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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税收政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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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税收政策论文

税收政策:是政府为了实现一定时期的社会或经济目标,通过一定的税收政策手段,调参市场经济主体的物质利益、给以强制性刺激,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干预市场机制运行的一种经济活动及其准则。税收政策的实施过程是由政策决策主体、政策目标、政策手段、目标和手段之间的内在联系、政策效果评价和信息反馈等内容组成的一个完整的调控系统。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国截至2021年发布实施了不少针对企业、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帮扶企业、个人发展,鼓励诚信纳税。当然在各地的不同地区,也存在了一些地方性的税收政策, 一些经济开发区为了招商引资,吸引企业带动当地的经济,就会在税收方面提供一些优惠,比如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按地方留存比例奖励给到企业,据我所知,像重庆、江苏、福建等地就有相关的政策,具体的比例你可以去“十方诚税”问一下,他们比较清楚。

谈谈对我国岁数政策的认识。岁数是国家的政策。我管你是哪个厂子,是公司都得有,都得交税。不交税是不可以。

浅谈我国企业所得税论文摘要

关于新所得税法下企业税收筹划的研究 摘要:由于企业所处的经济环境千差万别,加之税收政策和税收筹划的主客观条件时刻处于变化之中,这就要求在税收筹划时,要根据企业具体的实际情况,制定税收筹划方案,并保持相当的灵活性,以便随着国家税制、税法、相关政策的改变及预期经济活动的变化随时调整项目投资,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重新审查和评估,适时更新筹划内容,采取措施分散风险,趋利避害,保证税收筹划目标的实现。 关键词:税收筹划;依法纳税;合理避税;价值最大化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和前提条件    税收筹划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和经营活动作出事先筹划和安排,合法地减轻甚至免除自身承担的或额外的税收负担,从而实现税后利益的最大化。   由于税收筹划是以遵守税法规定为前提,因此具有合法性。企业税收筹划的前提条件是依法纳税、依法尽其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具体税种的法规条例,应按时足额交纳税款。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进行合理避税,才能视合理避税为企业的权利,才能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二、税收筹划的本质特征    税收筹划的合法性   税收筹划是在符合税法、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进行的,它与避税、偷税有本质上的差别。避税是钻法律的空子,是与道德规范相违背的;偷税是既违背道德又违反税收法律,是政府严加惩处的行为;而税收筹划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是纳税人对税法进行精心研究和比较后进行纳税最优方案选择,既不违法也符合道德规范,是税收政策加以引导和鼓励的。   税收筹划的前瞻性   税收筹划是一种指导性、科学性、预见性极强的管理活动,其目的是减少纳税支出,使其意义达到最大化。纳税人在各种经营活动发生之前,事先对各种方案的税负作出预测,根据测算结果确定经营行为的选择、决策。在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这在客观上提供了纳税前事先作出筹划的可能性。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对经营、投资、筹资等经营活动的方式、数量作事先安排和筹划,它有别于纳税义务发生后采取各种办法少缴税的偷税行为。   税收筹划的时效性   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和变化,各种经济现象变得越来越复杂,为适应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作为调节纳税人税收缴纳的税收法律,也在不断调整变化和完善中。这就要求税收筹划必须立足现实,准确把握当前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所发生的变化,及时调整和更新税收筹划方案,以获取有利的筹划时机和更大的经济利益。   税收筹划的综合性   税收筹划是一项系统的全盘工作,在对某税种进行筹划时,必须着眼于企业整体税负的高与低,不能一味为追求某一税种税负最轻而不择手段。这样的话,经过税收筹划,虽然某个税种税负下降了,但其他税种可能负担更重了;可能前期税负减轻了,但后期税负更重了。所以,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把握全局,综合衡量,以求整体税负最轻、长期税负最轻,防止顾此失彼,前轻后重的现象。   