的相关概念

新媒体是继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之后发展起来的新的媒体形态,包括各类移动端的杂志、广播、电视及微博、微信、社交网站等即时通讯工具。移动互联网的普及为我国的网民加速度生长提供了技术支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于2018年1月31日发布的第41次 《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数据显示,2017年,我国有4074万人新接入互联网,成为新增网民。截至2017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到7.72亿。2017年,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的人群所占比例从2016年的95.1%上升到97.5%。同时,有近三成网民使用电视上网。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我国网民基数非常庞大。在网络环境下,人人平等,不论高官、富贾还是平民百姓都有发言权。只要有网络的地方,任何网民都可以发表他们对热点事件的看法和观点,巨大的网民基数和宽松的网络环境为网络舆论的生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大数据给创新培养提供了积极的思路,但是与数据相联系,人们很容易就会联想到信息和数据安全问题。学生的信息一旦被泄露,将给他们的人身安全和日常生活带来极大威胁和困扰。如何确保学生的个人信息安全与隐私、如何防范数据资料不被商业化利用,是我们在对面教育类数据时不可回避的问题,同样是出于隐私和安全的考察,教育数据在很多高校内部通常被视作为需要保密的资料,教师和部门以外的人员要想获取数据存在困难。华中师范大学的一学者在开展一课题研究时,需要用到学生的图书借阅数据,最后是通过多方沟通及书面保证才顺利拿到数据。研究人员都能理解职能部门的这一规定,但在客观上也确实不利于开展大数据的研究。

在我国,“舆论”一词最早出现在三国时期:“设其傲狠,殊无入志,惧彼舆论之未畅者,并怀伊邑。”(《三国志·魏书·王朗传》)当代有学者对“舆论”作了如下定义:“舆论是显示社会整体知觉和集合意识、具有权威性的多数人的共同意志”。[2]可见,舆论是民意集合的表现,它代表了大多数人的利益。

网络舆论是指公众针对某个社会现象或社会问题所表达的具有一定导向性和影响力的意见。[3]较之传统意义上的舆论,网络舆论形成的速度更快,规模更大,影响力更强,波及范围更广。

(二)新媒体时代涉法舆论的特点

面对互联网上海量的舆论信息,一些当事的人民法院不注意联合上级人民法院和相关部门协同应对,往往孤军奋战,不能在局部形成优势,也不知道利用自身掌握信息全面的优势,疲于应付,难以形成联动效应和应对合力,导致事态进一步扩大。

⒉涉法舆论对审判结果产生更多诉求。新媒体时代,公众在关注司法过程本身的同时,更加注重案件的裁判结果,甚至在很多案件中舆论已经触及到更深层次的问题。如“孙志刚案”中对于收容遣送制度的质疑、“黄静案”中对于司法鉴定制度的诘问、“李昌奎案”中对于自首情节的适用探讨等。舆论对于司法而言,不再仅仅是对司法公正的监督、对司法腐败的预防,而更多的是成为司法制度乃至社会制度改革的助推剂。

面对新媒体舆论的挑战,一些人民法院和法官缺乏危机意识以及处置技巧,在汹涌的网络舆论面前手足无措。如在曾成杰被执行死刑事件中,面对自媒体平台汹涌的舆论压力,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其官方微博中以一种近似冰冷的语气对事件进行生硬的回应,在回应中又十分草率,前后发布了三条存在问题的微博又自行删除,凸显了该院利用新媒体与公众有效互动沟通能力的不足。

燃油的理化特性主要包括密度、热值、粘度、十六烷值、水含量、硫含量等系列指标值,与燃油分子结构紧密相关[4]。在应用过程中,燃油理化特性影响其在发动机缸内的喷射、雾化、着火延迟、热量释放率等[5]。为保证生物燃料在车用发动机上的应用,开展组分特征分析是生物燃料应用研究的基本前提。由于生物燃料的制备原料及方法差异较大,本文选用了三种典型生物燃料和石化柴油作为研究对象,开展组分及特性分析对比研究。

⒊“网络水军”推波助澜。当前,公众对于公平正义的期待更高,对司法更加关注。一起案件若折射出社会公平正义的缺失,极易引发公众的共鸣,进而被无限放大为公共事件。作为最主要传播介质的媒体,特别是新媒体,其搜集新闻资料具有极大的随意性,同时出于提高收视率、点击率等因素的考量,往往更倾向于在复杂的案件中寻找卖点,进行炒作,如将公众的注意力引到涉案人员的身份、背景、社会地位上(“官二代”“富二代”),从伦理道德角度对司法问题加以评判。

由于对网络舆论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足,再加上人民法院编制限制和硬件设施配备不到位等因素,使得一些人民法院难以有效预防和应对舆论危机。目前,全国大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宣传处都没有专门负责舆论的科室或者内设机构,专职从事舆论工作的人数不多,能够熟练把握和驾驭舆论规律的人更是屈指可数。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的人员和机构情况更是不容乐观,其中基层人民法院大多未设立专门的机构及人员对网站和微博等舆论平台进行监测管理,监测手段和技术落后,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遇到网络舆情往往一筹莫展。

⒌涉法舆论形成的源头增多。并非所有的司法个案都能进入公众的视野并引起新媒体的广泛关注,决定个案成为公众评价对象的主要因素在于案件的特殊性。网络舆论从公众心理考虑,往往抓住新颖、奇特、典型、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以引起公众关注并参与,形成舆论热点。

(三)司法舆论引导的理论基础

⒈正当性理论基础。一是法理学维度。首先,司法舆论引导体现了司法民主的理念。“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6]因此,赋予公民政治自由和言论自由的基本权利是为了限制权力者的制度安排。司法舆论是公众对司法活动所表达的意见和诉求,反映出公众接近司法、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愿望。其次,司法舆论引导是司法公开的题中之义。审判应当是公开的,以便社会舆论能够制止暴力与私欲,[7]无公开即无正义。[8]司法公开的目的在于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司法舆论引导机制为人民法院和公众搭建了一个互动交流的平台。在司法舆论引导过程中,公众公开表达自己对司法活动的意见和态度,人民法院对相关意见进行反馈,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相关司法活动进行公开。二是社会学维度。司法舆论引导是回应社会需求的有效机制。为推动社会问题的解决,“法律需要回应社会关切以解决法的完整性和开放性之间的紧张关系”。[9]司法是将字面上的法激活为现实中法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回应社会关切既是司法完成其职能的需要,也是司法自我发展和完善的要求。在当今矛盾叠加、价值多元、诉求多样的社会转型时期,司法舆论纷杂,加之新媒体的出现,舆论瞬间被放大,有的甚至会冲击法治的价值。因此,在多元社会背景下,司法需要关注、吸纳民意,在依法前提下做出符合情势变化和制度演进的裁判,完成司法运用裁判规则引领社会发展的使命。此外,司法需要沟通机制来弥合其专业逻辑与公众立场之间的沟壑。由于社会舆论和司法特点的不同,公众立场与司法专业逻辑在有些情形下是存在冲突的,这导致了“法官越专业就越自以为是,公众越不懂就越不信任”问题的出现。而司法舆论引导机制正是弥合二者冲突、增进理解、消除自说自话的制度平台。三是公共关系学维度。首先,司法舆论引导有助于形成良好的司法公共关系。人民法院是职司审判的专门机制,其直接的服务对象是公众。司法的人民性决定了司法以人民满意度为评价标准,司法的公信力依赖于公众的认同。因而,司法必须具有良好的司法公共关系,方能获得公众的理解和支持。“21世纪是参与和互动的时代”,在公共关系中更加强调交流的双向性与平等性。司法在获得公众理解的过程中,需要深入了解公众的司法需要,平等地进行交流对话。其次,司法舆论引导是塑造人民法院形象的需要。作为维护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应是公平正义的化身,其社会形象要通过对纠纷的正确处理来体现。四是传播学维度。按照新闻场域理论的观点,无数个人的意见在“场”的作用下汇聚,通过交流、协调、组合和扬弃快速形成舆论。这里的“场”并非地理上的实质性空间,而是基于关系视角对现存社会系统的一种解释。在现实中,一直都存在着官方与民间“两个舆论场”,而且呈现出两种截然不同的舆论态势。首先,司法因其定分止争、引领社会道德风尚的独特价值功能而自成场域,但同时又是社会大场域的组成部分。既然司法处于整个社会舆论场之中,那么在信息传播中就不能脱离社会舆论场域的传播规则“自言自语”,而必须按照舆论场域的“游戏规则”来行事。其次,司法在舆论场域中要体现惯习。所谓惯习,就是知觉、评价和行动的分类图式构成的系统,它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又可以置换。司法一方面要遵守社会场域中舆论传播的共性规则,另一方面又必须体现出司法自身场域的特质。换言之,司法在舆论引导中应确立标签思维,坚持其司法的特有惯习,坚守法治底线,尊重司法规律,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恰当实现司法的功能价值为限度,不能过分迎合社会舆论而牺牲司法公正,破坏法治原则。