税收筹划的专业性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国际经贸往来日益频繁以及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世界各国的税收法律也越来越复杂,单靠纳税人自身进行税收筹划已经显得力不从心。在这个大背景下,作为专业的税务代理、税务咨询机构应运而生。在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和税务咨询公司等纷纷开办和发展有关税务筹划的咨询业务,说明税收筹划越来越呈现专业化的特点。    三、企业在实际经营活动中的税收筹划    筹资决策中的税收筹划   筹资环节的纳税因素不仅会影响企业的现金流量,而且还会影响到筹资成本,从而给企业带来不同的预期收益。在资本结构的构成中,利用留存收益和发行新股筹资,由于经营者和所有者的统一,存在着双重征税问题,所以税负最重;通过举债筹资,作为成本的利息可以在税前冲减企业利润,从而减少所得税,但是这类方式风险较大。按照税法规定,通过发行股票、留用利润自我累积方式筹集的资金,属于企业的所有者权益,股息支付不能作为企业费用列支,只能在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通过发行债券、银行借款、融资租赁等方式筹集的资金,属于企业的负债。负债产生的利息支出,可以在税前利润中扣除。企业筹资方式不同,会影响到作为税基的净利润,进而影响税负水平。因此,从税收筹划的角度看,在息税前投资收益率大于负债成本率的前提下,负债比率越高,额度越大,其节税的效果越明显。企业可以通过提高负债比例获得更多的收益,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从而使企业资产价值增加,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当然,负债比率并非越高越好,随着负债比率的提高,企业的财务风险和融资成本会加大。当负债的成本率超过了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时,负债反而达不到节税目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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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论文

浅析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摘要】众所周知,通过纳税筹划,可令企业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减轻纳税负担,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最大限度地增加企业效益。但我国税收种类繁多,税收立法层次不高,税收政策变化频繁,使企业的纳税筹划面临更多的不确定性。本文主要结合《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作一探讨。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实施条例 所谓税收筹划,又称纳税筹划,是指在国家税收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的前期筹划,尽可能地减轻税收负担,以获取税收利益。因此,税收筹划就是在充分利用税法中提供的一切优惠的基础上,在诸多选择的纳税方案中择其最优,以期达到整体税后利润最大化。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的主体税种,对企业来说,它具有很大的税收筹划空间,笔者拟就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作一探讨。 一、何为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销售收入额扣除成本、费用和缴纳流转税金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它与企业的经济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如何在合法的前提下,充分享受现有税收优惠照顾,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增加企业收益,成为每一个企业经营者慎重考虑的问题。这就是通常所指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要点 (一)从成本费用方面进行税收筹划 利用成本费用的充分列支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 从成本核算的角度看,利用成本费用的充分列支是减轻企业税负的最根本的手段。在税率既定的情况下,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多寡取决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多少。在收入既定时,尽量增加准予扣除的项目,即在遵守财务会计准则和税收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将企业发生的准予扣除的项目予以充分列支,必然会使应纳税所得额大大减少,最终减少企业的所得税计税依据,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选择费用分摊方法。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主要费用包括财务费用、管理费用和营业费用。