“任何一个法律部门和法学体系都必须有深厚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科学的理论逻辑的建构,否则这个法律部门的存在就缺乏合理性基础,这一法学理论体系就不能称之为现代科学。”[5]

每周四现场开工前,组织项目所有员工进行Mass Tool Box Meeting(大型班前会),由项目经理、安全经理、施工经理等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主题为安全知识、常识、规定、事故通报等内容。

为了筹集粮食,红军建立了严密有力的组织体系,成立了专门的粮食委员会,积极为红军部队、后方机关、医院等筹粮。地方设有粮食部,专管筹粮工作,西北联邦政府和省苏维埃、县苏维埃、乡苏维埃都有粮食委员会,形成强大的筹粮工作网络,对粮食进行统一的保管(粮库)、运输、分配,实行定量供给。这些组织在筹粮工作中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二、当前人民法院舆论引导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人民法院除了要履行好传统的依法裁判、定分止争职能之外,还应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加强法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培养公民法治信仰,促进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建设和依法治国进程。然而,应当看到,各级人民法院在舆论引导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理应引起高度重视。

(一)认识不到位,对舆论引导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舆论引导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树立司法公信、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渠道。但一些人民法院和法官对此项工作重视不够,从内心轻视舆论引导工作,存在审判工作与舆论引导工作“两张皮”的现象。如在“彭宇案”中,南京市两级人民法院和主审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对于此案的舆论没有给予应有的关注,没有向媒体和公众做出及时有效的解释和说明,对于案件的舆论采取了冷处理的方式,听任舆论自然发酵和消散,结果给人民法院和法官自身以及社会道德风尚造成了不良影响。

(二)措施不到位,开展新媒体舆论引导工作的能力欠缺

监理是连接施工现场和企业总部的关键岗位,其工作中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各项任务。企业需定期对监理人员进行培训,逐步强化其职责意识,使其明确现场管理应该完成的工作内容[4]。对于施工环节的不合理现象,监理需要及时指出,并秉承着公正、客观的态度,监督施工人员进行改正。企业同时要制定监理工作标准,规范其行为,保证工作效率。

⒉可行性理论基础。建立司法舆论引导机制无疑具有正当性、迫切性,然而司法舆论引导毕竟只是引导主体的一种主观愿望,在现实语境下能否实现舆论引导的目的,即通过对涉及司法的舆论适度控制和积极影响使舆论回归理性,促进司法功能价值的实现,还必须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首先,司法可以通过议程设置做好司法宣传,培育公众对司法活动的认知和对法治的信仰。笔者认为,要在社会舆论场中有效进行议程设置以达到舆论引导的目的,应主要考量三个方面的因素:第一,司法通过案件裁判为公众确立行为准则。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因其独特的价值功能而与公众生活息息相关,司法活动历来是公众关注和媒体追逐的热点,司法知情权也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因此,公众普遍存在着接近司法、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心理需求,他们对司法新闻具有强烈的关注欲望,渴望通过司法新闻了解司法活动,满足其对司法的知识性需求。第二,司法是人民法院的专门性活动。人民法院在司法活动中存在独特的司法信息资源优势,发布法制新闻是其宣传法律、塑造自身形象的需要,通过宣传法治引导公民信仰也是法院的职责所在。第三,新媒体的发展为人民法院议程设置提供便利条件。在新媒体时代,人民法院更具有议程设置的便利性,可凭借自己的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发布案件动态,直播庭审,向公众传播法治理念、原则和行为规范,让公众在接受相关信息过程中接受法治观念,在潜移默化中培育法治信仰,使司法舆论朝着理性的方向发展,实现引导者的引导目的。[10]其次,司法可以通过建立框架引导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看法。传播学中的框架指的是人们用来认识和阐释外在客观世界的认知结构,它可以定位、感知、理解、归纳众多具体信息,同时也是影响公众对争议的事物怎么想的手段。一方面,人民法院是司法活动的专门性机构,对案件的裁判需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需要在法治框架内处理纠纷、裁判案件,需要将公众对司法活动的观点、意见框限在法治框架内,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另一方面,在司法舆论传播蔓延过程中,公众需要了解舆论的缘由,事实的真相,尤其是在众说纷纭的互联网舆论场域中需要权威性信息发布。而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就是以对司法事实的认定为前提的,在社会舆论关注度高的案件中,人民法院以案件事实为框架及时发布案件事实、裁判规则,对于出自案件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立场的不完整信息或者具有明显倾向性的意见表达而引发的舆论具有较好的引导作用。