这些费用的多少将会直接影响成本的大小。同样,不同的费用分摊方式也会扩大或缩小企业成本,进而影响企业的利润水平,因此企业可选择有利的方法来计算成本。但是,采用的费用摊销方法必须符合税法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否则,税务机关将会对企业的利润予以调整,按调整后的利润计算并征收应纳税额。 选择固定资产折旧计算方法。 折旧作为成本费用的一个重要项目,具有抵减所得税的作用。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下文简称《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可以税前扣除。”第六十条规定了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随着我国税收制度的日益完善,企业利用折旧方法进行税收筹划的空间越来越小。但《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这意味着,企业出于自身实际情况的需要,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兼顾成本效益原则,仍可选用缩短折旧年限或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以减轻本企业的所得税支出,达到节税的目的。 (二)从企业销售收入的角度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如果能够推迟应纳税所得的实现,则可以使本期应纳税所得减少,从而推迟或减少所得税的缴纳。对一般企业来说,最主要的收入是销售商品的收入,因此推迟销售商品收入的实现是税收筹划的重点。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收入确认时间,而订货销售和分期预收货款销售则在交付货物时确认收入实现,委托代销商品销售在受托方寄回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企业可以选用以上的销售方式来推迟销售收入的实现,从而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要充分利用这些政策达到节税的目的。 利用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应将研究开发支出与其他支出分别核算,以便充分利用此项政策。 选择就业人员从而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人员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人员工资的100%加计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中对安置残疾人员又作出了具体规定: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5%(含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因此,企业应合理安排残疾人员,特别是安置残疾人员已达到一定比例但未达到5%的企业,有时通过增加少量残疾人员就可享受该项优惠政策,达到节税的目的。 特殊设备的税额抵免。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这些专用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上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目前国家不断加强环境保护和治理,企业用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投资也越来越大,因此,要充分利用该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另外,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方法还有很多,如企业承包一定要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核算,避免因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由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对于业务招待费用,要严格控制,对用于会议的开支要严格程序,避免挤占招待费用;对外捐赠支出要完善手续,以享受税前扣除等等。● 【主要参考文献】 [1]人民代表大会十届五次会议企业所得税法2007-3- [2]国务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11- [3]财政部第33号令企业会计准则2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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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税政策分析论文

你好!搜一下:我国现行的关税政策及其未来走向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从政策层面分析1)中国贸易顺差的现象正逐步改变2)今年政府宣布从美国进口的货物比例增加50%,说明扩大进口是今后的趋势3)浙江经济圈的确立,表明政府对进出口发展重视的决心从国内经济发展角度考虑1)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从低附加值,的服装、原材料的出口,向高附加值如高科技产品、品牌的产品输出2)国内的经济发展需要出口的带动,因此稳定出口十分必要以上内容可以从分析数据,解读政策入手。有问题百度Hi我。

优劣势并存是我国矿产资源的显著特点之一。受矿产资源禀赋及资源产业结构特点等因素的影响,我国资源性产品贸易分化现象比较明显,贸易结构问题突出:一方面,短缺矿产品缺口规模较大,需要大量进口;另一方面,部分优势矿产品及“两高一资”产品仍在规模出口,并引发低端产业重复建设,不利于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此,必须利用好进出口关税及相关政策,促进资源产品贸易结构转型。一、资源性产品关税状况(一)进口关税从加入WTO(世界贸易组织)开始,我国对进口货物的最惠国税率作了大幅度的下调。2002年资源性产品进口关税的最惠国平均税率为48%,比2001年入世前下调了6个百分点,调幅高达62%,以后各年的进口关税水平呈下降趋势,但是下降的幅度不大(图22)。2010年资源性产品的平均进口关税税率为19%,基本与上年持平,这说明我国资源性产品进口关税水平总体趋于稳定,今后只需根据形势的变化对部分产品的进口税率做个案性调整。图22 1996~2010年资源性产品进口关税税率变化基于资源禀赋与供求状况的关系,各类资源性产品每年的进口关税税率都会有所变化。为了便于比较分析,我们按税则表所涉及的矿产品(包括初加工产品),把它们区分为燃料类矿产品、金属矿砂及废碎料、金属原材料等9类(表5)。表5 2002~2010年资源性产品最惠进口税率统计单位:%续表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2002~2010总的来说,金属矿砂类和肥料类近年进口税率水平没有变化,是因为该类商品的税率已经很低,进一步降税的空间不大;金属原材料类、非金属矿产品原材料类、无机化学品类、有机化学品类的平均关税水平总体上高于矿产品平均水平,其中一些产品还有一定的税率下调空间;燃料类、非金属制品类、宝石贵金属首饰类进口关税虽然经多次下调,但是目前的税率水平仍然偏高,还有下调的余地。进口关税政策实施的基本思想是:对于国内需求量较大,且目前暂不能生产或者生产不能满足需求的部分产品,为了保障这些原材料及时供应,国家原则上采取暂定税率的方式,每年审定一次。2010年国家调整了619种商品的进口关税暂定税率,其中涉及资源性产品的种类较多,以下列出了部分比较重要的资源性产品的进口关税暂定税率(表6)。表6 部分资源性产品进口暂定税率与最惠国税率对照单位:%续表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2009~2010与2009年相比,根据资源性产品的供需状况,2010年在保证大部分资源性产品进口暂定税率相对稳定的情况下,取消了部分产品的进口暂定税率,如未精炼铜、硫磺等;根据产业发展形势,为了保障部分紧缺资源性产品供应,促进相关产业健康发展,仍对部分冶炼中间产品及废碎料实行了年度临时性的免进口关税优惠政策(例如镍湿法冶炼中间产品及铂含量在3%以上的废碎料等)。总之,根据资源性产品供需状况及相关产业发展情况,采用进口暂定税率具有相当的灵活性与易操作性,成功地实现了关税政策的稳定性与灵活处理个案情况的有机结合。(二)出口关税我国对外贸易政策总的来说是鼓励出口,因此,一般商品的出口不设出口关税。但是,为了控制部分国内供应不足或者出口过量需要加以总量控制的商品出口,国家视情况对部分产品设置了出口关税,进而增加产品的出口成本,削弱它们的市场竞争力,以达到限制出口的目的。2010年,我国共对301种商品的出口征收了出口关税,并实施了暂定税率,其中涉及的资源性产品主要有原矿、矿砂及一些初级冶炼产品。与2009年相比,根据资源性产品的供需状况,考虑到宏观调控的实际需要,2010年在保证大部分资源性产品出口暂定税率相对稳定的情况下,下调了部分商品的出口暂定税率,如钨酸、三氧化钨等,体现了出口暂定税率灵活应对市场变化的优越性。二、关税及相关政策立足国内资源禀赋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资源产品贸易结构转型,目前摆在我们面前的任务有两点:一是提供更加宽松的环境,鼓励短缺资源型产品进口;另一方面是通过各种可能的途径,严控“两高一资”产品规模出口。为此,必须利用好进出口关税及相关政策,使之为推动资源产品贸易转型服务。(一)关税政策一国实施什么样的关税政策,不是根据人们的主观愿望任意制定的,而是由客观因素所决定的。我国关税政策的思想是:对国内生产量不能满足需求的关系国计民生的必需品,给予免税或低税;原材料进口税率一般低于半制成品或制成品税率;对国内不能生产或质量不过关的机械设备和仪器、仪表的零件、配件实行的税率低于对整机实行的税率;对国内自己能够生产或非国计民生的产品实行的税率较高;对国内能够生产,而国内同类工业又需要保护的产品实行更高的税率;对需要限制出口的产品征收出口关税,视情况可以实施年度暂定税率。出口关税出口产品的关税征收幅度,理论上不能突破《中国加入议定书》附件6的承诺范围,这是出口关税政策调整的总原则。实际上,出于控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的实际需要,当前已经对上百种资源性产品出口加征了出口关税,大大超出了入世的具体承诺范围,使得出口关税政策风险极大。2009年6月,美国、欧共体分别就原材料出口限制问题向我国提交WTO争端解决机制下的磋商请求就是典型的案例。所以,当前我国资源性产品领域出口关税违规现象比较严重,迫切需要有计划地进行调整,使之能够更好地融入WTO规则体系。从国内外的实践情况看,要做到完全不违规是不太现实的,关键是要把握好度,同时积极认真地做好应对争议,甚至应对诉讼的准备,尽可能为政策争取一定的执行期,以便利用时机提高国内经济发展质量。实践中,我国资源型产品出口关税政策调整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符合《中国加入议定书》附件6中的产品出口关税调整,另一类是不符合《中国加入议定书》附件6中的产品出口关税调整。