(三)协作不到位,缺乏新媒体舆论引导工作的整体合力

⒈涉法舆论形成迅速。在传统媒体时代,信息需经过加工再提供给公众。而在新媒体时代,人人都是记者、编辑、评论员,传统媒体对信息的加工所形成的传播障碍逐步消解,司法将直面公众。

(四)组织不到位,新媒体舆论引导工作机构不够健全

⒋传统媒体与新媒体整合。尽管以微博为代表的新媒体正在以飞快的速度重构现代人的生活方式和交往形态,但传统媒体并未因此而退出历史舞台。实际上,在依托新媒体平台的“全民围观”被越来越多地给予了“改变中国”的期望之时,传统媒体反而在“信息超载”的社会中以“主流媒体”的权威身份获得了前所未有的社会影响力和动员潜能。[4]

(五)责任不到位,大局意识和担当精神欠缺

当前,涉法舆论引导领域情况复杂、任务繁重,越是如此,我们越要高度重视,投入更大精力,以强烈的责任感和担当精神,管好阵地、管好导向。但实践中,一些人民法院缺乏按照机制开展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满足于简单地以会议传达会议、以文件传达文件,责任不到位,大局意识和担当精神欠缺。

三、新媒体时代建构人民法院舆论引导机制的对策建议

做好新媒体环境下的舆情应对与舆论引导,要在实践中坚持把新闻宣传与审判执行同部署、同落实,确保认识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效果到位。要把这一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要设立专门机构,充实宣传队伍。[11]

首先,要考虑评价主客体的有效覆盖面,评价主客体应涵盖学生、教师、学校教学评估部门、社会企业、教育行政部门、第三方评估等多个领域。其次,要构建多元协商的课程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价体系评价方法。第四代评估理论认为:评价的过程是评价主客体在原有不同的价值立场上不断交换意见和共同构建同一观点的过程。构建评价主客体和第三方评估多元协商的评价方法能有效提升监测与评价体系的实效性。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舆论引导观念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做好新媒体环境下的舆论引导,必须首先提高思想认识。人民法院与新媒体舆论关系的实质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言论自由以及批评建议权利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力之间的关系,这两种权利(力)都得到宪法的认可和保护。各级审判机关和法官应树立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端正思想认识,强化监督意识,正确对待公众意愿和网络舆论,敢于接受,乐于接受,自觉、主动地接受公众的监督。要有正确的舆论观念,包括堵不如疏、盖不如开、被动不如主动、事后救火不如事前防火。要认识到舆论引导实质上就是司法公开。新媒体时代,舆论表达是公民话语权、知情权的具体体现。舆论引导就是司法公开,一方面,在舆论形成之前,司法机关及时向公众公布相关信息,主动接受舆论的监督,以此将舆论监督偏离法治轨道、违背事实法律的可能性减少到最低;另一方面,舆论形成后,尤其是负面舆论形成后,司法机关应及时回应并改进工作,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二)提高司法透明度