针对这两类问题,出口产品关税政策调整有两种思路:(1)符合《中国加入议定书》附件6中的产品。对于该类产品,我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加征出口关税来限制出口,但是其前提条件是不能突破承诺范围的上限,否则需征得相关许可。(2)不符合《中国加入议定书》附件6中的产品。对于该类产品,原则上是不能加征出口关税的,但是WTO规则中有个例外原则,主要体现在GATT1994第20条中的(g)款:为了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可以适当限制出口,但是国内也必须同样地限制生产与消费。换言之,只要我们国内做好了限制生产与消费的准备工作,仍可以利用传统的出口管理工具来管理过量出口问题。当前,在资源领域,这些限制生产与消费的相关措施主要有提高行业准入门槛或环境标准、落实相关生产总量控制指标、停发采矿许可证、提高相关的税费标准及在规划或行政批文中明确相关限产措施等。在采取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相关措施的条件下,根据需要限制出口的需要程度,可以针对不同的产品采取差异化的出口关税水平,为限制出口管理服务。实践中,各成员国所关注的重点一般都是其他国家优势资源的出口管理情况。在我国,我们的优势资源主要有钨、锑、稀土、萤石及高铝矾土等资源。2009年,我国的钨、稀土等资源型产品也加征了出口关税,却没有被列入诉讼的范畴,其主要与国内搞生产总量控制及停发采矿许可证等一系列限产措施密切相关。进口关税在资源供应趋紧的时代,世界各国,尤其是资源贫乏国家,一般都是鼓励进口来满足国内的消费需要。根据WTO规则,进口关税应按照入世承诺的关税减让表,逐步进行关税减让。在矿产资源领域,特别是针对大宗短缺矿产,多年来我国都是实施零关税进口政策,以鼓励资源进口。考虑到我国石油、铁、铜等大宗矿产供不应求的压力将长期存在,因而进口关税政策的主要目标是:对现行的零关税产品,继续实施零关税政策,为促进资源进口提供激励与服务支撑;对非零关税的能够替代资源的初级产品,应积极降低其进口关税,尽力通过进口来缓解国内的供应压力。(二)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进口环节增值税是指对准许进入一国境内的货物和物品按其流转额(或增值额)缴纳的增值税。根据国际经济学中的有关理论分析,进口国的最优税率应在[0,1]之间进行选择,且一般来说是税率越小越好。根据这一结论,考虑石油、铁、锰、铬、铜、铝等矿产都是我国当前比较紧缺的矿种,并且对它们的进口已经实行了零关税政策,对进口的激励效果已经失灵。为了挖掘这些短缺资源产品的进口潜力,减轻它们对下游产业发展的成本压力,有必要适当调整它们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使得优惠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能够对激励短缺矿产品进口产生促进作用,只是对不同的矿产品应区别对待:(1)建议对石油、铁、铜、钾盐等大宗产品实施免征或即征即退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石油、铁、铜、钾盐为国民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大宗矿产,其价格上升必然引起最终产成品价格的上涨,进而可能间接引发成本推动型通货膨胀。因此,为了鼓励这些资源进口,并缓解国内调控压力,建议对它们的进口实施免征或即征即退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2)建议对锰、铬、铝、钴等产品实施5%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锰、铬、铝、钴等矿产既属于战略矿种,同时又属于短缺矿种,但其用量不如石油、铁、铜量大,对下游产业发展的影响相对有限。由于这些资源国内短缺,采选业发展有限,因而建议对锰、铬、铝、钴等产品实施5%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三)出口退税政策出口退税是指国家将对出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返还给企业,降低出口产品的成本,促进产品出口的一项政策。世界贸易组织对各国的出口退税政策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出口退税已经成为国际贸易的一种惯例,是国家支持外贸出口的重要手段。根据WTO规则要求,各成员国可以对本国出口产品实行退税,但退税的最大限度不能超过出口产品在国内已征的税款。在此范围内,各成员国根据自身经济发展需要和国家财政承受能力,确定恰当的出口退税水平。当前,我国限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的政策仍未松动,保障资源优先供应国内及促进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仍是资源管理的核心目标之一。因此,根据资源出口管理政策的基本原则,建议继续对原矿及精矿砂实施取消出口退税制度;对高纯度的金属冶炼产品,根据其技术含量及附加值的高低,在不过量出口而导致资源流失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实施低档退税税率政策。(四)出口数量限制政策所谓数量限制是指对某些特定的商品或劳务的贸易,在某一时期内将其严格限制在一定的价格或数量之内。数量限制措施与关税都可以对货物的进出口产生阻碍作用,但两者的性质和作用程度并不相同。从经济学角度看,关税只是扭曲了市场机制的作用,而数量限制措施则从根本上切断了本国市场与国际市场的联系,对限制进出口能够产生明显的效果。