司法机关如果能及时公布案件审理情况,外界就不会对司法机关有猜测、疑虑。因此,司法机关应充分利用网络实时发布的优势,只要不涉及个人隐私和国家秘密的案件,在不影响侦查和起诉的前提下主动将案件审理情况公布在网络信息平台上。在应对敏感案件时,司法机关应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把握好首因效应,做到信息发布与案件处理同等重要,同步进行,满足公众对信息的渴求,保障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鉴于网络传播的特点,人民网舆情监测室提出了 “黄金小时”法则,即“随着微博客等新兴网络技术和应用的普及,政府发布信息、引导舆论的速度应该由24小时提升为4小时”,[12]让公众先把握案情,先理解人民法院工作,这样可以有效防止谣言乘虚而入。“药家鑫案”在二审的时候就采取了微博直播的方式,公众在微博上可以了解到庭审的全部过程,可以说将公众获取信息的时差降到了最低,受到公众的好评。于是,在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 《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全面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这一意见的推广实施是提高司法透明度的有力举措,方便了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和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流程的了解。同时,还应建立网络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在网络上发布案件审理的最新情况,对公众提出的问题,回答要有理有据。

3)扩充性和灵活性原则。充分结合智慧交通、智慧出行的发展要求,系统应具备未来功能升级的条件,具有开放性、兼容性和扩展性。

(三)提高法官素质

作为从事审判业务的法官,在对案件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焦点精确把握的同时要关注舆论走向,充分考虑到公众的声音,对公众提出的质疑有针对性地迅速做出回应。法官不仅要给公众一个判决结果,更重要的是要让公众了解该案判决的法律依据,及时解答公众对案件存在的疑惑。对公众的监督不要存在抵触心理,而是要积极应对。在关注网络舆论的同时,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能因为畏惧民意而做出损害案件当事人权利的判决,吸收公众建议的合理部分,摒弃一些不理性的言论,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四)提高公众的媒介素养和法律素养

在面对纷繁复杂的网络信息时,一方面,公众应提高媒介素养,理性看待网络事件,不能人云亦云,传播未经证实的消息。公众要提高正确使用网络媒介的能力,树立质疑精神,不能盲目跟风,在遇到网络上的热点事件时,强化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的意识,在没调查清楚事实之前不要急于表态,以防侵害他人的权利;另一方面,公众应提高法律素养,对自己的权利义务有较全面的认识,在网络上发表言论时尊重他人的权利,在案件还没有审理之前不能对案件妄下结论。

(五)网络舆论急需法律治理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网络行为。”作为现实社会在网络空间的延伸,网络社会也应是法治社会,而非“法外之地”。目前在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依法治网是最基础的工程,又是最艰巨的任务。中央网信办提出,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的要义是发挥法治对引领和规范网络行为的主导性作用,重点是按照科学立法要求加强互联网领域的立法,关键是严格执法,基础是按照全民守法要求,引导网民遵法、守法,做“中国好网民”。网络舆论的发展需要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需要法律的保护、规范与促进,立法、执法、司法以及守法等任何一个环节上的缺失都会给网络舆论的发展带来诸多障碍。为此,应极迅速地构建网络舆论发展的法律基础和环境,充分发挥法律治理在促进和保障网络舆论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网络空间的法治化,是一项立体化、网络化、多样化的建设。网络空间里的主角,归根到底还是7亿多网民。没有全体网民自觉地遵法、守法,网络空间的法治化也将寸步难行、难以落到实处。“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为数众多的中国网民正是网络空间法治化不可或缺的建设者和参与者,是互联网法治建设落地生根、保持活力的根本所在和力量源泉。一方面,要积极立法、严格执法,逐步建立网民和网上组织信用记录来完善守法诚信的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机制,使遵法、守法成为全体网民共同的追求和自觉行为;另一方面,广大网民也应将法治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在网络空间有所为、有所不为,自觉争当遵法、守法的中国好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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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阎庆文.做好新媒体环境下的舆情应对与舆论引导[EB/OL].http://www.sn.xinhuanet.com/2013-06 /15/c_116155674.html.

[12]李鹤.新媒体时代:处置突发事件的“黄金小时”法则[EB/OL].人民网,http://media.people.com.cn/GB/40606/10906658.html.

 
刘学涛,齐晓亮
《行政与法》 2018年第05期
《行政与法》2018年第05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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