因而在实践当中,数量限制这堵围墙还不能彻底拆除或禁砌。考虑到WTO规则系统中对数量限制措施存在非歧视性原则及例外原则,恰当地运用它能够为进出口贸易管理服务;否则,将提升政策风险。因此,对数量限制与配额政策应进行适当的研究。数量限制的一般规则因为数量限制措施对世界自由贸易起着比关税更严重的阻碍作用,所以原先的关贸总协定和现今的世界贸易组织都对其采取了一般禁止的立场。其中,关贸总协定第十一条的标题即是“数量限制的一般取消”,并且在第一款中规定:“任何缔约国除征收税捐或其他费用以外,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缔约国领土的产品的输入,或向其他缔约国领土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这是国际多边公约第一次明确宣布一般禁止和取消数量限制。尽管GATT1994明确主张消除数量限制,但是鉴于数量限制已为许多国家采用,并且实施数量限制的原因也很多,作为折中的结果,GATT1994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专门规定了缔约国可以实施数量限制的范围和条件;特别是第十三条,规定了实施数量限制必须符合不歧视原则,规定“除非对所有第三国的相同产品的输入或对相同产品向所有第三国的输出同样予以禁止或限制以外,任何缔约国不得限制或禁止另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的输入,也不得禁止或限制产品向另一缔约国领土输出”。当然,出口数量限制也有例外原则,其核心要点也主要体现在GATT1994第20条的(g)款,在符合GATT1994第20条的(g)款要求下,也可以对原材料出口采取数量限制措施。我国产品出口数量限制的政策与问题出口数量限制主要体现在配额上。配额是指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敏感商品的进口或出口进行数量或金额上的控制,其目的旨在调整国际收支和保护国内工农业生产。目前,基于矿产资源禀赋及实际中的供需关系,对资源性产品,我国原则上倾向于限制出口;特别是对优势资源产品,我国已经通过配额的方式,实施了相应的出口数量限制措施。例如,2009年我国对矾土、氟石等资源性产品出口采取了配额招标管理的限制措施;2010年继续对稀土等产品出口实施出口数量管理制度。实施出口数量管理虽然能取得比较明显的效果,但必须与WTO规则对接好。当前,我国实施原材料出口限制的国内基本法依据是2004年4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16条,它明确了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可以限制或者禁止出口。但是,如果将该条款与GATT1994第20条(g)款规定的资源进出口限制实施的法律条件对比就会发现,我国关于资源进出口限制措施的条件相应较宽,特别是没有要求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措施同时实施的要求,也没有与GATT1994第20条序言相对应的“禁止武断、不正当的歧视或对国际贸易造成变相的限制”的规定。这种规定不仅可能导致我国在实施资源限制具体行政措施时与WTO规则相冲突,而且还有可能成为中国违反入世承诺的依据。2009年美欧对我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提出的申诉就是典型的例证。资源性产品出口数量限制政策建议通过配额实行出口数量限制是控制资源性产品过量出口的有力措施。结合当前我国资源性产品出口数量限制政策及其存在的问题,从更有利于这一政策的实施及促进融入WTO规则系统角度看,我们提出如下建议:(1)对需要实行出口数量管理制度的产品,必须以GATT1994第20条中的(g)款为准绳,事先落实好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具体措施。例如落实生产总量控制、停发采矿许可证等政策。(2)遵守GATT1994中的非歧视性原则,做到内资企业、外资企业在出口配额招标投标资格条件上的一致性,实现外资企业投标资格的国民待遇。(3)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一些部委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公告,使之与WTO规则要求一致。(4)配额及出口数量管理政策应区别对待。附加值越低的产品,出口的配额量越趋于减少;附加值相对偏高的产品,出口配额的分配上应适当受到照顾,要映射出出口总量控制及出口产品结构调整的政策信号。三、政策趋势在有利于提高资源供应保障能力的同时,为了减轻节能减排压力及落实限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的重大举措,对利用境外铁矿砂、原油、氧化铝等短缺资源性产品,宜提供宽松的进口政策环境;同时,要利用好WTO规则,坚决限制“两高一资”产品规模出口。要根据我国的资源国情,积极推动资源性产品进出口贸易政策改革,努力在资源领域建立“宽进严出”的进出口贸易政策体系。

浅谈我国公共财政的职能论文

公共财政:以满足社会的公共需要为口径界定财政职能范围,并以此构建政府的财政收支体系。这种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构建的政府收支活动模式或财政运行机制模式,在理论上被称为“公共财政”。

我国的财政担负着四个方面的职能,即资源配置职能、收入分配职能、调控经济职能和监督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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